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权利能力又称权利义务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的权利能力和特殊的权利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与公民的权利能力不同。法人的权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解体时消灭,其内容和范围是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的26行为能力(浙江财大2017年研;杭师大2015年研:北师2008年研)答: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标准有二:①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②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世界各国的法律,一般都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27法律关系的客体(南京师大2006年研)答: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其特点有: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客观性即法律关系客体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事物。②法律关系的客体有用性,即有对人有价值,能够满足人的物质需要或精神需要的事物,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③法律关系的客体可控性,即法律关系客体应当是人类可以控制或利用之物。④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性,即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都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并且法律的变动会引起法律关系客体的变动。28法律事实(中国政法大学2018年研:中财2018年研;中山大学2018年研;河北大学2016年研:南航2015年研:中南财大2012年研:武汉理工2010年研:公大2009年研:武大2007年研:北师2007年研)答: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它是联系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的中介,也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直接前提条件。法律事实首先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外在现象,而不是人们的一种心理现象或心理活动。纯粹的心理现象不能被看作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在此意义上,与人类生活无直接关系的纯粹的客观现象(如宇宙天体的运行)就不是法律事实
答:权利能力又称权利义务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 的法律资格。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公民的权利能 力分为一般的权利能力和特殊的权利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与公民的权利能力不同。 法人的权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解体时消灭,其内容和范围是由法人成立 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的。 26 行为能力(浙江财大2017年研;杭师大2015年研;北师2008年研) 答: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 力。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标 准有二:① 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② 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 的行为负责。世界各国的法律,一般都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 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27 法律关系的客体(南京师大2006年研) 答: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的 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其特点有:① 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客观性, 即法律关系客体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事物。② 法律关系的客体有用性,即有对人有价 值,能够满足人的物质需要或精神需要的事物,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③ 法律关系 的客体可控性,即法律关系客体应当是人类可以控制或利用之物。④ 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性,即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都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并且法律的变动会引起法律 关系客体的变动。 28 法律事实(中国政法大学2018年研;中财2018年研;中山大学2018年研;河北大 学2016年研;南航2015年研;中南财大2012年研;武汉理工2010年研;公大2009年 研;武大2007年研;北师2007年研) 答: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 况或现象。它是联系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的中介,也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 直接前提条件。法律事实首先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外在现象,而不是人们的一种心理现 象或心理活动。纯粹的心理现象不能被看作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 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在此意义上,与人类 生活无直接关系的纯粹的客观现象(如宇宙天体的运行)就不是法律事实
29法律责任(中财2017年研;中山大学2017年研:中国政法大学2016年研;浙江财大2016年研:温州大学2016年研:南航2014年研:武大2012年研:中南财大2012年研:山东大学2011年研;公大2010年研;北化工2010年研;厦门大学2009年研)答: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运用法律标准对行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它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所引起的合乎逻辑的不利法律后果。法律责任是社会为了维护自身生存条件而强制性地分配给某些社会成员的一种负担30违宪责任(南航2015年研)答:违宪责任是指因违反宪法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违宪通常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的某种行为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现代宪法一般都有“合宪性”的规定,即明确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因而任何一种违宪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为都是无效的,都必须承担违宪责任。31过错责任原则(山东师大2015年研)答:过错责任原则又称过失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准则。其含义有:①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法律责任;②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往往也会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话,则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因此可能减轻甚至抵消行为人承担的责任。32责任法定原则(南航2018年研;清华大学2016年研)答:责任法定原则是指法律责任的范围和程度要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一种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三项基本要求:①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形式应当由法律加以明文规定,任何机关或个人都不得在法律的明文规定之外随意创设法律责任;②各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预先加以规定,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的事先规定认定和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③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的事由、幅度应当由法律预先加以规定,国家机关
29 法律责任(中财2017年研;中山大学2017年研;中国政法大学2016年研;浙江财 大2016年研;温州大学2016年研;南航2014年研;武大2012年研;中南财大2012年 研;山东大学2011年研;公大2010年研;北化工2010年研;厦门大学2009年研) 答: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 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运用法律 标准对行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它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所引起的合乎逻辑的不利 法律后果。法律责任是社会为了维护自身生存条件而强制性地分配给某些社会成员的 一种负担。 30 违宪责任(南航2015年研) 答:违宪责任是指因违反宪法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违宪通常是指有关国家 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的某种行为与宪 法的规定相抵触。现代宪法一般都有“合宪性”的规定,即明确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 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因而任何一种违宪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为都是无效的,都必 须承担违宪责任。 31 过错责任原则(山东师大2015年研) 答:过错责任原则又称过失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基 本条件的认定责任准则。其含义有:① 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 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法律责任;② 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 任范围的依据。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往往也会考虑受害人 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话,则 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因此可能减轻甚至抵消行为人承担的责任。 32 责任法定原则(南航2018年研;清华大学2016年研) 答:责任法定原则是指法律责任的范围和程度要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一种原则。这一原 则包含三项基本要求:① 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形式应当由法律加以明文规定,任何机关 或个人都不得在法律的明文规定之外随意创设法律责任;② 各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应当由法律预先加以规定,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的事先规定认定和追究违法者的法 律责任;③ 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的事由、幅度应当由法律预先加以规定,国家机关
应当依据法律的事先规定减轻或免除违法者的法律责任。33法律责任的减轻和免除(广东财大2018年研)答:法律责任的减轻和免除,即通常所说的免责。“免责”同“无责任或“不负责任”在内涵上不同:①免责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是指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某些主观或客观条件,可以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即不实际承担)法律责任。②“无责任”或“不负责任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或形式上违反了法律,但因其不具备法律上应负责任的条件,故从始至终都没有(即不承担)法律责任。34大陆法系(中山大学2017年研:中财2013年研:北化工2007年研)相关试题:(1)法典法系(南航2014年研)(2)民法法系(南京师大2010年研)答: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等,是指以古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公布实施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仿照它们制定的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它属于大陆法系的区域,除了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外,还包括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其中主要是曾为法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便属于大陆法系。35普通法系(中南财大2010年研)相关试题:英美法系(华中农大2017年研)答: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法系,是指以中世纪至今的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的,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所形成的各个国家与地区的法律的总称。这一法系的特点是:受罗马法的影响不大,而以判例法为主要的法律形式;虽然也颁布了一些制定法,但通常只是由判例归纳而成,其中的许多概念或原则来自司法习惯,因而在解释与适用时往往需要借助于判例来进行
应当依据法律的事先规定减轻或免除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33 法律责任的减轻和免除(广东财大2018年研) 答:法律责任的减轻和免除,即通常所说的免责。“免责”同“无责任”或“不负责任”在 内涵上不同:① 免责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是指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 并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某些主观或客观条件,可以被部分 或全部地免除(即不实际承担)法律责任。② “无责任”或“不负责任”是指虽然行为人 事实上或形式上违反了法律,但因其不具备法律上应负责任的条件,故从始至终都没 有(即不承担)法律责任。 34 大陆法系(中山大学2017年研;中财2013年研;北化工2007年研) 相关试题: (1)法典法系(南航2014年研) (2)民法法系(南京师大2010年研) 答: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等,是指以古罗马法为基 础,以1804年公布实施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以 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仿照它们制定的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它属于大陆法系的区 域,除了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外,还包括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其 中主要是曾为法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便属于大陆法系。 35 普通法系(中南财大2010年研) 相关试题:英美法系(华中农大2017年研) 答: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法系,是指以中世纪至今的英国普通 法为基础的,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所形成的各个国家与地区的法律的总称。这 一法系的特点是:受罗马法的影响不大,而以判例法为主要的法律形式;虽然也颁布 了一些制定法,但通常只是由判例归纳而成,其中的许多概念或原则来自司法习惯, 因而在解释与适用时往往需要借助于判例来进行
36法的执行与法的适用(中南财大2005年研)答:(1)法的执行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法的执行是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法的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2)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由于这种活动是以国家名义来行使,因此也称为“司法”,法的适用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3)法的执行与法的适用的联系:两者都遵循合法性原则,在执行上即依法行政和依法司法原则,在适用上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4)法的执行与法的适用的区别:①行政权是对法律的执行,因而具有主动性;而司法权是对法律的适用,本质上是一种判断权,因而具有被动性。②行政权是针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一种权利,具有执行性;司法权本质上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的案件事实,因而具有判断性。③在法律关系中,行政权基于国家对公共事务的管理,行使主体是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司法权是对产生纠纷的双方给予是非公断的权力,处于居中裁判地位。④行政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法律或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司法权的主体是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③行政权内容厂泛,行政执法是以国家名义对社会实行全方位的组织和管理的行为司法权的行使只能基于特定案件中的具体事由做出裁决,行使范围受到限制③在权力行使的先后顺序上,行政权行使具有优益性,实质是公共利益的优先性;司法裁决具有终局性特征。①在价值追求方面,执法活动更强调效率,要求执法主体从保护公民权利和国家利益出发对行政相对人的各项请求及时作出反应;司法活动更强调公正,维护公平正义是司法的核心价值,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是司法的本质要求和终极价值准则。37司法平等原则(厦门大学2012年研
36 法的执行与法的适用(中南财大2005年研) 答:(1)法的执行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法的执行是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 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法的执行是指国家 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2)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 案件的专门活动。由于这种活动是以国家名义来行使,因此也称为“司法”,法的适用 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 (3)法的执行与法的适用的联系:两者都遵循合法性原则,在执行上即依法行政和依 法司法原则,在适用上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4)法的执行与法的适用的区别: ① 行政权是对法律的执行,因而具有主动性;而司法权是对法律的适用,本质上是一 种判断权,因而具有被动性。 ② 行政权是针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一种权利,具有执行性;司法权本质上是将抽象 的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的案件事实,因而具有判断性。 ③ 在法律关系中,行政权基于国家对公共事务的管理,行使主体是法律关系中的一 方;司法权是对产生纠纷的双方给予是非公断的权力,处于居中裁判地位。 ④ 行政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法律或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 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司法权的主体是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 ⑤ 行政权内容广泛,行政执法是以国家名义对社会实行全方位的组织和管理的行为; 司法权的行使只能基于特定案件中的具体事由做出裁决,行使范围受到限制。 ⑥ 在权力行使的先后顺序上,行政权行使具有优益性,实质是公共利益的优先性;司 法裁决具有终局性特征。 ⑦ 在价值追求方面,执法活动更强调效率,要求执法主体从保护公民权利和国家利益 出发对行政相对人的各项请求及时作出反应;司法活动更强调公正,维护公平正义是 司法的核心价值,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是司法的本质要求和终极价值准 则。 37 司法平等原则(厦门大学2012年研)
答:司法平等原则是法律平等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在当代中国,司法平等原则具体地体现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其内涵是各级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行使司法权时,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也不论其出身、历史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有何不同,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充许有任何的特殊和差别对待。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公民个人,也适用于法人和其他各种社会组织。38法律方法(中财2016年研)答:法律方法是法律人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路径。这是法律工作者独特的思维方法,其伴随着法律职业作为一种社会分工的出现而出现,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在我国法学研究和法治工作领域,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或称法律人)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或者说,是指法律人寻求法律问题的正确答案的专门方法。法律方法是由法律人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积累和发展出来的法律技术,是法律实践智慧的结晶,是法律实践理性的表现形态。39法律解释与立法解释(武大2008年研)相关试题:(1)立法解释(南京大学2013年研;西北政法2013年研)(2)法律解释(中南财大2012年研;公大2009年研)答:(1)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法规等法律文件或其部分条文、概念、术语的说明,揭示其中表达的立法者的意志和法的精神,进一步明确法定权利义务及其界限或补充现行法律的规定的一种国家活动,是立法的继续。法律解释的特点包括:①法律解释属于官方解释或有权(有效)解释。②法律解释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法律解释具有国家权威性和法律的规范性。③法律解释不仅是对个别法律条文、概念和术语的说明,也可以指对整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阐述(2)立法解释立法解释狭义上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解释;广义上泛指所有依法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机关,对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的解释。立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具体包括:
答:司法平等原则是法律平等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在当代中国,司法平等 原则具体地体现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其内涵是各级司法机关及其司 法人员在处理案件、行使司法权时,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 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也不论其出身、历史、 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有何不同,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的特殊和差别 对待。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公民个人,也适用于法人和其他各种社会组织。 38 法律方法(中财2016年研) 答:法律方法是法律人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路径。这是法律工作 者独特的思维方法,其伴随着法律职业作为一种社会分工的出现而出现,具有很强的 专业性。在我国法学研究和法治工作领域,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或称法律人) 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或者说,是指法律人寻求法律问题的 正确答案的专门方法。法律方法是由法律人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积累和发展出来的法 律技术,是法律实践智慧的结晶,是法律实践理性的表现形态。 39 法律解释与立法解释(武大2008年研) 相关试题: (1)立法解释(南京大学2013年研;西北政法2013年研) (2)法律解释(中南财大2012年研;公大2009年研) 答:(1)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法规等法律文件或其部分条文、概念、术语的说明,揭示 其中表达的立法者的意志和法的精神,进一步明确法定权利义务及其界限或补充现行 法律的规定的一种国家活动,是立法的继续。法律解释的特点包括:① 法律解释属于 官方解释或有权(有效)解释。② 法律解释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法律解释具有国家权 威性和法律的规范性。③ 法律解释不仅是对个别法律条文、概念和术语的说明,也可 以指对整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阐述。 (2)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狭义上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解释;广义上泛指所有依法有权制定 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机关,对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的解释。立法解 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具体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