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二)遗传毒性试验 根据受试物的化学结构、理化性质以及对遗传物质作 用终点的不同,并兼顾体外和体内试验以及体细胞和 生殖细胞的原则。 鼠伤寒沙门氏菌/哺乳动物微粒体酶试验(Ames试验) 小鼠骨髓微核率测定 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 小鼠精子畸形分析 睾丸染色体畸变分析试验 选择四项试验
16 (二)遗传毒性试验 根据受试物的化学结构、理化性质以及对遗传物质作 用终点的不同,并兼顾体外和体内试验以及体细胞和 生殖细胞的原则。 鼠伤寒沙门氏菌/哺乳动物微粒体酶试验(Ames试验) 小鼠骨髓微核率测定 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 小鼠精子畸形分析 睾丸染色体畸变分析试验 选择四项试验
17 结果判断原则: 其中三项试验为阳性:则表示该受试物很可能具有遗传毒性作 用和致癌作用,一般应放弃该受试物应用于食品;毋需进行其 他项目的毒理学试验。 其中两项试验为阳性:而且短期喂养试验显示该受试物具有显 著的毒性作用,一般应放弃该受试物用于食品;如短期喂养试 验显示有可疑的毒性作用,则经初步评价后,根据受试物的重 要性和可能摄入量等,综合权衡利弊再作出决定。 其中一项试验为阳性,则再选择V79/HGPRT基因突变试验、显 性致死试验、果蝇伴性隐性致死试验,程序外DNA修复合成 (UDS)试验中的两项遗传毒性试验。如再选的两项试验均为 阳性,则无论短期喂养试验和传统致畸试验是否显示有毒性与 致畸作用,均应放弃该受试物用于食品;如有一项为阳性,而 在短期喂养试验和传统致畸试验中未见有明显毒性与致畸作用, 则可进入第三阶段毒性试验。如四项试验均为阴性,则可进入 第三阶段毒性试验
17 结果判断原则: 其中三项试验为阳性:则表示该受试物很可能具有遗传毒性作 用和致癌作用,一般应放弃该受试物应用于食品;毋需进行其 他项目的毒理学试验。 其中两项试验为阳性:而且短期喂养试验显示该受试物具有显 著的毒性作用,一般应放弃该受试物用于食品;如短期喂养试 验显示有可疑的毒性作用,则经初步评价后,根据受试物的重 要性和可能摄入量等,综合权衡利弊再作出决定。 其中一项试验为阳性,则再选择V79/HGPRT基因突变试验、显 性致死试验、果蝇伴性隐性致死试验,程序外DNA修复合成 (UDS)试验中的两项遗传毒性试验。如再选的两项试验均为 阳性,则无论短期喂养试验和传统致畸试验是否显示有毒性与 致畸作用,均应放弃该受试物用于食品;如有一项为阳性,而 在短期喂养试验和传统致畸试验中未见有明显毒性与致畸作用, 则可进入第三阶段毒性试验。如四项试验均为阴性,则可进入 第三阶段毒性试验
18 (三)短期喂养试验 在只要求进行两阶段毒性试验时,若短 期喂养试验未发现有明显毒性作用,综 合其他各项试验即可作出初步评价;若 试验中发现有明显毒性作用,尤其是有 剂量-反应关系时,则考虑进一步的毒性 试验
18 (三)短期喂养试验 在只要求进行两阶段毒性试验时,若短 期喂养试验未发现有明显毒性作用,综 合其他各项试验即可作出初步评价;若 试验中发现有明显毒性作用,尤其是有 剂量-反应关系时,则考虑进一步的毒性 试验
19 (四)90d喂养试验、繁殖试验、传统致畸试验 根据三项试验中所采用的最敏感指标所 得的最大无作用剂量进行评价,最大无 作用剂量小于或等于人的可能摄入量的 100倍者表示毒性较强,应放弃该受试物 用于食品。最大无作用剂量大于100倍而 小于300倍者,应进行毒性试验。大于或 等于300倍者则不必进行慢性毒性试验, 可进行安全性评价
19 (四)90d喂养试验、繁殖试验、传统致畸试验 根据三项试验中所采用的最敏感指标所 得的最大无作用剂量进行评价,最大无 作用剂量小于或等于人的可能摄入量的 100倍者表示毒性较强,应放弃该受试物 用于食品。最大无作用剂量大于100倍而 小于300倍者,应进行毒性试验。大于或 等于300倍者则不必进行慢性毒性试验, 可进行安全性评价
20 (五)慢性毒性(包括致癌)试验 根据慢性毒性试验所得的最大无作用剂量进行评价,最大 无作用剂量小于或等于人的可能摄入量的50倍者,表示 毒性较强,应放弃该受试物用与食品。最大无作用剂量大 于50倍而小于100倍者,经安全性评价后,决定该受试物 可否用于食品。最大无作用剂量大于或等于100倍者,则 可考虑允许使用于食品。 新资源食品、复合配方的饮料等在试验中,若试样的最大 加入量(一般不超过饲料的5%)或液体试样最大可能的 浓缩物加入量仍不能达到最大无作用剂量为人的可能摄入 量的规定倍数时,则可以综合其他的毒性试验结果和实际 食用或饮用量进行安全性评价
20 (五)慢性毒性(包括致癌)试验 根据慢性毒性试验所得的最大无作用剂量进行评价,最大 无作用剂量小于或等于人的可能摄入量的50倍者,表示 毒性较强,应放弃该受试物用与食品。最大无作用剂量大 于50倍而小于100倍者,经安全性评价后,决定该受试物 可否用于食品。最大无作用剂量大于或等于100倍者,则 可考虑允许使用于食品。 新资源食品、复合配方的饮料等在试验中,若试样的最大 加入量(一般不超过饲料的5%)或液体试样最大可能的 浓缩物加入量仍不能达到最大无作用剂量为人的可能摄入 量的规定倍数时,则可以综合其他的毒性试验结果和实际 食用或饮用量进行安全性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