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责任的若十追问张旭*内容提要:虽然刑事责任理论早就引起我国学者关注,并被引入到刑法学体系之中,但关于刑事责任一些基本问题的认识尚未明晰。特别是关于刑事责任的体系定位与价值认知的冲突、关于刑事责任根据的理解分歧严重影响着刑事责任理论的深入。应当用“改造模式”协调刑事责任的体系定位与价值认知的冲突,用梳理不同范畴关系的方法化解分歧。研讨刑事责任的意义在于吸引更多的人关注刑事责任及其丰富的价值蕴含。关键词:刑事责任的地位刑事责任的根据刑事责任的意义刑事责任问题在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为我国学者关注,并逐渐成为刑法学界关注的热点。然而,经过10余年的探讨之后,研究刑事责任的热度逐渐消退,甚至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造成这种状况,自然不乏刑法理论中有太多新问题需要研究的原因,但不可否认,刑事责任的研究已经形成相对饱和状态也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因素。不错,在经过学者多年的研究之后,刑事责任已经引人到刑法学理论体系之中,而且基本形成了由刑事责任概说、刑事责任的地位、刑事责任的根据、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以及刑事责任的承担等部分组成的刑事责任论体系。然而,当我们仔细品味刑事责任问题的研究,特别是在整体刑法学的框架内思考这一问题时,不难发现对一些基本问题的认识尚存在分歧尚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和澄清。正是基于对这些问题的思索,促使笔者提出对刑事责任的若干追问。一、刑事责任的体系定位与其价值认知的关系(一)缘起:刑事责任纳人刑法学体系刑事责任是刑法理论中研讨日久的一个话题。尽管学者们在刑事责任的本质界定、功能认识和地位归属等诸多问题上还存在争议,但对刑事责任是刑法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则没有任何疑义。应该说,刑事责任从完全被忽视到纳入刑法理论研究的视野,进而在刑法理论体系中占据一席之地,表明刑事责任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刑事责任的研究似乎也可以暂告一段落了。但是,当我们对诸刑法著述中刑事责任的内容阐述与体系定位进行对比时,许多不协调、甚至冲突会呈现在我们面前,以致我们不得不追问:刑事责任在刑法学体系中的位置究竞如何?事实上,在刑事责任的研究中,怎样确定刑事责任的地位一直是争议的焦点。从学者们研究的情况看,刑事责任理论在刑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主要有三种处理模式:,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97.?1994-2014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ct
关于刑事 责任 的 若干追 问 张 旭 ’ 内容 提要 :虽 然刑 事责任理 论早就 引起我 国 学者关 注 , 并被 引入到 刑 法 学体 系之 中 , 但关 于 刑 事责任一 些基本 问题的 认识 尚未明晰 。 特别是关于 刑 事责任的体 系定 位与价值认知的 冲 突 、 关 于刑 事责任根据 的理 解分歧严 重影 响 着刑 事责任理论 的深入 。 应 当 用 “ 改 造模 式 ” 协 调刑 事责任的体 系定位与 价值认知 的冲突 , 用梳理 不 同 范畴 关 系的 方 法 化 解分歧 。 研讨 刑 事责任的 意义在 于吸引更 多的人关 注 刑 事责任及其 丰 富的价值蕴含 。 关键词 : 刑 事责任 的地位 刑 事责任的根据 刑 事责任的 意义 刑事责任问题在 20 世纪 80 年代末开始为我 国学者关 注 , 并逐渐成为 刑法学界 关注 的热点 。 然 而 , 经过 10 余年的探讨之后 ,研究刑事责任的热度逐渐消退 , 甚至 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 。 造成这种状 况 , 自然不乏 刑法理论中有太多新问题需要研究的原因 , 但不 可否 认 , 刑事责任的研究 已 经形成相 对 饱和状态也是其 中很重要的一个因素 。 不错 , 在经过学者多年的研究之后 , 刑事责任已 经引人到刑法 学理论体系之中 , 而 且基本形成 了由刑事责任概说 、 刑事责任的地位 、 刑事责任的根据 、 刑事责任的发 展阶段 以及刑事责任的承担等部分组成的刑事责任论体系 。 然 而 , 当我们仔细 品味刑事责任问题的 研究 , 特别是在整体刑法学的框架内思考这一 问题时 , 不难发现对一些基本问题的认识 尚存在分歧 , 尚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和澄清 。 正 是基于对这些问题 的思 索 , 促使笔者提出 对刑事责任的若 干追问 。 一 、 刑事责任的体系定位与其价值认知 的关系 (一 )缘起 : 刑事责任纳人刑法学体系 刑事责任是刑法理论 中研讨 日久 的一个话题 。 尽管学者们在刑事责任的本质界定 、 功能认识和 地位归 属等诸多问题上还 存在 争议 , 但对刑事责任是刑法 理论体系 的重要组成部分则 没有任何疑义 。 应该说 , 刑事责任从完全被忽视到纳 人刑 法理论研究 的视野 , 进 而 在刑 法理论体系 中 占据一 席之地 , 表 明刑事责任的研究 已经 取得了令人瞩 目的成就 ; 刑事责任的研究似乎 也可 以暂告一段落了 。 但是 , 当我们对诸刑法著述中刑事责任的内容阐述与体系定位进行对比时 , 许多不协调 、 甚至 冲突会呈现在 我们面前 , 以致我们不 得不追 问 : 刑事责任在刑法 学体系 中的位置究竟如何? 事实上 , 在 刑事责任的 研究中 , 怎样确定刑事责任的地位一直是争议的焦点 。 从学者们研究的情况看 , 刑事责任理论在 刑法 学体系 中的地位主要有三种处理模式 : *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1.添加模式所谓添加模式,就是将刑事责任部分单独作为一节、一章等引人刑法总论,而基本不改变原有刑法学的体系。采用添加模式引人刑事责任的代表性观点有二:一种观点认为,刑事责任论虽然在理论体系上可以与犯罪论、刑罚论和罪刑各论相并列,但是在价值功能上具有基础理论的意义。刑事责任理论所揭示的是刑法的基本原理,其具体内容应当由犯罪论、刑罚论和罪刑各论来丰富。因此在体系上不能把刑事责任论作为犯罪之后果和刑罚之先导而插人犯罪论与刑罚论之间,而应作为刑法学的基础理论置于犯罪论之前,并作为刑法的基本原理来把握。(1)胡新先生主编的《新编刑法学》(总论)在“刑法的性质和任务”一章中专门设立“刑事责任”一节,【2】在某种意义上说也反映了这种认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犯罪、刑事责任、刑罚是各自独立又互相联系的三个范畴,刑事责任则是介于犯罪与刑罚之间联结犯罪与刑罚的纽带。因而,宜将刑事责任设为一章,置于犯罪论之后、刑罚论之前,采取犯罪论一一刑事责任论一一刑罚论的体系。【3】我国许多学者赞同这种主张,一些刑法教科书也采用这种处理方式。(4)尽管采用添加模式的学者对刑事责任论的位置安排不尽相同,对刑事责任基本地位的认识也不尽一致,但在将刑事责任理论引入刑法理论体系的方式上是一致的,即均将刑事责任理论作为一个独立的部分纳入刑法总论体系,而少有刑事责任论与犯罪论和刑罚论之间相互联系、前后呼应的阑述。2.修正模式所谓修正模式,就是在将刑事责任引入刑法学体系的同时,对原有刑法学体系进行一定调整。在采用修正模式的学者中,对原有刑法学体系的修正方式也有不同。有的学者强调,犯罪是刑事责任的前提,刑事责任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刑罚、非刑罚处罚方法以及刑事责任的其他实现形式,都是刑事责任的下位概念,是从属于刑事责任的。刑罚、非刑罚处罚方法作为刑事责任的实现形式,并不直接与犯罪发生关系。因而,应用刑事责任理论取代原刑法学总论体系中的刑罚论,从而形成刑法论、犯罪论、刑事责任论三者并列的格局。用刑事责任论取代刑罚论以后,刑事责任论的体系如何设置,也在实际上影响着刑事责任的地位。在《刑事责任论》一书中,张明楷教授曾提出过一个刑法学总论体系的构想,即将刑法总论内容分为刑法论、犯罪论和刑事责任论三大部分,前两部分基本上保持原有的内容,而对刑事责任论进行较大的调整。按照这构想,刑事责任论共分为九章,依次是刑事责任的概念、刑事责任的根据、刑事责任的目的、刑事责任的原则、刑事责任的分类、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之一非刑罚处罚方法、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之三一一单纯宣告刑罚、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之二一有罪(或宣告有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的消灭、实现与阶段。(5)不过,在张明楷教授所著的《刑法学》一书中,作者并没有承袭其在《刑事责任论》中所设想的体系安排。《刑法学》一书虽然在总论体系上仍设置刑法论、犯罪论和刑事责任论三编,但在刑事责任论一编中,只用一章“刑事责任概说”对刑事责任的概念、根据和实现予以阐述,之后,则将原刑罚论的内容直接纳人到刑事责任论当中。【6]也有学者认为,犯罪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刑事责任是犯罪及其他因素的有机整合;刑事责任是决定刑罚的唯一根据,有犯罪并不一定必然有刑罚,而必须要有刑事责任。因此,罪责的辩证关系才是当今刑法所要研究的主要对象和基本规律,而不能只局限于罪刑关系的研究,进而提出了刑法导论、刑法论、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定罪论、量刑论、行刑论、罪刑各论的新体系,原“刑罚论”的内【1)参见张智辉:《刑事责任通论》,警官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15页。【2)参见胡新主编:《新编刑法学(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7页以下。【3】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和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联合出版,第211页以下;也参见马克昌:《刑事责任的若干问题》,《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5期。【4)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上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378页以下。【5】参见张明楷:《刑事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52页以下。(6)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69页以下。:98:?1994-2014 ChinaAcademic JournalElectronic PublishingHouse.All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ct
法学研 究 2 0 0 5 年第 l 欺 1 . 添加模式 所谓添加模式 , 就是将刑事责任部分单独作为一 节 、 一章等引人刑法 总论 , 而 基本不改 变原有刑 法学的体系 。 采用添加模式引入刑事责任的代表性观点有二 : 一种观点认为 , 刑事责任论虽然在理论 体系上可 以与犯罪论 、 刑罚论和罪刑各论相并列 , 但是在价值功能上 具有基础理论的意义 。 刑事责任 理论所揭示 的是刑法的基本原理 , 其具体内容应当由犯罪论 、 刑罚论和罪刑各论来丰富 。 因此在体系 上不能把刑事责任论作为犯罪之后果和刑罚之先导 而插人犯罪论与刑罚论之间 , 而应 作为刑法学的 基础理论置于犯罪 论之前 , 并作为刑法的基本原理来把握 。 〔` 〕胡新先生主编的《新编 刑法学》 (总论 ) 在 “ 刑法的性质和任务 ” 一章中专门设立 “ 刑事责任 ” 一节 , 〔2 〕 在某种意义 上说也反映了这种认识 。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 ,犯罪 、 刑事责任 、 刑罚是各 自独立又互相联系的三个范畴 , 刑事责任则是介于 犯罪 与刑罚之间联结犯罪 与刑罚的纽带 。 因而 , 宜将刑事责任设为一 章 , 置于 犯罪 论之后 、 刑罚论之 前 , 采取犯罪论— 刑事责任论— 刑罚 论的体系 。 〔3 〕 我 国许多 学者赞同这种 主 张 , 一些刑法 教科 书也采用这种处理方式 。 〔4 〕尽管采用 添加模式的学者对刑事责任论 的位置安排不尽相 同 , 对刑事责 任基本地位的认识也不尽一致 , 但在将刑事责任理论引人刑法理论体系的方式上是一 致的 , 即均将刑 事责任理论作为一 个独立的部分纳人刑法总论体系 , 而少有刑事责任论与犯罪 论和刑罚论之间相互 联系 、 前后 呼应 的阐述 。 2 . 修正模式 所谓修正模式 , 就是在将刑事责任引人刑法 学体系的 同时 , 对原有刑法学体系进 行一定调 整 。 在 采用修正模式的学者中 ,对原有刑法学体系 的修正方式也有不 同 。 有 的学者强调 , 犯罪是刑事责任的 前提 , 刑事责任是犯罪 的法律后果 ; 刑罚 、 非刑罚 处罚方法以及刑事责任的其他实现 形式 , 都是刑事责 任的下位概念 , 是从属 于刑事责任的 。 刑罚 、 非刑罚处罚方法作为刑事责任 的实现形式 , 并不 直接与 犯罪发生 关系 。 因而 , 应用 刑事责任理论取代原刑法 学总论体系中的刑罚 论 , 从而 形成刑法论 、 犯罪 论 、 刑事责任论三者并列的格局 。 用刑事责任论取代刑罚论以后 , 刑事责任论的体系如何设置 , 也在 实际上影响着刑事责任的地位 。 在《刑事责任论》一 书 中 , 张 明楷教授曾提出过 一个刑法学 总论体系 的构想 , 即将刑法总论内容分为刑法论 、 犯罪论和刑事责任论三大部分 , 前两部分基本上保持原有的 内容 , 而对刑事责任论进行较大的调整 。 按照 这一构想 , 刑事责任论共分为九章 , 依次是刑事责任的 概念 、 刑事责任的根据 、 刑事责任的 目的 、 刑事责任的原则 、 刑事责任的分类 、 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之 一— 刑罚 、 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之二— 非刑罚处 罚方法 、 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之三— 单纯宣告 有罪 (或宣告有刑事责任 ) 以 及刑事责任 的消灭 、 实现 与阶段 。 〔5 〕 不过 , 在张 明楷教授所 著的《刑法 学》一 书中 , 作者并没有承袭其在《刑事责任论》中所设想 的体系安排 。 《刑法学》一 书虽然 在总论体系 上仍设置刑法论 、 犯罪论和刑事责任论三编 , 但在刑事责任论一编 中 , 只用 一章 “ 刑事责任概说 ” 对刑 事责任的概念 、 根据和实现予 以 阐述 , 之后 , 则将原刑罚论的 内容直接纳人到刑事 责任论当 中 。 〔“ 〕 也有学者认为 , 犯罪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 刑事责任是犯罪 及其他因 素的有机整 合 ; 刑 事责任是决定刑罚 的唯 一根据 , 有犯罪并不 一定必 然有刑罚 , 而必 须要 有刑事责任 。 因此 , 罪 责的辩 证关系才是 当今刑法所要研究的主要 对象和基本规律 , 而不能只局 限于罪 刑关系的研究 , 进而提出 了 刑法导论 、 刑法论 、 犯罪论 、 刑事责任论 、 定罪论 、 量刑论 、 行刑论 、 罪刑各论的新体系 , 原 “ 刑罚论 ” 的 内 〔 l 〕 参见张智辉 : 《刑事责任通论》 , 警官教育 出版社 19 95 年版 , 第 巧 页 。 〔 2 〕 参 见胡新主编 : 《新编刑法学 (总论 ) 》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 90 年版 , 第 27 页以下 。 〔 3 〕 参见高铭暄 、 马克 昌主编 : 《刑法学》 , 北京大学 出版社和高等教育出版社 20 0 0 年联合出版 , 第 21 1 页以 下 ;也 参见马克昌 : 《刑 事责任的若 干问题》 , 《郑州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19 9 年第 5 期 。 〔 4 〕 参见 高铭暄 、 马克昌主编 : 《刑法学 (上编 )》 , 中国法制出版社 19 9 年版 , 第 3 78 页以下 。 〔 5 〕 参见张明楷 : 《刑事责任论》 , 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 19 92 年版 , 第 巧 2 页以下 。 〔 6 〕 参见 张明楷 : 《刑法学 (上 )》 , 法律出版社 19 97 年版 , 第 369 页 以下
关于刑事责任的若干追间容则被并入刑事责任论和量刑论两大部分之中。(7)3.替代模式这里所说的替代模式,是指在刑法基本理论研究中不直接使用刑事责任一词,而是在“责任论”部分涉猎相关内容。如在《刑法原理入门》一书中,作者指出,责任概念根据其适用的不同特点,在理论上可以分为责任原则、刑罚成立责任与刑罚裁量责任三个理论范畴。其中刑罚成立责任指的是应受遣责性在具备了哪些前提时具有可罚性;刑罚裁量责任是指所有对于量刑发生影响的行为的应受道责性因素。(8)虽然还不能说这里的责任等同于刑事责任,但从其所表述的内容上看,无疑属于刑事责任论研究的范畴。严格说来,将这种研究模式称为替代模式或许不十分准确,但这的确是处理与刑事责任相关问题的一种研究方法。事实上,我国也有学者认为,刑事责任可以分为一般意义上的刑事责任和特定意义上的刑事责任。前者以主观与客观相统一为特征,是在犯罪成立的基础上或者说以犯罪成立为前提去理解和界定刑事责任;后者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素的主观心理状态,即有责性。进而提出,在对刑事责任的认识分歧较大的情况下,不加限制地使用刑事责任的概念,可能引发刑法理论的更大混乱。因此,只在犯罪成立条件的有责性意义上,即在特定意义上对刑事责任进行研究,至于一般意义上的刑事责任以及与其有关的其他内容则不予论及。(9】在这个意义上说,使用替代模式来概括类似的处理刑事责任的方法,也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二)冲突:刑事责任的地位分析以上三种刑事责任的处理模式,可以说都有一定的道理。添加模式强调,我国刑法将犯罪和刑事责任放到一起加以规定,容易在二者关系的认识上产生歧义。尽管从我国刑法典第二章第一节的规定中可以推导出犯罪不同于刑事责任,但无从了解刑事责任在刑法中的基本含义及其在刑法中的地位。因而,这种规定方法大大降低了刑事责任在刑法体系中的应有地位和理论价值。既然学界普遍认为刑事责任是刑法中的一个基本范畴,具有自已独立的意义,就应该将其与犯罪、与刑罚区分开,应该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部分纳人刑法理论体系之中。循着这一思路,学者们很自然地将刑事责任单列一章(或一节),按照自已对刑事责任地位的认识,插入到原刑法总论体系中,以表明刑事责任论的独立地位及其与犯罪论和刑罚论的不同。应该说,将刑事责任作为独立的一部分添加到刑法理论体系之中,既可以明示犯罪、刑事责任及刑事制裁措施之间的逻辑关系、提升刑事责任的地位,又易于在保留原有体系基本稳定的基础上为人们所接受,也不会因刑事责任的引人对司法实践产生太大的影响。修正模式也赞同刑事责任具有自身的独立性,应把它作为一个独立的部分体现在刑法理论体系之中。其同时强调,刑事责任是与犯罪相对应并发生直接联系的概念。刑事责任是由犯罪产生的责任,是犯罪的法律后果,但刑事责任与刑罚却并非处于一个逻辑层次上,刑罚是刑事责任的下位概念,是实现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因而,不能将刑事责任置于与犯罪、与刑罚并列的位置上,进而提出由“刑事责任论”取代“刑罚论”。应该说,在逻辑层次上刑罚的确是刑事责任的下位概念,因而“修正模式”体现了犯罪、刑事责任以及刑罚之间的逻辑要求,更有助于扭转刑事责任等同于刑罚的传统认识。而且,正如一些学者所看到的那样,由“刑事责任论”取代“刑罚论”,可以使一些原放到刑罚论中不尽妥当的范畴,如非刑罚处罚方法,在刑法学体系中找到应有的归宿和位置。而且,由“刑事责任论”取代“刑罚论”,也可以使原有刑罚论中的某些基本理论上升到刑事责任的高度,从而使其具有更广泛的指导意义。10)【7)参见李晓明主编:《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8)参见李海东:《刑法原理人门》,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1页。(9)参见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6页以下、第296页以下。【10)参见张文等:《刑事责任要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8页。: 99.?1994-2014 ChinaAcademic JournalElectronic PublishingHouse.All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ct
关于 刑事责任 的若干追 问 容则被并人刑事责任论和量刑论两大部分之中 。 〔 〕 7 3 . 替代模式 这里所说的替代模式 , 是指 在刑法基本理论研究 中不直接使用刑事责任一词 , 而是在 “ 责任论 ” 部 分涉猎相关 内容 。 如 在《刑法原理人门》一书 中 ,作 者指出 , 责任概念根据其适用 的不 同特点 , 在理论 上可 以分为责任原则 、 刑罚成立责任与刑罚裁量责任三个理论范畴 。 其 中刑罚 成立责任指的是应受 谴责性在具备了哪些前提时具有可罚性 ; 刑罚裁量责任是指所有对于量 刑发生 影响的行为 的应受谴 责性因素 。 〔” 〕虽 然还不能说这里 的责任等同于刑事责任 , 但从其所表述 的 内容上 看 , 无疑属 于刑事 责任论研究的范畴 。 严格说来 , 将这种研究模式称为替代模式或许不十分准确 , 但这的确是处理与刑 事责任相关问题的一种研究方法 。 事实上 , 我国也有学者认为 , 刑事责任可 以分为一 般意义 上 的刑事 责任和特定意义上的刑事责任 。 前者以主观与客观相 统一为特征 , 是在犯罪 成立 的基础 上 或者说 以 犯罪成立为前提去 理解和界定刑事责任 ; 后者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 素的主观心 理状态 , 即有责性 。 进 而 提出 , 在对刑事责任的认识分歧较大的情况下 , 不加限制地使用 刑事责任的概念 , 可能引 发刑法理 论的更大混乱 。 因此 , 只在犯罪 成立条件的有责性 意义 上 , 即在 特定意义 上对刑 事责任进行研究 , 至 于一般意义上 的刑事责任以 及与其有关的其他内容则不予论及 。 〔” 〕 在这个意 义 上说 , 使用 替代模式 来概括类似的处理刑事责任的方法 ,也具有 相当的合理性 。 (二 )冲突 : 刑事责任的地位分析 以上三 种刑事责任 的处 理模式 , 可 以说都有一定的道理 。 添加模式强调 , 我 国刑法将犯罪 和刑事 责任放到一起加以规定 , 容易在二者关系 的认识上产生歧义 。 尽管从我国刑法典第二章第一 节的规 定中可以推导 出犯罪不同于刑事责任 , 但无从 了解刑事责任在刑法中的基本含 义及其在刑法 中的地 位 。 因而 , 这种规定方法大大降低了刑事责任在刑法体系中的应有地位和 理论价值 。 既然学界普遍 认为刑事责任是刑法 中的一个基本范畴 , 具有 自己独立的意义 , 就应该将其与犯 罪 、 与刑罚区分开 . 应 该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部分纳人刑法理论体系之中 。 循着这一思 路 , 学者们很 自然地将刑事责任单 列一章 (或 一节 ) , 按照 自己 对刑事责任地位的认识 , 插人到原刑法总论体系 中 , 以表明刑事责任论的 独 立地位及其与犯罪论 和刑罚论 的不 同 。 应该说 , 将刑事责任作为独立 的一部分添加 到 刑法理论体 系之中 , 既可 以明示犯罪 、 刑事责任及刑事制裁措施之间的逻辑关系 、 提升刑事责任的地位 , 又易于在 保留原有体系基本稳定 的基础 上 为人们所接受 , 也不 会 因刑事责任 的引 人对 司法 实践产生太大 的 影响 。 修正模式也赞同刑事责任具有 自身的独立性 ,应把它作为一个独立 的 部分体现在刑法理论体系 之中 。 其 同时强调 , 刑事责任是与犯罪相 对应并发生直接联 系 的概 念 。 刑事责任是 由犯罪 产生 的责 任 , 是犯罪 的法律后果 , 但刑事责任与刑罚却并非处于一个逻辑层次上 , 刑罚是刑事责任的下位概 念 , 是实现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 , 因而 , 不能将刑事责任置 于 与犯罪 、 与刑罚 并列 的位 置上 , 进而提 出由 “ 刑事责任论 ” 取代 “ 刑罚论 ” 。 应该说 , 在逻 辑层次上刑罚的确是刑事责任 的下位概念 , 因 而 “ 修正模 式 ” 体现了犯罪 、 刑事责任以及刑罚之间的逻辑要 求 , 更有助于扭转刑事责任等同于刑罚的传统认识 。 而且 , 正如一些学者所看到 的那样 , 由 “ 刑事责任论 ” 取代 “ 刑罚论 ” , 可 以 使一些原放到刑罚论 中不尽 妥 当的范畴 , 如非刑罚 处罚方法 , 在刑法学体系 中找 到应 有的归 宿 和位置 。 而 且 , 由 “ 刑事责任论 ” 取 代 “ 刑罚 论 ” , 也可 以 使原有刑 罚论 中的某些基本理论上 升到刑 事 责任的高度 ,从而使其具有 更广 泛 的 指导意义 。 〔10 〕 〔 7 〕 参见李晓明主编 : 《刑法学 (上 )》 , 法律出版社 2 0 1 年版 。 〔 8 〕 参见李海东 : 《刑法原理人 门》 , 法律出版社 19 98 年版 , 第 101 页 。 〔 9 〕 参见陈兴 良 : 《本体刑法学》 , 商务印书馆 2 0 01 年版 , 第 6 页以 下 、 第 2% 页 以下 。 〔1川 参见张文等 : 《刑事责任要义》 , 北京大学 出版社 19 97 年版 , 第 78 页
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然而,我们应该注意到,不管是添加模式将刑事责任作为独立的一部分,还是修正模式用刑事责任论取代刑罚论,都没有将刑事责任的价值充分展示出来。就添加模式而言,将刑事责任论作为独立的一部分引人刑法学体系,专门介绍其概念、根据与解决,似乎对刑事责任的重要性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但从实质上看,由于所添加的刑事责任论并没有与刑法学的其他部分形成一个连贯的、有机的逻辑整体,使得刑事责任论如同硬性塞进”刑法总论一样游离于刑法学体系之外,并因其过于空洞而显得多余。另外,无论将刑事责任论插入犯罪论之前抑或犯罪论之后,都在事实上将三者置于同一逻辑层次上,因而,这种模式在事实上存在逻辑缺陷。就修正模式而言,其在提升刑事责任的理论地位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刑事责任与刑罚的从属关系,满足了二者在逻辑上的关系要求。可以说,如果能在用刑事责任论取代刑罚论之后,再以刑事责任为视角重新安排刑罚论的内容,从而将刑事责任论与刑罚论有机结合在一起,则可以突出刑事责任的重要地位,体现刑事责任的实际价值。但就持有修正模式的学者表述,特别是一些教科书的体系来看,通常是在刑事责任论的开篇简单论及刑罚与刑事责任的关系,同时基本上沿用原来刑罚论的主要研究内容,因而在刑事责任与原刑法学体系的关系处理上,差不多与添加模式一样,也没有把刑事责任有机地融人原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更值得深思的是,用刑事责任论取代刑罚论之后,刑法学的体系与刑法失去了对应性,而且刑事责任在刑法以及刑法理论中的地位、作用也没能充分体现出来。至于替代模式,其在目前理论界关于刑事责任的概念、地位认识分歧较大的情况下,对刑事责任在罪责这一特定意义上理解,有自已的理论意义,那就是既可以回避理论上的争议,也可以避免刑事责任的价值认知与体系定位的不协调。但是,在我国刑法中刑事责任一词“显然不是指一种“心理状态”,否则,人们无法理解刑事责任中的追究刑事责任”、“承担刑事责任、“不负刑事责任等用语”。(1)退一步说,即使刑事责任也可以在罪责这一特定意义上理解,由于我国目前的刑法理论中已有相关问题的探讨,且这样意义上的刑事责任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不一致,因而,无法也无必要用罪责的探讨取代刑事责任问题的探讨。否则,会使得整个刑事责任问题的讨论变得毫无意义。鉴于我们这里所称的刑事责任是在一般意义上使用的刑事责任,我们显然没有必要再考虑这种模式。(三)协调:刑事责任地位的再思考如前所述,尽管学者们对刑事责任的本质界定、地位归属等诸多问题上还存在争议,但对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中的独立意义已基本达成共识,甚至不少学者还将刑事责任的重要性提到相当的高度。如“刑事责任问题,是各国刑法中共同的根本性问题;刑事责任理论,是构建整个刑法学理论大厦的支柱。”【12)又如,刑事责任是刑法学领域一个十分重要而极受重视的问题。全部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活动,都围绕一个中心,即解决人的刑事责任而展开。(13)再如,“刑事责任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重要的一种责任,它与犯罪和刑罚问题紧密相关,对刑事立法和实践具有重要意义。从某种层次上讲,在整个刑事法律领域,刑事责任具有纲要性作用。”(14)然而,反观添加模式和修正模式对刑事责任的体系定位,我们可以明显地感觉到其间的矛盾与冲突,那就是现有的两种刑事责任的定位模式都难以与刑事责任的功能、作用相协调,都没有将刑事责任的应有作用在刑法学体系中体现出来。从刑事责任与犯罪、刑罚的关系上看,刑事责任与犯罪同时产生,没有犯罪,就没有刑事责任;同时,刑事责任的存在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事责任的有无决定刑罚的有无,刑事责任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因此,从功能上说,三个概念各自独立,不能互相取代。而刑事责任作为刑法理论中与犯罪、刑罚一样的核心范畴,也应该成为刑法学的核心内容,应该被置于能够与其作为一个根本性概念相称(11]前引[5],张明楷书,第33页。(12)前引1],张智辉书,第1页。(13)参见干晨:《刑事责任的一般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3页以下,第122页以下。【14)武小风:《关于刑事责任儿个问题的思考》,《兰州学刊》2001年第3期。-100:?1994-2014 ChinaAcademic JournalElectronic PublishingHouse.All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ct
法学研 究 2 0 0 5 年第 期 l 然而 , 我们应该注意到 , 不 管是添加模式将刑事责任作为独立的一 部分 , 还 是修正模式用 刑事责 任论取代刑罚论 ,都没有将刑事责任的价值充分展示出来 。 就添加模式而言 ,将刑事责任论作为独立 的一部分引人刑法学体系 , 专门介绍其概念 、 根据与解决 , 似乎对刑事责任的重 要性给予 了充分的肯 定 , 但从实质上看 , 由于所添加的刑事责任论并没有与刑法 学 的其他部分形 成一个连贯 的 、 有机 的逻 辑整体 , 使得刑事责任论如同硬性 “ 塞进 ” 刑法总论一样游离于刑法学体系之外 , 并因其过于空 洞而显 得多余 。 另 外 , 无论将刑事责任论插人犯罪论之前抑或犯罪论之后 , 都在事实上将三者置于 同一 逻辑 层次上 , 因而 , 这种模式在事实上存在逻辑缺陷 。 就修正模式而 言 , 其在提升刑事责任 的理论地位的 同时 ,进一步明确了刑事责任与刑罚 的从属关系 , 满足 了二者在逻辑上 的关系要求 。 可 以说 , 如果能 在用刑事责任论取代刑罚论之后 , 再以刑事责任为视角重新安排刑罚论的内容 ,从而将刑事责任论与 刑罚论有机结合在一 起 , 则可以突 出刑事责任的重要地位 , 体现刑事责任的实际价值 。 但就持有修正 模式的学者表述 , 特别是一些教科书的体系来看 , 通常是在刑事责任论的开篇简单论及刑罚与刑事责 任的关系 , 同时基本上 沿用原来刑罚论 的主要研究内容 , 因而在刑事责任与原刑法学体系的关系处 理 上 , 差不多与添加模式一样 , 也 没有把刑事责任有机地融人原刑法 学的理论体系 。 更值得深思 的是 , 用 刑事责任论取代刑罚论之后 , 刑法学的体系与刑法失去 了对应性 , 而且刑事责任在刑法 以及刑法理 论 中的地位 、 作用 也没 能充分体现出来 。 至于 替代模式 , 其在 目前理论界关于刑事责任的概念 、 地位认识分歧较大 的情况下 , 对 刑事责任 在罪责这一特定意义上 理解 , 有 自己 的理论意义 , 那就是既 可 以回避理论上的争议 , 也可 以避 免刑事 责任的价值认知与体系定位的不协调 。 但是 , 在我国刑法 中刑事责任一词 “ 显 然不 是指一 种 ` 心理状 态 ’ , 否则 , 人们无法理解刑事责任 中的 ` 追究刑事责任 ’ 、 ` 承担刑事 责任 ’ 、 ` 不 负刑 事责任 ’ 等用 语 ” 。 〔” 〕 退一步说 , 即使刑事责任也可 以在罪责这一特定意义上 理解 , 由于我国 目前 的刑法理论中已 有相 关问题的探讨 , 且这样意义 上 的刑事责任与我 国刑法规定 的刑事责任不 一致 , 因而 , 无法也无必 要 用罪责的探讨取代刑事责任 问题的探讨 。 否则 , 会使得整个刑事责任问题 的讨论变 得 毫无意义 。 鉴 于我们这里所称 的刑事责任是在一般意义上使用的刑事责任 , 我们显然没有必要再考虑这种模式 。 (三 )协调 : 刑事责任地位的再思考 如前所述 , 尽管学者们对刑事责任的本质界定 、 地位归属 等诸多问题上还 存在争议 , 但对 刑事责 任在刑法 理论中的独立意义已 基本达成共识 , 甚至不 少学者还将刑事责任的重要性提到相 当的高度 。 如 “ 刑事责任问题 , 是各国刑法 中共同的根本性问题 ; 刑事责任理论 , 是构建整个刑法学理论大厦的支 柱 。 ” 〔’幻 又如 , 刑事责任是刑法学领域一 个十分重 要 而极受重 视的 问题 。 全部的刑事立法和 刑事司 法 活动 , 都 围绕一 个中心 , 即解决人的刑事责任而展开 。 〔’ ” 〕 再如 , “ 刑事责任是所有法 律责任中最 重 要 的一种责任 , 它与犯 罪和刑罚 问题紧密相 关 , 对 刑事立法和实践具有重要 意义 。 从某种 层 次上讲 , 在整个刑事法律领域 , 刑事责任具有纲要性作用 。 ” 〔’ 4〕然而 , 反 观添加模式和修正模式对刑事责任的 体系定位 , 我们可 以明显地感觉到其间 的矛 盾与 冲突 , 那就是现有的两种刑事责任的定位模式都难 以 与刑事责任的功 能 、 作用相协调 , 都没 有将刑 事责任的应有作用在 刑法学 体系 中体现出来 。 从刑事责任与犯罪 、 刑罚的关系上看 , 刑事责任与犯 罪 同时产生 , 没 有犯 罪 , 就没 有刑事责任 ; 同 时 , 刑事责任的存在是适用刑罚 的前提 , 刑事责任的有无决定刑罚 的有无 , 刑事责任的大小决定刑罚 的轻重 。 因此 , 从功 能上说 , 三 个概念各 自独立 , 不 能互相取代 。 而刑事责任作为刑法理论 中与犯 罪 、 刑罚一样的核心范畴 , 也应该成为刑法学的核心 内容 , 应该被置 于能够与其作为一个根本性概念相称 〔一x〕 前引〔5 〕 , 张明楷书 , 第 3 3 页 。 ( 1 2 〕 前引〔l 〕 , 张智辉书 , 第 x 页 。 〔1 3 〕 参见王晨 : 《刑事责任的一般理论》 , 武汉大学出版社 19 9 8 年版 , 第 1 13 页 以 下 , 第 12 2 页 以 下 。 〔1 4 〕 武小凤 : 《关于刑事责任几个问题的思考》 , 《兰 州学刊》2 0 1 年第 3 期 。 10 0
关于刑事责任的若干追间的位置上。为此,笔者主张应采取“改造模式”解决刑事责任的定位问题。所谓“改造模式”,就是突破刑法学的既有框架,以刑事责任为主线重新构筑刑法学的体系。具体说来,就是从刑事责任的视角将刑法总论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刑法论或刑法概说,保留原刑法总论中的绪论部分,具体论述刑法的概念、性质、目的、任务以及刑法的解释;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以及刑法的研究对象,其中主要对刑法学中的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等基本范畴及其间关系进行解释和说明。第二部分为刑事责任的确定,也就是犯罪的成立,具体对犯罪的成立条件进行分析、探讨。第三部分为排除和影响刑事责任的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认识错误、精神障碍、昏醉、未成年;共同犯罪;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累犯、自首与立功等内容。第四部分为刑事责任的实现,主要研究刑罚的体系、刑罚的裁量、刑罚的执行及非刑罚处理方法。第五部分为刑事责任的终结,主要涉及时效和赦免的内容。至于原来一罪与数罪的内容,放到刑罚裁量部分,即分别从一罪的刑罚裁量和数罪的刑罚裁量两个方面展开论述。笔者之所以这样来建构刑法学总论体系,主要基于下述三点理由:1.能够使刑事责任的价值认知与体系定位协调一致正如许多学者强调的那样,刑事责任是一个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概念,其在价值功能上具有基础理论的意义。对此,笔者甚以为然。但是,刑事责任的重要性不能仅仅表现为观念上的认同,也必须在刑法学体系中充分显现出来,使之真正成为构建刑法学理论大厦的支柱。如前所述,现存的“添加模式”和“修正模式”虽然突出了刑事责任的地位,但由于没有融入刑法学理论体系,使得刑事责任呈现理论上重要、事实上无用的状况。而用“改造模式”引人刑事责任理论,重新安排刑法学的理论体系,一方面可使刑事责任真正成为“支撑刑法之树的主干”,(15)从而在刑法理论体系中切实得到与其理论价值相一致的地位;另一方面,也能使刑事责任摆脱以往那种游离于刑法学基本体系之外的状况,而与犯罪、刑罚等基本问题有机联系在一起,成为自然的、连贯的逻辑整体。2.能够体现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三者既紧密联系又各自独立的关系探求刑事责任的体系定位,不能不考虑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三者的关系。以往的研究中所以有“罪一责一刑”、“责一罪一刑”及“犯罪一刑事责任”等不同认识,主要是基于对三者关系究竞是并列关系、种属关系还是并列一从属关系的不同认识。事实上,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三者的关系很复杂,难以简单地做出结论。正如学者们所看到的,从在刑法理论体系中所具有的重要性方面说,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应该是并列关系;从概念所体现的功能上说,刑事责任又有涵盖、统领犯罪与刑罚的方面,居于犯罪与刑罚的上位;从逻辑关系上说,刑事责任是犯罪的必然结果,刑罚又是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之一,因而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不在一个逻辑层次上。因此,只着眼于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关系的一个方面,难免有失偏颇。事实上,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三者紧密联系又各自具有独立意义才是三者关系的实质;将刑事责任引入刑法学体系之后,怎样既能显现出刑事责任的理论价值又能与原有的刑法理论有机结合在一起,才是我们研讨刑事责任体系定位问题时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改造模式”以刑事责任为纲,将犯罪、刑罚等诸基本问题联结在一起,既突出了刑事责任的纲要性、根本性地位,明确了犯罪与刑罚在刑法理论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也将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从而反映出三者密不可分,又各自独立的关系。3.可以使刑法体系的设置和内容安排更趋合理在刑事责任必定要引入刑法总论体系的前提下,如何确定刑事责任的地位当然也影响着整个刑法理论体系是否和谐、统一。在添加模式中,刑事责任与犯罪构成的各部分是什么关系,共同犯罪、一罪与数罪怎样与刑事责任连接都不明确;在修正模式中,除了存在同样的困惑外,把时效超过与免看成是刑罚的消灭而不是刑事责任的终结也没有将刑事责任思想贯彻始终。不仅如此,在传统刑法理论体系中,实际上也有一些内容的位置不好处理或处理不当。如关于认识上的错误,虽然与犯罪成【15】前引(1),张智辉书,第7页。:101:?1994-2014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ct
关于 刑事 责任 的若干 追 问 的位置上 。 为此 , 笔者主 张应采取 “ 改造模式 ” 解决刑事责任的定位问题 。 所谓 “ 改造模式 ” , 就是突破 刑法学的既有框架 , 以刑事责任为主 线重新构筑刑法学的体系 。 具体说来 , 就是从刑事责任的视角将 刑法总论分为五部分 : 第一部分为刑法论或刑法概说 , 保 留原刑法总论 中的绪论部分 , 具体论述刑法 的概念 、 性质 、 目的 、 任务以及刑法的解释 ; 刑法的基本原则 ; 刑法的效力范围以及刑法的研究对象 ,其 中主要对刑法学中的犯罪 、 刑事责任 、 刑罚等基本范畴及其间关系进行解释和说明 。 第二部分为刑事 责任的确定 , 也就是犯罪 的成立 , 具体对犯罪 的成立条件进行分析 、 探讨 。 第三 部分 为排除和影响刑 事责任的事 由 , 包括正 当防卫 、 紧急避险 、 认识错误 、 精神障碍 、 昏醉 、 未成年 ;共 同犯罪 ; 犯罪 预备 、 犯 罪未遂 和犯罪 中止 ; 累犯 、 自首与立 功等 内容 。 第四部分为刑事责任的实现 , 主要研究刑罚的体系 、 刑 罚的裁量 、 刑罚的执行及非刑罚 处理方法 。 第五 部分为刑事责任的终结 , 主要涉及时效和 赦免的 内 容 。 至 于原来一罪 与数罪 的内容 , 放到刑罚裁量部分 , 即分别从一 罪的刑罚裁量和数罪 的刑罚裁量两 个方面展 开论述 。 笔者之所以这样来建构刑法学总论体系 , 主要基于下述三点 理由 : 1 . 能够使刑事责任的价值认知与体系定位协调 一致 正如许多学者强 调 的那样 , 刑事责任是一个带有全局性 、 根本性 的概念 , 其在价值功能上具有基 础理论的意义 。 对此 , 笔者甚 以 为然 。 但是 , 刑事责任 的重要 性不能仅仅表现为观念 上的认 同 , 也必 须在 刑法学体系 中充分显现出来 , 使之真正 成为构建刑法学理论大厦的支柱 。 如前所述 , 现存的 “ 添 加模式 ” 和 “ 修正模式 ” 虽然突出了刑事责任的地位 , 但 由于 没有融人刑法学理论体系 , 使得刑事责任 呈现理论上 重要 、 事实上无用 的状况 。 而用 “ 改造模式 ” 引人刑事责任理论 , 重 新安排刑法学的理论体 系 , 一方面可 使刑事责任真正成为 “ 支撑刑法之树的主 干 ” , 〔’ 5〕从而在刑法理论体 系中切实得到与其 理论价值相一致的地位 ; 另一 方面 , 也能使刑事责任摆脱以往那种游离于刑法学基本体系 之外 的状 况 , 而与犯罪 、 刑罚 等基本 问题有机联系在一起 , 成为 自然的 、 连贯 的逻辑整体 。 2 . 能够体现犯罪 、 刑 事责任和刑罚 三者既紧密联系又各 自独立的关系 探求刑事责任的体系定位 , 不能不考虑犯罪 、 刑事责任与刑罚三 者的关系 。 以往的研究中所以有 “ 罪一责一刑 ” 、 “ 责一罪一刑 ” 及 “ 犯罪一刑事责任 ” 等不 同认识 , 主要是基于对三者关系究竟是并列 关 系 、 种属关系还是并列 一从属关系 的不同认识 。 事实上 , 犯罪 、 刑事责任与刑罚三者的关系很复杂 , 难 以简单地做出结论 。 正如学者们所看到的 , 从在刑法理论体系 中所具有 的重要性方面说 , 犯罪 、 刑事 责任与刑罚应该是并列关系 ;从概念所体现的功能上说 , 刑事责任又有涵盖 、 统领犯罪与刑罚 的方面 , 居于犯 罪与刑罚 的上位 ;从逻辑关系上说 , 刑事责任是犯罪 的必然结果 , 刑罚又是刑事责任的实现方 式之一 , 因而犯罪 、 刑事责任与刑罚 不在一 个逻辑层次上 。 因此 , 只着眼 于犯罪 、 刑事责任与刑罚关系 的一个方面 , 难免有失偏颇 。 事实上 , 犯罪 、 刑事责任与刑罚 三 者紧密联系又 各 自具有独立意义才是 三 者关系的实质 ; 将刑事责任引入刑法学体系之后 , 怎样既能显 现出刑事责任的理论价值又 能与原有 的刑法理 一 论有机结合在一起 , 才是我们研讨刑事责任体系定位问题时必须考虑 的重要问题 。 “ 改造模 式 ” 以刑事责任为纲 , 将犯罪 、 刑罚等诸基本问题联结在 一起 , 既 突 出 了刑事责任的纲要性 、 根本性地 位 , 明确了犯罪 与刑罚在刑法理论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 也将犯罪 、 刑事责任与刑罚有机地联系在一起 , 从而反 映 出三者密不可 分 , 又各 自独立 的关系 。 3 . 可 以 使刑 法体系 的设置和 内容安排更趋合理 在刑事责任必定要引人刑法总论体系 的前提下 , 如何确定刑 事责任的地位当然也影 响着整个刑 法理论体系是否 和谐 、 统一 。 在添加 模式 中 , 刑事责任与 犯罪 构成的各部分是什么关系 , 共同犯罪 、 一 罪 与数罪 怎样与刑事责任连接都不明确 ; 在修正 模式中 , 除 了存在同样 的困惑外 , 把 时效超过 与赦免 看成是刑罚 的消灭而不是刑事责任的终结也没有将刑事责任思想 贯 彻始终 。 不仅如此 , 在传统刑法 理论体系中 , 实际上 也有一些内容的位置不好处理或处理不 当 。 如关于认识上 的错误 , 虽然 与犯罪 成 〔一5〕 前引〔1〕 , 张智辉书 , 第 7 页 。 1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