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单元名称第五章法律关系课次第10-11讲4授课类型学时理论课团讨论课团实验课口习题课口其他口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法律关系概念,熟悉法律关系类型。掌握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课程目标与要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概念。求法律事实的具体内涵及其其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重点:在于法律关系的特征和法律事实的意义本单元重点难点: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联系和区别。与难点内容法律本身规定的抽象的法律关系与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具体法律关系的联系和区别。第一节、法律关系释义一、概念法律关系是一个基本的法律概念。其他的法律概念同此概念相关联。二、法律关系的特征二、法律关系的种类第二节法律关系主体一、概念与种类(一)公民(自然人)既指中国公民,也指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二)机构和组织(法人)(三)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二、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公民和法人要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具有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或主体构成的资格。(一)权利能力教学内容(二)行为能力第三节法律关系客体一、概念及特征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一)物(二)人身(三)精神产品(四)行为结果第四节、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一、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有二:一是法律规范;二是法律事实二、法律事实的种类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两类,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一)法律事件(二)法律行为1
1 知识单元名称 第五章 法律关系 课次 第 10-11 讲 授课类型 理论课☑讨论课☑实验课□习题课□其他□ 学时 4 课程目标与要 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法律关系概念,熟悉法律关系类型。掌握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概念。 法律事实的具体内涵及其其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本单元重点 与难点内容 重点:在于法律关系的特征和法律事实的意义 难点: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联系和区别。 法律本身规定的抽象的法律关系与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具体法律关系的联系和区别。 教学内容 第一节、法律关系释义 一、概念 法律关系是一个基本的法律概念。其他的法律概念同此概念相关联。 二、法律关系的特征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 第二节 法律关系主体 一、概念与种类 (一)公民(自然人) 既指中国公民,也指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二)机构和组织 (法人) (三)国家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二、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公民和法人要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权利能力 和行为能力,即具有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或主体构成的资格。 (一)权利能力 (二)行为能力 第三节 法律关系客体 一、概念及特征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一)物 (二)人身 (三)精神产品 (四)行为结果 第四节、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一、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有二:一是 法律规范;二是法律事实 二、法律事实的种类 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两类,即法律事件和 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 (二)法律行为
案例教学,以提问引导学生思考,再由教师作由深入浅出的分析总结。案情:韩先生某日持所购京剧票去北京某剧院观看“新新京剧团”排演的现代京剧《智取威虎山》,不料该剧团在外地演出,因路途遥远未能及时返京,致使在京的演出不能如期举行。该剧院被迫安排了一场交响乐,韩先生以剧院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剧院违约事实成立,判令剧院赔偿韩先生票款及路费等人民币250元。剧院又向法院提起诉讼,告“新新京剧团”违约,要求赔偿损失。根据上述案情,分析以下问题:(1)上面哪些人、单位或机构之间的关系构成法律关系?教学过程设计:(2)这些法律关系指向的客体是哪些?教学方法及手(3)这个案例中,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的法律事实有哪些?段、课堂互动题(4)在上面的法律关系中,哪是第一性的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哪是第二性的设置、教学改革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措施等(提示:学生在讨论这个案例时,首先确定法律关系主体,把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一分解为“单向法律关系”,由此才能够分辨它们之间关系的性质,最后才能找到各个法律关系的客体)然后讲解法律关系就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也可进行多重分类。法律关系通常由主体、客体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的过程中,是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的。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有二:一是法律规范:二是法律事实。死刑未决犯的生育权案:浙江省青年妇女郑某的新婚丈夫罗某供职于舟山海口港城贸易有限公司。2001年5月29日,他因琐事与公司副经理王某(女)发生争执,将王某杀死。人民检察院对罗某提起公诉后,8月7日,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罗某死刑。一审宣判后,罗某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间,郑某则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人工授精的请求。一审法院告诉郑某,对此没有作业与相关的法律规定,而且舟山市也没有人工授精的条件,遂拒绝了罗妻的请求。同年思考题设置11月11日,郑某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人工授精的书面申请。为慎重起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认为法律对此类问题没有规定,这种请求也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遂决定对郑某的要求不置可否,以沉默的方式予以拒绝。2002年1月18日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作出后,罗某被执行死刑,郑某要求留下丈夫精子的希望化为泡影。在本案中,作为死刑未决犯的罗某在失去人身自由后,其是否还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否还有生育权?学习效果、学生法理学案例分析很重要,反馈学生效果:法律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如何构建的。请反馈、反思改进同学们讨论并提出反馈意见。措施等备注2
2 教学过程设计: 教学方法及手 段、课堂互动题 设置、教学改革 措施等 案例教学,以提问引导学生思考,再由教师作由深入浅出的分析总结。案情:韩先生 某日持所购京剧票去北京某剧院观看“新新京剧团”排演的现代京剧《智取威虎山》, 不料该剧团在外地演出,因路途遥远未能及时返京,致使在京的演出不能如期举行。 该剧院被迫安排了一场交响乐,韩先生以剧院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剧 院违约事实成立,判令剧院赔偿韩先生票款及路费等人民币 250 元。剧院又向法院提 起诉讼,告“新新京剧团”违约,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上述案情,分析以下问题: (1)上面哪些人、单位或机构之间的关系构成法律关系? (2)这些法律关系指向的客体是哪些? (3)这个案例中,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的法律事实有哪些? (4)在上面的法律关系中,哪是第一性的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哪是第二性的 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提示:学生在讨论这个案例时,首先确定法律关系主体,把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一 一分解为“单向法律关系”,由此才能够分辨它们之间关系的性质,最后才能找到各 个法律关系的客体) 然后讲解法律关系就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 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也可进行多重分类。法律关系通常由主体、客体构成。法律 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 担者。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法律关系的 形成、变更和消灭的过程中,是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的。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有二:一 是法律规范;二是法律事实。 作业与 思考题设置 死刑未决犯的生育权案:浙江省青年妇女郑某的新婚丈夫罗某供职于舟山海口港城贸 易有限公司。2001 年 5 月 29 日,他因琐事与公司副经理王某(女)发生争执,将王 某杀死。人民检察院对罗某提起公诉后,8 月 7 日,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 罪判处罗某死刑。一审宣判后,罗某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间, 郑某则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人工授精的请求。一审法院告诉郑某,对此没有 相关的法律规定,而且舟山市也没有人工授精的条件,遂拒绝了罗妻的请求。同年 11 月 11 日,郑某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人工授精的书面申请。为慎重起见,高级人 民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认为法律对此类问题没有规定,这种请求也不属于 法院的受案范围,遂决定对郑某的要求不置可否,以沉默的方式 予以拒绝。2002 年 1 月 18 日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作出后,罗某被执行死刑,郑某 要求留下丈夫精子的希望化为泡影。在本案中,作为死刑未决犯的罗某在失去人身自 由后,其是否还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否还有生育权? 学习效果、学生 反馈、反思改进 措施等 法理学案例分析很重要,反馈学生效果:法律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如何构建的。请 同学们讨论并提出反馈意见。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