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人在事前预谋以诈赌的方式获取李某钱财,主观上从一开始就有明确的非法占有他 人财物的动机和目的。用监控设备控制牌局,客观上实施了弄虚作假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构成诈骗罪。第 (未遂) 主要理由是三被告人骗 的是 而未实际取得钱物。这里就涉及到欠条是否属于诈骗罪中的财物的问题,如果欠条属于“则 物”,则此诈骗属于既遂,反之则属于未遂。笔者认为本案中欠条属于财产性利益 三被告 人将欠条璃到手,应当解经为将“财物”骗到手,故三被告的行为应当构成诈骗罪的班遂。这 是因为,首先,木室中尔条所反映的债务国然是储债,但被害人写下欠条后,或代表与被告 产生了某种债务 告人可以将该债务通过某种途径转变为现实的财产。其次, 分则第五规定的是侵犯财产罪,作为第五章中的诈中的财物 就应当作为财产的表 现形式来理解,即应当将财物解释为:具有财产性质的利益,而财产性利益具有财产价值, 可以转化为现金和其他财物,因此,在本案中,三被告人将欠条这种“具有财产性质的利益 骗取到手,就等于将诈骗罪中的财物骗取到手,属于诈骗罪既遂。 第二,三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共犯 本案中,王某用酒瓶打击被害人的行为并不构成转化型抢劫,而只构成故意伤害罪。 首先,本案中行为人的行为虽然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客观要件,但并不符合主观要件,因 为三被告人并没有窝藏班物、抗拒抓捕,或者是毁灭非证的目的,三被告人之所以暴力伤 被害人,是为了维护其概得利益,主观上认为,欠条日后可以变成现实财产,所以从主观 说,他们是为了使诈偏利益实现而伤害他人,不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要件:其次,燃构不 成转化型抢劫 被告人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就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虽然本案中,安某 普曹某没有对被者人实施 行为,且事前 ,事中没有共 某,但他们知情且都在现场,所以构 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本案中,三被告人共同与被害人抢夺欠条的行为足以表明他们有保有 欠条的共同愿望,王某的殴打行为可以使他们的愿望得以实现,安某、曹某由于参加了共同 作骗行为,这一先行行为产生了对随后王某殴打行为的制止义务,两人将被害人打伤后放任 不管本身就是对王某的一种支持,所以本安后一行为三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敏人死亡)的 共犯。 综上所述,应认定安某等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妻子以自杀相要挟丈夫置若罔闻的行为如何定性 一、简要案情 被告人高某与妻子谢某经常吵架,并多次对其进行殴打。谢某曾以喝农药、上吊自杀相 威胁.但每次只是说说而已。2002年11月11日.因高某责备谢某未及时准备晚餐.而谢某认为 自己白天在工厂上班,很劳累,应该由高某准备晚饭。两人再次发生争执高某一气之下打了谢 某一耳光就往外走。谢某拦住高某高喊“今天你要是走出家门,我就喝农药死”高某说:“你喝
三被告人在事前预谋以诈赌的方式获取李某钱财,主观上从一开始就有明确的非法占有他 人财物的动机和目的。用监控设备控制牌局,客观上实施了弄虚作假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构成诈骗罪。第一种意见之所以认为是诈骗罪(未遂),主要理由是三被告人骗得的是欠条, 而未实际取得钱物。这里就涉及到欠条是否属于诈骗罪中的“财物”的问题,如果欠条属于“财 物”,则此诈骗属于既遂,反之则属于未遂。笔者认为本案中欠条属于财产性利益,三被告 人将欠条骗到手,应当解释为将“财物”骗到手,故三被告的行为应当构成诈骗罪的既遂。这 是因为,首先,本案中欠条所反映的债务虽然是赌债,但被害人写下欠条后,就代表与被告 人一方产生了某种债务,被告人可以将该债务通过某种途径转变为现实的财产。其次,刑法 分则第五章规定的是侵犯财产罪,作为第五章中的诈骗罪中的“财物”,就应当作为财产的表 现形式来理解,即应当将财物解释为:具有财产性质的利益,而财产性利益具有财产价值, 可以转化为现金和其他财物,因此,在本案中,三被告人将欠条这种“具有财产性质的利益” 骗取到手,就等于将诈骗罪中的财物骗取到手,属于诈骗罪既遂。 第二,三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共犯。 本案中,王某用酒瓶打击被害人的行为并不构成转化型抢劫,而只构成故意伤害罪。 首先,本案中行为人的行为虽然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客观要件,但并不符合主观要件,因 为三被告人并没有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是毁灭罪证的目的,三被告人之所以暴力伤害 被害人,是为了维护其既得利益,主观上认为,欠条日后可以变成现实财产,所以从主观上 说,他们是为了使诈骗利益实现而伤害他人,不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要件;其次,既然构不 成转化型抢劫,三被告人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就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虽然本案中,安某、 曹某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打击行为,且事前、事中没有共谋,但他们知情且都在现场,所以构 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本案中,三被告人共同与被害人抢夺欠条的行为足以表明他们有保有 欠条的共同愿望,王某的殴打行为可以使他们的愿望得以实现,安某、曹某由于参加了共同 诈骗行为,这一先行行为产生了对随后王某殴打行为的制止义务,两人将被害人打伤后放任 不管本身就是对王某的一种支持,所以本案后一行为三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 共犯。 综上所述,应认定安某等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妻子以自杀相要挟 丈夫置若罔闻的行为如何定性 一、简要案情 被告人高某与妻子谢某经常吵架,并多次对其进行殴打。谢某曾以喝农药、上吊自杀相 威胁,但每次只是说说而已。2002 年 11 月 11 日,因高某责备谢某未及时准备晚餐,而谢某认为 自己白天在工厂上班,很劳累,应该由高某准备晚饭。两人再次发生争执,高某一气之下打了谢 某一耳光就往外走。谢某拦住高某,高喊:“今天你要是走出家门,我就喝农药死!”高某说:“你喝
就喝,想吓號谁”随后冲出家门并把门反锁。数小时后高某回到家中发现谢某口吐白沫己经 死去多时。后经法医鉴定,谢某系喝农药致死 二、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的定性,有三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是故意杀人的主观心态是希望或放 任死亡结果的发生。高某在打了其妻谢某后冲出家门并将门反锁并在数小时后回到家中,对 谢某可能产生的过激自伤举动不闻不问,采取放任的态度。如高某能够及时关注谢某的举动 则完全可以避免谢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高某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高某对谢某的死亡仅仅是存在行动上的 不作为,其主观心态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而是由于谢某多次提出过自杀的言论,高某认为 这次谢某也不会采取自杀这种极端的行为,因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谢某的死亡虽然有高某的因素,但高某的行为并不 能必然导致谢某的死亡。谢某作为一个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死亡这种结局应当完全 能够预料到并可以得到避免,但其并没有选择家庭矛盾正确的解决方法,而是轻率的选择自己 结束生命。并且在其喝药后如果后悔,完全可以选择打电话报警 呼教等自救的方式,高某反 锁房门、数小时回归的行为并不是导致谢某死亡的关键因素.并且高某主观上也绝对不想 某死亡。因此谢某的死亡是其自己选择的结果与高某无关。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就本案而言,高某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首 先,从高某的主观心态分析,对于谢某的 工绝不 是高某所 求的,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因 为事前两人在以前发生口角或打斗后,谢某曾多次以自杀相威胁,但每次只是说说而已,就像 狼来了”的故事一样,行为重复多次就不会引起重视.高某虽然有所顶见但没有想到这次 某直的采取自杀的行为。其次从客观方面来看高某对谢某的死亡有一定的过失。在二人发 生打斗后高某采取的冲出家门把门反锁数小时回家等一系列行为对谢某的死亡存在一定 的疏忽虽然这并不是导致谢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但由 高某这种过失的不作为,从而导致 谢某死亡结果的发生。综上所述高某的行为应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以包养为目的诱使女童离开学校是否构成拐骗儿童罪 一、基本案情 2012年3月底陈某在某家KTV唱歌时结识在此坐台的被苦人阳某(女,13岁)。在包厢 唱歌期间,陈某见阳某长得漂亮便提出包养阳某,但是阳某并未同意。唱歌结束后,陈某和阳界 互留了O0号码。此后陈某多次通过OO与阳某聊天并多次提出包养其的要求称自己经营
就喝,想吓唬谁”,随后冲出家门,并把门反锁。数小时后高某回到家中,发现谢某口吐白沫,已经 死去多时。后经法医鉴定,谢某系喝农药致死。 二、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的定性,有三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是故意杀人的主观心态是希望或放 任死亡结果的发生。高某在打了其妻谢某后冲出家门并将门反锁,并在数小时后回到家中,对 谢某可能产生的过激自伤举动不闻不问,采取放任的态度。如高某能够及时关注谢某的举动, 则完全可以避免谢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高某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高某对谢某的死亡仅仅是存在行动上的 不作为,其主观心态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而是由于谢某多次提出过自杀的言论,高某认为 这次谢某也不会采取自杀这种极端的行为,因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谢某的死亡虽然有高某的因素,但高某的行为并不 能必然导致谢某的死亡。谢某作为一个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死亡这种结局应当完全 能够预料到并可以得到避免,但其并没有选择家庭矛盾正确的解决方法,而是轻率的选择自己 结束生命。并且在其喝药后如果后悔,完全可以选择打电话报警、呼救等自救的方式,高某反 锁房门、数小时回归的行为并不是导致谢某死亡的关键因素,并且高某主观上也绝对不想谢 某死亡。因此,谢某的死亡是其自己选择的结果,与高某无关。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就本案而言,高某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首 先,从高某的主观心态分析,对于谢某的死亡绝不是高某所追求的,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因 为事前两人在以前发生口角或打斗后,谢某曾多次以自杀相威胁,但每次只是说说而已,就像 “狼来了”的故事一样,行为重复多次,就不会引起重视,高某虽然有所预见,但没有想到这次谢 某真的采取自杀的行为。其次,从客观方面来看,高某对谢某的死亡有一定的过失。在二人发 生打斗后,高某采取的冲出家门,把门反锁,数小时回家等一系列行为,对谢某的死亡存在一定 的疏忽,虽然这并不是导致谢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但由于高某这种过失的不作为,从而导致了 谢某死亡结果的发生。综上所述,高某的行为应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以包养为目的诱使女童离开学校是否构成拐骗儿童罪 一、基本案情 2012 年 3 月底,陈某在某家 KTV 唱歌时结识在此坐台的被害人阳某(女,13 岁)。在包厢 唱歌期间,陈某见阳某长得漂亮便提出包养阳某,但是阳某并未同意。唱歌结束后,陈某和阳某 互留了 QQ 号码。此后,陈某多次通过 QQ 与阳某聊天,并多次提出包养其的要求,称自己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