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分论教案.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 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征 第一,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即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这里的国 家安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国家的统一,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及 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 第二,这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对于只有危 害国家安全的犯意表示,而没有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 家安全的行为不要求达到一定的结果程度是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的一大特点 第三,这类犯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且多数犯罪为一般主体,仅有少数犯罪的主体为特 殊主体,如背叛国家罪的主体、投敌叛变罪的主体只能由中国公民构成;叛逃罪的主体只是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四,这类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的心理状态。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 根据刑法分则第一章第102条至第113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包括12种具体犯罪 第二节危害国家安全罪主要罪名 背叛国家罪(102条) (一)背叛国家罪的概念和特征 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 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背叛国家罪的特征是 (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 (2)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各种勾结外国或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 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背叛国家的行为则是基于对国家主权 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危害,而实施勾结外国政府、外国政党、外国政治集团、外国社会势力的行为, 或者与中国大陆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的行为。勾结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如公然为伍 暗中接触、秘密联系、密谋策划等。勾结内容如签订卖国条约、策划侵略我国的战争、建立非法 政权等。 (3)该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中国公民。通常是窃据国家重要职务或者有一定社 会地位和影响的人物。 (4)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分裂国家罪(103条1款) (一)分裂国家罪的概念和特征 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分裂国家罪的特征是:
刑法学分论教案.危害国家安全罪 1 第二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 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征 第一,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即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这里的国 家安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国家的统一,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及 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 第二,这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对于只有危 害国家安全的犯意表示,而没有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 家安全的行为不要求达到一定的结果程度是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的一大特点。 第三,这类犯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且多数犯罪为一般主体,仅有少数犯罪的主体为特 殊主体,如背叛国家罪的主体、投敌叛变罪的主体只能由中国公民构成;叛逃罪的主体只是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四,这类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的心理状态。 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 根据刑法分则第一章第 102 条至第 113 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包括 12 种具体犯罪。 第二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主要罪名 一、背叛国家罪(102 条) (一)背叛国家罪的概念和特征 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 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背叛国家罪的特征是: ( 1 )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 (2)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各种勾结外国或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 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背叛国家的行为则是基于对国家主权、 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危害,而实施勾结外国政府、外国政党、外国政治集团、外国社会势力的行为, 或者与中国大陆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的行为。勾结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如公然为伍、 暗中接触、秘密联系、密谋策划等。勾结内容如签订卖国条约、策划侵略我国的战争、建立非法 政权等。 (3)该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中国公民。通常是窃据国家重要职务或者有一定社 会地位和影响的人物。 (4)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二、分裂国家罪(103 条 1 款) (一)分裂国家罪的概念和特征 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分裂国家罪的特征是:
刑法学分论教案.危害国家安全罪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统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进行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少数民族分裂主义分子,组织、策划、 实施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妄图使国家的某一区域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中分离 出去,达到破坏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目的;二是另立伪政府,割据一方,对抗中央政府,制 造分裂国家的事实。所谓组织,是指勾结、纠合多人进行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非法活动, 或者成立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组织。所谓策划,是指对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活 动进行谋划,以阴谋活动形式表现出来。所谓实施,是指实际着手进行具体的分裂国家、破坏国 家统一的事项。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无论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或无国籍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 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二)分裂国家罪的认定 区分分裂国家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界限 分裂国家罪与背叛国家罪:两者都涉及国家的领土完整遭到侵害从而危害国家安全的问题。 但分裂国家罪是分裂主义分子实施将祖国的一部分领土分离出去,脱离中央政府领导,另立伪政 权,制造割据局面,因而破坏国家的统一而危害到国家的安全。背叛国家罪是行为人勾结外国, 使外国对我国提出领土要求,因而是一种卖国行为,从而危害到国家的安全。 、煽动分裂国家罪(103条2款) 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该罪的构成特征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同分裂国家罪。(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口头或书面的各种方式 煽惑、鼓动他人进行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旨在分裂国家、 破坏国家统一的煽动行为,即成立本罪的既遂。(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 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煽动行为会导致他人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发生危害国 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四、武装叛乱、暴乱罪(104条) (一)武装叛乱、暴乱罪的概念和特征 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武装暴乱或者策动、胁迫、勾引、收 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的行为。 武装叛乱、暴乱罪的特征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情况:其一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 为;其二为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 装叛乱、武装暴乱的行为。武装叛乱与武装暴乱的行为都是含有纠合多人持械暴力制造骚乱事件, 表现为暴力杀伤、抢劫、冲击、损毁活动,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蒙受重大 损失的情况。叛乱,指以投靠境外组织或境外势力为背景或为目的,聚众实施武力对抗国家的行 为。暴乱,指行为人不具有与境外组织、境外势力为伍的事实或企图,在境内聚众实施暴力骚乱 行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武装暴乱行为是指勾结、纠集多人或者密谋策划或者实际着 手实行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的行为
刑法学分论教案.危害国家安全罪 2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进行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少数民族分裂主义分子,组织、策划、 实施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妄图使国家的某一区域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中分离 出去,达到破坏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目的;二是另立伪政府,割据一方,对抗中央政府,制 造分裂国家的事实。所谓组织,是指勾结、纠合多人进行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非法活动, 或者成立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组织。所谓策划,是指对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活 动进行谋划,以阴谋活动形式表现出来。所谓实施,是指实际着手进行具体的分裂国家、破坏国 家统一的事项。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无论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或无国籍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 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二)分裂国家罪的认定 区分分裂国家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界限: 分裂国家罪与背叛国家罪:两者都涉及国家的领土完整遭到侵害从而危害国家安全的问题。 但分裂国家罪是分裂主义分子实施将祖国的一部分领土分离出去,脱离中央政府领导,另立伪政 权,制造割据局面,因而破坏国家的统一而危害到国家的安全。背叛国家罪是行为人勾结外国, 使外国对我国提出领土要求,因而是一种卖国行为,从而危害到国家的安全。 三、煽动分裂国家罪(103 条 2 款) 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该罪的构成特征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同分裂国家罪。(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口头或书面的各种方式 煽惑、鼓动他人进行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旨在分裂国家、 破坏国家统一的煽动行为,即成立本罪的既遂。(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 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煽动行为会导致他人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发生危害国 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四、武装叛乱、暴乱罪(104 条) (一)武装叛乱、暴乱罪的概念和特征 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武装暴乱或者策动、胁迫、勾引、收 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的行为。 武装叛乱、暴乱罪的特征是: ( 1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情况:其一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 为;其二为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 装叛乱、武装暴乱的行为。武装叛乱与武装暴乱的行为都是含有纠合多人持械暴力制造骚乱事件, 表现为暴力杀伤、抢劫、冲击、损毁活动,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蒙受重大 损失的情况。叛乱,指以投靠境外组织或境外势力为背景或为目的,聚众实施武力对抗国家的行 为。暴乱,指行为人不具有与境外组织、境外势力为伍的事实或企图,在境内聚众实施暴力骚乱 行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武装暴乱行为是指勾结、纠集多人或者密谋策划或者实际着 手实行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的行为
刑法学分论教案.危害国家安全罪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武装叛乱、武装暴乱行为会危 害到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而希望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武装叛乱、暴乱罪的认定 、区分武装叛乱、暴乱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非罪行为中多指群众闹事问题。群众闹事,是由于部分群众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或者由于有关 部门对某一问题的处理失当等原因引起群众的过激行动。群众闹事根本不存在针对国家政权和制 度的问题,而是就某一事项的处理有意见而采取过火行动。 2、区分武装叛乱、暴乱罪与相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爆炸、抢劫、放火、聚众哄抢、 聚众斗殴等罪的界限 由于武装叛乱、暴乱罪行为的聚众、暴力骚乱的特点,往往在犯罪过程中同时具有杀人」 伤害、爆炸、放火、抢劫、聚众哄抢、聚众斗殴等活动的发生,这应属武装叛乱、暴乱罪所涵盖 的内容,无须单独成立犯罪再与武装叛乱、暴乱罪实行数罪并罚,即只定武装叛乱、暴乱罪。 五、颠覆国家政权罪(105条1款) 一)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特征是: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组 织、策划、实施是指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不同行为方式,或勾结、纠集多人(包 括建立组织或非组织形式)或密谋策划或实际着手实行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具体可能有暴力发动政变或非暴力窃取国家政权的方式。只要行为人实行了组织、策划、实施行 为之一的,就符合本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同时实行两种以上行为的仍定一个颠覆国家政权罪, 不实行数罪并罚。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主要是窃据国家要职和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影响的人物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二)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认定 区分颠覆国家政权罪与分裂国家罪的界限: 分裂国家罪与颠覆国家政权罪均对国家的政权构成危害,并在客观行为上都有组织、策划、 实施的表现。但两个罪的区别是明显的:(1)组织、策划、实施行为的内容不同。颠覆国家政权 罪组织、策划、实施的是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动;分裂国家罪 组织、策划、实施的是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2)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颠覆 国家政权罪主观上追求发生国家政权被颠覆、社会主义制度被推翻的结果;分裂国家罪追求发生 使国家遭分裂、国家统一遭破坏的结果。 六、叛逃罪(109条)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 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该罪的构成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国家安全。(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至境外或者在境外叛 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履行公务期间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其职责从事公务活动期内 擅离岗位叛逃是指私自离开自己的境内工作岗位叛逃去境外或者私自离开自己在境外的工作岗
刑法学分论教案.危害国家安全罪 3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武装叛乱、武装暴乱行为会危 害到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而希望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武装叛乱、暴乱罪的认定 1、区分武装叛乱、暴乱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非罪行为中多指群众闹事问题。群众闹事,是由于部分群众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或者由于有关 部门对某一问题的处理失当等原因引起群众的过激行动。群众闹事根本不存在针对国家政权和制 度的问题,而是就某一事项的处理有意见而采取过火行动。 2、区分武装叛乱、暴乱罪与相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爆炸、抢劫、放火、聚众哄抢、 聚众斗殴等罪的界限 由于武装叛乱、暴乱罪行为的聚众、暴力骚乱的特点,往往在犯罪过程中同时具有杀人、 伤害、爆炸、放火、抢劫、聚众哄抢、聚众斗殴等活动的发生,这应属武装叛乱、暴乱罪所涵盖 的内容,无须单独成立犯罪再与武装叛乱、暴乱罪实行数罪并罚,即只定武装叛乱、暴乱罪。 五、颠覆国家政权罪(105 条 1 款) (一)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特征是: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组 织、策划、实施是指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不同行为方式,或勾结、纠集多人(包 括建立组织或非组织形式)或密谋策划或实际着手实行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具体可能有暴力发动政变或非暴力窃取国家政权的方式。只要行为人实行了组织、策划、实施行 为之一的,就符合本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同时实行两种以上行为的仍定一个颠覆国家政权罪, 不实行数罪并罚。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主要是窃据国家要职和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影响的人物。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二)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认定 区分颠覆国家政权罪与分裂国家罪的界限: 分裂国家罪与颠覆国家政权罪均对国家的政权构成危害,并在客观行为上都有组织、策划、 实施的表现。但两个罪的区别是明显的:(1)组织、策划、实施行为的内容不同。颠覆国家政权 罪组织、策划、实施的是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动;分裂国家罪 组织、策划、实施的是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2)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颠覆 国家政权罪主观上追求发生国家政权被颠覆、社会主义制度被推翻的结果;分裂国家罪追求发生 使国家遭分裂、国家统一遭破坏的结果。 六、叛逃罪(109 条)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 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该罪的构成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国家安全。(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至境外或者在境外叛 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履行公务期间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其职责从事公务活动期内。 擅离岗位叛逃是指私自离开自己的境内工作岗位叛逃去境外或者私自离开自己在境外的工作岗
刑法学分论教案·危害国家安全罪 位而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本身即危害国家的安全或者 叛逃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本罪在 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叛逃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而采取希望或者放任的态 度 七、间谍罪(110条) (一)间谍罪的概念和特征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 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间谍罪的特征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如下三方面的间谍行为: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 其代理人的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间谍组织”是指境外或者渗透于我国境内的专门进行 窃取、刺探我国国家秘密或情报,或者进行其他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的组织。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间谍组织而有意参加,明知是间谍任务而 有意接受,明知对方是敌人而向其指示轰击目标,追求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发生。 八、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l条) 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概念和特征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 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特征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与利益,即危害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 安全、政权、社会制度等方面的安全与利益。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 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 的政府机构、军事机构、经贸组织、文教单位、科研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宗教组织以及上述 机构组织以外的个人,包括这些机构、组织在境内的分支机构、组织、派驻人员。“国家秘密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所规定的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经法定程序确定,在 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情报”是指国家秘密以外的一切可能被境外机构、 组织、个人利用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资料、情况、消息。本罪的行为方式有窃取、刺探、收买 非法提供四种,行为人只要具备一种行为方式的,即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窃取”即以各种形 式盗窃国家秘密或情报。“刺探”即以各种手段探知国家秘密或情报。“收买”即以金钱、财物或 其他物质利益换取国家秘密或情报。“非法提供”即指掌握国家秘密或情报的人,违反法律规定, 将国家秘密或情报出售、提交、告知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中国公民以及非中国公民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认定 1、区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1)对于不涉及国家安全利益的情况、资料、信息,即不属于国家秘密、情报的情况资
刑法学分论教案.危害国家安全罪 4 位而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本身即危害国家的安全或者 叛逃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本罪在 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叛逃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而采取希望或者放任的态 度。 七、间谍罪(110 条) (一)间谍罪的概念和特征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 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间谍罪的特征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如下三方面的间谍行为: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 其代理人的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间谍组织”是指境外或者渗透于我国境内的专门进行 窃取、刺探我国国家秘密或情报,或者进行其他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的组织。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间谍组织而有意参加,明知是间谍任务而 有意接受,明知对方是敌人而向其指示轰击目标,追求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发生。 八、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11 条) (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概念和特征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 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特征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与利益,即危害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 安全、政权、社会制度等方面的安全与利益。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 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 的政府机构、军事机构、经贸组织、文教单位、科研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宗教组织以及上述 机构组织以外的个人,包括这些机构、组织在境内的分支机构、组织、派驻人员。“国家秘密”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所规定的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经法定程序确定,在一 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情报”是指国家秘密以外的一切可能被境外机构、 组织、个人利用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资料、情况、消息。本罪的行为方式有窃取、刺探、收买、 非法提供四种,行为人只要具备一种行为方式的,即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窃取”即以各种形 式盗窃国家秘密或情报。“刺探”即以各种手段探知国家秘密或情报。“收买”即以金钱、财物或 其他物质利益换取国家秘密或情报。“非法提供”即指掌握国家秘密或情报的人,违反法律规定, 将国家秘密或情报出售、提交、告知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中国公民以及非中国公民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认定 1、区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1) 对于不涉及国家安全利益的情况、资料、信息,即不属于国家秘密、情报的情况资
刑法学分论教案·危害国家安全罪 料、信息,虽向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但不构成本罪,因为并不危害国家的安全 (2)根据《保守秘密法》第21条规定,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经国家有关部门严格程序审批, 有限度地将某些国家秘密予以开放,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进行情报、资料的互换和交流,是 合法行为,不构成本罪 2、区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间谍罪的界限 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主观上明知对方为间谍组织而为其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 供国家秘密、情报的,构成间谍罪,而不构成本罪。本罪中的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是非间谍性 质的。(2)本罪在客观上仅限于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而间谍罪除了得 到国家秘密情报外,还有参加间谍组织,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其他 危害国家安全的派遣任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囯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 (2000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14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4号 为依法惩治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犯罪活动,维护国家 安全和利益,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国家秘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第八条以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确定的事项。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报”,是 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对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 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之外的情报的行为,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情报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 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绝密级国家秘密的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特别严重损害的 实施前款行为,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秘密级国家秘密的 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严重损害的。 第四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秘密级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属于·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条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标明密级的事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 非法提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件,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 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工作部门鉴定
刑法学分论教案.危害国家安全罪 5 料、信息,虽向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但不构成本罪,因为并不危害国家的安全。 (2)根据《保守秘密法》第 21 条规定,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经国家有关部门严格程序审批, 有限度地将某些国家秘密予以开放,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进行情报、资料的互换和交流,是 合法行为,不构成本罪。 2、区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间谍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主观上明知对方为间谍组织而为其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 供国家秘密、情报的,构成间谍罪,而不构成本罪。本罪中的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是非间谍性 质的。(2)本罪在客观上仅限于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而间谍罪除了得 到国家秘密情报外,还有参加间谍组织,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其他 危害国家安全的派遣任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 年 11 月 20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1142 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4 号 为依法惩治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犯罪活动,维护国家 安全和利益,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国家秘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第八条以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确定的事项。 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报”,是 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对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 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之外的情报的行为,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情报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 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绝密级国家秘密的;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特别严重损害的。 实施前款行为,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秘密级国家秘密的; (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严重损害的。 第四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秘密级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属于“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条 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标明密级的事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 非法提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件,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 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工作部门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