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罪数形态 第一节罪数判断标准 研究罪数形态的意义 罪数形态,是指表现为一罪或数罪的各种类型化的犯罪形态。 1.有助于刑事审判活动中准确定罪 2.是正确适用刑罚的重要条件。 3.关系到我国刑法中一些重要制度的适用。 4有利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二、罪数判断标准的学说评析 (一)行为标准说(客观说) 行为标准说认为,应以犯罪行为的个数为标准确定犯罪的个数。因为犯罪时的行为对成 犯罪具有最重要的意义,理所当然一个行为是一个犯罪,数个行为是数个犯罪 该学说片面以行为一个要件为标准,抛弃了犯罪的主观方面,无法将一罪与数罪区别开来 (二)法益标准说(结果说) 法益标准说提出,应当以被侵害的法益的个数,特别是所发生的结果的个数为标准,来 决定犯罪的个数。因为犯罪的实质是对法益的侵害,没有侵害法益的行为就不是犯罪,故侵 害一个法益就是一个犯罪,侵害数个法益就是数个犯罪 该学说片面以法益或结果为标准,无视犯罪的行为及主观方面,是不可取的。 (三)犯意标准说(主观说) 犯意标准说主张,犯罪是行为人犯意的表现,因而犯意的个数决定了犯罪的个数。即应 当以行为人的犯罪意思的个数,来决定罪数,这被称为主观说或意思说。当行为人以一个犯 罪意思,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导致了数个犯罪结果时,如果按犯意标准说则只定一罪。 该学说片面以主观方面一个要件为标准,抛弃了犯罪的客观方面,无法将一罪与数罪区 别开来。 (四)构成要件标准说(构成要件符合性说) 构成要件标准说以为,应当以构成要件的评价次数为标准决定犯罪的单复,因为整个犯 罪论都是以构成要件理论为基调的,罪数论也应如此。根据一个构成要件,对行为只能进 次评价的,就是一罪;对行为能进行两次评价的,则是两罪;依此类推。 该学说也是不可取的。因为行为构成犯罪,除了构成要件符合性条件外,还必须具备违 法性和有责性。按照本学说,也是无法将一罪与数罪区别开来的。 我国刑法理论通行的观点采用了犯罪构成标准说。根据此说主张,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 准是犯罪构成的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
1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第一节 罪数判断标准 一、研究罪数形态的意义 罪数形态,是指表现为一罪或数罪的各种类型化的犯罪形态。 1.有助于刑事审判活动中准确定罪。 2.是正确适用刑罚的重要条件。 3.关系到我国刑法中一些重要制度的适用。 4.有利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二、罪数判断标准的学说评析 (一)行为标准说(客观说) 行为标准说认为,应以犯罪行为的个数为标准确定犯罪的个数。因为犯罪时的行为对成 犯罪具有最重要的意义,理所当然一个行为是一个犯罪,数个行为是数个犯罪。 该学说片面以行为一个要件为标准,抛弃了犯罪的主观方面,无法将一罪与数罪区别开来。 (二)法益标准说(结果说) 法益标准说提出,应当以被侵害的法益的个数,特别是所发生的结果的个数为标准,来 决定犯罪的个数。因为犯罪的实质是对法益的侵害,没有侵害法益的行为就不是犯罪,故侵 害一个法益就是一个犯罪,侵害数个法益就是数个犯罪。 该学说片面以法益或结果为标准,无视犯罪的行为及主观方面,是不可取的。 (三)犯意标准说(主观说) 犯意标准说主张,犯罪是行为人犯意的表现,因而犯意的个数决定了犯罪的个数。即应 当以行为人的犯罪意思的个数,来决定罪数,这被称为主观说或意思说。当行为人以一个犯 罪意思,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导致了数个犯罪结果时,如果按犯意标准说则只定一罪。 该学说片面以主观方面一个要件为标准,抛弃了犯罪的客观方面,无法将一罪与数罪区 别开来。 (四)构成要件标准说(构成要件符合性说) 构成要件标准说以为,应当以构成要件的评价次数为标准决定犯罪的单复,因为整个犯 罪论都是以构成要件理论为基调的,罪数论也应如此。根据一个构成要件,对行为只能进行 一次评价的,就是一罪;对行为能进行两次评价的,则是两罪;依此类推。 该学说也是不可取的。因为行为构成犯罪,除了构成要件符合性条件外,还必须具备违 法性和有责性。按照本学说,也是无法将一罪与数罪区别开来的。 我国刑法理论通行的观点采用了犯罪构成标准说。根据此说主张,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 准是犯罪构成的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
的为数罪。换言之,凡是基于一个确定或概括的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符 合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基于数个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数个危害行为,符合数个犯罪 构成的为数罪。 犯罪构成标准说之所以在我国刑法理论界获得多数学者的赞同,主要是因为: 第一,犯罪构成标准说,体现和贯彻了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我国刑事立法的总则 性规范和分则性规范,全面、系统地确定了犯罪构成的要件,这是我国刑法所奉行的罪刑法 定原则最突出的体现。以犯罪构成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有效地避 免罪数判定的随意性和非一致性,并在确保罪数判定的法定性、统一性和公正性的基础上, 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第二,犯罪构成标准说,体现和贯彻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任何犯罪都是行为人主观 上的罪过和客观上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所构成的有机统一体。因此,以犯罪构成作为区分一 罪与数罪的标准,就能够防止主观归罪或客观归罪的错误,保证定罪和量刑的准确性。 三、罪数的类型 (一)一罪的类型 1.实质的一罪 2.法定的一罪 3.处断的一罪 (二)数罪的类型 1.实质数罪与想象数罪 2.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 同种数罪是指行为人以两个以上的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两个以上的行为,两次以上 触犯了刑法规定的一个相同的罪名。 异种数罪是指行为人以两个以上的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符合 两种以上犯罪构成要件,而触犯了刑法规定不同的罪名。 3.并罚数罪与非并罚数罪 4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与判决执行期间的数罪 第二节一罪的类型 、实质的一罪 概念一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只具备一个犯罪构成,但由于行为所具有的某些构成 要件内容的特殊性,使这些行为极易被误认为数罪。 实质的一罪是具有一定的数罪特征,实质是一罪的诸种罪数形态的统称。它有两个特点:
2 的为数罪。换言之,凡是基于一个确定或概括的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符 合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基于数个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数个危害行为,符合数个犯罪 构成的为数罪。 犯罪构成标准说之所以在我国刑法理论界获得多数学者的赞同,主要是因为: 第一,犯罪构成标准说,体现和贯彻了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我国刑事立法的总则 性规范和分则性规范,全面、系统地确定了犯罪构成的要件,这是我国刑法所奉行的罪刑法 定原则最突出的体现。以犯罪构成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有效地避 免罪数判定的随意性和非一致性,并在确保罪数判定的法定性、统一性和公正性的基础上, 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第二,犯罪构成标准说,体现和贯彻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任何犯罪都是行为人主观 上的罪过和客观上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所构成的有机统一体。因此,以犯罪构成作为区分一 罪与数罪的标准,就能够防止主观归罪或客观归罪的错误,保证定罪和量刑的准确性。 三、罪数的类型 (一)一罪的类型 1.实质的一罪 2.法定的一罪 3.处断的一罪 (二)数罪的类型 1.实质数罪与想象数罪 2.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 同种数罪是指行为人以两个以上的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两个以上的行为,两次以上 触犯了刑法规定的一个相同的罪名。 异种数罪是指行为人以两个以上的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符合 两种以上犯罪构成要件,而触犯了刑法规定不同的罪名。 3.并罚数罪与非并罚数罪 4.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与判决执行期间的数罪 第二节 一罪的类型 一、实质的一罪 概念-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只具备一个犯罪构成,但由于行为所具有的某些构成 要件内容的特殊性,使这些行为极易被误认为数罪。 实质的一罪是具有一定的数罪特征,实质是一罪的诸种罪数形态的统称。它有两个特点:
是有一定的数罪特征,由此而与纯粹的一罪相互区别;二是实质是一罪,由此而与本来的 数罪相互分界。实质的一罪包括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和继续犯 (一)继续犯 继续犯又叫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比如非法拘禁罪 继续犯具有如下特征 1.继续犯只有一个行为。 所谓一个危害行为,是指主观上出于一个犯罪故意(无论是单一的犯罪故意,还是概括的 犯罪故意),为了完成同一犯罪意图所实施的一个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并非实施一个危害行 为,而是实施了数个危害行为,则不构成继续犯 主观上,继续犯支配行为的犯意只有一个,客观上,继续犯自始至终只有一个实行行为。 即使行为地发生变化,仍然是一个实行行为。只是属于一个危害行为的多种表现形式。 我国刑法典所规定的多数继续犯通常由作为形式构成,少数继续犯(如遗弃罪)只能由不 作为形式构成。在某些情况下,继续犯持续实施的一个危害行为,可以始于作为并在行为继 续过程中转为不作为。 2.继续犯是持续地侵害同一的对象 3.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只有一个,但这种犯罪行为呈现一种持续实行的状态。所谓不法状态, 通常是指犯罪行为终止后,客体仍然继续遭受侵害的一种状态。 对于继续犯的这一特征,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认识 首先,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必须具有持续性。它的典型表现是,自犯罪行为着手实行至犯 罪行为实施终了的过程中,犯罪行为一直处于正在实施、不断进行的状态。 其次,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必须处于持续状态。这就是说,继续犯不仅必须具有 犯罪行为持续性的特征,而且由犯罪所引起的不法状态也必须呈现为一种持续存在的状态。 再次,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必须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之中。 如果犯罪行为一经实施即告完成,并不处于继续状态,则不属于继续犯,比如。盗窃罪。 4.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在较长的时间内不间断地存在着。 持续时间长短不影响犯罪构成,但作为犯罪情节,对量刑具有重大意义。当然,如果持 续时间很短,综合全案,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可以按照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正确认定继续犯,不仅对区分一罪与数罪的界限有作用,而且对于确定追溯时效的起算 点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 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追诉时效是以犯罪行为终止起计算的,什么时候犯 罪行为实施终了,追诉时效就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所以,认定某个犯罪是否继续犯,计算
3 一是有一定的数罪特征,由此而与纯粹的一罪相互区别;二是实质是一罪,由此而与本来的 数罪相互分界。实质的一罪包括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和继续犯。 (一)继续犯 继续犯又叫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比如非法拘禁罪。 继续犯具有如下特征: 1.继续犯只有一个行为。 所谓一个危害行为,是指主观上出于一个犯罪故意(无论是单一的犯罪故意,还是概括的 犯罪故意),为了完成同一犯罪意图所实施的一个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并非实施一个危害行 为,而是实施了数个危害行为,则不构成继续犯。 主观上,继续犯支配行为的犯意只有一个,客观上,继续犯自始至终只有一个实行行为。 即使行为地发生变化,仍然是一个实行行为。只是属于一个危害行为的多种表现形式。 我国刑法典所规定的多数继续犯通常由作为形式构成,少数继续犯(如遗弃罪)只能由不 作为形式构成。在某些情况下,继续犯持续实施的一个危害行为,可以始于作为并在行为继 续过程中转为不作为。 2.继续犯是持续地侵害同一的对象。 3.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只有一个,但这种犯罪行为呈现一种持续实行的状态。所谓不法状态, 通常是指犯罪行为终止后,客体仍然继续遭受侵害的一种状态。 对于继续犯的这一特征,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认识: 首先,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必须具有持续性。它的典型表现是,自犯罪行为着手实行至犯 罪行为实施终了的过程中,犯罪行为一直处于正在实施、不断进行的状态。 其次,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必须处于持续状态。这就是说,继续犯不仅必须具有 犯罪行为持续性的特征,而且由犯罪所引起的不法状态也必须呈现为一种持续存在的状态。 再次,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必须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之中。 如果犯罪行为一经实施即告完成,并不处于继续状态,则不属于继续犯,比如。盗窃罪。 4.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在较长的时间内不间断地存在着。 持续时间长短不影响犯罪构成,但作为犯罪情节,对量刑具有重大意义。当然,如果持 续时间很短,综合全案,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可以按照刑法第 13 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正确认定继续犯,不仅对区分一罪与数罪的界限有作用,而且对于确定追溯时效的起算 点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刑法第 89 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 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追诉时效是以犯罪行为终止起计算的,什么时候犯 罪行为实施终了,追诉时效就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所以,认定某个犯罪是否继续犯,计算
追诉时效大有意义。 2.继续犯与有关罪数形态 (1)继续犯与状态犯 状态犯,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仍在继续。如盗窃 犯。继续犯与状态犯,虽然都有不法状态的继续,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继续犯的不法状态 从犯罪实行时就已产生,而状态犯的不法状态产生于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继续犯是犯罪行为 与犯罪不法状态同时处在继续状态中,状态犯仅仅是犯罪的不法状态的继续 (2)继续犯与即成犯 即成犯,指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即行完成的犯罪形态。它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犯罪 实行终了,犯罪既遂成立,没有不法状态继续的犯罪,例如故意杀人罪;另一种是犯罪实行 终了,仍有不法状态继续的犯罪,如盗窃罪。 继续犯与即成犯的主要区别是:继续犯以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继续为要 件,而即成犯在犯罪构成要件上没有时间的要求 (3)继续犯与接续犯 接续犯,指行为人在同一机会以性质相同的数个举动接连不断地完成一个犯罪行为的犯 罪形态。例如,甲意图杀死乙,每次下少量毒药,经多次下毒后致被害人死亡。 其特征是:第一,在同一机会实施,即在相接近的时间或场所内侵害同一犯罪的直接客 体;第二,接连不断地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举动。 继续犯与接续犯的主要区别是: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之中;而接 续犯是数个相同的举动组成一个犯罪行为,但没有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的同时持续 4.继续犯的处断原则 对继续犯,无论时间延续时间多长,都以一罪论处。 (二)想象竞合犯 1.想象竞合犯的概念 想象竞合犯又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并合犯、想象的数罪,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 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如丙故意杀甲,开了一枪,打死了甲,打伤了乙 2.想象竞合犯的特征 从想象竞合犯的概念即可看出,想象竞合犯有两个显著的特征: 第一,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所谓一个行为,指基于一个犯意所实施的行为,无论是单一的犯罪故意,还是概括的犯 罪故意都可以成立。此外,想象竞合犯并不限于故意的犯罪行为,过失的犯罪行为也不影响 想象竞合犯的成立
4 追诉时效大有意义。 2.继续犯与有关罪数形态 (1)继续犯与状态犯 状态犯,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仍在继续。如盗窃 犯。继续犯与状态犯,虽然都有不法状态的继续,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继续犯的不法状态 从犯罪实行时就已产生,而状态犯的不法状态产生于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继续犯是犯罪行为 与犯罪不法状态同时处在继续状态中,状态犯仅仅是犯罪的不法状态的继续。 (2)继续犯与即成犯 即成犯,指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即行完成的犯罪形态。它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犯罪 实行终了,犯罪既遂成立,没有不法状态继续的犯罪,例如故意杀人罪;另一种是犯罪实行 终了,仍有不法状态继续的犯罪,如盗窃罪。 继续犯与即成犯的主要区别是:继续犯以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继续为要 件,而即成犯在犯罪构成要件上没有时间的要求。 (3)继续犯与接续犯 接续犯,指行为人在同一机会以性质相同的数个举动接连不断地完成一个犯罪行为的犯 罪形态。例如,甲意图杀死乙,每次下少量毒药,经多次下毒后致被害人死亡。 其特征是:第一,在同一机会实施,即在相接近的时间或场所内侵害同一犯罪的直接客 体;第二,接连不断地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举动。 继续犯与接续犯的主要区别是: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之中;而接 续犯是数个相同的举动组成一个犯罪行为,但没有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的同时持续。 4.继续犯的处断原则 对继续犯,无论时间延续时间多长,都以一罪论处。 (二)想象竞合犯 1.想象竞合犯的概念 想象竞合犯又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并合犯、想象的数罪,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 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如丙故意杀甲,开了一枪,打死了甲,打伤了乙。 2.想象竞合犯的特征 从想象竞合犯的概念即可看出,想象竞合犯有两个显著的特征: 第一,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所谓一个行为,指基于一个犯意所实施的行为,无论是单一的犯罪故意,还是概括的犯 罪故意都可以成立。此外,想象竞合犯并不限于故意的犯罪行为,过失的犯罪行为也不影响 想象竞合犯的成立
第二,一行为同时触犯数罪名。 就是一个行为在形式上或外观上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数个犯罪 想像竞合犯虽然在形式上是数罪,但毕竟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因而实质上为 罪。例如,某甲意图杀害某乙,晚上乘乙在文娱室和其他人围看电视之机,向乙扔去一颗 炸弹,结果不但炸死了乙,而且还重伤了某丙、某丁,炸坏了彩色电视机一台。在本案中 某甲只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却触犯了数个罪名:爆炸罪、杀人罪、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 罪。某甲的犯罪行为虽然发生了几个结果,触犯了几个罪名,但不能以数罪论,只能作为 罪处理 3.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 对于想象竞合犯的处理,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应当采取“从一重处断”原则。 所谓“从一重处断”,是指按其一行为同时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较重的罪定罪处刑。 4.想像竞合与法规竟合 法规竟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或关系的 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 如某甲对某省政府门卫实施抢劫枪支行为,既构成了抢劫枪支罪,又构成了抢劫罪, 法规竟合的特征是: (1)行为人只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而不是数行为。 (2)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触犯了数个刑法规范,而数个刑法规范间具有重合的包容关 系或交错关系。 (3)虽然在形式上法规竟合构成了数罪,但实质上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 个犯罪行为不能重复定罪,因此,被告人只能构成一个罪 法规竟合时适用法律的原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和“重法优于轻法”原则 想象竟合犯与法规竟合的区别是: 第一,法规竟合的一个行为,只是出于一个罪过,并且是产生一个结果;想象竟合犯的 个行为,往往是数个罪过和数个结果。 第二,法规竟合,是由于法规的错杂规定即法律条文内容存在着包容或交叉关系,以致 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刑法规范:而想象竟合犯则是由于犯罪的事实特征,即出于数个罪过, 产生数个结果,以致一行为触犯数罪名。 第三,法规竟合,一行为触犯的数个刑法规范之间存在着某一规范规定的犯罪构成包容 另一规范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关系;想象竟合犯,一行为触犯规定的数个罪名的法条不存在上 述犯罪构成之间的包容关系。 第四,法规竟合,在竟合的数法规中,仅仅一法规可以适用其行为,其法律适用问题
5 第二,一行为同时触犯数罪名。 就是一个行为在形式上或外观上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数个犯罪。 想像竞合犯虽然在形式上是数罪,但毕竟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因而实质上为 一罪。例如,某甲意图杀害某乙,晚上乘乙在文娱室和其他人围看电视之机,向乙扔去一颗 炸弹,结果不但炸死了乙,而且还重伤了某丙、某丁,炸坏了彩色电视机一台。在本案中, 某甲只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却触犯了数个罪名:爆炸罪、杀人罪、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 罪。某甲的犯罪行为虽然发生了几个结果,触犯了几个罪名,但不能以数罪论,只能作为一 罪处理。 3.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 对于想象竞合犯的处理,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应当采取“从一重处断”原则。 所谓“从一重处断”,是指按其一行为同时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较重的罪定罪处刑。 4.想像竞合与法规竟合 法规竟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或关系的 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 如某甲对某省政府门卫实施抢劫枪支行为,既构成了抢劫枪支罪,又构成了抢劫罪, 法规竟合的特征是: (1)行为人只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而不是数行为。 (2)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触犯了数个刑法规范,而数个刑法规范间具有重合的包容关 系或交错关系。 (3)虽然在形式上法规竟合构成了数罪,但实质上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 一个犯罪行为不能重复定罪,因此,被告人只能构成一个罪。 法规竟合时适用法律的原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和“重法优于轻法”原则。 想象竟合犯与法规竟合的区别是: 第一,法规竟合的一个行为,只是出于一个罪过,并且是产生一个结果;想象竟合犯的 一个行为,往往是数个罪过和数个结果。 第二,法规竟合,是由于法规的错杂规定即法律条文内容存在着包容或交叉关系,以致 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刑法规范;而想象竟合犯则是由于犯罪的事实特征,即出于数个罪过, 产生数个结果,以致一行为触犯数罪名。 第三,法规竟合,一行为触犯的数个刑法规范之间存在着某一规范规定的犯罪构成包容 另一规范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关系;想象竟合犯,一行为触犯规定的数个罪名的法条不存在上 述犯罪构成之间的包容关系。 第四,法规竟合,在竟合的数法规中,仅仅一法规可以适用其行为,其法律适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