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案例解析 买卖被雷劈倒的保护植物构罪吗? 案情:2012年4月,一株香樟树(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雷劈倒。该树所在的村小组多 人经过商议,决定将树木出卖。谢某闻讯,在未办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相关手续情况 下,以2500元人民币收购该香樟树。当晚,谢某雇车将树木运往福建销售时被查获。经紧 定,该香樟树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分歧意见:对谢某是否构成犯罪,有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谢某的行为构成非法 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因为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应向国家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相关手续,即便是自然原因死亡的树木也不例外。谢某未办理手续擅自收购,符合该里 的构成要件。第一种意见认为,谢某的行为不物成犯罪。因国家保护的野生植物是生长的活 木,而非因自然原因死亡的树木,且案中香樟树并非谢某砍伐,其收购已死亡的香樟树不构 成犯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自然灾害毁损的林木仍然属于保护范围。《国家林业局关于未申请林木采伐许 可证采伐”火烧枯死木“行为定性的复函》认为:”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 前屋后个人所 的零星林木外,凡采伐林木,包括采伐火烧枯死木等自然灾害毁损的林木,都必须申请材 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据此,国家对林木的保护并不区 分活木还是死木,因自然灾吉死亡的林木仍属于保护范用。香樟树的死亡与否不影响犯罪焊 疑人谢某行为的违法性。 其次,对国家保护植物的收购应履行批准程序。《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18条规定:“禁 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玫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香樟树属于国家 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均应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 或授权的机构的批淮。犯罪嫌疑人谢某未履行上述批准程序,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国家对野生 植物的管理秩序,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再次,谢某行为达到立案标准。刑法第344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 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 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71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 追诉。”本案中谢某未履行法律规定的批准程序,擅自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香樟树,已经 侵犯了国家环境保护的客体,破坏了国家对重点保护植物的管理秩序,且已经达到了犯罪的 立案标准,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案例解析 买卖被雷劈倒的保护植物构罪吗? 案情:2012 年 4 月,一株香樟树(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雷劈倒。该树所在的村小组多 人经过商议,决定将树木出卖。谢某闻讯,在未办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相关手续情况 下,以 2500 元人民币收购该香樟树。当晚,谢某雇车将树木运往福建销售时被查获。经鉴 定,该香樟树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分歧意见:对谢某是否构成犯罪,有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谢某的行为构成非法 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因为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应向国家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相关手续,即便是自然原因死亡的树木也不例外。谢某未办理手续擅自收购,符合该罪 的构成要件。第二种意见认为,谢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国家保护的野生植物是生长的活 木,而非因自然原因死亡的树木,且案中香樟树并非谢某砍伐,其收购已死亡的香樟树不构 成犯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自然灾害毁损的林木仍然属于保护范围。《国家林业局关于未申请林木采伐许 可证采伐“火烧枯死木”行为定性的复函》认为:“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 的零星林木外,凡采伐林木,包括采伐‘火烧枯死木’等自然灾害毁损的林木,都必须申请林 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据此,国家对林木的保护并不区 分活木还是死木,因自然灾害死亡的林木仍属于保护范围。香樟树的死亡与否不影响犯罪嫌 疑人谢某行为的违法性。 其次,对国家保护植物的收购应履行批准程序。《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 18 条规定:“禁 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香樟树属于国家二 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均应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 或授权的机构的批准。犯罪嫌疑人谢某未履行上述批准程序,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国家对野生 植物的管理秩序,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再次,谢某行为达到立案标准。刑法第 344 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 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 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 71 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 追诉。”本案中谢某未履行法律规定的批准程序,擅自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香樟树,已经 侵犯了国家环境保护的客体,破坏了国家对重点保护植物的管理秩序,且已经达到了犯罪的 立案标准,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需要指出的是,出售香樟树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如果村民小组 成员出售时未办理相关手续,也构成犯罪 贩毒后容留吸食一罪还是数罪 终例 2012年3月17日夜间,毒贩吕某在家中以300元的价格向徐某售卖0.5克海洛因 由于当时徐某的毒已经开始发作,昌某遂将徐某带入客房让其吸食刚购买的毒品。公安机 关接举报后迅速出警将吕某和徐某抓获。 分歧意见: 对于吕某贩毒后容留吸食的行为是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 吕某只成立贩卖毒品罪。因为吕某容留徐某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的行为,是之前贩卖毒品行 为的自然延伸,属于刑法上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没必要单独定罪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日 某的行为成立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应数罪并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本案争议问题涉及到对刑法上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理 解。所谓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指在行为人直接针对同一犯罪对象实施的前后相继的两个 犯罪行为中,如果后行为的实施只是利用了前行为的犯罪结果,或者只是为了确保或利用前 行为所得的不法利益,则可以认为这种后行为或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宜另行认定为 其他犯罪。之所以不能单独对这种后行为定罪处罚,其主要理由是,虽然孤立地看,这种后 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可罚性,但从整体上看,后行为属于前行为的自然延伸 并且基本上可以包含在前行为的构成要件范用内,所以对后行为的处罚实际上已经包含在门 前行为的定罪量刑中了。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之所以不另行成立其他犯罪,其实质根据一是后行为没有侵犯新的 法益(缺法益 侵犯住 二是后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欠缺归责可能性)。因 如果后 为侵犯了另一法益,并且不缺乏期待可能性,则不成立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应将前后两个行 为认定为数罪。在本案中,吕某应成立贩卖毒品罪与容留他人吸毒罪两罪。这两个犯罪在刑 法设定的基本目标上具有一定的差异性,立法者设置贩卖毒品罪,主要是为了通过打击贩毒 行为压缩毒品在全社会的流转空间;而设置容留他人吸毒罪,在进一步挤压毒品的流通面基 础上,主要是出于保护 庭成员正常 的考虑 ,这决定了两罪在保护法益上具有重要 区别。具体而言,贩卖毒品罪的法益是毒品的管理秩序及公众健康;容留他 人吸毒罪则是 毒品的管理秩序为主要法益,以家庭成员的生活安宁为次要法益。本案中昌某容留徐某在自 己家吸食毒品的后行为与贩毒行为的前行为相比,虽然都具有严重侵犯毒品管理秩序的共 性,但后行为在侵犯家庭成员的生活秩序这一点上无疑具有新的法鉴侵害性,并且后行为还
需要指出的是,出售香樟树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如果村民小组 成员出售时未办理相关手续,也构成犯罪。 贩毒后容留吸食一罪还是数罪 案例: 2012 年 3 月 17 日夜间,毒贩吕某在家中以 300 元的价格向徐某售卖 0.5 克海洛因。 由于当时徐某的毒瘾已经开始发作,吕某遂将徐某带入客房让其吸食刚购买的毒品。公安机 关接举报后迅速出警将吕某和徐某抓获。 分歧意见: 对于吕某贩毒后容留吸食的行为是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 吕某只成立贩卖毒品罪。因为吕某容留徐某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的行为,是之前贩卖毒品行 为的自然延伸,属于刑法上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没必要单独定罪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吕 某的行为成立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应数罪并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本案争议问题涉及到对刑法上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理 解。所谓“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指在行为人直接针对同一犯罪对象实施的前后相继的两个 犯罪行为中,如果后行为的实施只是利用了前行为的犯罪结果,或者只是为了确保或利用前 行为所得的不法利益,则可以认为这种后行为就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宜另行认定为 其他犯罪。之所以不能单独对这种后行为定罪处罚,其主要理由是,虽然孤立地看,这种后 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可罚性,但从整体上看,后行为属于前行为的自然延伸, 并且基本上可以包含在前行为的构成要件范围内,所以对后行为的处罚实际上已经包含在了 前行为的定罪量刑中了。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之所以不另行成立其他犯罪,其实质根据一是后行为没有侵犯新的 法益(欠缺法益侵犯性),二是后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欠缺归责可能性)。因此,如果后行 为侵犯了另一法益,并且不缺乏期待可能性,则不成立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应将前后两个行 为认定为数罪。在本案中,吕某应成立贩卖毒品罪与容留他人吸毒罪两罪。这两个犯罪在刑 法设定的基本目标上具有一定的差异性,立法者设置贩卖毒品罪,主要是为了通过打击贩毒 行为压缩毒品在全社会的流转空间;而设置容留他人吸毒罪,在进一步挤压毒品的流通面基 础上,主要是出于保护家庭成员正常生活秩序的考虑。这决定了两罪在保护法益上具有重要 区别。具体而言,贩卖毒品罪的法益是毒品的管理秩序及公众健康;容留他人吸毒罪则是以 毒品的管理秩序为主要法益,以家庭成员的生活安宁为次要法益。本案中吕某容留徐某在自 己家吸食毒品的后行为与贩毒行为的前行为相比,虽然都具有严重侵犯毒品管理秩序的共 性,但后行为在侵犯家庭成员的生活秩序这一点上无疑具有新的法益侵害性,并且后行为还 具有期待可能性,应将前后两个行为分别认定为贩卖毒品罪与容留他人吸毒罪,并对这两罪 实行数罪并罚
“以毒易毒”构成贩卖毒品罪吗 案情:2012年2月,被告人工某(吸毒人员)在个旧市云锡宾馆附近用0.4克“纯冰(毒品, 高纯度甲基苯丙胺)与吸毒人员张某另案处理)交换了1.85克“小马(低纯度甲基苯丙胲,并 将部分“小马”贩卖给他人吸食。同月,被告人王某还在个旧市人民路“盛世英皇”酒吧附近 用04克“纯冰抵去其欠他人的人民币700元。 分歧意见该案的办 过程中, 对王某以毒抵债70元的事实定性为贩卖毒品罪并无争议 但对王某与张某进行毒品交换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构成贩卖毒品罪。因为毒品交易的行为表现为对价销售,该对价不仅 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用毒品换取其他等价物,只要实质上是有价值的交换,就构成贩卖毒 品行为。 因为在毒品互易的时候 法意义上的贩卖。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能否定性为贩卖毒品罪,关键是对毒品案件中的“贩卖”一词的理解。在毒品犯罪中, 亚卖的本质是一种右偿的转让行为,即青品的交易存在对价的关系,尽管清品的版卖与百郭 利润有关,但这种对价 系的体现,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以毒换物,或是以毒品支付工资 报酬等 学界和实务界对如何理解贩实毒品的行为,有着狭义和 广义之分。狭义观点认为 贩卖毒品表现为非法转手倒卖毒品或者销售自制毒品的行为。广义观点则认为,贩卖毒品是 指非法的有偿转让,包括买实、交换,或是以买实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等行为。结合实践, 广义的观点更加符合我国打击毒品犯罪的刑事司法政策。 笔者认为,本被告人王其“以易击”的实施方式虽与一般意义上听卖走品罪的实施方式 不尽相同,但其以不同种类的毒品相互 换的行为仍构成贩卖毒品罪。毒品犯罪 毒品这 一违禁品可以与其他违禁品或者非法财物互易,如以毒品换购赃物,所以毒品本身完全可以 成为交换的载体。在以毒品换毒品这种交易方式中付出毒品的一方,是将毒品作为一种有价 的物品进行折算后按照相应的数量交付给对方,从而以此种毒品代替了本应用现金去购买的 另一种毒品。在此过程中,支付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用毒品换取物质利益或经济利益的目的 客观上这种交易行为也可以满足互易毒品双方各自的需求,这种交易方式一经双方认可即 告成立。因此,该案以毒易毒的行为可作为认定贩卖毒品罪的采纳标准
“以毒易毒”构成贩卖毒品罪吗 案情:2012 年 2 月,被告人王某(吸毒人员)在个旧市云锡宾馆附近用 0.4 克“纯冰”(毒品, 高纯度甲基苯丙胺)与吸毒人员张某(另案处理)交换了 1.85 克“小马”(低纯度甲基苯丙胺),并 将部分“小马”贩卖给他人吸食。同月,被告人王某还在个旧市人民路“盛世英皇”酒吧附近, 用 0.4 克“纯冰”抵去其欠他人的人民币 700 元。 分歧意见:该案的办理过程中,对王某以毒抵债 700 元的事实定性为贩卖毒品罪并无争议, 但对王某与张某进行毒品交换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构成贩卖毒品罪。因为毒品交易的行为表现为对价销售,该对价不仅 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用毒品换取其他等价物,只要实质上是有价值的交换,就构成贩卖毒 品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不构成犯罪。因为在毒品互易的时候,毒品的禁止流通性决定了双方 的交易仅是为了追求不同毒品的使用价值(即吸食毒品后产生的生理反应),不能一概视为刑 法意义上的贩卖。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能否定性为贩卖毒品罪,关键是对毒品案件中的“贩卖”一词的理解。在毒品犯罪中, 贩卖的本质是一种有偿的转让行为,即毒品的交易存在对价的关系,尽管毒品的贩卖与巨额 利润有关,但这种对价关系的体现,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以毒换物,或是以毒品支付工资、 报酬等。学界和实务界对如何理解贩卖毒品的行为,有着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观点认为, 贩卖毒品表现为非法转手倒卖毒品或者销售自制毒品的行为。广义观点则认为,贩卖毒品是 指非法的有偿转让,包括买卖、交换,或是以买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等行为。结合实践, 广义的观点更加符合我国打击毒品犯罪的刑事司法政策。 笔者认为,本案被告人王某“以毒易毒”的实施方式虽与一般意义上贩卖毒品罪的实施方式 不尽相同,但其以不同种类的毒品相互交换的行为仍构成贩卖毒品罪。毒品犯罪中,毒品这 一违禁品可以与其他违禁品或者非法财物互易,如以毒品换购赃物,所以毒品本身完全可以 成为交换的载体。在以毒品换毒品这种交易方式中付出毒品的一方,是将毒品作为一种有价 的物品进行折算后按照相应的数量交付给对方,从而以此种毒品代替了本应用现金去购买的 另一种毒品。在此过程中,支付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用毒品换取物质利益或经济利益的目的, 客观上这种交易行为也可以满足互易毒品双方各自的需求,这种交易方式一经双方认可即宣 告成立。因此,该案“以毒易毒”的行为可作为认定贩卖毒品罪的采纳标准
刑法对于毒品犯罪更为注重的是防止毒品在市场上的流通,并通过刑事制战的方式来遏 制。毒品案件中,无论是买卖还是交换,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只要是提供毒品造成毒品 通和扩散并且达到 “定数量要求的,都应该定性为犯罪。本案中,双方互相交换莓品的方式 造成了毒品非法流通的后果,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监管制度,其交换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故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应以贩卖毒品罪定性。 “隐性执法”遭暴力反抗可否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案情2011年2月19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酒后驾车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追尾后逃 逸,正在回家途中的交警高某发现后赶紧驾驶私家车追赶。李某终因车辆损坏无法前行被道 停车,高某说明自己交警身份后要求对方在现场等待处理,但其当时未者警服、亦未携带警 察证。李某不听劝阻欲逃跑,遭到阻拦后将高某打伤。经法医鉴定,高某构成轻微伤。犯罪 嫌疑人李某后被抓获归案。 分歧意见: 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对于本案处理有两种不同意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非嫌疑人李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非。人民警察法第19条规定:“人 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本案中,高某作为 交通警察,在非工作时间未开警车、着警服,亦未携带警察证,但发现交通事故中逃逸的肇 事司机后,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他应当履行职责,因此高某驾车追赶李某并要求其等候处理 的行为系 行 务。在高某口头表明身份后,李某仍对其实施暴力阻碍其依法执行公务 并造成高某轻微伤的后果,构成妨害公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高某虽为交通警察,但其在 追赶、拦截交通事故肇事司机时并未开警车、着警服,亦未携带并出示工作证,而只是口头 宜称自己的交警身份,作为执法相对人的李某没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对方的交警身份。由于行 为人缺乏对其侵害 对象特定身份的明 因而成为阻却其成立妨害公务罪主观罪过的事由。 由于行为人不具有主观罪过,因而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从保护法益的价值判断上看“信赖保护高于隐形执法”。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前提是 所妨害的公务是合法进行的。此处的“合法意味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仅实 体上合法,程序上也合法。所谓程序合法,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行为必须符合法律 规定的条件、方式和程序。 公安机关人民 察证使 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人民警察 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 时,除去律、法规另有裁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 主动出示开表明人民警身份。 这一规定确立了警察在执行职务时表明身份的制度,这是警察执法的程序合法性要求
刑法对于毒品犯罪更为注重的是防止毒品在市场上的流通,并通过刑事制裁的方式来遏 制。毒品案件中,无论是买卖还是交换,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只要是提供毒品造成毒品流 通和扩散并且达到一定数量要求的,都应该定性为犯罪。本案中,双方互相交换毒品的方式 造成了毒品非法流通的后果,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监管制度,其交换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故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应以贩卖毒品罪定性。 “隐性执法”遭暴力反抗可否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案情:2011 年 2 月 19 日 18 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酒后驾车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追尾后逃 逸,正在回家途中的交警高某发现后赶紧驾驶私家车追赶。李某终因车辆损坏无法前行被迫 停车,高某说明自己交警身份后要求对方在现场等待处理,但其当时未着警服、亦未携带警 察证。李某不听劝阻欲逃跑,遭到阻拦后将高某打伤。经法医鉴定,高某构成轻微伤。犯罪 嫌疑人李某后被抓获归案。 分歧意见: 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对于本案处理有两种不同意 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人民警察法第 19 条规定:“人 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本案中,高某作为 交通警察,在非工作时间未开警车、着警服,亦未携带警察证,但发现交通事故中逃逸的肇 事司机后,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他应当履行职责,因此高某驾车追赶李某并要求其等候处理 的行为系依法执行公务。在高某口头表明身份后,李某仍对其实施暴力阻碍其依法执行公务, 并造成高某轻微伤的后果,构成妨害公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高某虽为交通警察,但其在 追赶、拦截交通事故肇事司机时并未开警车、着警服,亦未携带并出示工作证,而只是口头 宣称自己的交警身份,作为执法相对人的李某没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对方的交警身份。由于行 为人缺乏对其侵害对象特定身份的明知,因而成为阻却其成立妨害公务罪主观罪过的事由。 由于行为人不具有主观罪过,因而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从保护法益的价值判断上看“信赖保护”高于“隐形执法”。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前提是 所妨害的公务是合法进行的。此处的“合法”意味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仅实 体上合法,程序上也合法。所谓程序合法,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必须符合法律 规定的条件、方式和程序。《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 4 条规定:“人民警察证 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 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这一规定确立了警察在执行职务时表明身份的制度,这是警察执法的程序合法性要求
想据行政法中的信输保护原测,信龄安休日形成,行政相对人将对出因素及其结里产生 一定的预期,从而选择、调整自己的行为方式,可谓无预期则无信赖”。普通公民在面临 察执法时,只有在警察履行表明身份的义务后,才可能会自愿接受其作出的行政行为。 根据本案案情,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无从得知高某交警的身份,其主观上不 明知高某是在执行公务,故李某实施的反抗行为无法认定为妨吉公务行为。至于人民警察法 第19条的规定确实提供了“隐形执法的依据,从高某的角度看其在执行职务期间遗到暴力 反抗,那么执法相对人的行为应评价为妨害公务行为。但是,该规定只是约束警察的特殊规 定,根据信赖保护原则,不能以此来要求行政相对人。刑事诉讼的核心是被告人(犯罪嫌疑 人),认定犯罪事实的基本原则是主客观 一致原则,这里的主观就是指犯罪嫌疑人的主观 故意的有无及为何。若以上述规定认定犯罪嫌疑人李某的反抗行为系妨害公务行为,则是典 型的客观归罪。 第二,从效力上看“口头告知”缺乏现实根据。关于交警高某的口头告知行为是否能够证明 其交警身份,讲而证明李某主观上是明知对方在执行公务,笔者认为其结论是否定的。联系 当今社会现实,信用缺失现象非常严重,而且公民的法律意识很强,都或多或少具备 的 防备心理。具体到本案中,李某在发生 通 事故后逃逸,其深知面临的将是对自己极为不 的后果,所以高某仅仅口头上表明自己已系交警的身份是不充分的,无法令人信服的:从李 的角度来看,其不相信高某的交警身份是情有可原的,符合其真实心理的。退一步说,即使 李某主观上相信其警察身份,也不影响对其行为定性。 上,妨害公冬罪的主观要件是行为人必须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面 故意以暴力、胁迫方法予以阻碍。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不具有上述主观要件,故不构成 妨害公务罪。 邀约打牌抽取毒资提供毒品吸食的定性 【案情】 2011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李远以200元从他人手中购得冰毒03克,之后,邀约了 吸毒人员毛小林、陈盛东、孙元刚到其家中打牌。在打牌的过程中,被告人李远在赌博中抽 取壶资200元,并提供吸食壶品的工具与毛小林等人在其家中共同吸食冰毒。2011年6月 10日,被告人李远又以700元从他人手中购得冰毒03克、麻古7粒之后,邀约了吸毒人员 毛小林、陈盛东、孙元刚到其家中打牌。在打牌的过程中,被告人李远在赌博中抽取毒 700元,并提供吸食毒品的工具与毛小林等人在其家中共同吸食冰毒和麻古。当晚23时许, 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家中将其抓获归案,并当场查获未吸完的麻古3粒。 【分歧】 ~般情况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不难区分,而在此案中对被告人李远 的行为到底是应该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论处还是应该以贩卖毒品罪论处却产生了分歧
根据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信赖客体一旦形成,行政相对人将对此因素及其结果产生 一定的预期,从而选择、调整自己的行为方式,可谓“无预期则无信赖”。普通公民在面临警 察执法时,只有在警察履行表明身份的义务后,才可能会自愿接受其作出的行政行为。 根据本案案情,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无从得知高某交警的身份,其主观上不 明知高某是在执行公务,故李某实施的反抗行为无法认定为妨害公务行为。至于人民警察法 第 19 条的规定确实提供了“隐形执法”的依据,从高某的角度看其在执行职务期间遭到暴力 反抗,那么执法相对人的行为应评价为妨害公务行为。但是,该规定只是约束警察的特殊规 定,根据信赖保护原则,不能以此来要求行政相对人。刑事诉讼的核心是被告人(犯罪嫌疑 人),认定犯罪事实的基本原则是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这里的主观就是指犯罪嫌疑人的主观 故意的有无及为何。若以上述规定认定犯罪嫌疑人李某的反抗行为系妨害公务行为,则是典 型的客观归罪。 第二,从效力上看“口头告知”缺乏现实根据。关于交警高某的口头告知行为是否能够证明 其交警身份,进而证明李某主观上是明知对方在执行公务,笔者认为其结论是否定的。联系 当今社会现实,信用缺失现象非常严重,而且公民的法律意识很强,都或多或少具备一定的 防备心理。具体到本案中,李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深知面临的将是对自己极为不利 的后果,所以高某仅仅口头上表明自己系交警的身份是不充分的,无法令人信服的;从李某 的角度来看,其不相信高某的交警身份是情有可原的,符合其真实心理的。退一步说,即使 李某主观上相信其警察身份,也不影响对其行为定性。 综上,妨害公务罪的主观要件是行为人必须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 故意以暴力、胁迫方法予以阻碍。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不具有上述主观要件,故不构成 妨害公务罪。 邀约打牌抽取毒资提供毒品吸食的定性 【案情】 2011 年 6 月的一天,被告人李远以 200 元从他人手中购得冰毒 0.3 克,之后,邀约了 吸毒人员毛小林、陈盛东、孙元刚到其家中打牌。在打牌的过程中,被告人李远在赌博中抽 取毒资 200 元,并提供吸食毒品的工具与毛小林等人在其家中共同吸食冰毒。2011 年 6 月 10 日,被告人李远又以 700 元从他人手中购得冰毒 0.3 克、麻古 7 粒之后,邀约了吸毒人员 毛小林、陈盛东、孙元刚到其家中打牌。在打牌的过程中,被告人李远在赌博中抽取毒资 700 元,并提供吸食毒品的工具与毛小林等人在其家中共同吸食冰毒和麻古。当晚 23 时许, 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家中将其抓获归案,并当场查获未吸完的麻古 3 粒。 【分歧】 一般情况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不难区分,而在此案中对被告人李远 的行为到底是应该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论处还是应该以贩卖毒品罪论处却产生了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