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人对担保物的保管没有约定的,依照担保物的占有状态,确 定担保物的保管人及其责任 4.让与担保与第三人 让与担保设定后,担保物的所有权移转于担保权人。在债权届 期前,担保权人处分担保物的,例如出售担保物、在担保物上 设定担保物权等,与担保权人发生交易的任何第三人,均取得 担保物的所有权或者伴随物权 5.让与担保与破产程序 ●在设定人破产场合,若债务已获提前清偿,则标的为破产财 否则让与担保权人可就该担保标的优先受偿。让与担保权 人在破产程序上享有的是别除权抑或取回权,取决于对让与担 保权的定性。现在一般认为让与担保为一种担保物权,因而让 与担保权人享有的应是别除权 6.让与担保设定人的返还请求权 ●让与担保的目的在于担保债权的受偿,担保权人取得担保标的 的财产权并非担保权人的真实目的,担保权人的债权只要能够 切实受偿,让与担保的目的就已经实现。因此,让与担保设定 人在债务届清偿期后,若担保权人尚未实行让与担保,设定人 可以清偿债务,以请求返还担保物。 (三)让与担保的实行 在被担保债权人的清偿期届至而债务人未为清偿后,担保权人即 可实行让与担保。让与担保的实现方法与典型担保有所不同。实践中 有两种:一是变价受偿方式;二是估价受偿方式,即担保权人将担保 标的公正估价,估价后的标的直接归属于担保权人,除构成暴利行为
6 事人对担保物的保管没有约定的,依照担保物的占有状态,确 定担保物的保管人及其责任。 4.让与担保与第三人 ⚫ 让与担保设定后,担保物的所有权移转于担保权人。在债权届 期前,担保权人处分担保物的,例如出售担保物、在担保物上 设定担保物权等,与担保权人发生交易的任何第三人,均取得 担保物的所有权或者伴随物权。 5.让与担保与破产程序 ⚫ 在设定人破产场合,若债务已获提前清偿,则标的为破产财 产;否则让与担保权人可就该担保标的优先受偿。让与担保权 人在破产程序上享有的是别除权抑或取回权,取决于对让与担 保权的定性。现在一般认为让与担保为一种担保物权,因而让 与担保权人享有的应是别除权。 6.让与担保设定人的返还请求权 ⚫ 让与担保的目的在于担保债权的受偿,担保权人取得担保标的 的财产权并非担保权人的真实目的,担保权人的债权只要能够 切实受偿,让与担保的目的就已经实现。因此,让与担保设定 人在债务届清偿期后,若担保权人尚未实行让与担保,设定人 可以清偿债务,以请求返还担保物。 (三)让与担保的实行 在被担保债权人的清偿期届至而债务人未为清偿后,担保权人即 可实行让与担保。让与担保的实现方法与典型担保有所不同。实践中 有两种:一是变价受偿方式;二是估价受偿方式,即担保权人将担保 标的公正估价,估价后的标的直接归属于担保权人,除构成暴利行为
者外,无论担保标的价值大于或小于主债权,担保权人均不得再向担 保设定人主张权利,对超出余额也不负返还义务,这称为流质的让与 担保。但现行立法例都对让与担保当事人规定清算义务,故流质的让 与担保已无存在余地 让与担保可因被担保的债权消灭、担保标的的消灭及实行而消 灭 第二节所有权保留 、所有权保留的概念 )所有权保留的定义 ●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 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通常是价款的一部分或 全部清偿)成就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待条件成 就后,再将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的制度。所有权保留适用于买 卖、赠与等领域,尤以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最为常 见 ●《合同法》第13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 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额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 于出卖人。”正式从立法上肯定了所有权保留制度 (二)所有权保留的特征 1.它是对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一种特殊约定 2.所有权保留买卖是附条件的买卖 3.所有权保留是债的担保方式之
7 者外,无论担保标的价值大于或小于主债权,担保权人均不得再向担 保设定人主张权利,对超出余额也不负返还义务,这称为流质的让与 担保。但现行立法例都对让与担保当事人规定清算义务,故流质的让 与担保已无存在余地 ⚫ 让与担保可因被担保的债权消灭、担保标的的消灭及实行而消 灭。 第二节 所有权保留 一、所有权保留的概念 (一)所有权保留的定义 ⚫ 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 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通常是价款的一部分或 全部清偿)成就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待条件成 就后,再将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的制度。所有权保留适用于买 卖、赠与等领域,尤以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最为常 见。 ⚫ 《合同法》第13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 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额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 于出卖人。”正式从立法上肯定了所有权保留制度。 (二)所有权保留的特征 1.它是对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一种特殊约定 2.所有权保留买卖是附条件的买卖 3.所有权保留是债的担保方式之一
二、所有权保留的性质 所有权保留在法律性质上为一种附停止条件的所有权移转。在 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受人付清价金或完成其他义务后,标 的物的所有权才移转。即对于出卖人而言,其享有买卖标的物 的所有权,在买受人付清全部价金时,负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 的义务;对于买受人而言,在其付清全部价金时,享有请求出 卖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其实,所有权保留可从债权行 为和物权行为两方面去理解。当事人约定一方移转财产权于他 方,他方支付价金的,为买卖,是为债权行为;出卖人交付标 的物,移转其所有权于买受人,是为物权行为。在所有权保留 中,买卖合同完全有效成立,而以保留所有权为其约定条款, 买卖合同本身并不附任何条件,附条件的是物权行为。依此以 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的物权行为,系由合同及交付两个要 件构成。标的物虽先交付,由买受人占有,但当事人约定于价 金一部或全部清偿前,出卖人仍保留所有权,物权行为的效力 系于不确定的事实的成就与否(停止条件)。正是基于此,所 有权保留具有担保出卖人价金债权受偿的功能。 、所有权保留的设定 (一)所有权保留的构成要件 1.买卖合同的有效性。买卖合同的合法有效,是所有权保留条款 存在和有效的前提和基础 2.约定的条件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合同法》中第134条的规 定,当事人可以就转移所有权的条件进行约定。除了明文规定的未履
8 二、所有权保留的性质 ⚫ 所有权保留在法律性质上为一种附停止条件的所有权移转。在 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受人付清价金或完成其他义务后,标 的物的所有权才移转。即对于出卖人而言,其享有买卖标的物 的所有权,在买受人付清全部价金时,负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 的义务;对于买受人而言,在其付清全部价金时,享有请求出 卖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其实,所有权保留可从债权行 为和物权行为两方面去理解。当事人约定一方移转财产权于他 方,他方支付价金的,为买卖,是为债权行为;出卖人交付标 的物,移转其所有权于买受人,是为物权行为。在所有权保留 中,买卖合同完全有效成立,而以保留所有权为其约定条款, 买卖合同本身并不附任何条件,附条件的是物权行为。依此以 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的物权行为,系由合同及交付两个要 件构成。标的物虽先交付,由买受人占有,但当事人约定于价 金一部或全部清偿前,出卖人仍保留所有权,物权行为的效力 系于不确定的事实的成就与否(停止条件)。正是基于此,所 有权保留具有担保出卖人价金债权受偿的功能。 三、所有权保留的设定 (一)所有权保留的构成要件 1.买卖合同的有效性。买卖合同的合法有效,是所有权保留条款 存在和有效的前提和基础。 2.约定的条件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合同法》中第 134 条的规 定,当事人可以就转移所有权的条件进行约定。除了明文规定的未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