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犯罪客观要件 第一节概述 、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和特征 (一)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 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侵犯某种客体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诸客观事实。犯罪客观要 件,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特征,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犯罪客观要件同犯罪客体要件具有紧密的联系。 犯罪客观要件是一切犯罪构成必备的基本要件之一,是行为人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 任的客观基础。在犯罪构成四个要件中,犯罪客观要件居核心地位。因为犯罪是一种危害 社会的行为,危害行为这个客观要件要素,是犯罪其他要件所依附的本体。没有犯罪客观 二)犯罪客观要件的特犯罪 要件,就没有犯罪客体,从而也就没有犯罪。 1.犯罪客观方面具有法定性。 我国刑法总则在对犯罪的故意、过失等范畴作规定时,包含了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 我国刑法的分则性条文则通常比较明确、具体地规定了各种犯罪的客观方面的内容。当然, 有些犯罪由于是客观方面的内容比较明显,众所周知,刑法便没有详细描述其客观方面, 但我们可以从刑法对该罪名的规定中把握其客观方面的要件。由于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明 文规定的,故必须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确定其具体内容;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客观要件, 就是成立这种犯罪不可缺少的要素;反之,就不是这种犯罪的要素 2.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 3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4.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因素。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主要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刑法因果关系、犯罪的时间、地 点和方法等。依据他们在犯罪构成中的不同地位,犯罪客观要件可以分为共同要件和非共 同要件两类。 共同要件一一危害行为是在一切犯罪构成中均具备的要件,缺少这种要件,就没有犯 罪构成,也就不成立任何种类,任何形态的犯罪。 非共同要件—一指在部分犯罪构成中具备的要件。其中危害结果是绝大多数犯罪构成 的必要要件。 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1.犯罪客观方面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依据。 如果不具备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就失去了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对 一切犯罪来说,危害行为的有无是决定犯罪成立与否的标志,无行为则无犯罪。因为仅有 思想而没有将思想外化为行为,就不可能有社会危害性,自然不成立犯罪。对于某些犯罪 来说,危害结果及特定的犯罪方法、时间、地点的有无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比
1 第六章 犯罪客观要件 第一节 概 述 一、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和特征 (一)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 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侵犯某种客体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诸客观事实。犯罪客观要 件,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特征,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犯罪客观要件同犯罪客体要件具有紧密的联系。 犯罪客观要件是一切犯罪构成必备的基本要件之一,是行为人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 任的客观基础。在犯罪构成四个要件中,犯罪客观要件居核心地位。因为犯罪是一种危害 社会的行为,危害行为这个客观要件要素,是犯罪其他要件所依附的本体。没有犯罪客观 要件,就没有犯罪客体,从而也就没有犯罪。 (二)犯罪客观要件的特征 1.犯罪客观方面具有法定性。 我国刑法总则在对犯罪的故意、过失等范畴作规定时,包含了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 我国刑法的分则性条文则通常比较明确、具体地规定了各种犯罪的客观方面的内容。当然, 有些犯罪由于是客观方面的内容比较明显,众所周知,刑法便没有详细描述其客观方面, 但我们可以从刑法对该罪名的规定中把握其客观方面的要件。由于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明 文规定的,故必须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确定其具体内容;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客观要件, 就是成立这种犯罪不可缺少的要素;反之,就不是这种犯罪的要素。 2.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 3.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4.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因素。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主要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刑法因果关系、犯罪的时间、地 点和方法等。依据他们在犯罪构成中的不同地位,犯罪客观要件可以分为共同要件和非共 同要件两类。 共同要件——危害行为是在一切犯罪构成中均具备的要件,缺少这种要件,就没有犯 罪构成,也就不成立任何种类,任何形态的犯罪。 非共同要件——指在部分犯罪构成中具备的要件。其中危害结果是绝大多数犯罪构成 的必要要件。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1.犯罪客观方面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依据。 如果不具备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就失去了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对 一切犯罪来说,危害行为的有无是决定犯罪成立与否的标志,无行为则无犯罪。因为仅有 思想而没有将思想外化为行为,就不可能有社会危害性,自然不成立犯罪。对于某些犯罪 来说,危害结果及特定的犯罪方法、时间、地点的有无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比
如,过失犯罪以具备特定危害结果为要件,如果没有发生法律所规定的危害结果,过失犯 罪就不能认定。又如,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若不是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 法实施的,就不成立刑法典第340条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犯罪客观方面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我国刑法中的许多犯罪在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上往往是相同的, 法律之所以把它们规定为不同的犯罪,主要就是基于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不同。比如,抢 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侵犯财产的各种犯罪之间的区别, 就是如此 3犯罪客观方面是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 在成立犯罪的前提下,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标准也主要在于犯罪客观要件是否具 备。比如,故意杀人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就在于是否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受贿 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就在于行为人是否收受了他人的财物 4.犯罪客观方面是认定和分析犯罪主观要件的重要根据。 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主观方面的客观外化,主观上的犯罪意图只有通过客观上的危害 行为才能实现。因此,要查清罪犯的主观方面必须认真分析其客观方面。通过考察罪犯实 施的行为,行为所造成的结果,以及行为实施的各种客观条件,才能正确地揭示出罪犯的 心理态度。 5犯罪客观方面是量刑的重要根据 就不同的犯罪来讲,刑法对不同的犯罪规定了轻重不同的刑罚,主要是依据其客观方 面的要件不同从而影响到它们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就同一性质的犯罪来讲,犯罪客观 方面对量刑的影响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从立法上看,刑法往往把是否具备某种危 害结果作为某些犯罪是否加重处罚的根据;其二,从司法实践中看,同一种性质犯罪的不 同案件,因为它们所实施的方式、手段以及时间、地点、条件、具体对象的不同而影响它 们的社会危害性,从而导致刑罚的轻重不一。此外,故意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否齐备是区分 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标准,刑法典对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分别规定了不同的 量刑标准 第二节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马克思曾说过:“我只是由于表现自己,只是由于踏入现实的领域,我才进入受立法者 支配的范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之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 对象。”“无行为则无犯罪也无刑罚。”可见,危害行为是犯罪客观要件中首要的因素,是 切犯罪构成在客观上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它在每个犯罪构成中都居于核心地位 危害行为一一指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行为,即指由行为人的心理活动所支配的危害社会 的身体活动。其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1.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
2 如,过失犯罪以具备特定危害结果为要件,如果没有发生法律所规定的危害结果,过失犯 罪就不能认定。又如,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若不是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 法实施的,就不成立刑法典第 340 条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犯罪客观方面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我国刑法中的许多犯罪在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上往往是相同的, 法律之所以把它们规定为不同的犯罪,主要就是基于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不同。比如,抢 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侵犯财产的各种犯罪之间的区别, 就是如此。 3.犯罪客观方面是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 在成立犯罪的前提下,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标准也主要在于犯罪客观要件是否具 备。比如,故意杀人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就在于是否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受贿 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就在于行为人是否收受了他人的财物。 4.犯罪客观方面是认定和分析犯罪主观要件的重要根据。 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主观方面的客观外化,主观上的犯罪意图只有通过客观上的危害 行为才能实现。因此,要查清罪犯的主观方面必须认真分析其客观方面。通过考察罪犯实 施的行为,行为所造成的结果,以及行为实施的各种客观条件,才能正确地揭示出罪犯的 心理态度。 5.犯罪客观方面是量刑的重要根据。 就不同的犯罪来讲,刑法对不同的犯罪规定了轻重不同的刑罚,主要是依据其客观方 面的要件不同从而影响到它们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就同一性质的犯罪来讲,犯罪客观 方面对量刑的影响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从立法上看,刑法往往把是否具备某种危 害结果作为某些犯罪是否加重处罚的根据;其二,从司法实践中看,同一种性质犯罪的不 同案件,因为它们所实施的方式、手段以及时间、地点、条件、具体对象的不同而影响它 们的社会危害性,从而导致刑罚的轻重不一。此外,故意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否齐备是区分 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标准,刑法典对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分别规定了不同的 量刑标准。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马克思曾说过:“我只是由于表现自己,只是由于踏入现实的领域,我才进入受立法者 支配的范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之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 对象。”“无行为则无犯罪也无刑罚。”可见,危害行为是犯罪客观要件中首要的因素,是一 切犯罪构成在客观上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它在每个犯罪构成中都居于核心地位。 危害行为——指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行为,即指由行为人的心理活动所支配的危害社会 的身体活动。其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1.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
2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支配下的身体活动。 或者说危害行为必须是行为人意识和意志的体现。任何危害行为,都是在人的意识和 意志支配下的身体活动,因此人的无意识和无意志的身体动静,即使客观上造成损害,也 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因而不能认定这样的行为构成犯罪。这类无意识和意志的身 体动静主要有以下几种: (1)人在睡梦中或处于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2)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这种情况下的行动并不表现人的意志,甚至违背其意志,因而也不能认为是刑法上的 行为。比如,铁路扳道工突发疾病不能履行扳道的职责,致使列车相撞。这里,扳道工未 履行扳道的义务就是由于突发疾病这种不可抗力所导致的 (3)人在身体受到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这种情况下的行为是违背行为者主观意愿的,客观上他对身体强制也是无法排除的, 因此此等行为也非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比如,正在运行中火车的司机被罪犯捆绑,无法履 行职责,导致严重交通事故。这里火车司机的未履行职责就是由于身体受到强制而无法实 施法律所要求的积极行为 3危害行为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活动,并触犯了刑法的规定。 4.危害行为必须是实际存在的客观事实 如果没有表现于外部的客观的、物理的身体的举动和静止(如人的内心思考等),就谈 不上存在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言论是否属于行为,曾经有不同的见解。 般认为,言论(口头表达、书写记录)本身属于意思活动的外在表现,具有行为的客观 属性,但言论是否属于危害行为,则应与危害行为的其他特征联系起来判断,即是否对社 会有危害以及是否触犯刑法。例如,用言语教唆他人犯罪、传授犯罪方法等,因其具有社 会危害性并触犯了刑法,都可以构成犯罪。) 强调行为的具有社会危害性,这是对危害行为的社会价值的判断,即危害行为与一般 意义的行为不同,它是已经或可能给社会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社会生活中,对社会有危 害的行为很多,只有触犯了刑法的行为,才能认定为刑法上危害行为。触犯刑法,既包括 实施了刑法禁止实施的行为,也包括不实施应当实施的行为。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作为: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作为的实施方式有以下几种 (1)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作为 (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 (3)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如放水、决水 (4)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3 2.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支配下的身体活动。 或者说危害行为必须是行为人意识和意志的体现。任何危害行为,都是在人的意识和 意志支配下的身体活动,因此人的无意识和无意志的身体动静,即使客观上造成损害,也 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因而不能认定这样的行为构成犯罪。这类无意识和意志的身 体动静主要有以下几种: (1)人在睡梦中或处于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2)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这种情况下的行动并不表现人的意志,甚至违背其意志,因而也不能认为是刑法上的 行为。比如,铁路扳道工突发疾病不能履行扳道的职责,致使列车相撞。这里,扳道工未 履行扳道的义务就是由于突发疾病这种不可抗力所导致的。 (3)人在身体受到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这种情况下的行为是违背行为者主观意愿的,客观上他对身体强制也是无法排除的, 因此此等行为也非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比如,正在运行中火车的司机被罪犯捆绑,无法履 行职责,导致严重交通事故。这里火车司机的未履行职责就是由于身体受到强制而无法实 施法律所要求的积极行为。 3.危害行为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活动,并触犯了刑法的规定。 4.危害行为必须是实际存在的客观事实。 如果没有表现于外部的客观的、物理的身体的举动和静止(如人的内心思考等),就谈 不上存在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值得注意的 是,言论是否属于行为,曾经有不同的见解。 一般认为,言论(口头表达、书写记录)本身属于意思活动的外在表现,具有行为的客观 属性,但言论是否属于危害行为,则应与危害行为的其他特征联系起来判断,即是否对社 会有危害以及是否触犯刑法。例如,用言语教唆他人犯罪、传授犯罪方法等,因其具有社 会危害性并触犯了刑法,都可以构成犯罪。) 强调行为的具有社会危害性,这是对危害行为的社会价值的判断,即危害行为与一般 意义的行为不同,它是已经或可能给社会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社会生活中,对社会有危 害的行为很多,只有触犯了刑法的行为,才能认定为刑法上危害行为。触犯刑法,既包括 实施了刑法禁止实施的行为,也包括不实施应当实施的行为。 二、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作为: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作为的实施方式有以下几种: (1)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作为: (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 (3)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如放水、决水 (4)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5)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 如唆使未满14岁的人盜窃,医生和不知情的护士为病人注射毒药。 (6)利用职务的作为。是指利用自己担任某种职务或从事某项业务的便利条件,实施 相应的危害行为。例如刑法规定的渎职罪,大都是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 (二)不作为:指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义务并且有能力实施而未实施的行 为 1.不作为犯罪的构成条件 (1)行为人必须有作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作为义务) 特定义务产生的根据或义务的来源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①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指刑法直接规定或者其他法律规定但经由刑法所认可 的法律义务。如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子女间的相互扶养义务: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等。应当 注意,并非一切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都是不作为犯罪,必须以刑法相应规定为限,未经 刑法认可的法律义务不能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②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的作为义务。担任某种职务或者从事某种职业的人,其职务 的本身和业务的性质,就决定了他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若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而触犯刑 法的,就应承担刑事责任。行为人的作为义务往往同规章制度的规定或者自己的职责紧密 结合的。一定的规章制度或者职责明确要求行为人应该实施某种行为而行为人故意或过失 地不去实施,就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例如刑法第404条规定的“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 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的犯罪,就是一种违背其职责的不作为犯罪 ③由于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而产生的作为义务。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够引起 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大多数是合同行为引起的义 务(如被人雇佣为保姆后,就有责任看护好小孩,防止其遭受意外伤害的义务),但也包括 某些情况下的自愿行为(如无因管理,行为人自愿承担某项义务后,不履行相应的职责, 造成严重后果的,则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④行为人先前行为所派生的作为义务。即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 处在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状态,该行为人即产生须以积极的作为行为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义务。 刑法理论上,有观点认为,先行行为之所以被认为是作为义务的产生根据,并非仅仅 因为它是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的一般经验的结论,更主要的是由于它是法律行为。根据刑法 规定的犯罪概念,人们负有不得侵犯他人利益的“不作为义务”,在其反面,当然含有“如 由于自己之作为而发生足以侵害他人利益的危险时,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作为义务,先前 行为性质本身可以是非法的,也可以是合法的。前者如交通肇事将人压伤后,有将受伤者 送往医院抢救的义务,后者如成年人带一不会游泳的邻居儿童教其学游泳,就产生了保证
4 (5)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 如唆使未满 14 岁的人盗窃,医生和不知情的护士为病人注射毒药。 (6)利用职务的作为。是指利用自己担任某种职务或从事某项业务的便利条件,实施 相应的危害行为。例如刑法规定的渎职罪,大都是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 (二)、不作为:指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义务并且有能力实施而未实施的行 为。 1.不作为犯罪的构成条件 (1)行为人必须有作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作为义务)。 特定义务产生的根据或义务的来源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①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指刑法直接规定或者其他法律规定但经由刑法所认可 的法律义务。如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子女间的相互扶养义务;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等。应当 注意,并非一切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都是不作为犯罪,必须以刑法相应规定为限,未经 刑法认可的法律义务不能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②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的作为义务。担任某种职务或者从事某种职业的人,其职务 的本身和业务的性质,就决定了他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若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而触犯刑 法的,就应承担刑事责任。行为人的作为义务往往同规章制度的规定或者自己的职责紧密 结合的。一定的规章制度或者职责明确要求行为人应该实施某种行为而行为人故意或过失 地不去实施,就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例如刑法第 404 条规定的“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 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的犯罪,就是一种违背其职责的不作为犯罪; ③由于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而产生的作为义务。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够引起一 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大多数是合同行为引起的义 务(如被人雇佣为保姆后,就有责任看护好小孩,防止其遭受意外伤害的义务),但也包括 某些情况下的自愿行为(如无因管理,行为人自愿承担某项义务后,不履行相应的职责, 造成严重后果的,则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④行为人先前行为所派生的作为义务。即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 处在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状态,该行为人即产生须以积极的作为行为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义务。 刑法理论上,有观点认为,先行行为之所以被认为是作为义务的产生根据,并非仅仅 因为它是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的一般经验的结论,更主要的是由于它是法律行为。根据刑法 规定的犯罪概念,人们负有不得侵犯他人利益的“不作为义务”,在其反面,当然含有“如 由于自己之作为而发生足以侵害他人利益的危险时,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作为义务,先前 行为性质本身可以是非法的,也可以是合法的。前者如交通肇事将人压伤后,有将受伤者 送往医院抢救的义务,后者如成年人带一不会游泳的邻居儿童教其学游泳,就产生了保证
其安全的义务。 (2)行为人有履行义务的实际可能性。 这种实际可能性既包含了行为主体的自身能力,也包含了履行义务的客观条件。例如, 子女有有瞻养年老父母的义务,但前提是子女有瞻养能力,如没有这种能力,也不能强人 所难地追究其刑事责任。客观上,缺乏履行义务的条件难于履行义务,例如,仓库的保管 员被犯罪分子用药物麻醉,自然就不能阻止犯罪分子进仓库行窃,理论上一般认为,以下 情况属于不具有履行能力: ①无作为能力,如被麻醉、昏迷、手脚被捆绑等; ②生理之缺陷,如聋哑、患病,或其他身体之残障等 ③空间之限制,如保证人与足以防止结果发生之地相距过远。例如生母乘婴儿人睡外 出,婴儿自睡床坠地受伤流血不止母未能及时送医急救致死,则母外出受限于空间距离, 而不实可能 ④欠缺救助所必要之能力、经验、知识或者工具,如不会游泳等。 (3)行为人没有履行特定的义务。既可以表现为不履行义务的消极行为,也可以是逃 避履行义务的积极行为。例如,行为人偷税,既可以表现为应当申报纳税而拒不申报,也 可以表现为实施一定的积极行为(如做假帐)来逃避纳税义务。 2.不作为犯罪的种类 (1)纯正不作为犯。是指刑法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如刑法第261条遗弃罪 只能由拒不履行抚养(瞻养)义务的行为构成;刑法第444条规定的遗弃伤病军人罪,也 只能由不作为构成。在我国刑法中,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不多 (2)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以不作为方式而犯作为方式也能实施的犯罪行为。也就是 说,某种犯罪通常是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也可以以不作为方式实施。如放火罪、故意杀人 罪、故意伤害罪等。母亲杀害自己的婴儿,既可以用作为的方法将其溺死,也可以用不作 为的方法,不给其进食,将其饿毙 刑法中,许多犯罪只能由作为的方式进行,如抢劫罪、强奸罪等,因为这些犯罪的实 施,只能以主动的攻击性为前提。 第三节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危害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即对犯罪客体造 成的损害。危害结果具有以下特征: 1.危害结果的客观性。 2危害结果的因果性
5 其安全的义务。 (2)行为人有履行义务的实际可能性。 这种实际可能性既包含了行为主体的自身能力,也包含了履行义务的客观条件。例如, 子女有有瞻养年老父母的义务,但前提是子女有瞻养能力,如没有这种能力,也不能强人 所难地追究其刑事责任。客观上,缺乏履行义务的条件难于履行义务,例如,仓库的保管 员被犯罪分子用药物麻醉,自然就不能阻止犯罪分子进仓库行窃,理论上一般认为,以下 情况属于不具有履行能力: ①无作为能力,如被麻醉、昏迷、手脚被捆绑等; ②生理之缺陷,如聋哑、患病,或其他身体之残障等; ③空间之限制,如保证人与足以防止结果发生之地相距过远。例如生母乘婴儿人睡外 出,婴儿自睡床坠地受伤流血不止母未能及时送医急救致死,则母外出受限于空间距离, 而不实可能; ④欠缺救助所必要之能力、经验、知识或者工具,如不会游泳等。 (3)行为人没有履行特定的义务。既可以表现为不履行义务的消极行为,也可以是逃 避履行义务的积极行为。例如,行为人偷税,既可以表现为应当申报纳税而拒不申报,也 可以表现为实施一定的积极行为(如做假帐)来逃避纳税义务。 2.不作为犯罪的种类 (1)纯正不作为犯。是指刑法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如刑法第 261 条遗弃罪, 只能由拒不履行抚养(瞻养)义务的行为构成;刑法第 444 条规定的遗弃伤病军人罪,也 只能由不作为构成。在我国刑法中,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不多。 (2)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以不作为方式而犯作为方式也能实施的犯罪行为。也就是 说,某种犯罪通常是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也可以以不作为方式实施。如放火罪、故意杀人 罪、故意伤害罪等。母亲杀害自己的婴儿,既可以用作为的方法将其溺死,也可以用不作 为的方法,不给其进食,将其饿毙。 刑法中,许多犯罪只能由作为的方式进行,如抢劫罪、强奸罪等,因为这些犯罪的实 施,只能以主动的攻击性为前提。 第三节 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危害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即对犯罪客体造 成的损害。危害结果具有以下特征: 1.危害结果的客观性。 2.危害结果的因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