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洛斯中国控股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四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 业用地新政策,主要涉及用地弹性年期制、缩短土地最高出让年限等内容,例如 上海市于2014年4月新发布的上海新版国有建设用地(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使 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新増工业用地产业用地类项目与2014年7月1日起实行20年弹 性年期制度,不再执行之前的50年期标准;湖南省也在2014年起探索试行的工业 用地弹性出让制度,将打破现有单一最高50年期出让模式,拓展为10年、20年」 30年、40年和50年等多年限的弹性年期出让。因此,若未来上述土地使用期限的 新政策真正实施,则会对发行人在上述地区的仓储项目开发带来不利的影响。 五)国别风险 发行人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囯香港特别行政区,而发行人的最终控股公司位 于新加坡,因此发行人可能同时会受到新加坡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经济和政治形 势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管制、政治经济变动、贸易限制、关 税、货币汇率以及影响贸易和投资的法律和政策的变更等。如果发行人无法成功 应对前述变更,则可能导致当前运营受到影响,从而可能对发行人的运营、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及发行人的未来前景造成不利影响。 六)跨境发行风险 1、募集资金归集、使用和还本付息可能存在的跨境支付风险 发行人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本次中期票据在中国境内发 行,募集资金有可能会通过跨境方式或在境内购汇等方式转换为美元等外币,用 于对外的采购或其他开支;在未来还本付息时,有可能会通过将境外的外币收入 转换为人民币的方式进行偿付。中国的人民币跨境支付和外汇政策的变化有可能 会对公司在本期中期票据募集资金的归集、使用和还本付息方面产生一定的影响。 2、跨境税收政策风险 债券交易对本期债券的潜在购买人可能会产生税务问题,具体取决于该购买 人的实际状况、转让税和登记税的相关法律规定等因素。在发行人已实际履行完 毕其在债券项下义务的情况下,债券购买人可能需要就资产的转让或同意转让支 付所得税、印花税、印花税储备税及/或类似的转让税。 跨境仲裁执行效力的风险 本期债券项下如果出现违约事件,债券持有人仅可根据发行条款的规定要求 发行人提前偿还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届时已累计的利息。本期债券发行条款规定, 凡因本期债券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 进行仲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中囯做岀的仲裁裁定能够得到香港法 院的执行,但若涉及到香港《仲裁条例》中载明的各种限制和允许拒绝执行仲裁
普洛斯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四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 20 业用地新政策,主要涉及用地弹性年期制、缩短土地最高出让年限等内容,例如 上海市于2014年4月新发布的上海新版国有建设用地(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使 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新增工业用地产业用地类项目与2014年7月1日起实行20年弹 性年期制度,不再执行之前的50年期标准;湖南省也在2014年起探索试行的工业 用地弹性出让制度,将打破现有单一最高50年期出让模式,拓展为10年、20年、 30年、40年和50年等多年限的弹性年期出让。因此,若未来上述土地使用期限的 新政策真正实施,则会对发行人在上述地区的仓储项目开发带来不利的影响。 (五)国别风险 发行人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而发行人的最终控股公司位 于新加坡,因此发行人可能同时会受到新加坡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经济和政治形 势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管制、政治经济变动、贸易限制、关 税、货币汇率以及影响贸易和投资的法律和政策的变更等。如果发行人无法成功 应对前述变更,则可能导致当前运营受到影响,从而可能对发行人的运营、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及发行人的未来前景造成不利影响。 (六)跨境发行风险 1、募集资金归集、使用和还本付息可能存在的跨境支付风险 发行人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本次中期票据在中国境内发 行,募集资金有可能会通过跨境方式或在境内购汇等方式转换为美元等外币,用 于对外的采购或其他开支;在未来还本付息时,有可能会通过将境外的外币收入 转换为人民币的方式进行偿付。中国的人民币跨境支付和外汇政策的变化有可能 会对公司在本期中期票据募集资金的归集、使用和还本付息方面产生一定的影响。 2、跨境税收政策风险 债券交易对本期债券的潜在购买人可能会产生税务问题,具体取决于该购买 人的实际状况、转让税和登记税的相关法律规定等因素。在发行人已实际履行完 毕其在债券项下义务的情况下,债券购买人可能需要就资产的转让或同意转让支 付所得税、印花税、印花税储备税及/或类似的转让税。 3、跨境仲裁执行效力的风险 本期债券项下如果出现违约事件,债券持有人仅可根据发行条款的规定要求 发行人提前偿还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届时已累计的利息。本期债券发行条款规定, 凡因本期债券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 进行仲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中国做出的仲裁裁定能够得到香港法 院的执行,但若涉及到香港《仲裁条例》中载明的各种限制和允许拒绝执行仲裁
普洛斯中国控股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四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 裁定的情形,则有可能出现跨境仲裁执行效力下降的风险
普洛斯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四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 21 裁定的情形,则有可能出现跨境仲裁执行效力下降的风险
普洛斯中国控股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四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 第三章发行条款 主要发行条款 1、中期票据名称:普洛斯中囯控股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四期中期票据 2、发行人:普洛斯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3、中期票据形式:本期中期票据采用实名制记账式,统一在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托管 4、待偿还直接债务融资工具余额: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 下属子公司待偿的境内中期票据余额为34亿元、待偿的境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 余额为82亿元,合计116亿元 5、注册金额:本次中期票据注册金额为100亿元 6、接受注册通知书文号:中市协注〔2016〕MTN542号 7、本期发行中期票据金额 (1)计划发行基础规模为10亿元(RMB1,0000000元) (2)计划发行金额上限为17亿元(RMB1,700,000000元) 8、中期票据面值:人民币壹佰元(RMB100元) 9、中期票据期限:3年期。 10、年度计息天数:非闰年365天,闰年366天 l1、发行价格:本期中期票据采用面值发行,发行价格为100元 12、利率确定方式:本期中期票据采用固定利率支付方式付息,票面利率由 集中簿记建档结果确定 13、发行范围及对象: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杋构投资者(囯家法律、法规禁止 购买者除外) 14、承销方式: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本期中期票据 15、发行方式:本期中期票据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通过集中簿记建档、 集中配售的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 16、主承销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簿记管理人: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 19、托管方式:实名记账式 0、发行利率:本期中期票据采用固定利率方式,按面值发行,发行利率根 据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结果确定 21、发行日期:2018年10月10日-2018年10月11日 22、起息日:本期中期票据自2018年10月12日开始计息
普洛斯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四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 22 第三章发行条款 一、主要发行条款 1、中期票据名称:普洛斯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四期中期票据 2、发行人:普洛斯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3、中期票据形式:本期中期票据采用实名制记账式,统一在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托管 4、待偿还直接债务融资工具余额: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 下属子公司待偿的境内中期票据余额为 34 亿元、待偿的境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 余额为 82 亿元,合计 116 亿元 5、注册金额:本次中期票据注册金额为 100 亿元 6、接受注册通知书文号:中市协注〔2016〕MTN542 号 7、本期发行中期票据金额: (1)计划发行基础规模为 10 亿元(RMB1,000,000,000 元); (2)计划发行金额上限为 17 亿元(RMB1,700,000,000 元) 8、中期票据面值:人民币壹佰元(RMB100 元) 9、中期票据期限: 3 年期。 10、年度计息天数:非闰年 365 天,闰年 366 天 11、发行价格:本期中期票据采用面值发行,发行价格为 100 元 12、利率确定方式:本期中期票据采用固定利率支付方式付息,票面利率由 集中簿记建档结果确定 13、发行范围及对象: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 购买者除外) 14、承销方式: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本期中期票据 15、发行方式:本期中期票据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通过集中簿记建档、 集中配售的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 16、主承销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簿记管理人: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 19、托管方式:实名记账式 20、发行利率:本期中期票据采用固定利率方式,按面值发行,发行利率根 据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结果确定 21、发行日期:2018 年 10 月 10 日-2018 年 10 月 11 日 22、起息日:本期中期票据自 2018 年 10 月 12 日开始计息
普洛斯中国控股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四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 23、缴款日:2018年10月12日 24、债权债务登记日:2018年10月12日 25、上市流通日:2018年10月15日 26、交易市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27、还本付息方式:本期中期票据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 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28、付息日:本期中期票据存续期内每年的10月1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29、兑付价格:本期中期票据按面值兑付,即人民币壹佰元/毎百元面值,采 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30、兑付方式 (1)利息的支付:每年付息一次,最后一期中期票据利息随本金的兑付 起支付。本期中期票据的利息支付通过债券托管人办理。利息支付的具体事项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有关部门制定媒体上发布付息公告加以说明 (2)本金的兑付:到期一次兑付,本期中期票据到期日前5个工作日,由 本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在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媒体上刊登《兑付公告》,并由上海 清算所代理完成付息兑付工作 31、兑付日期:2021年10月1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32、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中期票 据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33、信用评级机构及评级结果: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给予发行 人的主体信用评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中期票据的信用级别为 [AAA];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给予发行人的主体信用评级为 [A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中期票据的信用级别为[AAA] 34、中期票据担保:本期中期票据无担保 35、集中簿记建档系统技术支持机构:北金所 36、适用法律:发行本期中期票据的所有法律条款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 发行安排 (一)集中簿记建档安排 本期中期票据簿记管理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期中期票据承销 团成员须在2018年10月10日和2018年10月11日通过集中簿记建档系统向
普洛斯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四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 23 23、缴款日:2018 年 10 月 12 日 24、债权债务登记日:2018 年 10 月 12 日 25、上市流通日:2018 年 10 月 15 日 26、交易市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27、还本付息方式:本期中期票据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 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28、付息日:本期中期票据存续期内每年的 10 月 12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29、兑付价格:本期中期票据按面值兑付,即人民币壹佰元/每百元面值,采 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30、兑付方式: (1)利息的支付:每年付息一次,最后一期中期票据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 起支付。本期中期票据的利息支付通过债券托管人办理。利息支付的具体事项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有关部门制定媒体上发布付息公告加以说明 (2)本金的兑付:到期一次兑付,本期中期票据到期日前 5 个工作日,由 本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在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媒体上刊登《兑付公告》,并由上海 清算所代理完成付息兑付工作 31、兑付日期:2021 年 10 月 12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32、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中期票 据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33、信用评级机构及评级结果: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给予发行 人的主体信用评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中期票据的信用级别为 [AAA];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给予发行人的主体信用评级为 [A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中期票据的信用级别为[AAA] 34、中期票据担保:本期中期票据无担保 35、集中簿记建档系统技术支持机构:北金所 36、适用法律:发行本期中期票据的所有法律条款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 二、发行安排 (一)集中簿记建档安排 1、本期中期票据簿记管理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期中期票据承销 团成员须在 2018 年 10 月 10 日和 2018 年 10 月 11 日通过集中簿记建档系统向
普洛斯中国控股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四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 簿记管理人提交《普洛斯中囯控股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四期中期票据申购要约》 (以下简称“《申购要约》”),申购时间以在集中簿记建档系统中将《申购要约》 提交至簿记管理人的时间为准。 2、每一承销团成员申购金额的下限为1,000万元(含100万元),申购金 额超过1,000万元的必须是500万元的整数倍。 (二)分销安排 1、认购本期中期票据的投资者为境内合格杋构(囯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 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上述投资者应在上海淸算所开立A类或B类持有人账户,或通过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中的结算代理人开立C类持有人账户;其他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债 券承销商或全国银行间市场中的债券结算代理人在上海清所开立C类持有人账 (三)缴款和结算安排 1、缴款时间:2018年10月12日。 2、簿记管理人将在加018年10月11日通过集中簿记建档系统发送《普洛斯 中国控股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四期中期票据配售确认及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 《缴款通知书》”),通知毎个承销团成员的获配中期票据面額和需缴纳的认购款 金额、付款日期、划款账户等。 3、合格承销商应于缴款日将按簿记管理人的“缴款通知书”中明确的承销 额对应的募集款项至以下指定账户 资金开户行:招商银行 资金账号:910051040159917010 户名:招商银行 人行支付系统号:308584000013(电子联行号:082000) 如合格的承销商不能按期足额缴款,则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有 关规定和“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的有关条款办理。 4、本期中期票据发行结柬后,中期票据认购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枃的规定 进行中期票据的转让、质押。 (四)登记托管安排 本期中期票据以实名记账方式发行,在上海淸算所进行登记托管。上海淸算 所为上海清算所为本期中期票据的法定债杈登记人,在发行结柬后负责对中期票 据进行债权管理,权益监护和代理兑付,并负责向投资人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普洛斯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四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 24 簿记管理人提交《普洛斯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四期中期票据申购要约》 (以下简称“《申购要约》”),申购时间以在集中簿记建档系统中将《申购要约》 提交至簿记管理人的时间为准。 2、每一承销团成员申购金额的下限为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申购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必须是 500 万元的整数倍。 (二)分销安排 1、认购本期中期票据的投资者为境内合格机构(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 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上述投资者应在上海清算所开立 A 类或 B 类持有人账户,或通过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中的结算代理人开立 C 类持有人账户;其他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债 券承销商或全国银行间市场中的债券结算代理人在上海清所开立 C 类持有人账 户。 (三)缴款和结算安排 1、缴款时间:2018 年 10 月 12 日。 2、簿记管理人将在 2018 年 10 月 11 日通过集中簿记建档系统发送《普洛斯 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四期中期票据配售确认及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 “《缴款通知书》”),通知每个承销团成员的获配中期票据面额和需缴纳的认购款 金额、付款日期、划款账户等。 3、合格承销商应于缴款日将按簿记管理人的“缴款通知书”中明确的承销 额对应的募集款项至以下指定账户: 资金开户行:招商银行 资金账号:910051040159917010 户名:招商银行 人行支付系统号:308584000013(电子联行号:082000) 如合格的承销商不能按期足额缴款,则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有 关规定和“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的有关条款办理。 4、本期中期票据发行结束后,中期票据认购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 进行中期票据的转让、质押。 (四)登记托管安排 本期中期票据以实名记账方式发行,在上海清算所进行登记托管。上海清算 所为上海清算所为本期中期票据的法定债权登记人,在发行结束后负责对中期票 据进行债权管理,权益监护和代理兑付,并负责向投资人提供有关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