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性法医学 第一节概述 性法医学是应用医学及有关的知识研究和解决法律上有关“性“的问题的科学。它是性法 学和性医学的交叉学科。它为研究性犯罪和性问题的法医学检查和法医学鉴定提供了理论依 据。 从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的没落到15世纪文艺复兴时代开始,是历史上著名的中世纪。 这是一个基督教盛行和罗马天主教会主宰社会的时期。基督教的婚烟观念和性观念统治了当 时欧洲与性有关的一切活动。 在基督教的发展史上,圣保罗和《圣经新约》的其他作者提出,肉体为恶,情欲为恶, 而性又是其中最大的恶,是恶于上帝和灵魂得救的最大敌人。圣保罗提出“性就是罪”,在《哥 林多前书》第六章中把性列为头等罪行:“无论是淫乱的、拜偶像的、奸淫的、作娈童的、 亲男色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国。”《加拉太书》第五章又论述了圣灵与情欲为敌:“我说, 你们当顺着圣灵而行,就不放纵肉体的情欲了。因为情欲和圣灵相争,圣灵和情欲相争。这 两个是彼此相敌,使你们不能做所愿做的。” 基督教神学之父奥古斯丁则把性和“原罪”联系在一起,完成了基督教性禁欲主义的理论 体系。他认为,人类的始祖亚当和夏娃偷吃了禁果,就犯了“原罪”,这个“原罪”传给了人类 子孙万代。人类既然己经不可挽回地犯下了“原罪”,就必须世世代代地永远赎罪,其方法就 是克制或根绝“原罪”的那些表现,即彻底地独身,避免任何性欲与性行为。这样千秋万代地 修炼下去,当上帝认为人类的苦难已够,罪已赎完时,就会召唤人类去天国。在这种思想指 导下,教会利用所掌握的统治权力强制推行教士独身制和苦修制,教徒们除了禁绝性行为外, 还用节食、自答和其他虐待方式折磨自己。基督教反对性甚至发展到反对婚姻,把婚姻称为 “下贱的状态*淫欲的手段”,认为“婚姻是人类弱点的继续”。在教会的强大压力下,夫妻过 性生活必须在夜深人静之时极短促地匆匆了事。有些市民常要跑出城,在菜园、树林、城墙 脚下或桥下性交。 夫妻性交无论如何还被生育后代这一“正当的目的掩盖着,而那些与生育脱离的性活 动,如同性恋,则受到十分残酷的惩罚,甚至被施以火刑。有些女子只是因为美丽或具有性 诱惑力就被诬为女巫,任意加以摧残与折磨,被投河而死或被活活烧死。从14世纪至15 世纪,全欧洲被烧死的“女巫”在五万人以上。 关于法医学检查和法医学鉴定,古代也有很多记载。公元前217年中国秦代的《封诊式》 中己记载了流产、杀婴、胎儿性别等的检验。国外公元前20世纪的《苏美尔法典》、公元前 18世纪的《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3世纪的《摩奴法典》和《摩西法典》中,都涉及到了 流产、杀婴、强奸、乱伦、怀孕、处女等一系列问题。 今天,“性”的问题已成为法医学中要研究和解决的重要内容。 第二节性法医学的主要内容 广义的性法医学涉及性法学、性医学和性法医学三个领域。涵盖了婚姻与法、性生理 学、性传播疾病及其病理学、性心理学及性犯罪心理学、性物证学、性损伤学以及性法医学 鉴定等内容。而狭义的性法医学主要是指性犯罪和性问题的法医学检查和法医学鉴定,主要 包括以下内容: (一)性别问题: 人自出生到成人,在填写出生证、登记户口、抚养、就业、服兵役、死亡登记,甚至犯 罪、某些医疗纠纷及无名尸体辨认等方面,均涉及到性别。 1. 性别确定: 一般是从外生殖器及第二性征来判定人的性别。医学上除根据体表性别特征外,更主要
第十二章 性法医学 第一节 概述 性法医学是应用医学及有关的知识研究和解决法律上有关“性”的问题的科学。它是性法 学和性医学的交叉学科。它为研究性犯罪和性问题的法医学检查和法医学鉴定提供了理论依 据。 从公元 476 年西罗马帝国的没落到 15 世纪文艺复兴时代开始,是历史上著名的中世纪。 这是一个基督教盛行和罗马天主教会主宰社会的时期。基督教的婚姻观念和性观念统治了当 时欧洲与性有关的一切活动。 在基督教的发展史上,圣保罗和《圣经·新约》的其他作者提出,肉体为恶,情欲为恶, 而性又是其中最大的恶,是恶于上帝和灵魂得救的最大敌人。圣保罗提出“性就是罪”,在《哥 林多前书》第六章中把性列为头等罪行:“无论是淫乱的、拜偶像的、奸淫的、作娈童的、 亲男色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国。”《加拉太书》第五章又论述了圣灵与情欲为敌:“我说, 你们当顺着圣灵而行,就不放纵肉体的情欲了。因为情欲和圣灵相争,圣灵和情欲相争。这 两个是彼此相敌,使你们不能做所愿做的。” 基督教神学之父奥古斯丁则把性和“原罪”联系在一起,完成了基督教性禁欲主义的理论 体系。他认为,人类的始祖亚当和夏娃偷吃了禁果,就犯了“原罪”,这个“原罪”传给了人类 子孙万代。人类既然已经不可挽回地犯下了“原罪”,就必须世世代代地永远赎罪,其方法就 是克制或根绝“原罪”的那些表现,即彻底地独身,避免任何性欲与性行为。这样千秋万代地 修炼下去,当上帝认为人类的苦难已够,罪已赎完时,就会召唤人类去天国。在这种思想指 导下,教会利用所掌握的统治权力强制推行教士独身制和苦修制,教徒们除了禁绝性行为外, 还用节食、自笞和其他虐待方式折磨自己。基督教反对性甚至发展到反对婚姻,把婚姻称为 “下贱的状态”“淫欲的手段”,认为“婚姻是人类弱点的继续”。在教会的强大压力下,夫妻过 性生活必须在夜深人静之时极短促地匆匆了事。有些市民常要跑出城,在菜园、树林、城墙 脚下或桥下性交。 夫妻性交无论如何还被生育后代这一“正当的”目的掩盖着,而那些与生育脱离的性活 动,如同性恋,则受到十分残酷的惩罚,甚至被施以火刑。有些女子只是因为美丽或具有性 诱惑力就被诬为女巫,任意加以摧残与折磨,被投河而死或被活活烧死。从14世纪至15 世纪,全欧洲被烧死的“女巫”在五万人以上。 关于法医学检查和法医学鉴定,古代也有很多记载。公元前 217 年中国秦代的《封诊式》 中已记载了流产、杀婴、胎儿性别等的检验。国外公元前 20 世纪的《苏美尔法典》、公元前 18 世纪的《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 3 世纪的《摩奴法典》和《摩西法典》中,都涉及到了 流产、杀婴、强奸、乱伦、怀孕、处女等一系列问题。 今天,“性”的问题已成为法医学中要研究和解决的重要内容。 第二节 性法医学的主要内容 广义的性法医学涉及性法学、性医学和性法医学三个领域。涵盖了婚姻与法、性生理 学、性传播疾病及其病理学、性心理学及性犯罪心理学、性物证学、性损伤学以及性法医学 鉴定等内容。而狭义的性法医学主要是指性犯罪和性问题的法医学检查和法医学鉴定,主要 包括以下内容: (一) 性别问题: 人自出生到成人,在填写出生证、登记户口、抚养、就业、服兵役、死亡登记,甚至犯 罪、某些医疗纠纷及无名尸体辨认等方面,均涉及到性别。 1. 性别确定: 一般是从外生殖器及第二性征来判定人的性别。医学上除根据体表性别特征外,更主要
是依据内生殖器官来判定性别,即男性有睾丸,女性有卵巢和子宫。生物遗传学认为,性别 是由性染色体决定的,即男性为XY,女性为。XX,对此检查可确定性别。现在,还可用 脱氧核糖核酸聚合酶链反应来确定性别。人类常染色体中男女都有A山序列,男性Y染色 体中有特有的Y序列,用脱氧核糖核酸聚合酶链反应技术扩增检材的脱氧核糖核酸,有Y 和Alu产物为男性,有Alu而无Y产物为女性。 2. 性腺发育不全: 常见的有①先天卵巢发育不全征。患者内外生殖器为女性,但卵巢发育不良,外阴发育 幼稚,乳房发育差,阴毛缺乏,原发性闭经,不育。染色体为45,X或45,X/46,XX嵌 合型。②先天性睾丸发育不全综合征或小睾丸症。患者曲精管发育不全,睾丸小,因无精子 而不育,阴茎小,乳房可发育,阴毛女性分布,体毛少,多无胡须。染色体为47,XXY或 46,XY147,XXY嵌合体等。 3. 两性畸形: 因各种因素影响,使胚胎发育受到妨碍导致性器官结构发生异常。①真两性畸形。患 者体内同时具有卵巢和睾丸或卵睾,外生殖器可主要为一种性别或两性兼备。其染色体可为 46,XX,此可能系Y染色体上的睾丸决定因子易位到X染色体上,亦可为嵌合体如46, XX/46,XY、46,XY/45,X、46,XX47,XXY等。②男性假两性畸形。患者有睾丸,但 外生殖器发育畸形而似女性。染色体为46,XY。③女性假两性畸形。患者有卵巢,但外生 殖器发育畸形而似男性。染色体为46,XX。 4. 性别转换: 两性畸形的患者,为明确真实性别而要求进行性转换手术。但亦有人因精神心理因素而 要求进行性转换手术。对此,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通常在医学常识的范围内进行,但常还 会涉及到伦理学、社会学、法学及民族习惯、文化传统等问题,故应慎重对待。 (二)性功能及生育功能: 司法活动中,一些与生殖器官的损伤和疾病、性犯罪、离婚、亲子鉴定以及婚外性行为 等有关的案件,常涉及到性功能和生育功能的鉴定。 1. 性成熟: 指男女青年的性器官、体格及第二性征已发育成熟,性生理机能己达成年状态,具备了 正常的性交和生育能力。女性性成熟的标志是外生殖器已发育为成人型,阴道大小已适合于 性交,月经来潮并己稳定,具备了受胎能力,骨盆发育己适合于分娩,第二性征己出现。男 性性成熟的标志是外生殖器已呈成人型,阴茎能勃起,已具备性交能力,有遗精现象,己具 备了授精能力,第二性征已长成。 2. 性交障碍: ①男性性交障碍。指阴茎不能勃起(阳痿)。或虽能勃起但不能插入阴道,或未插入及刚 插入阴道便己泄精(早泄)。性交障碍可因机能性障碍,如神经系统疾病致勃起中枢或传导路 径障碍、内分泌系统疾病致激素分泌异常、性腺发育异常、由某些毒物引起中毒、疾病致全 身衰弱,以及精神因素所致等:也可因器质性病变引起,如阴茎发育异常或畸形、为阴茎疾 患和损伤所累、阴茎周围组织病变所致等。②女性性交障碍。指阴道不能容受勃起的阴茎插 入或阴道缺失。其可因机能障碍,如阴道痉挛、疼痛感强烈等;亦可因器质性病变,如阴道 闭锁或狭窄或缺失、处女膜孔闭锁或坚硬肥厚、大小阴唇愈着或瘢痕、阴部肿瘤、阴道疾患 或损伤及继发的病变、阴道周围组织的病变所致等。 3.生育功能障碍: 不能性交,就无生育能力。能性交者,也不一定有生育能力。通常结婚同居3年以上, 未采取避孕措施而女方不孕者,视为不育。不育的情况复杂,应对男女都进行检查以确定。 ①女性生育不能。可因卵子生成障碍,如卵巢先天缺失或后天切除、卵巢发育不全、卵巢病
是依据内生殖器官来判定性别,即男性有睾丸,女性有卵巢和子宫。生物遗传学认为,性别 是由性染色体决定的,即男性为 XY,女性为。XX,对此检查可确定性别。现在,还可用 脱氧核糖核酸聚合酶链反应来确定性别。人类常染色体中男女都有 Alu 序列,男性 Y 染色 体中有特有的 Y 序列,用脱氧核糖核酸聚合酶链反应技术扩增检材的脱氧核糖核酸,有 Y 和 Alu 产物为男性,有 Alu 而无 Y 产物为女性。 2. 性腺发育不全: 常见的有①先天卵巢发育不全征。患者内外生殖器为女性,但卵巢发育不良,外阴发育 幼稚,乳房发育差,阴毛缺乏,原发性闭经,不育。染色体为 45,X 或 45,X/'46,XX 嵌 合型。②先天性睾丸发育不全综合征或小睾丸症。患者曲精管发育不全,睾丸小,因无精子 而不育,阴茎小,乳房可发育,阴毛女性分布,体毛少,多无胡须。染色体为 47,XXY 或 46,XY/47,XXY 嵌合体等。 3. 两性畸形: 因各种因素影响,使胚胎发育受到妨碍.导致性器官结构发生异常。①真两性畸形。患 者体内同时具有卵巢和睾丸或卵睾,外生殖器可主要为一种性别或两性兼备。其染色体可为 46,XX,此可能系 Y 染色体上的睾丸决定因子易位到 X 染色体上,亦可为嵌合体如 46, XX/'46,XY、46,XY/45,X、46,XX/47,XXY 等。②男性假两性畸形。患者有睾丸,但 外生殖器发育畸形而似女性。染色体为 46,XY。③女性假两性畸形。患者有卵巢,但外生 殖器发育畸形而似男性。染色体为 46,XX。 4. 性别转换: 两性畸形的患者,为明确真实性别而要求进行性转换手术。但亦有人因精神心理因素而 要求进行性转换手术。对此,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通常在医学常识的范围内进行,但常还 会涉及到伦理学、社会学、法学及民族习惯、文化传统等问题,故应慎重对待。 (二) 性功能及生育功能: 司法活动中,一些与生殖器官的损伤和疾病、性犯罪、离婚、亲子鉴定以及婚外性行为 等有关的案件,常涉及到性功能和生育功能的鉴定。 1. 性成熟: 指男女青年的性器官、体格及第二性征已发育成熟,性生理机能已达成年状态,具备了 正常的性交和生育能力。女性性成熟的标志是外生殖器已发育为成人型,阴道大小已适合于 性交,月经来潮并已稳定,具备了受胎能力,骨盆发育已适合于分娩,第二性征已出现。男 性性成熟的标志是外生殖器已呈成人型,阴茎能勃起,已具备性交能力,有遗精现象,已具 备了授精能力,第二性征已长成。 2. 性交障碍: ①男性性交障碍。指阴茎不能勃起(阳痿)。或虽能勃起但不能插入阴道,或未插入及刚 插入阴道便已泄精(早泄)。性交障碍可因机能性障碍,如神经系统疾病致勃起中枢或传导路 径障碍、内分泌系统疾病致激素分泌异常、性腺发育异常、由某些毒物引起中毒、疾病致全 身衰弱,以及精神因素所致等;也可因器质性病变引起,如阴茎发育异常或畸形、为阴茎疾 患和损伤所累、阴茎周围组织病变所致等。②女性性交障碍。指阴道不能容受勃起的阴茎插 入或阴道缺失。其可因机能障碍,如阴道痉挛、疼痛感强烈等;亦可因器质性病变,如阴道 闭锁或狭窄或缺失、处女膜孔闭锁或坚硬肥厚、大小阴唇愈着或瘢痕、阴部肿瘤、阴道疾患 或损伤及继发的病变、阴道周围组织的病变所致等。 3. 生育功能障碍: 不能性交,就无生育能力。能性交者,也不一定有生育能力。通常结婚同居 3 年以上, 未采取避孕措施而女方不孕者,视为不育。不育的情况复杂,应对男女都进行检查以确定。 ①女性生育不能。可因卵子生成障碍,如卵巢先天缺失或后天切除、卵巢发育不全、卵巢病
变及内分泌异常等:卵子通路障碍,如输卵管疾病、结扎和肿瘤导致输卵管狭窄、闭锁或粘 连等:子宫病变,如子宫发育不全或位置异常、子宫疾病、子宫内膜功能不良等:分娩异常, 如习惯性流产、宫外孕等;以及妇女对丈夫的精子产生抗体的免疫反应等所致。②男性生育 不能。可因不能射精,精子生成障碍,精子通路障碍,精液异常如无精子、精子量少、精子 活动力小、精子畸形及精液缺少某些成分所致等。 4. 人工生殖: 指用人工方法,帮助性功能障碍或生育功能障碍者繁育后代。此法对避免或减少遗传病 亦有效,但也会带来亲子关系、生殖细胞供给者的选择等问题。①人工授精。用人工方法向 女性生殖器官内输入精液,使精卵结合,达到怀孕的目的。使用丈夫的精液,称为配偶间人 工授精,使用非丈夫的男子的精液,称为非配偶间人工授精。②体外受精及胚胎移植。人工 使精子和卵细胞在体外受精并发育到一定程度,再将胚胎移植到母体子宫内让继续发育到胎 儿成熟诞生。这种婴儿通常称为“试管婴儿”。可用夫妻的精卵在体外受精,并移植到妻体内; 亦有将这种胚胎移植于“孕育母体”代为生育的:还有母体接受非丈夫的精子与自己卵相结合 的胚胎或别人的胚胎,移人体内而生育的。 5. 避孕及绝育: ①用人工方法防止怀孕,称为避孕。避孕方法有工具避孕、药物避孕、免疫避孕等。② 绝育。用人工手术的方法,达到永久不孕的措施。包括女性的输卵管结扎或堵塞,男性的输 精管结扎或堵塞。如果手术切除人的卵巢、子宫、睾丸等生殖器官,必能绝育。 (三)性犯罪: 强奸是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损害妇女身心健康,危害社会的犯罪。性交包括阴茎插 入阴道和射精等过程。在强奸时,只要阴茎接触阴道前庭就为既遂。强奸的法医学鉴定从下 述几方面进行。 1. 案情调查: 了解受害人的一般情况,如姓名、年龄、职业、婚烟、生育、月经及妊娠等:案情,如 发案的时间、地点、加害手段和次数、抵抗防卫情况、罪犯有无射精、罪犯的人数、与被害 人相识否、罪犯的体貌特征、罪犯有无变态性行为等:被害人案前曾有过性交否及性交的时 间等。 2.现场墈验: 注意有无足印及指纹,现场物品的情况,抵抗防卫及打击、拖、压的痕迹,现场遗留的 凶器、血痕、精斑、毛发、唾液、衣物扣子、纺织物纤维及其他物品。要拍照、绘图、记录 后提取有关物品送检。 3. 受害人身体检查: ①一般情况。如衣着、表情、言行举止、精神状态、身体发育和营养情况。②身体损伤 情况。注意有无打、压、扼、勒、咬、抓等造成的各种损伤。要检查损伤的部位、数量、特 征、程度等。检查衣物的破损情况及异物附着情况。检查有无中毒的改变。如果是被强奸杀 害者,还要注意尸体的位置、姿态、周围物品情况,对无名尸还要注意进行个人识别,要确 定死因、致死方式及死亡时间。③阴部改变。强奸可造成阴道口周围擦伤、充血、肿胀、渗 出。但已婚妇女,尤其是经产妇,这些改变可较轻或不明显。但用手撕,硬物桶或其他手段, 可致外生殖器严重损伤,甚至伤及内脏。对无性交史的处女,处女膜检查很重要。多数处女 在初次性交时,处女膜才破裂。但也有的处女因运动等原因造成处女膜破裂。处女膜破裂愈 合后,裂口不再合拢。个别人因处女膜形态特殊或性交情况特殊,虽经性交而有处女膜不破 裂的。性交造成的处女膜破裂,多为完全性破裂,裂口呈放射状直达基底部。裂口多位于后 半部如表盘刻度的4~5点及7~8点处。裂口处有出血及凝血块附着,有红、肿、痛等炎症 反应,约2天后减轻,1周后完全消失。对幼女,如果阴茎未插入阴道,可见阴道口周围有
变及内分泌异常等;卵子通路障碍,如输卵管疾病、结扎和肿瘤导致输卵管狭窄、闭锁或粘 连等;子宫病变,如子宫发育不全或位置异常、子宫疾病、子宫内膜功能不良等;分娩异常, 如习惯性流产、宫外孕等;以及妇女对丈夫的精子产生抗体的免疫反应等所致。②男性生育 不能。可因不能射精,精子生成障碍,精子通路障碍,精液异常如无精子、精子量少、精子 活动力小、精子畸形及精液缺少某些成分所致等。 4. 人工生殖: 指用人工方法,帮助性功能障碍或生育功能障碍者繁育后代。此法对避免或减少遗传病 亦有效,但也会带来亲子关系、生殖细胞供给者的选择等问题。①人工授精。用人工方法向 女性生殖器官内输入精液,使精卵结合,达到怀孕的目的。使用丈夫的精液,称为配偶间人 工授精,使用非丈夫的男子的精液,称为非配偶间人工授精。②体外受精及胚胎移植。人工 使精子和卵细胞在体外受精并发育到一定程度,再将胚胎移植到母体子宫内让继续发育到胎 儿成熟诞生。这种婴儿通常称为“试管婴儿”。可用夫妻的精卵在体外受精,并移植到妻体内; 亦有将这种胚胎移植于“孕育母体”代为生育的;还有母体接受非丈夫的精子与自己卵相结合 的胚胎或别人的胚胎,移人体内而生育的。 5. 避孕及绝育: ①用人工方法防止怀孕,称为避孕。避孕方法有工具避孕、药物避孕、免疫避孕等。② 绝育。用人工手术的方法,达到永久不孕的措施。包括女性的输卵管结扎或堵塞,男性的输 精管结扎或堵塞。如果手术切除人的卵巢、子宫、睾丸等生殖器官,必能绝育。 (三) 性犯罪: 强奸是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损害妇女身心健康,危害社会的犯罪。性交包括阴茎插 入阴道和射精等过程。在强奸时,只要阴茎接触阴道前庭就为既遂。强奸的法医学鉴定从下 述几方面进行。 1. 案情调查: 了解受害人的一般情况,如姓名、年龄、职业、婚姻、生育、月经及妊娠等;案情,如 发案的时间、地点、加害手段和次数、抵抗防卫情况、罪犯有无射精、罪犯的人数、与被害 人相识否、罪犯的体貌特征、罪犯有无变态性行为等;被害人案前曾有过性交否及性交的时 间等。 2. 现场勘验: 注意有无足印及指纹,现场物品的情况,抵抗防卫及打击、拖、压的痕迹,现场遗留的 凶器、血痕、精斑、毛发、唾液、衣物扣子、纺织物纤维及其他物品。要拍照、绘图、记录 后提取有关物品送检。 3. 受害人身体检查: ①一般情况。如衣着、表情、言行举止、精神状态、身体发育和营养情况。②身体损伤 情况。注意有无打、压、扼、勒、咬、抓等造成的各种损伤。要检查损伤的部位、数量、特 征、程度等。检查衣物的破损情况及异物附着情况。检查有无中毒的改变。如果是被强奸杀 害者,还要注意尸体的位置、姿态、周围物品情况,对无名尸还要注意进行个人识别,要确 定死因、致死方式及死亡时间。③阴部改变。强奸可造成阴道口周围擦伤、充血、肿胀、渗 出。但已婚妇女,尤其是经产妇,这些改变可较轻或不明显。但用手撕,硬物捅或其他手段, 可致外生殖器严重损伤,甚至伤及内脏。对无性交史的处女,处女膜检查很重要。多数处女 在初次性交时,处女膜才破裂。但也有的处女因运动等原因造成处女膜破裂。处女膜破裂愈 合后,裂口不再合拢。个别人因处女膜形态特殊或性交情况特殊,虽经性交而有处女膜不破 裂的。性交造成的处女膜破裂,多为完全性破裂,裂口呈放射状直达基底部。裂口多位于后 半部如表盘刻度的 4~5 点及 7~8 点处。裂口处有出血及凝血块附着,有红、肿、痛等炎症 反应,约 2 天后减轻,1 周后完全消失。对幼女,如果阴茎未插入阴道,可见阴道口周围有
充血、肿胀、擦伤、渗出及疼痛,以后渐愈。当强力使阴茎强行插入幼女阴道,可致处女膜 破裂,会阴部、阴道甚至肛门发生广泛撕裂,大出血,以后留下不同程度的残疾,严重者可 致死。④精液检查。要从阴道内、阴部周围、体表、衣物、擦拭物、现场以及嫌疑者身上寻 找和提取精液或精斑,并及时送检。从受害人阴道内检出精液,可确证有性交,但要排除非 强奸性交的可能。未查出精液,亦不能否定强奸,因存在未射精或采用男性避孕手段的可能。 ⑤强奸后果检查。这些后果包括:造成精神异常,导致妊娠,被感染性病,诱发或加重身体 疾病甚至造成猝死,因用药而致中毒甚至中毒死,因暴力手段而致损伤、残疾、窒息甚至死 亡。要注意检查女性生殖器官前,须经本人同意,检查幼女需其父母或监护人同意,并须由 女法医或女专科医生检查。 4. 嫌疑者的检查: 包括体貌特征检查:衣物及破损和附着物检查;身体损伤,尤其是抵抗防卫造成的损伤检 查:外阴部检查如生殖器发育及损伤,有无异物附着;冲洗阴茎并收集冲洗液做阴道上皮检 查。 5. 有关的物证检查: 对从现场、被害人和嫌疑者体表、衣物上、手中、指甲缝里、损伤处、体窍内提取的精 液(或精斑)、血、毛发、唾液、碎人体组织、脱落细胞、其他人体分泌物和排泄物以及毒物、 衣扣、织物纤维、泥沙、植物等各种物证进行检验。对精液的检查包括确证精液,查血型及 精细胞的脱氧核糖核酸多态性(见亲子鉴定)。物证检验的目的是发现线索、划定范围、确定 人体物质的主人,揭露案件的某些真实情况。 (四)反常性行为:指正常性交以外的各种性行为,违背了社会伦理道德准则,有伤风化,致 人堕落,甚至可构成危害社会治安、伤害或杀人等犯罪。主要表现如下: 1.狠亵: 对他人性器官抚摸、玩弄,甚至嗅、舐、吮吸等,在公共场合触摸女性乳房、阴部或 臀部,破坏他人衣裤,用生殖器顶撞他人,向他人体表衣服上射精等。若对儿童猥亵,往 往构成对儿童性虐待。 2. 鸡奸: 以阴茎插入对方肛门来满足性欲。鸡奸者的龟头或包皮内可检见粪便,阴茎头部可有 表皮剥脱。长期鸡奸者,阴茎龟头尖小,根部渐膨大。被奸者肛门内有精液,肛周有表皮 剥脱,粘膜红肿或裂开并疼痛。多次被奸者,肛门周围皱壁可消失,粘膜形成瘢痕,扩约 肌松弛扩大,肛门呈漏斗状或向外翻转,甚至脱肛。鸡奸可致性病传播。 3. 同性恋: 男性间同性恋常发生鸡奸。女性间同性恋常发生异常性刺激如生殖器互相摩擦,互相 手淫等。 4. 兽奸: 可在动物阴部和肛门处发现人精液,或在人外生殖器部发现动物精液,动物毛以及动 物抓、咬所致的伤痕。 5. 施虐淫癖与受虐淫癖: 从受虐者身上可检查到不同手段造成的各种损伤。 6. 性窒息: 独自进行性活动时,用室息的方法增强性快感,而发生意外,死于窒息的一种死亡。 死者多为男性青年,穿戴打扮可如女性,现场常有特定的物品。 7. 其他反常性行为: 如恋物症、窥阴症、恋尸癖、露阴症、乱伦(近亲相奸)、异性装扮癖、性转换癖等。 (五)性的其他法医学问题:
充血、肿胀、擦伤、渗出及疼痛,以后渐愈。当强力使阴茎强行插入幼女阴道,可致处女膜 破裂,会阴部、阴道甚至肛门发生广泛撕裂,大出血,以后留下不同程度的残疾,严重者可 致死。④精液检查。要从阴道内、阴部周围、体表、衣物、擦拭物、现场以及嫌疑者身上寻 找和提取精液或精斑,并及时送检。从受害人阴道内检出精液,可确证有性交,但要排除非 强奸性交的可能。未查出精液,亦不能否定强奸,因存在未射精或采用男性避孕手段的可能。 ⑤强奸后果检查。这些后果包括:造成精神异常,导致妊娠,被感染性病,诱发或加重身体 疾病甚至造成猝死,因用药而致中毒甚至中毒死,因暴力手段而致损伤、残疾、窒息甚至死 亡。要注意检查女性生殖器官前,须经本人同意,检查幼女需其父母或监护人同意,并须由 女法医或女专科医生检查。 4. 嫌疑者的检查: 包括体貌特征检查;衣物及破损和附着物检查;身体损伤,尤其是抵抗防卫造成的损伤检 查;外阴部检查如生殖器发育及损伤,有无异物附着;冲洗阴茎并收集冲洗液做阴道上皮检 查。 5. 有关的物证检查: 对从现场、被害人和嫌疑者体表、衣物上、手中、指甲缝里、损伤处、体窍内提取的精 液(或精斑)、血、毛发、唾液、碎人体组织、脱落细胞、其他人体分泌物和排泄物以及毒物、 衣扣、织物纤维、泥沙、植物等各种物证进行检验。对精液的检查包括确证精液,查血型及 精细胞的脱氧核糖核酸多态性(见亲子鉴定)。物证检验的目的是发现线索、划定范围、确定 人体物质的主人,揭露案件的某些真实情况。 (四)反常性行为:指正常性交以外的各种性行为,违背了社会伦理道德准则,有伤风化,致 人堕落,甚至可构成危害社会治安、伤害或杀人等犯罪。主要表现如下: 1. 猥亵: 对他人性器官抚摸、玩弄,甚至嗅、舐、吮吸等,在公共场合触摸女性乳房、阴部或 臀部,破坏他人衣裤,用生殖器顶撞他人,向他人体表衣服上射精等。若对儿童猥亵,往 往构成对儿童性虐待。 2. 鸡奸: 以阴茎插入对方肛门来满足性欲。鸡奸者的龟头或包皮内可检见粪便,阴茎头部可有 表皮剥脱。长期鸡奸者,阴茎龟头尖小,根部渐膨大。被奸者肛门内有精液,肛周有表皮 剥脱,粘膜红肿或裂开并疼痛。多次被奸者,肛门周围皱壁可消失,粘膜形成瘢痕,扩约 肌松弛扩大,肛门呈漏斗状或向外翻转,甚至脱肛。鸡奸可致性病传播。 3. 同性恋: 男性间同性恋常发生鸡奸。女性间同性恋常发生异常性刺激如生殖器互相摩擦,互相 手淫等。 4. 兽奸: 可在动物阴部和肛门处发现人精液,或在人外生殖器部发现动物精液,动物毛以及动 物抓、咬所致的伤痕。 5. 施虐淫癖与受虐淫癖: 从受虐者身上可检查到不同手段造成的各种损伤。 6. 性窒息: 独自进行性活动时,用窒息的方法增强性快感,而发生意外,死于窒息的一种死亡。 死者多为男性青年,穿戴打扮可如女性,现场常有特定的物品。 7. 其他反常性行为: 如恋物症、窥阴症、恋尸癖、露阴症、乱伦(近亲相奸)、异性装扮癖、性转换癖等。 (五) 性的其他法医学问题:
法医学中,有时还涉及到与性有关的妊娠鉴定、堕胎鉴定、杀婴鉴定、性传播疾病鉴定 等问题。 第三节性暴力 性暴力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它存在于不同的社会文化和社会结构中,包括社区、工作场 所、学校,甚至家庭。性暴力不仅给受害者带来危害,也会对整个社会造成影响。在中国, 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性是人们从前羞于公开提及的话题,但随着社会进步以及个体权利意识 的崛起,性暴力、家庭暴力等问题得到了来自政府、学界以及社会大众越来越多的关注。我 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都已对家庭暴力和性骚扰等行为作出明令禁止,反暴力工 作也在不同层面逐渐展开。虽然性暴力犯罪及其诉讼程序早已在法律中有了明确规定,并己 形成了专业性的社会服务系统。但是,一方面社会中的性暴力侵害事件日益凸显,另一方面 由于问题的敏感导致大量事件未被揭露,不论从研究还是实际干预来说,现有资源与实际需 求之间都存在很大差距。因此,需要有更多的研究者、决策者和服务者共同参与到反对性暴 力的工作中来。 (一)性暴力的界定: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性暴力是指“在任何地点发生的由任何人强行施加的性行为、 性行为企图、非意愿的性评论、性要求和性交易以及其他直接针对他人性特征的强迫行为 (如,心理恐吓、身体暴力或人身威胁),而不论该行为人与受害人的关系如何,发生地点包 括但不局限于家庭和工作场所”。不同国家对于何种行为可被视为性暴力有着不同的区分标 准。概括来说,这些行为包括强奸和非意愿性接触(不论侵害者与受害者的关系如何),对无 自我防御能力者的性虐待包括有精神和身体缺陷的成人和儿童),一定关系内的强迫交往(包 括婚姻和同居关系),拒绝采取避孕和预防性传播疾病的措施,强制堕胎,强迫他人卖淫, 以及其他侵犯妇女性权利完整的行为。目前在我国相关研究中,强奸、性侵犯、性虐待、性 骚扰以及性暴力等具有相似内涵的概念,常常被相互替代使用。此外,在涉及家庭内部的性 暴力时,也往往与家庭暴力相提并论。研究认为,所有对妇女性权利的侵犯行为都可视为性 暴力,既可发生在陌生人之间,又可发生在亲密关系之间,对这类关系的界定目前还存在一 定分歧,广义而言,可以包括夫妻关系、恋爱关系、亲友关系、同事、同学关系乃至其他的 一般相识关系,而在狭义上则主要指具有恋爱关系的双方。基于性暴力的广义内涵,本文的 回顾主要涉及婚内强奸、会强奸、陌生人强奸、强行性要求、性骚扰以及儿童性虐待等多 种形式。 (二)中国性暴力的形式和数量: 1. 婚姻中的性暴力: 婚内性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2003年进行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在中国2.7亿个 家庭中,30%存在程度不同、形式不一的家庭暴力,16%的妇女承认受过配偶的虐待。施暴 者九成是男性,受害者85%是女性,婚内强奸是导致家庭解体的一个主要原因。另有研究 指出,农村女性受配偶性暴力的比例相对更高。 2.约会性暴力 约会性暴力通常发生在具有恋爱关系的双方,是亲密关系暴力的一种主要形式。一项对 中国女大学生性受害情况的调查显示,88.20%的人遭遇过口头性骚扰,42.36%的人经历过 非意愿性的身体接触,0.56%-11.80%的人遭到过不同形式的性强迫,其中7.30%被强奸或 企图强奸。然而受害者的报告率极低,只有18%的人告诉了父母,3.73%的人向警察报案, 多数人没有得到外界支持而默默地承受伤害。 3.儿童性虐待: 陈晶琦等在辽宁省进行了两次高中生调查,当被问及16岁以前的经历时,2.3%的女生
法医学中,有时还涉及到与性有关的妊娠鉴定、堕胎鉴定、杀婴鉴定、性传播疾病鉴定 等问题。 第三节 性暴力 性暴力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它存在于不同的社会文化和社会结构中,包括社区、工作场 所、学校,甚至家庭。性暴力不仅给受害者带来危害,也会对整个社会造成影响。在中国, 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性是人们从前羞于公开提及的话题,但随着社会进步以及个体权利意识 的崛起,性暴力、家庭暴力等问题得到了来自政府、学界以及社会大众越来越多的关注。我 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都已对家庭暴力和性骚扰等行为作出明令禁止,反暴力工 作也在不同层面逐渐展开。虽然性暴力犯罪及其诉讼程序早已在法律中有了明确规定,并已 形成了专业性的社会服务系统。但是,一方面社会中的性暴力侵害事件日益凸显,另一方面 由于问题的敏感导致大量事件未被揭露,不论从研究还是实际干预来说,现有资源与实际需 求之间都存在很大差距。因此,需要有更多的研究者、决策者和服务者共同参与到反对性暴 力的工作中来。 (一)性暴力的界定: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性暴力是指“在任何地点发生的由任何人强行施加的性行为、 性行为企图、非意愿的性评论、性要求和性交易以及其他直接针对他人性特征的强迫行为 (如,心理恐吓、身体暴力或人身威胁),而不论该行为人与受害人的关系如何,发生地点包 括但不局限于家庭和工作场所”。不同国家对于何种行为可被视为性暴力有着不同的区分标 准。概括来说,这些行为包括强奸和非意愿性接触(不论侵害者与受害者的关系如何),对无 自我防御能力者的性虐待(包括有精神和身体缺陷的成人和儿童),一定关系内的强迫交往(包 括婚姻和同居关系),拒绝采取避孕和预防性传播疾病的措施,强制堕胎,强迫他人卖淫, 以及其他侵犯妇女性权利完整的行为。目前在我国相关研究中,强奸、性侵犯、性虐待、性 骚扰以及性暴力等具有相似内涵的概念,常常被相互替代使用。此外,在涉及家庭内部的性 暴力时,也往往与家庭暴力相提并论。研究认为,所有对妇女性权利的侵犯行为都可视为性 暴力,既可发生在陌生人之间,又可发生在亲密关系之间,对这类关系的界定目前还存在一 定分歧,广义而言,可以包括夫妻关系、恋爱关系、亲友关系、同事、同学关系乃至其他的 一般相识关系,而在狭义上则主要指具有恋爱关系的双方。基于性暴力的广义内涵,本文的 回顾主要涉及婚内强奸、约会强奸、陌生人强奸、强行性要求、性骚扰以及儿童性虐待等多 种形式。 (二)中国性暴力的形式和数量: 1. 婚姻中的性暴力: 婚内性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2003 年进行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在中国 2.7 亿个 家庭中,30%存在程度不同、形式不一的家庭暴力,16%的妇女承认受过配偶的虐待。施暴 者九成是男性,受害者 85%是女性,婚内强奸是导致家庭解体的一个主要原因。另有研究 指出,农村女性受配偶性暴力的比例相对更高。 2. 约会性暴力 约会性暴力通常发生在具有恋爱关系的双方,是亲密关系暴力的一种主要形式。一项对 中国女大学生性受害情况的调查显示,88.20%的人遭遇过口头性骚扰,42.36%的人经历过 非意愿性的身体接触,0.56%-11.80%的人遭到过不同形式的性强迫,其中 7.30%被强奸或 企图强奸。然而受害者的报告率极低,只有 18%的人告诉了父母,3.73%的人向警察报案, 多数人没有得到外界支持而默默地承受伤害。 3. 儿童性虐待: 陈晶琦等在辽宁省进行了两次高中生调查,当被问及 16 岁以前的经历时,2.3%的女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