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重要事项 公司普通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情况 报告期内普通股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执行或调整情况 √适用口不适用 2015年5月18日,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以总股本319,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15元人民币(含 税),共计派发现金47,850万元。以上方案实施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利润分配经公 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完毕。 2015年5月18日,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草案)》,公司作为存续公司上市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原则、形式、现金分配的条件、时间间隔、比例、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和机制、利润分配政策变更机制进行了明确,相在决策程序完备 2015年5月18日,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 东回报规划》。1、未来三年股东回报具体方案为:(1)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将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任 意公积金以后,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2)公司在每 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预案,并交付股东大会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 监事和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2、公司利润分配的比例为: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具体为:(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 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预案,并交付股东大会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 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现金分红政策的专项说明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第五节 重要事项 一、公司普通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情况 报告期内普通股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执行或调整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2015年5月18日,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以总股本319,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15元人民币(含 税),共计派发现金47,850万元。以上方案实施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利润分配经公 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完毕。 2015年5月18日,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草案)》,公司作为存续公司上市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原则、形式、现金分配的条件、时间间隔、比例、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和机制、利润分配政策变更机制进行了明确,相在决策程序完备。 2015年5月18日,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 东回报规划》。1、未来三年股东回报具体方案为:(1)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将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任 意公积金以后,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2)公司在每 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预案,并交付股东大会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 监事和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2、公司利润分配的比例为: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具体为:(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 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预案,并交付股东大会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 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现金分红政策的专项说明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是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是
股票代码:300498 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其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 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与公司章程和分红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一致 √是口否口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 本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每10股送红股数(股) 每10股派息数(元)(含税) 每10股转增数(股) 分配预案的股本基数(股) 3,625,247,38 现金分红总额(元)(含税) 1,812,623,690.00 可分配利润(元) 11,387,388,307.00 现金分红占利润分配总额的比例 10000% 本次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的详细情况说明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3,625,247,38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 现金5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1,812,623,69000元。同时以资本公积(股票溢价)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 合计转增股本725,049,476股 公司近3年(包括本报告期)的普通股股利分配方案(预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预案)情况 1、公司201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 (1)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派方案为:以公司2013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3,190,000,000股为基数,每股 派发现金0.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15,950万元(含税)。 (2)吸收合并前,大华农以总股本534,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元人民币 (含税),共计派发现金16,020万元(含税) 2、公司2014年度权益分派预案为 (1)2014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以公司总股本3,19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 利0.10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31,900万元(含税
股票代码:300498 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 36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是 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是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其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 是 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透 明: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与公司章程和分红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一致 √ 是 □ 否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 本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每 10 股送红股数(股) 0 每 10 股派息数(元)(含税) 5 每 10 股转增数(股) 2 分配预案的股本基数(股) 3,625,247,380 现金分红总额(元)(含税) 1,812,623,690.00 可分配利润(元) 11,387,388,307.00 现金分红占利润分配总额的比例 100.00% 本次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的详细情况说明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3,625,247,38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现金 5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1,812,623,690.00 元。同时以资本公积(股票溢价)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 股, 合计转增股本 725,049,476 股。 公司近3年(包括本报告期)的普通股股利分配方案(预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预案)情况 1、公司201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 (1)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派方案为:以公司2013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3,190,000,000股为基数,每股 派发现金0.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15,950万元(含税)。 (2)吸收合并前,大华农以总股本534,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元人民币 (含税),共计派发现金16,020万元(含税)。 2、公司2014年度权益分派预案为: (1)2014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以公司总股本3,19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 利0.10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31,900万元(含税)
股票代码:300498 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 (2)公司以截至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3,19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1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47,850万元(含税) (3)吸收合并前,大华农以2014年12月31日其总股本534,888,26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 现金股利3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160,466,478.30元(含税)。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 以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3,625,247,38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5元(含税) 合计派发现金股利1,812,623,690.00元。同时以资本公积(股票溢价)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合计 转增股本725,049,476股,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近三年(包括本报告期)普通股现金分红情况表 单位:元 分红年度合并报表占合并报表中归属 现金分红金额(含中归属于上市公司于上市公司普通股以其他方式现金分以其他方式现金分 分红年度 税)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股东的净利润的比红的金额 红的比例 1,812,623,69006,205,366,55121 2921% 957,966,478.30 688,944845.37 3563% 2013年 31900006007042.57 5325% 公司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出普通股现金红利分配预案 口适用√不适用 、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1、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 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厦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口不适用 承诺来源 承诺方 承诺内容 承诺承诺履行情况 类型 时间期限 收购报告书或 权益变动报告不适用 书中所作承诺 担任董事、监股份|1、自温氏股份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三十六2015作出报告期内 资产重组时所事、高级管理流通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年11承诺公司前述股 作承诺 员的实际限制|接持有的温氏股份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月02时至|东均遵守该 控制人及持和自温氏股份回购本人持有的温氏股份本次发行前己发行日承诺项承诺,未
股票代码:300498 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 37 (2)公司以截至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3,19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1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47,850万元(含税)。 (3)吸收合并前,大华农以2014年12月31日其总股本534,888,26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 现金股利3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160,466,478.30元(含税)。 3、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 以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3,625,247,38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5元(含税), 合计派发现金股利1,812,623,690.00元。同时以资本公积(股票溢价)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合计 转增股本725,049,476股,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近三年(包括本报告期)普通股现金分红情况表 单位:元 分红年度 现金分红金额(含 税) 分红年度合并报表 中归属于上市公司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 润 占合并报表中归属 于上市公司普通股 股东的净利润的比 率 以其他方式现金分 红的金额 以其他方式现金分 红的比例 2015 年 1,812,623,690.00 6,205,366,551.21 29.21% 2014 年 957,966,478.30 2,688,944,845.37 35.63% 2013 年 319,700,000.00 600,377,042.57 53.25% 公司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出普通股现金红利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1、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 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承诺来源 承诺方 承诺 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 时间 承诺 期限 履行情况 收购报告书或 权益变动报告 书中所作承诺 不适用 资产重组时所 作承诺 担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实际 控制人及持 股份 流通 限制 和自 1、自温氏股份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温氏股份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温氏股份回购本人持有的温氏股份本次发行前已发行 2015 年 11 月 02 日 作出 承诺 时至 承诺 报告期内, 公司前述股 东均遵守该 项承诺,未
股票代码:300498 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 承诺承诺 承诺来源 承诺方 承诺内容 履行情况 类型 时间期限 的温氏家愿锁|的股份,对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温氏股份本 履行|出现违反承 族关系密切定的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 的情形。 家庭成员承诺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2、上述锁定期届满 后,在本人于温氏股份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所持有温氏股份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行买入温氏股份股份,或买入后 六个月内再行卖出温氏股份股份的,则所得收益归温 氏股份所有: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 的温氏股份股份。本人若在温氏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 六个月内(含第六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八个月(含第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 的温氏股份股份;本人若在温氏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含第七个月、第十二个月)之 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含第十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温氏股份股份。因温 股份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的温氏股份 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股份 未担任董事 流通|自温氏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 监事、高级管 报告期内 限制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温氏股份 理人员的实 015 公司前述股 和自本次发行前己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温氏股份回购本人 际控制人及 年11 东均遵守该 愿锁持有的温氏股份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对于本人 持股的温氏 月02 定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温氏股份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 项承诺,未 家族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承诺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 出现违反 的情形 售承锁定期的约定 员承诺 自温氏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温氏股份本 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温氏股份回购本人持 有的温氏股份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对于本人直 股份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温氏股份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 承诺报告期内 担任董事、监流通|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 事、高级管理限制|定期的约定。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于温氏股份 015作出公司前述股 年11时至东均遵守该 人员的非实和自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温氏股 月02承诺项承诺,未 际控制人承愿锁份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行 日履行出现违反承 定的买入温氏股份股份,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温氏 完毕|诺的情形 承诺股份股份的,则所得收益归温氏股份所有。在本人离 职后半年内,本人承诺将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温氏股 份股份。本人若在温氏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 (含第六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 月(含第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温氏股
股票代码:300498 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 38 承诺来源 承诺方 承诺 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 时间 承诺 期限 履行情况 股的温氏家 族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 承诺 愿锁 定的 承诺 的股份,对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温氏股份本 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 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2、上述锁定期届满 后,在本人于温氏股份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所持有温氏股份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行买入温氏股份股份,或买入后 六个月内再行卖出温氏股份股份的,则所得收益归温 氏股份所有;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 的温氏股份股份。本人若在温氏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 六个月内(含第六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八个月(含第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 的温氏股份股份;本人若在温氏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含第七个月、第十二个月)之 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含第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温氏股份股份。因温 氏股份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的温氏股份 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履行 完毕 出现违反承 诺的情形。 未担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实 际控制人及 持股的温氏 家族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 员承诺 股份 流通 限制 和自 愿锁 定的 承诺 售承 诺 自温氏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温氏股份 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温氏股份回购本人 持有的温氏股份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对于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温氏股份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 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 锁定期的约定。 2015 年 11 月 02 日 2015 年 11 月2日 至 2018 年 11 月2日 报告期内, 公司前述股 东均遵守该 项承诺,未 出现违反承 诺的情形。 担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非实 际控制人承 诺 股份 流通 限制 和自 愿锁 定的 承诺 自温氏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温氏股份本 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温氏股份回购本人持 有的温氏股份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对于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温氏股份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 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 定期的约定。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于温氏股份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温氏股 份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行 买入温氏股份股份,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温氏 股份股份的,则所得收益归温氏股份所有。在本人离 职后半年内,本人承诺将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温氏股 份股份。本人若在温氏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含第六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 月(含第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温氏股 2015 年 11 月 02 日 承诺 作出 时至 承诺 履行 完毕 报告期内, 公司前述股 东均遵守该 项承诺,未 出现违反承 诺的情形
股票代码:300498 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 承诺来源 承诺方\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承诺履行情况 时间期限 份股份本人若在温氏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 第十二个月(含第七个月、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含第十二个月) 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温氏股份股份。因温氏股份进 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的温氏股份股份发生 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015报告期内 股份 共它股东的通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205年1公司前述股 锁定安排限制同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年)2日东均遵守该 的承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月022016项承诺,未 /诺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年11出现违反承 月2日诺的情形。 氏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温鹏程、 温志芬、严居然、温均生、黎沃灿、黄松德、温小琼、 居能、温耀光、谢应林、黄伯昌、伍政维、傅明亮 罗旭芳、陈峰、何维光、叶京华、梅锦方)承诺:自 氏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因本次吸收合 并温氏股份所公开发行的股份(如有),也不由温氏股 份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2、曾担任大华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温均生、陈瑞爱、温鹏 温志芬、严居然、温小琼、黄松德、黎沃灿、梁 汤钦、方炳虎、黄保松、张其武、王阿明、蒋 股份荣金、练炳洲)承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 承诺报告期内 流通间接所持有的大华农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0体作出公司前述股 共它股份锁限制内出售大华农股份总数占其所直接成间接持有股份总1同时至你均遵守该 月02承诺项承诺,未 愿锁诺:自温氏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其直 履行|出现违反承 定的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因本次吸收合并温氏股份所公开发 完毕|诺的情形 承诺|行的股份,自温氏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后的十 月内出售股份总数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因本 次吸收合并温氏股份所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不 超过50%:3、上述承诺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梁 焕珍、刘容娇、刘金发、伍翠珍、伍新发、伍时贤、 孙芬、冯小兰、黄菲、陈健兴、陈健雄、谭飞燕、黎 汝肇、黎洪灿、陈丽华、谭海燕、黎三妹、梁菊英 曾树华)在大华农上市时承诺其所持股份的锁定期与 对应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锁定期 一致,则吸收合并实施后,该等人员所持有的因本次 吸收合并温氏股份所公开发行的股份将与其所对应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锁定期继续保
股票代码:300498 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 39 承诺来源 承诺方 承诺 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 时间 承诺 期限 履行情况 份股份;本人若在温氏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 第十二个月(含第七个月、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含第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温氏股份股份。因温氏股份进 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的温氏股份股份发生 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其它股东的 锁定安排 股份 流通 限制 的承 诺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015 年 11 月 02 日 2015 年 11 月2日 -2016 年 11 月2日 报告期内, 公司前述股 东均遵守该 项承诺,未 出现违反承 诺的情形。 其它股份锁 定的承诺 股份 流通 限制 和自 愿锁 定的 承诺 1、温氏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温鹏程、 温志芬、严居然、温均生、黎沃灿、黄松德、温小琼、 严居能、温耀光、谢应林、黄伯昌、伍政维、傅明亮、 罗旭芳、陈峰、何维光、叶京华、梅锦方)承诺:自 温氏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因本次吸收合 并温氏股份所公开发行的股份(如有),也不由温氏股 份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2、曾担任大华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温均生、陈瑞爱、温鹏 程、温志芬、严居然、温小琼、黄松德、黎沃灿、梁 志雄、汤钦、方炳虎、黄保松、张其武、王阿明、蒋 荣金、练炳洲)承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 间接所持有的大华农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 内出售大华农股份总数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 数的比例不超过 50%。吸收合并实施后,该等人员承 诺:自温氏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其直 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因本次吸收合并温氏股份所公开发 行的股份,自温氏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后的十 二个月内出售股份总数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因本 次吸收合并温氏股份所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不 超过 50%;3、上述承诺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梁 焕珍、刘容娇、刘金发、伍翠珍、伍新发、伍时贤、 孙芬、冯小兰、黄菲、陈健兴、陈健雄、谭飞燕、黎 汝肇、黎洪灿、陈丽华、谭海燕、黎三妹、梁菊英、 曾树华)在大华农上市时承诺其所持股份的锁定期与 对应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锁定期 一致,则吸收合并实施后,该等人员所持有的因本次 吸收合并温氏股份所公开发行的股份将与其所对应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锁定期继续保 2015 年 11 月 02 日 承诺 作出 时至 承诺 履行 完毕 报告期内, 公司前述股 东均遵守该 项承诺,未 出现违反承 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