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课后习题导论第一章法的概念与本质第二章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第三章法律的价值第四章法的渊源与效力第五章法律关系第六章法律行为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法律技术方法第九章中国社会主义法理学的历史文化基础第十章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和作用第十一章中国社会主义法与民主政治第十二章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经济、文化、社会第十三章中国社会主义立法和法律体系第十四章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
目 录 第一部分 考研真题精选 一、概念题 二、简答题 三、论述题 四、案例分析题 第二部分 课后习题 导 论 第一章 法的概念与本质 第二章 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 第三章 法律的价值 第四章 法的渊源与效力 第五章 法律关系 第六章 法律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法律技术方法 第九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理学的历史文化基础 第十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和作用 第十一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民主政治 第十二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经济、文化、社会 第十三章 中国社会主义立法和法律体系 第十四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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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1法学方法论(常州大学2018年研)答:法学方法论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1)一般来说,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可分为两个基本层次:①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各种方法的适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功能。②各种法学方法,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主干部分,在研究各种法律问题时发挥着广泛的作用。(2)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以下几条基本的方法论原则:①实事求是的思想观点;②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③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④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2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国政法大学2017年研;中财2014年研)答:规范性法律文件,专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力范围,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有约束力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一般均有如下特征:规范性,即规定行为模式,明确权利义务,确定行为后果。②强制性,即一般以教育引导人民自觉遵守,同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不遵守者予以制裁。③公开性,即公之于众,告诉人们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应该做、哪些行为禁止做。④一般性,即不是针对某一个人,而是针对其调整范围内的所有人;不是只适用一次,而是可以反复适用。3实体法(南航2016年研;杭师大2014年研;公大2009年研)、程序法(中南财大2014年研)答:按照法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和价值取向的差异,可将法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
第一部分 考研真题精选 一、概念题 1 法学方法论(常州大学2018年研) 答:法学方法论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 明。 (1)一般来说,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可分为两个基本层次:① 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它构 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各种方法的适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功能。② 各 种法学方法,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主干部分,在研究各种法律问题时发挥着广泛 的作用。 (2)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以下几条基本的方法论原则:① 实 事求是的思想观点;②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③ 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 作用的观点;④ 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 2 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国政法大学2017年研;中财2014年研) 答:规范性法律文件,专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力范围,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出 来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有约束力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 称。一般均有如下特征:① 规范性,即规定行为模式,明确权利义务,确定行为后 果。② 强制性,即一般以教育引导人民自觉遵守,同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不遵 守者予以制裁。③ 公开性,即公之于众,告诉人们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应该 做、哪些行为禁止做。④ 一般性,即不是针对某一个人,而是针对其调整范围内的所 有人;不是只适用一次,而是可以反复适用。 3 实体法(南航2016年研;杭师大2014年研;公大2009年研)、程序法(中南财大 2014年研) 答:按照法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和价值取向的差异,可将法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
(1)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以追求实体正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民法、刑法等。(2)程序法一般是保障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实现以及规定诉讼过程中带有程序性的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3)就两者的关系而言,实体法与程序法关系密切,甚至不可分离;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互补充、相互渗透、相互促进,以确保法律正确适用。4根本法(中南财大2010年研)答:根本法是指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居核心地位的、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制定与修改程序均特别严格的法律。在中国这样的单一制国家,根本法就是宪法的别称。根本法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等根本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S特别法(苏州大学2014年研:厦门大学2006年研)答:特别法专指适用范围限于特定主体、特定时间、特定空间、特定事项的法律。如教育法属于一般股法,相对而言,高等教育法便是特别法。同一位阶上的法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特别法与相关的法律在基本精神上应保持一致,不能同宪法和其他上位法相抵触。6法的效力(华侨大学2017年研;河北大学2017年研:武大2007年研)答:法的效力是指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约束力和保障力,是法不可缺少的要素。(1)如果一个法律规范是有效力的或被判断为有效力的,它所设定的义务就有资格得到它所指向的人们的服从和遵守。它所授予的权利或权力就应当受到尊重,并在遭受侵害时得到司法机关的保护或恢复。如果一个法律规范是无效力的或被判断为无效力的,它所设定的义务和授予的权利就毫无意义。(2)对法的效力"的理解,必须把握两个维度:①“强制与保障”,而且是国家的强制与保障。如果没有国家的强制力与保障力,法的效力就会成为一句空话。②“价值与功能”。法之所以产生效力,根本原因在于法有其价值与功能
(1)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以追求实体正义为主要内容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民法、刑法等。 (2)程序法一般是保障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实现以及规定诉讼过程中带有程序 性的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 讼法等。 (3)就两者的关系而言,实体法与程序法关系密切,甚至不可分离;实体法与程序法 相互补充、相互渗透、相互促进,以确保法律正确适用。 4 根本法(中南财大2010年研) 答:根本法是指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居核心地位的、规定国家根 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制定与修改程序均特别严格的法律。在中国这样的 单一制国家,根本法就是宪法的别称。根本法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 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等根本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5 特别法(苏州大学2014年研;厦门大学2006年研) 答:特别法专指适用范围限于特定主体、特定时间、特定空间、特定事项的法律。如 教育法属于一般法,相对而言,高等教育法便是特别法。同一位阶上的法律,特别法 优于一般法。特别法与相关的法律在基本精神上应保持一致,不能同宪法和其他上位 法相抵触。 6 法的效力(华侨大学2017年研;河北大学2017年研;武大2007年研) 答:法的效力是指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约束力和保障力,是法不可缺少的要素。 (1)如果一个法律规范是有效力的或被判断为有效力的,它所设定的义务就有资格得 到它所指向的人们的服从和遵守。它所授予的权利或权力就应当受到尊重,并在遭受 侵害时得到司法机关的保护或恢复。如果一个法律规范是无效力的或被判断为无效力 的,它所设定的义务和授予的权利就毫无意义。 (2)对“法的效力”的理解,必须把握两个维度:① “强制与保障”,而且是国家的强制 与保障。如果没有国家的强制力与保障力,法的效力就会成为一句空话。② “价值与 功能”。法之所以产生效力,根本原因在于法有其价值与功能
7法的实效(华侨大学2011年研;厦门大学2008年研;南京大学2007年研答:法的实效是指法产生了预期的实际效果,是一个强调实际结果的范畴,所展示的是一种事实。法的实效与法的效力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一般来说,法只要是现行的就是有效的;但这些现行有效的法,并不一定都能得到很好的遵守,在很多情况下,许多法是未能充分实现其效力的,许多违法犯罪行为往往逃脱了法的追究。法的实效是法的效力实现的结果,是动态的法的效力8法的时间效力(南京理工2011年研)答: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的效力起始和终止的期限以及有无溯及力的问题。具体包括:①法的生效,是指法从何时起开始发生效力。在多数情况下,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除公布之日起生效外,还有其他几种情况:a.法律本身规定一个具体生效时间;b.该法律规定具备某种条件后生效;c.以法律文本送达的时间为生效时间;d.该法规定试行,待试行后生效。②法的终止,是指法的效力绝对消灭。这有两种情况:a.明示终止;b.默示终止,即事实上发生法律冲突时,按照本国确定的原则使该法实际上终止。③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颁布后对在此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即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如果适用,则该法有溯及力,反之则没有溯及力。9属人原则(华侨大学2018年研)答:属人原则又称属人主义原则,是指以人的国籍和组织的国别为标准来确定法的适用范围的原则。其含义是:凡本国的人和组织,无论是在国内或国外,均受本国法律约束。但是,若绝对、唯一地实施这一原则,将有碍于对国家主权的维护,导致一国的法不适用于在该国领域的外国人和外国组织。10法的溯及力(山东师大2018年研:山东科大2018年研:南航2017年研:杭师大2017年研:南京大学2013年研:厦门大学2012年研:公大2010年研:中南财大2010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9年研)答: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颁布后对此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效力。一般而言,法律只应适用于它生效后发生的行为、事件和形成的关系。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是绝对的,有些情况下,立法者可以把新法溯及既往地适用于过去的行为、事件和关系,以补充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不足。这样做应遵循有利追溯的原则,在民法中多表现为,如果先前行为和关系现在看来是合法的,且对各方有益,新法应承认其合
7 法的实效(华侨大学2011年研;厦门大学2008年研;南京大学2007年研) 答:法的实效是指法产生了预期的实际效果,是一个强调实际结果的范畴,所展示的 是一种事实。法的实效与法的效力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一般来说,法只要是现行的, 就是有效的;但这些现行有效的法,并不一定都能得到很好的遵守,在很多情况下, 许多法是未能充分实现其效力的,许多违法犯罪行为往往逃脱了法的追究。法的实效 是法的效力实现的结果,是动态的法的效力。 8 法的时间效力(南京理工2011年研) 答: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的效力起始和终止的期限以及有无溯及力的问题。具体包 括:① 法的生效,是指法从何时起开始发生效力。在多数情况下,法律自公布之日起 生效。除公布之日起生效外,还有其他几种情况:a.法律本身规定一个具体生效时 间;b.该法律规定具备某种条件后生效;c.以法律文本送达的时间为生效时间;d. 该法规定试行,待试行后生效。② 法的终止,是指法的效力绝对消灭。这有两种情 况:a.明示终止;b.默示终止,即事实上发生法律冲突时,按照本国确定的原则使 该法实际上终止。③ 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颁布后对在此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 的问题,即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如果适用,则该法有溯及力,反之则没有溯及力。 9 属人原则(华侨大学2018年研) 答:属人原则又称属人主义原则,是指以人的国籍和组织的国别为标准来确定法的适 用范围的原则。其含义是:凡本国的人和组织,无论是在国内或国外,均受本国法律 约束。但是,若绝对、唯一地实施这一原则,将有碍于对国家主权的维护,导致一国 的法不适用于在该国领域的外国人和外国组织。 10 法的溯及力(山东师大2018年研;山东科大2018年研;南航2017年研;杭师大 2017年研;南京大学2013年研;厦门大学2012年研;公大2010年研;中南财大2010年 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9年研) 答: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颁布后对此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效力。一般而 言,法律只应适用于它生效后发生的行为、事件和形成的关系。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 则不是绝对的,有些情况下,立法者可以把新法溯及既往地适用于过去的行为、事件 和关系,以补充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不足。这样做应遵循有利追溯的原则,在民法中 多表现为,如果先前行为和关系现在看来是合法的,且对各方有益,新法应承认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