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入2006年7月1日凌晨1时许,在南二环长安立交桥下的草坪中,一年约50岁 的拾荒人陈某被杀死。7月13日凌晨3时,在南二环长安立交桥东200米道沿处,51岁 的路灯管理员邵某被人杀死。两次发案没有与人结仇迹象,警方介入调查后搞不清案犯杀 人动机。2006年7月31日零时,3名持刀歹徒闯入西安市建设东路某图文设计公司。当 时,公司有两名值班人员,23岁的闫某(女)和同龄的郝某。3名持刀歹徒先用刀将郝某 逼上二楼,然后划开了他的喉管,再从其背部插进一刀,郝当即倒地,血从刀口喷涌而岀。 歹徒们以为郝已死,之后全部下到一楼,对已被控制的闫某实施轮奷、残杀,致闫当场死 亡。歹徒离开时已是凌晨2时40分左右,郝某勉强爬起来报案。这一系列犯罪行为到底是 谁实施的呢?姜武鹏 第七章犯罪主体 第一节犯罪主体概述 、犯罪主体的概念: 犯罪主体: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自然人和单位。 1自然人犯罪主体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负刑事 责任的自然人。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犯罪主体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构成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有生命力的自然人。 自然人一一指有生命存在的人类独立的个体。与公民概念比较 ●死人不能成为犯罪主体。●动物和物品不能称为犯罪主体。 但在中外司法史上都有将动物和物品作为犯罪主体的现象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仅限于人,而决不能是人以外之物。主要依据在于:第一,犯 罪是主客观要件的统一,而主观心理态度和客观行为都是人类所独有的功能,人类以外的 物不可能具备犯罪的主客观要件;第二,犯罪与刑事责任和刑罚存在着内在的联系,犯罪 主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通常都要适用刑罚,适用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对人类以 外之物施加刑罚,达不到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 (2)犯罪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年龄(刑事责任年龄)的人 (3)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单位犯罪主体(后面讲述) 犯罪主体在刑法中的意义 1.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不可缺少的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界限
1 导入 2006 年 7 月 1 日凌晨 1 时许,在南二环长安立交桥下的草坪中,一年约 50 岁 的拾荒人陈某被杀死。7 月 13 日凌晨 3 时,在南二环长安立交桥东 200 米道沿处,51 岁 的路灯管理员邵某被人杀死。 两次发案没有与人结仇迹象,警方介入调查后搞不清案犯杀 人动机。2006 年 7 月 31 日零时,3 名持刀歹徒闯入西安市建设东路某图文设计公司。当 时,公司有两名值班人员,23 岁的闫某(女)和同龄的郝某。3 名持刀歹徒先用刀将郝某 逼上二楼,然后划开了他的喉管,再从其背部插进一刀,郝当即倒地,血从刀口喷涌而出。 歹徒们以为郝已死,之后全部下到一楼,对已被控制的闫某实施轮奸、残杀,致闫当场死 亡。歹徒离开时已是凌晨 2 时 40 分左右,郝某勉强爬起来报案。这一系列犯罪行为到底是 谁实施的呢?姜武鹏 第七章 犯罪主体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犯罪主体: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自然人和单位。 1.自然人犯罪主体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负刑事 责任的自然人。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犯罪主体。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构成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有生命力的自然人。 自然人——指有生命存在的人类独立的个体。与公民概念比较 ● 死人不能成为犯罪主体。●动物和物品不能称为犯罪主体。 但在中外司法史上都有将动物和物品作为犯罪主体的现象。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仅限于人,而决不能是人以外之物。主要依据在于:第一,犯 罪是主客观要件的统一,而主观心理态度和客观行为都是人类所独有的功能,人类以外的 物不可能具备犯罪的主客观要件;第二,犯罪与刑事责任和刑罚存在着内在的联系,犯罪 主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通常都要适用刑罚,适用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对人类以 外之物施加刑罚,达不到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 (2)犯罪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年龄(刑事责任年龄)的人。 (3)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单位犯罪主体(后面讲述) 二、犯罪主体在刑法中的意义 1.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不可缺少的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界限
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构成贪污罪;不具 有此等身份的人实施上述行为的,则构成职务侵占罪。 2.犯罪主体的情况不同,影响刑事责任的程度,进而影响到所处刑罚的轻重 如刑法17条第3款: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其他要件存在的前提 犯罪行为是人的行为,离开了犯罪主体,就谈不上犯罪的客观方面,谈不上对社会关 系的侵害。因此,犯罪主体不存在,其他三方面的要件也就不存在 第二节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对客观事物的辨别能力和认识能力,判断善恶的 能力和辨别是非的能力,是受年龄限制的。只有达到一定年龄的人,才会具有辨认控制能 力。 、我国古代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中国从西周开始出现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如《礼记·曲礼》:“七年曰悼,八十、 九十曰耄(mao),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周礼·秋官·大司寇》中有关于收为 奴者的规定:“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龀(chen)者,皆不为奴。”龀是指换牙的年龄 即特指八岁。这实际上是最早的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唐律》第一等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在 此可以推知,七十以下、十五以上则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在此年龄区域内的任何一种犯 罪行为,都应承担完全的形事责任 第二等规定:“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 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即80~89、8~10岁与笃疾者,一般刑事犯罪可不承担刑事 责任,但重大犯罪,如涉及政治性的反、逆与恶性杀人案件,须经过“上请”的程序,由 最高当局决定是否适用刑罚;盗及伤人,则以收赎而减免 第三等规定:“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这个年龄层次完全不承 担刑事责任。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不同。如法国为13周岁,印度、加拿大、希腊 荷兰、丹麦、匈牙利为12周岁,墨西哥为9周岁。我国刑法规定年满14周岁开始负刑事 责任。具有同样规定的国家还有英国、日本、意大利、德国和韩国等。 案例:2004年7月27日中午,黑龙江省通河县风山镇青山村13岁的男孩赵力宝强暴 了同村14岁的女孩明芳。然而,赵力宝由于“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很快被释放。被害 人家属诉诸法庭,经审理,黑龙江省通河县法院判决赵力宝向明芳赔偿医药费等各种费用
2 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构成贪污罪;不具 有此等身份的人实施上述行为的,则构成职务侵占罪。 2.犯罪主体的情况不同,影响刑事责任的程度,进而影响到所处刑罚的轻重。 如刑法 17 条第 3 款: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其他要件存在的前提。 犯罪行为是人的行为,离开了犯罪主体,就谈不上犯罪的客观方面,谈不上对社会关 系的侵害。因此,犯罪主体不存在,其他三方面的要件也就不存在。 第二节 刑事责任年龄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对客观事物的辨别能力和认识能力,判断善恶的 能力和辨别是非的能力,是受年龄限制的。只有达到一定年龄的人,才会具有辨认控制能 力。 二、我国古代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中国从西周开始出现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如《礼记·曲礼》:“七年曰悼,八十、 九十曰耄(mao),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 《周礼·秋官·大司寇》中有关于收为 奴者的规定:“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龀(chen)者,皆不为奴。”龀是指换牙的年龄, 即特指八岁。这实际上是最早的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唐律》第一等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在 此可以推知,七十以下、十五以上则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在此年龄区域内的任何一种犯 罪行为,都应承担完全的形事责任。 第二等规定:“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 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即 80~89、8~10 岁与笃疾者,一般刑事犯罪可不承担刑事 责任,但重大犯罪,如涉及政治性的反、逆与恶性杀人案件,须经过“上请”的程序,由 最高当局决定是否适用刑罚;盗及伤人,则以收赎而减免。 第三等规定:“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这个年龄层次完全不承 担刑事责任。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不同。如法国为 13 周岁,印度、加拿大、希腊、 荷兰、丹麦、匈牙利为 12 周岁, 墨西哥为 9 周岁。我国刑法规定年满 14 周岁开始负刑事 责任。具有同样规定的国家还有英国、日本、意大利、德国和韩国等。 案例:2004 年 7 月 27 日中午,黑龙江省通河县风山镇青山村 13 岁的男孩赵力宝强暴 了同村 14 岁的女孩明芳。然而,赵力宝由于“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很快被释放。被害 人家属诉诸法庭,经审理,黑龙江省通河县法院判决赵力宝向明芳赔偿医药费等各种费用
9021元。就在判决书下达一周后,赵力宝夜闯明芳家,当着女孩的面将其母宋惠丽杀害. 2006年3月7日,经黑龙江省公安厅批准,赵力宝被处劳教1年零6个月。 三、我国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刑法第17条) 1.未满14周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时期)。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 这八种犯罪行为的特点: (1)主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或侵犯公共安全 (2)社会危害性比较大(3)大部分是比较常见的犯罪 案例:15周岁的赵某绑架邻居一个8岁小孩,将小孩杀死后,向其家人勒索10万元。 请问: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 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问题的答复》,刑法17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 而不是具体罪名。 案例分析:被告人王某,男,1984年6月29日生。1998年3月9日(13周岁), 拦路抢劫一下班女工,抢得现金200元;1999年8月25日(15岁)盗窃电脑一台,价 值6500元;1999年12月20日(15岁)将放学的初二女学生丁某强奸;2000年7月 12日(16岁),诈骗一外地农民工3600余元。问:王某对哪些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为什 么 答案:王某应对强奸和诈骗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因强奸行为要求行为人年满14周岁要 承担刑事责任;诈骗行为要求行为人年满16周岁要承担刑事责任。 3.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 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 1、从宽处理的原则 刑法17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司法解释: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将少年人犯罪所受惩 罚再次降低。比如:第6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 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7粲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
3 9021 元。就在判决书下达一周后,赵力宝夜闯明芳家,当着女孩的面将其母宋惠丽杀害…… 2006 年 3 月 7 日,经黑龙江省公安厅批准,赵力宝被处劳教 1 年零 6 个月。 三、我国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刑法第 17 条) 1.未满 14 周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时期)。 2.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 这八种犯罪行为的特点: (1)主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或侵犯公共安全。 (2)社会危害性比较大 (3)大部分是比较常见的犯罪 案例:15 周岁的赵某绑架邻居一个 8 岁小孩,将小孩杀死后,向其家人勒索 10 万元。 请问: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刑法》第 239 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 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 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问题的答复》,刑法 17 条第 2 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 而不是具体罪名。 案例分析:被告人王某,男,1984 年 6 月 29 日生。1998 年 3 月 9 日(13 周岁), 拦路抢劫一下班女工,抢得现金 200 元;1999 年 8 月 25 日(15 岁)盗窃电脑一台,价 值 6500 元;1999 年 12 月 20 日(15 岁)将放学的初二女学生丁某强奸;2000 年 7 月 12 日(16 岁),诈骗一外地农民工 3600 余元。问:王某对哪些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为什 么? 答案:王某应对强奸和诈骗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因强奸行为要求行为人年满 14 周岁要 承担刑事责任;诈骗行为要求行为人年满 16 周岁要承担刑事责任。 3.已满 16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 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 1、从宽处理的原则 刑法 17 条: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司法解释:2006 年 1 月 23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将少年人犯罪所受惩 罚再次降低。比如:第 6 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 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 7 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
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 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13条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 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2.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刑法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 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导入案例:王某,1991年7月5日出生,某校初中三年级学生,2005年7月5日, 王某邀请5位同学在某餐馆庆贺自己的生日,在劝酒过程中,因言语不合,王某用随身系 带的水果刀将同学刘某捅伤,后刘某因抢救无效死亡。请问:王某应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 刑事责任? 答案:王某对自己的行为无须承担刑事责任,因王某不满14周岁 五、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 1.刑事责任年龄是实足年龄即周岁 2.周岁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 3.每满12个月即满1周岁应以日计算,而且是过了几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才认为 已满几周岁。 第三节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和本质 刑事责任能力一一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 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是人行为时具备相对的意志自由能力。 个人为什么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才能成为犯罪主体。这是由辩证唯物主义的相对 意志自由所决定的。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人的意识和意志是人对客观现实的反映。也就是 说,存在决定意识,在这个意义上,人的意志是不自由的。但从另一方面看,客观世界又 是能够为人所认识的,人能够根据自己对客观规律的认识进行自觉的活动给客观世界以影 响,即人有相对的意志自由的一面。正是这种相对的意志自由,决定了人有意识、有选择 的活动自由。人能够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后果和价值,并能够对实施或不实施某 种行为进行选择。 正是因为人的意志是自由的,人能够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并能够在实施这种或那 种性质的行为时进行选择,因此就产生了人对自己的行为要负道德上或法律上的责任。所
4 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 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 13 条 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 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2.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刑法第 49 条:犯罪的时候不满 18 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刑法 17 条第 4 款规定,因不满 16 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 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导入案例:王某,1991 年 7 月 5 日出生,某校初中三年级学生,2005 年 7 月 5 日, 王某邀请 5 位同学在某餐馆庆贺自己的生日,在劝酒过程中,因言语不合,王某用随身系 带的水果刀将同学刘某捅伤,后刘某因抢救无效死亡。请问:王某应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 刑事责任? 答案:王某对自己的行为无须承担刑事责任,因王某不满 14 周岁 五、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 1.刑事责任年龄是实足年龄即周岁; 2.周岁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 3.每满 12 个月即满 1 周岁应以日计算,而且是过了几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才认为 已满几周岁。 第三节 刑事责任能力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和本质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 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是人行为时具备相对的意志自由能力。 一个人为什么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才能成为犯罪主体。这是由辩证唯物主义的相对 意志自由所决定的。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人的意识和意志是人对客观现实的反映。也就是 说,存在决定意识,在这个意义上,人的意志是不自由的。但从另一方面看,客观世界又 是能够为人所认识的,人能够根据自己对客观规律的认识进行自觉的活动给客观世界以影 响,即人有相对的意志自由的一面。正是这种相对的意志自由,决定了人有意识、有选择 的活动自由。人能够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后果和价值,并能够对实施或不实施某 种行为进行选择。 “正是因为人的意志是自由的,人能够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并能够在实施这种或那 种性质的行为时进行选择,因此就产生了人对自己的行为要负道德上或法律上的责任。所
以,一个人能够选择有利于社会的行为而不做这样的选择,却根据自己的认识选择实施危 害社会的行为,他就应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高铭暄:《中国刑法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16页) 刑法既然是以人在行为的当时可以自由选择不违反禁止规范或者命令规范为前提。如 果一个人没有选择能力,没有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法律就不能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 1.辨认能力一意识,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在刑法上的性质、作用、后果的分辨能力 也就是行为人能不能认识到自己行为是否为刑法所禁止、谴责和制裁。 2.控制能力一意志,是指行为人具有选择自己实施或不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的能力, 也即决定是否以自己行为去触犯刑法。 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紧密联系的。辨认能力是基础,没有辨认能力,也就谈不上控制 能力,;控制能力是关键,控制能力反映了人的意志及对行为的抉择能力。 三、决定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刑事责任的有无,与年龄密切相关,但是,人的这种能力可能因为精神健康状况的差 异而有所区别。刑事责任年龄前面已讲过,在这里,我们主要讲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案例:2006年5月8日,陕西周至县四屯乡下三屯村刘代军敲开邻居房门,用木棍 袭击了67岁的简志中之后将其孙子孙女被残忍地杀害在床上。周至警方委托西安安康医院 对该案嫌疑人所做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结果:杀害两孩子的刘代军是精神病患者,无行为 责任能力。 我国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刑法18条 (1)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 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鍳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 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2)刑法第18条第2款:“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仼 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 (3)刑法第18条第3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2.两种特殊情况的刑事责任能力 (1)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刑法第18条第4款:“酗酒(酗酒:没有节制的喝酒;喝酒后撒酒疯)的人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酗酒,指生理醉酒,又称普通醉酒,指饮酒过量而致精神过度兴奋甚至 神志不清的情况。 广义的醉酒包括生理醉酒和病理醉酒两种
5 以,一个人能够选择有利于社会的行为而不做这样的选择,却根据自己的认识选择实施危 害社会的行为,他就应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高铭暄:《中国刑法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89 年版。第 116 页) 刑法既然是以人在行为的当时可以自由选择不违反禁止规范或者命令规范为前提。如 果一个人没有选择能力,没有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法律就不能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 1.辨认能力-意识,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在刑法上的性质、作用、后果的分辨能力。 也就是行为人能不能认识到自己行为是否为刑法所禁止、谴责和制裁。 2.控制能力-意志,是指行为人具有选择自己实施或不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的能力, 也即决定是否以自己行为去触犯刑法。 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紧密联系的。辨认能力是基础,没有辨认能力,也就谈不上控制 能力,;控制能力是关键,控制能力反映了人的意志及对行为的抉择能力。 三、决定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刑事责任的有无,与年龄密切相关,但是,人的这种能力可能因为精神健康状况的差 异而有所区别。刑事责任年龄前面已讲过,在这里,我们主要讲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案例: 2006 年 5 月 8 日,陕西周至县四屯乡下三屯村刘代军敲开邻居房门,用木棍 袭击了 67 岁的简志中之后将其孙子孙女被残忍地杀害在床上。周至警方委托西安安康医院 对该案嫌疑人所做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结果:杀害两孩子的刘代军是精神病患者,无行为 责任能力。 1.我国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刑法 18 条): (1)刑法第 18 条第 1 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 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 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2)刑法第 18 条第 2 款:“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 (3)刑法第 18 条第 3 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2.两种特殊情况的刑事责任能力 (1)刑法第 19 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刑法第 18 条第 4 款:“酗酒(酗酒:没有节制的喝酒;喝酒后撒酒疯)的人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酗酒,指生理醉酒,又称普通醉酒,指饮酒过量而致精神过度兴奋甚至 神志不清的情况。 广义的醉酒包括生理醉酒和病理醉酒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