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讲稿王衰A
1 法理学 讲 稿 王寰
《法理学》课程的性质、教学目标、教学方法法理学是一门基础学科,是法律职业者踏进法学殿堂的第一道门槛。法理学的对象是一般法,但它的内容不是一般法的全部,而仅仅是包含在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法理学属于法学知识体系的最高层次,担负着探讨法的普遍原理或最高原理,为各个部门法学和法史学提供理论根据和思想指导的任务。它以其对法的概念、理论和理念的系统阐述,帮助人们正确理解法的性质、作用、内在和外在的变化因素。它所处理的主要是法律的一般思想,而不是法律的具体知识。因而,法理学的论题是法学和法律实践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例如,法是什么?法是怎样产生、发展的?法有什么作用和价值?法是如何运行和操作的?法是如何受制于其他社会现象又如何影响其他社会现象的?这些问题的解决是法学各科解决其具体问题的前提,也是解决法律实践问题的前提。同时,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法理学还要概括和阐述法学的基本范畴,例如,法、权利、义务、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文化、法律价值、法治等。这些范畴横贯所有法律部门,是各部门法学共同适用的。法理学涉及的知识点较为零散,且以概念居多,对初学者来说较为抽象,缺乏相应的法条以强化理解,学习起来难度较大。因此,在学习法理学时,不仅应当注重基本概念和相关理论的理解,而且应当注重将法理学的相关知识应用于各种法律问题的分析,从而不断训练自己的法律思维,提高自己的法理素养,以更好地适应法理学的发展趋势。2、《法理学》是法学教育的基础课程,一般安排在四年制法学本科的第一学年。但是《法理学》课程涉及到法学基本知识的范围十分广泛,大致可以涵盖法学学科的所有内容。在教学过程中,要突出《法理学》的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传授。因此,《法理学》课程的目标是: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能够对法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内容有所了解,能够掌握《法理学》中最一般的理论知识,掌握法学理论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原理,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培养职业的法律素质,并能够结合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践,初步学会运用法学理论来分析法律现象,并学好其他法学课程打下良好的基础。3、改革传统的教学模式,运用案例、对话与讨论的方法,提高学生学习法理学的兴趣。注重学生法学思维的启迪,通过生动的案例教学与讨论让学生参与到课堂教学中来,要培养学生运用法学理论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2
2 《法理学》课程的性质、教学目标、教学方法 法理学是一门基础学科,是法律职业者踏进法学殿堂的第一道门槛。法理学 的对象是一般法,但它的内容不是一般法的全部,而仅仅是包含在一般法中的普 遍问题和根本问题。法理学属于法学知识体系的最高层次,担负着探讨法的普遍 原理或最高原理,为各个部门法学和法史学提供理论根据和思想指导的任务。它 以其对法的概念、理论和理念的系统阐述,帮助人们正确理解法的性质、作用、 内在和外在的变化因素。它所处理的主要是法律的一般思想,而不是法律的具体 知识。因而,法理学的论题是法学和法律实践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例如,法是 什么?法是怎样产生、发展的?法有什么作用和价值?法是如何运行和操作的? 法是如何受制于其他社会现象又如何影响其他社会现象的?这些问题的解决是 法学各科解决其具体问题的前提,也是解决法律实践问题的前提。同时,在解决 这些问题的过程中,法理学还要概括和阐述法学的基本范畴,例如,法、权利、 义务、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文化、法律 价值、法治等。这些范畴横贯所有法律部门,是各部门法学共同适用的。 法理学涉及的知识点较为零散,且以概念居多,对初学者来说较为抽象,缺 乏相应的法条以强化理解,学习起来难度较大。因此,在学习法理学时,不仅应 当注重基本概念和相关理论的理解,而且应当注重将法理学的相关知识应用于各 种法律问题的分析,从而不断训练自己的法律思维,提高自己的法理素养,以更 好地适应法理学的发展趋势。 2、《法理学》是法学教育的基础课程,一般安排在四年制法学本科的第一学 年。但是《法理学》课程涉及到法学基本知识的范围十分广泛,大致可以涵盖法 学学科的所有内容。在教学过程中,要突出《法理学》的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和 基本原理的传授。因此,《法理学》课程的目标是: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能够对 法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内容有所了解,能够掌握《法理学》中最一般的理论知识, 掌握法学理论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原理,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培养职业的法律素 质,并能够结合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践,初步学会运用法学理论来分 析法律现象,并学好其他法学课程打下良好的基础。 3、改革传统的教学模式,运用案例、对话与讨论的方法,提高学生学习法理学 的兴趣。注重学生法学思维的启迪,通过生动的案例教学与讨论让学生参与到课 堂教学中来,要培养学生运用法学理论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导论导论部分对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体系、法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法学教育、法学历史及其方法论做了介绍与分析。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法理学的属性与研究范围,中国法理学的历史、体系与中国法理学的未来,学习法理学的意义与方法。通过对上述问题的了解,自觉提高学习法理学的兴趣,增强使命感,为推动我国法理学的研究与发展,使之走向世界做出自已的贡献。在学习过程中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只有这样,才能事半功倍。对法理学这一学科的认知,为什么说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与基础理论?中国法理学的未来走向到底如何?怎样才能真正使学生感受到学习法理学确实具有重要的意义?本章的教学重点和难点是法学学科的分类、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关系,素质教育以及高素质公民的培养。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教学时间】2学时一、法学的概念法学是法律科学的简称,其词源历史悠久,但中国与西方不同。关于法律和法律问题的研究,在我国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汉代始有“律学”。刑名法术之学主要强调定分与正名,着重对“刑”、“名”进行辨析。律学主要是对现行的律、例进行注释,关注法律的应用技术,而不关注正义等价值问题。我国古代“法学”一词最早出现于南北朝时期。《南齐书·孔稚传》曾引孔稚的一句话:“寻古之名流,多有法学”。唐代白居易也曾向皇帝建议“悬法学为上科”。然而,孔、白二人所用的“法学”的含义,仍然接近于律学。总的来说,在中国,法学或法律科学的名称,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学东渐、西方文化大量传入时才广泛使用。在西方,法学一词源远流长,正如法一词一样。“法学”这一词语的拉丁文,Jurisprudentia早在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时代就已经出现,该词由Jus(法律、正义、权利)和Providere(先见、知识、聪明)两词合成,表示有系统、有组织的法律知识、法律学问、法律技术。到公元2世纪罗马帝国前期,该词已被广泛使用。当时罗马的五大法学家之一乌尔比安(Ulpianus,公元160一一228年)说:“法学是神事和人事的知识,正与不正的学问。”后来,随着罗马法的复兴,拉丁文Jurisprudentia这一词语在欧洲各国广泛传播。德文、法文、英文以及西班牙文等等语种,都是在该词基础上发展出各自指称法学的词汇,并且其含义日渐深刻,内容不断丰富。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知识,实践学问,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按照古老的知识分类,“实践知识”(拉丁文译作prudentia),包括宗教知识、伦理知识、政治知识、法律知识等等。二、法学的性质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看:3
3 导论 导论部分对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体系、法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法学 教育、法学历史及其方法论做了介绍与分析。 第一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 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学科分类、法学教育的目标与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法理学的属性与研究范围,中国法理 学的历史、体系与中国法理学的未来,学习法理学的意义与方法。通过对上述问 题的了解,自觉提高学习法理学的兴趣,增强使命感,为推动我国法理学的研究 与发展,使之走向世界做出自己的贡献。在学习过程中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掌 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只有这样,才能事半功倍。对法理学这一学科的认知,为什 么说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与基础理论?中国法理学的未来走向到底如何? 怎样才能真正使学生感受到学习法理学确实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章的教学重点和难点是法学学科的分类、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关系,素质 教育以及高素质公民的培养。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教学时间】2 学时 一、法学的概念 法学是法律科学的简称,其词源历史悠久,但中国与西方不同。 关于法律和法律问题的研究,在我国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 学”,汉代始有“律学”。刑名法术之学主要强调定分与正名,着重对“刑”、“名” 进行辨析。律学主要是对现行的律、例进行注释,关注法律的应用技术,而不关 注正义等价值问题。我国古代“法学”一词最早出现于南北朝时期。《南齐书·孔 稚传》曾引孔稚的一句话:“寻古之名流,多有法学”。唐代白居易也曾向皇帝建 议“悬法学为上科”。然而,孔、白二人所用的“法学”的含义,仍然接近于律 学。总的来说,在中国,法学或法律科学的名称,直到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西学 东渐、西方文化大量传入时才广泛使用。 在西方,法学一词源远流长,正如法一词一样。“法学”这一词语的拉丁文, Jurisprudentia 早在公元前 3 世纪末罗马共和时代就已经出现,该词由 Jus(法 律、正义、权利)和 Providere(先见、知识、聪明)两词合成,表示有系统、 有组织的法律知识、法律学问、法律技术。到公元 2 世纪罗马帝国前期,该词已 被广泛使用。当时罗马的五大法学家之一乌尔比安(Ulpianus,公元 160――228 年)说:“法学是神事和人事的知识,正与不正的学问。”后来,随着罗马法的复 兴,拉丁文 Jurisprudentia 这一词语在欧洲各国广泛传播。德文、法文、英文 以及西班牙文等等语种,都是在该词基础上发展出各自指称法学的词汇,并且其 含义日渐深刻,内容不断丰富。 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 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知识,实践学问,即通过“实 践之思”获取的知识。按照古老的知识分类,“实践知识”(拉丁文译作 prudentia),包括宗教知识、伦理知识、政治知识、法律知识等等。 二、法学的性质 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看:
首先,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故此,法学的兴衰注定是与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相关联:法制兴则法学繁荣;法制衰则法学不振。其次,法学具有务实性。法学必须关注和面向社会的世俗生活,为人们社会生活中的困惑、矛盾和冲突(例如人们之间的经济纠纷,人们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之承担)寻找到切实的法律解决方案,确立基本的原则,或为法律的决定做出合理而有说服力的论证。再次,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又次,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与人们“日常语言”存在一定的差别。在许多场合,法学的语言对外行人来讲是非常陌生的,如“无因管理”、“不可抗力”等等。最后,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三、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研究法律现象。然而,法律现象是纷繁复杂、多种多样的。我们从下列三个问题领域来对此加以考察:(一)法律制度问题。离开了法律制度这个研究对象,法学将无以存在。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本身也是复杂多样的,并非所有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都具有法律意义或“法律制度的关联性”。试举一个事例:张某与李某是某大学同班同学且为好友。一日李某主动请张某星期关到电影院看电影。到了星期天,张某首先乘车至电影院门口等候季某。但季某突然改变主意,直到电影散场也没有来电影院。张某为此惯惯不平,提出与季某“断交”。在这个生活事例中,尽管季某由于疏忽而存在“背信弃义”的行为,但该生活关系本身显然不具有“法律制度的关联性”,没有法律意义。(三)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相互如何对应问题。请看下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王某得知某市百货商场正在销售假冒“三星”品牌的电视机,遂购买了一台价值2300元的假冒电视机。第二天,王某以商场欺诈销售为由,要求该商场赔偿损失6900元。后诉讼至法院,主审法官以王某“知假买假”认定其不属于消费者,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在事例中,法官按照自己的解释对王某的购买行为进行了否定的判断。在此处,什么是“消费者”的定义,什么是“知假买假”的构成条件及其后果,都不是很清楚的。故此,不同的裁判者对这个案件事实的认识会有所不同,裁决结果也可能有别。四、法学思维及其特点4
4 首先,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故此,法学的兴衰注定 是与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相关联:法制兴则法学繁荣;法制衰则法学不振。 其次,法学具有务实性。法学必须关注和面向社会的世俗生活,为人们社会 生活中的困惑、矛盾和冲突(例如人们之间的经济纠纷,人们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之承担)寻找到切实的法律解决方案,确立基本的原则,或为法律的决定做出合 理而有说服力的论证。 再次,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 综合体现。 又次,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 合逻辑的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与人们“日常 语言”存在一定的差别。在许多场合,法学的语言对外行人来讲是非常陌生的, 如“无因管理”、“不可抗力”等等。 最后,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人 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研究法律现象。然而,法律现象是纷繁复杂、多种多样的。我们从下列 三个问题领域来对此加以考察: (一)法律制度问题。离开了法律制度这个研究对象,法学将无以存在。 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本身也是复杂多样 的,并非所有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都具有法律意义或“法律制度的关联 性”。 试举一个事例:张某与李某是某大学同班同学且为好友。一日李某主动请张某星 期天到电影院看电影。到了星期天,张某首先乘车至电影院门口等候李某。但李 某突然改变主意,直到电影散场也没有来电影院。张某为此愤愤不平,提出与李 某“断交”。在这个生活事例中,尽管李某由于疏忽而存在“背信弃义”的行为, 但该生活关系本身显然不具有“法律制度的关联性”,没有法律意义。 (三)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相互如何对应问题。 请看下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 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 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 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王某得知某市百货 商场正在销售假冒“三星”品牌的电视机,遂购买了一台价值 2300 元的假冒电 视机。第二天,王某以商场欺诈销售为由,要求该商场赔偿损失 6900 元。后诉 讼至法院,主审法官以王某“知假买假”认定其不属于消费者,对王某的诉讼请 求未予支持。在事例中,法官按照自己的解释对王某的购买行为进行了否定的判 断。在此处,什么是“消费者”的定义,什么是“知假买假”的构成条件及其后 果,都不是很清楚的。故此,不同的裁判者对这个案件事实的认识会有所不同, 裁决结果也可能有别。 四、法学思维及其特点
法学思维是法学家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概括地说,法学思维具有以下特点:(一)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法学区别于自然科学,原因在于它不是“纯思”,它不追求“纯粹的知识”,而是“实践的知识”。(二)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法律)为起点的思维。法学家的思考始终不能完全游离于各个时代发生效力的实在法。(三)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法学思维总是针对法律问题而进行的思维。这样的法律问题是无处不在的,它既可能是立法问题,也可能执法问题、司法问题、守法问题,既可能是法律解释问题,也可能是法律推理问题。法学的首要任务就是解决法律问题,为法律问题提供答案。(四)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法学思考遵循着“理由优先于结论”的规则。也就是说,法学的结论必须是有论证理由的结论,是对法学思考者本人以及其他的人均有说服力的结论。(五)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法学思维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与其他学问是有所不同的。比较而言,如果说经济学思维追求“效益最大化”的价值,伦理学思维追寻“道德之善”,政治学思维寻求“合目的性”、“权宜之计”,那么法学思维则以“正义”、“公正”的价值为主要取向。由于法学的研究范围非常广泛,所以后来随着法律研究的不断发展,法学也就划分成许多的部门。分类的标准不同,其分类形式也可以多种多样。比如根据其理论与实践运用程度的不同,我们可以从认识论的角度将法学分为理论法学与运用法学;根据其国内与国外的情形来看,有可以分为国内法学与外国法学;根据学科交叉与使用方法,我们还可以分为边缘法学(交叉法学)与比较法学等等。根据现阶段的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的具体情况,我们大致从两个方面来对法学进行划分。一是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法学被划分为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应该注意的是这是从大陆法系的角度来思考的)。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一些新的法律部门也会随之出现,如经济法。二是从认识论的角度将法学分为理论法学与运用法学。同时还应该注意边缘学科(法医学、法经济学等等)。法哲学法理学法理学法社会学理论法学中外法律思想史法律史学中外法律制度史比较法学、国外法学法学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应用法学宪法学、行政法学、5-
5 法学思维是法学家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 方法概括地说,法学思维具有以下特点: (一)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法学区别于自然科学,原因在于它不是“纯思”, 它不追求“纯粹的知识”,而是“实践的知识”。 (二)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法律)为起点的思维。法学家的思考始终不能 完全游离于各个时代发生效力的实在法。 (三)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法学思维总是针对法律问题而进行的思维。这 样的法律问题是无处不在的,它既可能是立法问题,也可能执法问题、司法问题、 守法问题,既可能是法律解释问题,也可能是法律推理问题。法学的首要任务就 是解决法律问题,为法律问题提供答案。 (四)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法学思考遵循着“理由优先于 结论”的规则。也就是说,法学的结论必须是有论证理由的结论,是对法学思考 者本人以及其他的人均有说服力的结论。 (五)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法学思维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与其他学问是有 所不同的。比较而言,如果说经济学思维追求“效益最大化”的价值,伦理学思 维追寻“道德之善”,政治学思维寻求“合目的性”、“权宜之计”,那么法学思维 则以“正义”、“公正”的价值为主要取向。 由于法学的研究范围非常广泛,所以后来随着法律研究的不断发展,法学也 就划分成许多的部门。分类的标准不同,其分类形式也可以多种多样。比如根据 其理论与实践运用程度的不同,我们可以从认识论的角度将法学分为理论法学与 运用法学;根据其国内与国外的情形来看,有可以分为国内法学与外国法学;根 据学科交叉与使用方法,我们还可以分为边缘法学(交叉法学)与比较法学等等。 根据现阶段的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的具体情况,我们大致从两个方面来对法学进 行划分。一是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法学被划分为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 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应该注意的是这是从大陆法系的角度来思考的)。但是随 着时代的发展,一些新的法律部门也会随之出现,如经济法。二是从认识论的角 度将法学分为理论法学与运用法学。同时还应该注意边缘学科(法医学、法经济 学等等)。 法哲学 法理学 法理学 法社会学 理论法学 中外法律思想史 法律史学 中外法律制度史 比较法学、国外法学 法学 国际公法学 国际法学 国际私法学 国际经济法学 应用法学 宪法学、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