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单元名称第六章法律行为课次第12-13讲4授课类型学时理论课团讨论课团实验课口习题课口其他口通过本章的学习正确理解法律行为及其特征、区分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课程目标与要法律事实的具体内涵及其其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正确理解法律行为的结构。熟悉认求识错误的意义,了解不同法律部门的法律行为的涵义重点:区分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本单元重点难点:认识法律行为的构成。与难点内容第一节、法律行为释义一、法律行为界定“法律行为”一词,来自民法学。德国18世纪法学家丹尼尔·奈特尔布拉德的《实在法学原理体系》中,开始使用“法律行为”,指称“与权利和义务相关的行为”。二、法律行为的特征三、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第二节、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一、根据行为主体性质、特点的分类二、根据行为的法律性质的分类三、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相互关系的分类四、根据行为构成要件的分类第三节法律行为的结构一、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教学内容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可称为“法律行为构成之体素”,是法律行为外在表现的切方面。(一)外在的行动(行为)(二)行为方式(手段)(三)具有法律意义的结果二、法律行为构成的主观要件(一)行为意思(意志)(二)行为认知事例甲仇恨乙,某日甲误将碱面当作毒药投入乙的水杯中,乙喝后安然无恙。此案中,甲的行为就属于事实错误中的行为(手段)错误。法律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事实认识无误,但由于误解或不知法律而对该事实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认识有误。三、法律行为的确认教学过程设计:案例教学,以提问引导学生思考,再由教师作由深入浅出的分析总结。某甲答应赠教学方法及手与某乙500元,资助乙上学(乙为在读的中学生)。甲在给乙300元后,就不再资助。段、课堂互动题乙认为甲已答应赠与就应全部赠给,于是向甲索要未交给的200元。事例中的某甲的设置、教学改革行为就是一种法律行为,因为某甲答应赠与某乙500元,资助乙上学,某甲的行为和1
1 知识单元名称 第六章 法律行为 课次 第 12-13 讲 授课类型 理论课☑讨论课☑实验课□习题课□其他□ 学时 4 课程目标与要 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正确理解法律行为及其特征、区分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 法律事实的具体内涵及其其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正确理解法律行为的结构。熟悉认 识错误的意义,了解不同法律部门的法律行为的涵义 本单元重点 与难点内容 重点:区分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 难点:认识法律行为的构成。 教学内容 第一节、法律行为释义 一、法律行为界定 “法律行为”一词,来自民法学。德国 18 世纪法学家丹尼尔·奈特尔布拉德的《实 在法学原理体系》中,开始使用“法律行为”,指称“与权利和义务相关的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特征 三、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 第二节、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 一、根据行为主体性质、特点的分类 二、根据行为的法律性质的分类 三、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相互关系的分类 四、根据行为构成要件的分类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结构 一、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 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可称为“法律行为构成之体素”,是法律行为外在表现的 一切方面。 (一)外在的行动 (行为) (二)行为方式 (手段) (三)具有法律意义的结果 二、法律行为构成的主观要件 (一)行为意思(意志) (二)行为认知 事例 甲仇恨乙,某日甲误将碱面当作毒药投入乙的水杯中,乙喝后安然无恙。 此案中,甲的行为就属于事实错误中的行为(手段)错误。 法律错误是指行为人对 事实认识无误,但由于误解或不知法律而对该事实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认识有误。 三、法律行为的确认 教学过程设计: 教学方法及手 段、课堂互动题 设置、教学改革 案例教学,以提问引导学生思考,再由教师作由深入浅出的分析总结。某甲答应赠 与某乙 500 元,资助乙上学(乙为在读的中学生)。甲在给乙 300 元后,就不再资助。 乙认为甲已答应赠与就应全部赠给,于是向甲索要未交给的 200 元。事例中的某甲的 行为就是一种法律行为,因为某甲答应赠与某乙 500 元,资助乙上学,某甲的行为和
措施等某乙之间就形成了民法中的赠与合同关系。甲在给乙300元后,就不再资助,其行为并不违法。互动: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消赠与。与此相反,乙的行为理由不成立。由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的,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时,受赠人不能要求赠与人交付。由此可知,乙的行为属于非法律行为,因为其行为不具有法律意义,即不受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不产生法律效果。理解法律行为的涵义。分析案情:1988年1月7日,原告张某与被告辛某在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新开路街道办事处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男孩小辛(1985年6月生)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付抚育费25元,每月男方可看望孩子,并能接回北京(即男方家)住几天:双方如有一方再婚,孩子归没再婚一方抚养:双方都再婚,按原协议办。1989年1月,张作业与某再婚后,辛某几次去接孩子未成。1990年1月9日,辛某从张某之母家,强行将思考题设置孩子接回北京。张某以侵害抚养权、监护权为由,向住所地法院起诉。问题分析:法院是否应当判决被告侵害了原告的监护权,构成侵权行为?为什么?(提示:本案的关键争点是对原告张某行为之性质的认定)学习效果、学生法理学案例分析很重要,反馈学生效果:法律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如何体现的。请反馈、反思改进同学们讨论并提出反馈意见。措施等备注2
2 措施等 某乙之间就形成了民法中的赠与合同关系。甲在给乙 300 元后,就不再资助,其行为 并不违法。 互动:因为根据《合同法》第 186 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 以撤消赠与。与此相反,乙的行为理由不成立。由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 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的,赠与人不交 付赠与物时,受赠人不能要求赠与人交付。由此可知,乙的行为属于非法律行为,因 为其行为不具有法律意义,即不受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不产生法律效果。 理解法律行为的涵义。 作业与 思考题设置 分析 案情:1988 年 1 月 7 日,原告张某与被告辛某在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新开路街道办 事处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男孩小辛(1985 年 6 月生)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 付抚育费 25 元,每月男方可看望孩子,并能接回北京(即男方家)住几天;双方如 有一方再婚,孩子归没再婚一方抚养;双方都再婚,按原协议办。1989 年 1 月,张 某再婚后,辛某几次去接孩子未成。1990 年 1 月 9 日,辛某从张某之母家,强行将 孩子接回北京。张某以侵害抚养权、监护权为由,向住所地法院起诉。 问题分析:法院是否应当判决被告侵害了原告的监护权,构成侵权行为?为什么? (提示:本案的关键争点是对原告张某行为之性质的认定) 学习效果、学生 反馈、反思改进 措施等 法理学案例分析很重要,反馈学生效果:法律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如何体现的。请 同学们讨论并提出反馈意见。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