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缓刑、减刑和假释 第一节缓刑 、缓刑的概念和特点 (一)缓刑的概念, 缓刑,是指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分子,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现代各国刑法虽然都规定有缓刑制度,但缓刑制度的含义并不完全一样。 缓刑制度可分为三种形式 (1)刑罚暂缓宣告,也称“宣告犹豫”。这是一种广义上的缓刑,指对被 告人所犯之罪确认后,在一定期限内不予宣告。在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发生 应当撤销缓刑的法定事由,即不再宣告对其所科刑罚的制度 (2)刑罚暂缓执行,也称“执行犹豫”,这是一种狭义上的缓刑,是在对 被告人宣告判处刑罚的同时宣告缓刑。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生了应当撤 销缓刑的法定事由,即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反之,期限届满后则不再执 行所宣告的刑罚的制度。 (3)缓予起诉,也称“起诉犹豫”,是对犯有轻微罪行的人,在一定期限 内附条件暂缓起诉的制度 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制度是第二种形式。 (二)我国刑法中的缓刑的概念, 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 考验期限内,如果没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刑罚制度。 (三)我国缓刑制度的主要特点是 (1)缓刑不是一个刑种,而是依附于原判刑罚而存在的一种执行方法,缓刑不能脱离 原判刑罚而独立存在; (2)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暂时不执行原判刑罚 (3)附有一定的缓刑考验期。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仍保留执行原判刑罚的可能性。 (四)缓刑制度的意义 缓刑制度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依靠专门机关与贯彻群众路 线相结合的方针、政策的具体体现。正确适用缓刑,有利于克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利用 社会的力量促使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也有利于社会安定、家庭稳定和贯彻少关少押政策
1 第十九章 缓刑、减刑和假释 第一节 缓 刑 一 、 缓 刑的概念和 特点 (一)缓刑的概念, 缓刑,是指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分子,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现代各国刑法虽然都规定有缓刑制度,但缓刑制度的含义并不完全一样。 缓刑制度 可分为三种形式 : (1)刑罚暂缓宣告,也称 “宣告犹豫 ” 。这是一种广义上的缓刑,指对被 告人 所 犯之 罪 确认 后,在 一定 期 限内 不 予宣 告。在 考验 期 限内 ,如 果 没有 发 生 应当撤销缓刑的法定事由,即不再宣告对其所科刑罚的制度。 (2)刑罚暂缓执行,也称 “执行犹豫 ” ,这是一种狭义上的缓刑,是在对 被告 人 宣告 判 处刑 罚 的同 时 宣告 缓 刑 。如果 在 缓刑 考 验期 限 内 ,发 生 了应 当 撤 销缓 刑 的法 定 事由 ,即 撤销 缓 刑 ,执 行 原判 刑 罚 ;反 之 ,期 限 届满 后 则不 再 执 行所宣告的刑罚的制度。 (3)缓予起诉,也称 “ 起 诉犹 豫 ” ,是对犯有轻微罪行的 人, 在 一 定 期 限 内附条件暂缓起诉的制度。 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制度是第 二种 形 式。 (二)我国刑法中的缓刑的概念, 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 考验期限内,如果没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刑罚制度。 (三)我国缓刑制度的主要特点是: (1)缓刑不是一个刑种,而是依附于原判刑罚而存在的一种执行方法,缓刑不能脱离 原判刑罚而独立存在; (2)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暂时不执行原判刑罚; (3)附有一定的缓刑考验期。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仍保留执行原判刑罚的可能性。 (四)缓刑制度的意义 缓刑制度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依靠专门机关与贯彻群众路 线相结合的方针、政策的具体体现。正确适用缓刑,有利于克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利用 社会的力量促使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也有利于社会安定、家庭稳定和贯彻少关少押政策
二、缓刑的适用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缓刑的适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对象条件。 缓刑的适用对象仅限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对适用缓刑 的犯罪分子并不关押,而是在社会上对其监督改造,所以缓刑只能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 分子。 2.实质条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认定犯罪分 子是否不致再危害社会,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综合分析、全面考虑 犯罪情节通常包括动机是否卑鄙,手段是否恶劣,后果是否严重等等。悔罪表现一般是指 是否真诚认罪、决定悔过,是否如实交代自己罪行,是否检举、揭发同伙罪行,是否积极 退赃,是否主动减轻犯罪后果等等。 3.排除条件。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这是适用缓刑的排除条件。 三、缓刑考验期限 缓刑考验期限,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监督的期间限度 我国《刑法》第73条第1款、第2款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 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 是不能少于一年 我国《刑法》第73条第3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 谓“判决确定之日”,就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判决确定之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 抵缓刑考验期限。因为,缓刑考验期限不是刑期,不发生折抵的问题。 四、对缓刑犯的考察与处理 根据我国《刑法》第76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 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一)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应遵守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75条的规定,考察的内容主要有: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二)缓刑犯的法律后果 根据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的不同表现,对其做出不同的处理:
2 二 、 缓 刑的适用条 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 72 条、第 74 条的规定,缓刑的适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对象条件。 缓刑的适用对象仅限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对适用缓刑 的犯罪分子并不关押,而是在社会上对其监督改造,所以缓刑只能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 分子。 2.实质条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认定犯罪分 子是否不致再危害社会,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综合分析、全面考虑。 犯罪情节通常包括动机是否卑鄙,手段是否恶劣,后果是否严重等等。悔罪表现一般是指 是否真诚认罪、决定悔过,是否如实交代自己罪行,是否检举、揭发同伙罪行,是否积极 退赃,是否主动减轻犯罪后果等等。 3.排除条件。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这是适用缓刑的排除条件。 三 、 缓 刑考验期限 缓刑考验期限,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监督的期间限度。 我国《刑法》第 73 条第 1 款、第 2 款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 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 是不能少于一年。” 我国《刑法》第 73 条第 3 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 谓“判决确定之日”,就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判决确定之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 抵缓刑考验期限。因为,缓刑考验期限不是刑期,不发生折抵的问题。 四 、 对 缓刑犯的考 察与处理 根据我国《刑法》第 76 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 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一)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应遵守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 75 条的规定,考察的内容主要有: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二)缓刑犯的法律后果 根据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的不同表现,对其做出不同的处理:
(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 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做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 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上述两种情形,缓刑考 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我国《刑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 加刑仍须执行。”。 五、缓刑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制度的区别 (一)缓刑与免予刑事处罚区别 免予刑事处罚,是人民法院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做出有罪判决,但根据案件的具 体情况,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因而宣告免予刑事处罚 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都是在构成犯罪的前提下适用的,并且犯罪分子都没有执行刑 罚。但两者有区别: 1.适用的条件不同。免予刑事处罚,是基于犯罪分子具备法定的免除处罚条件而适 用的,缓刑则是犯罪分子被判处了一定的刑罚以后,基于缓刑的条件适用的 2.法律后果不同。被宣告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不存在曾经被判过刑罚和仍有 执行刑罚的可能性问题。而缓刑则是在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做出有罪判决并判处刑罚的基 础上暂缓执行刑罚,但同时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再犯新罪 或者被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就要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二)缓刑与监外执行的区别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监外执行是被执行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拘役所关押执行,而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 行方法。缓刑与监外执行犯罪分子都没有被关押,都在社会上改造。但两者性质是不同的, 主要区别是: 1.适用对象不同。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监外执 行则可以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受判处的刑期限制 2.性质不同。缓刑是附条件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而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过程 中的具体执行场所的问题,它并非不执行原判刑罚。只是对所判刑罚暂时予以监外执行
3 (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 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做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 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 69 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上述两种情形,缓刑考 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我国《刑法》第 72 条第 2 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 加刑仍须执行。”。 五 、 缓 刑与刑法、 刑事诉讼法相关制度的区别 ( 一 )缓刑与 免予刑事处罚区别 免予刑事处罚,是人民法院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做出有罪判决,但根据案件的具 体情况,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因而宣告免予刑事处罚。 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都是在构成犯罪的前提下适用的,并且犯罪分子都没有执行刑 罚。但两者有区别: 1.适用的条件不同。免予刑事处罚,是基于犯罪分子具备法定的免除处罚条件而适 用的,缓刑则是犯罪分子被判处了一定的刑罚以后,基于缓刑的条件适用的; 2.法律后果不同。被宣告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不存在曾经被判过刑罚和仍有 执行刑罚的可能性问题。而缓刑则是在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做出有罪判决并判处刑罚的基 础上暂缓执行刑罚,但同时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再犯新罪 或者被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就要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二)缓刑与监外执行的区别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14 条的规定,监外执行是被执行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拘役所关押执行,而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 行方法。缓刑与监外执行犯罪分子都没有被关押,都在社会上改造。但两者性质是不同的, 主要区别是: 1.适用对象不同。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监外执 行则可以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受判处的刑期限制。 2.性质不同。缓刑是附条件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而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过程 中的具体执行场所的问题,它并非不执行原判刑罚。只是对所判刑罚暂时予以监外执行
3.适用条件不同。缓刑的适用,以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不致再危害社 会为基本条件;监外执行的适用,必须以犯罪分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以及怀孕 或者正在哺乳白己的婴儿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情形为条件。 4.适用的方法不同。缓刑应在判处刑罚的同时予以宣告,并应依法确定缓刑的考验 期。而监外执行是在判决确定以后适用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5.法律后果不同。 监外执行仍然是在执行刑罚,在监外执行的过程中,一旦影响在监内执行的法定条件 不复存在时,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而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时,并不 是执行刑罚,只有出现了刑法所规定的撤销缓刑的条件时,才有可能执行刑罚。 (三)缓刑与死缓的区别 缓刑与死缓都不是独立的刑种,都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因而有一定的相同之 处。但缓刑与死缓也有重大区别: 1.适用前提不同。缓刑以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死缓以判处死刑为前 提 2.执行方法不同。缓刑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死缓将犯罪分子监禁起来。 3.期限不同。缓刑考验期限,受原判刑期限制而有不同的法定期限;死 缓期限,明确规定为两年。 4.法律后果不同。经过缓刑考验,对犯罪分子或者不执行原判刑罚,或者撤销缓刑 判处死缓,或者得到减刑,或者经过核准执行死刑。 第二节减刑 减刑概述 (一)减刑的概念和种类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执行期间有 悔改或者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而依法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行刑制度。(《刑法》78 条) 减刑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刑种的变更,即将原判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刑种的 变更只限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是刑期的调整,即将原判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 期,也就是将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刑期缩短 (二)减刑与减轻处罚的主要区别 减刑不是减轻处罚。减轻处罚,是在判决宣告前,对具有减轻情节的,在法定最低刑
4 3.适用条件不同。缓刑的适用,以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不致再危害社 会为基本条件;监外执行的适用,必须以犯罪分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以及怀孕 或者正在哺乳白己的婴儿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情形为条件。 4.适用的方法不同。缓刑应在判处刑罚的同时予以宣告,并应依法确定缓刑的考验 期。而监外执行是在判决确定以后适用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5.法律后果不同。 监外执行仍然是在执行刑罚,在监外执行的过程中,一旦影响在监内执行的法定条件 不复存在时,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而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时,并不 是执行刑罚,只有出现了刑法所规定的撤销缓刑的条件时,才有可能执行刑罚。 ( 三 )缓刑与 死缓的区别 缓刑与死缓都不是独立的刑种,都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因而有一定的相同之 处。但缓刑与死缓也有重大区别: 1.适用前提不同。缓刑以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死缓以判处死刑为前 提。 2.执行方法不同。缓刑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死缓将犯罪分子监禁起来。 3.期限不同。缓刑考验期限,受原判刑期限制而有不同的法定期限;死 缓期限,明确规定为两年。 4.法律后果不同。经过缓刑考验,对犯罪分子或者不执行原判刑罚,或者撤销缓刑; 判处死缓,或者得到减刑,或者经过核准执行死刑。 第二节 减刑 一、减刑概述 ( 一 ) 减刑的概念 和种类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执行期间有 悔改或者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而依法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行刑制度。(《刑法》78 条) 减刑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刑种的变更,即将原判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刑种的 变更只限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是刑期的调整,即将原判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 期,也就是将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刑期缩短。 (二)减刑与减轻处罚的主要区别 减刑不是减轻处罚。减轻处罚,是在判决宣告前,对具有减轻情节的,在法定最低刑
以下判处刑罚的量刑方法。 减刑与减轻处罚的主要区别 1.性质不同。减刑属于行刑制度,减轻处罚属于量刑情节。 2.适用对象不同。减刑的适用对象是判决确定后的已决犯,减轻处罚的适用对象是判 决确定前的未决犯。 3.根据不同。减刑的根据是犯罪分子的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减轻处罚依据 的是各种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三)减刑的意义 减刑制度的确立,体现了我国一贯坚持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 事政策。正确适用减刑,对于促进罪犯加速改恶从善、悔过自新,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 巩固对罪犯改造的成果,从而实现刑罚的目的,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减刑的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的规定,适用减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象条件 减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被判外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对于减形而言,只有刑种的限制,没有犯罪性质的限制。因此,凡是被判处自由刑的 犯罪分子,不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还是普通刑事犯罪,是共 同犯罪还是单独犯罪,是即遂犯还是未遂犯、预备犯、中止犯,是惯犯、累犯还是初犯 偶犯,是重犯还是轻犯,只要具备法定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8日施行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7]6号。)(以下简称为《解释》)第5条规 定:对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 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78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 的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相应缩减的缓 刑考验期限不能低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 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二)实质条件 适用减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 这是适用减刑的决定性条件
5 以下判处刑罚的量刑方法。 减刑与减轻处罚的主要区别: 1.性质不同。减刑属于行刑制度,减轻处罚属于量刑情节。 2.适用对象不同。减刑的适用对象是判决确定后的已决犯,减轻处罚的适用对象是判 决确定前的未决犯。 3.根据不同。减刑的根据是犯罪分子的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减轻处罚依据 的是各种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三)减刑的意义 减刑制度的确立,体现了我国一贯坚持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 事政策。正确适用减刑,对于促进罪犯加速改恶从善、悔过自新,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 巩固对罪犯改造的成果,从而实现刑罚的目的,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 、 减 刑的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 78 条的规定,适用减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一 )对象条 件 减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被判外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对于减刑而言,只有刑种的限制,没有犯罪性质的限制。因此,凡是被判处自由刑的 犯罪分子,不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还是普通刑事犯罪,是共 同犯罪还是单独犯罪,是即遂犯还是未遂犯、预备犯、中止犯,是惯犯、累犯还是初犯、 偶犯,是重犯还是轻犯,只要具备法定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1997 年 11 月 8 日施行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规定》(最 高 人民 法 院法 释[ 199 7] 6 号 。)(以下简称为《解释》)第 5 条规 定:对判处拘役或者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 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 78 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 的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 1/2,相应缩减的缓 刑考验期限不能低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 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 二 ) 实质条件 适用减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 这是适用减刑的决定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