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题“A是A”是一个公认的确定性命题,是任何人不加怀疑都可以接受的。这里的系词“是”就是 等同”(=),所以“A是A”就是“A=A”。这一命题是明确无误的,它不过表明每个人都具有直妾设定 某物的能力。 2.命题“A是A”仅仅是一个纯粹形式的命题。当我们断言A是A时,并不意味着“A在”或“有一个 A”,它的逻辑意义在于“如果有A,则有A”。“在这种情况下,究竟是否有A,就根本不是问题。这不 是关于命题内容的问题,而只关于命题的形式。”[13]如果……则……”是一种逻辑必然性的关联,费希特它称 3.“X”是一个判断的形式,这一形式是由我设定的,“A是A”是由“我”按照X这条规律做出的判断 “我”是判断者,因而“A是A”至少包含着一个设定者的“我”。既然X是由“我”设定,A也就在 “我”之中被设定,那么另一个A也就被设定在“我”之中。 4.“A”是由我凭X设定的,我在从事某种活动。对于从事判断或任何别的活动来说,我之为我意吹着 “我”之中有一种永远同一的东西,因而它设定的X可以表述为“我=我,我是我”。至此我们已由罗辑命 题“A是A”过渡到意识的事实“我是我”。 5.“A是A”与“我是我”虽然形式上是同一的,但是这两个命题具有不同的意义。前者只具有形式的有 效性,A是否被设定从内容上说是不确定的。而“我是我”不仅在形式是无条件的,在内容上也是绝对 “在它那里,[自]我是不带条件的,直截了当的连同自己的宾词被设定下来,因而它是被设定的:而 命题[我是我]也可以说成是:我是。”[14]通过这一复杂的抽象和反思,我已经找到了作为意识事实的自我。但是 通过反思所得到的“我是“( Ich bin)还是建立在意识事实基础上,只具有事实的有效性,因为从“A是A”过渡到“我是 我”是建立严格的推论基础上的,前者是确实的,后者也是确实的。在这里,“我是”不是直接显露的 6.最后,“我是”不是意识事实,而是产生意识事实的活动本身。对意识的反思,或一切经验意识已经预 设了“我是”作为先决条件,但“我在”并不直接地显现在意识之中,因为它不是某种东西,而是产生某 种东西的活动,我们通过反思只能意识到活动产生的东西,而不是活动本身。这一不以任何特殊经验条件 为条件的自我设定自我的活动就是本原行动。“它同时既是行动者,又是行动的产物;既是活动着的东 西,又是由活动制造出来的东西;行动( Handlung)与事实(或事实That),两者是一个东西,而且完全是 同一个东西:因为‘我是’乃是对一种事实行动( Thathandlung,一般译为本原行动一一引者注)的表述, 但也是对整个知识学里必定出现的那唯一可能的事实行动的表述。”[15]至此,费希特已经证明“自我设定它自 己”这个第一原理,它不过是本原行动展开的第一步。 本原行动不是任何一种被发现的意识事实,而是抽去意识事实后遗留在自己那里的纯粹自我构成的仓造活 动。后来费希特用希腊词 Genesis[原初]取代 Thathandlung,更好地表达出本原行动的原创性。它表明, 费希特从实践理性的自我出发解决康德的二元论并为“先天综合判断如何可能”这一核心问题奠定了本体 论基础
1.命题“A 是 A”是一个公认的确定性命题,是任何人不加怀疑都可以接受的。这里的系词“是”就是 “等同”(=),所以“A 是 A”就是“A=A”。这一命题是明确无误的,它不过表明每个人都具有直接设定 某物的能力。 2.命题“A 是 A”仅仅是一个纯粹形式的命题。当我们断言 A 是 A 时,并不意味着“A 在”或“有一个 A”,它的逻辑意义在于“如果有 A,则有 A”。“在这种情况下,究竟是否有 A,就根本不是问题。这不 是关于命题内容的问题,而只关于命题的形式。”[13]如果……则……”是一种逻辑必然性的关联,费希特把它称 “X”。“ 3.“X”是一个判断的形式,这一形式是由我设定的,“A 是 A”是由“我”按照 X 这条规律做出的判断, “我”是判断者,因而“A 是 A”至少包含着一个设定者的“我”。既然 X 是由“我”设定,A 也就在 “我”之中被设定,那么另一个 A 也就被设定在“我”之中。 4.“A”是由我凭 X 设定的,我在从事某种活动。对于从事判断或任何别的活动来说,我之为我意味着 “我”之中有一种永远同一的东西,因而它设定的 X 可以表述为“我=我,我是我”。至此我们已由逻辑命 题“A 是 A”过渡到意识的事实“我是我”。 5.“A 是 A”与“我是我”虽然形式上是同一的,但是这两个命题具有不同的意义。前者只具有形式的有 效性,A 是否被设定从内容上说是不确定的。而“我是我”不仅在形式是无条件的,在内容上也是绝对 的。“在它那里,[自]我是不带条件的,直截了当的连同自己的宾词被设定下来,因而它是被设定的;而 命题[我是我]也可以说成是:我是。”[14]通过这一复杂的抽象和反思,我已经找到了作为意识事实的自我。但是, 通过反思所得到的“我是“(Ich bin)还是建立在意识事实基础上,只具有事实的有效性,因为从“A 是 A”过渡到“我是 我”是建立严格的推论基础上的,前者是确实的,后者也是确实的。在这里,“我是”不是直接显露的。 6.最后,“我是”不是意识事实,而是产生意识事实的活动本身。对意识的反思,或一切经验意识已经预 设了“我是”作为先决条件,但“我在”并不直接地显现在意识之中,因为它不是某种东西,而是产生某 种东西的活动,我们通过反思只能意识到活动产生的东西,而不是活动本身。这一不以任何特殊经验条件 为条件的自我设定自我的活动就是本原行动。“它同时既是行动者,又是行动的产物;既是活动着的东 西,又是由活动制造出来的东西;行动(Handlung)与事实(或事实 That),两者是一个东西,而且完全是 同一个东西;因为‘我是’乃是对一种事实行动(Thathandlung,一般译为本原行动——引者注)的表述, 但也是对整个知识学里必定出现的那唯一可能的事实行动的表述。”[15]至此,费希特已经证明“自我设定它自 己”这个第一原理,它不过是本原行动展开的第一步。 本原行动不是任何一种被发现的意识事实,而是抽去意识事实后遗留在自己那里的纯粹自我构成的创造活 动。后来费希特用希腊词 Genesis[原初]取代 Thathandlung,更好地表达出本原行动的原创性。它表明, 费希特从实践理性的自我出发解决康德的二元论并为“先天综合判断如何可能”这一核心问题奠定了本体 论基础
费希特认为,“自我设定自我”这一命题不仅在形式上是无条件的,而且在内容上也是无条件的。然 A=A作为同一律,其普遍有效性也保证了“我是我”这一命题形式上的有效性,但是“不是命题‘A是A 充当命题‘自我存在’的根据,毋宁是反过来,命题‘自我存在’充当命题‘A是A’的根据。”[1]因为 本原行动是纯粹自发的行动,它不仅不依赖任何其他的活动,而且是其他一切活动的条件,所以它不光是自身的基础,也是 逻辑必然性的内在根据。 知识学的第二条原理是“自我设定非我”。具体地说,是一个非我被直截了当地反设起来,与自我相对 立。第二条原理表达了本原行动的第二个步骤。从逻辑形式上,它具有“-A不=A”的表达式,这一命题从 形式上是自明的、无条件的,但在内容上是有条件的。费希特通过10个步骤论证了这一命题。这里无需复 述证明的过程,只需指出其中关键的环节 首先“-A不=A”在形式上是无条件的,不依赖于“A=A”。从“A=A”中只能推论出“-A=-A”,而“-A= A”并不等“-A不=A”。毋宁说,“-A=-A”就是“A=A”命题本身。从形式上说“-A不=A”是通过‘A=A” 对设起来的,是“A=A”的反设定。然而,反设定的形式并不包含在设定之中,因此,反设定是无待壬何条 件而直接对设起来的:“就其单纯形式来说,是一种全然可能的、不需任何条件为前提的、不以任何更高 的根据为基础的行动。”[17]因此,第二原理在形式上是独立的,不依赖于第一原理,而是由本原行动直接决定的。 其次,第二条原理从内容上说是有条件的,这里的关键是自我设定它自己的“自我”与自我设定一个与它 相对的非我的“自我”是否是同一个自我。如果对这一问题做肯定的回答,就说明第二条原理在内容:上是 依赖于第一原理的。费希特的回答是肯定的。他认为,正像自我设定它自己的行动是以自我同一性为前提 一样,就连给自我树立对立面的行动也是以自我的同一性为前提的。如果“非A的实质,则是通过A被规 定的;它不是A所是的那个东西,而且它的整个实质就在于它不是A所是的那个东西”[18],那么,‘同样 确实的是:相对于自我,直截了当地对设起来一个非我。”[19]于是,我们发现,非我依赖于自我,它是自我的否 定,非我并不是经验意义上的表象的对象,而应当理解为本原行动展开的行动:“因此对象必须在一切可 能的经验以前原来就存在于自我之中、存在于表象者之中一一这个论断是一目了然的,可以说,谁若是不 理解它,谁若是不会从它出发上升到超验唯心主义,那么谁就一定是无可争辩的精神盲人。”[20] “自我设定非我”的命题在费希特思想中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揭示了与主体相对的客体的起源,而且具 有重要的伦理道德意义。人的自由不仅在于他的自我同一性,也在于它能克服非我的否定性经验而成为自 我。在《论学者的使命》中,费希特说:“纯粹的自我只能从反面加以设想,只能理解为非我的对立面, 因而只能被想象为完全绝对的单一性;而非我的特性是多样性;纯粹的自我总是同一个东西,而且永远不 会是别的东西。”[21]而“一切非理性的东西服从自己自由地按照自己固有的规律去驾驭一切非理性的 东西,这就是人的最终目的。”[22 第三条原理通常简称为“自我与非我的统一”,更准确地说是:“自我在自我之中对设一个可分割的非我 与自我相对立”。这一条原理在逻辑上的表达式是“-A+A=X”。这一原理在形式方面是被规定的,在内容
费希特认为,“自我设定自我”这一命题不仅在形式上是无条件的,而且在内容上也是无条件的。虽然 A=A 作为同一律,其普遍有效性也保证了“我是我”这一命题形式上的有效性,但是“不是命题‘A 是 A’ 充当命题‘自我存在’的根据,毋宁是反过来,命题‘自我存在’充当命题‘A 是 A’的根据。”[16]因为 本原行动是纯粹自发的行动,它不仅不依赖任何其他的活动,而且是其他一切活动的条件,所以它不光是自身的基础,也是 逻辑必然性的内在根据。 知识学的第二条原理是“自我设定非我”。具体地说,是一个非我被直截了当地反设起来,与自我相对 立。第二条原理表达了本原行动的第二个步骤。从逻辑形式上,它具有“-A 不=A”的表达式,这一命题从 形式上是自明的、无条件的,但在内容上是有条件的。费希特通过 10 个步骤论证了这一命题。这里无需复 述证明的过程,只需指出其中关键的环节。 首先“-A 不=A”在形式上是无条件的,不依赖于“A=A”。从“A=A”中只能推论出“-A=-A”,而“-A=- A”并不等“-A 不=A”。毋宁说,“-A=-A”就是“A=A”命题本身。从形式上说“-A 不=A”是通过“A=A” 对设起来的,是“A=A”的反设定。然而,反设定的形式并不包含在设定之中,因此,反设定是无待任何条 件而直接对设起来的:“就其单纯形式来说,是一种全然可能的、不需任何条件为前提的、不以任何更高 的根据为基础的行动。”[17]因此,第二原理在形式上是独立的,不依赖于第一原理,而是由本原行动直接决定的。 其次,第二条原理从内容上说是有条件的,这里的关键是自我设定它自己的“自我”与自我设定一个与它 相对的非我的“自我”是否是同一个自我。如果对这一问题做肯定的回答,就说明第二条原理在内容上是 依赖于第一原理的。费希特的回答是肯定的。他认为,正像自我设定它自己的行动是以自我同一性为前提 一样,就连给自我树立对立面的行动也是以自我的同一性为前提的。如果“非 A 的实质,则是通过 A 被规 定的;它不是 A 所是的那个东西,而且它的整个实质就在于它不是 A 所是的那个东西”[18],那么,“同样 确实的是:相对于自我,直截了当地对设起来一个非我。”[19]于是,我们发现,非我依赖于自我,它是自我的否 定,非我并不是经验意义上的表象的对象,而应当理解为本原行动展开的行动:“因此对象必须在一切可 能的经验以前原来就存在于自我之中、存在于表象者之中——这个论断是一目了然的,可以说,谁若是不 理解它,谁若是不会从它出发上升到超验唯心主义,那么谁就一定是无可争辩的精神盲人。”[20] “自我设定非我”的命题在费希特思想中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揭示了与主体相对的客体的起源,而且具 有重要的伦理道德意义。人的自由不仅在于他的自我同一性,也在于它能克服非我的否定性经验而成为自 我。在《论学者的使命》中,费希特说:“纯粹的自我只能从反面加以设想,只能理解为非我的对立面, 因而只能被想象为完全绝对的单一性;而非我的特性是多样性;纯粹的自我总是同一个东西,而且永远不 会是别的东西。”[21] 而“一切非理性的东西服从自己自由地按照自己固有的规律去驾驭一切非理性的 东西,这就是人的最终目的。”[22] 第三条原理通常简称为“自我与非我的统一”,更准确地说是:“自我在自我之中对设一个可分割的非我 与自我相对立”。这一条原理在逻辑上的表达式是“-A+A=X”。这一原理在形式方面是被规定的,在内容
方面是无条件的。也就是说,这条原理依赖的两个条件,即自我和非我是有条件的,但自我与非我的综合 却是无条件的,是由理性的本性所决定的。本原行动展开的第一个阶段是以自我的同一性为基础的自我设 定自我的行动;本原行动展开的第二个阶段是以同样的自我同一性的自我设定非我的行动;本原行动的第 三个阶段就是使彼此对立的自我和非我统一起来。第三条原理实际上涉及的是一切事物存在的根据和理 由。它论证了逻辑学上的充足理由律。费希特写道:“我们已经可以通过可分割性概念,将相互对立的自 我与非我统一起来。如果抽掉了特定内容,抽掉自我和非我,而将两个对立物通过可分割性概念所达到的 单纯的形式统一保留下来,我们就得到人们迄今称为根据命题的那种逻辑命题:A部分地=A,和-A部分地 总之,知识学的三条基本原理是相互依赖的,它们都是本原行动的展开。没有自我与非我的对立,就没有 自我与非我的综合,反之亦然。“第三原理所表达的那种原始行动,即将对立的事物在第三者之中结合起 来的那种行动,如果没有树立对立面的行动,如果没有结合的行动,也是不可能的。”[24从形式上说,第 三原理是前两个原理——“正题”和“反题”的“合题”,但究其内容来说是无条件的,因为本原行动通过正 程完成了自我意识的构成。自我意识不过是对自我产生的非我的综合,这种综合是人类一切理论和实践活动的原始形式 到此为止,费希特认为,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提出“先天综合判断如何可能?”的问题现在匚经以 最普遍、最令人满意形式得到了答复。他说:“我们在第三个原理中通过设定起来的自我和非我的可分割 性,已经把相互对立的自我和非我综合起来,而对于这种综合的可能性既不能进一步追问,也不能综合 提供任何根据:这种综合无条件地是可能的,我们无需任何进一步的根据就有权做到这种综合。”[5]先天 综合判断之所以可能的根据在于理性自我本身具有综合自我与非我的力量 显然,从费希特的论证中我们可以看出,他的知识学本体论是唯心主义的。对此,他自己也有明确的认 识。在他看来,哲学归根到底只有两种体系,或者是批判哲学,或者是独断论,前者是唯心主义,后者是 唯物主义。其他的哲学立场,如怀疑论和二元论都是自相矛盾的。知识学是批判哲学,而不是独断论。费 希特说:“批判的哲学的本质,就在于它建立了一个绝对无条件和不能由更高东西规定的绝对自我:而如 果这种哲学从这条原理出发,始终如一地进行推论,那它就成了知识学了。相反,独断的哲学是这样的哲 学,它在一个应该是更高的物的概念中设定某种东西与自在的我既相同又对立,而同时又完全武断地提出 物的概念是绝对最高的概念。在批判的体系里,物是在我之中设定起来的东西:在独断的体系里,物是我 在其中被设定起来的那种东西:因此,批判主义是内在的,因为它把一切都置于自我之内;独断主义是超 验的,因为它还要超出自我之外。”[26]作为绝对唯心论体系,知识学不承认有独立于自我之外的知识的 来源,这样,不仅知识的形式,而且知识的对象本身都是自我产生的。因此,知识学是康德批判哲学的完 成 论知识学原理
方面是无条件的。也就是说,这条原理依赖的两个条件,即自我和非我是有条件的,但自我与非我的综合 却是无条件的,是由理性的本性所决定的。本原行动展开的第一个阶段是以自我的同一性为基础的自我设 定自我的行动;本原行动展开的第二个阶段是以同样的自我同一性的自我设定非我的行动;本原行动的第 三个阶段就是使彼此对立的自我和非我统一起来。第三条原理实际上涉及的是一切事物存在的根据和理 由。它论证了逻辑学上的充足理由律。费希特写道:“我们已经可以通过可分割性概念,将相互对立的自 我与非我统一起来。如果抽掉了特定内容,抽掉自我和非我,而将两个对立物通过可分割性概念所达到的 单纯的形式统一保留下来,我们就得到人们迄今称为根据命题的那种逻辑命题:A 部分地=-A,和-A 部分地 =A。”[23] 总之,知识学的三条基本原理是相互依赖的,它们都是本原行动的展开。没有自我与非我的对立,就没有 自我与非我的综合,反之亦然。“第三原理所表达的那种原始行动,即将对立的事物在第三者之中结合起 来的那种行动,如果没有树立对立面的行动,如果没有结合的行动,也是不可能的。”[24]从形式上说,第 三原理是前两个原理——“正题”和“反题”的“合题”,但究其内容来说是无条件的,因为本原行动通过正-反-合这一过 程完成了自我意识的构成。自我意识不过是对自我产生的非我的综合,这种综合是人类一切理论和实践活动的原始形式。 到此为止,费希特认为,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提出“先天综合判断如何可能?”的问题现在已经以 最普遍、最令人满意形式得到了答复。他说: “我们在第三个原理中通过设定起来的自我和非我的可分割 性,已经把相互对立的自我和非我综合起来,而对于这种综合的可能性既不能进一步追问,也不能给综合 提供任何根据;这种综合无条件地是可能的,我们无需任何进一步的根据就有权做到这种综合。”[25]先天 综合判断之所以可能的根据在于理性自我本身具有综合自我与非我的力量。 显然,从费希特的论证中我们可以看出,他的知识学本体论是唯心主义的。对此,他自己也有明确的认 识。在他看来,哲学归根到底只有两种体系,或者是批判哲学,或者是独断论,前者是唯心主义,后者是 唯物主义。其他的哲学立场,如怀疑论和二元论都是自相矛盾的。知识学是批判哲学,而不是独断论。费 希特说:“批判的哲学的本质,就在于它建立了一个绝对无条件和不能由更高东西规定的绝对自我;而如 果这种哲学从这条原理出发,始终如一地进行推论,那它就成了知识学了。相反,独断的哲学是这样的哲 学,它在一个应该是更高的物的概念中设定某种东西与自在的我既相同又对立,而同时又完全武断地提出 物的概念是绝对最高的概念。在批判的体系里,物是在我之中设定起来的东西;在独断的体系里,物是我 在其中被设定起来的那种东西;因此,批判主义是内在的,因为它把一切都置于自我之内;独断主义是超 验的,因为它还要超出自我之外。”[26]作为绝对唯心论体系,知识学不承认有独立于自我之外的知识的 来源,这样,不仅知识的形式,而且知识的对象本身都是自我产生的。因此,知识学是康德批判哲学的完 成。 三、理论知识学原理
在费希特看来,理论知识学和实践知识学的基础都包含在自我与非我先验综合的第三条原理之中。自我与 非我的相互限制是先验哲学领域得出的最后结论,也是本原行动的最后综合。它实际上描述的是自我的结 构。“我”在“我”之中对设一个可分割的“我”和一个可分割的“非我”。非我既在我之外,也在我之 中。当非我在我之外时,我就降格为一个非我的观察者,这时的我是理论的自我。当非我被看作是我之内 的产物时,这时的我就是实践的自我。因此,第三原理包含着两个相反相成的命题,即“自我设定非我为 受自我限制的东西”和“自我设定自己是受非我限制的”。前一个命题是实践知识学的基础,后一个命题 则是理论知识学的基础 虽然在知识学叙述上,费希特是先讨论理论知识学,再讨论实践知识学的。但是,这种叙述顺序并不意味 着理论知识学具有优先性。相反,他认为,“并不是好象理论能力使实践能力成为可能,反之,倒是实践 能力使理论能力成为可能(理论自身只是实践的东西),只在它的法则被应用于一个对理性施加限制的非 我时,它才是理论的东西。”[27]实践知识学是理论知识学的条件,而不是相反。因为只有把非我理解为 自我产生的,它才是可理解的。在彻底的唯心主义看来,人只能理解自己创造的东西,凡是理性无法对它 产生影响的东西都是非理性的。 费希特的理论知识学既是康德理论的继承,也是对它的发展。康德的理论哲学有两个明显的缺陷。第 它没有解决知性范畴与经验材料之间的关系。康德想当然地认为思想的形式可以运用于知识的对象,但 是,他并没有完全为思想形式运用于对象以便产生一个先天综合判断提供合理的解释。其中一个主男原因 是,在康德那里,理智范畴不是从绝对自我的活动中推论出来的,而是从形式逻辑的判断形式中直拶借用 的。因此,在康德那里,知性范畴之间没有内在联系,而是处于外在并列关系之中。为了解决这一困难, 费希特认为纯粹的自我或本原行动既设定了非我,也产生了认识非我的思想形式本身。换言之,知性范畴 和形式是自我意识的条件。第二,康德没有解释知识对象的起源。虽然康德认为,经验对象是主体与客体 的综合,但是,康德认为,作为经验来源的感性材料不是由自我产生的,而是由不可知的物自体产生的 在费希特看来,保留物自体作为经验对象的感性来源,意味着康德还没有清除掉独断论的残余。费希特认 为,不仅知识的形式,而且知识的客体,都是自我产生的。我们不能把物自体视为独立于我们思想的东 西,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不过是同一个自我的两个方面的内在关系,主体是自我的自发的方面,客体是自我 受限制的方面。这样,费希特就克服了康德哲学的唯心主义不彻底性 对费希特来说,理论知识学研究的不是具体的知识,而是研究产生一切具体理论知识的普遍条件,这一条 件就是我们用以把握对象的范畴是如何产生于自我的本原行动的 理论知识学的基础是“自我设定自己是受非我限制的”。这意味着自我在这里不是规定者,而是被規定 者。但是,非我为什么能够限制自我?费希特认为,非我不是独立于自我的物自体,而是自我对自己实在 性的部分的让渡。虽然在先验哲学中,自我是绝对的,不可分割的,但在经验意识中,自我是可分害的
在费希特看来,理论知识学和实践知识学的基础都包含在自我与非我先验综合的第三条原理之中。自我与 非我的相互限制是先验哲学领域得出的最后结论,也是本原行动的最后综合。它实际上描述的是自我的结 构。“我”在“我”之中对设一个可分割的“我”和一个可分割的“非我”。非我既在我之外,也在我之 中。当非我在我之外时,我就降格为一个非我的观察者,这时的我是理论的自我。当非我被看作是我之内 的产物时,这时的我就是实践的自我。因此,第三原理包含着两个相反相成的命题,即“自我设定非我为 受自我限制的东西”和“自我设定自己是受非我限制的”。前一个命题是实践知识学的基础,后一个命题 则是理论知识学的基础。 虽然在知识学叙述上,费希特是先讨论理论知识学,再讨论实践知识学的。但是,这种叙述顺序并不意味 着理论知识学具有优先性。相反,他认为,“并不是好象理论能力使实践能力成为可能,反之,倒是实践 能力使理论能力成为可能(理论自身只是实践的东西),只在它的法则被应用于一个对理性施加限制的非 我时,它才是理论的东西。”[27]实践知识学是理论知识学的条件,而不是相反。因为只有把非我理解为 自我产生的,它才是可理解的。在彻底的唯心主义看来,人只能理解自己创造的东西,凡是理性无法对它 产生影响的东西都是非理性的。 费希特的理论知识学既是康德理论的继承,也是对它的发展。康德的理论哲学有两个明显的缺陷。第一, 它没有解决知性范畴与经验材料之间的关系。康德想当然地认为思想的形式可以运用于知识的对象,但 是,他并没有完全为思想形式运用于对象以便产生一个先天综合判断提供合理的解释。其中一个主要原因 是,在康德那里,理智范畴不是从绝对自我的活动中推论出来的,而是从形式逻辑的判断形式中直接借用 的。因此,在康德那里,知性范畴之间没有内在联系,而是处于外在并列关系之中。为了解决这一困难, 费希特认为纯粹的自我或本原行动既设定了非我,也产生了认识非我的思想形式本身。换言之,知性范畴 和形式是自我意识的条件。第二,康德没有解释知识对象的起源。虽然康德认为,经验对象是主体与客体 的综合,但是,康德认为,作为经验来源的感性材料不是由自我产生的,而是由不可知的物自体产生的。 在费希特看来,保留物自体作为经验对象的感性来源,意味着康德还没有清除掉独断论的残余。费希特认 为,不仅知识的形式,而且知识的客体,都是自我产生的。我们不能把物自体视为独立于我们思想的东 西,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不过是同一个自我的两个方面的内在关系,主体是自我的自发的方面,客体是自我 受限制的方面。这样,费希特就克服了康德哲学的唯心主义不彻底性。 对费希特来说,理论知识学研究的不是具体的知识,而是研究产生一切具体理论知识的普遍条件,这一条 件就是我们用以把握对象的范畴是如何产生于自我的本原行动的。 理论知识学的基础是“自我设定自己是受非我限制的”。这意味着自我在这里不是规定者,而是被规定 者。但是,非我为什么能够限制自我?费希特认为,非我不是独立于自我的物自体,而是自我对自己实在 性的部分的让渡。虽然在先验哲学中,自我是绝对的,不可分割的,但在经验意识中,自我是可分割的
当我们在自我中引入量的概念,非我既被自我产生同时又被非我限制的矛盾就可以得到理解。费希特说: 自我设定多少的否定性在自身之中,它就设定多少的实在性于非我之中;对立面中那部分实在性忙恰扬 弃它自身中的实在性。”[28]通过量的概念,自我已经从本体界下降到经验界。在本体界上,自我始终是 自由的,不受限制的,但在经验世界,自我是受限制的,它受到它自己产生的非我的限制。由于自我的可 分割性,自我部分地规定自己,部分地受到规定。通过自我对自己的实在性的部分让渡,对象的起派得到 了解释。 不仅认识对象的起源可以用“自我设定自己受非我限制”这一原理来解释,理论知识学的一切范畴都可以 从这一原理中推论出来。费希特认为,我们把握世界的第一个范畴是相互作用范畴。当我们把自我和非我 都理解为具有部分实在性的量,两者之间的关系就是量的关系。这种量的关系是无方向的相互性关系,这 就产生理论知识学的第一个范畴,相互规定范畴,即康德所说的关系范畴。费希特说:“通过一般的规 定,量被单纯确立起来,而不追究它是怎样和以哪种方式确定的:通过我们现在刚建立起来的综合棍念, 个概念的量通过它的对立概念的量被确定,反过来也一样,对立概念的量通过这个概念的量被确定起 来。通过自我的实在性或否定性的规定,非我的否定性或实在性就同时得到规定,反过来说也一样,通过 非我的实在性或否定性,自我的否定性或实在性就同时得到规定。”[29]自我的实在性与非我的否定性 非我的实在性与自我的否定性之间是交互的,我们从任何一方出发,都不影响对它们的判断,因此,本原 行动在这个阶段的综合方式就是相互规定 理论知识学的第二对范畴是因果关系范畴。简单地说,因果范畴是有方向的相互作用。相互规定范靦是建 立在自我与非我的纯粹的量的关系之上,而因果范畴是建立在效用范畴之上的。所谓效用就是自我与非我 相互影响的方向。究竟是非我限制自我,还是自我限制非我?这取决于它们的实在性大小。这里的实:在性 不是指物质,而是指一种活动的力量。自我与非我双方的实在性取决于它们各自的活动的量。有方向的量 是确定的量,一个定量。因果范畴也是建立在本原行动的自身矛盾之上的。一方面,“非我应该规定自 我,就是说,非我应该扬弃它自身中的实在性。但这只在下列条件下才有可能:非我在自我本身中具有它 从自我中扬弃掉的那部分实在性,这就是说,非我在自己本身中拥有实在性。”另一方面,“一切实在性 都设定于自我之中了,而非我是与自我相对立的;因而根本没有实在性被设定于非我之中,毋宁说兵有否 定性被设定于自我之中。一切非我都是否定性;因而非我自身中根本没有任何实在性。”[30要使矛盾得 到满意的解决,只有把自我设定为实在性的绝对总体,也就是说,不论自我还是非我都是这一总体的部 分,它们的作用的方向根据双方的定量来衡量。具有实在性的量是主动者,缺乏实在性的量是受动者。主 动方是“因”,受动方是“果”。这样一来,原因与结果之间相互区别、相互联系的关系就建立起来了。 理论知识学的第三对范畴是实体与偶性范畴。费希特认为,虽然原因与结果在效用性中被统一起来了,但 是两者的统一仍然包含着对立。一方面,自我作为规定者,是主动的;另一方面,自我作为被规定者,又
当我们在自我中引入量的概念,非我既被自我产生同时又被非我限制的矛盾就可以得到理解。费希特说: “自我设定多少的否定性在自身之中,它就设定多少的实在性于非我之中;对立面中那部分实在性恰恰扬 弃它自身中的实在性。”[28]通过量的概念,自我已经从本体界下降到经验界。在本体界上,自我始终是 自由的,不受限制的,但在经验世界,自我是受限制的,它受到它自己产生的非我的限制。由于自我的可 分割性,自我部分地规定自己,部分地受到规定。通过自我对自己的实在性的部分让渡,对象的起源得到 了解释。 不仅认识对象的起源可以用“自我设定自己受非我限制”这一原理来解释,理论知识学的一切范畴都可以 从这一原理中推论出来。费希特认为,我们把握世界的第一个范畴是相互作用范畴。当我们把自我和非我 都理解为具有部分实在性的量,两者之间的关系就是量的关系。这种量的关系是无方向的相互性关系,这 就产生理论知识学的第一个范畴,相互规定范畴,即康德所说的关系范畴。费希特说:“通过一般的规 定,量被单纯确立起来,而不追究它是怎样和以哪种方式确定的;通过我们现在刚建立起来的综合概念, 一个概念的量通过它的对立概念的量被确定,反过来也一样,对立概念的量通过这个概念的量被确定起 来。通过自我的实在性或否定性的规定,非我的否定性或实在性就同时得到规定,反过来说也一样,通过 非我的实在性或否定性,自我的否定性或实在性就同时得到规定。”[29]自我的实在性与非我的否定性、 非我的实在性与自我的否定性之间是交互的,我们从任何一方出发,都不影响对它们的判断,因此,本原 行动在这个阶段的综合方式就是相互规定。 理论知识学的第二对范畴是因果关系范畴。简单地说,因果范畴是有方向的相互作用。相互规定范畴是建 立在自我与非我的纯粹的量的关系之上,而因果范畴是建立在效用范畴之上的。所谓效用就是自我与非我 相互影响的方向。究竟是非我限制自我,还是自我限制非我?这取决于它们的实在性大小。这里的实在性 不是指物质,而是指一种活动的力量。自我与非我双方的实在性取决于它们各自的活动的量。有方向的量 是确定的量,一个定量。因果范畴也是建立在本原行动的自身矛盾之上的。一方面,“非我应该规定自 我,就是说,非我应该扬弃它自身中的实在性。但这只在下列条件下才有可能:非我在自我本身中具有它 从自我中扬弃掉的那部分实在性,这就是说,非我在自己本身中拥有实在性。”另一方面,“一切实在性 都设定于自我之中了,而非我是与自我相对立的;因而根本没有实在性被设定于非我之中,毋宁说只有否 定性被设定于自我之中。一切非我都是否定性;因而非我自身中根本没有任何实在性。”[30]要使矛盾得 到满意的解决,只有把自我设定为实在性的绝对总体,也就是说,不论自我还是非我都是这一总体的部 分,它们的作用的方向根据双方的定量来衡量。具有实在性的量是主动者,缺乏实在性的量是受动者。主 动方是“因”,受动方是“果”。这样一来,原因与结果之间相互区别、相互联系的关系就建立起来了。 理论知识学的第三对范畴是实体与偶性范畴。费希特认为,虽然原因与结果在效用性中被统一起来了,但 是两者的统一仍然包含着对立。一方面,自我作为规定者,是主动的;另一方面,自我作为被规定者,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