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文告 2018.7 批准的表彰名称、范围、规模、周期等实 )产生矛盾、纠纷,导致本组织 施,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名称和周期,不得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擅自扩大项目范围或增设子项目,不得向 三)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 评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或通过其他方式变政机关处罚的; 相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营利性机构合 (四)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的; 作举办或者委托营利性机构举办 (五)其他应当即时报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直管社会组织报备第十三 条第(三)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1个月 第五章管理要求 提交拟设立经济实体的经营范围、经营方 式、利润分配方式和有关管理办法等。 第二十条直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重 直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相关管理制大活动影响评估机制,对可能引发社会风 度,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经济实险的重要事项应当事先向政府有关部门报 体分开,不得利用经济实体向会员或服务告。 对象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与经济实体之 第二十一条直管社会组织应当针对 间发生经济往来,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各类突发性公共事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则收取价款、支付费用。直管社会组织应提升对突发类事件的预警、监控和处置能 当加强对所举办经济实体财务情况的监力,建立和完善危机管理的组织体系和运 督,并定期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机制。 理事会报告相关情况。 直管社会组织申请举办重大活动,应 第十七条直管社会组织报备第十三当签订《社会组织重大活动风险管理承诺 条第(四)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1个月书》(见附件) 提交捐赠方基本情况、捐赠财产情况(种 第二十二条直管社会组织举办重大 类、数量、金额、交付时间)、捐赠财产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使用计划、拟签订的捐赠协议等。 (一)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 第十八条直管社会组织报备第十三务范围; 条第(五)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1个月 不得对活动主题、规格、出席 提交设立的理由、业务范围、工作任务及人员等进行虚假宣传; 拟任负责人等情况 三)不得强制要求其他组织或者个 人参加 第四章即时报告类事项 四)不得开展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 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第十九条直管社会组织的下列事 五)不得以各种名目收取明显不合 项,应当即时报告 理的费用;已获得赞助并能满足活动开支 (一)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不得向参加单位和人员重复收取费用 或财产损失的 (六)未经授权,不得以民政部或司
民政部文告 2018.7 — 6 — 批准的表彰名称、范围、规模、周期等实 施,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名称和周期,不得 擅自扩大项目范围或增设子项目,不得向 评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或通过其他方式变 相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营利性机构合 作举办或者委托营利性机构举办。 第十六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备第十三 条第(三)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 1 个月 提交拟设立经济实体的经营范围、经营方 式、利润分配方式和有关管理办法等。 直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相关管理制 度,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经济实 体分开,不得利用经济实体向会员或服务 对象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与经济实体之 间发生经济往来,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 则收取价款、支付费用。直管社会组织应 当加强对所举办经济实体财务情况的监 督,并定期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备第十三 条第(四)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 1 个月 提交捐赠方基本情况、捐赠财产情况(种 类、数量、金额、交付时间)、捐赠财产 使用计划、拟签订的捐赠协议等。 第十八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备第十三 条第(五)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 1 个月 提交设立的理由、业务范围、工作任务及 拟任负责人等情况。 第四章 即时报告类事项 第十九条 直管社会组织的下列事 项,应当即时报告: (一)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或财产损失的; (二)产生矛盾、纠纷,导致本组织 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 政机关处罚的; (四)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的; (五)其他应当即时报告的事项。 第五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 直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重 大活动影响评估机制,对可能引发社会风 险的重要事项应当事先向政府有关部门报 告。 第二十一条 直管社会组织应当针对 各类突发性公共事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提升对突发类事件的预警、监控和处置能 力,建立和完善危机管理的组织体系和运 行机制。 直管社会组织申请举办重大活动,应 当签订《社会组织重大活动风险管理承诺 书》(见附件)。 第二十二条 直管社会组织举办重大 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 务范围; (二)不得对活动主题、规格、出席 人员等进行虚假宣传; (三)不得强制要求其他组织或者个 人参加; (四)不得开展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 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五)不得以各种名目收取明显不合 理的费用;已获得赞助并能满足活动开支 的,不得向参加单位和人员重复收取费用; (六)未经授权,不得以民政部或司
民政部文告 2018.7 局名义开展活动。 直管社会组织举办重大活动的经费来 第六章处理措施 源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严格按照《中 第二十五条直管社会组织未按本办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法规定期限报告重大事项的,不予受理材 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如实进行会计核算,料或要求其调整时间后重新上报。 全部收支纳入单位法定账册。 第二十六条直管社会组织未按规定 第二十三条直管社会组织作为主办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由业务联系司 单位合作举办重大活动,应当切实履行对局(单位)会同社会组织管理局视情节轻 承(协)办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对活动重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全过程予以把关,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 )约谈社会组织负责人 作或者收取费用。 (二)列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承(协)办单位是公司、企业等营利 三)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不 性组织的,直管社会组织应当对其资质 给予资金资助; 信用等进行考察,慎重选择合作对象,确 四)不予评奖评优; 保活动依法依规开展。 (五)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社会组织管理局在“中 (六)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 国社会组织网”建立直管社会组织信息公任。 开专栏,将社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年度 工作总结、重大活动开展情况等适时向社 第七章附则 会公开,鼓励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 组织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直管社会组织党的建设 社会组织管理局、业务联系司局(单和思想政治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依照《民 位)通过接受群众举报、抽查审计等手段政部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党组织工作规 加强对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的监管,发则》(民组字〔2017〕69号)和有关规定 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办理。 附件 社会组织重大活动风险管理承诺书 为有效管控重大活动风险,本社会组织就开展的本次活动作出如下承诺 此次活动已经本社会组织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它)讨论通 本社会组织对此次活动的相关风险已进行了认真评估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置预案
民政部文告 2018.7 — 7 — 局名义开展活动。 直管社会组织举办重大活动的经费来 源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严格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 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如实进行会计核算, 全部收支纳入单位法定账册。 第二十三条 直管社会组织作为主办 单位合作举办重大活动,应当切实履行对 承(协)办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对活动 全过程予以把关,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 作或者收取费用。 承(协)办单位是公司、企业等营利 性组织的,直管社会组织应当对其资质、 信用等进行考察,慎重选择合作对象,确 保活动依法依规开展。 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管理局在“中 国社会组织网”建立直管社会组织信息公 开专栏,将社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年度 工作总结、重大活动开展情况等适时向社 会公开,鼓励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 组织进行监督。 社会组织管理局、业务联系司局(单 位)通过接受群众举报、抽查审计等手段 加强对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的监管,发 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 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直管社会组织未按本办 法规定期限报告重大事项的,不予受理材 料或要求其调整时间后重新上报。 第二十六条 直管社会组织未按规定 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由业务联系司 局(单位)会同社会组织管理局视情节轻 重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约谈社会组织负责人; (二)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三)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不 给予资金资助; (四)不予评奖评优; (五)通报批评; (六)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 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直管社会组织党的建设 和思想政治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依照《民 政部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党组织工作规 则》(民组字〔2017〕69 号)和有关规定 办理。 附件 社会组织重大活动风险管理承诺书 为有效管控重大活动风险,本社会组织就开展的本次活动作出如下承诺: 一、此次活动已经本社会组织_____________(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它)讨论通 过; 二、本社会组织对此次活动的相关风险已进行了认真评估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置预案
民政部文告 2018.7 三、因开展此次活动产生的任何风险问题,由本社会组织承担相应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主要负责人签字: ×××(社会组织公章) ×年×月×日 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竖 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 工作的实施意见 民发〔2018)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兜底作用,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 政厅(局)、扶贫办(农委、农办),新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 缰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贫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基本生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活。 贏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在 、任务措施 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 )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制度和扶 底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综合考虑维持困难 总体要求 群众基本生活、当地物价水平、财政保障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能力、城乡统筹发展需要等因素,科学制 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定农村低保标准。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 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关于打贏地农村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 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要求,坚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都要按规定程 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夲方略,坚持应保序纳入农村低保。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家 尽保、兜底救助、统筹衔接、正确引导,庭经济状况核査机制,细化核算范围和计 优化政策供给,完善农村低保、特困人员算方法,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 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保障性扶贫措施,增加的刚性支岀、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 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加强
民政部文告 2018.7 — 8 — 三、因开展此次活动产生的任何风险问题,由本社会组织承担相应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主要负责人签字: ××××(社会组织公章) ××年×月×日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 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 工作的实施意见 民发〔2018〕9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 政厅(局)、扶贫办(农委、农办),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 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在 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 底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 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关于打赢 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要求,坚 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应保 尽保、兜底救助、统筹衔接、正确引导, 优化政策供给,完善农村低保、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保障性扶贫措施, 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 兜底作用,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 贫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基本生 活。 二、任务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制度和扶 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综合考虑维持困难 群众基本生活、当地物价水平、财政保障 能力、城乡统筹发展需要等因素,科学制 定农村低保标准。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 地农村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 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都要按规定程 序纳入农村低保。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家 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细化核算范围和计 算方法,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 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 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加强
民政部文告 2018.7 动态管理,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机构(农村敬老院)运转经费列入财政预 困户要开展定期复核,不再符合条件的按算,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 程序退出,重新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脱按照一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鼓励有条件 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的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农村敬老院), 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可给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 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逐步为农村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建档立卡 退出低保范围。具体渐退办法、渐退期限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低偿 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或无偿的集中托养服务。 (二)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健 四)进一步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对 全低保对象认定方法。对未脱贫建档立卡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 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 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 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农村建档立卡 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贫困家庭,要及时给予临时救助。进一步 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本细化明确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和类别,优化 意见所称重度残疾人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科学制定救助标准, 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积极开展“先行救助”,有效解决建档立 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卡贫困人口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 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未脱贫建本生活困难。对于重大生活困难,可采取 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 的人员。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研档设定救助标准,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究制定 (五)切实加强相关扶贫政策衔接。 (三)全面落实特因人员救助供养制有效推进基本生活救助与教育扶贫、健康 度。对农村建档立卡人员中无劳动能力、扶贫、农村危房改造等政策的衔接协同, 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综合解决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两 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不愁、三保障”问题。完善困难残疾人生 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有条 要及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政策覆盖面。支持社 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合理确定特困人员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扩大社会捐赠,用 救助供养标准,确保特困人员能够获得符好慈善资源,发挥好慈善帮扶在脱贫攻坚 合要求的救助供养服务。做好资金保障工中的积极作用,支持引导专业社会工作和 作,切实加强贫困地区农村特困供养服务志愿服务力量积极参与精准扶贫。注意激 机构(农村敬老院)建设和设施改造,逐发社会救助对象脱贫增收的内生动力,防 步提高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止“一兜了之” 率。将政府设立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 三、组织保障
民政部文告 2018.7 — 9 — 动态管理,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 困户要开展定期复核,不再符合条件的按 程序退出,重新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脱 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 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可给 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实现稳定脱贫后再 退出低保范围。具体渐退办法、渐退期限 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健 全低保对象认定方法。对未脱贫建档立卡 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 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 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 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本 意见所称重度残疾人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 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 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 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未脱贫建 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的人员。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研 究制定。 (三)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 度。对农村建档立卡人员中无劳动能力、 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 人、残疾人以及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要及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 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合理确定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标准,确保特困人员能够获得符 合要求的救助供养服务。做好资金保障工 作,切实加强贫困地区农村特困供养服务 机构(农村敬老院)建设和设施改造,逐 步提高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 率。将政府设立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 机构(农村敬老院)运转经费列入财政预 算,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 按照一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鼓励有条件 的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农村敬老院), 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 逐步为农村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建档立卡 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低偿 或无偿的集中托养服务。 (四)进一步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对 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 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 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 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农村建档立卡 贫困家庭,要及时给予临时救助。进一步 细化明确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和类别,优化 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科学制定救助标准, 积极开展“先行救助”,有效解决建档立 卡贫困人口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 本生活困难。对于重大生活困难,可采取 “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 档设定救助标准,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五)切实加强相关扶贫政策衔接。 有效推进基本生活救助与教育扶贫、健康 扶贫、农村危房改造等政策的衔接协同, 综合解决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两 不愁、三保障”问题。完善困难残疾人生 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有条 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政策覆盖面。支持社 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扩大社会捐赠,用 好慈善资源,发挥好慈善帮扶在脱贫攻坚 中的积极作用,支持引导专业社会工作和 志愿服务力量积极参与精准扶贫。注意激 发社会救助对象脱贫增收的内生动力,防 止“一兜了之”。 三、组织保障
民政部文告 2018.7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地民政、财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掌握脱贫攻坚 政、扶贫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中社会救助需求情况,提高社会救助兜底 定期会商交流,研究解决脱贫攻坚三年行保障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动中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出现的新情 (三)加强督促指导。各地要加强工 况、新问题。民政部门负责按规定把符合作指导,及时总结交流推广脱贫攻坚三年 条件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农村行动中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成功经 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临时救助范围。验、做法,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 扶贫部门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对象认定现的困难和问题。完善监督机制,对于工 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筹作推进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地方,采 集、管理工作。 取通报批评、专案督办、工作约谈等方式 (二)周密安排部署。各省(自治区、督促整改。加强腐败和作风问题治理,把 直辖市)民政部门要按照中央统筹、省负作风建设贯穿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社会救 总责、市县抓落实的脱贫攻坚工作机制,助兜底保障工作全过程,确保责任落实、 会同财政、扶贫等相关部门抓紧制定本地工作到位、措施精准、作风扎实、管理规 区实施方案,指导各地做好脱贫攻坚三年范 行动中的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各地民 各地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的社会救助 政、扶贫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开展农村兜底保障工作进展情况及工作中出现的重 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建档立卡贫困大问题,请及时报告民政部、财政部、国 人口信息比对,省级层面每年至少比对一务院扶贫办。 次,市县层面经常性开展比对。县级民政 部门要在全国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全面排查 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 的基础上,会同扶贫等部门指导乡镇人民 2018年7月16日 民政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 的指导意见》行动方案的通知 民发[2018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 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各全面履行民政部门在脱贫攻坚中的职责使 直属单位: 命,坚决完成打赢脱贫攻坚战相关任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民政部制定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10
民政部文告 2018.7 — 10 —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地民政、财 政、扶贫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 定期会商交流,研究解决脱贫攻坚三年行 动中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出现的新情 况、新问题。民政部门负责按规定把符合 条件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农村 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临时救助范围。 扶贫部门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对象认定 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筹 集、管理工作。 (二)周密安排部署。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民政部门要按照中央统筹、省负 总责、市县抓落实的脱贫攻坚工作机制, 会同财政、扶贫等相关部门抓紧制定本地 区实施方案,指导各地做好脱贫攻坚三年 行动中的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各地民 政、扶贫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开展农村 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建档立卡贫困 人口信息比对,省级层面每年至少比对一 次,市县层面经常性开展比对。县级民政 部门要在全国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全面排查 的基础上,会同扶贫等部门指导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掌握脱贫攻坚 中社会救助需求情况,提高社会救助兜底 保障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三)加强督促指导。各地要加强工 作指导,及时总结交流推广脱贫攻坚三年 行动中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成功经 验、做法,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 现的困难和问题。完善监督机制,对于工 作推进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地方,采 取通报批评、专案督办、工作约谈等方式 督促整改。加强腐败和作风问题治理,把 作风建设贯穿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社会救 助兜底保障工作全过程,确保责任落实、 工作到位、措施精准、作风扎实、管理规 范。 各地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的社会救助 兜底保障工作进展情况及工作中出现的重 大问题,请及时报告民政部、财政部、国 务院扶贫办。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 2018 年 7 月 16 日 民政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 的指导意见》行动方案的通知 民发〔2018〕9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各 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 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 全面履行民政部门在脱贫攻坚中的职责使 命,坚决完成打赢脱贫攻坚战相关任务, 民政部制定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