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际法教案 目录 一部分:构架2345+1 导论 两章学理部分发展部分 主体论 三章国家、居民(含人权)、国际组织: 空间论 四章 领土、海洋法 国际航空法、外层空间法 行为论五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条约法、国家贵任、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另外新增国际刑法)。 简单地记忆为:一门课程、两个导论、三个主体、四种空间、五种行为 第二部分:国际法编章目灵 第一编导论(两章)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一-学理部分 第二章国际法导论一一发展部分 第二编主体论(三章) 第三 国家 第四章 居民 第五章国际组织 第三编空间论(四章) 第六章领土 第七章海洋 第八章航空 第九章外层空间 第四编行为论(五章+一章) 第十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十 章条约法 第十二章国家责任 第十三章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第十四章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另外新增:第十五章国际刑法 第三部分:国际法章节目录 第一编国际法导论(两章)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一一学理部分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 第二节国际法的主体 第三节国际法的渊沙 第四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二章国际法导论一一发展部分 第一节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国际法教案 目录 第一部分:构架 2345+1 导论 两章 学理部分 发展部分 主体论 三章 国家、居民(含人权)、国际组织; 空间论 四章 领土、海洋法、国际航空法、外层空间法、 行为论 五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条约法、国家责任、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另外新增国际刑法)。 简单地记忆为: 一门课程、两个导论、三个主体、四种空间、五种行为 第二部分:国际法编章目录 第一编 导论(两章) 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学理部分 第二章 国际法导论-发展部分 第二编 主体论(三章) 第三章 国家 第四章 居民 第五章 国际组织 第三编 空间论(四章) 第六章 领土 第七章 海洋 第八章 航空 第九章 外层空间 第四编 行为论(五章+一章) 第十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十一章 条约法 第十二章 国家责任 第十三章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第十四章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另外新增:第十五章 国际刑法 第三部分:国际法章节目录 第一编 国际法导论 (两章) 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学理部分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 第二节 国际法的主体 第三节 国际法的渊源 第四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二章 国际法导论-发展部分 第一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围际法教聚 第二节国际法的编纂 第三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编主体论(三章 第三章国家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承认 第三节继承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一节 国籍 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庇护和引渡 第四节国际人权法 第五章国际组织 第一节国际组织概述 第二节联合国系统 第三节欧盟 第四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 第五节世界贸易组织 第三编空间论(四章) 第六章 困家领士 第一节领土和领土主 第二节领土取得的方式 第三节内水和河流制度 第四节边界和边境制度 第五节 南极和北极 第七章海洋法 第一节 术 第二节领海及毗连区 第二节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第四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 第五节公海 第六节国际海底区 第八章国际航空法 第一节航空法与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国际航空损害赔偿贵任与安全责任 第九章外层空间法 第一节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外层空间法律的新发展 第四编行为论(五章) 第十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外交关系法 第三节领事关系法 第十一章条约法
国际法教案 第二节 国际法的编纂 第三节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编 主体论 (三章) 第三章 国家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承认 第三节 继承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一节 国籍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庇护和引渡 第四节 国际人权法 第五章 国际组织 第一节 国际组织概述 第二节 联合国系统 第三节 欧盟 第四节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 第五节 世界贸易组织 第三编 空间论(四章) 第六章 国家领土 第一节 领土和领土主权 第二节 领土取得的方式 第三节 内水和河流制度 第四节 边界和边境制度 第五节 南极和北极 第七章 海洋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领海及毗连区 第三节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第四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第五节 公海 第六节 国际海底区域 第八章 国际航空法 第一节 航空法与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国际航空损害赔偿责任与安全责任 第九章 外层空间法 第一节 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外层空间法律的新发展 第四编 行为论(五章) 第十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第三节 领事关系法 第十一章 条约法
围际法教案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缔约能力 第三节 缔结条约的一般程序 第四节 多边条约缔结的特殊问题 第五节 条约的效力 第六节条约的修订 第七节 条约的终止与钙停施行 第八节条约的无效 第十二章国际法律责任 第一节国际法律贵任的构成 第二节、国际不当行为的责任 第三节、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 第四节、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 第十三章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第一节解决国际争端概述 第二节国际仲裁 第三节国际法院 第十四章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第一节概述:概念、适用范围与特点 第二节对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第三节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 第十五章国际刑法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国际罪行 第四节国际刑事责任的原则
国际法教案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缔约能力 第三节 缔结条约的一般程序 第四节 多边条约缔结的特殊问题 第五节 条约的效力 第六节 条约的修订 第七节 条约的终止与暂停施行 第八节 条约的无效 第十二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一节 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 第二节、国际不当行为的责任 第三节、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 第四节、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 第十三章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第一节 解决国际争端概述 第二节 国际仲裁 第三节 国际法院 第十四章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第一节 概述:概念、适用范围与特点 第二节 对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第三节 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 第十五章 国际刑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国际罪行 第四节 国际刑事责任的原则
围际法教聚 第一编导论(两章)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一学理部分 第二章国际法导论一发展部分 第一音国际法导论一一一学迎部 本章是引导我们进入国际法这 学科领域的开篇之作,它涉及诸多国际法的 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基础理论和实践,因此,全面系统地学习和掌 本章的内 容对于我们理解整个国际法学科的知识结构会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因此请同学 们在这一章多下些功夫。 第一节因际法的概念 要点:概念、特征、效力依据 一、国际法名称和定义 国际法的名称、定义以及国际法的特征应重点掌握。 国际法,亦称万国法、国际公法,其名称并非与因际法规则同时产生的,早 在17世纪以前,虽然出现了一些调整国家间关系的规则,却没有一个表述国际 法的专门名称 国际法最早在西方文献中出现采用了拉丁文“jus gentium”(译为“万民法”) 一词。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荷兰学者格老秀斯(Hog0 Grotius,1583 -1645) 在其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中即使用了“万民法”,并称为民法是指其拘束力来 自所有国家或许多国家的意志的法律实际上,格老秀斯所指的万民法即万国法 也就是国际法 万民法的概念源于罗马法, 本是国内法概 罗马法由调整罗马 人之间关系的市民法(jus civi1e)和调整罗马人与外国人之间关系的万民法 成。后米,有的学者将国际法称为“万国法”,到了1650年牛津大学教授苏支 (Richard Zouche,1590-1661)采用了“国家间的法”(1 aw of nations) 的概念。l8世纪末,英国哲学家和法学家边沁(Jeremy Bentham, 1748 1832)在其《道德和立法原则绪论》中首次使用“国际法”(international】 这个名称。由于国 称科学地反映了这门法律的本质特征,为各国普遍 接受并沿用至今。为与国际私法相区别,人们习惯于把国际法称为“国际公法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由干国际法学者研究国际法律关系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各异,学者给国际所 下的定义也名不相后 一般认为,国际法是在国际关系中形成的,调整国际法主 体之间权 关系的,以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为其表现形式的,具有法律拘 束力的原则和规范的总体。 二、国际法的特征 国际法是法律,因而具有规范性、强制性等一切法律所具有的共性。作为一 个特殊的法律体系,国际法又有别于国内法,表现出如下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家享有主权,这就决定了国际法是平等者
国际法教案 第一编 导论(两章) 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学理部分 第二章 国际法导论-发展部分 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学理部分 本章是引导我们进入国际法这一学科领域的开篇之作,它涉及诸多国际法的 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基础理论和实践,因此,全面系统地学习和掌握本章的内 容对于我们理解整个国际法学科的知识结构会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因此请同学 们在这一章多下些功夫。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 要点:概念、特征、效力依据 一、国际法名称和定义 国际法的名称、定义以及国际法的特征应重点掌握。 国际法,亦称万国法、国际公法,其名称并非与国际法规则同时产生的,早 在 17 世纪以前,虽然出现了一些调整国家间关系的规则,却没有一个表述国际 法的专门名称。 国际法最早在西方文献中出现采用了拉丁文“jus gentium”(译为“万民法”) 一词。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荷兰学者格老秀斯(Hogo Grotius, 1583 -1645) 在其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中即使用了“万民法”,并称为民法是指其拘束力来 自所有国家或许多国家的意志的法律实际上,格老秀斯所指的万民法即万国法, 也就是国际法。万民法的概念源于罗马法,本是国内法概念,罗马法由调整罗马 人之间关系的市民法(jus civile)和调整罗马人与外国人之间关系的万民法组 成。后来,有的学者将国际法称为“万国法”,到了 1650 年牛津大学教授苏支 (Richard Zouche, 1590 -1661 )采用了“国家间的法”(law of nations) 的概念。18 世纪末,英国哲学家和法学家边沁(Jeremy Bentham, 1748 - 1832)在其《道德和立法原则绪论》中首次使用“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 这个名称。由于国际法这一名称科学地反映了这门法律的本质特征,为各国普遍 接受并沿用至今。为与国际私法相区别,人们习惯于把国际法称为“国际公法”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由于国际法学者研究国际法律关系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各异,学者给国际所 下的定义也各不相同。一般认为,国际法是在国际关系中形成的,调整国际法主 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以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为其表现形式的,具有法律拘 束力的原则和规范的总体。 二、国际法的特征 国际法是法律,因而具有规范性、强制性等一切法律所具有的共性。作为一 个特殊的法律体系,国际法又有别于国内法,表现出如下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家享有主权,这就决定了国际法是平等者
国际法教素 之间的法律。除国家之外,争取独立的民族和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也是国际法的 主体。国内法的主体则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但自然人和法人都不是国际法的主 2、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而不是因家之上的法律,也不是家之 内的法律。 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自然 人、法人相互之间及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3、闲际法品各闲通讨协议址同制订的 在国际社 有任何超国家 立法机关来制订各国应遵守的国际法,而国内 法是由一国的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订的。 4、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自身的行为。在国际社会,没有一个处 于各国之上的强制实施国际法的机关,尽管有联合国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 但它们并无强制管辖权,而国内法的实施则是依靠国家的强制机关一军队、监狱、 警察和法院来强制实施和执行的 三、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指国际法依据什么对国家发生法律效力的问题。这是国 际法理论中的 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由于对国际法效力根据的认识不同,而产生 了各种不同的国际法学流派。 格老秀斯学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自然人和国家意志的合一,国际法 对国家有拘束力,一部分是依据自然法和理性,另一部分是依据各国的同意。 自然法学派上为,国际法是自然法的一部分 国际法之所以有效力,是因为 国际法以自然 为依 ,而自然法则是指人类的良知 理性和法律意识等 实在法学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人类良知”, 而是现实的“国家意志”,国家意志表现为习惯和条约,并主张“公认”是国际 法的惟一基础,即某个原则在列为国际法规范之前,必须先证明它确实为各国公 认 社会连带法学派认为,国际法的根据是社会连带关系的事实 并由统治阶级 把这种连带关系的事实制成条约或法律的形式,于是“各民族的法律良知”成了 国际法的惟一根据。 规范法学派认为,一切法律规测的效力都出自上一级的法律,全部法律可日 纳为一个体系,国际法为最上级。每一规则的效力渊源于上一级规则,最后溯源 至国际法及“最高规范”,这个最高规范是惟一的法理依据 权力政治学派主张“势力均衡” 是国际法存在的基础,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政策定向学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取决于国家对外政策。 以上各种学派都未能正确说明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应当指出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国家受国际法的约束,同时又参与 国际法的制订。因此,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应该是国家之间的协议。因为,各国间 的协议表达了各自的意志,承诺了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及自愿受自己承诺的约 束。因此,各国之间的协议成为各国必须和应该遵守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规范 同时,它又是各国强制执行国际法的根据。国际法的强制性是国际法效力的本质 表现。国际法之所以与国际道德和国际礼让不同,就在于国际法具有强制性,而 国际法能够强制实施的根据也在于国家之间的协议。 应当指出,国家意志不是指某国意志,而是各国意志,也非各国的“共同的
国际法教案 之间的法律。 除国家之外,争取独立的民族和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也是国际法的 主体。国内法的主体则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但自然人和法人都不是国际法的主 体。 2、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而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也不是国家之 内的法律。 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自然 人、法人相互之间及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3、国际法是各国通过协议共同制订的。 在国际社会没有任何超国家的立法机关来制订各国应遵守的国际法,而国内 法是由一国的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订的。 4、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自身的行为。在国际社会,没有一个处 于各国之上的强制实施国际法的机关,尽管有联合国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 但它们并无强制管辖权,而国内法的实施则是依靠国家的强制机关—军队、监狱、 警察和法院来强制实施和执行的。 三、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指国际法依据什么对国家发生法律效力的问题。这是国 际法理论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由于对国际法效力根据的认识不同,而产生 了各种不同的国际法学流派。 格老秀斯学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自然人和国家意志的合一,国际法 对国家有拘束力,一部分是依据自然法和理性,另一部分是依据各国的同意。 自然法学派上为,国际法是自然法的一部分,国际法之所以有效力,是因为 国际法以自然法则为依据,而自然法则是指人类的良知、理性和法律意识等。 实在法学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人类良知”, 而是现实的“国家意志”,国家意志表现为习惯和条约,并主张“公认”是国际 法的惟一基础,即某个原则在列为国际法规范之前,必须先证明它确实为各国公 认。 社会连带法学派认为,国际法的根据是社会连带关系的事实,并由统治阶级 把这种连带关系的事实制成条约或法律的形式,于是“各民族的法律良知”成了 国际法的惟一根据。 规范法学派认为,一切法律规则的效力都出自上一级的法律,全部法律可归 纳为一个体系,国际法为最上级。每一规则的效力渊源于上一级规则,最后溯源 至国际法及“最高规范”,这个最高规范是惟一的法理依据。 权力政治学派主张“势力均衡”是国际法存在的基础,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政策定向学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取决于国家对外政策。 以上各种学派都未能正确说明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应当指出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国家受国际法的约束,同时又参与 国际法的制订。因此,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应该是国家之间的协议。因为,各国间 的协议表达了各自的意志,承诺了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及自愿受自己承诺的约 束。因此,各国之间的协议成为各国必须和应该遵守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规范。 同时,它又是各国强制执行国际法的根据。国际法的强制性是国际法效力的本质 表现。国际法之所以与国际道德和国际礼让不同,就在于国际法具有强制性,而 国际法能够强制实施的根据也在于国家之间的协议。 应当指出,国家意志不是指某国意志,而是各国意志,也非各国的“共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