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引论 说来,原也和那教会一样不愿允许宗教意见有所歧异。但是 当冲突的热劲已过,各派都没有取得完全胜利,而每一教会 或教派都降至仅希望保持其已得阵地的时候,这些少数派既 见自己没有变成多数派的机会,乃不得不向他们所无法改变 的人们吁请允许分歧。于是在这个战场上,也几乎仅仅在这 个战场上,个人反对社会的权利才在有原则的广阔立场上为 人们所主张,而社会想对倡导者施用权威的要求也才受到公 开的争议。那些替世界创获它所享有的宗教自由的伟大作家 们,多数都力主良心自由乃是一种无法取消的权利,都绝对 否认一个人须为他自己的宗教信仰来向他人作出交代。可是 人类在他所真正关心的事情上是这样自然而然地不能宽容, 以致宗教自由实际上竟很少在什么地方得到实现,除非把那 种厌恶神学争吵扰乱宁静而对宗教漠不关心的情况也加在宗 教自由方面来算。即使在最富宽容的国度里,在几乎一切宗 教人士的心中,对于宽容的义务的承认还是带有暗含的保留 的。这一位在有关教会政府的问题上会带着异议加以容忍,但 在有关教条的问题上则又不然;另一位能宽容一切人,独不 能宽容一个天主教徒或一神教徒:;又一位,只对信仰神启的 宗教的一切人士都表宽容:还有少数人把宽容更稍稍推展 步,但碰到相信上帝和相信彼界时则又不能通融。总之可以 说,凡在多数之感还真切强烈的地方,就不会看到服从多数 之主张会有多少减弱 在英国,由于我们政治历史上的一些特殊情况,和欧洲 多数其他国度相比起来,舆论的束缚虽然或许较重,法律的 束缚则是较轻的;在这里,对于使用立法权力或行政权力来
说 来 , 原 也 和 那 教 会 一 样 不 愿 允 许 宗 教 意 见 有 所 歧 异 。 但 是 当 冲 突 的 热 劲 已 过 , 各 派 都 没 有 取 得 完 全 胜 利 , 而 每 一 教 会 或 教 派 都 降 至 仅 希 望 保 持 其 已 得 阵 地 的 时 候 , 这 些 少 数 派 既 见 自 己 没 有 变 成 多 数 派 的 机 会 , 乃 不 得 不 向 他 们 所 无 法 改 变 的 人 们 吁 请 允 许 分 歧 。 于 是 在 这 个 战 场 上 , 也 几 乎 仅 仅 在 这 个 战 场 上 , 个 人 反 对 社 会 的 权 利 才 在 有 原 则 的 广 阔 立 场 上 为 人 们 所 主 张 , 而 社 会 想 对 倡 导 者 施 用 权 威 的 要 求 也 才 受 到 公 开 的 争 议 。 那 些 替 世 界 创 获 它 所 享 有 的 宗 教 自 由 的 伟 大 作 家 们 , 多 数 都 力 主 良 心 自 由 乃 是 一 种 无 法 取 消 的 权 利 , 都 绝 对 否 认 一 个 人 须 为 他 自 己 的 宗 教 信 仰 来 向 他 人 作 出 交 代 。 可 是 人 类 在 他 所 真 正 关 心 的 事 情 上 是 这 样 自 然 而 然 地 不 能 宽 容 , 以 致 宗 教 自 由 实 际 上 竟 很 少 在 什 么 地 方 得 到 实 现 , 除 非 把 那 种 厌 恶 神 学 争 吵 扰 乱 宁 静 而 对 宗 教 漠 不 关 心 的 情 况 也 加 在 宗 教 自 由 方 面 来 算 。 即 使 在 最 富 宽 容 的 国 度 里 , 在 几 乎 一 切 宗 教 人 士 的 心 中 , 对 于 宽 容 的 义 务 的 承 认 还 是 带 有 暗 含 的 保 留 的 。 这 一 位 在 有 关 教 会 政 府 的 问 题 上 会 带 着 异 议 加 以 容 忍 , 但 在 有 关 教 条 的 问 题 上 则 又 不 然 ; 另 一 位 能 宽 容 一 切 人 , 独 不 能 宽 容 一 个 天 主 教 徒 或 一 神 教 徒 ; 又 一 位 , 只 对 信 仰 神 启 的 宗 教 的 一 切 人 士 都 表 宽 容 ; 还 有 少 数 人 把 宽 容 更 稍 稍 推 展 一 步 , 但 碰 到 相 信 上 帝 和 相 信 彼 界 时 则 又 不 能 通 融 。 总 之 可 以 说 , 凡 在 多 数 之 感 还 真 切 强 烈 的 地 方 , 就 不 会 看 到 服 从 多 数 之 主 张 会 有 多 少 减 弱 。 在 英 国 , 由 于 我 们 政 治 历 史 上 的 一 些 特 殊 情 况 , 和 欧 洲 多 数 其 他 国 度 相 比 起 来 , 舆 论 的 束 缚 虽 然 或 许 较 重 , 法 律 的 束 缚 则 是 较 轻 的 ; 在 这 里 , 对 于 使 用 立 法 权 力 或 行 政 权 力 来 第 一 章 引 论 9
10 第一章引论 直接干涉私人行为这一点,有着相当不小的嫉恨;这种嫉恨 与其说是出自对于个人独立有什么正确的看法,倒不如说更 多地是由于人们还存有一种思想习惯,把政府看作代表着与 公众相反的利益的机构。多数人还没有学会去体认政府的权 力就是他们的权力,政府的意见就是他们的意见。一旦他们 学到这样,个人自由就许会遭到来自政府方面的侵犯,一如 它已经遭到来自舆论方面的侵犯。但是,就目前论,这里正 有着一种相当分量的情绪,随时都会引起来,去反对任何想 要使用法律在人们迄今未曾受惯法律控制的一些事情上面来 对个人进行控制的企图;至于这个事情究竟是否应当在法律 控制的合法范围之内,这种反对情绪则并未怎样加以审辨;因 此这种情绪,整个说来固属高度健康,但在应用到特定的事 例时,也或常常被误用,正如它也常常有很好的根据一样。事 实上,我们并没有什么公认的原则,习惯地用来测定政府干 涉之当与不当。人们对此的决定都是依据本人的择取。有些 人看到有什么好事要做,或者有什么灾祸要救,就情愿唆使 政府去担负这个任务;另一些人则宁愿忍受任何数量的社会 灾祸,而不愿在人生利害各部类当中加添要听从政府控制这 项。在一切特定的事件上,人们把自己分别列入这一边或 那一边。他们在决定时,是依据他们情操上的这种一般方向 或者依据他们对于拟议中要由政府来做的这件特定事情所感 到的利弊程度,又或者要看他们怎样相信政府会或是不会如 他们所喜欢的样子去做;若说他们一贯抱有什么定见,让为 什么事情宜由政府去做,那是非常少有的。在我看来,由于 这样没有准则或原则,结果是,就现在说,这一边和那一边
直 接 干 涉 私 人 行 为 这 一 点 , 有 着 相 当 不 小 的 嫉 恨 ; 这 种 嫉 恨 与 其 说 是 出 自 对 于 个 人 独 立 有 什 么 正 确 的 看 法 , 倒 不 如 说 更 多 地 是 由 于 人 们 还 存 有 一 种 思 想 习 惯 , 把 政 府 看 作 代 表 着 与 公 众 相 反 的 利 益 的 机 构 。 多 数 人 还 没 有 学 会 去 体 认 政 府 的 权 力 就 是 他 们 的 权 力 , 政 府 的 意 见 就 是 他 们 的 意 见 。 一 旦 他 们 学 到 这 样 , 个 人 自 由 就 许 会 遭 到 来 自 政 府 方 面 的 侵 犯 , 一 如 它 已 经 遭 到 来 自 舆 论 方 面 的 侵 犯 。 但 是 , 就 目 前 论 , 这 里 正 有 着 一 种 相 当 分 量 的 情 绪 , 随 时 都 会 引 起 来 , 去 反 对 任 何 想 要 使 用 法 律 在 人 们 迄 今 未 曾 受 惯 法 律 控 制 的 一 些 事 情 上 面 来 对 个 人 进 行 控 制 的 企 图 ; 至 于 这 个 事 情 究 竟 是 否 应 当 在 法 律 控 制 的 合 法 范 围 之 内 , 这 种 反 对 情 绪 则 并 未 怎 样 加 以 审 辨 ; 因 此 这 种 情 绪 , 整 个 说 来 固 属 高 度 健 康 , 但 在 应 用 到 特 定 的 事 例 时 , 也 或 常 常 被 误 用 , 正 如 它 也 常 常 有 很 好 的 根 据 一 样 。 事 实 上 , 我 们 并 没 有 什 么 公 认 的 原 则 , 习 惯 地 用 来 测 定 政 府 干 涉 之 当 与 不 当 。 人 们 对 此 的 决 定 都 是 依 据 本 人 的 择 取 。 有 些 人 看 到 有 什 么 好 事 要 做 , 或 者 有 什 么 灾 祸 要 救 , 就 情 愿 唆 使 政 府 去 担 负 这 个 任 务 ; 另 一 些 人 则 宁 愿 忍 受 任 何 数 量 的 社 会 灾 祸 , 而 不 愿 在 人 生 利 害 各 部 类 当 中 加 添 要 听 从 政 府 控 制 这 一 项 。 在 一 切 特 定 的 事 件 上 , 人 们 把 自 己 分 别 列 入 这 一 边 或 那 一 边 。 他 们 在 决 定 时 , 是 依 据 他 们 情 操 上 的 这 种 一 般 方 向 , 或 者 依 据 他 们 对 于 拟 议 中 要 由 政 府 来 做 的 这 件 特 定 事 情 所 感 到 的 利 弊 程 度 , 又 或 者 要 看 他 们 怎 样 相 信 政 府 会 或 是 不 会 如 他 们 所 喜 欢 的 样 子 去 做 ; 若 说 他 们 一 贯 抱 有 什 么 定 见 , 让 为 什 么 事 情 宜 由 政 府 去 做 , 那 是 非 常 少 有 的 。 在 我 看 来 , 由 于 这 样 没 有 准 则 或 原 则 , 结 果 是 , 就 现 在 说 , 这 一 边 和 那 一 边 1 0 第 一 章 引 论
第一章引论 11 同样常都错误;人们几乎相等地不是不适当地乞灵于政府的 干涉就是不适当地加以谴责。 本文的目的是要力主一条极其简单的原则,使凡属社会 以强制和控制方法对付个人之事,不论所用手段是法律惩罚 方式下的物质力量或者是公众意见下的道德压力,都要绝对 以它为准绳。这条原则就是: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各别 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 目的只是自我防卫。这就是说,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一成员, 所以能够施用一种权力以反其意志而不失为正当,唯一的目 的只是要防止对他人的危害。若说为了那人自己的好处,不 论是物质上的或者是精神上的好处,那不成为充足的理由。人 们不能强迫一个人去做一件事或者不去做一件事,说因为这 对他比较好,因为这会使他比较愉快,因为这在别人的意见 认为是聪明的或者甚至是正当的:这样不能算是正当。所有 这些理由,若是为了向他规劝,或是为了和他辨理,或是为 了对他说服,以至是为了向他恳求,那都是好的;但只是不 能借以对他实行强迫,或者说,如果他相反而行的话便要使 他遭受什么灾祸。要使强迫成为正当,必须是所要对他加以 吓阻的那宗行为将会对他人产生祸害。任何人的行为,只有 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 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对于 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 或许无须多加说明,这条教义只适用于能力已达成熟的 人类。我们不是在论幼童,或是在论尚在法定成年男女以下 的青年。对于尚处在需要他人加以照管的状态的人们,对他
同 样 常 都 错 误 ; 人 们 几 乎 相 等 地 不 是 不 适 当 地 乞 灵 于 政 府 的 干 涉 就 是 不 适 当 地 加 以 谴 责 。 本 文 的 目 的 是 要 力 主 一 条 极 其 简 单 的 原 则 , 使 凡 属 社 会 以 强 制 和 控 制 方 法 对 付 个 人 之 事 , 不 论 所 用 手 段 是 法 律 惩 罚 方 式 下 的 物 质 力 量 或 者 是 公 众 意 见 下 的 道 德 压 力 , 都 要 绝 对 以 它 为 准 绳 。 这 条 原 则 就 是 : 人 类 之 所 以 有 理 有 权 可 以 各 别 地 或 者 集 体 地 对 其 中 任 何 分 子 的 行 动 自 由 进 行 干 涉 , 唯 一 的 目 的 只 是 自 我 防 卫 。 这 就 是 说 , 对 于 文 明 群 体 中 的 任 一 成 员 , 所 以 能 够 施 用 一 种 权 力 以 反 其 意 志 而 不 失 为 正 当 , 唯 一 的 目 的 只 是 要 防 止 对 他 人 的 危 害 。 若 说 为 了 那 人 自 己 的 好 处 , 不 论 是 物 质 上 的 或 者 是 精 神 上 的 好 处 , 那 不 成 为 充 足 的 理 由 。 人 们 不 能 强 迫 一 个 人 去 做 一 件 事 或 者 不 去 做 一 件 事 , 说 因 为 这 对 他 比 较 好 , 因 为 这 会 使 他 比 较 愉 快 , 因 为 这 在 别 人 的 意 见 认 为 是 聪 明 的 或 者 甚 至 是 正 当 的 ; 这 样 不 能 算 是 正 当 。 所 有 这 些 理 由 , 若 是 为 了 向 他 规 劝 , 或 是 为 了 和 他 辨 理 , 或 是 为 了 对 他 说 服 , 以 至 是 为 了 向 他 恳 求 , 那 都 是 好 的 ; 但 只 是 不 能 借 以 对 他 实 行 强 迫 , 或 者 说 , 如 果 他 相 反 而 行 的 话 便 要 使 他 遭 受 什 么 灾 祸 。 要 使 强 迫 成 为 正 当 , 必 须 是 所 要 对 他 加 以 吓 阻 的 那 宗 行 为 将 会 对 他 人 产 生 祸 害 。 任 何 人 的 行 为 , 只 有 涉 及 他 人 的 那 部 分 才 须 对 社 会 负 责 。 在 仅 只 涉 及 本 人 的 那 部 分 , 他 的 独 立 性 在 权 利 上 则 是 绝 对 的 。 对 于 本 人 自 己 , 对 于 他 自 己 的 身 和 心 , 个 人 乃 是 最 高 主 权 者 。 或 许 无 须 多 加 说 明 , 这 条 教 义 只 适 用 于 能 力 已 达 成 熟 的 人 类 。 我 们 不 是 在 论 幼 童 , 或 是 在 论 尚 在 法 定 成 年 男 女 以 下 的 青 年 。 对 于 尚 处 在 需 要 他 人 加 以 照 管 的 状 态 的 人 们 , 对 他 第 一 章 引 论 1 1
第一章引论 们自己的行动也须加以防御,正如对外来的伤害须加以防御 样。根据同样理由,对于那种种族自身尚可视为未届成年 的社会当中的一些落后状态,我们也可以置诸不论。在自发 的进步途程中,早期的困难是如此严重,以致在克服困难的 手段方面竟难容许有所选择;因此若遇有一个富有改善精神 的统治者,他就有理由使用任何便宜方略借以达成一个非此 就许不能达成的目的。在对付野蛮人时,专制政府正是一个 合法的型式,只要目的是为着使他们有所改善,而所用手段 又因这个目的之得以头现而显为正当。自由,作为一条原则 来说,在人类还未达到能够借自由的和对等的讨论而获得改 善的阶段以前的任何状态中,是无所适用的。不到那样的时 候,人们只有一无所疑地服从一个阿喀霸( A kbar)或者一个 查理曼( Charlemagne),假如他们幸而找到那样一位大帝的 话。但是,一到人类获得了这种能力可以借说服或劝告来引 他们去自行改善的时候(这个时期,所有国族老早已经达到, 这里也必须提到我们自己),强制的办法,无论出以直接的形 式或者出以如有不服则加痛惩的形式,就不能再成为为着他 们自己的好处而许可使用的手段,就只有以保障他人安全为 理由才能算是正当的了 应当说明,在这篇论文中,凡是可以从抽象权利的概念 (作为脱离功利而独立的一个东西)引申出来而有利于我的论 据的各点,我都一概弃置未用。的确,在一切道德问题上,我 最后总是诉诸功利的:但是这里所谓功利必须是最广义的,必 须是把人当作前进的存在而以其永久利益为根据的。我要力 争说,这样一些利益是享有威权来令个人自动性屈从于外来
们 自 己 的 行 动 也 须 加 以 防 御 , 正 如 对 外 来 的 伤 害 须 加 以 防 御 一 样 。 根 据 同 样 理 由 , 对 于 那 种 种 族 自 身 尚 可 视 为 未 届 成 年 的 社 会 当 中 的 一 些 落 后 状 态 , 我 们 也 可 以 置 诸 不 论 。 在 自 发 的 进 步 途 程 中 , 早 期 的 困 难 是 如 此 严 重 , 以 致 在 克 服 困 难 的 手 段 方 面 竟 难 容 许 有 所 选 择 ; 因 此 若 遇 有 一 个 富 有 改 善 精 神 的 统 治 者 , 他 就 有 理 由 使 用 任 何 便 宜 方 略 借 以 达 成 一 个 非 此 就 许 不 能 达 成 的 目 的 。 在 对 付 野 蛮 人 时 , 专 制 政 府 正 是 一 个 合 法 的 型 式 , 只 要 目 的 是 为 着 使 他 们 有 所 改 善 , 而 所 用 手 段 又 因 这 个 目 的 之 得 以 头 现 而 显 为 正 当 。 自 由 , 作 为 一 条 原 则 来 说 , 在 人 类 还 未 达 到 能 够 借 自 由 的 和 对 等 的 讨 论 而 获 得 改 善 的 阶 段 以 前 的 任 何 状 态 中 , 是 无 所 适 用 的 。 不 到 那 样 的 时 候 , 人 们 只 有 一 无 所 疑 地 服 从 一 个 阿 喀 霸 ( A k b a r ) 或 者 一 个 查 理 曼 ( C h a r l e m a g n e ) , 假 如 他 们 幸 而 找 到 那 样 一 位 大 帝 的 话 。 但 是 , 一 到 人 类 获 得 了 这 种 能 力 可 以 借 说 服 或 劝 告 来 引 他 们 去 自 行 改 善 的 时 候 ( 这 个 时 期 , 所 有 国 族 老 早 已 经 达 到 , 这 里 也 必 须 提 到 我 们 自 己 ) , 强 制 的 办 法 , 无 论 出 以 直 接 的 形 式 或 者 出 以 如 有 不 服 则 加 痛 惩 的 形 式 , 就 不 能 再 成 为 为 着 他 们 自 己 的 好 处 而 许 可 使 用 的 手 段 , 就 只 有 以 保 障 他 人 安 全 为 理 由 才 能 算 是 正 当 的 了 。 应 当 说 明 , 在 这 篇 论 文 中 , 凡 是 可 以 从 抽 象 权 利 的 概 念 ( 作 为 脱 离 功 利 而 独 立 的 一 个 东 西 ) 引 申 出 来 而 有 利 于 我 的 论 据 的 各 点 , 我 都 一 概 弃 置 未 用 。 的 确 , 在 一 切 道 德 问 题 上 , 我 最 后 总 是 诉 诸 功 利 的 ; 但 是 这 里 所 谓 功 利 必 须 是 最 广 义 的 , 必 须 是 把 人 当 作 前 进 的 存 在 而 以 其 永 久 利 益 为 根 据 的 。 我 要 力 争 说 , 这 样 一 些 利 益 是 享 有 威 权 来 令 个 人 自 动 性 屈 从 于 外 来 1 2 第 一 章 引 论
第一章引论 控制的,当然只是在每人涉及他人利益的那部分行动上。假 如有人做出了一个有害于他人的行动,这说是一樁一望而知 要对他处罚的事件,可以用法律来办,或者当法律惩罚不能 妥善适用时,也可以用普遍的谴责。还有许多积极性的对他 人有益的行动,要强迫人们去做,也算是正当的:例如到一 个法庭上去作证;又如在一场共同的自卫斗争当中,或者在 为他所受其保护的整个社会利益所必需的任何联合工作当 中,担负他的一分公平的任务;还有某些个别有益的行动,例 如出力去拯救一个人的生命,挺身保护一个遭受虐待而无力 自卫的人,等等。总之,凡显系一个人义务上当做的事而他 不做时,就可要他对社会负责,这是正当的。须知一个人不 仅会以其行动贻患于他人,也会因其不行动而产生同样的结 果,在这两种情况下要他为此损害而对他们负责交代,都是 正当的。当然,要在后一种情况下施行强制,比在前一种情 况下需要更加慎重。一个人做了祸害他人的事,要责成他为 此负责,这是规则;至于他不去防止祸害,要责成他为此负 责,那比较说来就是例外了。尽管是例外,在许多足够明显 和足够重大的情事上却足以明其为正当。一个人在有外涉关 系的一切事情上,对于涉及其利害的那些人在法理上都是应 当负责的,并且假如必需的话,对于作为他们的保护者的社 会也是应当负责的。也常有些好的理由可以不对他课以责任: 但那些理由必须是出自特殊的权宜之计:不外是因为情事本 身就属于这样一类,若由社会依其权力中所有的什么法子来 对他加以控制,反不如听他自己考虑裁处,整个看来似乎会 办得更好;或者是因为若试图加以控制,将会产生其他祸害
控 制 的 , 当 然 只 是 在 每 人 涉 及 他 人 利 益 的 那 部 分 行 动 上 。 假 如 有 人 做 出 了 一 个 有 害 于 他 人 的 行 动 , 这 说 是 一 樁 一 望 而 知 要 对 他 处 罚 的 事 件 , 可 以 用 法 律 来 办 , 或 者 当 法 律 惩 罚 不 能 妥 善 适 用 时 , 也 可 以 用 普 遍 的 谴 责 。 还 有 许 多 积 极 性 的 对 他 人 有 益 的 行 动 , 要 强 迫 人 们 去 做 , 也 算 是 正 当 的 : 例 如 到 一 个 法 庭 上 去 作 证 ; 又 如 在 一 场 共 同 的 自 卫 斗 争 当 中 , 或 者 在 为 他 所 受 其 保 护 的 整 个 社 会 利 益 所 必 需 的 任 何 联 合 工 作 当 中 , 担 负 他 的 一 分 公 平 的 任 务 ; 还 有 某 些 个 别 有 益 的 行 动 , 例 如 出 力 去 拯 救 一 个 人 的 生 命 , 挺 身 保 护 一 个 遭 受 虐 待 而 无 力 自 卫 的 人 , 等 等 。 总 之 , 凡 显 系 一 个 人 义 务 上 当 做 的 事 而 他 不 做 时 , 就 可 要 他 对 社 会 负 责 , 这 是 正 当 的 。 须 知 一 个 人 不 仅 会 以 其 行 动 贻 患 于 他 人 , 也 会 因 其 不 行 动 而 产 生 同 样 的 结 果 , 在 这 两 种 情 况 下 要 他 为 此 损 害 而 对 他 们 负 责 交 代 , 都 是 正 当 的 。 当 然 , 要 在 后 一 种 情 况 下 施 行 强 制 , 比 在 前 一 种 情 况 下 需 要 更 加 慎 重 。 一 个 人 做 了 祸 害 他 人 的 事 , 要 责 成 他 为 此 负 责 , 这 是 规 则 ; 至 于 他 不 去 防 止 祸 害 , 要 责 成 他 为 此 负 责 , 那 比 较 说 来 就 是 例 外 了 。 尽 管 是 例 外 , 在 许 多 足 够 明 显 和 足 够 重 大 的 情 事 上 却 足 以 明 其 为 正 当 。 一 个 人 在 有 外 涉 关 系 的 一 切 事 情 上 , 对 于 涉 及 其 利 害 的 那 些 人 在 法 理 上 都 是 应 当 负 责 的 , 并 且 假 如 必 需 的 话 , 对 于 作 为 他 们 的 保 护 者 的 社 会 也 是 应 当 负 责 的 。 也 常 有 些 好 的 理 由 可 以 不 对 他 课 以 责 任 ; 但 那 些 理 由 必 须 是 出 自 特 殊 的 权 宜 之 计 : 不 外 是 因 为 情 事 本 身 就 属 于 这 样 一 类 , 若 由 社 会 依 其 权 力 中 所 有 的 什 么 法 子 来 对 他 加 以 控 制 , 反 不 如 听 他 自 己 考 虑 裁 处 , 整 个 看 来 似 乎 会 办 得 更 好 ; 或 者 是 因 为 若 试 图 加 以 控 制 , 将 会 产 生 其 他 祸 害 , 第 一 章 引 论 1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