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法理学的历史7析方法包括社会调查方法、历史考察方法、比较研究方法、逻辑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等。四、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对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具有重要意义。如何认识法律是法理学的核心问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法律现象,认识法理学关于法的概念与本质,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法的价值和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等内容,能够引导学生准确把握法的实质,分清理论是非。其二,对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重要意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尊重法治、崇尚法治、积极参与法治实践的信念。它包含了对什么是法治、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为什么我国必须实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怎样实行和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认识,体现了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美好理想。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法科学生必须具备的核心素质,也是法科学生投身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条件。其三,对培养法律思维、法治思维和法理思维以及实际工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法治工作是专业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要掌握法治实践的本领,认真学习法理学,培养法律思维、法治思维和法理思维,提高法学理论素质,掌握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基本方法和技能,是相当重要的。比如,从事法律实际工作不仅要了解有关的法律规范,而且要了解法律规范为什么这样制定;不仅要了解解释和运用法律规范的技术,而且要了解解释和运用法律规范时应坚持的价值标准和法理依据。尤其是在社会转型导致的法的立改废释加速的时代背景下,学习法理学,系统掌握科学的法律和法治理论与方法,培养法律思维、法治思维和法理思维能力,显得非常重要。第二节法理学的历史从法学史来看,作为独立的分支学科和完整的知识体系的法理学直到19世纪才出现,但作为对法的一般性、普遍性、根本性问题进行思考的认知活动和知识成果的法理学思想则古已有之。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法理学思想的发
第二节 法理学的历史 7 析方法包括社会调查方法、历史考察方法、比较研究方法、逻辑分析方法、语 义分析方法等。 四、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儿个方面:其一,对树立马克思主义法 律观具有重要意义。如何认识法律是法理学的核心问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 场、观点和方法观察法律现象,认识法理学关于法的概念与本质,法的产生、 发展与历史类型,法的价值和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等内容,能够 引导学生准确把握法的实质,分清理论是非。其二,对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具有重要意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尊重法治、崇尚法治、积极参与法治实践 的信念。它包含了对什么是法治、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为什么我国必须实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怎样实行和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认识,体现 了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美好 理想。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法科学生必须具备的核心素质,也是法科学 生投身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条件。其三,对培养法律思维、法治思维和 法理思维以及实际工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法治工作是专业性和实践性很强的 学科,要掌握法治实践的本领,认真学习法理学,培养法律思维、法治思维和 法理思维,提高法学理论素质,掌握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基本方 法和技能,是相当重要的。比如,从事法律实际工作不仅要了解有关的法律规 范,而且要了解法律规范为什么这样制定;不仅要了解解释和运用法律规范的 技术,而且要了解解释和运用法律规范时应坚持的价值标准和法理依据。尤其 是在社会转型导致的法的立改废释加速的时代背景下,学习法理学,系统掌握 科学的法律和法治理论与方法,培养法律思维、法治思维和法理思维能力,显 得非常重要。 第二节 法理学的历史 从法学史来看,作为独立的分支学科和完整的知识体系的法理学直到 19 世纪才出现,但作为对法的一般性、普遍性、根本性问题进行思考的认知活动 和知识成果的法理学思想则古巳有之。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法理学思想的发
8导论展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几个历史阶段,形成了不同历史阶段的法理学思想和学说。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产生则是法理学历史上的里程碑。一、奴隶社会的法理学思想自从国家和法产生以后,人们对法的一般性问题的思考就开始了。在奴社会各个古代文明中都发现过有关法的论述和著作。特别是在法律文明比较发达的古代埃及、巴比伦、中国、印度、希腊、罗马等奴隶制国家,不仅发现了成文的法典,而且发现了论述法律问题的文献,这些法典和文献包含着丰富的法理学思想。(一)古希腊文明中的法理学思想根据现有的文献和发插的相关资料,以雅典为代表的古希腊城邦国家的成文法不是很多。但是,由于以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法律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时,古希腊的哲学非常发达,发达的哲学激发了知识分子认识和评价社会现象的能力,促进了政治学、伦理学、文学、美学等专门知识体系的形成。在古希腊众多丰富多彩的政治学、伦理学、文学、美学等作品中,很多涉及了一系列的法理学问题,如法与权力、理性的关系,法与人、神、自然的关系,法与利益、正义的关系,人治与法治的关系,守法的道德基础与政治基础的关系等“永恒的主题”。这些问题以及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在这些问题上的论述在全世界都有很大的影响,有些思想成为现代法律思想和理论的渊源。(二)古罗马文明中的法理学思想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世界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在罗马帝国前期,已经有了比较发达的简单商品经济和复杂的财产关系。为适应经济生活和社会关系调整的需要,古罗马的法律调整机制和法律秩序越来越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也越来越复杂。法律事务需要受过专门训练的专家来处理,由此出现了职业法学家集团、法律学校和法学流派。古罗马不仅出现了帕比尼安、乌尔比安、盖无斯、保罗和莫迪斯蒂努斯五大者名法学家,而还系统编暴了(优士丁尼法典》以及《学说汇篆》《法学阶梯》等法学教科书。罗马法学家们不仅提出并解决了许多涉及立法、执法、司法的方法问题,创造了精湛的法律概念和技术,而且提出了诸如契约自由之类具有深远历史影响的法律原则。他们
8 导论 展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儿个历史阶段, 形成了不同历史阶段的法理学思想和学说。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产生则是法理 学历史上的里程碑。 一、奴隶社会的法理学思想 自从国家和法产生以后,人们对法的一般性间题的思考就开始了。在奴隶 社会各个古代文明中都发现过有关法的论述和著作。特别是在法律文明比较发 达的古代埃及、巴比伦、中国、印度、希腊、罗马等奴隶制国家,不仅发现了 成文的法典,而且发现了论述法律问题的文献,这些法典和文献包含着丰富的 法理学思想。 (一)古希腊文明中的法理学思想 根据现有的文献和发掘的相关资料,以雅典为代表的古希腊城邦国家的成 文法不是很多。但是,由于以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法律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时,古希腊的哲学非常发达,发达的 哲学激发了知识分子认识和评价社会现象的能力,促进了政治学、伦理学、文 学、美学等专门知识体系的形成。在古希腊众多丰富多彩的政治学、伦理学、 文学、美学等作品中,很多涉及了一系列的法理学问题,如法与权力、理性的 关系,法与人、神、自然的关系,法与利益、正义的关系,人治与法治的关 系,守法的道德基础与政治基础的关系等“永恒的主题”。这些问题以及苏格 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在这些问题上的论述在全世界都有很大的影 响,有些思想成为现代法律思想和理论的渊源。 (二)古罗马文明中的法理学思想 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世界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在罗马帝国前 期,已经有了比较发达的简单商品经济和复杂的财产关系。为适应经济生活和 社会关系调整的需要,古罗马的法律调整机制和法律秩序越来越具有抽象性和 普遍性,也越来越复杂。法律事务需要受过专门训练的专家来处理,由此出现 了职业法学家集团、法律学校和法学流派。古罗马不仅出现了帕比尼安、乌尔 比安、盖尤斯、保罗和莫迪斯蒂努斯五大著名法学家,而且还系统编纂了《优 士丁尼法典》以及《学说汇纂》《法学阶梯》等法学教科书。罗马法学家们不 仅提出并解决了许多涉及立法、执法、司法的方法问题,创造了精湛的法律概 念和技术,而且提出了诸如契约自由之类具有深远历史影响的法律原则。他们
第二节法理学的历史9还巧妙地引入希腊人的自然法概念和自然法精神来论证罗马法的神圣性、广泛适用性以及为适应罗马人与异邦人的交往而适度变化的必要性。罗马法和罗马法学对其后的西方乃至世界的法学和法律制度的发展都有重大影响。在法理学上,古罗马法学关于公法与私法,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以及人法、物法和诉讼法等法律分类思想,对后世法理学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三)古代中国的法理学思想中国是世界上较早制定成文法的国家。从公元前21世纪夏代的“禹刑”开始,经过商、周、春秋战国的发展,中华法系已见维形。与制度发展相适应,法理学思想也很活跃。春秋战国时期是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时期,当时学派四起,百家争鸣。墨、道、儒、法四家对法律都有一些思考,其中儒、法两家的思想和他们之间的争论对后世的影响最为深远。墨家从天意为法之根源的法律观出发,主张以天为法,循法而行,提出“兼相爱,交相利”的社会信念,主张在经济上重视生产、节约、利民,在刑罚上“赏当贤,罚当暴,不杀不辜,不失有罪”①。道家从“小国寡民”的理想国设想出发,反对制定繁杂的礼法制度,主张一切顺乎自然,“无为而治”,“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②。儒家从人性善的哲学立场出发,强调圣人、贤人、圣君、贤相的统治力量,重视道德礼教的作用,主张“德主刑辅”,综合为治。法家的代表人物如商、韩非等人都是政治活动家,他们总结了历史的和现实的治国经验,把法治推崇为立国和治国之本,轻视圣贤或道德教化的作用,明确提出“缘法而治”“以法治国”等主张,并进行了一系列旨在实现法治的政治改革和变法。法家的思想和主张对中国古代法学和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曾经产生过巨大的推动作用。二、封建社会的法理学思想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比奴隶社会更加发达,与此相适应,法律思想也更加丰富。无论东方还是西方,封建社会的法理学思想都为人类文明留下了丰厚的文化遗产。①《墨子·尚同》。②《道德经·五十七》
第二节 法理学的历史 I 9 还巧妙地引入希腊人的自然法概念和自然法精神来论证罗马法的神圣性、广泛 适用性以及为适应罗马人与异邦人的交往而适度变化的必要性。罗马法和罗马 法学对其后的西方乃至世界的法学和法律制度的发展都有重大影响。在法理学 上,古罗马法学关千公法与私法,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以及人法、物法和 诉讼法等法律分类思想,对后世法理学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古代中国的法理学思想 中国是世界上较早制定成文法的国家。从公元前 21 世纪夏代的"禹刑” 开始,经过商、周、春秋战国的发展,中华法系巳见雏形。与制度发展相适 应,法理学思想也很活跃。 春秋战国时期是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时期,当时学派四起,百家 争鸣。墨、道、儒、法四家对法律都有一些思考,其中儒、法两家的思想和他 们之间的争论对后世的影响最为深远。墨家从天意为法之根源的法律观出发, 主张以天为法,循法而行,提出“兼相爱,交相利”的社会信念,主张在经济 上重视生产、节约、利民,在刑罚上“赏当贤,罚当暴,不杀不辜,不失有 罪''饥道家从“小国寡民”的理想国设想出发,反对制定繁杂的礼法制度, 主张一切顺乎自然,“无为而治”,“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 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吼儒家从人性善的哲学立场出发,强 调圣人、贤人、圣君、贤相的统治力量,重视道德礼教的作用,主张“德主刑 辅",综合为治。法家的代表人物如商鞅、韩非等人都是政治活动家,他们总 结了历史的和现实的治国经验,把法治推崇为立国和治国之本,轻视圣贤或道 德教化的作用,明确提出“缘法而治”“以法治国”等主张,并进行了一系列 旨在实现法治的政治改革和变法。法家的思想和主张对中国古代法学和法律制 度的形成和发展曾经产生过巨大的推动作用。 二、封建社会的法理学思想 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比奴隶社会更加发达,与此相适应,法律思想也更加 丰富。无论东方还是西方,封建社会的法理学思想都为人类文明留下了丰厚的 文化遗产。 0 《墨子·尚同》。 @《道德经·五十七〉
10导论(一)中国封建社会的法理学思想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已经十分发达。与此相适应,法律思想也比较发达。从法家的兴起、儒法两家的争论,到秦汉以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中国封建社会的法理学思想在世界法律思想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先秦法家的兴起是与封建地主阶级在各诸侯国逐步发展起来,封建地主和农民的矛盾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剥削阶级内部奴隶主贵族和新兴地主阶级的矛盾日益尖锐相联系的。法家对法律的本质、起源和作用等基本问题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管子提出法律是衡量是非曲直的标准,“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①。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它起源于解决社会矛盾的需要,为了“定分止争”,需要“立禁”“立官”“立君”,由此产生了法律。法律具有强制性,“内行刀锯,外用甲兵”。法家认为法律的作用是“兴功惧暴”“定分止争”“吏民规矩绳墨也”②。法家提出了“以法治国”的主张,认为“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③,强调治国必须“不务德而务法”③。秦汉以后,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逐步形成,封建社会的意识形态被董仲舒等人概括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③,成为封建社会指导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经学渗透到法律领域,导致了“律学”乘势而兴。“律学”是一种根据儒学原则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法学,它不仅从文字上、逻辑上对律文进行阐释,也阐述法理,如关于礼与法的关系、条文与法意的联系、律与例之间的关系、定罪与量刑、刑法的宽与严、肉刑的存与废、刑名的变迁以及诉讼的理论等。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占据统治地位,压抑了法理学的发展,关于法律基本问题的不同主张和争论减少了,但对某些具体法律问题的不同理论争论仍然存在。比如,对复仇问题,儒家学说支持复仇,先秦法家学说则反对复优,秦汉以后法家对复仇有不同的理论主张,并由此而导致不同的制度。此外,对于同罪异罚和异罪同罚、是否应“亲亲相隐”等问题都有不同的理论主张。①《管子,七法》。②《管子·七臣七主》。③《韩非子·有度》。④《韩非子·显学》。《白虎通义·三纲六纪》
1 导论 (一)中国封建社会的法理学思想 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巳经十分发达。与此相适应,法律思想也比较发 达。从法家的兴起、儒法两家的争论,到秦汉以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 中国封建社会的法理学思想在世界法律思想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先秦法家的兴起是与封建地主阶级在各诸侯国逐步发展起来,封建地主和 农民的矛盾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剥削阶级内部奴隶主贵族和新兴地主阶级的 矛盾日益尖锐相联系的。法家对法律的本质、起源和作用等基本问题都提出了 自己的看法。管子提出法律是衡量是非曲直的标准,"尺寸也,绳墨也,规矩 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0。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它起源千解 决社会矛盾的需要,为了“定分止争”,需要“立禁”“立官”“立君”,由此 产生了法律。法律具有强制性,“内行刀锯,外用甲兵"。法家认为法律的作用 是“兴功惧暴”“定分止争”“吏民规矩绳墨也”吼法家提出了“以法治国” 的主张,认为“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 弱',@,强调治国必须“不务德而务法”饥秦汉以后,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封 建正统法律思想逐步形成,封建社会的意识形态被董仲舒等人概括为“君为臣 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变成为封建社会指导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基本 原则;经学渗透到法律领域,导致了"律学”乘势而兴。"律学”是一种根据 儒学原则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法学,它不仅从文字上、逻辑 上对律文进行阐释,也阐述法理,如关千礼与法的关系、条文与法意的联系、 律与例之间的关系、定罪与量刑、刑法的宽与严、肉刑的存与废、刑名的变迁 以及诉讼的理论等。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占据统治地位,压抑了法理学的发展,关千法律基本问 题的不同主张和争论减少了,但对某些具体法律问题的不同理论争论仍然存 在。比如,对复仇问题,儒家学说支持复仇,先秦法家学说则反对复仇,秦汉 以后法家对复仇有不同的理论主张,并由此而导致不同的制度。此外,对于同 罪异罚和异罪同罚、是否应“亲亲相隐”等问题都有不同的理论主张。 0 《管子·七法)。 @ 《管子·七臣七主》。 @ 《韩非子·有度)。 @ 《韩非子·显学》。 @ 《白虎通义·三纲六纪》
第二节法理学的历史11(二)西欧中世纪的法理学思想西欧中世纪的特点是教会的统治。“中世纪的世界观本质上是神学的世界观”①,“中世纪把意识形态的其他一切形式一一哲学、政治、法学,都合并到神学中,使它们成为神学中的科目”②。因此,当时的法理学思想和宗教神学思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比如,西欧中世纪法律思想家托马斯,阿奎那把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思想与基督教神学思想结合在一起,在封建社会的历史条件下保持并发展了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思想遗产。到中世纪后期,日益发展的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法律产生了更为迫切的需求,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作为专门的职业开始出现。当时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以复兴罗马法为中心任务。随着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恢复和发展,又出现了新的法学流派,在意大利出现了注释法学派和评论法学派,在法国出现了人文主义法学派。注释法学派因以意大利北部的博洛尼亚大学为中心,故又称“博洛尼亚学派”。注释法学派分为前注释法学派和后注释法学派。前注释法学派的侧重点是通过对优士丁尼时代所编纂的各种罗马法文献的文字、语言、逻辑的解释和旁征博引,澄清罗马法文献的精确意思。后注释法学派则致力于使罗马法与城市法规、封建法、日耳曼习惯法、教会法的原理相结合。这些流派的传播为后来资本主义法律在欧洲大陆的形成奠定了学术基础。三、资本主义社会的法理学思想自13、14世纪开始的欧洲文艺复兴运动和宗教改革运动,使西方法学朝着世俗化的方向发展和变革。一批出身于新兴中产阶级的思想家把君主(而不是上帝)或人性(而不是神性)看作国家和法律的基础,使法律和法学从天国回到了人间。在这个时期,法学发展的最重要的标志是人文主义法学派的产生。人文主义法学派是继注释法学派之后兴起的法学流派,因与文艺复兴运动中的人文主义思潮(一种反对封建旧秩序的社会思潮)相联系而得名。人文主义法学派主张把罗马法作为整个古典文化的组成部分,把哲学方法和历史方法运用于罗马法研究,以便更有说服力地复兴罗马法。注释法学派和人文主义法学派为民族国家的形成、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出现和法律的统一化创造了思想理论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8卷,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608页。②(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10页
第二节 法理学的历史 11 (二)西欧中世纪的法理学思想 西欧中世纪的特点是教会的统治。"中世纪的世界观本质上是神学的世界 观”立“中世纪把意识形态的其他一切形式—一哲学、政治、法学,都合并到 神学中,使它们成为神学中的科目"仇因此,当时的法理学思想和宗教神学思 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比如,西欧中世纪法律思想家托马斯·阿奎那把古希 腊和古罗马的法律思想与基督教神学思想结合在一起,在封建社会的历史条件 下保持并发展了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思想遗产。到中世纪后期,日益发展的 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法律产生了更为迫切的需求,法学教育和法学 研究作为专门的职业开始出现。当时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以复兴罗马法为中 心任务。随着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恢复和发展,又出现了新的法学流派,在 意大利出现了注释法学派和评论法学派,在法国出现了人文主义法学派。注释 法学派因以意大利北部的博洛尼亚大学为中心,故又称“博洛尼亚学派”。注 释法学派分为前注释法学派和后注释法学派。前注释法学派的侧重点是通过对 优士丁尼时代所编纂的各种罗马法文献的文字、语言、逻辑的解释和旁征博 引,澄清罗马法文献的精确意思。后注释法学派则致力于使罗马法与城市法 规、封建法、 耳曼习惯法、教会法的原理相结合。这些流派的传播为后来资 本主义法律在欧洲大陆的形成奠定了学术基础。 三、资本主义社会的法理学思想 13 14 世纪开始的欧洲文艺复兴运动和宗教改革运动,使西方法学朝着 世俗化的方向发展和变革。一批出身于新兴中产阶级的思想家把君主(而不是 上帝)或人性(而不是神性)看作国家和法律的基础,使法律和法学从天国回 到了人间。在这个时期,法学发展的最重要的标志是人文主义法学派的产生。 人文主义法学派是继注释法学派之后兴起的法学流派,因与文艺复兴运动中的 人文主义思潮(一种反对封建旧秩序的社会思潮)相联系而得名。人文主义法 学派主张把罗马法作为整个古典文化的组成部分,把哲学方法和历史方法运用 于罗马法研究,以便更有说服力地复兴罗马法。注释法学派和人文主义法学派 为民族国家的形成、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出现和法律的统一化创造了思想理论 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8 卷,人民出版社 2018 年版,第 608 页。 ©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 卷,人民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31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