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或职责而言的,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主体或权力主体的配合;同时,权利的实现还受到 权利主体主观条件及法制等社会客观条件的制约 2、义务的界定及其特征 义务 OBLIGATION一词源于拉丁文 OBLIGATIO,也是多义词。在法学上大体有以下 几种义务说:(1)规范(norm)说,认为义务是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而对义务人规定的 必要的行为尺度;(2)责任(duty)说,认为义务是与权利相对称的,是法律关系参加者 承担必须从事一定行为或不应从事一定行为的责任;(3)约束( restraint)说,认为义务是 国家规定并体现在法关系中的人们应该和必须适应权利主体而做出或抑制一定行为的负担 和约束;(4)手段( means)说,认为义务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要求从 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5)利益( profit)说,认为权利 即为权利主体享受利益,义务即为义务主体履行不利益;(6)不受惩罚( free of punishment)说,认为义务就是如果做了相反的行为就要受到惩罚;(7)不做不法行为 ( avoiding unlaw和 ul behavior)说,认为义务就是不做将导致受制裁的原因的不法行为 等2。综合以上诸说,我们可得之,所谓义务就是为法律所规定的人的必为尺度、手段、责 任、不利益和免受不法所导致的制裁或惩罚,它强调法律关系中主体行为的应当性。具体而 言,义务是指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一方为满足另一方权利的实现需要而为法律所 规定的应当行为(可表现为作为或不作为 义务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义务必为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不为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不具有合 法性和应当性,至多为政治义务、道德义务、宗教义务等属于非法律范畴的社会义务。二是 义务为义务主体的应当行为,必须予以履行,可表现为作为或不作为,但不能逃避之。三是 义务没有得以履行,其相对权利人可诉诸法律强制执行,义务人因此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 参见张恒山著:《法理要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8-343页
务或职责而言的,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主体或权力主体的配合;同时,权利的实现还受到 权利主体主观条件及法制等社会客观条件的制约。 2、义务的界定及其特征: 义务 OBLIGATION 一词源于拉丁文 OBLIGATIO,也是多义词。在法学上大体有以下 几种义务说:(1)规范(norm)说,认为义务是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而对义务人规定的 必要的行为尺度;(2)责任(duty)说,认为义务是与权利相对称的,是法律关系参加者 承担必须从事一定行为或不应从事一定行为的责任;(3)约束(restraint)说,认为义务是 国家规定并体现在法关系中的,人们应该和必须适应权利主体而做出或抑制一定行为的负担 和约束;(4)手段(means)说,认为义务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要求从 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5)利益(profit)说,认为权利 即为权利主体享受利益,义务即为义务主体履行不利益;(6)不受惩罚(free of punishment)说,认为义务就是如果做了相反的行为就要受到惩罚;(7)不做不法行为 (avoiding unlawful behavior)说,认为义务就是不做将导致受制裁的原因的不法行为; 等2。综合以上诸说,我们可得之,所谓义务就是为法律所规定的人的必为尺度、手段、责 任、不利益和免受不法所导致的制裁或惩罚,它强调法律关系中主体行为的应当性。具体而 言,义务是指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一方为满足另一方权利的实现需要而为法律所 规定的应当行为(可表现为作为或不作为)。 义务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义务必为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不为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不具有合 法性和应当性,至多为政治义务、道德义务、宗教义务等属于非法律范畴的社会义务。二是 义务为义务主体的应当行为,必须予以履行,可表现为作为或不作为,但不能逃避之。三是 义务没有得以履行,其相对权利人可诉诸法律强制执行,义务人因此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 2参见张恒山著:《法理要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338-343 页
后果。四是义务与权利是相对而言的,二者可以转化,如义务不能履行的责任在权利方,义 务人则可行使抗辩权,不负或少负法律责任 权利与义务的主体 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权利与义务的 主体,简称权义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实际参与者,它是指在特定法律关系中依法亨有权利与 承担义务的各类社会主体(自然人及其集合体)要成为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主体,各 类社会主体必须同时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权义能力和权义行为能力。所谓权义能力就是以国家 的名义通过法律授予各类社会主体具备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能力的法律资格。所谓权义行为 能力就是权义主体通过自身的行为现实地取得权利和设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它包括进行合法 权义行为的能力,也包括通过自身违法行为而须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在当今世界,权义主 体通常由下列对象组成:1、自然人(主要指公民);2、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3、国家和 国际组织 1、公民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亨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个人), 为权义的一般主体3。要准确地理解当代意义上的公民概念,应注意以下几组概念 (1)公民与国籍 国籍是确定自然人公民身份的唯一法律条件。一个人具有某国国籍就表明他(她)与 该国具有固定的、经常的法律联系。确定个人国籍的取得、丧失和变更通常为一国主权范围 内的事情,往往由该国通过国内立法的形式(宪法典或民法典或专门法)予以规定,当然这 些国内立法也不得违背公认的国际法准则(这在《关于国籍冲突的海牙公约》中已作说明 3有学者提出,按照权利主体的法性质以及所享有的权利范围,权利主体可分为三类主体:一是一般主体 即公民:二是特殊主体,即法人和外国人:三是特定主体,即刑事被告、犯罪嫌疑人、罪犯,以及妇女 老人、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残疾人、受庇护的外国人、国家和国际组织。参见许崇德主编:《宪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2-144页
后果。四是义务与权利是相对而言的,二者可以转化,如义务不能履行的责任在权利方,义 务人则可行使抗辩权,不负或少负法律责任。 二、权利与义务的主体: 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权利与义务的 主体,简称权义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实际参与者,它是指在特定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与 承担义务的各类社会主体(自然人及其集合体)。要成为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主体,各 类社会主体必须同时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权义能力和权义行为能力。所谓权义能力就是以国家 的名义通过法律授予各类社会主体具备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能力的法律资格。所谓权义行为 能力就是权义主体通过自身的行为现实地取得权利和设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它包括进行合法 权义行为的能力,也包括通过自身违法行为而须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在当今世界,权义主 体通常由下列对象组成:1、自然人(主要指公民);2、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3、国家和 国际组织。 1、公民: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个人), 为权义的一般主体3。要准确地理解当代意义上的公民概念,应注意以下几组概念: (1)公民与国籍: 国籍是确定自然人公民身份的唯一法律条件。一个人具有某国国籍就表明他(她)与 该国具有固定的、经常的法律联系。确定个人国籍的取得、丧失和变更通常为一国主权范围 内的事情,往往由该国通过国内立法的形式(宪法典或民法典或专门法)予以规定,当然这 些国内立法也不得违背公认的国际法准则(这在《关于国籍冲突的海牙公约》中已作说明)。 3 有学者提出,按照权利主体的法性质以及所享有的权利范围,权利主体可分为三类主体:一是一般主体, 即公民;二是特殊主体,即法人和外国人;三是特定主体,即刑事被告、犯罪嫌疑人、罪犯,以及妇女、 老人、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残疾人、受庇护的外国人、国家和国际组织。参见许崇德主编:《宪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142-144 页
我国有专门的国籍法,该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的 人都具有中国国籍。”同时,现行宪法第33条也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 定的义务。”我国的公民概念可界定为:它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依照我国宪法和 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个人。 国籍的取得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因当事人的出生事实而取得国籍,这种国籍也叫出 生国籍、原始国籍、固有国籍,它一般有三个原则:第一是属人主义,即血统主义,是依当 事人岀生血统而决定国籍,无论其岀生何时何地,都根据其父母的国籍而决定其国籍,大陆 法国家一般采用此原则;第二是属地主义,是当事人依出生地而取得国籍,而不管其父母为 哪国国籍,英美法国家倾向于此原则;第三是折衷主义,即将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相结合, 我国采用此原则。二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或特定事实的出现而取得国籍,这种国籍也叫继有 国籍,这种国籍的取得程序和条件由有关国家法定。一般而言,依申请取得国籍基于当事人 自愿。而依特定事实取得国籍,主要指因侵略战争发生主权沦陷和领土转移、因全民公决导 致领土分割或合并、因内乱或根据双边或多边条约造成国家解体或联合,等等,都会导致原 领土上居民国籍的变更。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可取得中国 的出生国籍:A、“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4条 B、“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 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取得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5条)C、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6条)对 继有国籍,我国国籍法第7条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必须具备两个 前提(即申请人自愿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申请人自愿)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A 中国人的近亲属,及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中有一人为中国公民;B、定居
我国有专门的国籍法,该法第 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的 人都具有中国国籍。”同时,现行宪法第 33 条也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 定的义务。”我国的公民概念可界定为:它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依照我国宪法和 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个人。 国籍的取得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因当事人的出生事实而取得国籍,这种国籍也叫出 生国籍、原始国籍、固有国籍,它一般有三个原则:第一是属人主义,即血统主义,是依当 事人出生血统而决定国籍,无论其出生何时何地,都根据其父母的国籍而决定其国籍,大陆 法国家一般采用此原则;第二是属地主义,是当事人依出生地而取得国籍,而不管其父母为 哪国国籍,英美法国家倾向于此原则;第三是折衷主义,即将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相结合, 我国采用此原则。二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或特定事实的出现而取得国籍,这种国籍也叫继有 国籍,这种国籍的取得程序和条件由有关国家法定。一般而言,依申请取得国籍基于当事人 自愿。而依特定事实取得国籍,主要指因侵略战争发生主权沦陷和领土转移、因全民公决导 致领土分割或合并、因内乱或根据双边或多边条约造成国家解体或联合,等等,都会导致原 领土上居民国籍的变更。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可取得中国 的出生国籍:A、“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 4 条)。 B、“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 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取得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 5 条)。C、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 6 条)。对 继有国籍,我国国籍法第 7 条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必须具备两个 前提(即申请人自愿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申请人自愿)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A、 中国人的近亲属,及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中有一人为中国公民;B、定居
在中国;C、有其他正当理由,如中国革命和建设作岀过杰出贡献等。此外,我国国籍法规 定我国公民只能拥有一个国籍,即中国国籍原则,我国不承认双重或多重国籍;我国国籍法 对中国公民的中国国籍的丧失和恢复等也做了具体规定 (2)公民与自然人 自然人属于民法学范畴,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其外延包括本国公民、 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4。自然人与公民不同,公民仅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 (3)公民与国民、人民: 公民和人民在宪法中都出现过,都属于政治、法律术语,但也有区别:第一,内涵不 同:公民是具有一国国籍、并依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公民与国籍 法相关,是宪法权利和人权的直接主体,更具有宪法学的意义;人民是相对于敌人而言的, 它是指以其存在和活动推动历史向前发展的那些社会阶层、阶级和社会集团,它具有鲜明的 阶级性和历史性,在我国现阶段的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 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因此它更具有政治学和宪政学的意义,在当代社会的人民是权力的 直接主体。第二,外延不同:公民的外延大于人民的外延,公民的外延除了人民的成员外, 还应包括被定性为罪犯、人民公敌的本国公民。当然,公民具有国内法的特征,而人民则具 有国际法的特征。第三,逻辑属性不同:公民术语表述的是自然人个人的非集合概念,表明 了作为个体的公民在一国法律关系中的宪法和法律地位;人民术语表述的是自然人群体的集 合概念,反映了当代社会国家权力的唯一源泉和归宿。 在当代中国宪法中,国民与公民的法律意义基本等同,且不再在公民意义上使用国民 一词。1949年的《共同纲领》第8条规定了国民的基本义务,这是在公民意义上使用国民 一词,在现行的1982年宪法中也出现过“国民”术语,如第62条、第67条关于全国人 4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2页
在中国;C、有其他正当理由,如中国革命和建设作出过杰出贡献等。此外,我国国籍法规 定我国公民只能拥有一个国籍,即中国国籍原则,我国不承认双重或多重国籍;我国国籍法 对中国公民的中国国籍的丧失和恢复等也做了具体规定。 (2)公民与自然人: 自然人属于民法学范畴,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其外延包括本国公民、 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4。自然人与公民不同,公民仅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 (3)公民与国民、人民: 公民和人民在宪法中都出现过,都属于政治、法律术语,但也有区别:第一,内涵不 同:公民是具有一国国籍、并依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公民与国籍 法相关,是宪法权利和人权的直接主体,更具有宪法学的意义;人民是相对于敌人而言的, 它是指以其存在和活动推动历史向前发展的那些社会阶层、阶级和社会集团,它具有鲜明的 阶级性和历史性,在我国现阶段的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 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因此它更具有政治学和宪政学的意义,在当代社会的人民是权力的 直接主体。第二,外延不同:公民的外延大于人民的外延,公民的外延除了人民的成员外, 还应包括被定性为罪犯、人民公敌的本国公民。当然,公民具有国内法的特征,而人民则具 有国际法的特征。第三,逻辑属性不同:公民术语表述的是自然人个人的非集合概念,表明 了作为个体的公民在一国法律关系中的宪法和法律地位;人民术语表述的是自然人群体的集 合概念,反映了当代社会国家权力的唯一源泉和归宿。 在当代中国宪法中,国民与公民的法律意义基本等同,且不再在公民意义上使用国民 一词。1949 年的《共同纲领》第 8 条规定了国民的基本义务,这是在公民意义上使用国民 一词,在现行的 1982 年宪法中也出现过“国民”术语,如第 62 条、第 67 条关于全国人 4 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52 页
大及其常委会有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职权的规定,但这是在经济学意义 上使用它。在国外宪法中,如日本等国宪法还在人民或公民意义上使用国民一词。如日本 1946年宪法序言规定:“日本国民决心通过正式选出的国会中的代表而行动,为了我们和 我们的子孙,确保与各国人民合作而取得的成果和自由带给我们全国的恩惠,消除因政府的 行为而再次发生的战祸,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并制定本宪法。”又如第13条:“全体国民 都作为个人而受到尊重。 2、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法人也是民法学术语,它是与自然人有别的具有独立人格的社会组织,即具有民事权利 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相对于自然人和公民 而言,它属于权利和义务的特定群体主体,具体可分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和企 业法人。关于法人能否成为宪法上的权利义务主体是有学术争议的。但一般而言,法人同样 亨有宪法所规定的平等权、经济自主权、财产权等宪法权利及受法、纳税、保密、维护国家 安全与利益等宪法义务。 在法人和非法人的社会组织中,国家机关、政党、利益集团、民间非政府组织等是宪法 所规制的特别对象,为权义的特殊主体。 3、国家和国际组织 国家和国际组织是权义的特定主体,特别是在当代全球化、信息社会和福利经济社会的 背景下。 三、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1、根据其体现的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及在权利体系中的法律地位的不同,权利与义务 可分为基本的权利与义务和非基本的权利与义务
大及其常委会有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职权的规定,但这是在经济学意义 上使用它。在国外宪法中,如日本等国宪法还在人民或公民意义上使用国民一词。如日本 1946 年宪法序言规定:“日本国民决心通过正式选出的国会中的代表而行动,为了我们和 我们的子孙,确保与各国人民合作而取得的成果和自由带给我们全国的恩惠,消除因政府的 行为而再次发生的战祸,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并制定本宪法。” 又如第 13 条:“全体国民 都作为个人而受到尊重。” 2、 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法人也是民法学术语,它是与自然人有别的具有独立人格的社会组织,即具有民事权利 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相对于自然人和公民 而言,它属于权利和义务的特定群体主体,具体可分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和企 业法人。关于法人能否成为宪法上的权利义务主体是有学术争议的。但一般而言,法人同样 享有宪法所规定的平等权、经济自主权、财产权等宪法权利及受法、纳税、保密、维护国家 安全与利益等宪法义务。 在法人和非法人的社会组织中,国家机关、政党、利益集团、民间非政府组织等是宪法 所规制的特别对象,为权义的特殊主体。 3、国家和国际组织: 国家和国际组织是权义的特定主体,特别是在当代全球化、信息社会和福利经济社会的 背景下。 三、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1、根据其体现的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及在权利体系中的法律地位的不同,权利与义务 可分为基本的权利与义务和非基本的权利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