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即按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名定罪处刑,这 也是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 我国的97刑法总则测虽然没有对想象竞合犯的处断作出规定,但分则第三百 二十九条第三款 规定:有前两款行为(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且情 严重),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是为对想象竞 合犯的法律适用的明确的刑事立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 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轻》(以下简称轻”)第一多的趣定,未取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 法生 、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 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根 据该解释,似乎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应定非法经营罪。但是,“解释”第五条又明确 规定: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刑法规定的两种以上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这就对想象竞合犯的法律适用和处断原则作出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即对 想象竞合犯应采取“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采取“从一重罪处断”原则也是贯彻罪责刑相记 应的刑法基本原则的必然要求。 如前所述,制造销售“瘦肉精”的行为已经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而“解择”第二百二十 五条第(一)项惩治的仅仅是情节严重的扰乱药品市场秩序”的行为,如果以非法经营罪对 行为人定罪处刑则显然属于重罪轻判,罚不当罪,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3,本案符合共同犯罪特征 刘襄、奚中杰等人明知国家严禁在猪饲料中添加使用盐酸克仑特罗,明知人食用含有盐 克仑特罗的猪肉会对人身健康、生命造成危害。为谋取暴利,刘襄、奚中杰首先提出犯意 并共同投资进行研制、生产,并将研制、生产出的第一批成品交由肖兵、陈玉伟进行试验 肖、陈将实验效果好的信息反馈刘、奚后,刘襄等人便开始了大规模的生产。其间,刘鸿林 积极协助刘塞购买生产原料、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由此可可以看出,本案5名上诉人在主观上 具有共同的犯罪意思联络,客观上实施了以研制、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的方法危害公 安全的行为,且行为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均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本案属于共同犯非,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的有所不同,根据用 法的规定,一般共同犯罪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经法院审判后认定属于本案主犯的犯罪分子,应 对自己参与、组织、指挥的所有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对于法院认定的属于本案从犯的犯罪 分子应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以体现法律的公正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精神 略谈平顶山98矿难案的定罪量刑 赵兼志 编者按:河南平顶山98矿难一案的审理和判决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今天,经河南省高
采取“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即按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名定罪处刑,这 也是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 我国的 97 刑法总则虽然没有对想象竞合犯的处断作出规定,但分则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三款 规定:有前两款行为(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且情节 严重),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是为对想象竞 合犯的法律适用的明确的刑事立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 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 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 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根 据该解释,似乎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应定非法经营罪。但是,“解释”第五条又明确 规定: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刑法规定的两种以上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这就对“想象竞合犯”的法律适用和处断原则作出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即对 想象竞合犯应采取“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采取“从一重罪处断”原则也是贯彻“罪责刑相适 应”的刑法基本原则的必然要求。 如前所述,制造销售“瘦肉精”的行为已经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而“解释”第二百二十 五条第(一)项惩治的仅仅是“情节严重的扰乱药品市场秩序”的行为,如果以非法经营罪对 行为人定罪处刑则显然属于重罪轻判,罚不当罪,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3.本案符合共同犯罪特征 刘襄、奚中杰等人明知国家严禁在猪饲料中添加使用盐酸克仑特罗,明知人食用含有盐酸 克仑特罗的猪肉会对人身健康、生命造成危害。为谋取暴利,刘襄、奚中杰首先提出犯意, 并共同投资进行研制、生产,并将研制、生产出的第一批成品交由肖兵、陈玉伟进行试验, 肖、陈将实验效果好的信息反馈刘、奚后,刘襄等人便开始了大规模的生产。其间,刘鸿林 积极协助刘襄购买生产原料、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由此可以看出,本案 5 名上诉人在主观上 具有共同的犯罪意思联络,客观上实施了以研制、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的方法危害公共 安全的行为,且行为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均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本案属于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的有所不同,根据刑 法的规定,一般共同犯罪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经法院审判后认定属于本案主犯的犯罪分子,应 对自己参与、组织、指挥的所有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对于法院认定的属于本案从犯的犯罪 分子应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以体现法律的公正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精神。 略谈平顶山 9·8 矿难案的定罪量刑 赵秉志 编者按:河南平顶山 9·8 矿难一案的审理和判决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今天,经河南省高
级人民法院二市公开宣判,终审鼓定维持一审判决。为此,本报特约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 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和清华大学法学院剧院 长黎宏教授撰写文章,对首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新华四矿两名矿长死刑缓期 年执行的定罪量州,从法理上进行分析。 ■专家观点■ 在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突出、多发严重可矿难事故的背景下,本案针对李新军等人的犯罪行 为认定其构成以危险方法能害公共安全罪并合理裁量刑罚,是基于其存在多种从容情节面作 出的相应刑罚裁量,这是我国因应社会治理的需要和依法运用刑罚武器治理矿难事故的积彬 体现。此裁判有助于充分发挥刑法保护矿工的人身权利、维护公共安全的功能,强调了刑 对民生的保护,而且本案也积极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这对于进一步推进我国刑 事法治和构建和猎社会、重视以人为本,具有重要意义。 2009年9月8日发生的平顶山98难案因其造成76人死亡、10余人受伤的惨痛后果而 震惊全国。2010年11月16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者公共 安全罪判处新华四矿两名矿长死刑缓 年执行。 这是我国首次对矿难案件适 方 危害公共安全罪,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日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终于落下帷幕。对本案的判决,社会上基本持赞同、支持的态度,但也存有不同认识。 本文拟对本案的定罪最刑问题路轻己见。 一、本案定性是否准确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我国对可矿难案件都是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 罪。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辩护人也提出应以责任事故类犯罪定罪。但李新军等4名被告》 的行为最终被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非。邦么,法元的这一定性是否正确?本案应 否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问题的关健在于李新军等4名被告人的主观心态。 在我国刑法中,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故罪都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对危害结果 的发生是一种过失心理: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故意犯罪。本案中,李新军等人 对矿难的发生显然不具有希望和追 的 ,不是直接故意。因此,本案定性的关键在于 新军等人对可矿难的发生是否成立间接故意 。对此,答案是肯定的。首先,李新军等人对9 矿难的发生具备明知的要素。李新军等人非常清楚地知道,发生98矿难的新华四矿处于技 改阶段,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营业执照、煤炭生产许可证均已过期,并被河南省安全生 产领导小组明令为停工停产井,而且在事发前3天,该矿还发生目井,并为此收到限期整 改通知书。因此本案中,李新军等人对新华四矿旷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及矿难发生的可能性在 其主观上是明知的。其次,李新军等人放任了矿难的发生。在明知新华四矿存在重大安 忠的情况下,李新军等人不仅没有采取有效的措随防忠难的发生,反而通过种种手段逃为 监管,多次要求瓦斯检查员确保瓦撕超标传感器不报警,指使检查员将井下瓦斯传感器传输 线拔脱或置于风筒新鲜风流处,从而使瓦斯传感器丧失预警防护功能,指使他人填写虚假瓦 斯数据报告表,使真实数据不能被准确及时掌握,并强令大批工人下井采煤。李新军等人的 种种积极作为,促成了矿难的发生,其主观上的放任心态明显。 概言之,李新军等人明知新华四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发生矿难事故,但他们不仅不 采取有效指施防止矿难的发生,而且还采取各种方法逃避监管,最终导致了98矿难的发生
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为此,本报特约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 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和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 长黎宏教授撰写文章,对首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新华四矿两名矿长死刑缓期二 年执行的定罪量刑,从法理上进行分析。 ■专家观点■ 在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突出、多发严重矿难事故的背景下,本案针对李新军等人的犯罪行 为认定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合理裁量刑罚,是基于其存在多种从宽情节而作 出的相应刑罚裁量。这是我国因应社会治理的需要和依法运用刑罚武器治理矿难事故的积极 体现。此裁判有助于充分发挥刑法保护矿工的人身权利、维护公共安全的功能,强调了刑法 对民生的保护,而且本案也积极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这对于进一步推进我国刑 事法治和构建和谐社会、重视以人为本,具有重要意义。 2009 年 9 月 8 日发生的平顶山 9·8 矿难案因其造成 76 人死亡、10 余人受伤的惨痛后果而 震惊全国。2010 年 11 月 16 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 安全罪判处新华四矿两名矿长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是我国首次对矿难案件适用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日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终于落下帷幕。对本案的判决,社会上基本持赞同、支持的态度,但也存有不同认识。 本文拟对本案的定罪量刑问题略抒己见。 一、本案定性是否准确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我国对矿难案件都是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 罪。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辩护人也提出应以责任事故类犯罪定罪。但李新军等 4 名被告人 的行为最终被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那么,法院的这一定性是否正确?本案应 否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问题的关键在于李新军等 4 名被告人的主观心态。 在我国刑法中,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都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对危害结果 的发生是一种过失心理;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故意犯罪。本案中,李新军等人 对矿难的发生显然不具有希望和追求的心态,不是直接故意。因此,本案定性的关键在于李 新军等人对矿难的发生是否成立间接故意。对此,答案是肯定的。首先,李新军等人对 9·8 矿难的发生具备明知的要素。李新军等人非常清楚地知道,发生 9·8 矿难的新华四矿处于技 改阶段,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营业执照、煤炭生产许可证均已过期,并被河南省安全生 产领导小组明令为停工停产矿井,而且在事发前 3 天,该矿还发生冒井,并为此收到限期整 改通知书。因此本案中,李新军等人对新华四矿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及矿难发生的可能性在 其主观上是明知的。其次,李新军等人放任了矿难的发生。在明知新华四矿存在重大安全隐 患的情况下,李新军等人不仅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患矿难的发生,反而通过种种手段逃避 监管,多次要求瓦斯检查员确保瓦斯超标传感器不报警,指使检查员将井下瓦斯传感器传输 线拔脱或置于风筒新鲜风流处,从而使瓦斯传感器丧失预警防护功能,指使他人填写虚假瓦 斯数据报告表,使真实数据不能被准确及时掌握,并强令大批工人下井采煤。李新军等人的 种种积极作为,促成了矿难的发生,其主观上的放任心态明显。 概言之,李新军等人明知新华四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发生矿难事故,但他们不仅不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矿难的发生,而且还采取各种方法逃避监管,最终导致了 9·8 矿难的发生
李新军等人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行为,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本案量刑是否适当 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属于过失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的最高一档法定刑是 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高一档法定刑是0年以上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平顶山98矿难造成了T6人死亡的亚重后果,本案一 审法院认定李新军等行为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对危害严重的两名被告人李 新军、韩一军判外死缪期一年执行。有人认为,这本身就体现了对李新军第人从惩处 但也有人明确提出 审法院认定李新军等行为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 没有对危害严重的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太轻。我认为法院的量刑是妥当的,李新 军、韩二军的行为虽然属于罪行极其严重而应适用死刑,但由于其存在多种从宽情节,不是 必须立即执行。 苦先,李新军、韩一军对难的发生在主观上是种间接故意。由于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并 不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 一般认为,与直接故意相比,间接故意行为人的主观恶 性相对要轻,可适度从宽。其次,李新军、韩 二军在事发后主动报告、积极 救遇难者,努 力减少犯罪的损失,在客观上有利于防止犯罪危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对此情节可酌定从宽 处罚。再次,李新军、韩二军在犯罪之后真诚悔罪。在庭审过程中,两名被告人都对自己的 罪行表示杆悔,对国难者亲属表达数意。这表明李新军、韩二军直诚悔罪,可的情从宽处罚 最后,本案的发生虽然主要是由李新军等被告人的行为所致,但从客观上看,也有一部分原 因与设备等客观因素有关。因此,虽然李新军、 军的行为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危后果 论罪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他们所具有的多种从宽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不应对其判处 死刑立即执行。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不过,值得指出的是,本案没有对李新军、韩二军判 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是这并不意味若,对于严重矿难的责任人就一定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本实上,对手一些情节特别严重的矿难安件的责任人,综合犯罪的客观倍害和犯罪人的主观 恶性、人身危害性,如果论罪当判处死刑并且必须立即执行的,也应当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 行 平顶山98矿难案判决的法理分析 黎宏 我同意平顶山98矿难案法院一、二审判决书的意见,认为李新军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以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准确地讲,被告人李新军等是以破坏瓦斯传感署的方法危害了公 共安全。 绝大多数煤广难事件一样,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也是瓦斯堡炸,屈干白然原因引起。但 严重后果
李新军等人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行为,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本案量刑是否适当 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属于过失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的最高一档法定刑是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高一档法定刑是 10 年以上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平顶山 9·8 矿难造成了 76 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本案一、二 审法院认定李新军等行为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对危害严重的两名被告人李 新军、韩二军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有人认为,这本身就体现了对李新军等人从严惩处。 但也有人明确提出,一、二审法院认定李新军等行为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并 没有对危害严重的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太轻。我认为法院的量刑是妥当的,李新 军、韩二军的行为虽然属于罪行极其严重而应适用死刑,但由于其存在多种从宽情节,不是 必须立即执行。 首先,李新军、韩二军对矿难的发生在主观上是一种间接故意。由于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并 不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一般认为,与直接故意相比,间接故意行为人的主观恶 性相对要轻,可适度从宽。其次,李新军、韩二军在事发后主动报告、积极抢救遇难者,努 力减少犯罪的损失,在客观上有利于防止犯罪危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对此情节可酌定从宽 处罚。再次,李新军、韩二军在犯罪之后真诚悔罪。在庭审过程中,两名被告人都对自己的 罪行表示忏悔,对遇难者亲属表达歉意。这表明李新军、韩二军真诚悔罪,可酌情从宽处罚。 最后,本案的发生虽然主要是由李新军等被告人的行为所致,但从客观上看,也有一部分原 因与设备等客观因素有关。因此,虽然李新军、韩二军的行为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 论罪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他们所具有的多种从宽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不应对其判处 死刑立即执行。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不过,值得指出的是,本案没有对李新军、韩二军判 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于严重矿难的责任人就一定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事实上,对于一些情节特别严重的矿难案件的责任人,综合犯罪的客观危害和犯罪人的主观 恶性、人身危害性,如果论罪当判处死刑并且必须立即执行的,也应当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 行。 平顶山 9·8 矿难案判决的法理分析 黎 宏 我同意平顶山 9·8 矿难案法院一、二审判决书的意见,认为李新军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以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准确地讲,被告人李新军等是以破坏瓦斯传感器的方法危害了公 共安全。 绝大多数煤矿矿难事件一样,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也是瓦斯爆炸,属于自然原因引起。但 不一样的是,本案的实质,是李新军等人有意破坏了监控瓦斯的传感器装置,致使井下工人 无法感知其所处的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危险状态,无从采取回避措施,最终引起多人死伤的 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