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的内容涉及到一国带有普遍性、全局性的根本问题,诸如如何 界定主权、如何组织政府、如何设置国家机关、如何调整国家与公民的法律关系、如何确认 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等,即宪法的内容是对一国最主要问题的制度化安排,是关于如何划 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及其相互关系的法律化处置,这些处置和安排不仅反映了一国政治、 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还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 范了整个国家、社会和普通公民的活动。而一般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更为具体、富有细节性, 它们所涉及的往往只是国家生活、社会生活某些或某一方面、某些或某一领域的内容,如民 法规定的是民事领域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方面的内容刑法规定的是刑事领域的 定罪、量刑和行刑问题,诉讼法规定的是民事、刑事或行政领域的法律适用程序问题,等。 并且,一般法律的内容是根据宪法创制出来的,是由宪法的相关规定所派生的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谓法律效力,是 指已颁布生效的法律对人、对事、对地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任何法律都有法律效力, 宪法也不例外,但它的法律效力要高于一殷法律。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 居于最高的法律地位,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具体来说,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是指:其一, 宪法是一般法律的立法依据,任何法律法规的创制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当普通 法律法规的创制程序不合宪法要求或其内容与宪法相矛盾相抵触时应当宣布有问题的法律 法规违宪,予以废除或修改。其二,宪法是一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全 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而不得有凌驾于宪法之上的特权,是执法、司法和守法的最终法律 依据。宪法与一般法律的关系是“母法″和“子法"的关系,宪法是“法律的法律"。如1982 年中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 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 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的内容涉及到一国带有普遍性、全局性的根本问题,诸如如何 界定主权、如何组织政府、如何设置国家机关、如何调整国家与公民的法律关系、如何确认 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等,即宪法的内容是对一国最主要问题的制度化安排,是关于如何划 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及其相互关系的法律化处置,这些处置和安排不仅反映了一国政治、 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还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 范了整个国家、社会和普通公民的活动。而一般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更为具体、富有细节性, 它们所涉及的往往只是国家生活、社会生活某些或某一方面、某些或某一领域的内容,如民 法规定的是民事领域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方面的内容,刑法规定的是刑事领域的 定罪、量刑和行刑问题,诉讼法规定的是民事、刑事或行政领域的法律适用程序问题,等。 并且,一般法律的内容是根据宪法创制出来的,是由宪法的相关规定所派生的。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谓法律效力,是 指已颁布生效的法律对人、对事、对地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任何法律都有法律效力, 宪法也不例外,但它的法律效力要高于一般法律。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 居于最高的法律地位,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具体来说,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是指:其一, 宪法是一般法律的立法依据,任何法律法规的创制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当普通 法律法规的创制程序不合宪法要求或其内容与宪法相矛盾相抵触时,应当宣布有问题的法律 法规违宪,予以废除或修改。其二,宪法是一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全 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而不得有凌驾于宪法之上的特权,是执法、司法和守法的最终法律 依据。宪法与一般法律的关系是“母法”和“子法”的关系,宪法是“法律的法律”。如 1982 年中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 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 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
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又如1946年日本宪法第98条规 定:“本宪法为国家最高法规,凡与本宪法条款相违反的法律、命令、诏敕以及有关国务的 其他行为之全部或一部,一律无效。”美国联邦宪法第6条第2款规定:“本宪法与依照本 宪法所制定的合众国法律,及以合众国的权力所缔结或将缔结的条约,均为全国最高法律。 即使与任何州的宪法或法律有抵触,各州法官仍应遵守。 (3)在法律创制上,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它有其严格而特殊的创制程序:由于宪法是 根本法,是人民意志(执政阶级意志)的最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因而其创制程 序也有其严格而特殊的规定。第一,在宪法的制定上,宪法由特定机关通过特定程序予以制 定。就宪法的制定机关而言,有的国家宪法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和通过,如1977年苏联宪 法由苏联最高苏维埃制定和通过,1960年捷克斯洛伐克宪法由国民会议通过,1982年中 国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和通过;有的国家宪法由专门的立宪会议或制宪会议制定或通过,如 意大利宪法由制宪会议通过美国联邦宪法由特设的制宪会议制定并经各州州议会或州制宪 会议批准,法国宪法由国民制宪会议通过;有的国家宪法在宪法正式公布之前还要经过全民 讨论或公民复决,而一般法律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通过。第二,在宪法的修改上,无论是 宪法修正案的提岀,还是宪法修正案的议决,也都有比一般法律更严格的程序规定。宪法修 正案的通过一般要由立法机关或修宪机关全体成员的2/3或3/4多数通过才能生效,而一 般法律的修改只要立法机关成员过半数通过就能生效。如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必须由国会两 院议员2/3多数要求或应2/3州议会的请求召集特别会议才能提出,而修正案的通过则必 须由3/4的州议会或3/4的州修宪会议批准才能生效。又如中国1982年宪法第64条规定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 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另外,有些国家还明文 规定,宪法的某些内容不得修改,如法国现行宪法第89条规定:“政府的共和政体不能成
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又如 1946 年日本宪法第 98 条规 定:“本宪法为国家最高法规,凡与本宪法条款相违反的法律、命令、诏敕以及有关国务的 其他行为之全部或一部,一律无效。”美国联邦宪法第 6 条第 2 款规定:“本宪法与依照本 宪法所制定的合众国法律,及以合众国的权力所缔结或将缔结的条约,均为全国最高法律。 即使与任何州的宪法或法律有抵触,各州法官仍应遵守。” (3)在法律创制上,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它有其严格而特殊的创制程序:由于宪法是 根本法,是人民意志(执政阶级意志)的最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因而其创制程 序也有其严格而特殊的规定。第一,在宪法的制定上,宪法由特定机关通过特定程序予以制 定。就宪法的制定机关而言,有的国家宪法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和通过,如 1977 年苏联宪 法由苏联最高苏维埃制定和通过,1960 年捷克斯洛伐克宪法由国民会议通过,1982 年中 国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和通过;有的国家宪法由专门的立宪会议或制宪会议制定或通过,如 意大利宪法由制宪会议通过,美国联邦宪法由特设的制宪会议制定并经各州州议会或州制宪 会议批准,法国宪法由国民制宪会议通过;有的国家宪法在宪法正式公布之前还要经过全民 讨论或公民复决,而一般法律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通过。第二,在宪法的修改上,无论是 宪法修正案的提出,还是宪法修正案的议决,也都有比一般法律更严格的程序规定。宪法修 正案的通过一般要由立法机关或修宪机关全体成员的 2/3 或 3/4 多数通过才能生效,而一 般法律的修改只要立法机关成员过半数通过就能生效。如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必须由国会两 院议员 2/3 多数要求或应 2/3 州议会的请求召集特别会议才能提出,而修正案的通过则必 须由 3/4 的州议会或 3/4 的州修宪会议批准才能生效。又如中国 1982 年宪法第 64 条规定: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 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另外,有些国家还明文 规定,宪法的某些内容不得修改,如法国现行宪法第 89 条规定:“政府的共和政体不能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