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如果公民认为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错误,就可依法申诉并可向人民法院起 诉,最后由受诉人民法院来判决某公民有无选民资格。可见,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 是通过审判程序解决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无错写、漏写的问题,不解决对有破 坏选举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制裁的问题。对于破坏选举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根据《选举法》 和《刑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处理。 二、选民资格案件程序 1.前置程序 根据《选举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 有不同意见,应当先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应在3日内对申诉作出决定。申诉 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人既 可以是选民本人,也可以是有关的组织或其他公民。 2.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的规定,选民资格案件,由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 辖。这样规定不仅方便公民起诉,而且便于受诉人民法院与选举委员会取得联系,及时向选 举委员会和有关公民进行调查,查明情况,作出正确的判决。 3.审理和判决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合议庭进行审理,不能实行独任制和陪审制。这是因为选民资格案件关系到公民的政治权利 问题,必须严肃、慎重对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 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否则就不能保障公民选举权的行使和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审判就会失去意义。开庭审理的,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人民法 院在充分听取意见,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评议和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 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判决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与非讼程序的区别 由于选民资格案件属于诉讼案件,因此其审理程序同非讼案件的程序相比,既有相同点, 又有不同点。其相同点在于:(1)均实行一审终审:(2)均适用特别程序,尽管所适用程序 不同,但都是属于特别程序:(3)均有审理期限的限制规定。不同点在于:(1)选民资格案 件必须实行合议制审判:而非讼案件除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一般 情况下实行独任审判制。(2)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而审理非 讼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报本院院长批准。(3)审理程序的内容有着重大的不同。 三、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程序 (一)概念与意义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仍无音讯,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案件
单。如果公民认为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错误,就可依法申诉并可向人民法院起 诉,最后由受诉人民法院来判决某公民有无选民资格。可见,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 是通过审判程序解决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无错写、漏写的问题,不解决对有破 坏选举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制裁的问题。对于破坏选举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根据《选举法》 和《刑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处理。 二、选民资格案件程序 1.前置程序 根据《选举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 有不同意见,应当先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应在 3 日内对申诉作出决定。申诉 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的 5 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人既 可以是选民本人,也可以是有关的组织或其他公民。 2.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64 条的规定,选民资格案件,由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 辖。这样规定不仅方便公民起诉,而且便于受诉人民法院与选举委员会取得联系,及时向选 举委员会和有关公民进行调查,查明情况,作出正确的判决。 3.审理和判决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61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合议庭进行审理,不能实行独任制和陪审制。这是因为选民资格案件关系到公民的政治权利 问题,必须严肃、慎重对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65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 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否则就不能保障公民选举权的行使和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审判就会失去意义。开庭审理的,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人民法 院在充分听取意见,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评议和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 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判决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与非讼程序的区别 由于选民资格案件属于诉讼案件,因此其审理程序同非讼案件的程序相比,既有相同点, 又有不同点。其相同点在于:(1)均实行一审终审;(2)均适用特别程序,尽管所适用程序 不同,但都是属于特别程序;(3)均有审理期限的限制规定。不同点在于:(1)选民资格案 件必须实行合议制审判;而非讼案件除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一般 情况下实行独任审判制。(2)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而审理非 讼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30 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 30 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报本院院长批准。(3)审理程序的内容有着重大的不同。 三、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程序 (一)概念与意义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仍无音讯,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案件
公民长期下落不明,与其相关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必然处于不稳定状态,这对社会生活 的稳定与发展是不利的。法律设立宣告公民失踪制度具有多方面的意义:首先,这一制度有 利于保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公民失踪以后,其财产无人管理,难免会造成毁损、流失或者 被他人侵犯。宣告公民失踪以后,即可为其指定财产代管人,以保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第 二,有利于保护与失踪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利益。财产代管人有权依法清理与失踪人有 关的债权问题,例如,财产代管人可以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其所欠的债款或其他费用(如 扶养费、抚育费等),这就避免了因公民失踪而对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第三,有利于贯彻《民法通则》规定的宣告失踪制度。《民事诉讼法》将宣告失踪案件规定 为一种独立的案件,使之与《民法通则》的规定衔接起来,从而为实体法的实施提供了保障。 (二)审理和判决 1.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6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公民失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 条件: (1)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后离开自己住所 地或居所地后,去向不明,与任何人都无联系,查无音讯。认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 应当从公民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连续计算满2年,中间不能间断,如有 间断,应从最后一次出走或最后一次来信时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 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登报寻找失踪人的,从登报之日起 计算。 (2)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是 指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失踪公民的配偶、父母、 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债权债 务关系)的人。 (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申请人的请求, 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其他有关机关,是指公 安机关以外的能够证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机关。 宣告失踪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指定诉讼期 间的财产管理人。 2.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6条的规定,宣告公民失踪的案件,由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 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样便于受诉人民法院就近调查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事实,便于人民法院 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也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3.公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 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间是寻找该公民、等待其出现的期间。公告寻找失踪 人,是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必经程序。因为宣告失踪是一种推定,而这一推定 又将给宣告失踪的公民带来重大的影响。所以,为了充分保护该公民的民事权益,使判决建 立在慎重、准确的基础上,人民法院必须发出公告
公民长期下落不明,与其相关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必然处于不稳定状态,这对社会生活 的稳定与发展是不利的。法律设立宣告公民失踪制度具有多方面的意义:首先,这一制度有 利于保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公民失踪以后,其财产无人管理,难免会造成毁损、流失或者 被他人侵犯。宣告公民失踪以后,即可为其指定财产代管人,以保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第 二,有利于保护与失踪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利益。财产代管人有权依法清理与失踪人有 关的债权问题,例如,财产代管人可以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其所欠的债款或其他费用(如 扶养费、抚育费等),这就避免了因公民失踪而对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第三,有利于贯彻《民法通则》规定的宣告失踪制度。《民事诉讼法》将宣告失踪案件规定 为一种独立的案件,使之与《民法通则》的规定衔接起来,从而为实体法的实施提供了保障。 (二)审理和判决 1.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66 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公民失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 条件: (1)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 2 年的事实。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后离开自己住所 地或居所地后,去向不明,与任何人都无联系,查无音讯。认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 应当从公民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连续计算满 2 年,中间不能间断,如有 间断,应从最后一次出走或最后一次来信时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 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登报寻找失踪人的,从登报之日起 计算。 (2)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是 指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失踪公民的配偶、父母、 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债权债 务关系)的人。 (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申请人的请求, 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其他有关机关,是指公 安机关以外的能够证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机关。 宣告失踪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指定诉讼期 间的财产管理人。 2.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66 条的规定,宣告公民失踪的案件,由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 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样便于受诉人民法院就近调查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事实,便于人民法院 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也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3.公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68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 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 3 个月。公告期间是寻找该公民、等待其出现的期间。公告寻找失踪 人,是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必经程序。因为宣告失踪是一种推定,而这一推定 又将给宣告失踪的公民带来重大的影响。所以,为了充分保护该公民的民事权益,使判决建 立在慎重、准确的基础上,人民法院必须发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