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余万两(原有万千百十两数,现皆简化),十二年二千一百三十余万两, 十六年五百三十万余两,十七年三百二十余万两,二十五年二千六百余万 两,三十三年四千一百万两。雍正七年六千零二十余万两,乾隆二十年四千 二百九十余万两,三十至三十九年每年存银六千万两以上,其中六年岁存银 七千余万两。0 再以清朝主要统治集团八旗王公贵族而言,虽然它的兴起、发展、衰亡, 直接影响到清朝的盛衰,应该阐述淸楚,但由于他们权势赫赫,王门深似海, 时人既难知其详情,又不敢妄加评说和录述其事,故《清实录》、方志、文 集、笔记等等文献,关于王公贵族之情形,尤其是其重要经济基础庄园之情 记述很少,致成清史研究中一大空白。档案却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坚实 的史料基础,仅一史馆所存内务府、宗人府档案就有二百多万件,辽宁省档 案馆也藏有大量与此有关的档案,姑举数例。一系贵族庄地数目。一史馆宗 人府堂稿有庄亲王府长史桂斌呈报庄地数目“清册”,载明庄王府地分布于 河北、辽宁、山西三省三十余州县一百三十余村屯,有耕地二十二万余亩和 马厂地三十二万余亩,其具体县名、村名、庄地顷亩数目,写得一清二楚。 ③二是庄租品种数量。辽宁省档案馆存大学士、一等子范文程家道光九年《范 宅老地账》载:“关东所有沈阳、辽阳、南城、牛庄、海城、西城、椴木丛, 共有红册地三千六百九十七日(一日为六亩)半,共收租钱一千二百四十一 两八钱整。又有开河马厂地一千零三十三日四亩八分,分给三家庄头承领 千(日),共租银[七百九]十二两九钱一分。”计:“庄头刘长盛,官地 百三十二日,交租银七十五两、鹅五双、鸭十双、粉子三升,官猪折银 三系庄地典卖。辽宁省档案馆存《京都恵郡王府五城骑缝底簿》详细记载了 道光二年王府庄地典卖与旗民耕种之情,如庄头丁玉全领庄地二百五十 日,却典出一百七十九日,其余庄头庄丁领有之地,情形亦与此类似。四是 庄地经营方式由庄丁耕种变为招佃承租之变化,与庄丁逃亡之关系。辽宁省 档案馆存《英公府奉天法库县南坐落上屯等村地册》载称:“及至嘉庆八年 间,因充差之壮丁潜逃者颇多,以致差银无着,故将养丁之地起租,以抵差 银之入。”简而言之,充分利用档案,结合有关文献,定能阐明八旗王公贵 族三百余年形成、兴起、发展、衰落及其解放后获得新生的全过程,并由此 而探讨出若干带有规律性的结论。 又以清代租佃关系这一重大课题而言,以往由于缺乏具体数量资料,只 能泛泛而论,而档案却对土地占有状况,土地买卖,地租种类、数量,买卖、 承佃之各种手续与“乡俗”,双方之身份,发生纠纷时官府的裁决,等等, 记载得非常清楚十分详细,使人们眼界大为开阔,提出了许多新问题。根据 档案记载,在许多地区的土地买卖,存在着卖地“先尽亲房”、“先尽原业 《历史档案》1984年4期《康雍乾户部银库历年存银数》,引录军机处《上谕档》 《宗人府堂稿》,桂斌:《为呈复事》
四十余万两(原有万千百十两数,现皆简化),十二年二千一百三十余万两, 十六年五百三十万余两,十七年三百二十余万两,二十五年二千六百余万 两,三十三年四千一百万两。雍正七年六千零二十余万两,乾隆二十年四千 二百九十余万两,三十至三十九年每年存银六千万两以上,其中六年岁存银 七千余万两。① 再以清朝主要统治集团八旗王公贵族而言,虽然它的兴起、发展、衰亡, 直接影响到清朝的盛衰,应该阐述清楚,但由于他们权势赫赫,王门深似海, 时人既难知其详情,又不敢妄加评说和录述其事,故《清实录》、方志、文 集、笔记等等文献,关于王公贵族之情形,尤其是其重要经济基础庄园之情, 记述很少,致成清史研究中一大空白。档案却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坚实 的史料基础,仅一史馆所存内务府、宗人府档案就有二百多万件,辽宁省档 案馆也藏有大量与此有关的档案,姑举数例。一系贵族庄地数目。一史馆宗 人府堂稿有庄亲王府长史桂斌呈报庄地数目“清册”,载明庄王府地分布于 河北、辽宁、山西三省三十余州县一百三十余村屯,有耕地二十二万余亩和 马厂地三十二万余亩,其具体县名、村名、庄地顷亩数目,写得一清二楚。 ①二是庄租品种数量。辽宁省档案馆存大学士、一等子范文程家道光九年《范 宅老地账》载:“关东所有沈阳、辽阳、南城、牛庄、海城、西城、椴木丛, 共有红册地三千六百九十七日(一日为六亩)半,共收租钱一千二百四十一 两八钱整。又有开河马厂地一千零三十三日四亩八分,分给三家庄头承领一 千(日),共租银[七百九]十二两九钱一分。”计:“庄头刘长盛,官地一 百三十二日,交租银七十五两、鹅五双、鸭十双、粉子三升,官猪折银。” 三系庄地典卖。辽宁省档案馆存《京都惠郡王府五城骑缝底簿》详细记载了 道光二年王府庄地典卖与旗民耕种之情,如庄头丁玉全领庄地二百五十三 日,却典出一百七十九日,其余庄头庄丁领有之地,情形亦与此类似。四是 庄地经营方式由庄丁耕种变为招佃承租之变化,与庄丁逃亡之关系。辽宁省 档案馆存《英公府奉天法库县南坐落上屯等村地册》载称:“及至嘉庆八年 间,因充差之壮丁潜逃者颇多,以致差银无着,故将养丁之地起租,以抵差 银之入。”简而言之,充分利用档案,结合有关文献,定能阐明八旗王公贵 族三百余年形成、兴起、发展、衰落及其解放后获得新生的全过程,并由此 而探讨出若干带有规律性的结论。 又以清代租佃关系这一重大课题而言,以往由于缺乏具体数量资料,只 能泛泛而论,而档案却对土地占有状况,土地买卖,地租种类、数量,买卖、 承佃之各种手续与“乡俗”,双方之身份,发生纠纷时官府的裁决,等等, 记载得非常清楚十分详细,使人们眼界大为开阔,提出了许多新问题。根据 档案记载,在许多地区的土地买卖,存在着卖地“先尽亲房”、“先尽原业” ① 《历史档案》1984 年 4 期《康雍乾户部银库历年存银数》,引录军机处《上谕档》。 ① 《宗人府堂稿》,桂斌:《为呈复事》
的“乡规”,土地之业主,出卖田地时,要先问亲房、本家、“原业”(即 原来田地之卖出者),他们不买,才能售与他人。除了田地正价以外,卖 主及其亲房还要索要“画字银”。湖南桃源县,“乡间俗规,买主在正价外 另有酌给挂红钱文”。湖南武陵县“俗例”:“凡是卖产,亲房弟侄都有画 押的钱文”2。有的州县,上首业主也要此钱,叫“脱业钱”。湖南安化县, “乡间俗例:凡是卖田,上首业主原有脱业钱”。 档案载录了诉讼者呈上的大量地契,可以详细说明地价、活卖、找价、 绝卖等等过去罕为人知的重大问题。活卖,是卖地时业主于契上载明“卖活 契”或“不拘年月远近,银到归赎”等字样。如雍正元年山东兰山县杨榯之 活契载:“立卖活契人杨榯同子杨文炳、杨文卓,因钱粮无凑,央到中人曹 德仁说合,情愿将业地六亩,卖与杨洪如名下耕种为业,言定时价银三两六 钱 既为活卖,卖主就可以向买主找补银钱,名为找价,理由多是原价太少。 康熙六十年江苏武进县刘文龙将田一亩八分卖与陈德山,价银七两,雍正七 年又立下“找契”,找银一两。其契为:“立找契刘文龙,向有惊字号平田 亩八分,卖与陈名下收租,今因原价轻浅,央中找得一两整……”。乾隆 十四年,刘再向陈家索找,“又立找契”,复“找银七两”①。“绝卖”之 原意是永归买主管业,不能找价回赎,契上写明“杜卖契”、“绝卖契” 规定永远不许找银回赎。安徽合肥县雷相明所立之杜卖契载:“立杜卖田房 契人雷相明,今因手头不足,情愿将父遗实种一石在册弓口八斗六升半 田…出卖与许康元名下子孙永远为业……永不加找回赎…”2 押租制,是在清代迅速发展的新的剥削方式,档案对此有大量的载述, 其名称就有押租银、押佃银、保租银、压佃银、庄银、进庄银、寄庄钱、上 庄银、顶头钱、顶手钱、顶耕银、揽佃银、批耕银、佃价钱、坠脚银、批头 银、田根银、田脚、粪土银,等等,多达六十余种。在许多州县,出现了佃 民必交押租的“乡例”,如江西石城县,温海标佃种杨升远七石租的田,“原 照乡例,去坠脚银十两”。浙江“鄞县乡例:佃户都有顶头钱分,名为田脚” 福建长泰县,“乡间俗例,佃户租种田亩,先给地主保租银子,若有欠租, 便可扣抵”③。至于押租的数量,押租的增长,地主为增押租而夺地另佃, ①乾隆朝“刑科题本命案土地债务类”(以下简称题本)乾隆二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钟晋题, 题本,乾隆五十四年三月初九日浦霖题,乾隆四十年十二月十七日舒赫德题 ③题本,乾隆四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英廉题 题本,乾隆四十一年十一月初十日杨景素题。 ①题本,乾隆三十二年正月二十三日明德题。 ②题本,乾隆二十一年七月十七日高晋题。 ③题本,乾隆五年闰六月二十八日岳濬题,乾隆十七年六月九日阿克敦题,乾隆六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吉庆题
的“乡规”,土地之业主,出卖田地时,要先问亲房、本家、“原业”(即 原来田地之卖出者),他们不买,才能售与他人①。除了田地正价以外,卖 主及其亲房还要索要“画字银”。湖南桃源县,“乡间俗规,买主在正价外, 另有酌给挂红钱文”。湖南武陵县“俗例”:“凡是卖产,亲房弟侄都有画 押的钱文”②。有的州县,上首业主也要此钱,叫“脱业钱”。湖南安化县, “乡间俗例:凡是卖田,上首业主原有脱业钱”③。 档案载录了诉讼者呈上的大量地契,可以详细说明地价、活卖、找价、 绝卖等等过去罕为人知的重大问题。活卖,是卖地时业主于契上载明“卖活 契”或“不拘年月远近,银到归赎”等字样。如雍正元年山东兰山县杨榯之 活契载:“立卖活契人杨榯同子杨文炳、杨文卓,因钱粮无凑,央到中人曹 德仁说合,情愿将业地六亩,卖与杨洪如名下耕种为业,言定时价银三两六 钱……”④ 既为活卖,卖主就可以向买主找补银钱,名为找价,理由多是原价太少。 康熙六十年江苏武进县刘文龙将田一亩八分卖与陈德山,价银七两,雍正七 年又立下“找契”,找银一两。其契为:“立找契刘文龙,向有惊字号平田 一亩八分,卖与陈名下收租,今因原价轻浅,央中找得一两整……”。乾隆 十四年,刘再向陈家索找,“又立找契”,复“找银七两”①。“绝卖”之 原意是永归买主管业,不能找价回赎,契上写明“杜卖契”、“绝卖契”, 规定永远不许找银回赎。安徽合肥县雷相明所立之杜卖契载:“立杜卖田房 契人雷相明,今因手头不足,情愿将父遗实种一石在册弓口八斗六升半 田……出卖与许康元名下子孙永远为业……永不加找回赎……”② 押租制,是在清代迅速发展的新的剥削方式,档案对此有大量的载述, 其名称就有押租银、押佃银、保租银、压佃银、庄银、进庄银、寄庄钱、上 庄银、顶头钱、顶手钱、顶耕银、揽佃银、批耕银、佃价钱、坠脚银、批头 银、田根银、田脚、粪土银,等等,多达六十余种。在许多州县,出现了佃 民必交押租的“乡例”,如江西石城县,温海标佃种杨升远七石租的田,“原 照乡例,去坠脚银十两”。浙江“鄞县乡例:佃户都有顶头钱分,名为田脚”。 福建长泰县,“乡间俗例,佃户租种田亩,先给地主保租银子,若有欠租, 便可扣抵”③。至于押租的数量,押租的增长,地主为增押租而夺地另佃, ① 乾隆朝“刑科题本命案土地债务类”(以下简称题本)乾隆二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钟晋题。 ② 题本,乾隆五十四年三月初九日浦霖题,乾隆四十年十二月十七日舒赫德题。 ③ 题本,乾隆四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英廉题。 ④ 题本,乾隆四十一年十一月初十日杨景素题。 ① 题本,乾隆三十二年正月二十三日明德题。 ② 题本,乾隆二十一年七月十七日高晋题。 ③ 题本,乾隆五年闰六月二十八日岳濬题,乾隆十七年六月九日阿克敦题,乾隆六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吉庆题
收取押租实质上就是增加地租,等等情形,皆有大量材料,前人罕能知晓。 永佃权是清代又一迅速发展的一种重要制度,档案对此提供了其他文献 没有的大量、详细、具体、可靠的资料。永佃权之名称就有“佃业”、“质 业”、田皮、田面、小苗、田脚、田脚小业、小租等等。许多州县形成了公 认的永佃权“乡例”。浙江临海县,“地方乡例:租人田种,原有佃价与田 主的。……若田主把田卖与别人,仍旧是旧佃户耕种还租,叫做卖田不卖佃 浙江庆元县,“这里地方乡风俗例:凡佃户耕种田地,出银顶买,名为 田皮,可以顶卖的”。“凡卖田皮,只要还人家租谷,原可自种”。广东 惠州府,“惠州府乡例:凡买田收租纳粮的,叫做粮业,买耕交租的,叫做 佃业”,地主不能夺佃自耕。福建宁德县,“乡例:收了佃户的钱,田主 不得另佃”。福建平和县,佃户交过“粪土佃银”,业主就只能“卖租不 卖佃 佃农与地主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一直是人们关注但又很难弄清的问 题,清中叶以后,有无松动,以往由于缺乏材料,难以论述。现从档案知悉, 乾隆年间的刑部档案中,逐渐出现了地主与佃农“无主仆名分”的记载,嘉 庆时更为增多。如,乾隆十七年,山西岚县佃农李京打死地主温尧士,巡抚 审案时认为,李京是普通佃户,“并未立有雇工文券,应以凡论”°。乾隆 四十一年,山东沂水县佃农刘玘山殴死地主马进朝,官府断为:“刘玘山虽 系马进朝佃户,并无主仆名分,应以凡论”。湖南宜章县,“曹戍昌佃种 尹申开田亩,每年还租谷四石五斗,并无主仆名分”。河南正阳县,业主 邢建功与佃户刘荒之间,业主胡养心与佃户袁德海之间,“平等称呼,并无 主仆名分”③。山东日照县,业主秦子焌与佃户于鹤年之间,“平日平等称 呼,并无主仆名分”。嘉庆、道光年间档案所载主佃之间平等相称无主仆 名分的省府州县,已知者有河南、江苏、山东、广西、云南、安徽、浙江等 省州县。这对研究清代租佃关系,提供了难得的大量的可靠史料。 不仅八百多万件汉文档案非常有用,一史馆藏存的一百五十余万件满文 档案也十分珍贵。例如,满洲人丁数目,尤其是顺治、康熙时期的人丁数目, ①题本,乾隆二年五月二十六日稽曾筠题。 2题本,乾隆三十一年十一月九日,熊学鹏题 ③题本,乾隆九年六月十二日,策楞题。 ④题本,乾隆三十二年七月十一日,苏昌题。 5题本,乾隆三十八年九月十六日,官保题。 题本,乾隆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阿思哈题。 题本,乾隆四十一年十月十四日杨景素题。 题本,乾隆六十年二月七日阿桂题。 ①题本,嘉庆五年八月十二日董浩题。 2题本,嘉庆二十三年五月十五日章煦题
收取押租实质上就是增加地租,等等情形,皆有大量材料,前人罕能知晓。 永佃权是清代又一迅速发展的一种重要制度,档案对此提供了其他文献 没有的大量、详细、具体、可靠的资料。永佃权之名称就有“佃业”、“质 业”、田皮、田面、小苗、田脚、田脚小业、小租等等。许多州县形成了公 认的永佃权“乡例”。浙江临海县,“地方乡例:租人田种,原有佃价与田 主的。……若田主把田卖与别人,仍旧是旧佃户耕种还租,叫做卖田不卖佃” ①。浙江庆元县,“这里地方乡风俗例:凡佃户耕种田地,出银顶买,名为 田皮,可以顶卖的”。“凡卖田皮,只要还人家租谷,原可自种”②。广东 惠州府,“惠州府乡例:凡买田收租纳粮的,叫做粮业,买耕交租的,叫做 佃业”,地主不能夺佃自耕③。福建宁德县,“乡例:收了佃户的钱,田主 不得另佃”④。福建平和县,佃户交过“粪土佃银”,业主就只能“卖租不 卖佃”⑤。 佃农与地主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一直是人们关注但又很难弄清的问 题,清中叶以后,有无松动,以往由于缺乏材料,难以论述。现从档案知悉, 乾隆年间的刑部档案中,逐渐出现了地主与佃农“无主仆名分”的记载,嘉 庆时更为增多。如,乾隆十七年,山西岚县佃农李京打死地主温尧士,巡抚 审案时认为,李京是普通佃户,“并未立有雇工文券,应以凡论”⑥。乾隆 四十一年,山东沂水县佃农刘玘山殴死地主马进朝,官府断为:“刘玘山虽 系马进朝佃户,并无主仆名分,应以凡论”⑦。湖南宜章县,“曹戍昌佃种 尹申开田亩,每年还租谷四石五斗,并无主仆名分”⑧。河南正阳县,业主 邢建功与佃户刘荒之间,业主胡养心与佃户袁德海之间,“平等称呼,并无 主仆名分”①。山东日照县,业主秦子焌与佃户于鹤年之间,“平日平等称 呼,并无主仆名分”②。嘉庆、道光年间档案所载主佃之间平等相称无主仆 名分的省府州县,已知者有河南、江苏、山东、广西、云南、安徽、浙江等 省州县。这对研究清代租佃关系,提供了难得的大量的可靠史料。 不仅八百多万件汉文档案非常有用,一史馆藏存的一百五十余万件满文 档案也十分珍贵。例如,满洲人丁数目,尤其是顺治、康熙时期的人丁数目, ① 题本,乾隆二年五月二十六日稽曾筠题。 ② 题本,乾隆三十一年十一月九日,熊学鹏题。 ③ 题本,乾隆九年六月十二日,策楞题。 ④ 题本,乾隆三十二年七月十一日,苏昌题。 ⑤ 题本,乾隆三十八年九月十六日,官保题。 ⑥ 题本,乾隆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阿思哈题。 ⑦ 题本,乾隆四十一年十月十四日杨景素题。 ⑧ 题本,乾隆六十年二月七日阿桂题。 ① 题本,嘉庆五年八月十二日董浩题。 ② 题本,嘉庆二十三年五月十五日章煦题
对研究满族历史、研究清史极为重要,但因其关系清政府机密,汉文文献没 有记载,致人们只能根据八旗佐领个别时期的数目而加以估算,不太准确。 现一史馆公布的雍正元年五月初四日和二年十一月初七日怡亲王允祥密奏 入关时和近日八旗男丁数字,就解决了这一难题。允祥奏称,顺治五年编审 丁册载,满洲八旗男丁五万五千三百三十丁,蒙古八旗二万八千七百八十五 丁,汉军、台尼堪四万五千八百四十九丁,满洲蒙古的包衣汉人二十一万六 千九百六十七丁,八旗总共有三十四万六千九百三十一丁。康熙六十年八旗 编审丁册载,满洲八旗男丁十五万四千一百一十七丁,蒙古八旗男丁六万一 千五百六十丁,汉军、抚西尼堪、拜唐阿尼堪、台尼堪二十三万九千五百 十丁,满洲蒙古的包衣汉人二十四万一千四百九十四丁,八旗共有六十九万 六千六百八十一丁。又如,多年来红学家普遍认为曹雪芹家庭被抄,是由 于曹家是皇八子廉亲王允禩党羽,因而受到雍正帝迫害,不相信史书记载中 曹■因亏空钱粮而抄家的说法。近来一史馆公布了满文档案,据载称:“查 曹■因骚扰驿站获罪,现今枷号,曹■之京城家产人口及江省家产人口,俱 奉旨赏给随赫德。 总而言之,数逾千万件的档案,记述了清朝政治、军事、经济、文化 民族、外交等等各个方面的详细情形,是极为珍贵的史料,必须大量阅读充 分利用。 《历史档案》1988年4期,《清初编审八旗男丁满文档案选译》 《历史档案》1983年1期,《新发现的有关曹雪芹家世的档案》
对研究满族历史、研究清史极为重要,但因其关系清政府机密,汉文文献没 有记载,致人们只能根据八旗佐领个别时期的数目而加以估算,不太准确。 现一史馆公布的雍正元年五月初四日和二年十一月初七日怡亲王允祥密奏 入关时和近日八旗男丁数字,就解决了这一难题。允祥奏称,顺治五年编审 丁册载,满洲八旗男丁五万五千三百三十丁,蒙古八旗二万八千七百八十五 丁,汉军、台尼堪四万五千八百四十九丁,满洲蒙古的包衣汉人二十一万六 千九百六十七丁,八旗总共有三十四万六千九百三十一丁。康熙六十年八旗 编审丁册载,满洲八旗男丁十五万四千一百一十七丁,蒙古八旗男丁六万一 千五百六十丁,汉军、抚西尼堪、拜唐阿尼堪、台尼堪二十三万九千五百一 十丁,满洲蒙古的包衣汉人二十四万一千四百九十四丁,八旗共有六十九万 六千六百八十一丁③。又如,多年来红学家普遍认为曹雪芹家庭被抄,是由 于曹家是皇八子廉亲王允禩党羽,因而受到雍正帝迫害,不相信史书记载中 曹■因亏空钱粮而抄家的说法。近来一史馆公布了满文档案,据载称:“查 曹■因骚扰驿站获罪,现今枷号,曹■之京城家产人口及江省家产人口,俱 奉旨赏给随赫德。”① 总而言之,数逾千万件的档案,记述了清朝政治、军事、经济、文化、 民族、外交等等各个方面的详细情形,是极为珍贵的史料,必须大量阅读充 分利用。 ③ 《历史档案》1988 年 4 期,《清初编审八旗男丁满文档案选译》。 ① 《历史档案》1983 年 1 期,《新发现的有关曹雪芹家世的档案》
第四节地方史志 中国有长期撰修地方史志的传统,清代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很重视编写方 志,现存全国地方志的八千一百余种之中,清代修的方志约有五千六百种, 占总数百分之七十。 地方史志的种类相当多,大体有一统志、通志(省志)、府志、州志, 县志、厅志、卫志、所志、土司司所志、合志(原为一县,后分两县,联合 修志),以及乡镇志。另外,还有专志,如山志、水志、湖志、堤志、水利 志、盐井盐场志、宫殿志、寺观志、祠宇志、陵墓志、名胜古迹志、风俗志, 等等 官修方志 清代的方志,多系官修。中央设有一统志馆,总裁官一般系大学士兼任, 第一部《大清一统志》于康煕二十四年开始修纂,至乾隆八年始成,三百四 十卷,乾隆四十九年又奉敕修成第二部《大清一统志》,五百卷,道光二十 二年再修成第三部《大清一统志》。省府州县厅志由地方官府主持,设立志 书局,主要官员任总裁,聘请学者文人任总纂和纂修,如乾隆《盛京通志》 百二十卷,大学士阿桂等奉敕修。乾隆《浙江通志》二百八十卷,大学士 兼浙江巡抚稽曾筠、闽浙总督李卫为总裁官。雍正《河南通志》八十卷,总 裁为河东总督田文镜、王士俊,编修孙灏为撰修,嘉庆《扬州府志》,主修 是两淮盐政阿克当阿,状元姚文田为主纂。一些文人有志于修方志,如乾隆 《无锡县志》比较简略,县人秀才黄卬花了十六年,写出十二卷《锡金识小 录》,作为县志的补充。书名“识小录”,是因为私人写的不能成为官定的 志书,是野史,不能叫“无锡县志”。 方志的体裁 从一统志到县志、镇志,各有自己的体裁。一统志汇载全国各地情况, 以省和特别地区立卷,先京师,次直隶,然后分列各省。各省通志多以府直 隶州为单位,分述各项制度和人物传记,也有以志传为纲,下面分叙各府州 县之情。各种方志大都沿用正史体例,采用志、传、图、表的表达方式,大 都有疆域、建置沿革、形势、风俗、城池、学校、户口、田赋、税课、职官、 山川、古迹、桥梁、隄堰、陵墓、祠庙、寺观、名宦、人物、流寓、烈女 仙释、土产、公署、水利、盐法、艺文、物产等等分类。 清代方志的繁富
第四节 地方史志 中国有长期撰修地方史志的传统,清代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很重视编写方 志,现存全国地方志的八千一百余种之中,清代修的方志约有五千六百种, 占总数百分之七十。 地方史志的种类相当多,大体有一统志、通志(省志)、府志、州志、 县志、厅志、卫志、所志、土司司所志、合志(原为一县,后分两县,联合 修志),以及乡镇志。另外,还有专志,如山志、水志、湖志、堤志、水利 志、盐井盐场志、宫殿志、寺观志、祠宇志、陵墓志、名胜古迹志、风俗志, 等等。 官修方志 清代的方志,多系官修。中央设有一统志馆,总裁官一般系大学士兼任, 第一部《大清一统志》于康熙二十四年开始修纂,至乾隆八年始成,三百四 十卷,乾隆四十九年又奉敕修成第二部《大清一统志》,五百卷,道光二十 二年再修成第三部《大清一统志》。省府州县厅志由地方官府主持,设立志 书局,主要官员任总裁,聘请学者文人任总纂和纂修,如乾隆《盛京通志》 一百二十卷,大学士阿桂等奉敕修。乾隆《浙江通志》二百八十卷,大学士 兼浙江巡抚稽曾筠、闽浙总督李卫为总裁官。雍正《河南通志》八十卷,总 裁为河东总督田文镜、王士俊,编修孙灏为撰修,嘉庆《扬州府志》,主修 是两淮盐政阿克当阿,状元姚文田为主纂。一些文人有志于修方志,如乾隆 《无锡县志》比较简略,县人秀才黄卬花了十六年,写出十二卷《锡金识小 录》,作为县志的补充。书名“识小录”,是因为私人写的不能成为官定的 志书,是野史,不能叫“无锡县志”。 方志的体裁 从一统志到县志、镇志,各有自己的体裁。一统志汇载全国各地情况, 以省和特别地区立卷,先京师,次直隶,然后分列各省。各省通志多以府直 隶州为单位,分述各项制度和人物传记,也有以志传为纲,下面分叙各府州 县之情。各种方志大都沿用正史体例,采用志、传、图、表的表达方式,大 都有疆域、建置沿革、形势、风俗、城池、学校、户口、田赋、税课、职官、 山川、古迹、桥梁、隄堰、陵墓、祠庙、寺观、名宦、人物、流寓、烈女、 仙释、土产、公署、水利、盐法、艺文、物产等等分类。 清代方志的繁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