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通选课程一一生殖健康 第?讲性暴力与性犯罪 陆峥 性暴力 性暴力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它存在于不同的社会文化和社会结构中,包括社区、工作场所、 学校,甚至家庭。性暴力不仅给受害者带来危害,也会对整个社会造成影响。在中国,受传统文 化的影响,性是人们从前羞于公开提及的话题,但随着社会进步以及个体权利意识的崛起,性暴 力、家庭暴力等问题得到了来自政府、学界以及社会大众越来越多的关注。我国《婚姻法》、《妇 女权益保障法》都己对家庭暴力和性骚扰等行为作出明令禁止,反暴力工作也在不同层面逐渐展 开。虽然性暴力犯罪及其诉讼程序早己在法律中有了明确规定,并己形成了专业性的社会服务系 统。但是,一方面社会中的性暴力侵害事件日益凸显,另一方面由于问题的敏感导致大量事件未 被揭露,不论从研究还是实际干预来说,现有资源与实际需求之间都存在很大差距。因此,需要 有更多的研究者、决策者和服务者共同参与到反对性暴力的工作中来。 一、性暴力的界定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性暴力是指“在任何地点发生的由任何人强行施加的性行为、性 行为企图、非意愿的性评论、性要求和性交易以及其他直接针对他人性特征的强迫行为(如,心理 恐吓、身体暴力或人身威胁),而不论该行为人与受害人的关系如何,发生地点包括但不局限于家 庭和工作场所”。不同国家对于何种行为可被视为性暴力有着不同的区分标准。概括来说,这些 行为包括强奸和非意愿性接触(不论侵害者与受害者的关系如何),对无自我防御能力者的性虐待 (包括有精神和身体缺陷的成人和儿童),一定关系内的强迫交往(包括婚姻和同居关系),拒绝采取 避孕和预防性传播疾病的措施,强制堕胎,强迫他人卖淫,以及其他侵犯妇女性权利完整的行为。 目前在我国相关研究中,强奸、性侵犯、性虐待、性骚扰以及性暴力等具有相似内涵的概念,常 常被相互替代使用。此外,在涉及家庭内部的性暴力时,也往往与家庭暴力相提并论。研究认为, 所有对妇女性权利的侵犯行为都可视为性暴力,既可发生在陌生人之间,又可发生在亲密关系之 间,对这类关系的界定目前还存在一定分歧,广义而言,可以包括夫妻关系、恋爱关系、亲友关 系、同事、同学关系乃至其他的一般相识关系,而在狭义上则主要指具有恋爱关系的双方。基于 性暴力的广义内涵,本文的回顾主要涉及婚内强奸、约会强奸、陌生人强奸、强行性要求、性骚 扰以及儿童性虐待等多种形式。 二、中国性暴力的形式和数量 1、婚姻中的性暴力 婚内性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2003年进行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在中国2.7亿个家庭 中,30%存在程度不同、形式不一的家庭暴力,16%的妇女承认受过配偶的虐待。施暴者九成是 男性,受害者85%是女性,婚内强奸是导致家庭解体的一个主要原因。另有研究指出,农村女性 受配偶性暴力的比例相对更高。 2、约会性暴力 约会性暴力通常发生在具有恋爱关系的双方,是亲密关系暴力的一种主要形式。一项对中国 女大学生性受害情况的调查显示,88.20%的人遭遇过口头性骚扰,42.36%的人经历过非意愿性 的身体接触,0.56%-11.80%的人遭到过不同形式的性强迫,其中7.30%被强奸或企图强奸。然而 受害者的报告率极低,只有18%的人告诉了父母,3.73%的人向警察报案,多数人没有得到外界 支持而默默地承受伤害。 -1-
上海交通大学通选课程——生殖健康 - 1 - 第?讲 性暴力与性犯罪 陆 峥 性暴力 性暴力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它存在于不同的社会文化和社会结构中,包括社区、工作场所、 学校,甚至家庭。性暴力不仅给受害者带来危害,也会对整个社会造成影响。在中国,受传统文 化的影响,性是人们从前羞于公开提及的话题,但随着社会进步以及个体权利意识的崛起,性暴 力、家庭暴力等问题得到了来自政府、学界以及社会大众越来越多的关注。我国《婚姻法》、《妇 女权益保障法》都已对家庭暴力和性骚扰等行为作出明令禁止,反暴力工作也在不同层面逐渐展 开。虽然性暴力犯罪及其诉讼程序早已在法律中有了明确规定,并已形成了专业性的社会服务系 统。但是,一方面社会中的性暴力侵害事件日益凸显,另一方面由于问题的敏感导致大量事件未 被揭露,不论从研究还是实际干预来说,现有资源与实际需求之间都存在很大差距。因此,需要 有更多的研究者、决策者和服务者共同参与到反对性暴力的工作中来。 一、性暴力的界定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性暴力是指“在任何地点发生的由任何人强行施加的性行为、性 行为企图、非意愿的性评论、性要求和性交易以及其他直接针对他人性特征的强迫行为(如,心理 恐吓、身体暴力或人身威胁),而不论该行为人与受害人的关系如何,发生地点包括但不局限于家 庭和工作场所”。不同国家对于何种行为可被视为性暴力有着不同的区分标准。概括来说,这些 行为包括强奸和非意愿性接触(不论侵害者与受害者的关系如何),对无自我防御能力者的性虐待 (包括有精神和身体缺陷的成人和儿童),一定关系内的强迫交往(包括婚姻和同居关系),拒绝采取 避孕和预防性传播疾病的措施,强制堕胎,强迫他人卖淫,以及其他侵犯妇女性权利完整的行为。 目前在我国相关研究中,强奸、性侵犯、性虐待、性骚扰以及性暴力等具有相似内涵的概念,常 常被相互替代使用。此外,在涉及家庭内部的性暴力时,也往往与家庭暴力相提并论。研究认为, 所有对妇女性权利的侵犯行为都可视为性暴力,既可发生在陌生人之间,又可发生在亲密关系之 间,对这类关系的界定目前还存在一定分歧,广义而言,可以包括夫妻关系、恋爱关系、亲友关 系、同事、同学关系乃至其他的一般相识关系,而在狭义上则主要指具有恋爱关系的双方。基于 性暴力的广义内涵,本文的回顾主要涉及婚内强奸、约会强奸、陌生人强奸、强行性要求、性骚 扰以及儿童性虐待等多种形式。 二、中国性暴力的形式和数量 1、婚姻中的性暴力 婚内性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2003 年进行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在中国 2.7 亿个家庭 中,30%存在程度不同、形式不一的家庭暴力,16%的妇女承认受过配偶的虐待。施暴者九成是 男性,受害者 85%是女性,婚内强奸是导致家庭解体的一个主要原因。另有研究指出,农村女性 受配偶性暴力的比例相对更高。 2、约会性暴力 约会性暴力通常发生在具有恋爱关系的双方,是亲密关系暴力的一种主要形式。一项对中国 女大学生性受害情况的调查显示,88.20%的人遭遇过口头性骚扰,42.36%的人经历过非意愿性 的身体接触,0.56%-11.80%的人遭到过不同形式的性强迫,其中 7.30%被强奸或企图强奸。然而 受害者的报告率极低,只有 18%的人告诉了父母,3.73%的人向警察报案,多数人没有得到外界 支持而默默地承受伤害
上海交通大学通选课程一一生殖健康 3、儿童性虐待 陈晶琦等在辽宁省进行了两次高中生调查,当被问及16岁以前的经历时,2.3%的女生说自 己曾在非自愿的情况下遭遇过别人的性企图,5.8%的人曾被触摸或抚弄胸部或下身。他们后来的 研究还证明,16岁以前任何形式的非意愿性经历在女生中的发生率(16.7%)都高于男生(10.5%)。 4、性骚扰 性骚扰是一个外来名词,是女权运动的产物,是女权主义法学家与不尊重女性尊严的社会陋 习和歧视女性的传统观念斗争的成果。性骚扰概念之所以首先在美国提出,主要驱动力来自于上 世纪60年代始的女权主义运动和随之诞生的女权主义法学;也来自于法律不得不应对美国日渐 突出的性骚扰问题。由于性骚扰的社会性及反常理性,要予以其确切的定义存在相当的难度,这 也就导致了学界对于这一概念界定上的多样性。 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家凯瑟琳.麦金农是提出这一概念的第一人,1976年她提出的性骚扰的定 义是:“出于权力关系下强加的讨厌的性要求,其中包括语言的性暗示或戏弄,不断送秋波或做 媚眼,强行接吻,用使雇工丢失工作的威胁作后盾,提出下流的要求并强迫发生性关系。”在这 里强调的是一种权力不平等下的一种行为。1980年美国均等就业机会委员会EEOC给性骚扰的 定义为:“不受欢迎的亲近、性要求,以及其它基于性的言语或身体的侵扰行为,而屈从或拒绝 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受害人的就业,不合理地干涉到受害人的工作或导致胁迫、敌意或攻击性 的工作环境。”2003年5月10日,欧盟委员会修改对性骚扰的定义为:“施以对方非自愿的身体 上或语言上的有性含义的进攻性行为,造成损害对方尊严、名誉、给对方心理造成恐慌、敌意、 耻辱的后果。”目前我国学界较为一致的认识是:“性骚扰是违背当事人的意愿,采用一切与性有 关的方式去挑逗、侮辱和侵犯他人的性权利,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其行为方式包括口头性 骚扰、行为性骚扰和环境性骚扰。” 5、强奸 强奸是一种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性犯罪。在我国香港,强奸、性骚扰等个案资料主要有 两类来源。一类是以帮助受害者为目的的社会服务机构,如香港家庭计划指导会、关注妇女性暴 力协会,根据他们提供的数据,每年报告的强奸案为100-200件。另一类是由香港警务处记录的 犯罪资料,根据该记录,每年约有100起强奸案,1000起性骚扰和猥亵案。香港政府统计处也组 织过一些关于强奸和性骚扰犯罪及受害案的调查。1998年的调查报告了12500起案件,参考前面 由香港警务处提供的数据,可以推算当年强奸和性骚扰的报案率仅为10%。由于我国内地没有公 布关于强奸和性骚扰犯罪的官方记录,因此很难估计其实际的发生率。 6、性工作者暴力 中国社会的性产业虽不为主流社会所认可,但却现实地存在着,研究表明,相对而言,性工 作者更容易受到暴力和歧视的伤害,例如,缺乏人身安全感,被顾客强奸(3.4%)、殴打(7.9%)或 口头侮辱(11.2%)。香港一项针对女性性工作者的研究也指出,回答者所捕述的自身生活质量要 低于从事其他工作的妇女,她们同时还面临着较高的性虐待风险,且缺乏相应的法律保护。 7、网络性暴力 网络性暴力已经成一种新的威胁青少年健康的暴力形式。随着网络的日渐普及,我国也未能 摆脱这种影响。香港有研究指出,约有60%的被访者表示自己曾经历过网络性暴力,其中女性 (63.8%)所占比例明显高于男性(51.7%)。这一新的暴力形式应当引起社会更多的关注。 案例分析: 案例1: 被告玛瑞翁和丹妮丝于1978年结婚。在他们的儿子出生后不久,玛瑞翁就开始殴打丹妮丝。 1980年初,丹妮丝向伊利郡家庭法庭寻求保护。1980年4月30日,家庭法庭签发临时保护令, 责令被告搬出去并远离丹妮丝,但允许被告每个周末探望儿子一次。1981年3月21日的周末, -2
上海交通大学通选课程——生殖健康 - 2 - 3、儿童性虐待 陈晶琦等在辽宁省进行了两次高中生调查,当被问及 16 岁以前的经历时,2.3%的女生说自 己曾在非自愿的情况下遭遇过别人的性企图,5.8%的人曾被触摸或抚弄胸部或下身。他们后来的 研究还证明,16 岁以前任何形式的非意愿性经历在女生中的发生率(16.7%)都高于男生(10.5%)。 4、性骚扰 性骚扰是一个外来名词,是女权运动的产物,是女权主义法学家与不尊重女性尊严的社会陋 习和歧视女性的传统观念斗争的成果。性骚扰概念之所以首先在美国提出,主要驱动力来自于上 世纪 60 年代始的女权主义运动和随之诞生的女权主义法学;也来自于法律不得不应对美国日渐 突出的性骚扰问题。由于性骚扰的社会性及反常理性,要予以其确切的定义存在相当的难度,这 也就导致了学界对于这一概念界定上的多样性。 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家凯瑟琳.麦金农是提出这一概念的第一人,1976 年她提出的性骚扰的定 义是:“出于权力关系下强加的讨厌的性要求,其中包括语言的性暗示或戏弄,不断送秋波或做 媚眼,强行接吻,用使雇工丢失工作的威胁作后盾,提出下流的要求并强迫发生性关系。”在这 里强调的是一种权力不平等下的一种行为。1980 年美国均等就业机会委员会 EEOC 给性骚扰的 定义为:“不受欢迎的亲近、性要求,以及其它基于性的言语或身体的侵扰行为,而屈从或拒绝 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受害人的就业,不合理地干涉到受害人的工作或导致胁迫、敌意或攻击性 的工作环境。”2003 年 5 月 10 日,欧盟委员会修改对性骚扰的定义为:“施以对方非自愿的身体 上或语言上的有性含义的进攻性行为,造成损害对方尊严、名誉、给对方心理造成恐慌、敌意、 耻辱的后果。”目前我国学界较为一致的认识是:“性骚扰是违背当事人的意愿,采用一切与性有 关的方式去挑逗、侮辱和侵犯他人的性权利,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其行为方式包括口头性 骚扰、行为性骚扰和环境性骚扰。” 5、强奸 强奸是一种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性犯罪。在我国香港,强奸、性骚扰等个案资料主要有 两类来源。一类是以帮助受害者为目的的社会服务机构,如香港家庭计划指导会、关注妇女性暴 力协会,根据他们提供的数据,每年报告的强奸案为 100-200 件。另一类是由香港警务处记录的 犯罪资料,根据该记录,每年约有 100 起强奸案,1000 起性骚扰和猥亵案。香港政府统计处也组 织过一些关于强奸和性骚扰犯罪及受害案的调查。1998 年的调查报告了 12500 起案件,参考前面 由香港警务处提供的数据,可以推算当年强奸和性骚扰的报案率仅为 10%。由于我国内地没有公 布关于强奸和性骚扰犯罪的官方记录,因此很难估计其实际的发生率。 6、性工作者暴力 中国社会的性产业虽不为主流社会所认可,但却现实地存在着,研究表明,相对而言,性工 作者更容易受到暴力和歧视的伤害,例如,缺乏人身安全感,被顾客强奸(3.4%)、殴打(7.9%)或 口头侮辱(11.2%)。香港一项针对女性性工作者的研究也指出,回答者所捕述的自身生活质量要 低于从事其他工作的妇女,她们同时还面临着较高的性虐待风险,且缺乏相应的法律保护。 7、网络性暴力 网络性暴力已经成一种新的威胁青少年健康的暴力形式。随着网络的日渐普及,我国也未能 摆脱这种影响。香港有研究指出,约有 60%的被访者表示自己曾经历过网络性暴力,其中女性 (63.8%)所占比例明显高于男性(51.7%)。这一新的暴力形式应当引起社会更多的关注。 案例分析: 案例 1: 被告玛瑞翁和丹妮丝于 1978 年结婚。在他们的儿子出生后不久,玛瑞翁就开始殴打丹妮丝。 1980 年初,丹妮丝向伊利郡家庭法庭寻求保护。1980 年 4 月 30 日,家庭法庭签发临时保护令, 责令被告搬出去并远离丹妮丝,但允许被告每个周末探望儿子一次。1981 年 3 月 21 日的周末
上海交通大学通选课程一一生殖健康 住在汽车旅店的玛瑞翁没有去探望儿子。3月24日,星期二,他打电话询问丹妮丝是否可以来 家探望儿子并保证有朋友在场。丹妮丝没有同意,但同意在确定有朋友在场的情况下让他接她和 儿子去汽车旅馆。当他们到达旅馆时那个朋友却离开了,只剩这一家三口。这时玛瑞翁开始攻击 丹妮丝,威胁说要杀掉她,并强迫她和他口交及性交。玛瑞翁还强迫儿子在现场观看。事后玛瑞 翁放走了母子俩,丹妮丝立刻去医院医治在与丈夫搏斗中受伤的脖颈、头部和背部,之后立即到 了警察局。 初审判决:丹妮丝以重罪向初审法院提起诉讼。1981年7月15日,被告被法院指控犯有一 级强奸罪和一级鸡奸罪。但被告请求撤销指控,认为事发时他和丹妮丝仍然存在婚姻关系,强奸 罪和鸡奸罪都应该被豁免。公诉人反驳了他的请求,认为临时保护令要求玛瑞翁与丹妮丝分居, 事实上他们也没有住在一起,因此应该被看作“没有婚姻关系”。但初审法院同意了被告的请求, 撤销了对被告的指控,认为临时保护令不能要求玛瑞翁和丹妮丝分居,因此,“婚姻关系豁免” 在这里是适用的。 终审判决:公诉人上诉。纽约州上诉法院认为临时保护令有效,被告在强奸丹妮丝时与她“不 存在婚姻关系”,推翻原判,被告犯罪成立。 案例2: 被告人王卫明,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工人。因涉嫌犯强奸罪,于1997年10月14 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释放,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检察院以被 告人王卫明犯强奸罪,向青浦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卫明辩称,发生性关系对方自愿,不是犯罪。其辩护人提出,离婚判决尚未生效, 夫妻关系尚未解除,指控王卫明采用暴力的证据不足,王卫明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青浦县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查明: 1992年11月,被告人王卫明经人介绍与被害人钱某相识,1993年1月登记结婚,1994年 4月生育一子。1996年6月,王卫明与钱某分居,同时向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 10月8日,青浦县人民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未曾同居。1997 年3月25日,王卫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同年10月8日,青浦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将 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对判决离婚无争议,虽然王卫明表示对判决涉及的子女抚养、 液化气处理有意见,保留上诉权利,但后一直末上诉。同月13日晚7时许(离婚判决尚未生效), 王卫明到原居住的桂花园公寓3号楼206室,见钱某在房内整理衣物,即从背后抱住钱某,欲与 之发生性关系,遭钱拒绝。被告人王卫明说:住在这里,就不让你太平。钱挣脱欲离去。王卫明 将钱的双手反扭住并将钱按倒在床上,不顾钱的反抗,采用抓、咬等暴力手段,强行与钱发生了 性行为。致钱多处软组织挫伤、胸部被抓伤、咬伤。当晚,被害人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青浦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卫明主动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钱某的婚姻,法院一审 判决准予离婚后,双方对此均无异议。虽然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人王卫明与被害人 己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在此情况下,被告人王卫明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钱 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卫明的犯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关于发生性行为系对方自愿及其辩护人认为认定被告人采用暴力证据不足的辩解、辩护意 见,与庭审质证的证据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9年12月21日判决如下: 王卫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卫明服判,未上诉。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讨论“婚内强迫性行为”。 “婚内强迫性行为”与强奸的本质区别是:强奸的行为主体不享有与被强奸主体发生性行为 的权利,强奸者所实施的暴力或胁迫手段的目的是,首先“取得”这种发生性行为的权利然后使 用它,丈夫与强奸者的不同正在于他享有与妻子发生行为的法定权利,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行为 -3
上海交通大学通选课程——生殖健康 - 3 - 住在汽车旅店的玛瑞翁没有去探望儿子。3 月 24 日,星期二,他打电话询问丹妮丝是否可以来 家探望儿子并保证有朋友在场。丹妮丝没有同意,但同意在确定有朋友在场的情况下让他接她和 儿子去汽车旅馆。当他们到达旅馆时那个朋友却离开了,只剩这一家三口。这时玛瑞翁开始攻击 丹妮丝,威胁说要杀掉她,并强迫她和他口交及性交。玛瑞翁还强迫儿子在现场观看。事后玛瑞 翁放走了母子俩,丹妮丝立刻去医院医治在与丈夫搏斗中受伤的脖颈、头部和背部,之后立即到 了警察局。 初审判决:丹妮丝以重罪向初审法院提起诉讼。1981 年 7 月 15 日,被告被法院指控犯有一 级强奸罪和一级鸡奸罪。但被告请求撤销指控,认为事发时他和丹妮丝仍然存在婚姻关系,强奸 罪和鸡奸罪都应该被豁免。公诉人反驳了他的请求,认为临时保护令要求玛瑞翁与丹妮丝分居, 事实上他们也没有住在一起,因此应该被看作“没有婚姻关系”。但初审法院同意了被告的请求, 撤销了对被告的指控,认为临时保护令不能要求玛瑞翁和丹妮丝分居,因此,“婚姻关系豁免” 在这里是适用的。 终审判决:公诉人上诉。纽约州上诉法院认为临时保护令有效,被告在强奸丹妮丝时与她“不 存在婚姻关系”,推翻原判,被告犯罪成立。 案例 2: 被告人王卫明,男,1970 年 5 月 20 日出生,工人。因涉嫌犯强奸罪,于 1997 年 10 月 14 日被刑事拘留,同月 27 日被释放,同年 12 月 11 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检察院以被 告人王卫明犯强奸罪,向青浦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卫明辩称,发生性关系对方自愿,不是犯罪。其辩护人提出,离婚判决尚未生效, 夫妻关系尚未解除,指控王卫明采用暴力的证据不足,王卫明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青浦县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查明: 1992 年 11 月,被告人王卫明经人介绍与被害人钱某相识,1993 年 1 月登记结婚,1994 年 4 月生育一子。1996 年 6 月,王卫明与钱某分居,同时向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 10 月 8 日,青浦县人民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未曾同居。1997 年 3 月 25 日,王卫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同年 10 月 8 日,青浦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将 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对判决离婚无争议,虽然王卫明表示对判决涉及的子女抚养、 液化气处理有意见,保留上诉权利,但后一直末上诉。同月 13 日晚 7 时许(离婚判决尚未生效), 王卫明到原居住的桂花园公寓 3 号楼 206 室,见钱某在房内整理衣物,即从背后抱住钱某,欲与 之发生性关系,遭钱拒绝。被告人王卫明说:住在这里,就不让你太平。钱挣脱欲离去。王卫明 将钱的双手反扭住并将钱按倒在床上,不顾钱的反抗,采用抓、咬等暴力手段,强行与钱发生了 性行为。致钱多处软组织挫伤、胸部被抓伤、咬伤。当晚,被害人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青浦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卫明主动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钱某的婚姻,法院一审 判决准予离婚后,双方对此均无异议。虽然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人王卫明与被害人 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在此情况下,被告人王卫明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钱 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卫明的犯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关于发生性行为系对方自愿及其辩护人认为认定被告人采用暴力证据不足的辩解、辩护意 见,与庭审质证的证据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于 1999 年 12 月 21 日判决如下: 王卫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卫明服判,未上诉。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讨论“婚内强迫性行为”。 “婚内强迫性行为”与强奸的本质区别是:强奸的行为主体不享有与被强奸主体发生性行为 的权利,强奸者所实施的暴力或胁迫手段的目的是,首先“取得”这种发生性行为的权利然后使 用它,丈夫与强奸者的不同正在于他享有与妻子发生行为的法定权利,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行为
上海交通大学通选课程一一生殖健康 勿需取得发生性关系的权利,他对妻子实施暴力或胁迫的手段,实质上是对其法定性交权利的滥 用,不存在强奸问题! 从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角度上讲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非法性关系,而婚内性关系是合法的。 婚内丈夫与妻子发行性交,是双方在行使自己权利同时也在履行义务,虽说丈夫有时滥用权利, 但不能构成强奸罪的主体。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性交行为的最大区别,就在于“行为人” 与“被害人”之间有一层特殊的夫妻关系。可以这样说,只要妇女自愿与男子发生性交行为,男 子的行为就不能是强奸行为,因为这时男子已获得与妇女发生性交的权利。男女一旦自愿结为合 法夫妻,表明男女双方自愿将性交权利终身授予对方,并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注册”、“公证” (履行登记手续并颁发《结婚证》),且得到法律的默示、认可,随之受法律保护,除非依法解除 婚姻关系,双方才将这种权利各自收回。我们不能置夫妻间的婚姻关系于不顾,丈夫即使违背妻 子意志,而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只能是说丈夫滥用自己权利。所以说,对新《刑法》第236 条即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应认定不包括婚内丈夫,其犯罪对象(妇女)不包括婚内妻子。刑法对 强奸罪的构成主体,应当排除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子,丈夫强迫妻子不属于刑法调整范畴。强 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权利,即在违背妇女意志情况下进行的。因此,“婚内强迫性行为” 不是强奸行为。 案例3: 据《泰晤士报》报道,一段布什总统在圣彼得堡G8峰会上的尴尬录像正在因特网上流传: 八国峰会会议期间,他突然溜到德国女总理默克尔身后,将双手放到她肩膀上为其进行按摩。此 举令默克尔大受惊吓,布什只好尴尬收手。录像在德美两国引发轩然大波,有人认为布什在对默 克尔性骚扰。 据报道,这段录像一开始显示,各国领导人正在一间八国峰会会议厅内举行圆桌会议,而德 国女总理默克尔正扭头和身边的意大利总理普罗迪专心讨论问题。 这时布什离开座位,悄悄溜到默克尔身后。突然,布什将双手放到毫无防备的默克尔肩膀上, 并开始对其进行颈部按摩。 布什的意外举动让默克尔吓了一跳。默克尔一缩肩膀,然后挥舞双手似乎表达着不满,布什 只好尴尬地走到一旁,停止了他的“按摩外交”。几秒钟后,当默克尔意识到为自己按摩的竞是 美国总统之后,只好露出勉强的微笑。 据悉,这段录像由一家俄罗斯电视台的摄制小组拍摄,一直没有对外公开。之后,它突然出 现在网站上,随即疯狂流传。 在该网站上,它己经成为当天最受欢迎的短片之一,数百人在录像后发帖留言。一网友讽 刺称:“这就是为什么伊拉克和中东战火不断的原因了一一因为我们有一个仍处于发情期的总统。 这真是让人恼火。”另一名正在德国留学的美国学生斯提夫拉波恩则称:“我正在德国学习,在 那里没有人会将这视为一个玩笑,这里的人只会觉得这是一种完全缺乏尊重的行为。” 德国《图片报》戏称:“布什显然是希望通过他独创的‘德州式1秒钟按摩',向默克尔发动 ‘爱情攻势’。” 民主党议员玛莎·威特斯顿在接受一家美国报纸采访时称:“这段录像应该当作性骚扰训练课 的反面典型。你可以展示这段录像,然后告诉学生说:‘任何坐在老板位置上的人都不应该做这 种事。’” 三、社会对性暴力的认知 1、对性暴力概念的认识 与以往相比,性暴力问题得到了更多人的关注和讨论,但公众对于性暴力的认识仍不够充分。 中国法学会在1999年进行的“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的项目调查显示出,在 涉及精神暴力、身体暴力和性暴力的行为中,公众对身体暴力的认识情况较好,而与性暴力有关 4
上海交通大学通选课程——生殖健康 - 4 - 勿需取得发生性关系的权利,他对妻子实施暴力或胁迫的手段,实质上是对其法定性交权利的滥 用,不存在强奸问题! 从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角度上讲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非法性关系,而婚内性关系是合法的。 婚内丈夫与妻子发行性交,是双方在行使自己权利同时也在履行义务,虽说丈夫有时滥用权利, 但不能构成强奸罪的主体。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性交行为的最大区别,就在于“行为人” 与“被害人”之间有一层特殊的夫妻关系。可以这样说,只要妇女自愿与男子发生性交行为,男 子的行为就不能是强奸行为,因为这时男子已获得与妇女发生性交的权利。男女一旦自愿结为合 法夫妻,表明男女双方自愿将性交权利终身授予对方,并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注册”、“公证” (履行登记手续并颁发《结婚证》),且得到法律的默示、认可,随之受法律保护,除非依法解除 婚姻关系,双方才将这种权利各自收回。我们不能置夫妻间的婚姻关系于不顾,丈夫即使违背妻 子意志,而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只能是说丈夫滥用自己权利。所以说,对新《刑法》 第 236 条即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应认定不包括婚内丈夫,其犯罪对象(妇女)不包括婚内妻子 。刑法对 强奸罪的构成主体,应当排除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子,丈夫强迫妻子不属于刑法调整范畴。强 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权利,即在违背妇女意志情况下进行的。因此,“婚内强迫性行为” 不是强奸行为。 案例 3: 据《泰晤士报》报道,一段布什总统在圣彼得堡 G8 峰会上的尴尬录像正在因特网上流传: 八国峰会会议期间,他突然溜到德国女总理默克尔身后,将双手放到她肩膀上为其进行按摩。此 举令默克尔大受惊吓,布什只好尴尬收手。录像在德美两国引发轩然大波,有人认为布什在对默 克尔性骚扰。 据报道,这段录像一开始显示,各国领导人正在一间八国峰会会议厅内举行圆桌会议,而德 国女总理默克尔正扭头和身边的意大利总理普罗迪专心讨论问题。 这时布什离开座位,悄悄溜到默克尔身后。突然,布什将双手放到毫无防备的默克尔肩膀上, 并开始对其进行颈部按摩。 布什的意外举动让默克尔吓了一跳。默克尔一缩肩膀,然后挥舞双手似乎表达着不满,布什 只好尴尬地走到一旁,停止了他的“按摩外交”。几秒钟后,当默克尔意识到为自己按摩的竟是 美国总统之后,只好露出勉强的微笑。 据悉,这段录像由一家俄罗斯电视台的摄制小组拍摄,一直没有对外公开。之后,它突然出 现在网站上,随即疯狂流传。 在该网站上,它已经成为当天最受欢迎的短片之一,数百人在录像后发帖留言。 一网友讽 刺称:“这就是为什么伊拉克和中东战火不断的原因了——因为我们有一个仍处于发情期的总统。 这真是让人恼火。”另一名正在德国留学的美国学生斯提夫•拉波恩则称:“我正在德国学习,在 那里没有人会将这视为一个玩笑,这里的人只会觉得这是一种完全缺乏尊重的行为。” 德国《图片报》戏称:“布什显然是希望通过他独创的‘德州式 1 秒钟按摩’,向默克尔发动 ‘爱情攻势’。” 民主党议员玛莎•威特斯顿在接受一家美国报纸采访时称:“这段录像应该当作性骚扰训练课 的反面典型。你可以展示这段录像,然后告诉学生说:‘任何坐在老板位置上的人都不应该做这 种事。’” 三、社会对性暴力的认知 1、对性暴力概念的认识 与以往相比,性暴力问题得到了更多人的关注和讨论,但公众对于性暴力的认识仍不够充分。 中国法学会在 1999 年进行的“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的项目调查显示出,在 涉及精神暴力、身体暴力和性暴力的行为中,公众对身体暴力的认识情况较好,而与性暴力有关
上海交通大学通选课程一一生殖健康 的,如迫使妻女卖淫、强行与妻子过性生活、与女儿姐妹有性关系等行为,都有相当比例的人认 为不属于家庭暴力。另一项研究也显示,被调查的夫妇中有半数以上都认为夫妻间不存在“强奸问 题”。 2、对性暴力受害者的态度 受害者的报告和求助行为也与其自身及社会上的观念有关,香港的调查显示,大学生受害者 中,只有39%告诉了他人,并且在己经报告的事件中,有56%没有得到追查。受害者隐瞒情况 的主要原因有:对事件处理结果的预期很低,还有一些人害怕侵害者会施加报复使自己再度陷入 困境,或是对相关责任部门能否进行积极干预抱有怀疑态度。 羞耻感是妨碍受害者求助的重要因素。在中国文化中,性的问题及与性相关的问题,仍然主 要被看作一个道德问题而非一个权利和人权问题。长期以来男权主义文化对女性的定位是,以其 父亲、丈夫和儿子为自己的生活轴心。而一个中国妇女的成功之处,也主要体现为她的家庭,特 别是丈夫和子女的安康。传统文化对女性贞操的强调,使得受强奸的妇女往往会被认为是与人私 通或是品行不端。对犯罪人进行强力反抗被认为是受害者自身的责任,甚至在医疗工作者中(比如 香港急诊室的医生)也有36%的医生认同“妇女有责任保护自己免遭强暴”,还有更多的女医生同 意“如果一个妇女尽力反抗,她就可以成功地躲避强奸”。这些观念都可能导致人们对暴力受害人 的谴责态度。如果受害事件被公开,就会使其家庭蒙羞,这给受害者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因而她 们可能会选择长期忍受这种伤害。 四、性暴力的干预和预防 1995年北京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后,我国促进男女平等,打击对妇女的暴力工作,向前迈 出了一大步。目前,我国己有多部法律明确禁止对妇女和儿童的家庭暴力及包括性暴力在内的其 他暴力形式,这些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除了法律规制,一些政策文件也 将禁止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反映在了妇女和儿童的方针政策中,如《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 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等。 这些政策法规主要依靠一个自上而下的中央机制来具体实施。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主 要负责协调各政府部门贯彻执行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提出的政策,它和相关组织、各级政府的 各成员单位通过制定详细计划来指导国家和地方两级的工作。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作为全国最大 的非政府组织,主要在国家和地方两级通过其各省分支机构推动消除暴力和保护妇女儿童的工 作。 除了政府部门的政策干预,在我国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反家庭暴力服务,包括热线和咨询服 务、受虐妇女庇护所、教育和竞赛活动等。如全国妇联于2005年举办了全国性的“零家庭暴力社 区”活动: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也在国内开展了多项宣传、研究和服务项目;北京著名 NGO组织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一直为遭受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妇女受害者提供热线服务 和咨询:陕西妇女家庭研究会为受虐妇女提供了培训及其他服务:深圳市罗湖区建立了由十部委 组成的家庭暴力防护中心。在许多地方社区,也出现了为受虐妇女提供支持和服务的机构或团队。 但目前,中国内地还没有专门以性暴力受害人及其家庭为对象的专业性服务,NGO组织也未得 到充分发展。 五、中国性暴力研究的局限及防止性暴力的对策建议 (一)中国性暴力研究的局限 1、研究结论和研究方法的多样化 目前已有学者开始从不同视角关注性暴力的研究。但关于性暴力流行率和风险因素的研究在 样本和研究方法上有所不同。研究样本主要取白中同内地、香港、台湾,还有少数来自中国移民。 -5-
上海交通大学通选课程——生殖健康 - 5 - 的,如迫使妻女卖淫、强行与妻子过性生活、与女儿姐妹有性关系等行为,都有相当比例的人认 为不属于家庭暴力。另一项研究也显示,被调查的夫妇中有半数以上都认为夫妻间不存在“强奸问 题”。 2、对性暴力受害者的态度 受害者的报告和求助行为也与其自身及社会上的观念有关,香港的调查显示,大学生受害者 中,只有 39%告诉了他人,并且在已经报告的事件中,有 56%没有得到追查。受害者隐瞒情况 的主要原因有:对事件处理结果的预期很低,还有一些人害怕侵害者会施加报复使自己再度陷入 困境,或是对相关责任部门能否进行积极干预抱有怀疑态度。 羞耻感是妨碍受害者求助的重要因素。在中国文化中,性的问题及与性相关的问题,仍然主 要被看作一个道德问题而非一个权利和人权问题。长期以来男权主义文化对女性的定位是,以其 父亲、丈夫和儿子为自己的生活轴心。而一个中国妇女的成功之处,也主要体现为她的家庭,特 别是丈夫和子女的安康。传统文化对女性贞操的强调,使得受强奸的妇女往往会被认为是与人私 通或是品行不端。对犯罪人进行强力反抗被认为是受害者自身的责任,甚至在医疗工作者中(比如 香港急诊室的医生)也有 36%的医生认同“妇女有责任保护自己免遭强暴”,还有更多的女医生同 意“如果一个妇女尽力反抗,她就可以成功地躲避强奸”。这些观念都可能导致人们对暴力受害人 的谴责态度。如果受害事件被公开,就会使其家庭蒙羞,这给受害者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因而她 们可能会选择长期忍受这种伤害。 四、性暴力的干预和预防 1995 年北京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后,我国促进男女平等,打击对妇女的暴力工作,向前迈 出了一大步。目前,我国已有多部法律明确禁止对妇女和儿童的家庭暴力及包括性暴力在内的其 他暴力形式,这些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除了法律规制,一些政策文件也 将禁止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反映在了妇女和儿童的方针政策中,如《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 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 年)》等。 这些政策法规主要依靠一个自上而下的中央机制来具体实施。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主 要负责协调各政府部门贯彻执行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提出的政策,它和相关组织、各级政府的 各成员单位通过制定详细计划来指导国家和地方两级的工作。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作为全国最大 的非政府组织,主要在国家和地方两级通过其各省分支机构推动消除暴力和保护妇女儿童的工 作。 除了政府部门的政策干预,在我国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反家庭暴力服务,包括热线和咨询服 务、受虐妇女庇护所、教育和竞赛活动等。如全国妇联于 2005 年举办了全国性的“零家庭暴力社 区”活动;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也在国内开展了多项宣传、研究和服务项目;北京著名 NGO 组织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一直为遭受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妇女受害者提供热线服务 和咨询;陕西妇女家庭研究会为受虐妇女提供了培训及其他服务;深圳市罗湖区建立了由十部委 组成的家庭暴力防护中心。在许多地方社区,也出现了为受虐妇女提供支持和服务的机构或团队。 但目前,中国内地还没有专门以性暴力受害人及其家庭为对象的专业性服务,NGO 组织也未得 到充分发展。 五、中国性暴力研究的局限及防止性暴力的对策建议 (一)中国性暴力研究的局限 1、研究结论和研究方法的多样化 目前已有学者开始从不同视角关注性暴力的研究。但关于性暴力流行率和风险因素的研究在 样本和研究方法上有所不同。研究样本主要取白中同内地、香港、台湾,还有少数来自中国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