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概述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 个完整的直接故意犯罪,从产生到结束,一般要经过产生犯意、预备犯罪、实行犯罪, 乃至完成犯罪的全过程。其中,预备犯罪的过程叫犯罪预备阶段,实行犯罪的过程叫犯罪实 行阶段。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一一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 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种类 就犯罪的停止形态的特征来看,犯罪的停止形态可以分为犯罪的完成形态和犯罪的未完 成形态。 1.犯罪的完成形态一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已完全具备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在刑法上也称之为犯罪既遂;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它表明某一犯罪行为已经完全符 合该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一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未完全具备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 件。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它表明某一犯罪行为尚未完全具备特定 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但又构成了犯罪。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形式 ①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犯罪的,在刑法上称之为犯 罪未遂形态 ②行为人在犯罪预备阶段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而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着手实 施犯罪的,在刑法上称之为犯罪预备形态; ③行为人在犯罪预备或犯罪实行过程中或犯罪行为实行终了而结果尚未发生的过程中 自动停止犯罪或有效地防止了结果发生的,在刑法上称之为犯罪中止形态。 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 犯罪的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并不存在于所有犯罪过程中 1.过失犯罪行为人主观上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只有出现了法定的危害结果才 能构成犯罪,因而过失犯罪没有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停止形态。对 于过失犯罪来说,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而没有既遂与未遂的区分问题。 2.犯罪的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也不存在于间接故意犯罪之中,而只能存在于直接故 意犯罪过程中。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既然只是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持放任的态度, 就不可能积极地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间接故意犯罪只有发生了危害结果,才能构成 犯罪。如果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就不构成犯罪,因此,间接故意犯罪也就无所谓预备、未遂
1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 概 述 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 一个完整的直接故意犯罪,从产生到结束,一般要经过产生犯意、预备犯罪、实行犯罪, 乃至完成犯罪的全过程。其中,预备犯罪的过程叫犯罪预备阶段,实行犯罪的过程叫犯罪实 行阶段。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 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二、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种类 就犯罪的停止形态的特征来看,犯罪的停止形态可以分为犯罪的完成形态和犯罪的未完 成形态。 1.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已完全具备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在刑法上也称之为犯罪既遂;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它表明某一犯罪行为已经完全符 合该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未完全具备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 件。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它表明某一犯罪行为尚未完全具备特定 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但又构成了犯罪。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形式: ①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犯罪的,在刑法上称之为犯 罪未遂形态; ②行为人在犯罪预备阶段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而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着手实 施犯罪的,在刑法上称之为犯罪预备形态; ③行为人在犯罪预备或犯罪实行过程中或犯罪行为实行终了而结果尚未发生的过程中, 自动停止犯罪或有效地防止了结果发生的,在刑法上称之为犯罪中止形态。 三、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 犯罪的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并不存在于所有犯罪过程中。 1.过失犯罪行为人主观上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只有出现了法定的危害结果才 能构成犯罪,因而过失犯罪没有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停止形态。对 于过失犯罪来说,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而没有既遂与未遂的区分问题。 2.犯罪的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也不存在于间接故意犯罪之中,而只能存在于直接故 意犯罪过程中。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既然只是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持放任的态度, 就不可能积极地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间接故意犯罪只有发生了危害结果,才能构成 犯罪。如果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就不构成犯罪,因此,间接故意犯罪也就无所谓预备、未遂
和中止。 3.直接故意犯罪并非都存在犯罪的这些停止形态 直接故意犯罪的主客观特征,决定了其可能存在犯罪的预各、未遂、中止和既遂形态。 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在希望、追求完成某种特定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的支配下,客观上就 会有一个进行犯罪预备行为、实施犯罪实行行为和完成犯罪的过程与阶段。在这一过程与阶 段顺利完成的情况下,就形成了犯罪的既遂形态,若在此过程和阶段中因主客观因素而使犯 罪停止下来,就形成了犯罪的预备、未遂或中止形态 四、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行为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虽然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与完成形态在犯罪构成的模式上有所不同,但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建立在具备修正的犯罪构成基础上,完成了主观犯罪故意与客观危害行为的有机结合,这就 是我国刑法认定犯罪未完成形态具有应罚性的主要立法精神所在。 五、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意义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表明故意犯罪行为对于特定犯罪构成的程度,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 危害程度和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从而决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程度。 1.是正确定罪量刑的需要。从定罪方面看:故意犯罪的各种停止形态具有不同的构成特 征,在定罪时要求对犯罪形态予以明确的认定;同时,犯罪停止形态问题也往往涉及到此罪 与彼罪的区分,如故意杀人未遂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 2.有助于深入地认识和科学地把握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现象的形形色色和错综复杂,在相当程度上表现在纵向发展过程中。 第二节犯罪既遂 概念 指在故意犯罪中,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业已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该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认定既遂的两种错误观点: (1)目的达到说。认为犯罪既遂就是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达到了他预期的目的 (2)危害结果发生说。 认为犯罪既遂是指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造成了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 判断犯罪是否既遂,是从司法机关的角度来看,而不是以达到犯罪分子预期的犯罪目的, 或者发生犯罪分子所追求的犯罪结果为标准。如243条诬告陷害罪、破坏交通工具罪 二、犯罪既遂的表现形式; 1.结果犯:指必须发生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结果才能构成既遂的犯罪 如232条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234)、盗窃罪、诈骗罪等 2.行为犯:指只要犯罪人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就可构成既遂的犯罪
2 和中止。 3.直接故意犯罪并非都存在犯罪的这些停止形态。 直接故意犯罪的主客观特征,决定了其可能存在犯罪的预各、未遂、中止和既遂形态。 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在希望、追求完成某种特定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的支配下,客观上就 会有一个进行犯罪预备行为、实施犯罪实行行为和完成犯罪的过程与阶段。在这一过程与阶 段顺利完成的情况下,就形成了犯罪的既遂形态,若在此过程和阶段中因主客观因素而使犯 罪停止下来,就形成了犯罪的预备、未遂或中止形态。 四、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行为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虽然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与完成形态在犯罪构成的模式上有所不同,但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建立在具备修正的犯罪构成基础上,完成了主观犯罪故意与客观危害行为的有机结合,这就 是我国刑法认定犯罪未完成形态具有应罚性的主要立法精神所在。 五、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意义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表明故意犯罪行为对于特定犯罪构成的程度,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 危害程度和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从而决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程度。 1.是正确定罪量刑的需要。从定罪方面看:故意犯罪的各种停止形态具有不同的构成特 征,在定罪时要求对犯罪形态予以明确的认定;同时,犯罪停止形态问题也往往涉及到此罪 与彼罪的区分,如故意杀人未遂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 2.有助于深入地认识和科学地把握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现象的形形色色和错综复杂,在相当程度上表现在纵向发展过程中。 第二节 犯罪既遂 一、概念 指在故意犯罪中,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业已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该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认定既遂的两种错误观点: (1)目的达到说。认为犯罪既遂就是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达到了他预期的目的。 (2)危害结果发生说。 认为犯罪既遂是指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造成了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 判断犯罪是否既遂,是从司法机关的角度来看,而不是以达到犯罪分子预期的犯罪目的, 或者发生犯罪分子所追求的犯罪结果为标准。如 243 条诬告陷害罪、破坏交通工具罪。 二、犯罪既遂的表现形式; 1.结果犯:指必须发生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结果才能构成既遂的犯罪。 如 232 条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234)、盗窃罪、诈骗罪等 2.行为犯:指只要犯罪人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就可构成既遂的犯罪
例如:伪证罪、侮辱罪(246)、诽谤罪、诬告陷害罪等 3.危险犯:指只要犯罪人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的犯 罪行为就构成既遂的犯罪。例:刑法l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117^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4.举动犯,也称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 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举动犯大致包括两种构成情况:一是原本为预备性质的犯罪构成。如我国刑法典中的参 加恐怖活动组织罪,行为人一着手实行就构成既遂。二是教唆性质的犯罪构成。如煽动民族 仇恨、民族歧视罪,只要行为人着手实行犯罪,就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而构成既遂 由于举动犯是着手实行犯罪就构成既遂,因而其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是存在犯罪预 备及预备阶段的中止形态 三、既遂犯的刑事责任: 既遂犯,是指其行为符合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人, 对于既遂犯,应当直接依照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定罪判刑 第三节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22条第1款:“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形态,是指已经进行犯罪预备,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犯罪 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状态 、犯罪预备的概念及特征: )犯罪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其具体表现为: 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 所谓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包括 (1)用以杀伤被害人或者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 (2)用以破坏、分离犯罪对象物品或者破坏、排除犯罪障碍物的器械物品,如钳剪、刀斧、 锯锉、爆炸物等 (3)专用为达到或逃离犯罪现场或进行犯罪活动的交通工具,如汽车、摩托车等; (4)用以排除障碍、接近犯罪对象的物品,如翻墙用的梯子、攀越房屋或爬窗用的绳索等; (5)用以掩护犯罪实施或者湮灭罪证的物品,如犯罪分子作案时戴的面罩、作案后灭迹用 的化学药品等。 犯罪工具本身可以反映出犯罪预备行为不同的危害程度,例如同是准备杀人用的犯罪工 具,准备枪支、手榴弹就比准备小刀的危险性大;再如准备专为犯罪使用的复杂的犯罪工具, 其危害性也大于把日常用品准备为犯罪工具的行为 2.为犯罪创造条件
3 例如:伪证罪、侮辱罪(246)、诽谤罪、诬告陷害罪等 3.危险犯:指只要犯罪人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的犯 罪行为就构成既遂的犯罪。例:刑法 116 条破坏交通工具罪、117 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4.举动犯,也称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 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举动犯大致包括两种构成情况:一是原本为预备性质的犯罪构成。如我国刑法典中的参 加恐怖活动组织罪,行为人一着手实行就构成既遂。二是教唆性质的犯罪构成。如煽动民族 仇恨、民族歧视罪,只要行为人着手实行犯罪,就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而构成既遂。 由于举动犯是着手实行犯罪就构成既遂,因而其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是存在犯罪预 备及预备阶段的中止形态。 三、既遂犯的刑事责任: 既遂犯,是指其行为符合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人。 对于既遂犯,应当直接依照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定罪判刑。 第三节 犯罪预备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 22 条第 1 款:“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形态,是指已经进行犯罪预备,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犯罪 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状态。 二、犯罪预备的概念及特征: (一)犯罪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其具体表现为: 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 所谓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包括: (1)用以杀伤被害人或者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 (2)用以破坏、分离犯罪对象物品或者破坏、排除犯罪障碍物的器械物品,如钳剪、刀斧、 锯锉、爆炸物等; (3)专用为达到或逃离犯罪现场或进行犯罪活动的交通工具,如汽车、摩托车等; (4)用以排除障碍、接近犯罪对象的物品,如翻墙用的梯子、攀越房屋或爬窗用的绳索等; (5)用以掩护犯罪实施或者湮灭罪证的物品,如犯罪分子作案时戴的面罩、作案后灭迹用 的化学药品等。 犯罪工具本身可以反映出犯罪预备行为不同的危害程度,例如同是准备杀人用的犯罪工 具,准备枪支、手榴弹就比准备小刀的危险性大;再如准备专为犯罪使用的复杂的犯罪工具, 其危害性也大于把日常用品准备为犯罪工具的行为。 2.为犯罪创造条件
(1)为实施犯罪事先调査犯罪的场所、时机和被害人的行踪; (2)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例如为实施以技术手段杀人而事先进行练习,为实施扒窃而事 先练习扒窃技术 (3)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 (4)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或者进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对象物品的行为 (5)前往犯罪场所守候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犯罪预定地点; (6)勾引、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 ⑦)拟订实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侦査追踪的计划,等等。 (二)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的预备活动是“为了犯罪”。 即行为人主观上已具备了犯罪的目的。 (三)犯罪预备行为发生了停顿,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所谓发生停顿,就是说,由于发生了某种原因,使行为还在预备过程中就中断了。因而 未能发展到着手实行犯罪的阶段 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是不同的。犯罪预备指的是犯罪预备行为因某种原因停顿于犯 罪预备阶段的一种静止状态。而犯罪预备阶段则是指自开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到尚未着手 实行犯罪之间的这一发展过程 如果某犯罪行为并未在预备阶段发生停顿,而是一直发展到了实行阶段,则只能说明该 犯罪经过了犯罪预备阶段,而不能说该犯罪还存在着一个“犯罪预备”。 (四)犯罪预备行为发生停顿,是由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引起的。 即这种停顿对于犯罪人来说是被迫的,而不是自愿的。 、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关系 犯意表示是在实施犯罪活动以前,把自己的犯罪意图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流露出 来 (一)犯意表示的特征: (1)行为人表示的是真实的犯罪意思 (2)行为人将犯罪意思通过一定的行为方式表达出来。 (3)只是单纯的犯罪意图的流露,对社会没有实际的危害性 (二)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的相似之处 (1)二者都发生在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犯罪之前 (2)都反映了行为人的犯罪意图 (3)都还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 三)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的区别 犯意表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一定的行为,但这一行为仅仅是其犯罪意图的表露,还 不属于为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因此,它和犯罪预备具有本质的区别
4 (1)为实施犯罪事先调查犯罪的场所、时机和被害人的行踪; (2)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例如为实施以技术手段杀人而事先进行练习,为实施扒窃而事 先练习扒窃技术; (3)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 (4)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或者进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对象物品的行为; (5)前往犯罪场所守候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犯罪预定地点; (6)勾引、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 (7)拟订实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侦查追踪的计划,等等。 (二)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的预备活动是“为了犯罪”。 即行为人主观上已具备了犯罪的目的。 (三)犯罪预备行为发生了停顿,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所谓发生停顿,就是说,由于发生了某种原因,使行为还在预备过程中就中断了。因而 未能发展到着手实行犯罪的阶段。 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是不同的。犯罪预备指的是犯罪预备行为因某种原因停顿于犯 罪预备阶段的一种静止状态。而犯罪预备阶段则是指自开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到尚未着手 实行犯罪之间的这一发展过程。 如果某犯罪行为并未在预备阶段发生停顿,而是一直发展到了实行阶段,则只能说明该 犯罪经过了犯罪预备阶段,而不能说该犯罪还存在着一个“犯罪预备” 。 (四)犯罪预备行为发生停顿,是由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引起的。 即这种停顿对于犯罪人来说是被迫的,而不是自愿的。 三、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关系 犯意表示是在实施犯罪活动以前,把自己的犯罪意图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流露出 来。 (一)犯意表示的特征: (1)行为人表示的是真实的犯罪意思。 (2)行为人将犯罪意思通过一定的行为方式表达出来。 (3)只是单纯的犯罪意图的流露,对社会没有实际的危害性。 (二)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的相似之处 (1)二者都发生在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犯罪之前; (2)都反映了行为人的犯罪意图; (3)都还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 (三)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的区别 犯意表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一定的行为,但这一行为仅仅是其犯罪意图的表露,还 不属于为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因此,它和犯罪预备具有本质的区别:
1.犯意表示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对社会也不具有现实危害性,因此刑法没有规 定处罚犯意表示。而犯罪预备是为着手实行犯罪而制造条件,对社会存在着实际威胁,具有 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明文规定预备犯应负刑事责任 2.犯意表示一般用言词的方式完成;而犯罪预备大都表现为身体的动作,很少单纯用言 词的方式进行。 从某种意义上说,犯意表示是犯罪预备的思想基础,而犯罪预备则是表现犯意的客观行为。 四、预备犯及其刑事责任: 1.预备犯,是指其行为符合犯罪预备全部特征的犯罪人 2.刑法第22条2款:“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节犯罪未遂 、概念及特征: 刑法第23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 未遂。“未得逞”,不是以分子的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 (一)犯罪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着手,从理论上讲,就是指犯罪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在客观方面的行 为的开端。它是犯罪实行行为的组成部分。具体体现为行为人已将矛头直指刑法所保护的某 种直接客体,而对之正式发起了侵害。 (二)犯罪“未得逞” 即犯罪实行行为发生了停顿,因而未能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该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所谓“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的犯罪没有完全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 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应当注意,在认定是否为“犯罪未得逞”时,不能以“犯罪目的”是 否达到、“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作为既遂未遂的标准。因为刑法中有一些犯罪不是以目的是 否达到或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例: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 未完成犯罪,并不意味着没有发生任何危害结果。例如,持刀杀人,伤而未死 (三)犯罪实行行为发生停顿,是由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引起的 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使其客观上不能犯罪或 主观上感到不能完成犯罪的情况。 1.犯罪人自身以外的客观原因。如被害人防御或反抗;第三者的阻止或干扰;自然力形 成的原因(如放火遇雨);其他意外原因(如入室行窃,遇马蜂袭击未遂) 2.行为人自身存在的客观原因。 如:犯罪人技能不熟练;犯罪人身体方面的原因(如突发疾病、不慎摔伤);犯罪人发生 了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二、犯罪未遂的分类:
5 1.犯意表示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对社会也不具有现实危害性,因此刑法没有规 定处罚犯意表示。而犯罪预备是为着手实行犯罪而制造条件,对社会存在着实际威胁,具有 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明文规定预备犯应负刑事责任。 2.犯意表示一般用言词的方式完成;而犯罪预备大都表现为身体的动作,很少单纯用言 词的方式进行。 从某种意义上说,犯意表示是犯罪预备的思想基础,而犯罪预备则是表现犯意的客观行为。 四、预备犯及其刑事责任: 1.预备犯,是指其行为符合犯罪预备全部特征的犯罪人。 2.刑法第 22 条 2 款:“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节 犯罪未遂 一、概念及特征: 刑法第 23 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 未遂。“未得逞”,不是以分子的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 (一)犯罪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着手,从理论上讲,就是指犯罪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在客观方面的行 为的开端。它是犯罪实行行为的组成部分。具体体现为行为人已将矛头直指刑法所保护的某 种直接客体,而对之正式发起了侵害。 (二)犯罪“未得逞”, 即犯罪实行行为发生了停顿,因而未能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该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所谓“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的犯罪没有完全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 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应当注意,在认定是否为“犯罪未得逞”时,不能以“犯罪目的”是 否达到、“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作为既遂未遂的标准。因为刑法中有一些犯罪不是以目的是 否达到或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 例: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 未完成犯罪,并不意味着没有发生任何危害结果。例如,持刀杀人,伤而未死。 (三)犯罪实行行为发生停顿,是由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引起的。 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使其客观上不能犯罪或 主观上感到不能完成犯罪的情况。 1.犯罪人自身以外的客观原因。如被害人防御或反抗;第三者的阻止或干扰;自然力形 成的原因(如放火遇雨);其他意外原因(如入室行窃,遇马蜂袭击未遂) 2.行为人自身存在的客观原因。 如:犯罪人技能不熟练;犯罪人身体方面的原因(如突发疾病、不慎摔伤);犯罪人发生 了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二、犯罪未遂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