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罪刑分论概述 第一节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刑法学总论与刑法学各论 我国刑法典的体系是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组成的。 刑法总则是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作出的一般规定,具有普遍性、概括性特点。 总则与分则之间是一般与个别、共性与个性的关系,二者的有机结合构成刑法体 系的完整内容。 刑法学总论(又称刑法总论),是对刑法总则犯罪与刑罚理论一般原理和原则的阐 述及研究,是刑法的基础理论 刑法学各论(又称刑法各论),则是对具体犯罪构成及其法定刑的分析和解释,是 刑法理论的展开与应用。 罪刑分论的研究对象:罪刑分论其研究内容是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因此,罪 刑分论的研究对象是规定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 A.刑法各论对刑法总论的作用: 1、贯彻与体现刑法总论的作用 2、促进刑法总论实践效应的作用; 3、丰富和发展刑法总论的作用。 B.刑法总论对刑法各论的作用: 1、对刑法各论的概括作用 2、对刑法各论的指导作用 3、对刑法各论的制约作用 、研究刑法分论的意义 1、有助于丰富和加深对刑法总论的理解和把握,正确贯彻刑法总则规定的原理 原则 2、可以掌握各种具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地适用刑法 3、可以发现刑事立法关于具体犯罪规定中的缺陷和不足,并提出修改和完善建议, 从而有助于刑事立法的改革和健全。 第二节刑法分则的体系 、刑法分则的体系: 概念:是指刑法分则对犯罪的分类及排列次序
1 第一章 罪刑分论概述 第一节 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一、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刑法学总论与刑法学各论 我国刑法典的体系是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组成的。 刑法总则是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作出的一般规定,具有普遍性、概括性特点。 总则与分则之间是一般与个别、共性与个性的关系,二者的有机结合构成刑法体 系的完整内容。 刑法学总论(又称刑法总论),是对刑法总则犯罪与刑罚理论一般原理和原则的阐 述及研究,是刑法的基础理论; 刑法学各论(又称刑法各论),则是对具体犯罪构成及其法定刑的分析和解释,是 刑法理论的展开与应用。 罪刑分论的研究对象:罪刑分论其研究内容是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因此,罪 刑分论的研究对象是规定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 A.刑法各论对刑法总论的作用: 1、贯彻与体现刑法总论的作用; 2、促进刑法总论实践效应的作用; 3、丰富和发展刑法总论的作用。 B.刑法总论对刑法各论的作用: 1、对刑法各论的概括作用; 2、对刑法各论的指导作用; 3、对刑法各论的制约作用; 二、研究刑法分论的意义 1、有助于丰富和加深对刑法总论的理解和把握,正确贯彻刑法总则规定的原理、 原则; 2、可以掌握各种具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地适用刑法; 3、可以发现刑事立法关于具体犯罪规定中的缺陷和不足,并提出修改和完善建议, 从而有助于刑事立法的改革和健全。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一、刑法分则的体系: 1.概念:是指刑法分则对犯罪的分类及排列次序
2.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我国刑法典的分则将具体犯罪分为10类:每一章规定一类犯罪,其排列次序依 次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 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 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犯罪分类排列依据 从总体上讲,我国刑法典分则对各种犯罪进行的分类,主要是根据犯罪 行为侵犯的同类客体,而对各类犯罪前后次序进行的排列,则主要是依据犯 罪的危害程度。 (一)犯罪行为侵犯同类客体是犯罪分类的依据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害的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 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同类客体揭示出同一类型犯罪在客观方面的共 同本质,即该类犯罪不同于其他类型犯罪的危害性质,因而成为我国刑事立 法对犯罪进行分类的重要依据。我国刑法典分则主要是根据同类客体的原 理,将犯罪的同类客体归纳为十类:(1)国家安全;(2)公共安全;(3)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4)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5)公私财产权利; (6)社会管理秩序;(7)国家的国防利益:(8)国家公职人员公务活动的 廉洁性;(9)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10)国家军事利益。将各种具有同类 属性的具体犯罪归为十类。与此相应,也将犯罪分为十大类 刑法修订后,分则的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第六章妨害 社会管理秩序罪两章之下又分为若干节,其中每一节是同类客体的子系统, 这主要考虑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两章所 包括的具体犯罪相当庞杂,以同类客体为依据,作次层次的划分有利于司法 实务的操作,也便于深入把握各种具体犯罪的特性。 (二)犯罪社会危害程度是各类犯罪排列的依据 在科学分类的基础上对各类犯罪进行合理的排列,是建立合理的刑法分 则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刑法典中的分则体系,主要根据犯罪社会危害 程度的大小,基本采取由重及轻的排列顺序。 从各类犯罪的章节排列顺序上看:危害国家安全罪,该类犯罪由其同类 客体所决定,危及到国家安全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其危害性质和危害程度最 为严重,所以被列为各类犯罪之首;危害公共安全罪,直接侵害社会公共利 益和不特定多人人身及财产的安全,在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最为严重,被置
2 2.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我国刑法典的分则将具体犯罪分为 10 类:每一章规定一类犯罪,其排列次序依 次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 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 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二 、 犯 罪分类排列 依据 从总体上讲,我国刑法典分则对各种犯罪进行的分类,主要是根据犯罪 行为侵犯的同类客体,而对各类犯罪前后次序进行的排列,则主要是依据犯 罪的危害程度。 ( 一 ) 犯罪行为 侵犯同类客体是犯罪分类的依据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害的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 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同类客体揭示出同一类型犯罪在客观方面的共 同本质,即该类犯罪不同于其他类型犯罪的危害性质,因而成为我国刑事立 法 对 犯罪 进行 分类 的重 要 依据 。我 国刑 法典 分 则主 要是 根据 同类 客体 的 原 理,将犯罪的同类客体归纳为十类:(1)国家安全;(2)公共安全;(3)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4)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5)公私财产权利; (6)社会管 理秩序;(7)国 家的国防利 益;(8)国家公 职人员公 务活动的 廉洁性;(9)国家机 关的正常 活动;(1 0)国家 军事利益 。将各种 具有同类 属性的具体犯罪归为十类。与此相应,也将犯罪分为十大类。 刑法修订后,分则的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第六章妨害 社会管理秩序罪两章之下又分为若干节,其中每一节是同类客体的子系统, 这 主 要考 虑到 破坏 社会 主 义市 场经 济秩 序罪 和 妨害 社会 管理 秩序 罪两 章 所 包括的具体犯罪相当庞杂,以同类客体为依据,作次层次的划分有利于司法 实务的操作,也便于深入把握各种具体犯罪的特性。 ( 二 ) 犯罪社会 危害程度是各类犯罪排列的依据 在科学分类的基础上对各类犯罪进行合理的排列,是建立合理的刑法分 则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刑法典中的分则体系,主要根据犯罪社会危害 程度的大小,基 本 采取由重及轻的排列顺序。 从各类犯罪的章节排列顺序上看:危害国家安全罪,该类犯罪由其同类 客体所决定,危及到国家安全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其危害性质和危害程度最 为严重,所以被列为各类犯罪之首;危害公共安全罪,直接侵害社会公共利 益和不特定多人人身及财产的安全,在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最为严重,被置
于危害国家安全罪之后,普通刑事犯罪之首;分则第三章至第六章分别为,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 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四章的犯罪基本上也是按照社会危害程度的大 小进行排列的。不过也应注意的是,置于分则较后的各章,并不意味着这些 犯罪的社会危害一定小于前面各类犯罪,立法者出于立法技术和编排便利等 方面的考虑,除了依据客体的重要性外,还依据犯罪客体或犯罪主体的特殊 性进行划分,排列顺序亦是危害程度标准的例外。第七章的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罪、第九章的渎职罪和第十章的军人违反职责罪,与其他 各章犯罪相比,主体和同类客体都有鲜明的特点,确切的说,后四章各类犯 罪是依据犯罪客体或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进行划分的,排列顺序亦是危害程度 标准的例外 (三)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是类罪中具体犯罪排列的主要依据 在各类犯罪中,对每一类犯罪中的各种具体犯罪,也主要是根据对社会 危害程度的大小,按由重到轻的顺序进行排列。例如,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 公共安全罪中,放火、决水、爆炸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最严重,放在危害公 共安全罪之首,而交通肇事罪等责任事故的犯罪在这类犯罪中的社会危害性 相对小些,因而置于这类犯罪之末。不过,考虑到有些罪比较近似以及前后 体系的协调,也有将危害程度差别较大的罪规定在一起,例如,刑法分则第 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杀人罪危害性大,置于该章之首 而过失致人死亡罪就其危害程度而言,比不上绑架等犯罪,但由于与故意杀 人罪近似,便在排列上紧随故意杀人罪之后。 三、犯罪分类排列的意义 (一)在刑事立法上,有助于建立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既表明立法者对各种犯 罪的归纳、认识水平,也表明立法者对各类和各种具体社会关系进行刑事保护的价值 取向,体现了刑法打击犯罪的重点所在。(二)在刑事司法上,有利于司法审判人员较 为准确地认识各类犯罪的一般特征和各种犯罪的具体特征,把握各类及各种犯罪的危 害程度,正确区分具体罪之间的界限,从而对犯罪准确适用刑罚。 (三)在刑法理论研究上,有助于从理论上阐释和探讨各类各种犯罪的立法意图 构成特征和社会危害程度,从而正确解决各类各种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同时,对类 罪和各罪深入的专题研究,有助于提高刑法理论的硏究水平,发挥其引导立法完善、 为司法实践正确地定罪量刑提供理论上的指导作用
3 于危害国家安全罪之后,普通刑事犯罪之首;分则第三章至第六章分别为,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 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四章的犯罪基本上也是按照社会危害程度的大 小进行排列的。不过也应注意的是,置于分则较后的各章,并不意味着这些 犯罪的社会危害一定小于前面各类犯罪,立法者出于立法技术和编排便利等 方面的考虑,除了依据客体的重要性外,还依据犯罪客体 或犯罪主体的特殊 性进行划分 ,排列顺序亦是危害程度标准的例外。第七章的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罪、第九章的渎职罪和第十章的军人违反职责罪,与其他 各章犯罪相比,主体和同类客体都有鲜明的特点,确切的说,后四章各类犯 罪是依据犯罪客体或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进行划分的,排列顺序亦是危害程度 标准的例外。 ( 三 ) 具体犯罪 的社会危害程度是类罪中具体犯 罪排列的主要依据 在各类犯罪中,对每一类犯罪中的各种具体犯罪,也主要是根据对社会 危害程度的大小,按由重到轻的顺序进行排列。例如,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 公共安全罪中,放火、决水、爆炸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最严重,放在危害公 共安全罪之首,而交通肇事罪等责任事故的犯罪在这类犯罪中的社会危害性 相对小些,因而置于这类犯罪之末。不过,考虑到有些罪比较近似以及前后 体系的协调,也有将危害程度差别较大的罪规定在一起,例如,刑法分则第 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杀人罪危害性大,置于该章之首, 而过失致人死亡罪就其危害程度而言,比不上绑架等犯罪,但由于与故意杀 人罪近似,便在排列上紧随故意杀人罪之后。 三、犯罪分类排列的意义 (一)在刑事立法上,有助于建立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既表明立法者对各种犯 罪的归纳、认识水平,也表明立法者对各类和各种具体社会关系进行刑事保护的价值 取向,体现了刑法打击犯罪的重点所在。(二)在刑事司法上,有利于司法审判人员较 为准确地认识各类犯罪的一般特征和各种犯罪的具体特征,把握各类及各种犯罪的危 害程度,正确区分具体罪之间的界限,从而对犯罪准确适用刑罚。 (三)在刑法理论研究上,有助于从理论上阐释和探讨各类各种犯罪的立法意图、 构成特征和社会危害程度,从而正确解决各类各种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同时,对类 罪和各罪深入的专题研究,有助于提高刑法理论的研究水平,发挥其引导立法完善、 为司法实践正确地定罪量刑提供理论上的指导作用
第三节具体犯罪条文的结构 刑法分则条文通常由罪状(假定条件)与法定刑(法律后果)构成。例如:刑氵 236条。 罪状 罪状:是刑法分则罪刑规范对犯罪具体状况的描述,指明适用该罪刑规范的条件。 罪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对具体犯罪构成特征的描述(基本罪状):另一类是对加 重或减轻法定刑的适用条件的描述(加重、减轻罪状)例:刑法232条 根据分则条文对基本罪状的描述方式,可以将基本罪状分为四种 1、简单罪状:是指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例如:刑法232 条、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2、叙明罪状:是指在罪刑规范中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例如: 刑法第305条:伪证罪 3.引证罪状:是指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例如: 刑法124条第2款。 4、空白罪状:指罪刑规范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但指明了必须参 照的其他法律、法规。又称参见罪状。例如:刑法345条第2款 B.加重减轻罪状分为加重罪状与减轻罪状: 刑法分则对加重罪状的规定有三种情况 1)设专条规定加重罪状与法定刑如119条 (2)设专款规定加重罪状与法定刑如257条2款 (3)在基本罪状与法定刑后,紧接着在同款内规定加重罪状与法定刑。如254 条:报复陷害罪 刑法分则对减轻罪状的规定,一般设立在规定基本罪状与法定刑的同一条款内 如:232条:故意杀人罪 在我国,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都是一个罪名,不是独立的犯罪。 罪名 (一)罪名的概念和功能 即犯罪名称,是对具体犯罪本质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罪名以罪状为基础,包 括在罪状之中。在简单罪状的情况下,对罪状的表述就是罪名 罪名虽然是犯罪的名称,但却有重要的作用。罪名是对形形色色的犯罪 现象所作的高度概括,人们能够通过罪名来把握具体的犯罪,从而帮助人们 准确区分罪与非罪、罪与罪以及一罪与数罪的界限。罪名的功能表现为:
4 第三节 具体犯罪条文的结构 刑法分则条文通常由罪状(假定条件)与法定刑(法律后果)构成。例如:刑法 236 条。 一、罪状 罪状:是刑法分则罪刑规范对犯罪具体状况的描述,指明适用该罪刑规范的条件。 罪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对具体犯罪构成特征的描述(基本罪状);另一类是对加 重或减轻法定刑的适用条件的描述(加重、减轻罪状)例:刑法 232 条。 A.根据分则条文对基本罪状的描述方式,可以将基本罪状分为四种: 1、简单罪状:是指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例如:刑法 232 条、240 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2、叙明罪状:是指在罪刑规范中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例如: 刑法第 305 条:伪证罪 3.引证罪状:是指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例如: 刑法 124 条第 2 款。 4、 空白罪状:指罪刑规范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但指明了必须参 照的其他法律、法规。又称参见罪状。例如:刑法 345 条第 2 款 B.加重减轻罪状分为加重罪状与减轻罪状: 刑法分则对加重罪状的规定有三种情况: (1)设专条规定加重罪状与法定刑 如 119 条 (2)设专款规定加重罪状与法定刑 如 257 条 2 款 (3)在基本罪状与法定刑后,紧接着在同款内规定加重罪状与法定刑。 如 254 条:报复陷害罪 刑法分则对减轻罪状的规定,一般设立在规定基本罪状与法定刑的同一条款内。 如:232 条:故意杀人罪 在我国,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都是一个罪名,不是独立的犯罪。 二、罪名: (一)罪名的概念和功能 即犯罪名称,是对具体犯罪本质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罪名以罪状为基础,包 括在罪状之中。在简单罪状的情况下,对罪状的表述就是罪名。 罪名虽然是犯罪的名称,但却有重要的作用。罪名是对形形色色的犯罪 现象所作的高度概括,人们能够通过罪名来把握具体的犯罪,从而帮助人们 准确区分罪与非罪、罪与罪以及一罪与数罪的界限。罪名的功能表现为:
1、概括功能 2、区分功能; 3、评价功能 4、威慑功能 (二)罪名的分类: 1、类罪名与具体罪名: 2、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概括罪名: (1)单一罪名一指该罪名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 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2)选择罪名一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 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罪。选择罪名可以 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A、行为选择:即罪名中包括了多种行为,因而形成选择罪名。如:引诱、容留、 介绍他人卖淫罪。 B、对象选择:即罪名中包括了多种对象,因而形成选择罪名。如:拐卖妇女儿 童罪 C、行为与对象同时选择:即罪名中包括了多种行为与多种对象,因而形成选择罪 名: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包括5种行为和 3种对象。 (3)概括罪名是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但 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例如:刑法195条(信用证诈骗罪)196 条(信用卡诈骗罪)行为人实施几种行为时,定一个罪名,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确定罪名应注意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确定罪名应注意以下问题: (1)确定罪名要合法。在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情况下,确定罪名必 须以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定为依据,不能乱定罪名。如对杀人行为,只能 依据法律规定定故意杀人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不能定致死人命罪 (2)确定罪名须具体。各种各样的犯罪是具体的,因而罪名也必须具 体,才能通过罪名显示出各种犯罪之特殊性。因此,不能用类罪名作为具体 犯罪的罪名; (3)对排列式的罪名,可以统一使用,也可以根据具体的犯罪行为分 解使用。在我国刑法分则有些条文中,将有连带关系或者处在不同阶段的行 为分别定几个罪名,称之为选择性的罪名。如《刑法》第125条规定的非法
5 1、概括功能; 2、区分功能; 3、评价功能; 4、威慑功能。 (二)罪名的分类: 1、类罪名与具体罪名: 2、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概括罪名: (1)单一罪名—指该罪名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 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2)选择罪名—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 既可 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罪。选择罪名可以 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A、行为选择:即罪名中包括了多种行为,因而形成选择罪名。 如:引诱、容留、 介绍他人卖淫罪。 B、对象选择:即罪名中包括了多种对象,因而形成选择罪名。 如:拐卖妇女儿 童罪。 C、行为与对象同时选择:即罪名中包括了多种行为与多种对象,因而形成选择罪 名: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包括 5 种行为和 3 种对象。 (3)概括罪名是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但 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例如:刑法 195 条(信用证诈骗罪)196 条(信用卡诈骗罪)行为人实施几种行为时,定一个罪名,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 确定罪名应 注意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确定罪名应注意以下问题: (1)确定罪名要 合法 。在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情况下,确定罪名必 须以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定为依据,不能乱定罪名。如对杀人行为,只能 依据法律规定定故意杀人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不能定致死人命罪; (2)确定罪名须 具体。 各种各样的犯罪是具体的,因而罪名也必须具 体,才能通过罪名显示出各种犯罪之特殊性。因此,不能用类罪名作为具体 犯罪的罪名; ( 3)对 排列式 的罪名 ,可以 统一使用 ,也可 以根据 具体的 犯罪行 为分 解使用。在我国刑法分则有些条文中,将有连带关系或者处在不同阶段的行 为分别定几个罪名,称之为选择性的罪名。如《刑法》第 125 条规定的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