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刑法学概述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特征 刑法的概念: 在中国古代,刑与法是不分的,《说文解字》:“法者,刑也”。 刑法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政治和经济统治,根据自己的意 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予犯罪人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简单的说,刑法就是国家对罪犯定罪判刑的大法。 广义的刑法一是指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综合统一的法 典形式的刑法和针对某类犯罪而制定的单行刑事法规,相关司法解释,还包括其他法律规范 中有关犯罪和刑罚的规定。 狭义的刑法一是指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系统地、专门地规定犯罪和刑罚并形成一定体系 的法律,通常称“刑法典”。 二、刑法和其他各种法一样,有一个历史演变过程 犯罪与刑罚不是自古就有的,在原始社会没有刑法。恩格斯:“多么纯朴的氏族制度!没 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 切都是有条有理的。一切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或部落来解决,或者由各个 氏族相互解决。” 历史上的任何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统治,总是把对统治阶级进行的各种反抗行为 宣布为严重的犯罪,总是把任何人进行的各种破坏秩序的行为宣布为犯罪,并处以不同程度 的刑罚。所以,古代国家制定法律都是从刑法开始的。 中国古代刑法起源于苗族,《尚书》曰:“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 虽然我们说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以刑民不分,诸法合体为特征,但纵观各朝律文,基本上是 以刑法为框架而建立起来的一个法律结构,刑法在封建制法律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18世纪以前的刑事立法,一般都只规定具体的犯罪和具体的刑罚。随后,逐步总结出 些为各种具体犯罪和刑罚所共有的制度或原则:例如犯罪阶段、共同犯罪、正当防卫、刑种 制度、量刑原则等。以后立法者把这些共同的制度或原则确立为刑法的独立部分,这就是刑 法总则。而把各类具体犯罪及相应的刑罚作为一个独立的部分,这就是刑法分则。资产阶级 第一部刑法典——1810年法国刑法典,就分为总则和分则 综上所述,刑法是一个历史范畴,刑法的发展和人类社会历史文明的发展是同步的,并 且是人类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三、刑法的分类
1 第一章 刑法学概述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刑法的概念: 在中国古代,刑与法是不分的,《说文解字》:“法者,刑也”。 刑法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政治和经济统治,根据自己的意 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予犯罪人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简单的说,刑法就是国家对罪犯定罪判刑的大法。 广义的刑法—是指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综合统一的法 典形式的刑法和针对某类犯罪而制定的单行刑事法规,相关司法解释,还包括其他法律规范 中有关犯罪和刑罚的规定。 狭义的刑法—是指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系统地、专门地规定犯罪和刑罚并形成一定体系 的法律,通常称“刑法典”。 二、刑法和其他各种法一样,有一个历史演变过程: 犯罪与刑罚不是自古就有的,在原始社会没有刑法。恩格斯:“多么纯朴的氏族制度!没 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 切都是有条有理的。一切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或部落来解决,或者由各个 氏族相互解决。” 历史上的任何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统治,总是把对统治阶级进行的各种反抗行为 宣布为严重的犯罪,总是把任何人进行的各种破坏秩序的行为宣布为犯罪,并处以不同程度 的刑罚。所以,古代国家制定法律都是从刑法开始的。 中国古代刑法起源于苗族,《尚书》曰:“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 虽然我们说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以刑民不分,诸法合体为特征,但纵观各朝律文,基本上是 以刑法为框架而建立起来的一个法律结构,刑法在封建制法律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18 世纪以前的刑事立法,一般都只规定具体的犯罪和具体的刑罚。随后,逐步总结出一 些为各种具体犯罪和刑罚所共有的制度或原则;例如犯罪阶段、共同犯罪、正当防卫、刑种 制度、量刑原则等。以后立法者把这些共同的制度或原则确立为刑法的独立部分,这就是刑 法总则。而把各类具体犯罪及相应的刑罚作为一个独立的部分,这就是刑法分则。资产阶级 第一部刑法典——1810 年法国刑法典,就分为总则和分则。 综上所述,刑法是一个历史范畴,刑法的发展和人类社会历史文明的发展是同步的,并 且是人类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三、刑法的分类:
1.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根据刑法范围的大小) 普通刑法,是指效力及于一国领域内任何地区和个人的刑法规范。这种刑法规范具有普 遍适用的性质,通常不局限于某一类主体,也没有特殊的时间、地点限制,是国家刑法的基 本构成部分。普通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现行刑法典,还包括作为刑法典补充的并具有相同 效力范围的其他单行刑法。 特别刑法有两层含义: 是作为普通刑法的对称,指国家为了适应某种特殊需要而颁布的效力仅及于特定人、 特定时间、特定地点或特定条件的刑事法律。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种: (1)时间的特别刑法,例如战时特别法 (2)地域的特别法,例如特定地区的戒严法。 (3)对人的特别刑法,例如军事刑法 (4)对事的特别刑法,例如禁酒法令。 二是作为现行刑法典的对称,指国家为了弥补现行刑法典的不足而颁布的一切刑法规 范。指现行刑法典以外的一切有关犯罪及其刑罚的法律规范 2.单一刑法与附属刑法:(根据法规的独立性和附属性) 单一刑法,是指某一法规的内容全部是刑法规范或者基本上是刑法规范。单一刑法又可 以分为两种:一是刑法典,其内容均为刑法规范。二是单行刑法,是为了补充、修改刑法典 而颁布的刑法规范。 单行刑法的内容基本上是刑法规范,但也不排除在个别单行刑法中包含某些非刑法的内 容。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禁毒的决定》,既包括对贩毒等犯罪行为的刑罚处罚 的内容,又包括对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 附属刑法,是指非刑事法律中有关犯罪及其刑罚的规定,又称为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规 范。在这些法律中,刑法规范不是主体部分,因而称为附属刑法。 例如:《集会游行示威法》第30条规定:“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 会、游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刑法的特征 1.调整对象和范围的特殊性 刑法所保护的是受犯罪侵害的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律都是调整 定范围内的社会关系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凡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例如民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和人 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调整的只能是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
2 1.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根据刑法范围的大小) 普通刑法,是指效力及于一国领域内任何地区和个人的刑法规范。这种刑法规范具有普 遍适用的性质,通常不局限于某一类主体,也没有特殊的时间、地点限制,是国家刑法的基 本构成部分。普通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现行刑法典,还包括作为刑法典补充的并具有相同 效力范围的其他单行刑法。 特别刑法有两层含义: 一是作为普通刑法的对称,指国家为了适应某种特殊需要而颁布的效力仅及于特定人、 特定时间、特定地点或特定条件的刑事法律。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种: (1) 时间的特别刑法,例如战时特别法。 (2) 地域的特别法,例如特定地区的戒严法。 (3) 对人的特别刑法,例如军事刑法。 (4) 对事的特别刑法,例如禁酒法令。 二是作为现行刑法典的对称,指国家为了弥补现行刑法典的不足而颁布的一切刑法规 范。指现行刑法典以外的一切有关犯罪及其刑罚的法律规范。 2.单一刑法与附属刑法:(根据法规的独立性和附属性) 单一刑法,是指某一法规的内容全部是刑法规范或者基本上是刑法规范。单一刑法又可 以分为两种:一是刑法典,其内容均为刑法规范。二是单行刑法,是为了补充、修改刑法典 而颁布的刑法规范。 单行刑法的内容基本上是刑法规范,但也不排除在个别单行刑法中包含某些非刑法的内 容。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禁毒的决定》,既包括对贩毒等犯罪行为的刑罚处罚 的内容,又包括对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 附属刑法,是指非刑事法律中有关犯罪及其刑罚的规定,又称为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规 范。在这些法律中,刑法规范不是主体部分,因而称为附属刑法。 例如:《集会游行示威法》第 30 条规定:“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 会、游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刑法的特征: 1.调整对象和范围的特殊性 刑法所保护的是受犯罪侵害的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律都是调整一 定范围内的社会关系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凡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例如民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和人 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调整的只能是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
但在这一点上,刑法是一个例外。刑法不以特定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而是以特定的 调整方法使它与其他部门法律区别开来。 刑法的调整对象不限于某一类社会关系,而是调整各个领域的社会关系。仅以调整对象 为标准,无法把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区别开来。任何一种社会关系,只要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 刑法就规定对这种行为予以一定的刑罚处罚,从而使这种社会关系进入刑法调整范围。在这 个意义上,刑法可以说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没有刑法作后盾和保证,其他部门法往往很 难得到彻底的贯彻实施。就惩治违法行为而言,其他部门法可以说是“第一道防线”,刑法 则充任“第二道防线”的角色 2.任务和实现任务方法的特殊性:刑法主要用刑罚方法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3.强制程度的严厉性 任何法律都具有强制性,任何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 法律后果,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干预。例如,违反民法的,要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 罚法的,要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等等。但是,所有这些强制,都不及刑法对犯罪分子进行刑 事制裁即适用刑罚严厉。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 由,剥夺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而且在最严重的情况下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 第二节我国刑法的创制和完善 新中国处理以后30多年的时间里没有刑法典,只有极个别单行刑法条例,即建国初颁布 的《惩治反革命条例》、《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条例》、《惩治贪污罪条例》等。 、1979年旧刑法的制定过程 建国初期中国开始了起草刑法典的工作,由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主持。从1950年开 始工作,到1956年11月,共写出13稿。八大以后步伐加快,到1957年6月28日,共写出 第22稿。但之后四年多时间里起草工作完全停止。从1961年10月开始,起草工作重新进行 到1963年10月9日写出第33稿。但接着四清、文革开始,一切立法工作均停止 文革结束后,1978年10月开始重新对第33稿进行修改。三中全会后进一步修改,先后 写出五个稿本。1979年5月29日中央政治局原则通过后,五届人大二次会议进行审议,最 终于1979年7月1日通过,1980年1月1日生效。 、1997年刑法 立法机关从1982年提出对旧刑法进行修改。从1982年到1989年6月,主要是收集材料、 进行论证。1993年以后重新开始,但后来立法工作的重点放到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上,刑法 修改工作暂停。1996年新的刑事诉讼法通过后,立法者开始对刑法进行修改,8月8日拿出
3 但在这一点上,刑法是一个例外。刑法不以特定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而是以特定的 调整方法使它与其他部门法律区别开来。 刑法的调整对象不限于某一类社会关系,而是调整各个领域的社会关系。仅以调整对象 为标准,无法把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区别开来。任何一种社会关系,只要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 刑法就规定对这种行为予以一定的刑罚处罚,从而使这种社会关系进入刑法调整范围。在这 个意义上,刑法可以说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没有刑法作后盾和保证,其他部门法往往很 难得到彻底的贯彻实施。就惩治违法行为而言,其他部门法可以说是“第一道防线”,刑法 则充任“第二道防线”的角色。 2.任务和实现任务方法的特殊性:刑法主要用刑罚方法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3.强制程度的严厉性 任何法律都具有强制性,任何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 法律后果,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干预。例如,违反民法的,要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 罚法的,要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等等。但是,所有这些强制,都不及刑法对犯罪分子进行刑 事制裁即适用刑罚严厉。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 由,剥夺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而且在最严重的情况下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 第二节 我国刑法的创制和完善 新中国处理以后 30 多年的时间里没有刑法典,只有极个别单行刑法条例,即建国初颁布 的《惩治反革命条例》、《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条例》、《惩治贪污罪条例》等。 一、1979 年旧刑法的制定过程 建国初期中国开始了起草刑法典的工作,由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主持。从 1950 年开 始工作,到 1956 年 11 月,共写出 13 稿。八大以后步伐加快,到 1957 年 6 月 28 日,共写出 第 22 稿。但之后四年多时间里起草工作完全停止。从 1961 年 10 月开始,起草工作重新进行, 到 1963 年 10 月 9 日写出第 33 稿。但接着四清、文革开始,一切立法工作均停止。 文革结束后,1978 年 10 月开始重新对第 33 稿进行修改。三中全会后进一步修改,先后 写出五个稿本。1979 年 5 月 29 日中央政治局原则通过后,五届人大二次会议进行审议,最 终于 1979 年 7 月 1 日通过,1980 年 1 月 1 日生效。 二、1997 年刑法 立法机关从 1982 年提出对旧刑法进行修改。从 1982 年到 1989 年 6 月,主要是收集材料、 进行论证。1993 年以后重新开始,但后来立法工作的重点放到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上,刑法 修改工作暂停。1996 年新的刑事诉讼法通过后,立法者开始对刑法进行修改,8 月 8 日拿出
第一稿,10月份搞岀第二稿,12月搞岀第三稿,1997年1月份搞岀第四稿。后来在八届人 大五次会议上通过了该稿本 新刑法共452条,6万多字。其中总则101条,分则352条,附则1条。其结构为:编, 共两编及附则;章,总则五章,分则十章;节,有的章分节,有的章不分节;条,条是刑法 典的基本单位,编号从第一条直到第452条,引用刑法条文时直接引用多少条;款;项。 三、刑法的修正 新刑法生效后,立法机关先后颁布了6个刑法修正案 1.1999年12月25日(一)2.2001年8月31日(二) 3.2001年12月29日(三)4.2002年12月29日(四) 5.2005年2月28日(五)6.2006年6月29日(六) 第三节刑法的目的和任务 、刑法制定的目的和根据 1.刑法制定的目的: 刑法第1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做斗争的具体经验 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可见,刑法的目的就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刑法的月的不的只是保护人民 德国著名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李斯特的学生,在其著作《法学导论》讲到:“自从有刑法 存在,国家代替受害人施行报复开始,国家就承担着双重责任:正如国家在采取任何行为时, 不仅要为社会利益反对犯罪者,也要保护犯罪人不受受害人的报复。现在刑法同样不只反对 犯罪人,也保护犯罪人,它的目的不仅在于设立国家刑罚权力,同时也要限制这一权力,它 不只是可罚性的缘由,也是它的界限,因此再现出悖论性:刑法不仅要面对犯罪人保护国家, 也要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不单面对犯罪人,也要面对检察官保护市民,成为公民反对司法 专横和错误的大宪章。” 2.刑法制定的根据 根据刑法第1条,一是宪法,二是事实根据。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国一切立法的根据,也是制定刑法的根据。我国的实际情 况和司法实践经验是我国刑法制定的事实根据 二、刑法的功能 刑法的功能包括三个方面,即行为规制功能、社会保护功能和人权保障功能
4 第一稿,10 月份搞出第二稿,12 月搞出第三稿,1997 年 1 月份搞出第四稿。后来在八届人 大五次会议上通过了该稿本。 新刑法共 452 条,6 万多字。其中总则 101 条,分则 352 条,附则 1 条。其结构为:编, 共两编及附则;章,总则五章,分则十章;节,有的章分节,有的章不分节;条,条是刑法 典的基本单位,编号从第一条直到第 452 条,引用刑法条文时直接引用多少条;款;项。 三、刑法的修正 新刑法生效后,立法机关先后颁布了 6 个刑法修正案。 1.1999 年 12 月 25 日(一) 2. 2001 年 8 月 31 日(二) 3.2001 年 12 月 29 日(三) 4.2002 年 12 月 29 日(四) 5.2005 年 2 月 28 日(五) 6.2006 年 6 月 29 日(六) 第三节 刑法的目的和任务 一、刑法制定的目的和根据 1.刑法制定的目的: 刑法第 1 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做斗争的具体经验 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可见,刑法的目的就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刑法的目的不能只是保护人民 德国著名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李斯特的学生,在其著作《法学导论》讲到:“自从有刑法 存在,国家代替受害人施行报复开始,国家就承担着双重责任:正如国家在采取任何行为时, 不仅要为社会利益反对犯罪者,也要保护犯罪人不受受害人的报复。现在刑法同样不只反对 犯罪人,也保护犯罪人,它的目的不仅在于设立国家刑罚权力,同时也要限制这一权力,它 不只是可罚性的缘由,也是它的界限,因此再现出悖论性:刑法不仅要面对犯罪人保护国家, 也要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不单面对犯罪人,也要面对检察官保护市民,成为公民反对司法 专横和错误的大宪章。” 2.刑法制定的根据: 根据刑法第 1 条,一是宪法,二是事实根据。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国一切立法的根据,也是制定刑法的根据。我国的实际情 况和司法实践经验是我国刑法制定的事实根据。 二、刑法的功能 刑法的功能包括三个方面,即行为规制功能、社会保护功能和人权保障功能
(一)行为规制功能 即通过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对公民的行为进行规范、制约的功能。是刑法最基本的 功能。刑法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宣布给予刑罚,表明该种行为在刑法上是无价值的,并 命令人们不要作出实施该种行为的意思决定,从而达到规制人们行为的功能。 (二)社会保护功能 又称为刑法的秩序维持功能,简称为保护功能。即通过对犯罪行为的制裁而保护法益 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首先,刑法的法益保护功能表现为对法益的保护。其次,刑法保护法 益的功能表现为对犯罪的制止和预防。对法益的保护和对秩序的维持是通过对犯罪的制止和 预防实现的。 (三)人权保障功能 又称为刑法的自由保障功能,简称为保障功能。刑法在实现法益保护功能时,必须考虑 使刑法不致于侵犯公民的个人自由,不致于侵犯公民的人权。这就是刑法的自由保障功能。 保障功能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1.刑法保障善良公民不受国家的随意侵害 2.司法机关不得违反刑法的规定对犯罪人科处刑罚,犯罪人有不受刑法规定以外的制裁 的权利。 保障功能和保护功能虽然是由刑法的规制功能派生出的功能,但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保护功能涉及整体利益,保障功能涉及个体利益,整体与个体之间应当达到平衡、协调。所 以,保护功能和保障功能,整体利益和个体利益,正义和秩序,这两者之间互相联系又互相 矛盾,好的刑法制度总是力求在两者之间达到一种恰当的平衡 三、刑法的任务 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 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 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根据这一规定,刑法的任务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说明 (一)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 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是密切联系的有机统一体。只有惩罚犯罪, 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民;只有保护人民,才能更有效地惩罚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保护
5 (一)行为规制功能 即通过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对公民的行为进行规范、制约的功能。是刑法最基本的 功能。刑法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宣布给予刑罚,表明该种行为在刑法上是无价值的,并 命令人们不要作出实施该种行为的意思决定,从而达到规制人们行为的功能。 (二)社会保护功能 又称为刑法的秩序维持功能,简称为保护功能。即通过对犯罪行为的制裁而保护法益, 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首先,刑法的法益保护功能表现为对法益的保护。其次,刑法保护法 益的功能表现为对犯罪的制止和预防。对法益的保护和对秩序的维持是通过对犯罪的制止和 预防实现的。 (三)人权保障功能 又称为刑法的自由保障功能,简称为保障功能。刑法在实现法益保护功能时,必须考虑 使刑法不致于侵犯公民的个人自由,不致于侵犯公民的人权。这就是刑法的自由保障功能。 保障功能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1.刑法保障善良公民不受国家的随意侵害; 2.司法机关不得违反刑法的规定对犯罪人科处刑罚,犯罪人有不受刑法规定以外的制裁 的权利。 保障功能和保护功能虽然是由刑法的规制功能派生出的功能,但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保护功能涉及整体利益,保障功能涉及个体利益,整体与个体之间应当达到平衡、协调。所 以,保护功能和保障功能,整体利益和个体利益,正义和秩序,这两者之间互相联系又互相 矛盾,好的刑法制度总是力求在两者之间达到一种恰当的平衡。 三、刑法的任务 刑法第 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 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 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根据这一规定,刑法的任务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说明: (一)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 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是密切联系的有机统一体。只有惩罚犯罪, 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民;只有保护人民,才能更有效地惩罚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