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讨型课程《应用伦理学》 大学生课题调硏报告 行文准则,又是奴隶主阶级最基本的道德信条。除此以外,儒家经典论语曰:“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 中矣。”这一经典论断更成为亲亲相隐制度的理论渊源。儒家代表人物的思想,反映了春秋战国时代人们对于亲 亲相隐问题的最初认识,同时也赋予了亲亲相隐伦理上最初的正当性。但是,亲属之间容隐的范围较小,只限 于父子:同时,只属于道德层面的约束,并未上升到法律层面 真正上升到法律层面,是从西汉汉宣帝开始。《汉书宣帝纪》记载: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 母,皆毋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以廷尉以闻。亲属之间的容隐范围从父子扩大到 祖孙三代。至唐朝时,唐律关于亲亲相隐的规定形成了一个完备的规范系统。唐朝的《名例律》中规定:“诸同 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 勿论,及漏露其事摘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逆以上者,不用此律。”扩大到同居 相为隐的程度。宋代继续沿用唐律的基本思想,而元律也基本沿袭唐宋律,没有新的发展。明朝的《大明律》 在元律基础上扩充了可以相互容隐的范围,将妻之父母、女婿也涵括于内。 虽然近代以来,我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学思潮受西方的影响,进行了根本性和彻底性的变革和转型。但是 从清朝开始到1928、1935《中华民国刑法》《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都还保留了亲亲相隐性质的内容,规定了 行为人为庇护亲属而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放纵或便利亲属逃脱、为亲属利益而伪证及诬告、为亲属顶替自首 或顶替受刑、为亲属销赃匿赃等行为不罚或减轻处罚以及亲属间享有拒绝作证权和不得强迫亲属间作证 而现今法律并没有给更多的空间给亲属之间的容隐,更多的是一种鼓励亲属之间的举报犯罪。但是现代 法治的基础主体是人,而人的基本属性即为人性,所以,衡量法制现代化最根本的标准是法律能够保障人性的 健康发展。作为现代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以实现刑法的现代化,就必须以满足人性的基本需求作为刑事立 法和司法的基本价值目标。亲亲相隐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而得以存在和延续几千年,其根本的理由和基础就是它 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满足人性的根本需求。这种需求体现在法律上就是不能强人所难,进一步体现在刑法上 就是追究刑事责任时行为人应当具备期待可能性。 关于大义灭亲 大义灭亲原指为君臣大义而断绝父子私情,后指为维护公义而舍弃亲情血缘关系。典故最早出于《左转》。 说的是卫国大臣石碏,派家臣到陈国杀死自己儿子石厚,以惩处其为虎作伥,祸害百姓的故事。石碏之举,史 学家左丘明记之,卫民传颂至今。然后多种故事见诸于世间。在古代,大义灭亲并不是受人追捧的,人与人之 间更多的是一种尊重人性和伦理亲情的态度。在现代,虽不时有大义灭亲的报道见诸于报端,但是结局总令人 辛酸。 小组研究方式、资料来源、问卷 小组采用问卷调査方式,问卷采取不记名,随机抽样的方式对同上核心课程的同学进行了调查,并最终 统计结合图表进行分析。其中主流观点来自于万方数据库、百度、天涯论坛等多种网络媒体,更有案例、图片、 视频为证。 案例: 成都有名冯姓男士,举报弟弟杀人,后来难以承受情与法的双重压力,在分别给父母、子女、朋友和警 方留下四封一书后上吊自杀 2003年,河南农村少年张鸿雁为了筹集哥哥上大学的费用而偷窃了舍友4万元。在警方的动员下,张鸿 雁的哥哥将张骗到其住处,致使张被抓获。此行为遭到舆论强烈质疑。其弟刑满释放后,坚决不原谅哥哥。 09年9月17日,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沈老翁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因是沈老翁患有精神病的儿子经常对自己和其他村民实施伤害,70岁的老人一怒之下大义灭亲,将儿子打死 为村民“除害”。结果,将自己送进了监狱的大门。 4.满文军与夫人的大义灭亲一起的思考 谈“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 每当打开自己的空间,那首《懂你》便回响在我的耳畔:把爱全给了我把世界给了我,从此不知你心中 苦与乐……是他的歌声,让我从小就懂得了亲情的博爱与伟大,然而,当我在暑假看到这则案例的时候,当时 就不由得从心里对他感到一些遗憾。“她是你的妻子,难道你就忍心对你的妻子进行指证吗?就能如此大义灭 亲?”在这两个多月的法制史学习之后,我终于在书上找到了这个问题的答案一一亲亲相隐原则。 还是先从这则案例说起,简单说明下缘由经过:满文军妻子李俐容留吸毒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其中对于 李莉吸食K粉和容留吸毒人员一事,她予以了否认。因此,检察官宣读了一个人的证词,当她听到这则证词, 法官询问她是否有异议时,她已泪流满面……“满文军说的不是事实!” 这便是满文军所指证:“聚会是妻子提前半个多月组织的。他到场后,亲眼看到妻子和其他两个人一起 在吸食K粉。” 1论“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赵文艳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第4卷第三期 论亲亲相隐在现代刑法中的合理价值王爱鲜信阳师范学院学报第27卷第6期 博学而笃志切问而近思
研讨型课程《应用伦理学》 大学生课题调研报告 博学而笃志 切问而近思 16 行文准则,又是奴隶主阶级最基本的道德信条。 1 除此以外,儒家经典论语曰:“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 中矣。”这一经典论断更成为亲亲相隐制度的理论渊源。儒家代表人物的思想,反映了春秋战国时代人们对于亲 亲相隐问题的最初认识,同时也赋予了亲亲相隐伦理上最初的正当性。但是,亲属之间容隐的范围较小,只限 于父子;同时,只属于道德层面的约束,并未上升到法律层面。 真正上升到法律层面,是从西汉汉宣帝开始。《汉书宣帝纪》记载: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 母,皆毋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以廷尉以闻。亲属之间的容隐范围从父子扩大到 祖孙三代。至唐朝时,唐律关于亲亲相隐的规定形成了一个完备的规范系统。唐朝的《名例律》中规定:“诸同 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 勿论,及漏露其事摘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逆以上者,不用此律。”扩大到同居 相为隐的程度。宋代继续沿用唐律的基本思想,而元律也基本沿袭唐宋律,没有新的发展。明朝的《大明律》 在元律基础上扩充了可以相互容隐的范围,将妻之父母、女婿也涵括于内。 虽然近代以来,我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学思潮受西方的影响,进行了根本性和彻底性的变革和转型。但是 从清朝开始到 1928、1935《中华民国刑法》《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都还保留了亲亲相隐性质的内容,规定了 行为人为庇护亲属而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放纵或便利亲属逃脱、为亲属利益而伪证及诬告、为亲属顶替自首 或顶替受刑、为亲属销赃匿赃等行为不罚或减轻处罚以及亲属间享有拒绝作证权和不得强迫亲属间作证。 2 而现今法律并没有给更多的空间给亲属之间的容隐,更多的是一种鼓励亲属之间的举报犯罪。但是现代 法治的基础主体是人,而人的基本属性即为人性,所以,衡量法制现代化最根本的标准是法律能够保障人性的 健康发展。作为现代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以实现刑法的现代化,就必须以满足人性的基本需求作为刑事立 法和司法的基本价值目标。亲亲相隐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而得以存在和延续几千年,其根本的理由和基础就是它 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满足人性的根本需求。这种需求体现在法律上就是不能强人所难,进一步体现在刑法上, 就是追究刑事责任时行为人应当具备期待可能性。 关于大义灭亲 大义灭亲原指为君臣大义而断绝父子私情,后指为维护公义而舍弃亲情血缘关系。典故最早出于《左转》。 说的是卫国大臣石碏,派家臣到陈国杀死自己儿子石厚,以惩处其为虎作伥,祸害百姓的故事。石碏之举,史 学家左丘明记之,卫民传颂至今。然后多种故事见诸于世间。在古代,大义灭亲并不是受人追捧的,人与人之 间更多的是一种尊重人性和伦理亲情的态度。在现代,虽不时有大义灭亲的报道见诸于报端,但是结局总令人 辛酸。 小组研究方式、资料来源、问卷 小组采用问卷调查方式,问卷采取不记名,随机抽样的方式对同上核心课程的同学进行了调查,并最终 统计结合图表进行分析。其中主流观点来自于万方数据库、百度、天涯论坛等多种网络媒体,更有案例、图片、 视频为证。案例: 成都有名冯姓男士,举报弟弟杀人,后来难以承受情与法的双重压力,在分别给父母、子女、朋友和警 方留下四封一书后上吊自杀。 2003 年,河南农村少年张鸿雁为了筹集哥哥上大学的费用而偷窃了舍友 4 万元。在警方的动员下,张鸿 雁的哥哥将张骗到其住处,致使张被抓获。此行为遭到舆论强烈质疑。其弟刑满释放后,坚决不原谅哥哥。 09 年 9 月 17 日,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沈老翁有期徒刑 3 年,缓刑 5 年。 起因是沈老翁患有精神病的儿子经常对自己和其他村民实施伤害,70 岁的老人一怒之下大义灭亲,将儿子打死 为村民“除害”。结果,将自己送进了监狱的大门。 4.满文军与夫人的大义灭亲一起的思考 谈“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 每当打开自己的空间,那首《懂你》便回响在我的耳畔:把爱全给了我把世界给了我,从此不知你心中 苦与乐……是他的歌声,让我从小就懂得了亲情的博爱与伟大,然而,当我在暑假看到这则案例的时候,当时 就不由得从心里对他感到一些遗憾。“她是你的妻子,难道你就忍心对你的妻子进行指证吗?就能如此大义灭 亲?”在这两个多月的法制史学习之后,我终于在书上找到了这个问题的答案——亲亲相隐原则。 还是先从这则案例说起,简单说明下缘由经过:满文军妻子李俐容留吸毒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其中对于 李莉吸食 K 粉和容留吸毒人员一事,她予以了否认。因此,检察官宣读了一个人的证词,当她听到这则证词, 法官询问她是否有异议时,她已泪流满面……“满文军说的不是事实!” 这便是满文军所指证:“聚会是妻子提前半个多月组织的。他到场后,亲眼看到妻子和其他两个人一起 在吸食 K 粉。” 1 论“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 赵文艳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 第 4 卷第三期 2 论亲亲相隐在现代刑法中的合理价值 王爱鲜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 第 27 卷第 6 期
研讨型课程《应用伦理学》 大学生课题调研报告 大义灭亲”是一个中性偏褒义词。这个词用来形容他的这种做法还是比较适当的。因为在法律上,他 的做法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任何异议,并且他坚持了正义,说出了事实真相。但是,为什么在我看到这条 消息后会对他突然产生一种心里落差,为什么当人们了解到这条消息之后,更多的是对他妻子的同情而不是对 满文军维护法律公平正义而竖起大拇指,更有甚者对他投出鄙夷的目光? 我想,这并不是法律程序上的问题,根本原因在于中国两千多年来中国传统文化所体现出来的法理上 这便是天理,人情,国法。凡事都要讲天理,天理又是什么,我认为是中国社会两千多年来所形成的一个道德 标准。因此,具体到每个人身上,都会有着这种向善的人性。因此,便想到了电视剧上经常出现的“法外开恩” 情节。这些都是天理和人情作用的体现。对于国法,虽然俗话说的好“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把家规和国法 的相提并论,我认为是不妥当的。家规,体现的更多的应该是人情。因此,国法更应当注重这一点。在如今的 法律判决中,也有很多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从轻处罚的情节,这便是天理和人情在起作用的表现。 满文军指控妻子吸毒这件案子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非议,便是违背了天理和人情的体现。俗话说“法犹 可恕,天理难容。”从古到今的家庭观念均是如此: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作为一个丈夫,他是家庭的顶梁柱 是妻子的避风港。因此,作为一名丈夫所应该尽到的责任,关键一项便是保护好妻子,和妻子有福同享,有难 同当。个人认为,从人情这个角度看,满文军他并没有做到这一点,在做人的道义上是说不过去的。或许,这 便是大家同情他的妻子,而对他投出鄙夷目光的原因吧 南宋大理学家朱熹在《大学章句》中一句为概括出一句经典名言为我们所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因 此,修身齐家才是治国平天下的基础,我想,当他妻子一年之后释放之时,他应如何面对?或许,只有分手才 是最好的办法。他的做法的确违背了人心中对家庭观的普遍看法,在中华法系两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这种道德 观念是一定会得到法律支持的。但如今,即使没有了法律上的支持,但仍会在社会舆论中起到巨大的作用。这 种传统文化是新中国法制发展60年来所抗拒不了的。 而现如今中国的法律制度却在此方面与传统道德文化背道而驰。其实我明白,在中国古代,是有这种制 度的。最早在孔老夫子的《论语》中子为父隐的故事便是“亲亲相隐”原则的体现,从最早汉朝汉宣帝诏书以 法律形式明确了“亲亲相隐”这一制度,直到民国,这一制度都沿袭了下来。然而为什么没有得到延续?我想, 一个主要的原因,是新中国成立后,出于法的本质特征之一的阶级性,阶级立场越来越受到重视,为了司法上 的绝对公平与清正廉洁,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以此来替代亲情人伦,夫妻之间相互揭发互相划清界限以防对个人 造成不利的现象,在思想觉悟阶级信仰面前,人类基本的亲情不仅仅从法律制度上被压制,更从精神信仰上被 扭曲,亲属间的告密揭发,以阶级立场的形式,被思想信仰所强迫要求着。所以,废除“亲亲相隐”法律制度, 出现“大义灭亲”的现象也就顺理成章了 放眼世界一看吧。在世界大多数国家,“亲亲相隐”制度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西方的三大法系:大陆法 系、英美法系和前苏联社会主义国家法系,还有东亚法系,韩国、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等,都规定了类似的容 忍制度。西方法律对此类规定的立法基础在于尊重个人权利和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防止司法专橫而伤害人们 的感情。一个案例非常充分的说明了这一点:受聘于澳大利亚培养出波波夫等世界的游泳神奇教练图雷斯基 因为被发现在家中窝藏兴奋剂被法院传讯,这需要他妻子的证词证实。但澳大利亚法律规定,如果证词会对婚 姻关系造成损害,则不被采信。于是,法庭宣布图雷斯基无罪 国内外同样的案例,不同的结果。让我不由得对中国法制的发展产生了些许思考:确实,从公权力做事 的方便来看,保留这样的制度,不承认“亲亲相隐”有很大的好处,方便破案方便司法。至今“禁止亲亲相隐 的法律依然延续最大的理由,实际就是没有了它们,我们的司法机关或许就不知道怎么破案断案了。但是,这 样的制度却是以牺牲人性为沉重代价的 很多人觉得,法治就是详细的严酷的法律。但是,比法律制度条文更重要的是法理,法根据什么东西产 生,为谁服务,如何来规范制约现实社会中人的活动,这些都是比条文更重要的东西。法的基础是人,是人性 否认“亲亲相隐”原则的法律,违背天理人伦的东西,只能是专制人治爱好者的产物。法理课上对法律的局限 性其中就有一条:法律追求行为模式上的平等。追求的是“行为模式” 面,。战许古人在制定“亲亲相隐”原则之时更多考虑的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社会安定和发展生产等诸多方 的理解和对人的关怀,否则法律很可能违反人的本性而成为恶法。亲情、家庭是人类感情的皈依和社会关系的 基础。如果法律为了实现个别正义而不惜伤害亲属之间至真的感情,甚至制裁这种感情,则这有违法律保护社 会的本意。 孟德斯鸠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为保存风纪,反而破坏人性:须知人性却是风纪之源泉。”如果在家 庭关系中,用法律强迫出卖和揭私,则使人际之间关系便会变得毫无信任之感。在如今现实生活中,满文军案 是最好的证明。如果法律予以制裁,亲属间的背叛极可能导致犯罪分子心灵的绝望,并且很容易造成恶性循 环。而我认为,一个充满信任和温情的家庭的存在,才会从根本上减少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从而达到完善社 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目的。 我是非常赞同孟德斯鸠的那句话的。真正希望中国法制的发展能够多一些人性化,不要以损害亲情为代 价来换取法律的权威性,公平性。这样是对中国法制发展非常不利的 以上,文章是摘自普通人的一篇博客。尽管较多个人观点,但仍能让人看出其独立成熟的思考过程 对于这些案例的分析,我们总体认为,现代人大义灭亲有两个前提,一个后果。 博学而笃志切问而近思
研讨型课程《应用伦理学》 大学生课题调研报告 博学而笃志 切问而近思 17 “大义灭亲”是一个中性偏褒义词。这个词用来形容他的这种做法还是比较适当的。因为在法律上,他 的做法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任何异议,并且他坚持了正义,说出了事实真相。但是,为什么在我看到这条 消息后会对他突然产生一种心里落差,为什么当人们了解到这条消息之后,更多的是对他妻子的同情而不是对 满文军维护法律公平正义而竖起大拇指,更有甚者对他投出鄙夷的目光? 我想,这并不是法律程序上的问题,根本原因在于中国两千多年来中国传统文化所体现出来的法理上。 这便是天理,人情,国法。凡事都要讲天理,天理又是什么,我认为是中国社会两千多年来所形成的一个道德 标准。因此,具体到每个人身上,都会有着这种向善的人性。因此,便想到了电视剧上经常出现的“法外开恩” 情节。这些都是天理和人情作用的体现。对于国法,虽然俗话说的好“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把家规和国法 的相提并论,我认为是不妥当的。家规,体现的更多的应该是人情。因此,国法更应当注重这一点。在如今的 法律判决中,也有很多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从轻处罚的情节,这便是天理和人情在起作用的表现。 满文军指控妻子吸毒这件案子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非议,便是违背了天理和人情的体现。俗话说“法犹 可恕,天理难容。”从古到今的家庭观念均是如此: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作为一个丈夫,他是家庭的顶梁柱, 是妻子的避风港。因此,作为一名丈夫所应该尽到的责任,关键一项便是保护好妻子,和妻子有福同享,有难 同当。个人认为,从人情这个角度看,满文军他并没有做到这一点,在做人的道义上是说不过去的。或许,这 便是大家同情他的妻子,而对他投出鄙夷目光的原因吧。 南宋大理学家朱熹在《大学章句》中一句为概括出一句经典名言为我们所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因 此,修身齐家才是治国平天下的基础,我想,当他妻子一年之后释放之时,他应如何面对?或许,只有分手才 是最好的办法。他的做法的确违背了人心中对家庭观的普遍看法,在中华法系两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这种道德 观念是一定会得到法律支持的。但如今,即使没有了法律上的支持,但仍会在社会舆论中起到巨大的作用。这 种传统文化是新中国法制发展 60 年来所抗拒不了的。 而现如今中国的法律制度却在此方面与传统道德文化背道而驰。其实我明白,在中国古代,是有这种制 度的。最早在孔老夫子的《论语》中子为父隐的故事便是“亲亲相隐”原则的体现,从最早汉朝汉宣帝诏书以 法律形式明确了“亲亲相隐”这一制度,直到民国,这一制度都沿袭了下来。然而为什么没有得到延续?我想, 一个主要的原因,是新中国成立后,出于法的本质特征之一的阶级性,阶级立场越来越受到重视,为了司法上 的绝对公平与清正廉洁,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以此来替代亲情人伦,夫妻之间相互揭发互相划清界限以防对个人 造成不利的现象,在思想觉悟阶级信仰面前,人类基本的亲情不仅仅从法律制度上被压制,更从精神信仰上被 扭曲,亲属间的告密揭发,以阶级立场的形式,被思想信仰所强迫要求着。所以,废除“亲亲相隐”法律制度, 出现“大义灭亲”的现象也就顺理成章了。 放眼世界一看吧。在世界大多数国家,“亲亲相隐”制度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西方的三大法系:大陆法 系、英美法系和前苏联社会主义国家法系,还有东亚法系,韩国、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等,都规定了类似的容 忍制度。西方法律对此类规定的立法基础在于尊重个人权利和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防止司法专横而伤害人们 的感情。一个案例非常充分的说明了这一点:受聘于澳大利亚培养出波波夫等世界的游泳神奇教练图雷斯基, 因为被发现在家中窝藏兴奋剂被法院传讯,这需要他妻子的证词证实。但澳大利亚法律规定,如果证词会对婚 姻关系造成损害,则不被采信。于是,法庭宣布图雷斯基无罪。 国内外同样的案例,不同的结果。让我不由得对中国法制的发展产生了些许思考:确实,从公权力做事 的方便来看,保留这样的制度,不承认“亲亲相隐”有很大的好处,方便破案方便司法。至今“禁止亲亲相隐” 的法律依然延续最大的理由,实际就是没有了它们,我们的司法机关或许就不知道怎么破案断案了。但是,这 样的制度却是以牺牲人性为沉重代价的。 很多人觉得,法治就是详细的严酷的法律。但是,比法律制度条文更重要的是法理,法根据什么东西产 生,为谁服务,如何来规范制约现实社会中人的活动,这些都是比条文更重要的东西。法的基础是人,是人性, 否认“亲亲相隐”原则的法律,违背天理人伦的东西,只能是专制人治爱好者的产物。法理课上对法律的局限 性其中就有一条:法律追求行为模式上的平等。追求的是“行为模式”。 或许古人在制定“亲亲相隐”原则之时更多考虑的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社会安定和发展生产等诸多方 面,他们没有考虑过多关于关怀人性的问题。然而现如今,法律在规范人类行为活动时,首先应当基于对人性 的理解和对人的关怀,否则法律很可能违反人的本性而成为恶法。亲情、家庭是人类感情的皈依和社会关系的 基础。如果法律为了实现个别正义而不惜伤害亲属之间至真的感情,甚至制裁这种感情,则这有违法律保护社 会的本意。 孟德斯鸠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为保存风纪,反而破坏人性;须知人性却是风纪之源泉。”如果在家 庭关系中,用法律强迫出卖和揭私,则使人际之间关系便会变得毫无信任之感。在如今现实生活中,满文军案 便是最好的证明。如果法律予以制裁,亲属间的背叛极可能导致犯罪分子心灵的绝望,并且很容易造成恶性循 环。而我认为,一个充满信任和温情的家庭的存在,才会从根本上减少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从而达到完善社 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目的。 我是非常赞同孟德斯鸠的那句话的。真正希望中国法制的发展能够多一些人性化,不要以损害亲情为代 价来换取法律的权威性,公平性。这样是对中国法制发展非常不利的。 以上,文章是摘自普通人的一篇博客。尽管较多个人观点,但仍能让人看出其独立成熟的思考过程。 对于这些案例的分析,我们总体认为,现代人大义灭亲有两个前提,一个后果
研讨型课程《应用伦理学》 大学生课题调研报告 两个前提是:一、与家人或者配偶的关系破灭, 于保护家人的目的,去努力尝试着促进亲人改正 错误 一个后果就是:几乎所有的因和谐或者不和谐的家庭关系导致的大义灭亲,最终都使大义灭亲的人自尝 了苦果。不管是将患有精神疾病的儿子打死的老汉,还是将偷钱的弟弟送进监狱的张哥哥,还是因为家庭关系 本就破灭的各种举报贪污犯罪的案件。 我们都不难从这些事实的背后,发现血淋淋的结局 既然结局这样,我们何苦还要如此选择。 从边沁的功利主义的角度出发,我们也不该选择这样一种举报的方式。更何况从道德,从传统的伦理和 价值观出发呢?维护法律就一定要以牺牲亲情、爱情甚至生命为代价吗?如果是这样,这个结果未免太过残酷 报告分析 结合我们对这一问题的基本看法,以及我们试图知道去了解大学生对这一问题的看法,我们制作了简易 的问卷,对同上通时选修课的250名同学做了抽样调查,回收有效问卷192份。问卷包括以下一些基本问题: 调查人身份、调查人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度、调査人对和本问题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以及调查人对这一问 题的主观看法 关于调查人身份 按年级,大一、大二、大三、大四比分别为81:98:10:1,男女比为97:93,理工科与人文类分别 为100:92。从整体上看,除了年级比分布不均之外,男女比、文理科之比均叫正常,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代表 调查人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度 3最近一年,您有听说或者看到过关 于大义灭亲的报道? 60 20 0 有 没有 不清楚 13在多数情况下,亲亲相隐都是不 对的吗? 不清楚 43 否 38% 博学而笃志切问而近思
研讨型课程《应用伦理学》 大学生课题调研报告 博学而笃志 切问而近思 18 两个前提是:一、与家人或者配偶的关系破灭,二、处于保护家人的目的,去努力尝试着促进亲人改正 错误。 一个后果就是:几乎所有的因和谐或者不和谐的家庭关系导致的大义灭亲,最终都使大义灭亲的人自尝 了苦果。不管是将患有精神疾病的儿子打死的老汉,还是将偷钱的弟弟送进监狱的张哥哥,还是因为家庭关系 本就破灭的各种举报贪污犯罪的案件。 我们都不难从这些事实的背后,发现血淋淋的结局。 既然结局这样,我们何苦还要如此选择。 从边沁的功利主义的角度出发,我们也不该选择这样一种举报的方式。更何况从道德,从传统的伦理和 价值观出发呢?维护法律就一定要以牺牲亲情、爱情甚至生命为代价吗?如果是这样,这个结果未免太过残酷。 报告分析 结合我们对这一问题的基本看法,以及我们试图知道去了解大学生对这一问题的看法,我们制作了简易 的问卷,对同上通时选修课的 250 名同学做了抽样调查,回收有效问卷 192 份。问卷包括以下一些基本问题: 调查人身份、调查人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度、调查人对和本问题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以及调查人对这一问 题的主观看法。 关于调查人身份 按年级,大一、大二、大三、大四比分别为 81:98:10:1,男女比为 97:93,理工科与人文类分别 为 100:92。从整体上看,除了年级比分布不均之外,男女比、文理科之比均叫正常,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代表 性。 调查人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度
研讨型课程《应用伦理学》 大学生课题调研报告 首先,在题1.3,题14,题2,题3中,我们查看了大家对这一问题 的关注度。占70%的人,对这一个问题表示关注过少、或者并未关注到。 从一定程度上,既反映了现代大学生对报刊杂志的阅览减少,同时也反 映出了大义灭亲这类现象在社会生活中被报道的比例较少或者事情本身 发生的频率减少。 其次,在“大义灭亲”和“亲亲相隐”的选择上,仅37%的人认为大 义灭亲的举动是值得提倡的,43%的人认为亲亲相隐是在大多数情况下 总是不对的。由此,我们不难发现,在大多数人的价值观中,亲亲相隐 更成为一种普世价值,更为大家所认可。 最后,在亲亲相隐这一前提下,对包庇亲人犯罪的人,也超过半数以 上的同学表示出理解,认为此不应该判刑。这与现实法律案例中大多数 法官的判罚观点有着巨大差距 14大义灭亲的举动值得提倡吗? 是否 43% ■不清楚 2您觉得包庇亲属的罪行,应该被判 刑吗? 不知道 应该 不应该 博学而笃志切问而近思
研讨型课程《应用伦理学》 大学生课题调研报告 博学而笃志 切问而近思 19 首先,在题 1.3,题 1.4,题 2,题 3 中,我们查看了大家对这一问题 的关注度。占 70%的人,对这一个问题表示关注过少、或者并未关注到。 从一定程度上,既反映了现代大学生对报刊杂志的阅览减少,同时也反 映出了大义灭亲这类现象在社会生活中被报道的比例较少或者事情本身 发生的频率减少。 其次,在“大义灭亲”和“亲亲相隐”的选择上,仅 37%的人认为大 义灭亲的举动是值得提倡的,43%的人认为亲亲相隐是在大多数情况下 总是不对的。由此,我们不难发现,在大多数人的价值观中,亲亲相隐 更成为一种普世价值,更为大家所认可。 最后,在亲亲相隐这一前提下,对包庇亲人犯罪的人,也超过半数以 上的同学表示出理解,认为此不应该判刑。这与现实法律案例中大多数 法官的判罚观点有着巨大差距
研讨型课程《应用伦理学》 大学生课题调硏报告 调查人对此问题的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 11在我国,亲属享有出庭作证的豁 在本问题中,在我国法律上亲 免权吗? 属是没有出庭作证的豁免权的。 所以,真正回答正确的同学只占 了19%,表明和此问题相关的法 律常识并没有得到广泛的普及 大家对此问题的了解程度不高。 不清楚 54% 19% 调查人对大义灭亲的相关看法 4如果有人做出大义灭亲的举动 和大义灭亲相关的问题分别是题4、题5 ,您对他持坫么态度? 题6、题7。在四个问题中,我们考察了对待 这个问题个人的主观判断,对原因的分析 对比了对他人违法行为的观点与他人举报自 己违法行文的不同主观感受 首先,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对大义灭 亲的行为不是特别理解和支持。并没有达到 种特别推崇的高度,成为大家都认可的价 值观。同时,占40%的人都认为,人们选择 大义灭亲,更是从亲情伦理、家庭的和谐角 度出发,我们考虑更多的不是维护去维护法 5在大多数情况下,您认为人们律公平与正义,而是更多的去保护家人 选择大义灭亲行为的原因是? 再次,关于得知亲人违法,我们的选择可 能是什么的时候?有25%的人选择,犹豫再 AR 三后举报,43%对人选择暂时隐瞒以待观察 仅有17%的人选择坚决举报。由此,我们不 难发现,在亲情、家庭与法律之间,我们更 隹护社挽敦亲害怕隐其他 多的是考虑人性的角度出发,去选择隐瞒使 平人,避而不报 家人不被惩罚。由此,既然大多数人的价值 与正义免再错产生的 观都是从伦理上的考量,法律为什么不能接 下去不良 受人们的这一价值观,而要刻意去鼓励人们 大义灭亲,通过大义灭亲达到减刑这一不合 理的目的呢?难道,中国的司法案件的侦破 6如果当您得知您的亲人有违法 定要靠出卖家人来达到吗?正如一个人所 行为,您可能会做出什么选择 说,当出卖家人之后,一方面大义灭亲者 会在内心煎熬,会在阳光下心悸,会在 决举报静夜里长叹:;另一方面,被亲人灭了亲 情的人,将会对人间的一切真情嗤之以 不报 鼻,并发出冷漠的嘲笑。如果在一个社 犹豫再三 会中人们连自己的父母、子女、至交都 暂时隐瞒 后举报 25% 不敢或不能相信,那么这是一个怎样的 以待观察 社会?又有多少人愿意在这样的社会 生存或生活? 博学而笃志
研讨型课程《应用伦理学》 大学生课题调研报告 博学而笃志 切问而近思 20 调查人对此问题的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 调查人对大义灭亲的相关看法 在本问题中,在我国法律上亲 属是没有出庭作证的豁免权的。 所以,真正回答正确的同学只占 了 19%,表明和此问题相关的法 律常识并没有得到广泛的普及, 大家对此问题的了解程度不高。 和大义灭亲相关的问题分别是题 4、题 5、 题 6、题 7。在四个问题中,我们考察了对待 这个问题个人的主观判断,对原因的分析, 对比了对他人违法行为的观点与他人举报自 己违法行文的不同主观感受。 首先,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对大义灭 亲的行为不是特别理解和支持。并没有达到 一种特别推崇的高度,成为大家都认可的价 值观。同时,占 40%的人都认为,人们选择 大义灭亲,更是从亲情伦理、家庭的和谐角 度出发,我们考虑更多的不是维护去维护法 律公平与正义,而是更多的去保护家人。 再次,关于得知亲人违法,我们的选择可 能是什么的时候?有 25%的人选择,犹豫再 三后举报,43%对人选择暂时隐瞒以待观察, 仅有 17%的人选择坚决举报。由此,我们不 难发现,在亲情、家庭与法律之间,我们更 多的是考虑人性的角度出发,去选择隐瞒使 家人不被惩罚。由此,既然大多数人的价值 观都是从伦理上的考量,法律为什么不能接 受人们的这一价值观,而要刻意去鼓励人们 大义灭亲,通过大义灭亲达到减刑这一不合 理的目的呢?难道,中国的司法案件的侦破 一定要靠出卖家人来达到吗?正如一个人所 说,当出卖家人之后,一方面大义灭亲者 会在内心煎熬,会在阳光下心悸,会在 静夜里长叹;另一方面,被亲人灭了亲 情的人,将会对人间的一切真情嗤之以 鼻,并发出冷漠的嘲笑。如果在一个社 会中人们连自己的父母、子女、至交都 不敢或不能相信,那么这是一个怎样的 社会?又有多少人愿意在这样的社会 生存或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