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学术随笔 刑法格言的展开 XINGEA GEYAN DE ZHAN KAI 张明楷、著 法律出版社
目录1 录 法律不是物笑的对象(代序) 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17 任何权力都不得位于法律之上.42 罪责越重,刑罚越重.59 任何人不因他人的不法行为受处罚.81 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犯人. 0 法律不理会琐细之事 .102 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1门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 126 不作为也是行为 .138 原因的原因是结果的原因 年844g 159 幼年人无异于精神错乱者 173 无犯意则无犯人 188 不知法律不免责 .207 法律不强人所难 $44*。444、4,。4,4。,。4, 227 紧急时无法律.24 得到承诺的行为不违法. 253 受强制实施的恶行应当归贵于强制者. 266 因为有犯罪并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275
2刑法格言的展开 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和.289 狂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再度受罚.305 后记 .328
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代序)1 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代序) “迄今为止,与人类有关的科学告诉我们,人一直生活在社会 中。”④“法是社会生活的行为准则(规范)。社会是从事共同生活 的人的集团,如果各人恣意行为,就不可能构成共同生活。因此, 既然人要共同生活,理所当然应有行为规范(社会生活的准 则)。”②所以,有社会就有法(Ubi soceta,ibi jus.),①有社会就 需要法。④ 法律的害智不能以金钱评价(Sapientia legis nummario pretic onsaestimnda.)。“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 有关。”⑤对于利益,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Fortior est custodia legis quam hominis.),这不仅因为对客观存在的各种利益 的正确认识与协调是法律的创制与实施的核心内容,®而且因为有 法律就有处罚(Ubi lex,ibi poena.),法律的实施以国家强制力为 ①〔美】约翰·麦·赞恩:《法律的放率》,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页。 ②〔日)山田最:(法学》,东京大学出版会164年新版,第7页。 ③书中属体字表述的是法律格言,凡在黑体字后的括号内注有拉丁文等外文的 为第一次出现的法律格言,没有注明外文的则为前面已经出现过的法律格言。 ④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法学观点,这里的社会不包括原始社会与共产主义社会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82页。 参见孙国华课题组:《论法与利益之关暴》,《中国法学)1994年第4期
2刑法格言的展开 保障。“每个社会都会产生矛盾”,①人与人之间总会发生争端。对 于矛盾与争端,法律的处置比人的处置更衡平(Aequior est dispo sitio legis quam bominis.),这既因为“提供一种替代武力解决争端 的途径乃是法律的一个基本的目的”,②又因为法律的普遍性使法 律不偏不倚,法律是正当化的准则(Lex est norma recti.)。因此, 在产生矛盾与发生争端的情况下,与法律相争比与他人相争更明 智(Melius agitur cum lege quam cum homine.),期待比法律更为贤 明的睿智便是愚蠢(Stulta sapientia,quae vult lege sapientior esse.)。可见,实行法治是明智的选择。 法律体系中有各种各样的法律,“今天的法律理论与法律实践 最重要的区分之一是‘公法'和‘私法’之区分。”“‘公法’直接 与‘刑法'交汇在一起。”③私法隐薰在公法的保护之下(spi vatum sub tutela juris puplicilatet.),刑法不仅是私法的保障法,而 且是其他一切法律的保障法。④法治国的建立,需要刑法的保障。 “徒法不足以自行”,仅有立法并不意味着法治。法律必须得 到服从与遵守,为了服从者与遵守者以外的人制定法律毫无裨益 (Frustra feruntur leges nisi subditis etobsdientibus.)。法律是一种规 则,适用是规则的生命(Applicatio vita regulae.);执行是法律 的目标与果实(Exsecutioest finis et fructus legis.)),更是法律的确 证;得以执行的法律才是真正具有效力的法律,法律有效力国民 便昌盛(Ibi valet populus,ubi leges valent.)。 然而,造法易、执法难(Facile est ferre leges,tueri difficile.)。 这一古老的格言在当今的社会得到了印证。除了司法体制、司法 人员的素质、执法环境、普通人的法治观念等多方而的原因导致 ①〔美】弗里德曼:(法律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0页。 ②〔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假社1993年版,第185页。 ③〔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商务印书惊1997年版,第1页,第 11页。 ④拙著:《刑法的基德规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第26页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