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的权利与义务即社会主体在一国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最根本的基础性权利与义务 它反映社会主体间的力量对比和社会关系的本质,一般由宪法或基本法予以确认,因此可简 称宪法权义,其中主要指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非基本的权利与义务即普通权利与义务 狭义上的法律权义,是社会主体在普通的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的权利与义务,它一般是根据 宪法,由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法规予以调整。 2、根据权利间、义务间因果关系的先后不同,权利与义务可分为第一性的权利与义务 和第二性权利与义务 第—性的权利即原有权利是直接由法律所授予的权利或由法律所授权的主体积极作为 而创设的权利,如财产所有权、缔约权、债权等;第一性义务与第一性权利相对,是由法律 直接规定的义务或由主体依法积极作为而设定的义务如宪法中的纳税义务、服兵役义务等。 第二性的权利即救济权,它是指第一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而产生的另-种权利,如宪法诉讼 权、请求恢复合法权益权、撤销权等;第二性义务与第二性权利相对,是因主体的违法行为 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因违约、侵权、行政不作为等产生的债务和赔偿责任。 3、根据权利与义务对主体的效力范围不同,权利与义务可分为对世权义和对人权义; 对世权义就是指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都不特定的权利与义务宪法权义及普遍性的法律 规范所调整的抽象法律关系中的权义属于类而对人权义则是指存在特定权利主体与义务 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它存在于具体的民事、刑事、行政等法律关系中 4、根据权义主体的外延大小,权利与义务可分为个人的权利与义务、集体的权利与义 务、国家的权利与义务及人类权利与义务; 个人的权利与义务是公民、无国籍人等自然人所依法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个人的 权利在宪法学上主要指公民的基本权利,个人义务则是个人对他人、社会、国家和全人类的 义务,他在宪法学上主要指公民的基本义务;集体的权利与义务则是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依
基本的权利与义务即社会主体在一国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最根本的基础性权利与义务, 它反映社会主体间的力量对比和社会关系的本质,一般由宪法或基本法予以确认,因此可简 称宪法权义,其中主要指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非基本的权利与义务即普通权利与义务、 狭义上的法律权义,是社会主体在普通的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的权利与义务,它一般是根据 宪法,由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法规予以调整。 2、根据权利间、义务间因果关系的先后不同,权利与义务可分为第一性的权利与义务 和第二性权利与义务: 第一性的权利即原有权利,是直接由法律所授予的权利或由法律所授权的主体积极作为 而创设的权利,如财产所有权、缔约权、债权等;第一性义务与第一性权利相对,是由法律 直接规定的义务或由主体依法积极作为而设定的义务,如宪法中的纳税义务、服兵役义务等。 第二性的权利即救济权,它是指第一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而产生的另一种权利,如宪法诉讼 权、请求恢复合法权益权、撤销权等;第二性义务与第二性权利相对,是因主体的违法行为 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因违约、侵权、行政不作为等产生的债务和赔偿责任。 3、根据权利与义务对主体的效力范围不同,权利与义务可分为对世权义和对人权义; 对世权义就是指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都不特定的权利与义务,宪法权义及普遍性的法律 规范所调整的抽象法律关系中的权义属于此类;而对人权义则是指存在特定权利主体与义务 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它存在于具体的民事、刑事、行政等法律关系中。 4、根据权义主体的外延大小,权利与义务可分为个人的权利与义务、集体的权利与义 务、国家的权利与义务及人类权利与义务; 个人的权利与义务是公民、无国籍人等自然人所依法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个人的 权利在宪法学上主要指公民的基本权利,个人义务则是个人对他人、社会、国家和全人类的 义务,他在宪法学上主要指公民的基本义务;集体的权利与义务则是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依
法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国家的权利与义务是国家作为主体的职权与职责,如国家对国 有财产的所有权与保护、增殖责任,国家的审判权及提供给公民的司法救助义务等;人类的 权利与义务是人类作为—个整体或全体地球居民的权义,如环境权与保护生态平衡的义务 和平权与反对霸权、维护世界和平的义务等。 5、根据内容的性质不同,权利和义务可分为政治权利与义务、社会经济权利与义务、 人身权利与义务;根据权义所适用的法律规范领域的不同,权利与义务可分为宪法权利与义 务、民事权利与义务、刑事权利与义务、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根据权义所适用的法律规 范内容的不同,权利与义务可分为实体性权利与义务和程序性权利与义务等。 第二节外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规定的特点 各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体现了各国宪法所采用的权利义务价值模式 的特点。有学者认为,人类全部历史的权利义务价值模式可概括为四种典型模式:混沌(前) 权利与义务价值模式;权利本位的价值模式;义务本位的价值模式;权利相对论或权利与义 务价值并重的模式。而近现代以来的各国宪法关于公民权利体系的规定,主要体现了权利 本位的价值模式与权利义务并重的价值模式。其中,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主要体现了权利本 位的价值模式,并具体表现为从个人权利本位模式向社会权利本位模式的演变;而各社会主 义国家宪法则体现出从权利本位价值模式向权利义务价值并重模式过渡的特点。 近代资本主义宪法所体现的(个人)权利本位价值模式 近代资产阶级受古典自然法“天赋人权”等思想的影响,以及反对封建专制与特权的政 治斗争需要,他们在夺取国家政权创制资本主义宪法后,必然要在宪法中确立权利本位(主 要为个人权利本位)的价值模式和原则。现以早期的美国和法国系列宪法性文件为例。 5张庆福主编:《宪法学基本理论》(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645页
法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国家的权利与义务是国家作为主体的职权与职责,如国家对国 有财产的所有权与保护、增殖责任,国家的审判权及提供给公民的司法救助义务等;人类的 权利与义务是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或全体地球居民的权义,如环境权与保护生态平衡的义务, 和平权与反对霸权、维护世界和平的义务等。 5、根据内容的性质不同,权利和义务可分为政治权利与义务、社会经济权利与义务、 人身权利与义务;根据权义所适用的法律规范领域的不同,权利与义务可分为宪法权利与义 务、民事权利与义务、刑事权利与义务、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根据权义所适用的法律规 范内容的不同,权利与义务可分为实体性权利与义务和程序性权利与义务等。 第二节 外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规定的特点 各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体现了各国宪法所采用的权利义务价值模式 的特点。有学者认为,人类全部历史的权利义务价值模式可概括为四种典型模式:混沌(前) 权利与义务价值模式;权利本位的价值模式;义务本位的价值模式;权利相对论或权利与义 务价值并重的模式5。而近现代以来的各国宪法关于公民权利体系的规定,主要体现了权利 本位的价值模式与权利义务并重的价值模式。其中,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主要体现了权利本 位的价值模式,并具体表现为从个人权利本位模式向社会权利本位模式的演变;而各社会主 义国家宪法则体现出从权利本位价值模式向权利义务价值并重模式过渡的特点。 一、近代资本主义宪法所体现的(个人)权利本位价值模式: 近代资产阶级受古典自然法“天赋人权”等思想的影响,以及反对封建专制与特权的政 治斗争需要,他们在夺取国家政权创制资本主义宪法后,必然要在宪法中确立权利本位(主 要为个人权利本位)的价值模式和原则。现以早期的美国和法国系列宪法性文件为例。 5 张庆福主编:《宪法学基本理论》(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64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