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I:10.13734/i.cnki.1000-5315.2012.01.019Vol, 39,No.1第39卷第1期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1月Journal of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January.2012非刑罚处罚方法之功能探析与体系完善陈伟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摘要:刑法中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可界分为普通非刑罚处罚方法、特殊非刑罚处罚方法、人民法院适用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和行政机关适用的非刑罚处罚方法。普通非刑罚处罚方法存在功能缺陷,为弥补功能缺陷,应完善其体系,增加普通非刑罚处罚方法种类。教育矫正是特殊非刑罚处罚方法应有的功能,现有的特殊非刑罚处罚方法种类稀少,难以有效发择教育矫正功能,应当增加其种类;特殊非刑罚处罚方法在造用对象、适用原则上均有不足,需要完善。行政机关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有法理,应将行政机关适用的部分非刑罚处罚方法植移入人民法院适用的非刑罚处罚方法体系之中。关键词:普通非刑罚处罚方法:特殊非刑罚处罚方法:行政机关适用的非刑罚处罚方法中图分类号:DF6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5315(2012)01-0059-08晚近以来,“伴随着世界性刑法改革而呈现出的一非刑罚处罚方法之规范形式与类型界分非刑罚化趋势,绝对罪刑关系的观念已经动摇,在观“社会研究的正确开展当然离不开正确理论的念和事实上一定程度地分离了犯罪与刑罚的联系,指导。但是,仅有正确的理论指导还不够,还必须拥开辟了刑事责任方法多元化的途径”[1J47。于是,非有科学的研究方法"3J5。法律研究,科学的方法也刑罚处罚方法渐受重视,司法适用日渐广泛,成为犯是不可阙如。因此,对刑法中非刑罚处罚方法研究,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在我国,本土刑法研究方法尤显重要。笔者认为,对刑法中的非刑罚对非刑罚处罚方法作了规定,为司法适用提供了规处罚方法展开研究,在方法论上当以分类研究法为范依据。然而,有论者认为,我国“非刑罚处罚方法指导,对非刑罚处罚方法的规范形式,依据一定标准在适用方式与内容上均有很大的局限性,且无法结进行类型界分,对其功能进行归纳。因此,笔者在对合具体案件特点与行为人人格特征进行有针对性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功能及其体系合理性展开探讨之非刑罚化制裁,导致司法实践中较少采用甚至是虚前,先行对本主刑法中非刑罚处罚方法的规范形式置非刑罚处罚方法”[2J154。对此批评,笔者持肯定态予以简单介绍,并依据一定标准对其进行类型界分,度,认为非刑罚处罚方法的上述向题根源于理论界以为后文之讨论作理论铺垫。对非刑罚处罚方法的类型特征和功能特点认识不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不足。笔者主张,在合理界分非刑罚处罚方法的类型、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明确非刑罚处罚方法不同类型的功能基础上,以不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诚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同类型的非型罚处罚方法的功能为导向,对其进行道、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完善,以增强非刑罚处罚方法之司法实践品质。行政处分。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因不满十六收稿日期:2011-10-16作者简介:陈伟强(1974一),男,四川成都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生,湖北科技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刑法研究。59?1994-2015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第39卷第1期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Vol.39,No.1 2012年1月 JournalofSichuanNormalUniversity(SocialSciencesEdition) January,2012 非刑罚处罚方法之功能探析与体系完善 陈 伟 强 (北京师范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875) 摘要:刑法中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可界分为普通非刑罚处罚方法、特殊非刑罚处罚方法、人民法院适用的非刑罚 处罚方法和行政机关适用的非刑罚处罚方法。普通非刑罚处罚方法存在功能缺陷,为弥补功能缺陷,应 完 善 其 体 系,增加普通非刑罚处罚方法种类。教育矫正是特殊非刑罚处罚方法应有的功能,现有的特殊非刑罚处罚方法种 类稀少,难以有效发挥教育矫正功能,应当增加其种类;特殊非刑罚处罚方法在适用对象、适用原则上均有不足,需 要完善。行政机关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有悖法理,应将行政机关适用的部分非刑罚处罚方法植移入人民法院适用 的非刑罚处罚方法体系之中。 关键词:普通非刑罚处罚方法;特殊非刑罚处罚方法;行政机关适用的非刑罚处罚方法 中图分类号:DF6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5315(2012)01-0059-08 收稿日期:2011-10-16 作者简介:陈伟强(1974—),男,四川成都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生,湖北科技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刑法研 究。 晚近以来,“伴随着世界性刑法改革而呈现出的 非刑罚化趋势,绝对罪刑关系的观念已经动摇,在观 念和事实上一定程度地分离了犯罪与刑罚的联系, 开辟了刑事责任方法多元化的途径”[1]47。于是,非 刑罚处罚方法渐受重视,司法适用日渐广泛,成为犯 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在我国,本土刑法 对非刑罚处罚方法作了规定,为司法适用提供了规 范依据。然而,有论者认为,我国“非刑罚处罚方法 在适用方式与内容上均有很大的局限性,且无法结 合具体案件特点与行为人人格特征进行有针对性的 非刑罚化制裁,导致司法实践中较少采用甚至是虚 置非刑罚处罚方法”[2]154。对此批评,笔者持肯定态 度,认为非刑罚处罚方法的上述问题根源于理论界 对非刑罚处罚方法的类型特征和功能特点认识 不 足。笔者主张,在合理界分非刑罚处罚方法的类型、 明确非刑罚处罚方法不同类型的功能基础上,以不 同类型的非刑罚处罚方法的功能为导向,对其进行 完善,以增强非刑罚处罚方法之司法实践品质。 一 非刑罚处罚方法之规范形式与类型界分 “社会研究的正确开展当然离不开正确理论的 指导。但是,仅有正确的理论指导还不够,还必须拥 有科学的 研 究 方 法”[3]5。法 律 研 究,科 学 的 方 法 也 是不可阙如。因此,对刑法中非刑罚处罚方法研究, 研究方法尤显重要。笔者认为,对刑法中的非刑罚 处罚方法展开研究,在方法论上当以分类研究法为 指导,对非刑罚处罚方法的规范形式,依据一定标准 进行类型界分,对其功能进行归纳。因此,笔者在对 非刑罚处罚 方 法 功 能 及 其 体 系 合 理 性 展 开 探 讨 之 前,先行对本土刑法中非刑罚处罚方法的规范形式 予以简单介绍,并依据一定标准对其进行类型界分, 以为后文之讨论作理论铺垫。 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不 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 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 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 行政处分。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因不满十六 95 DOI:10.13734/j.cnki.1000-5315.2012.01.019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处罚方法可界分为人民法院适用的非刑罚处罚方法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可和行政机关适用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前者是人民法见,我国非刑罚处罚方法有七种规范形式。训诚,即院可对犯罪人直接适用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包括训人民法院对犯罪人当庭予以批评、遣责,令其改正,诚、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款、赔偿损失和责令管教;不再犯罪;责令具结悔过,指人民法院对情节轻微的后者是人民法院不能直接适用,只能提出司法建议,犯罪人,责令其用书面方式保证悔过、不再犯罪:赔而由行政机关适用的非刑罚处罚方法,有收容教养、礼道款,指人民法院责令犯罪人公开向被害人当面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承认罪错,表示款意,并保证今后不再侵犯被害人的二普通非刑罚处罚方法之功能考探与体系完合法权益;赔偿损失,指由于犯罪行为侵害了被害人善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责令被告人给予被害人一定普通非刑罚处罚方法的功能是指普通非刑罚处经济赔偿的处理方法;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指人民罚方法所具备的、由其组成要素性质所决定了的对法院对于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人,根据案件情况,外部世界发挥的积极影响。在下文中,笔者拟对我向主管部门提出对犯罪人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国刑法中普通非刑罚处罚方法的功能进行探析,并分的司法建议,并由有关主管部门确定具体处罚或在其功能导向下,就其体系完善展开讨论。处分内容的处罚方法;责令管教,指人民法院对不满刑罚功能是“国家制定、裁量和执行刑罚对人们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6]46。刑罚功能依通说分为十六周岁而不予刑罚处罚的犯罪人,要求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对犯罪人进行行为管束和思想教育;收容五种:一是对犯罪人的功能,具体表现为对犯罪人的教养,指人民法院对不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罚处罚惩罚功能、剥夺或者限制再犯功能、行刑鉴别功能、的犯罪人,在其家长或者监护人无条件对犯罪人进感化功能、个别威慢功能和改造功能;二是对潜在犯行管教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对犯罪人予以收容教养罪人的一般鉴别功能和一般威功能;三是对被害的司法建议,由相关部门将犯罪人收纳容留于一定人的安抚补偿功能;四是对一般守法者的守法意识的强化功能;五是对国家的经济补偿功能[7]59-63。场所进行矫正教育。其中,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纪律的国家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普通非刑罚处罚方法适行政机关公务员所实施的制裁措施4J32。根据《行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场景。在笔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规定,行政处者看来,该场景是指犯罪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其行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行政为成立犯罪,但是,从犯罪动机或者犯罪目的、危害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后果、被害方过错和犯罪后态度等分析,犯罪人主观范的违法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的法律制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宽缓的裁"[5]26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非刑罚处罚方法即可实现刑罚的功能,因而无需对条规定,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犯罪人适用较为严厉的刑罚。据此可知,对犯罪情非法财物、责令停业停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节轻微的犯罪,审判机关之所以不适用刑罚而适用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普通非刑罚处罚方法,是审判机关确认,根据案件的其他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对犯罪人适用普通非刑罚处罚方法所产以上非刑罚处罚方法,根据适用对象不同,可界生的功能与适用刑罚的功能相同。由于在适用普通分为普通非型罚处罚方法和特殊非刑罚处罚方法。非型罚处罚方法的场合,普通非刑罚处罚方法的功普通非刑罚处罚方法对适用对象身份未作限制,可能与刑罚功能相同,因此,普通非刑罚处罚方法也当适用于任何犯罪人,其处罚方法有训诚、责令具结悔齐备以上五种功能。刑法三于七条规定的普通非刑过、赔礼道款,赔偿损失和行政处罚;特殊非刑罚处罚处罚方法是否合理、其体系完备与否,可以从其对罚方法是只能适用于具备一定特殊身份犯罪人的非这五种功能实现的立场判断。如能充分实现这些功刑罚处罚方法,如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公务员身份能,则这些非刑罚处罚方法是合理的,其体系也是完的犯罪人,责令管教和收容教养则只能适用于不满备的。反之,则可能存在非刑罚处罚方法不合理、抑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适用主体不同,非刑罚或体系不完备的问题。60?1994-2015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 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可 见,我国非刑罚处罚方法有七种规范形式。训诫,即 人民法院对犯罪人当庭予以批评、谴责,令其改正, 不再犯罪;责令具结悔过,指人民法院对情节轻微的 犯罪人,责令其用书面方式保证悔过、不再犯罪;赔 礼道歉,指人民法院责令犯罪人公开向被害人当面 承认罪错,表示歉意,并保证今后不再侵犯被害人的 合法权益;赔偿损失,指由于犯罪行为侵害了被害人 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责令被告人给予被害人一定 经济赔偿的处理方法;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指人民 法院对于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人,根据案件情况, 向主管部门提出对犯罪人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 分的司法建议,并由有关主管部门确定具体处罚或 处分内容的处罚方法;责令管教,指人民法院对不满 十六周岁而不予刑罚处罚的犯罪人,要求其家长或 者监护人对犯罪人进行行为管束和思想教育;收容 教养,指人民法院对不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罚处罚 的犯罪人,在其家长或者监护人无条件对犯罪人进 行管教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对犯罪人予以收容教养 的司法建议,由相关部门将犯罪人收纳容留于一定 场所进行矫正教育。其中,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 关对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纪律的国家 行政机关 公 务 员 所 实 施 的 制 裁 措 施[4]32。根 据《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规定,行政处 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行政 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 范的违法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 人 进 行 的 法 律 制 裁”[5]265。根据《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处 罚 法》第 八 条规定,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 非法财物、责令停业停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 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行政处罚。 以上非刑罚处罚方法,根据适用对象不同,可界 分为普通非刑罚处罚方法和特殊非刑罚处罚方法。 普通非刑罚处罚方法对适用对象身份未作限制,可 适用于任何犯罪人,其处罚方法有训诫、责令具结悔 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和行政处罚;特殊非刑罚处 罚方法是只能适用于具备一定特殊身份犯罪人的非 刑罚处罚方法,如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公务员身份 的犯罪人,责令管教和收容教养则只能适用于不满 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适用主体不同,非刑罚 处罚方法可界分为人民法院适用的非刑罚处罚方法 和行政机关适用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前者是人民法 院可对犯罪人直接适用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包括训 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和责令管教; 后者是人民法院不能直接适用,只能提出司法建议, 而由行政机关适用的非刑罚处罚方法,有收容教养、 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二 普通非刑罚处罚方法之功能考探与体系完 善 普通非刑罚处罚方法的功能是指普通非刑罚处 罚方法所具备的、由其组成要素性质所决定了的对 外部世界发挥的积极影响。在下文中,笔者拟对我 国刑法中普通非刑罚处罚方法的功能进行探析,并 在其功能导向下,就其体系完善展开讨论。 刑罚功能是“国家制定、裁量和执行刑罚对人们 可能产生 的 积 极 作 用”[6]46。刑 罚 功 能 依 通 说 分 为 五种:一是对犯罪人的功能,具体表现为对犯罪人的 惩罚功能、剥夺或者限制再犯功能、行刑鉴别功能、 感化功能、个别威慑功能和改造功能;二是对潜在犯 罪人的一般鉴别功能和一般威慑功能;三是对被害 人的安抚补偿功能;四是对一般守法者的守法意识 的强化 功 能;五 是 对 国 家 的 经 济 补 偿 功 能[7]59-63。 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普通非刑罚处罚方法适 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场景。在笔 者看来,该场景是指犯罪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其行 为成立犯罪,但是,从犯罪动机或者犯罪目的、危害 后果、被害方过错和犯罪后态度等分析,犯罪人主观 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宽缓的 非刑罚处罚方法即可实现刑罚的功能,因而无需对 犯罪人适用较为严厉的刑罚。据此可知,对犯罪情 节轻微的犯罪,审判机关之所以不适用刑罚而适用 普通非刑罚处罚方法,是审判机关确认,根据案件的 具体情况,对犯罪人适用普通非刑罚处罚方法所产 生的功能与适用刑罚的功能相同。由于在适用普通 非刑罚处罚方法的场合,普通非刑罚处罚方法的功 能与刑罚功能相同,因此,普通非刑罚处罚方法也当 齐备以上五种功能。刑法三十七条规定的普通非刑 罚处罚方法是否合理、其体系完备与否,可以从其对 这五种功能实现的立场判断。如能充分实现这些功 能,则这些非刑罚处罚方法是合理的,其体系也是完 备的。反之,则可能存在非刑罚处罚方法不合理、抑 或体系不完备的问题。 06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陈伟强非刑罚处罚方法之功能探析与体系完善普通非刑罚处罚方法应当具备的上述五种功当备功能之一,但现有非刑罚处罚方法对犯罪人改能,在现有的普通非刑罚处罚方法体系内是有体现造却存在不足。因为,改造功能一般通过劳动改造的。如通过对犯罪人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能够使犯和思想改造实现,刑法规定了对犯罪人进行思想改罪人和潜在的犯罪人体认到行为的犯罪性而使非刑造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如警告、训诚、责令具结悔过,罚处罚方法具备鉴别功能。对犯罪人适用宽有的非但缺失强制犯罪人参加劳动、培养劳动习惯的改造刑罚处罚方法会使犯罪人心生对刑法公正性的认可方法。劳动是人最基本的实践活动,也是人的生存而被感化向善,从而使非刑罚处罚方法发挥感化功方式。在社会生活中,“大多数罪犯好逸恶劳、腐化能。被害人因犯罪受到伤害的心灵和遭受的物质损寄生、懒散放荡、恶习重重,从思想深处视劳动,把失也会因犯罪人的赔礼道款和赔偿损失而得到安抚积极劳动视为愚鑫,把不劳或少劳视为聪明”[8J53。和补偿,可见赔礼道款和赔偿损失具备对受害人安通过强道犯罪人参加劳动,一方面,让犯罪人获得新抚补偿功能。非刑罚处罚方法的惩罚功能在对犯罪的社会存在和实践体验,“使劳动主体的心理、认识、适用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时也得到了实现。一般守思想和行为发生改变,并使之产生与劳动的社会性法公民也会因对犯罪人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而使其本质和积极意义相适应的主观感受和价值取向,从而使犯罪人在不断劳动中得以提高和完善"[9J45。守法意识和精神得到固化。然而,普通非刑罚处罚方法在具备上述功能时,另一方面,“劳动还给予犯罪人显示体能和智能的可也存在如下功能缺陷。能,随着劳动技能的熟练和认知结构的改善,犯人从内心获得了对自我价值的肯定评价”[10J39,从而推动一是现有的普通非刑罚处罚方法的剥夺和限制再犯功能不足。非刑罚处罚方法的剥夺和限制再犯犯罪人积极向善。此外,劳动改造还能帮助罪犯掌功能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在剥握劳动技能、培养良好劳动习惯,为犯罪人提供必要夺或限制犯罪人权利或资格的同时,构成对其再犯的生存技能。因此,劳动改造对犯罪人的改造必不罪的阻碍,使之因不具备再次犯罪的条件而无法或可少,是改造犯罪人的重要手段,现有普通非刑罚处罚方法体系中缺失以劳动为内容的非刑罚处罚方难手再犯罪。剥夺和限制犯罪人再犯,关键是对犯罪人可能再次实施犯罪的条件进行限制。根据犯罪法,必然影响非刑罚处罚方法改造功能的充分实现。性质的不同和犯罪人的个体差异,这些条件限制通三是普通非刑罚处罚方法部分功能可能难以实常分为人身自由的限制、行为方式的限制、居住环境现。普通非刑罚处罚方法体系中的赔偿损失是指犯的限制、业务领域的限制、从业任职资格的限制、交罪人以金钱方式补偿被害人因犯罪受到的物质损失往对象的限制、物质经济条件的限制。现有的普通和精神伤害。该方法对补偿被害人损害具有重要作非刑罚处罚方法体系中,行政处罚具备一定剥夺和用,非刑罚处罚方法的安抚补偿功能即是通过赔偿限制犯罪人再犯能力的功能,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损失来实现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对被害和没收非法财物,具备对犯罪人实施再犯的物质经人安抚补偿难以实现之危险。当犯罪人受本人或者济条件的限制功能;责令停业停产、暂扣或者吊销许家庭物质经济条件限制,难以支付赔偿损失的金钱可证或者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限制了犯罪人再时,对被害人的补偿就难以实现。此时,非刑罚处罚犯的业务活动范围;行政拘留则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的补偿功能就没有得到实现。因此,在普通非方式限制了犯罪人的再犯能力。对物质经济条件、刑罚处罚方法体系中,仅有金钱赔偿是不够的,难以业务领域和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各种不同情形对被害人的补偿需求。为修正以上普通非刑罚处罚方法功能上的缺消除部分犯罪人的再犯条件。然而,仅有这三种限制,对于剥夺和限制再犯是远远不够的。要有效实陷,笔者认为应对现有普通非型罚处罚方法体系进现对犯罪人再犯能力的剥夺和限制,还需有其他非行完善,增加以下非刑罚处罚方法,以构建功能齐备刑罚处罚方法来限制犯罪人的行为方式、居住环境、的普通非刑罚方法体系。从业任职资格、交往对象。1.禁止进入一定场所、禁止驾驶机动车辆。禁二是改造功能在现有普通非刑罚处罚方法体系止进入一定的场所和禁止驾驶机动车辆,是对犯罪内不能得到充分实现。改造功能是非刑罚处罚方法人行为方式的限制。对手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61?1994-2015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普 通 非 刑 罚 处 罚 方 法 应 当 具 备 的 上 述 五 种 功 能,在现有的普通非刑罚处罚方法体系内是有体现 的。如通过对犯罪人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能够使犯 罪人和潜在的犯罪人体认到行为的犯罪性而使非刑 罚处罚方法具备鉴别功能。对犯罪人适用宽宥的非 刑罚处罚方法会使犯罪人心生对刑法公正性的认可 而被感化向善,从而使非刑罚处罚方法发挥感化功 能。被害人因犯罪受到伤害的心灵和遭受的物质损 失也会因犯罪人的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而得到安抚 和补偿,可见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具备对受害人安 抚补偿功能。非刑罚处罚方法的惩罚功能在对犯罪 适用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时也得到了实现。一般守 法公民也会因对犯罪人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而使其 守法意识和精神得到固化。 然而,普通非刑罚处罚方法在具备上述功能时, 也存在如下功能缺陷。 一是现有的普通非刑罚处罚方法的剥夺和限制 再犯功能不足。非刑罚处罚方法的剥夺和限制再犯 功能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在剥 夺或限制犯罪人权利或资格的同时,构成对其再犯 罪的阻碍,使之因不具备再次犯罪的条件而无法或 难于再犯罪。剥夺和限制犯罪人再犯,关键是对犯 罪人可能再次实施犯罪的条件进行限制。根据犯罪 性质的不同和犯罪人的个体差异,这些条件限制通 常分为人身自由的限制、行为方式的限制、居住环境 的限制、业务领域的限制、从业任职资格的限制、交 往对象的限制、物质经济条件的限制。现有的普通 非刑罚处罚方法体系中,行政处罚具备一定剥夺和 限制犯罪人再犯能力的功能,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和没收非法财物,具备对犯罪人实施再犯的物质经 济条件的限制功能;责令停业停产、暂扣或者吊销许 可证或者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限制了犯罪人再 犯的业务活动范围;行政拘留则以限制人身自由的 方式限制了犯罪人的再犯能力。对物质经济条件、 业务领域和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 消除部分犯罪人的再犯条件。然而,仅有这三种限 制,对于剥夺和限制再犯是远远不够的。要有效实 现对犯罪人再犯能力的剥夺和限制,还需有其他非 刑罚处罚方法来限制犯罪人的行为方式、居住环境、 从业任职资格、交往对象。 二是改造功能在现有普通非刑罚处罚方法体系 内不能得到充分实现。改造功能是非刑罚处罚方法 当备功能之一,但现有非刑罚处罚方法对犯罪人改 造却存在不足。因为,改造功能一般通过劳动改造 和思想改造实现,刑法规定了对犯罪人进行思想改 造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如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但缺失强制犯罪人参加劳动、培养劳动习惯的改造 方法。劳动是人最基本的实践活动,也是人的生存 方式。在社会生活中,“大多数罪犯好逸恶劳、腐化 寄生、懒散放荡、恶习重重,从思想深处鄙视劳动,把 积极劳动 视 为 愚 蠢,把 不 劳 或 少 劳 视 为 聪 明”[8]53。 通过强迫犯罪人参加劳动,一方面,让犯罪人获得新 的社会存在和实践体验,“使劳动主体的心理、认识、 思想和行为发生改变,并使之产生与劳动的社会性 本质和积极意义相适应的主观感受和价值取向,从 而使犯 罪 人 在 不 断 劳 动 中 得 以 提 高 和 完 善”[9]45。 另一方面,“劳动还给予犯罪人显示体能和智能的可 能,随着劳动技能的熟练和认知结构的改善,犯人从 内心获得了对自我价值的肯定评价”[10]39,从而推动 犯罪人积极向善。此外,劳动改造还能帮助罪犯掌 握劳动技能、培养良好劳动习惯,为犯罪人提供必要 的生存技能。因此,劳动改造对犯罪人的改造必不 可少,是改造犯罪人的重要手段,现有普通非刑罚处 罚方法体系 中 缺 失 以 劳 动 为 内 容 的 非 刑 罚 处 罚 方 法,必然影响非刑罚处罚方法改造功能的充分实现。 三是普通非刑罚处罚方法部分功能可能难以实 现。普通非刑罚处罚方法体系中的赔偿损失是指犯 罪人以金钱方式补偿被害人因犯罪受到的物质损失 和精神伤害。该方法对补偿被害人损害具有重要作 用,非刑罚处罚方法的安抚补偿功能即是通过赔偿 损失来实现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对被害 人安抚补偿难以实现之危险。当犯罪人受本人或者 家庭物质经济条件限制,难以支付赔偿损失的金钱 时,对被害人的补偿就难以实现。此时,非刑罚处罚 方法的补偿功能就没有得到实现。因此,在普通非 刑罚处罚方法体系中,仅有金钱赔偿是不够的,难以 满足各种不同情形对被害人的补偿需求。 为修正以上普通非刑罚处罚方法功能上的缺 陷,笔者认为应对现有普通非刑罚处罚方法体系进 行完善,增加以下非刑罚处罚方法,以构建功能齐备 的普通非刑罚方法体系。 1.禁止进入一定场所、禁止驾驶机动车辆。禁 止进入一定的场所和禁止驾驶机动车辆,是对犯罪 人行为方式的限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 16 陈伟强 非刑罚处罚方法之功能探析与体系完善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刑罚的犯罪人而言,特定场所,如酒吧、夜总会等可对受害人的补偿方式,有利于普通非刑罚方法的补能诱发其再犯。禁止犯罪人进入此类场所,有利于偿功能之实现。避免犯罪人在此类场所再犯。现代社会,交通肇事三特殊非刑罚处罚方法之功能考究与体系完善犯罪较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交通肇事犯,预防其再犯的有效方式就是一定期限内禁止驾驶机动车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非刑罚处罚方法由辆,消除其再犯交通肇事犯罪的基本条件。手其适用对象的个体特殊性,其功能也有别于普通2.禁止居住在特定区域或者社区。该非刑罚非刑罚处罚方法的功能。是对犯罪人居住环境进行限制。社会化生活是人类由于未成年人差异于成年人的特殊生理特点和生活的特征,外部社会环境总会对人的思想观念、行心理特征,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处遇也应有别于为方式产生影响,为数不少的犯罪就是受生活环境成年犯罪人。未成年犯罪人的处遇措施,“与成年人和居住环境影响。对于这类犯罪,预防其再犯的有相比,要更多地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未成年人的保护以及社会、国家应该承担的责任等因素”[]。效方式,就是避免犯罪人居住在可能促使其犯罪的环境之中。因此禁止居住在特定区域或者社区是在一些国家,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处遇,实行“保从外部环境消除诱发特定犯罪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护处分优先”原则,在对未成年犯罪人刑事归责时,3.禁止从事一定职业或者担任一定职务。我首先考虑适用一些非刑罚保护处分措施,只有在保国刑法规定的部分犯罪与犯罪人所从事的职业或者护处分难以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矫正和改造时,才担任的职务相关,如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就只能由能适用刑罚。如《瑞士联邦刑法典》第四章第二节规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和审计等职业人员构成。定:对未成年犯罪人首先考虑科处教育处分或特殊对于这类与职业或者职务相关的犯罪人,在不需要治疗,只有在既不需要科处教育处分也不需要特殊判处刑罚时,禁止其从事这些职业或者担任一定职治疗的,审判机关才可给予其指示劳动或命令其从务是剥夺和限制其再犯的有效方式。事劳动,或科处其罚金刑,或将其禁1天以上1年以下[1233。第17届国际刑法大会通过的《国内法与4.限制交往。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国际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决议》,第三条明确规刑罚的犯罪人,如果其在实施的犯罪中表现出了-定的人身危险性,与一般人相比再犯可能性较高时,定:“对未成年罪犯应主要采取教育措施或者其他对个人有矫正作用的替代性制裁措施。"[13]46由此可就应对其交流来往的人员进行限制,避免与其他具有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的人交流往来而受其影知,刑罚之外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响再次犯罪。矫正、改造有着重要作用。我国刑法也十分重视非5.社区服务。如笔者在前文中所述,劳动对于刑罚处罚方法在未成年犯罪人处遇措施中的地位,改变塑造犯罪人主观感受、价值取向,树立犯罪人的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了责令管教和收容教养两自我价值肯定意识,和培训犯罪人基本的生活技能,种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非刑罚处罚方法。我具有重要意义。要有效实现对犯罪人主观恶性的矫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正改造,必须要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相结合。因此,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将社区服务引入普通非刑罚处罚方法体系,强制犯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罪人以社区劳动方式服务社区,这对犯罪人矫正改成年人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造颇具意义。条规定,未成年罪犯人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对未6.劳务补偿。普通非刑罚处罚方法应当具有成年罪犯人的教育和矫正。从以上立法规定和司法对被害人的补偿功能,笔者在前文中指出,当犯罪人解释不难知晓,我国对未成年犯罪人实行教育和矫及其家庭不具备经济补偿条件时,在当前的非刑罚正的刑事政策,强调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感化和挽救,处罚方法体系内,受害人的损害补偿是难以实现的,这就要求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非刑罚处罚方这损及非刑罚处罚方法补偿功能发挥。因此,在非法具备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正功能。因此,在将特刑罚处罚方法体系内,将劳务补偿增列入普通非刑殊非刑罚处罚方法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时,该非刑罚处罚方法体系,作为对没有经济补偿能力犯罪人罚处罚方法是否合理、科学的判断标准就是是否具6221994-2015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刑罚的犯罪人而言,特定场所,如酒吧、夜总会等可 能诱发其再犯。禁止犯罪人进入此类场所,有利于 避免犯罪人在此类场所再犯。现代社会,交通肇事 犯罪较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交通肇事犯,预防其 再犯的有效方式就是一定期限内禁止驾驶机动 车 辆,消除其再犯交通肇事犯罪的基本条件。 2.禁止居 住 在 特 定 区 域 或 者 社 区。该 非 刑 罚 是对犯罪人居住环境进行限制。社会化生活是人类 生活的特征,外部社会环境总会对人的思想观念、行 为方式产生影响,为数不少的犯罪就是受生活环境 和居住环境影响。对于这类犯罪,预防其再犯的有 效方式,就是避免犯罪人居住在可能促使其犯罪的 环境之中。因此,禁止居住在特定区域或者社区是 从外部环境消除诱发特定犯罪人再次犯罪的可能。 3.禁止从事一定职业或者担任一定职务。我 国刑法规定的部分犯罪与犯罪人所从事的职业或者 担任的职务相关,如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就只能由 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和审计等职业人员构成。 对于这类与职业或者职务相关的犯罪人,在不需要 判处刑罚时,禁止其从事这些职业或者担任一定职 务是剥夺和限制其再犯的有效方式。 4.限制交 往。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 刑罚的犯罪人,如果其在实施的犯罪中表现出了一 定的人身危险性,与一般人相比再犯可能性较高时, 就应对其交流来往的人员进行限制,避免与其他具 有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的人交流往来而受其影 响再次犯罪。 5.社区服务。如笔者在前文中所述,劳动对于 改变塑造犯罪人主观感受、价值取向,树立犯罪人的 自我价值肯定意识,和培训犯罪人基本的生活技能, 具有重要意义。要有效实现对犯罪人主观恶性的矫 正改造,必须要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相结合。因此, 将社区服务引入普通非刑罚处罚方法体系,强制犯 罪人以社区劳动方式服务社区,这对犯罪人矫正改 造颇具意义。 6.劳务补 偿。普通非刑罚处罚方法应当具有 对被害人的补偿功能,笔者在前文中指出,当犯罪人 及其家庭不具备经济补偿条件时,在当前的非刑罚 处罚方法体系内,受害人的损害补偿是难以实现的, 这损及非刑罚处罚方法补偿功能发挥。因此,在非 刑罚处罚方法体系内,将劳务补偿增列入普通非刑 罚处罚方法体系,作为对没有经济补偿能力犯罪人 对受害人的补偿方式,有利于普通非刑罚方法的补 偿功能之实现。 三 特殊非刑罚处罚方法之功能考究与体系完 善① 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非刑罚处罚方法由 于其适用对象的个体特殊性,其功能也有别于普通 非刑罚处罚方法的功能。 由于未成年人差异于成年人的特殊生理特点和 心理特征,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处遇也应有别于 成年犯罪人。未成年犯罪人的处遇措施,“与成年人 相比,要更多地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未成年人 的保护以及社会、国家应该承担的责任等因素”[11]。 在一些国家,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处遇,实行“保 护处分优先”原则,在对未成年犯罪人刑事归责时, 首先考虑适用一些非刑罚保护处分措施,只有在保 护处分难以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矫正和改造时,才 能适用刑罚。如《瑞士联邦刑法典》第四章第二节规 定:对未成年犯罪人首先考虑科处教育处分或特殊 治疗,只有在既不需要科处教育处分也不需要特殊 治疗的,审判机关才可给予其指示劳动或命令其从 事劳动,或科处其罚金刑,或将其禁锢1天以上1年 以下[12]33。第17届国际刑法大会通过的《国内法与 国际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决议》,第三条明确规 定:“对未成年罪犯应主要采取教育措施或者其他对 个人有 矫 正 作 用 的 替 代 性 制 裁 措 施。”[13]46由 此 可 知,刑罚之外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对未成年犯罪人的 矫正、改造有着重要作用。我国刑法也十分重视非 刑罚处罚方法在未成年犯罪人处遇措施中的地位, 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了责令管教和收容教养两 种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非刑罚处罚方法。我 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 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 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 成年人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 条规定,未成年罪犯人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对未 成年罪犯人的教育和矫正。从以上立法规定和司法 解释不难知晓,我国对未成年犯罪人实行教育和矫 正的刑事政策,强调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感化和挽救, 这就要求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非刑罚处罚方 法具备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正功能。因此,在将特 殊非刑罚处罚方法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时,该非刑 罚处罚方法是否合理、科学的判断标准就是是否具 26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陈伟强非刑罚处罚方法之功能探析与体系完善备教育矫正未成年犯罪人的功能。如有,则该非刑家庭的不良影响、学校教育的失误和交友不良的影罚处罚方法是科学合理的:反之,则难言科学合理。响。而生理发展与心理发展的矛盾、认识与情感的以是否具备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矫正功能为标矛盾、认识与行为的矛盾、情感与意志的矛盾、辨别准,笔者认为,在当前我国非刑罚处罚方法体系内,能力和抵制能力与不良社会影响的矛盾、个人需要非刑罚处罚方法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矫正上存在与客观可能性的矛盾、独立性意识与社会约束的矛如下问题。盾等因素,成为了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主体因素[16]50-55。犯罪原因的多样性,要求在对未成年人是普通非刑罚处罚方法的教育矫正性不足,难以实现对未成年犯罪的全面教育矫正。根据我国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时,必须有多样化的非刑罚处刑法三十七条规定,普通非刑罚处罚方法也可适用罚方法来满足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矫正需求。在我国刑法中,专门针对未成年人适用的特殊非刑于未成年犯罪人。对此,有学者指出了不足:“一些适用于成年人的非刑罚处置措施不具有针对性,不罚处罚方法,只有责令管教和政府收容教养,这两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14J15笔者认同该批评,认非刑罚处罚方法相较于多样化的未成年人犯罪原因为普通非刑罚处罚方法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矫及实现对这些犯罪的教育矫正来说,显然不足。正不具有针对性,难以全面有效完成对未成年人的三是根据现有刑法规定,对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教育、矫正。因为,在普通非刑罚处罚方法体系中,成年犯罪人只能适用普通非刑罚处罚方法,这影响只存在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思想教育的非刑罚处罚了对该年龄段未成年犯罪人群体的教育矫正。根据方法,但欠缺对其进行行为矫正和心理精神矫治的刑法十七条规定,责令管教和政府收容教养只能适非刑罚处罚方法。普通非刑罚处罚方法中的训诚、用于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我国《未成年责令具结悔过和赔礼道款,主要作用于犯罪人思想,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重在犯罪人的思想教育,帮助犯罪人从主观上认识岁的公民。刑法对特殊非刑罚处罚方法适用年龄的到自已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对未成年犯罪人的行限制性规定,就意味着当需要对已满十六周岁未满为习惯和心理精神矫正作用甚微。赔偿损失,由于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时,就只通常未成年人缺之独立经济收入、经济上依附于家能适用普通非刑罚处罚方法。而笔者在前文中已经庭,其向被害人赔偿损失的金钱一般由其家庭支付。指出,普通非刑罚处罚方法的教育、矫正性不足,难因此,未成年人犯罪人并不会体察赔偿损失的惩罚以满足对未成年犯罪人教育矫正需要。因此,对已痛苦性,故该非刑罚处罚方法对未成年犯罪人教育满十六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适用特殊非矫正作用十分有限。行政处分适用对象是公务员,刑罚处罚方法的除斥性,必然影响到该年龄段未成不能适用于未成年人,因而也无从实现对其矫正改年人的教育矫正。造。行政处罚中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基于以上分析,笔者就特殊非刑罚处罚方法的令停业停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适用与体系构造提出自己的构想。照、行政拘留,则是行政机关从行政管理角度,根据一是扩充特殊非刑罚处罚方法适用对象,将其维护一定管理秩序的需要而作出的惩罚性的措施,适用于所有未成年犯罪人。根据现有刑法规定,特教育矫正性不足,在适用于未成年人时,也难以实现殊非刑罚处罚方法不能适用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矫正。八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只能适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从心理和生理特征看,十六周岁以二是特殊非刑罚处罚方法种类稀少,难以满足上的未成年人较之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更加成教育矫正未成年犯罪人需要。边沁曾指出:“灾难不同,援助也就不同:成千上方种疾病,成手上方个药熟,事物认知判断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得到增加。方。[15J8在边沁看来,针对犯罪生成的不同原因,犯但是,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与成人相比,其道德罪处遇措施也应不同,应当实行多样态的犯罪处遇操守、价值观念仍然具有较大的可塑性,其行为举措施。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也呈多样化的特征,但止、行事习惯还具有较大的可矫正性。因此,在对十归根到底是犯罪人主体内外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犯罪人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外在因素有社会环境的影响、时,也应适用以教育矫正为目标的特殊非刑罚处罚63?1994-2015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备教育矫正未成年犯罪人的功能。如有,则该非刑 罚处罚方法是科学合理的;反之,则难言科学合理。 以是否具备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矫正功能为 标 准,笔者认为,在当前我国非刑罚处罚方法体系内, 非刑罚处罚方法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矫正上存在 如下问题。 一是普通非刑罚处罚方法的教育矫正性不足, 难以实现对未成年犯罪的全面教育矫正。根据我国 刑法三十七条规定,普通非刑罚处罚方法也可适用 于未成年犯罪人。对此,有学者指出了不足:“一些 适用于成年人的非刑罚处置措施不具有针对性,不 利于对未成 年 人 的 保 护。”[14]15笔 者 认 同 该 批 评,认 为普通非刑罚处罚方法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矫 正不具有针对性,难以全面有效完成对未成年人的 教育、矫正。因为,在普通非刑罚处罚方法体系中, 只存在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思想教育的非刑罚处罚 方法,但欠缺对其进行行为矫正和心理精神矫治的 非刑罚处罚方法。普通非刑罚处罚方法中的训诫、 责令具结悔过和赔礼道歉,主要作用于犯罪人思想, 重在犯罪人的思想教育,帮助犯罪人从主观上认识 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对未成年犯罪人的行 为习惯和心理精神矫正作用甚微。赔偿损失,由于 通常未成年人缺乏独立经济收入、经济上依附于家 庭,其向被害人赔偿损失的金钱一般由其家庭支付。 因此,未成年人犯罪人并不会体察赔偿损失的惩罚 痛苦性,故该非刑罚处罚方法对未成年犯罪人教育 矫正作用十分有限。行政处分适用对象是公务员, 不能适用于未成年人,因而也无从实现对其矫正改 造。行政处罚中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 令停业停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 照、行政拘留,则是行政机关从行政管理角度,根据 维护一定管理秩序的需要而作出的惩罚性的措施, 教育矫正性不足,在适用于未成年人时,也难以实现 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矫正。 二是特殊非刑罚处罚方法种类稀少,难以满足 教育矫正未成年犯罪人需要。边沁曾指出:“灾难不 同,援助也就不同;成千上万种疾病,成千上万个药 方。”[15]83在边沁看来,针对犯罪生成的不同原因,犯 罪处遇措施也应不同,应当实行多样态的犯罪处遇 措施。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也呈多样化的特征,但 归根到底是犯罪人主体内外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外在因素有社会环境的影响、 家庭的不良影响、学校教育的失误和交友不良的影 响。而生理发展与心理发展的矛盾、认识与情感的 矛盾、认识与行为的矛盾、情感与意志的矛盾、辨别 能力和抵制能力与不良社会影响的矛盾、个人需要 与客观可能性的矛盾、独立性意识与社会约束的矛 盾 等 因 素,成为了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主体因 素[16]50-55。犯罪原因的多样性,要求在对未成年人 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时,必须有多样化的非刑罚处 罚方法来满 足 对 未 成 年 犯 罪 人 的 教 育、矫 正 需 求。 在我国刑法中,专门针对未成年人适用的特殊非刑 罚处罚方法,只有责令管教和政府收容教养,这两种 非刑罚处罚方法相较于多样化的未成年人犯罪原因 及实现对这些犯罪的教育矫正来说,显然不足。 三是根据现有刑法规定,对十六周岁以上的未 成年犯罪人只能适用普通非刑罚处罚方法,这影响 了对该年龄段未成年犯罪人群体的教育矫正。根据 刑法十七条规定,责令管教和政府收容教养只能适 用于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我国《未成年 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 岁的公民。刑法对特殊非刑罚处罚方法适用年龄的 限制性规定,就意味着当需要对已满十六周岁未满 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时,就只 能适用普通非刑罚处罚方法。而笔者在前文中已经 指出,普通非刑罚处罚方法的教育、矫正性不足,难 以满足对未成年犯罪人教育矫正需要。因此,对已 满十六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适用特殊非 刑罚处罚方法的除斥性,必然影响到该年龄段未成 年人的教育矫正。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就特殊非刑罚处罚方法的 适用与体系构造提出自己的构想。 一是扩充特殊非刑罚处罚方法适用对象,将其 适用于所有未成年犯罪人。根据现有刑法规定,特 殊非刑罚处罚方法不能适用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 八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只能适用不满十六周岁的 未成年犯罪人。从心理和生理特征看,十六周岁以 上的未成年人较之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更加成 熟,事物认 知 判 断 能 力 和 行 为 控 制 能 力 得 到 增 加。 但是,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与成人相比,其道德 操守、价值观 念 仍 然 具 有 较 大 的 可 塑 性,其 行 为 举 止、行事习惯还具有较大的可矫正性。因此,在对十 六周岁以上 的 未 成 年 犯 罪 人 适 用 非 刑 罚 处 罚 方 法 时,也应适用以教育矫正为目标的特殊非刑罚处罚 36 陈伟强 非刑罚处罚方法之功能探析与体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