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导论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根本要求,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必然要求。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大批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实践技能的法治人才。法学教育承担看培养法治人才、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的重要任务。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更任务为法学教育开辟广厂阔的前景,也为培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的法治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需要的法治人才应当具备多方面的素质,法学理论素质是法治人才应具备的重要素质之一。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学理论,对培养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求的人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第一节法理学的对象、性质和方法一、法理学的对象法理学(jurisprudence),或称法哲学(philosophyoflaw,legalphilosophy),是两个交互使用并可以互相代替的概念。其内容是一元的,而不是二元的。英语国家习惯用“法理学”,而欧洲大陆国家则常用“法哲学”,我国法学界是把“法理学”作为法学核心课程的名称。法理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法学以法为研究对象,先有法律,后有法学。法律发展到一定阶段,内部出现了因调整对象不同而产生的分工,法学也由此发展为不同的法学学科,法理学是法学体系的基础。法律是社会规则,具有很强的实践性特征。这决定了法学,包括法学中最具理论色彩的法理学,也具有实践性的特征。法理学是法律实践的抽象,它来源于社会实践,反过来又为社会实践服务。虽然法理学具有自已的核心概念和逻辑,但是不同国家、不同法律制度下的法理学一定都具有各自的特色,因为任何法律制度都是具体的,都与一定的国家形态相联系,作为法学一部分的法理学归根结底也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它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现象。它既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也研究法的性质、特征以及各种法律现象之间的相互关系;既研
2 导论 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根本要求,是建设富强民 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必然要求。 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大批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和实践技能的法治入才。法学教育承担着培养法治人才、传播法律知识、弘扬 法治精神的重要任务。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任务为法学教育开辟了广 阔的前景,也为培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的法治人才提出了更高的 要求。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需要的法治人才应当具备多方面的素质,法学理 论素质是法治人才应具备的重要素质之一。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 本知识、基本理论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学理论,对培养符合我 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求的人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一节 法理学的对象、性质和方法 一、法理学的对象 法理学 (jurisprudence) ,或称法哲学 (philosophy of law, legal philosophy), 是两个交互使用并可以互相代替的概念。其内容是一元的,而不是二元的。英 语国家习惯用“法理学”,而欧洲大陆国家则常用“法哲学”,我国法学界是把 “法理学”作为法学核心课程的名称。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法学以法为研究对象,先有法律,后有法学。 法律发展到一定阶段,内部出现了因调整对象不同而产生的分工,法学也由此 发展为不同的法学学科,法理学是法学体系的基础。 法律是社会规则,具有很强的实践性特征。这决定了法学,包括法学中最 具理论色彩的法理学,也具有实践性的特征。法理学是法律实践的抽象,它来 源于社会实践,反过来又为社会实践服务。虽然法理学具有自己的核心概念和 逻辑,但是不同国家、不同法律制度下的法理学一定都具有各自的特色,因为 任何法律制度都是具体的,都与一定的国家形态相联系,作为法学一部分的法 理学归根结底也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它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现象。它既研究法的产生、发 展及其规律,也研究法的性质、特征以及各种法律现象之间的相互关系;既研
第一节法理学的对象、性质和方法3究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也研究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既研究法律规范、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体系和法律方法,也研究法的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既研究国内法,也研究国际法和外国法。在法学体系中,法理学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法理学,顾名思义,就是“法理之学”,其研究对象即为“法理”亦即“法之理”。“法理”是一个地道的中国本土概念,早在汉代典籍中就出现了“法理”一词,并逐渐演化为“法理”概念。随着历史的发展,“法理”一词的内涵逐渐丰富,大体是指法律条文背后蕴含的观念、规律、价值追求及正当性依据。中国古代政治家和思想家十分重视法理,南朝齐武帝永明年间,时任廷尉的孔稚就曾明言:“臣闻匠万物者以绳墨为正,驭大国者以法理为本。”①唐代统治者明确提出“不习经史,无以立身;不习法理,无以效职”②,把熟谱法理作为选拔官员的重要条件之一。在当代中国和世界,“法理”作为词语和概念,体现了人们对法的规律性、终极性、普遍性的探究和认知,体现了人们对法的目的性、合理性、正当性的判断和共识,体现了人们对法律之所以获得尊重、值得遵守、应当服从的那些内在依据的评价和认同。由此可知,以法理为研究对象,就是重点研究法律现象中的规律性、终极性、普遍性、根本性问题,研究法律和法治的目的性、合理性、正当性问题,研究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原理问题、法治文化以及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法理学为法学确立了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二、法理学的性质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是法学教育的基础课程之一。我国法理学既研究法的一般规律,又着重研究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形式、发展、实施,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发展道路、主要任务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以形成有关法律、法治和法理的基本知识、概念、命题和原理。法理学的发展和法律制度建设以及法学观念的发展密切联系。新中国成立①(梁)莆子显撰:《南齐书)卷四十八《孔稚传》(简体字本),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567页。②(唐)杜佑撰:《通典》卷第十七《选举五·选人条例》,王文锦、王永兴等点校,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425页
第—节 法理学的对象、性质和方法 3 究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也研究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 作用;既研究法律规范、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体系和法律方法,也研究 法的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既研究国内法,也研究国际法和外国法。 在法学体系中,法理学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法理学,顾名思义,就是 “法理之学”,其研究对象即为“法理”亦即“法之理”。“法理”是一个地道 的中国本土概念,早在汉代典籍中就出现了“法理”一词,并逐渐演化为“法 理”概念。随着历史的发展,“法理”一词的内涵逐渐丰富,大体是指法律条 文背后蕴含的观念、规律、价值追求及正当性依据。中国古代政治家和思想家 十分重视法理,南朝齐武帝永明年间,时任廷尉的孔稚哇就曾明言:“臣闻匠 万物者以绳墨为正,驭大国者以法理为本。飞)唐代统治者明确提出“不习经 史,无以立身;不习法理,无以效职',@,把熟谙法理作为选拔官员的重要条件 之一。在当代中国和世界,“法理”作为词语和概念,体现了人们对法的规律 性、终极性、普遍性的探究和认知,体现了人们对法的目的性、合理性、正当 性的判断和共识,体现了人们对法律之所以获得尊重、值得遵守、应当服从的 那些内在依据的评价和认同。由此可知,以法理为研究对象,就是重点研究法 律现象中的规律性、终极性、普遍性、根本性问题,研究法律和法治的目的 性、合理性、正当性问题,研究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原理问题、法治文化以及法 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法理学为法学确立了基本立 场、观点和方法。 二、法理学的性质 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是法学教育的基础课程之一。我国法理学既研 究法的一般规律,又着重研究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形式、 发展、实施,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发展道路、主要任务等 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以形成有关法律、法治和法理的基本知识、概念、命题 和原理。 法理学的发展和法律制度建设以及法学观念的发展密切联系。新中国成立 0 (梁)萧子显撰:《南齐书》卷四十八《孔稚硅传〉(筒体字本),中华书局 2000 年版,第 567 页。 @ (唐)杜佑撰:《通典》卷第十七《选举五.选人条例》,王文锦、王永兴等点校,中华书局 1988 年版,第 425 页
4导论之前,法理学不受重视,法学教育中的基础理论多被称为“法学通论”“法学绪论”,除了介绍西方法理学的流派和基本内容之外,更多的只是讲授部门法理论。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的时间内,由于受苏联法学的影响,我国法学教育中的相应课程一般都被称为“国家和法的理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促进了法理学内容的丰富和发展,法理学中很多原来属于国家理论的内容开始划归政治学,“国家和法的理论”这个名称也相应地被改为“法学基础理论”;20世纪90年代初又改称为“法理学”。相比而言,“法理学”这个名称更简洁,也更符合法学理论学科的本质属性。作为基础理论,法理学主要研究法的抽象概念和理论。例如,法理学和部门法学都研究权利间题,但部门法学主要研究具体的权利,如民法学主要研究财产权,关注财产权的种类、特征、范围、界限、法律保护等,而法理学则主要研究何谓权利、人应有哪些权利等根本同题,从而为人们提供了关于权利的基础理论,使人们能够正确地认识和运用权利。法理学的基础理论性质还表现在,它是一定时代的基本法理,亦即法的精神和理念的表达。法理是法律制度的灵魂,是法律制度体系的精神支柱。法理的变化必然导致法律制度和法学的变革。法理学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通过反映和表达其所处时代的法理,为法律制度和法学体系的发展提供思想动力和学理支撑。法理学为研究法律制度、推动法学发展提供方法论。法理学提供研究法律现象的基本方法。首先,当人们自觉运用一定的理论去思考、研究和解决问题时,理论实际上已经成为指导或规范研究活动的方法。其次,法学方法论本身又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方法是主体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中所采取的手段。因此,从宏观上讲,法学方法是认识法律现象的工具和手段;从微观上讲,法学方法是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和途径。法律现象错综复杂,不同的方法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只有正确的方法论才能把人们引向正确的目标。法理学集中体现一个国家的法学意识形态。意识形态是反映一定社会物质基础的政治、法律、哲学、道德、艺术和宗教等社会学说的完整的思想体系,其目的是为了建立或巩固一定的政治制度,维护本阶级或集团的根本利益。它是一定社会统治阶级或集团的政治纲领、行为准则、价值取向和社会理想的理论依据。法学意识形态是社会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法理学提炼了
4 导论 之前,法理学不受重视,法学教育中的基础理论多被称为“法学通论”“法学 绪论”,除了介绍西方法理学的流派和基本内容之外,更多的只是讲授部门法 理论。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的时间内,由于受苏联法学的影响,我国法学教育 中的相应课程一般都被称为“国家和法的理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促进了法理学内容的丰富和发展,法理学中很多原来属 于国家理论的内容开始划归政治学,“国家和法的理论”这个名称也相应地被 改为“法学基础理论”;20 世纪 90 年代初又改称为“法理学”。相比而言, “法理学”这个名称更简洁,也更符合法学理论学科的本质属性。 作为基础理论,法理学主要研究法的抽象概念和理论。例如,法理学和部 门法学都研究权利问题,但部门法学主要研究具体的权利,如民法学主要研究 财产权,关注财产权的种类、特征、范围、界限、法律保护等,而法理学则主 要研究何谓权利、人应有哪些权利等根本问题,从而为人们提供了关于权利的 基础理论,使人们能够正确地认识和运用权利。 法理学的基础理论性质还表现在,它是一定时代的基本法理,亦即法的精 神和理念的表达。法理是法律制度的灵魂,是法律制度体系的精神支柱。法理 的变化必然导致法律制度和法学的变革。法理学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通过反 映和表达其所处时代的法理,为法律制度和法学体系的发展提供思想动力和学 理支撑。 法理学为研究法律制度、推动法学发展提供方法论。法理学提供研究法律 现象的基本方法。首先,当人们自觉运用一定的理论去思考、研究和解决问题 时,理论实际上已经成为指导或规范研究活动的方法。其次,法学方法论本身 又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方法是主体在认识世界 和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中所采取的手段。因此,从宏观上讲,法学方法是认识 法律现象的工具和手段;从微观上讲,法学方法是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和途 径。法律现象错综复杂,不同的方法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只有正确的方法论 才能把人们引向正确的目标。 法理学集中体现一个国家的法学意识形态。意识形态是反映一定社会物质 基础的政治、法律、哲学、道德、艺术和宗教等社会学说的完整的思想体系, 其目的是为了建立或巩固一定的政治制度,维护本阶级或集团的根本利益。它 是一定社会统治阶级或集团的政治纲领、行为准则、价值取向和社会理想的理 论依据。法学意识形态是社会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法理学提炼了
第一节法理学的对象、性质和方法5法学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是整个法学体系的理论基础和方法论的核心部分,是观察、认识和分析法律现象的概念体系。法理学对法的基本理论问题的阐释,是整个法学的根基和灵魂。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理学是当代中国法学的意识形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内容。其次,法理学观察、思考、解决各种法律问题的基本立场、观点、方法,都是在一定的意识形态指导下进行的。不同流派的法学家在法的一般性、普遍性、根本性问题上的许多理论分歧,归根结底是因为他们所坚持或遵循的意识形态不同。我国的法理学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为指导,紧密联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形成了不同于西方法理学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理学。三、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对于科学研究来说,用于研究的方法本身是否科学和正确,是决定研究活动成败得失的关键因索。正因为如此,自近代科学产生以来,关于科学方法的研究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可以这样说,与各种非马克思主义法学流派相比在揭示法律的本质与规律方面,马克思主义法学之所以具有明显的理论优势,主要在于其方法的科学和有效。法学的研究方法可以分为方法论原则和基本方法两个层面。方法论原则是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和基本思路,也是关于如何运用具体方法的一种根本方法。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始终以唯物辩证法和历史唯物论作为自己的根本方法。坚持唯物辩证法和历史唯物论,就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十分丰富。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即阶级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和实证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就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它可以被广泛地应用于各门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在法学研究中尤其占有重要地位。对于法学研究而言,坚持阶级分析方法主要就是坚持下述观点: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阶级斗争是阶级社会历史发展的直接动力,现实阶级关系决定阶级社会基本的经济、政治和法律制度,阶级斗争必然导致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专政
第一节 法理学的对象、性质和方法 5 法学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是整个法学体系的理论基础和方法论的核心部 分,是观察、认识和分析法律现象的概念体系。法理学对法的基本理论问题的 阐释,是整个法学的根基和灵魂。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 理学是当代中国法学的意识形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内 容。其次,法理学观察、思考、解决各种法律问题的基本立场、观点、方法, 都是在一定的意识形态指导下进行的。不同流派的法学家在法的一般性、普遍 性、根本性问题上的许多理论分歧,归根结底是因为他们所坚持或遵循的意识 形态不同。我国的法理学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为指导,紧密联系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形成了不同于西方法理学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理学。 三、法理学的研究方法 对于科学研究来说,用千研究的方法本身是否科学和正确,是决定研究活 动成败得失的关键因素。正因为如此,自近代科学产生以来,关千科学方法的 研究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可以这样说,与各种非马克思主义法学流派相比, 在揭示法律的本质与规律方面,马克思主义法学之所以具有明显的理论优势, 主要在千其方法的科学和有效。 法学的研究方法可以分为方法论原则和基本方法两个层面。方法论原则是 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和基本思路,也是关千如何运用具体方法的 一种根本方法。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始终以唯物辩证法和历史唯物论 作为自己的根本方法。坚持唯物辩证法和历史唯物论,就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思 想路线,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 作用的观点,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 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十分丰富。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即阶级分析方法、 价值分析方法和实证分析方法。 阶级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就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 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它可以被广泛地应用千各门社会科学和人文 学科,在法学研究中尤其占有重要地位。对于法学研究而言,坚持阶级分析方 法主要就是坚持下述观点: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 系,阶级斗争是阶级社会历史发展的直接动力,现实阶级关系决定阶级社会基 本的经济、政治和法律制度,阶级斗争必然导致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专政
6导论是消灭阶级的必由之路,社会主义社会中阶级斗争仍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等等。在如何对待阶级分析方法这一问题上,必须防止两种错误倾向。第一种倾向是以教条主义的态度来理解和运用阶级分析方法,把科学的阶级分析方法片面归结为“阶级斗争之学”和“对敌专政之学”。这种错误倾向曾给我国的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造成了灾难性的影响。第二种倾向是以虚无主义的态度对待阶级分析方法,有意或无意地贬低、轻视甚至否认阶级分析方法的理论意义和认识价值。价值分析方法。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一种实践哲学,因为它强调: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那么,人类为什么要改变世界文应当如何改变世界呢?这样的问题一被提出,我们就来到了价值判断的领域。“价值”这一概念之所以重要,就在于它揭示了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的。法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规范体系,它的存在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一定价值的手段。也就是说,社会中所有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活动都是一种进行价值选择的活动。当立法者们为人们确定权利义务的界限时,他们实际上就是力图通过保护、奖励和制裁等法律手段来肯定、支持或反对一定的行为,从而使社会处于一种在立法者看来是正当或理想的状态。当一个法官在裁判法律案件时,他实际上就是适用法律所提供的价值准则在冲突的利益中作出选择。因此,他可以用减少或剥夺某些人的财产、自由、安全和生命的办法来增加或保护另一些人的财产、自由、安全和生命。正因为法与价值之间有着这种不可分割的联系,所以,价值分析方法就不能不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的法学在进行价值分析时始终坚持以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的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价值分析方法与阶级分析方法是相通的。为了使价值分析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统一起来,马克思主义法学在运用价值分析方法时遵循生产力标准和人道主义标准,坚持现实主义原则和历史主义原则。实证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是法学研究的一种基本方法,尤其是在立法和司法评估中,实证分析方法是非常管用的方法,其主要特点是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所谓经验事实是可以通过人们的直接或间接观察而发现的确定的社会事实和事实因素。对于法学的实证研究而言,经验事实既包括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有关的一切社会事实,也包括法律文本中的词语、句法和逻辑结构等事实因素。在法学研究中,比较常用的实证分
6 导论 是消灭阶级的必由之路,社会主义社会中阶级斗争仍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 在,等等。在如何对待阶级分析方法这一问题上,必须防止两种错误倾向。第 一种倾向是以教条主义的态度来理解和运用阶级分析方法,把科学的阶级分析 方法片面归结为"阶级斗争之学”和“对敌专政之学”。这种错误倾向曾给我 国的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造成了灾难性的影响。第二种倾向是以虚无主义的态 度对待阶级分析方法,有意或无意地贬低、轻视甚至否认阶级分析方法的理论 意义和认识价值。 价值分析方法。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一种实践哲学,因为它强调:哲学家们 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那么,人类为什么要改变 世界又应当如何改变世界呢?这样的问题一被提出,我们就来到了价值判断的 领域。"价值”这一概念之所以重要,就在于它揭示了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的。 法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规范体系,它的存在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一定价 值的手段。也就是说,社会中所有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活动都是一种进 行价值选择的活动。当立法者们为人们确定权利义务的界限时,他们实际上就 是力图通过保护、奖励和制裁等法律手段来肯定、支持或反对一定的行为,从 而使社会处于一种在立法者看来是正当或理想的状态。当一个法官在裁判法律 案件时,他实际上就是适用法律所提供的价值准则在冲突的利益中作出选择。 因此,他可以用减少或剥夺某些人的财产、自由、安全和生命的办法来增加或 保护另一些人的财产、自由、安全和生命。正因为法与价值之间有着这种不可 分割的联系,所以,价值分析方法就不能不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以马克 思主义哲学为指导的法学在进行价值分析时始终坚持以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的 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价值分析方法与阶 级分析方法是相通的。为了使价值分析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统一起来,马克思主 义法学在运用价值分析方法时遵循生产力标准和人道主义标准,坚持现实主义 原则和历史主义原则。 实证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是法学研究的一种基本方法,尤其是在立法 和司法评估中,实证分析方法是非常管用的方法,其主要特点是通过对经验事 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所谓经验事实是可以通过人们的 直接或间接观察而发现的确定的社会事实和事实因素。对于法学的实证研究而 言,经验事实既包括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有关的一切社会事实,也包括法律文 本中的词语、句法和逻辑结构等事实因素。在法学研究中,比较常用的实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