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解析 为轻生烧毁自家房屋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案情简介】 2011年4月8日下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独自一人在顺昌县元坑镇家中饮酒时,因联 想到家庭矛盾进而产生轻生念头。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使用打火机点燃了其母卧室内用手提 塑料袋装着的被子,引燃自家房屋形成火灾。后因扑救及时,大火除将其自家房屋(土木结 构)烧毁并将与其房屋相邻的隔壁大伯家的房屋(砖混结构)外墙烧黑外,未造成其他人员及 财产损失。据统计,火灾汽接造成5千多元的经济损失。对于王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理由: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 物,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使用打火机点燃了其母卧室内用手提塑 料袋装着的被了 引燃自家房形成火灾 。虽然由于村民发现及时和消防员的奋 扑救, 而近免给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但由于绿疑人王某某家并非独门独户,其房子周由 还住有其他村民住户,因此,嫌疑人王某某的行为客观上足以危及公共安全。按照《刑法》 第114条规定,嫌疑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理由: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 意毁坏或损坏公私 大 发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本罪侵 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 权,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 ,不动产等等。本案中,嫌疑人王某某为轻生,引地 自家房屋,引发火灾造成自家房屋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达5千多元。由于嫌疑人放火荧烧 的是自家的房屋和财产,而且主观上也没有危及他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故意。 因此按照《刑法》第275条规定,嫌疑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无罪。理由:法律规定犯罪必须是具有严重危害性的社 会行为。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 是危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 是危害国有和集体所有的 公共财产:三是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四是破坏社会主义的社会秩序 经济秩序。本案中,嫌疑人王某某之所以放火是因为想轻生,显然,其行为并没有危害到社 会经济秩序和国有集体财产所有权,也没有侵犯其他公民的人身和民主权,更不会危害人民 民主专政的政权。因此,按照《刑法》第13条规定,嫌疑人王某某的行为无罪。 【法理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刑法学理论解释规定,放火行为必须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虽然实施了放火行 为,但从放火焚烧的对象,时间,地点,环境等方面考察,确实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不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解析 为轻生烧毁自家房屋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案情简介】 2011 年 4 月 8 日下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独自一人在顺昌县元坑镇家中饮酒时,因联 想到家庭矛盾进而产生轻生念头。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使用打火机点燃了其母卧室内用手提 塑料袋装着的被子,引燃自家房屋形成火灾。后因扑救及时,大火除将其自家房屋(土木结 构)烧毁并将与其房屋相邻的隔壁大伯家的房屋(砖混结构)外墙烧黑外,未造成其他人员及 财产损失。据统计,火灾直接造成 5 千多元的经济损失。对于王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理由: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 物,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使用打火机点燃了其母卧室内用手提塑 料袋装着的被子,引燃自家房屋形成火灾。虽然由于村民发现及时和消防员的奋力扑救,从 而避免给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但由于嫌疑人王某某家并非独门独户,其房子周围 还住有其他村民住户,因此,嫌疑人王某某的行为客观上足以危及公共安全。按照《刑法》 第 114 条规定,嫌疑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理由: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 意毁坏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 权,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本案中,嫌疑人王某某为轻生,引燃 自家房屋,引发火灾造成自家房屋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达 5 千多元。由于嫌疑人放火焚烧 的是自家的房屋和财产,而且主观上也没有危及他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故意。 因此按照《刑法》第 275 条规定,嫌疑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无罪。理由:法律规定犯罪必须是具有严重危害性的社 会行为。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危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二是危害国有和集体所有的 公共财产;三是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四是破坏社会主义的社会秩序、 经济秩序。本案中,嫌疑人王某某之所以放火是因为想轻生,显然,其行为并没有危害到社 会经济秩序和国有集体财产所有权,也没有侵犯其他公民的人身和民主权,更不会危害人民 民主专政的政权。因此,按照《刑法》第 13 条规定,嫌疑人王某某的行为无罪。 【法理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刑法学理论解释规定,放火行为必须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虽然实施了放火行 为,但从放火焚烧的对象,时间,地点,环境等方面考察,确实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不
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害性,不构成放火罪。反之,构成放火罪。本案中,嫌疑人王某某房 子所在位置并非独门独户,其房子附近还有其他人家,尤其是其大伯家还与其相邻:而且案 发当日恰逢春 天干物得 失火必然会风助火势,迅速的蔓延开来,陕及与其房屋相 连的住户。因此 某某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其次,刑法学理论解释规定,如果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毁损公私财物,没有造成重大损 失,也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如果行为人放火烧毁公私财物,造 成重大损失或者危及到公共安全的,应以放火罪论处。虽然,并非所有的用放火方法实施的 犯罪行为都构成放火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放火行为,无法将火势有效地控制在较小范围 内,并且确实足以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就应定放火罪 本案中,嫌疑人王某某虽然放火焚烧的只是自家的住房和财物,但却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圆 范措施,置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对可能造成的火灾持放任的态度,其行为客观上 足以殃及与其住房相连的人家,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嫌疑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 最后,从主观上分析,放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 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如果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 就不构成放火罪。本案中,嫌疑人王某某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已 为的能力。我们姑且不说,嫌疑人王某某在纵火时是否希望发火灾,危及周围村民的人身 财产安全:但是,作为一名心智正常的成年人,嫌疑人王某某在实施纵火行为之前理应预料 到自己房屋起火后,风助火势,必然会葛延开来,殃及与其房屋相连的住户,但王某某却图 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对可能造成的火灾持放任的态度:即放任这种危吉结果的发生 某某在主观方面存在罪过,即嫌疑人王某某对于放火行为具有间接故意,符合放火 罪构成的主观要件 笔者认为,任何人对属于自己的财产都有处分权,包括将其毁坏,使其失去使用价值或 价值。但是,这种权利是以不损苦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为前提的。只要不损苦国家、集 体和他人的利益,放火烧自己的财物,就属于处分个人所有财产的范畴,理应不构成放火罪。 反之,构成放火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嫌疑人王某某明知自己放火行为有引发火灾,危及公共安全的可能 性,但仍然置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实施该行为,其行为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 放火罪。 以爆炸方法毁坏财物行为的认定 【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因一直不满同村村民白某某在村里承包工程,决定报复白某某。2007相 4月15日凌晨4时许,刘某某发现白某某所有的一辆红旗牌小轿车停在一胡同内。在观察
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害性,不构成放火罪。反之,构成放火罪。本案中,嫌疑人王某某房 子所在位置并非独门独户,其房子附近还有其他人家,尤其是其大伯家还与其相邻;而且案 发当日恰逢春季,天干物燥,一旦失火必然会风助火势,迅速的蔓延开来,殃及与其房屋相 连的住户。因此,王某某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其次,刑法学理论解释规定,如果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毁损公私财物,没有造成重大损 失,也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如果行为人放火烧毁公私财物,造 成重大损失或者危及到公共安全的,应以放火罪论处。虽然,并非所有的用放火方法实施的 犯罪行为都构成放火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放火行为,无法将火势有效地控制在较小范围 内,并且确实足以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就应定放火罪。 本案中,嫌疑人王某某虽然放火焚烧的只是自家的住房和财物,但却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 范措施,置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对可能造成的火灾持放任的态度,其行为客观上 足以殃及与其住房相连的人家,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嫌疑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 最后,从主观上分析,放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 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如果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 就不构成放火罪。本案中,嫌疑人王某某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 为的能力。我们姑且不说,嫌疑人王某某在纵火时是否希望引发火灾,危及周围村民的人身 财产安全;但是,作为一名心智正常的成年人,嫌疑人王某某在实施纵火行为之前理应预料 到自己房屋起火后,风助火势,必然会蔓延开来,殃及与其房屋相连的住户,但王某某却置 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对可能造成的火灾持放任的态度;即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可见,王某某在主观方面存在罪过,即嫌疑人王某某对于放火行为具有间接故意,符合放火 罪构成的主观要件 笔者认为,任何人对属于自己的财产都有处分权,包括将其毁坏,使其失去使用价值或 价值。但是,这种权利是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为前提的。只要不损害国家、集 体和他人的利益,放火烧自己的财物,就属于处分个人所有财产的范畴,理应不构成放火罪。 反之,构成放火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嫌疑人王某某明知自己放火行为有引发火灾,危及公共安全的可能 性,但仍然置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实施该行为,其行为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 放火罪。 以爆炸方法毁坏财物行为的认定 【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因一直不满同村村民白某某在村里承包工程,决定报复白某某。2007 年 4 月 15 日凌晨 4 时许,刘某某发现白某某所有的一辆红旗牌小轿车停在一胡同内。在观察
胡同无人来往后,刘某某遂用石块通开红旗牌小桥车的后挡风玻璃,将事先准备的一枚土制 鞭炮点燃后扔进汽车,造成该车毁坏报废 【分歧】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刘某某的行为性质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某的行为符合爆 炸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爆炸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 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 刑法第二章中规定的爆炸罪,其主观方面应当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意思表示,客观方面 应当危害或足以危害不特定人员和财产安全,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而刑法第五章中规冠 的毁坏财物罪,其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 严重情节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本案中,刘某某的犯罪目的是为报复白某某,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是凌晨4点,行为方 式是引燃一枚土制鞭炮,行为的结果除了目标财物 汽车毁坏,没有造成其他人员伤 和财产损失。从犯罪目的、犯罪实施方式分析,刘某某主观方面仅是为了报复特定人而选取 了特定的财物:客观方面,刘某某有意选择了凌晨4点,并且是在反复确认没有他人经过作 案现场的情况下,将土制鞭炮一枚投入车中。考虑到正常人能够通过常识预见,即使土制鞭 炮具有 ,但在性质上依然是鞭炮,其爆炸威力不应无限度的超越正常鞭炮 爆炸成力。因此,刘某某的上述行为清楚地表明,刘某某有意识地将犯罪结果控制在毁坏白 某某轿车的范围,而非追求或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而对这一犯罪客观方面的认识 是区分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爆炸里的关键。如果不对此予以极为严格甚至严苛的区分,会使节 日期间公众鸣放海炮的行为泛犯罪化 纵观本案,刘某某虽然采用爆炸方式毁坏白某某所有之轿车,但其主观上仅以毁坏白某 某轿车为目的,客观上损害的后果不危害或不足以危害不特定的人员或财产。因此不应以爆 炸罪对其定罪量刑,而应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其定罪处罚。 研制生产销售“瘦肉精”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情回放】 刘襄、奚中杰明知国家禁止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饲养生猪,且使用盐酸克 仑特罗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后会严重影响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为攫取暴利,2007年初,刘 襄与奚中杰约定共同投资,研制、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用于生猪饲养,其中刘襄负责研 制、生产,奚中杰负责销售。被告人肖兵、陈玉伟明知盐酸克仑特罗对人体有害,仍在刘
胡同无人来往后,刘某某遂用石块砸开红旗牌小轿车的后挡风玻璃,将事先准备的一枚土制 鞭炮点燃后扔进汽车,造成该车毁坏报废。 【分歧】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刘某某的行为性质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某的行为符合爆 炸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爆炸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 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 刑法第二章中规定的爆炸罪,其主观方面应当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意思表示,客观方面 应当危害或足以危害不特定人员和财产安全,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而刑法第五章中规定 的毁坏财物罪,其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 严重情节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本案中,刘某某的犯罪目的是为报复白某某,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是凌晨 4 点,行为方 式是引燃一枚土制鞭炮,行为的结果除了目标财物——汽车被毁坏,没有造成其他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失。从犯罪目的、犯罪实施方式分析,刘某某主观方面仅是为了报复特定人而选取 了特定的财物;客观方面,刘某某有意选择了凌晨 4 点,并且是在反复确认没有他人经过作 案现场的情况下,将土制鞭炮一枚投入车中。考虑到正常人能够通过常识预见,即使土制鞭 炮具有一定的爆炸威力,但在性质上依然是鞭炮,其爆炸威力不应无限度的超越正常鞭炮的 爆炸威力。因此,刘某某的上述行为清楚地表明,刘某某有意识地将犯罪结果控制在毁坏白 某某轿车的范围,而非追求或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而对这一犯罪客观方面的认识 是区分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爆炸罪的关键。如果不对此予以极为严格甚至严苛的区分,会使节 日期间公众鸣放鞭炮的行为泛犯罪化。 纵观本案,刘某某虽然采用爆炸方式毁坏白某某所有之轿车,但其主观上仅以毁坏白某 某轿车为目的,客观上损害的后果不危害或不足以危害不特定的人员或财产。因此不应以爆 炸罪对其定罪量刑,而应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其定罪处罚。 研制生产销售“瘦肉精”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情回放】 刘襄、奚中杰明知国家禁止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饲养生猪,且使用盐酸克 仑特罗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后会严重影响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为攫取暴利,2007 年初,刘 襄与奚中杰约定共同投资,研制、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用于生猪饲养,其中刘襄负责研 制、生产,奚中杰负责销售。被告人肖兵、陈玉伟明知盐酸克仑特罗对人体有害,仍在刘襄
研制出盐酸克仑特罗后联系收猪经纪人试用,并向刘襄反馈试用效果好。随后,刘襄大规模 生产盐酸克仑特罗,截至2011年3月,共生产2700余公斤,非法获利250万余元。奚中杰 肖兵、陈玉伟负责将刘生产的盐酸克仑特罗销 ,其中吴中杰非法获利130 会万元,肖兵 非法获利60余万元,陈玉伟非法获利约刀万元。此外,奚中杰还单独从他人处购进盐酸 仑特罗230余公斤予以销售,非法获利30余万元。刘襄之妻被告人刘鸿林明知盐酸克仑特 罗的危害性,仍协助刘襄进行研制、生产、销售等活动。5名被告人生产、销售的盐酸克仑 特罗经名层销售,最终销至南、山东等地的生养户,致使大量使用盐酸克仑特罗公 兑饲料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严重影响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并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襄等人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处刘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 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无期徒刑和15年和9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5 名被告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2011年8日10日,二市法院作出歌回上诉,维持原判的 裁定」 【各方观点】 的争议焦点是:5名技告人的行为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均 检察机关: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之规定,均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5名被告人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避护人:刘塞等人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正件和批准,非法生产、销售盐酸 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 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其行为 观方面表 为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该犯罪对象主要是专营,专卖物 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因此,应定非法经营罪。 某学者: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 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造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 者死刑。为什么要设置 去危害公共安全 ?法谚法有限而情无穷”给出 明确 简洁的回答,也就是说,设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严密刑事法网和惩治社会生活 中可能出现但刑法条文不可能逐一罗列的以“未知的”、“可能出现的”危险方法危否公共安全 犯罪的需要。“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属于罪状开放性、前瞻性的立法规定,这是现 代中外立法中经常使用的立法技术。显然,制浩销售肉行为无论在行为特征还是补会 害范围与程度等方面,均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生猪养殖户:作为 一个生猪养殖者,首先感谢河南法院公正审理了“瘦肉精”案件。“瘦肉精 案件的公正审理,弘扬了正气,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是一种有力震慑,同时也规范了河南生 猪养殖市场的秩序,维护了合法养猪企业、养猪户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恢复了消费者对生 猪、猪肉产品的信任
研制出盐酸克仑特罗后联系收猪经纪人试用,并向刘襄反馈试用效果好。随后,刘襄大规模 生产盐酸克仑特罗,截至 2011 年 3 月,共生产 2700 余公斤,非法获利 250 万余元。奚中杰、 肖兵、陈玉伟负责将刘襄生产的盐酸克仑特罗销售,其中奚中杰非法获利 130 余万元,肖兵 非法获利 60 余万元,陈玉伟非法获利约 70 万元。此外,奚中杰还单独从他人处购进盐酸克 仑特罗 230 余公斤予以销售,非法获利 30 余万元。刘襄之妻被告人刘鸿林明知盐酸克仑特 罗的危害性,仍协助刘襄进行研制、生产、销售等活动。5 名被告人生产、销售的盐酸克仑 特罗经过多层销售,最终销至河南、山东等地的生猪养殖户,致使大量使用盐酸克仑特罗勾 兑饲料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严重影响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并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襄等人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处刘襄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 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无期徒刑和 15 年和 9 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5 名被告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2011 年 8 日 10 日,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 裁定。 【各方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5 名被告人的行为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构成非法经 营罪? 检察机关: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之规定,均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 5 名被告人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辩护人:刘襄等人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 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其行为客观方面表现 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该犯罪对象主要是专营、专卖物 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因此,应定非法经营罪。 某学者: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 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 者死刑。为什么要设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谚“法有限而情无穷”给出了明确而 简洁的回答,也就是说,设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严密刑事法网和惩治社会生活 中可能出现但刑法条文不可能逐一罗列的以“未知的”、“可能出现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犯罪的需要。“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属于罪状开放性、前瞻性的立法规定,这是现 代中外立法中经常使用的立法技术。显然,制造销售瘦肉精行为无论在行为特征还是社会危 害范围与程度等方面,均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生猪养殖户:作为一个生猪养殖者,首先感谢河南法院公正审理了“瘦肉精”案件。“瘦肉精” 案件的公正审理,弘扬了正气,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是一种有力震慑,同时也规范了河南生 猪养殖市场的秩序,维护了合法养猪企业、养猪户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恢复了消费者对生 猪、猪肉产品的信任
【法官回应】 被告人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题件 1.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 一十五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 炸、投放危验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具有如下构成 要件:其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其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哈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年满 十八困岁且 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该罪。其主观方面是故意,可以是直接 故 根据本案的证据和事实,被告人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 刘鸿林的行为完全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 被告人刘襄等人实施被指控的行为时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具备本罪的主体要件。从 主观方面来看,被告人刘襄等人明知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的生猪食用后对人体健康有害,为 牟取暴利,置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唐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于不顾,仍生产、销售用于生猪 养殖的盐酸克仑特罗, 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从客观方面来看 被告人刘襄等人债 用了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明确指出“人类食用超过盐酸克仑特罗残留限量的肉 及其制品后,会发生急性中毒,出现的中毒症状包括面红、口渴、皮肤过敏性红色丘疹、心 情顷骤不安、失买、手指震领、足有沉感等。长期食用可致染色体畸变诱发恶性肿瘤。但由 于人的体质、免疫力、食用量上的差异,上述症状的出现也有严重与轻微之别,对心律失常 高血压、青光眼、糖尿病、甲状腺机能亢进、前列腺肥大等疾病的志者更容易产生急性中 症状,严重者可致人死亡”。在国家明令禁止的情况下,将这样一种严重危者人民群众身体 健康的化学制品作为饲料添加剂用于生猪养殖,波及我国8个省市的广大地区,对不特定多 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危害丝毫不亚于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几种刑法明确列 举的方法。同时,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导致00多头生猪被扑杀销毁,造成直接损失110 多万元。 间接造成焦作市辖区生猪养殖户收入损失和济源双汇公司为处理该类猪肉及其制 的损失达上亿元。 从客体方面来看,被告人刘襄等人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的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 的生命、健康,造成了公私财产的特别重大损失。从犯罪客体看,被告人行为侵害的是公共 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糖康和不可控的重大财产安全,且本案己经不属于危害公共安 全的一般危险犯,而是已经造成严重结果的实害犯,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本 质特征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的 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被告人的行为不应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对制造销售瘦肉结行为的定罪涉及到对想象章合犯的定罪处刑间顺。所谓相象音合犯,也 称观今的音合、相象的数罪,是指基干 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 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形。对想象竞合犯的处断问题,世界上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立法
【法官回应】 被告人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1.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 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具有如下构成 要件:其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其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年满 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该罪。其主观方面是故意,可以是直接 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根据本案的证据和事实,被告人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 刘鸿林的行为完全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 被告人刘襄等人实施被指控的行为时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具备本罪的主体要件。从 主观方面来看,被告人刘襄等人明知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的生猪食用后对人体健康有害,为 牟取暴利,置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于不顾,仍生产、销售用于生猪 养殖的盐酸克仑特罗,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从客观方面来看,被告人刘襄等人使 用了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明确指出“人类食用超过盐酸克仑特罗残留限量的肉 及其制品后,会发生急性中毒,出现的中毒症状包括面红、口渴、皮肤过敏性红色丘疹、心 情烦躁不安、失眠、手指震颤、足有沉感等。长期食用可致染色体畸变诱发恶性肿瘤。但由 于人的体质、免疫力、食用量上的差异,上述症状的出现也有严重与轻微之别,对心律失常、 高血压、青光眼、糖尿病、甲状腺机能亢进、前列腺肥大等疾病的患者更容易产生急性中毒 症状,严重者可致人死亡”。在国家明令禁止的情况下,将这样一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 健康的化学制品作为饲料添加剂用于生猪养殖,波及我国 8 个省市的广大地区,对不特定多 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危害丝毫不亚于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几种刑法明确列 举的方法。同时,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导致 700 多头生猪被扑杀销毁,造成直接损失 110 多万元。间接造成焦作市辖区生猪养殖户收入损失和济源双汇公司为处理该类猪肉及其制品 的损失达上亿元。 从客体方面来看,被告人刘襄等人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的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 的生命、健康,造成了公私财产的特别重大损失。从犯罪客体看,被告人行为侵害的是公共 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不可控的重大财产安全,且本案已经不属于危害公共安 全的一般危险犯,而是已经造成严重结果的实害犯,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本 质特征。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的 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被告人的行为不应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对制造销售瘦肉精行为的定罪涉及到对想象竞合犯的定罪处刑问题。所谓想象竞合犯,也 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 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形。对想象竞合犯的处断问题,世界上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