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国家强制措施的部分。任何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都必须具备上述三要素,这三要素间的必 然逻辑关系可表述为“如果…则……则”,即如果发生了规范的“假定”部分规定的事实 状态,则主体之间就会产生“处理”部分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如果义务主体不履行 义务或者侵犯了权利主体的权利时,“制裁”部分的规定就会发生作用,违法者承担法律责 任,恢复受到破坏的社会关系。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也是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部分构成的 (1)宪法规范的假定部分,即宪法规范中规定的适用条件,包括时间条件、空间条件、事 实条件及行为条件等。如中国现行宪法典第67条第3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 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该条文所体现的宪法规范的假定的事实条件为“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为条件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修改行为“不得同该法律 的基本原则相抵触″。(2)宪法规范的处理部分,即宪法规范中规定的行为模式本身,以要 求、授权、禁止等形式加以体现。如上例宪法规范中的处理部分为授权飛式: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又如中国现行宪 法典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即蕴涵一宪法规范以要求 形式岀现的处理模式。还如中国现行宪法典第39条规定“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 的住宅”即藴涵宪法规范以禁止形式岀现的处理模式。(3)宪法规范的制裁部分,即宪 法规范中规定的因违反其规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或具体制裁‘这-部分往往通过相关的普 通法律规范予以具体化或隐含于宪法规范的处理部分。仼何宪法规范都应具有以上三要素 否则其逻辑结构是不完整的 有一种观点认为,宪法规范不具备一般法律规范的制裁要素。参见骆伟建文:“宪法规范是法律规范”, 载《法学》1985(5)。另莫纪宏先生认为,宪法规范应具备规范的主体(即宪法规范的制定者与遵守者 规范的客体(即宪法规范调整的是何种性质的社会关系)、规范的对象(即受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 标的物)、规范力的范围等要素。而宪法的逻辑结枃则是体现上述要素之间的逻辑联系,它一般包括规范发 生的条件、规范形态(即宪法规范所要求的可能性、不可能性和必然性)和规范的调控方式(即宪法规范 对规范形态所作的条件限制)。莫纪宏著:《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法律出版社201年版,第341-344页
种国家强制措施的部分。任何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都必须具备上述三要素,这三要素间的必 然逻辑关系可表述为“如果……则……否则”,即如果发生了规范的“假定”部分规定的事实 状态,则主体之间就会产生“处理”部分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如果义务主体不履行 义务或者侵犯了权利主体的权利时,“制裁”部分的规定就会发生作用,违法者承担法律责 任,恢复受到破坏的社会关系。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也是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部分构成的: (1)宪法规范的假定部分,即宪法规范中规定的适用条件,包括时间条件、空间条件、事 实条件及行为条件等。如中国现行宪法典第 67 条第 3 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 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该条文所体现的宪法规范的假定的事实条件为“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为条件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修改行为“不得同该法律 的基本原则相抵触”。(2)宪法规范的处理部分,即宪法规范中规定的行为模式本身,以要 求、授权、禁止等形式加以体现。如上例宪法规范中的处理部分为授权形式: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又如中国现行宪 法典第 56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即蕴涵一宪法规范以要求 形式出现的处理模式。还如中国现行宪法典第 39 条规定“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 的住宅” 即蕴涵一宪法规范以禁止形式出现的处理模式。(3)宪法规范的制裁部分,即宪 法规范中规定的因违反其规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或具体制裁4。这一部分往往通过相关的普 通法律规范予以具体化或隐含于宪法规范的处理部分。任何宪法规范都应具有以上三要素, 否则其逻辑结构是不完整的。 4 有一种观点认为,宪法规范不具备一般法律规范的制裁要素。参见骆伟建文:“宪法规范是法律规范”, 载《法学》1985(5)。另莫纪宏先生认为,宪法规范应具备规范的主体(即宪法规范的制定者与遵守者)、 规范的客体(即宪法规范调整的是何种性质的社会关系)、规范的对象(即受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 标的物)、规范力的范围等要素。而宪法的逻辑结构则是体现上述要素之间的逻辑联系,它一般包括规范发 生的条件、规范形态(即宪法规范所要求的可能性、不可能性和必然性)和规范的调控方式(即宪法规范 对规范形态所作的条件限制)。莫纪宏著:《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341-344 页
在理解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时,还应注意区分宪法规范与宪法条文5两个概念。宪法条 文是宪法规范的文字表述形式,是规范性宪法文件的构成要素;而宪法规范是宪法条文的内 在本质和内容。在理解二者的关系时应注意:(1)宪法条文是宪法规范的重要成文表现形 式,制定法的宪法规范必须以规范性宪法文件和宪法条文的方式获得表现;但宪法条文并不 是宪法规范的唯一表现形式,宪法规范既可表现为成文法形式,也可表现为不成文法形式 (2)宪法条文的基本内容是宪法规范,但宪法条文中除了宪法规范外,还包括构成宪法的 其他要素,如宪法原则等。(3)宪法规范与宪法条文不一定是——对应的关系,这具体而 言有四种情况:第一,宪法规范的三要素在宪法条文中得到完整体现,这类规范在宪法中的 比重不大,但有典型意义,在宪法规范中关于国家机关职权的规定往往即是;第二,宪法规 范中的假定和制裁要素隐含在处理部分,并不具体表现在宪法条文中;第三,宪法规范的 要素各自以独立或分散的形式表现,宪法规范中的假定部分隐含在处理部分,而有关制裁部 分则通过其他部门法得以体现;第四,具体的宪法规范只表现处理部分,假定与制裁部分在 规范中没有具体体现,这类规范在宪法条文中的比重较大。 宪法规范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宪法规范可进行不同的分类根据宪法规范对行为的引导内容的不同 它可分为授权性的宪法规范、义务性的宪法规范和禁止性的宪法规范;根据宪法规范指明宪 法主体行为模式的多寡不同,它可分为单一性的宪法规范和复合性的宪法规范;根据宪法规 范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它可分为确定性的宪法规范和非确定性的宪法规范;根据宪法规范的 地位和体现形式的不同,它可分为原始宪法规范和派生宪法规范6;根据宪法表达方式的不 同,它可分为宣言性宪法规范和确认性宪法规范;根据宪法规范约束力的强弱程度不同,它 在法律中,还有“法律规定”一词,它与“法律条文”意思相同。一般认为,法律规定的内容比较单一, 不准求完整性,因而不能单独作为有关主体司法、执法、用法和守法的依据:而法律规范则有着系统的构 成要素和完整的内容,可以单独作为有关主体司法、执法、用法和守法的依据。参见李步云主编:《法理学》,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9页。 6参见吴家清等编:《宪法学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60-163页
在理解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时,还应注意区分宪法规范与宪法条文5两个概念。宪法条 文是宪法规范的文字表述形式,是规范性宪法文件的构成要素;而宪法规范是宪法条文的内 在本质和内容。在理解二者的关系时应注意:(1)宪法条文是宪法规范的重要成文表现形 式,制定法的宪法规范必须以规范性宪法文件和宪法条文的方式获得表现;但宪法条文并不 是宪法规范的唯一表现形式,宪法规范既可表现为成文法形式,也可表现为不成文法形式。 (2)宪法条文的基本内容是宪法规范,但宪法条文中除了宪法规范外,还包括构成宪法的 其他要素,如宪法原则等。(3)宪法规范与宪法条文不一定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这具体而 言有四种情况:第一,宪法规范的三要素在宪法条文中得到完整体现,这类规范在宪法中的 比重不大,但有典型意义,在宪法规范中关于国家机关职权的规定往往即是;第二,宪法规 范中的假定和制裁要素隐含在处理部分,并不具体表现在宪法条文中;第三,宪法规范的三 要素各自以独立或分散的形式表现,宪法规范中的假定部分隐含在处理部分,而有关制裁部 分则通过其他部门法得以体现;第四,具体的宪法规范只表现处理部分,假定与制裁部分在 规范中没有具体体现,这类规范在宪法条文中的比重较大。 三、宪法规范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宪法规范可进行不同的分类:根据宪法规范对行为的引导内容的不同, 它可分为授权性的宪法规范、义务性的宪法规范和禁止性的宪法规范;根据宪法规范指明宪 法主体行为模式的多寡不同,它可分为单一性的宪法规范和复合性的宪法规范;根据宪法规 范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它可分为确定性的宪法规范和非确定性的宪法规范;根据宪法规范的 地位和体现形式的不同,它可分为原始宪法规范和派生宪法规范6;根据宪法表达方式的不 同,它可分为宣言性宪法规范和确认性宪法规范;根据宪法规范约束力的强弱程度不同,它 5 在法律中,还有“法律规定”一词,它与“法律条文”意思相同。一般认为,法律规定的内容比较单一, 不准求完整性,因而不能单独作为有关主体司法、执法、用法和守法的依据;而法律规范则有着系统的构 成要素和完整的内容,可以单独作为有关主体司法、执法、用法和守法的依据。参见李步云主编:《法理学》, 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259 页。 6 参见吴家清等编:《宪法学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60-163 页
可分为提倡性宪法规范、任意性宪法规范和强行性宪法规范;根据宪法规范的功能不同,它 可分为调整性宪法规范和保护性宪法规范;ˉ根据宪法规范的实质内容和适用、施行手续的 不同,它可分为实体性宪法规范和程序性宪法规范;等。在此,我们重点了解授权性的宪法 规范、义务〔职责)性的宪法规范、禁止性的宪法规范、确认性宪法规范及程序性宪法规范。 1、授权性宪法规范:它是指授予宪法主体(国家、国家机关、公民、其他社会组织等) 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可以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任意性宪法规范,这是一种可 能性宪法规范。这类宪法规范大致分为国家机关的授权性宪法规范和公民的授权性宪法规 范,前者如我国现行宪法第63条所规定的全国人大对国家主席、副主席等五类人员的罢免 权规范,这类宪法规范在我国现行宪法中大多分布在第三章“国家机构”部分;后者在我国 现行宪法中则大多分布在第 2、义务(职责)性宪法规范:它是指明宪法主体(国家、国家机关、公民、其他社会 组织等)必须为一定行为,即积极作为的宪法规范,这是一种必然性宪法规范。最典型的义 务性宪法规范表现在宪法条文中就是关于公民基本义务和国家与国家机关职责的规定。 在宪法中,还存在一种权利与义务或者说权力与职责结合在一起的复合性宪法规范,即 权义性宪法规范与职务性宪法规范,前者如表现在我国现行宪法第42条、第46条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后者如表现在我国现行宪法第62条、第67条关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的规定 3、禁止性的宪法规范:它是指明宪法主体(国家、国家机关、公民、其他社会组织等) 不得为一定行为的宪法规范,即消极不作为的宪法规范,这是一种不可能性宪法规范。如表 现在我国现行宪法第65条中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 7参见李龙著:《宪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2-54页
可分为提倡性宪法规范、任意性宪法规范和强行性宪法规范;根据宪法规范的功能不同,它 可分为调整性宪法规范和保护性宪法规范;7根据宪法规范的实质内容和适用、施行手续的 不同,它可分为实体性宪法规范和程序性宪法规范;等。在此,我们重点了解授权性的宪法 规范、义务(职责)性的宪法规范、禁止性的宪法规范、确认性宪法规范及程序性宪法规范。 1、授权性宪法规范:它是指授予宪法主体(国家、国家机关、公民、其他社会组织等) 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可以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任意性宪法规范,这是一种可 能性宪法规范。这类宪法规范大致分为国家机关的授权性宪法规范和公民的授权性宪法规 范,前者如我国现行宪法第 63 条所规定的全国人大对国家主席、副主席等五类人员的罢免 权规范,这类宪法规范在我国现行宪法中大多分布在第三章“国家机构”部分;后者在我国 现行宪法中则大多分布在第二章。 2、义务(职责)性宪法规范:它是指明宪法主体(国家、国家机关、公民、其他社会 组织等)必须为一定行为,即积极作为的宪法规范,这是一种必然性宪法规范。最典型的义 务性宪法规范表现在宪法条文中就是关于公民基本义务和国家与国家机关职责的规定。 在宪法中,还存在一种权利与义务或者说权力与职责结合在一起的复合性宪法规范,即 权义性宪法规范与职务性宪法规范,前者如表现在我国现行宪法第 42 条、第 46 条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后者如表现在我国现行宪法第 62 条、第 67 条关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的规定, 等。 3、禁止性的宪法规范:它是指明宪法主体(国家、国家机关、公民、其他社会组织等) 不得为一定行为的宪法规范,即消极不作为的宪法规范,这是一种不可能性宪法规范。如表 现在我国现行宪法第 65 条中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 7 参见李龙著:《宪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52-54 页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义务〔职责)性宪法规范与禁止性的宪法规范,都直接体现了宪法对宪法主体积极作为 或消极不作为的一种强行性要求,反映了宪法主体在宪法范围内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二者 可概括为广义上的义务性宪法规范范畴。 确认性宪法规范:它是对一国过去和现在已存在客观事实的宪法认定,其意义在根 据定的宪法原则和程序确立具体的宪法制度和权力关系,并表现为肯定性的宪法规范。如 表现为我国现行宪法第1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 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2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等 5、程序性宪法规范:它是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程序的宪法规范,主要涉及国家机关 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中对宪法 行为的程序的具体规定,如我国现行宪法中关于全国人大召开临时会议的程序规定、全国人 大延长任期的规定、宪法修改和通过程序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质询权的规定等;二是间接 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中对程序性规范不作具体规定,而是通过法律保留形式规定具体程 序,如我国现行宪法中对法律的具体制定程序、国家机关领导人的具体选举程序等 第二节宪法原则 宪法原则概述: 1、宪法原则的界定 要了解宪法原则,先须了解一下法律原则的概念。在法学中,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 律规范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它的特点是,它不预先设定仼何确定的、 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更没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即不直接具备法 律规范的逻辑要素);但它知道和协调全部社会关系或某-领域是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义务(职责)性宪法规范与禁止性的宪法规范,都直接体现了宪法对宪法主体积极作为 或消极不作为的一种强行性要求,反映了宪法主体在宪法范围内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二者 可概括为广义上的义务性宪法规范范畴。 4、确认性宪法规范:它是对一国过去和现在已存在客观事实的宪法认定,其意义在根 据一定的宪法原则和程序确立具体的宪法制度和权力关系,并表现为肯定性的宪法规范。如 表现为我国现行宪法第 1 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 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 2 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等。 5、程序性宪法规范:它是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程序的宪法规范,主要涉及国家机关 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中对宪法 行为的程序的具体规定,如我国现行宪法中关于全国人大召开临时会议的程序规定、全国人 大延长任期的规定、宪法修改和通过程序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质询权的规定等;二是间接 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中对程序性规范不作具体规定,而是通过法律保留形式规定具体程 序,如我国现行宪法中对法律的具体制定程序、国家机关领导人的具体选举程序等。 第二节 宪法原则 一、宪法原则概述: 1、宪法原则的界定: 要了解宪法原则,先须了解一下法律原则的概念。在法学中,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 律规范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它的特点是,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 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更没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即不直接具备法 律规范的逻辑要素);但它知道和协调全部社会关系或某一领域是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