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文告 民政部办公厅 2018年7月号 总第116号 目录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发〔201885号 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 作的实施意见 民发[2018〕90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贏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行 动方案的通知 民发[2018〕91号 ,,,, 民政部关于中国自然科学博物馆协会更名为中国自然科学博物馆学会的批复 民函[2018〕119号… (17) 民政部关于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更名为中国测绘学会的批复 民函[2018120号 …(17) 民政部关于印发《2017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 民函〔2018]121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报送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有关工作情况统计表的通知 民办函〔2018104号 (34)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做好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有关衔接工 作的通知 民办函〔2018〕105号………… (35 全国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公告 民政部公告第437号…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文告 民政部办公厅 2018 年 7 月号 总第 116 号 目 录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发〔2018〕85 号······································································································(3)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 作的实施意见 民发〔2018〕90 号······································································································(8) 民政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行 动方案的通知 民发〔2018〕91 号····································································································(10) 民政部关于中国自然科学博物馆协会更名为中国自然科学博物馆学会的批复 民函〔2018〕119 号··································································································(17) 民政部关于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更名为中国测绘学会的批复 民函〔2018〕120 号··································································································(17) 民政部关于印发《2017 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 民函〔2018〕121 号··································································································(18)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报送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有关工作情况统计表的通知 民办函〔2018〕104 号······························································································(34)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做好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有关衔接工 作的通知 民办函〔2018〕105 号······························································································(35) 全国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公告 民政部公告第 437 号·································································································(36)
民政部文告 2018.7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公告 民政部公告第438号 (41) 基金会注销登记公告 民政部公告第439号……… ,,,, (42) 民政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冥卫一地名标准汉字译名的公告 民政部公告第440号 (43)
民政部文告 2018.7 — 2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公告 民政部公告第 438 号·································································································(41) 基金会注销登记公告 民政部公告第 439 号·································································································(42) 民政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冥卫一地名标准汉字译名的公告 民政部公告第 440 号·································································································(43)
民政部文告 2018.7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 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发[2018]85号 各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 《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 附件:社会组织重大活动风险管理承 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民政部2018年第9次 诺书 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 民政部 照执行 2018年7月13日 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 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分为报批、报备和即时报告三类。报批事 项未经批准,直管社会组织不得擅自开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民政部直管报备事项1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不同意见, 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直管社会组织)重大直管社会组织可以按计划开展。 事项报告的管理,规范直管社会组织行为, 发挥直管社会组织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 第二章报批类事项 直管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五条直管社会组织的下列事项, 第二条直管社会组织应当按规定向应当履行报批程序 民政部报告本办法所列重大事项,建立相 一)召开换届会议,社会团体调整 应的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报告工作。负责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调整负责 第三条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人或理事、监事; 材料由社会组织管理局统一受理,征求业 二)举办或承办参与人员200人以 务联系司局(单位)或相关综合司局意见,上或开支50万元以上的会议、研讨、论坛 按照有关程序批准后,由社会组织管理局等活动; 反馈社会组织。 三)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部领导 第四条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参加活动或会议;
民政部文告 2018.7 — 3 —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 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发〔2018〕85 号 各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 《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 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民政部 2018 年第 9 次 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 照执行。 附件:社会组织重大活动风险管理承 诺书 民 政 部 2018 年 7 月 13 日 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 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民政部直管 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直管社会组织)重大 事项报告的管理,规范直管社会组织行为, 发挥直管社会组织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 直管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管社会组织应当按规定向 民政部报告本办法所列重大事项,建立相 应的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 材料由社会组织管理局统一受理,征求业 务联系司局(单位)或相关综合司局意见, 按照有关程序批准后,由社会组织管理局 反馈社会组织。 第四条 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 分为报批、报备和即时报告三类。报批事 项未经批准,直管社会组织不得擅自开展; 报备事项 15 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不同意见, 直管社会组织可以按计划开展。 第二章 报批类事项 第五条 直管社会组织的下列事项, 应当履行报批程序: (一)召开换届会议,社会团体调整 负责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调整负责 人或理事、监事; (二)举办或承办参与人员 200 人以 上或开支 50 万元以上的会议、研讨、论坛 等活动; (三)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部领导 参加活动或会议;
民政部文告 2018.7 (四)开展以军民融合、“一带一路”申请,内容主要包括:举办或承办有关活 等国家战略为主题的活动以及民族宗教、动的必要性、主办单位及承(协)办单位 公益诉讼等活动; 活动主题和主要内容,举办时间、会期 (五)申办和承办国际或涉港澳台会地点(城市)、活动规模和参加人员范围 议、论坛等活动; 是否邀请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出席 (六)与境外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合经费预算及来源等。直管社会组织应当于 作,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加入境外非政府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活动总结,包括 组织,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参照外事部活动基本情况、主要成效、经费筹集及开 门备案的有关规定)来访或参加活动; 支情况等。 (七)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执行合 直管社会组织开展上述活动,应当坚 作项目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组织出持聚焦主业、目的明确、务实高效的原则, 国(境)开展交流活动或参加会议、论坛、科学进行计划安排。应当厉行节约、反对 培训等 浪费,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 (八)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批的事项。议费用管理,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合 第六条直管社会组织报批第五条第理确定参加人员。有关人员比例和会议费 (一)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2个月提交开支范围、标准等可参照《中央和国家机 申请。召开换届会议的,申请内容主要包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冠以“中 括:换届工作方案、会议议程、会议审议国 中华 全国”等名义召开的 事项以及本届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会议、论坛等,确需举办的,应当经理事 新一届负责人人选(基金会、社会服务机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直管社会组 构还应当提交新一届理事、监事人选)等。织发起并承担组织和管理责任。参会人员 涉及会费标准修订、章程修改等重大审议应当在行业具有代表性。 事项,应当同时提交相应附件。直管社会 第八条直管社会组织报批第五条第 组织应当于会议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会议(三)项所列事项,拟邀请党和国家领导 纪要 人的,应当提前4个月提交申请;拟邀请 社会团体调整负责人,基金会、社会部领导的,应当提前1个月提交申请。申 服务机构调整负责人或理事、监事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活动主题、活动方案(会 请内容主要包括:拟任人员名单、个人基议议程)、主要参会人员等。直管社会组 本情况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等。部管织不得擅自承诺领导人与会 干部、直属事业单位人员在直管社会组织 第九条直管社会组织报批第五条第 兼职,应当同时提交兼职的理由、所在单(四)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1个月提交 位出具的廉政鉴定意见、个人身份证复印申请,说明活动必要性,并附背景资料。 件及本人同意任职的签字文件等。 第十条直管社会组织报批第五条第 第七条直管社会组织报批第五条第(五)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3个月提交 (二)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2个月提交申请,内容主要包括:申办和承办国际或
民政部文告 2018.7 — 4 — (四)开展以军民融合、“一带一路” 等国家战略为主题的活动以及民族宗教、 公益诉讼等活动; (五)申办和承办国际或涉港澳台会 议、论坛等活动; (六)与境外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合 作,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加入境外非政府 组织,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参照外事部 门备案的有关规定)来访或参加活动; (七)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执行合 作项目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组织出 国(境)开展交流活动或参加会议、论坛、 培训等; (八)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批的事项。 第六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批第五条第 (一)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 2 个月提交 申请。召开换届会议的,申请内容主要包 括:换届工作方案、会议议程、会议审议 事项以及本届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新一届负责人人选(基金会、社会服务机 构还应当提交新一届理事、监事人选)等。 涉及会费标准修订、章程修改等重大审议 事项,应当同时提交相应附件。直管社会 组织应当于会议结束后 1 个月内提交会议 纪要。 社会团体调整负责人,基金会、社会 服务机构调整负责人或理事、监事的,申 请内容主要包括:拟任人员名单、个人基 本情况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等。部管 干部、直属事业单位人员在直管社会组织 兼职,应当同时提交兼职的理由、所在单 位出具的廉政鉴定意见、个人身份证复印 件及本人同意任职的签字文件等。 第七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批第五条第 (二)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 2 个月提交 申请,内容主要包括:举办或承办有关活 动的必要性、主办单位及承(协)办单位、 活动主题和主要内容,举办时间、会期、 地点(城市)、活动规模和参加人员范围、 是否邀请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出席、 经费预算及来源等。直管社会组织应当于 活动结束后 1 个月内提交活动总结,包括 活动基本情况、主要成效、经费筹集及开 支情况等。 直管社会组织开展上述活动,应当坚 持聚焦主业、目的明确、务实高效的原则, 科学进行计划安排。应当厉行节约、反对 浪费,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 议费用管理,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合 理确定参加人员。有关人员比例和会议费 开支范围、标准等可参照《中央和国家机 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冠以“中 国”、“中华”、“全国”等名义召开的 会议、论坛等,确需举办的,应当经理事 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直管社会组 织发起并承担组织和管理责任。参会人员 应当在行业具有代表性。 第八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批第五条第 (三)项所列事项,拟邀请党和国家领导 人的,应当提前 4 个月提交申请;拟邀请 部领导的,应当提前 1 个月提交申请。申 请内容主要包括:活动主题、活动方案(会 议议程)、主要参会人员等。直管社会组 织不得擅自承诺领导人与会。 第九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批第五条第 (四)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 1 个月提交 申请,说明活动必要性,并附背景资料。 第十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批第五条第 (五)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 3 个月提交 申请,内容主要包括:申办和承办国际或
民政部文告 2018.7 涉港澳台会议的必要性、主办单位及协办项目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活动目的 单位、会议议题和主要内容,举办时间、开展方式、参与人员范围、合作方基本情 会期、地点(城市)、经费预算及来源,况等;在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 与会人员范围和总数、外宾或港澳台嘉宾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必要性分析、分支(代 人数,是否邀请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表)机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主要负责 及外国政要出席会议等。 人情况等;组织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 直管社会组织申办和承办国际会议,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的,申请内容主 应按相关规定报送会议计划。 要包括:出国(境)事由、目的、邀请单 直管社会组织应当于会议结束后1个位、出访人员、日程安排、停留时间、往 月内提交会议总结,包括会议召开情况、返路线和经费来源等。直管社会组织应当 主要成效、经费筹集及开支情况等。 于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直管社会组织报批第五条 直管社会组织开展上述活动的具体要 第(六)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3个月提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交申请。与境外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合作 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合作目的、合作 第三章报备类事项 主要内容和合作方式、拟签订的合作协议 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有关境外组织 第十三条直管社会组织的下列事 或人员的基本情况等;接受境外捐赠资助项,应当履行报备程序 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捐赠财产情况(种 )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类、数量、金额、交付时间)、捐赠财产 )开展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 使用计划、拟签订的捐赠协议、有关境外动; 组织或人员的基本情况等;加入境外非政 )设立经济实体 府组织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境外非政 (四)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接受 府组织的基本情况、加入的必要性和意义单笔50万元以上、基金会接受单笔500万 等;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来访或参加活动元以上的境内捐赠; 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活动主要内容、 (五)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专 拟邀请组织或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在华行程项基金; 等。直管社会组织应当于活动结束后1个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备的事项。 月内提交活动总结。 第十四条直管社会组织报备第十三 直管社会组织举办国际会议或其他重条第(一)项所列事项,应当于每年1月 大活动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的,应在活动底前提交相关材料。 的报批材料中一并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直管社会组织报备第十三 第十二条直管社会组织报批第五条条第(二)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1个月 第(七)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3个月提提交活动方案,并于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 交申请。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执行合作提交总结。在活动开展过程中,应当按照
民政部文告 2018.7 — 5 — 涉港澳台会议的必要性、主办单位及协办 单位、会议议题和主要内容,举办时间、 会期、地点(城市)、经费预算及来源, 与会人员范围和总数、外宾或港澳台嘉宾 人数,是否邀请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及外国政要出席会议等。 直管社会组织申办和承办国际会议, 应按相关规定报送会议计划。 直管社会组织应当于会议结束后 1 个 月内提交会议总结,包括会议召开情况、 主要成效、经费筹集及开支情况等。 第十一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批第五条 第(六)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 3 个月提 交申请。与境外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合作 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合作目的、合作 主要内容和合作方式、拟签订的合作协议、 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有关境外组织 或人员的基本情况等;接受境外捐赠资助 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捐赠财产情况(种 类、数量、金额、交付时间)、捐赠财产 使用计划、拟签订的捐赠协议、有关境外 组织或人员的基本情况等;加入境外非政 府组织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境外非政 府组织的基本情况、加入的必要性和意义 等;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来访或参加活动 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活动主要内容、 拟邀请组织或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在华行程 等。直管社会组织应当于活动结束后 1 个 月内提交活动总结。 直管社会组织举办国际会议或其他重 大活动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的,应在活动 的报批材料中一并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批第五条 第(七)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 3 个月提 交申请。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执行合作 项目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活动目的、 开展方式、参与人员范围、合作方基本情 况等;在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 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必要性分析、分支(代 表)机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主要负责 人情况等;组织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 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的,申请内容主 要包括:出国(境)事由、目的、邀请单 位、出访人员、日程安排、停留时间、往 返路线和经费来源等。直管社会组织应当 于活动结束后 1 个月内提交总结报告。 直管社会组织开展上述活动的具体要 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报备类事项 第十三条 直管社会组织的下列事 项,应当履行报备程序: (一)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二)开展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 动; (三)设立经济实体; (四)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接受 单笔 50 万元以上、基金会接受单笔 500 万 元以上的境内捐赠; (五)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专 项基金;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备的事项。 第十四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备第十三 条第(一)项所列事项,应当于每年 1 月 底前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备第十三 条第(二)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 1 个月 提交活动方案,并于活动结束后 1 个月内 提交总结。在活动开展过程中,应当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