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刑罚概说 第一节刑罚与刑罚权 、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一)刑罚的概念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剥夺或限制其某种权益的最 严厉的法律强制方法。刑罚具有以下特征: (二)刑罚的特征 1根据的法定性 适用刑罚的依据是刑事法律,包括刑事实体法(刑法)和刑事程序法(刑事诉讼法)。根 据《立法法》,实体刑法中的刑罚,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才有权设定、补充和 修改。 2.适用过程的合法性 审判机关适用刑罚一要符合刑法,二要符合刑事诉讼法。 3.适用对象的唯一性 刑罚只能适用于犯罪人 4.适用机关的专门性 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适用。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 关)、社会组织、人民团体或者个人都无权适用刑罚 5执行机关的特定性 死刑、罚金和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执行;“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由监狱和其他劳 动改造场所执行:管制、拘役和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 6强制的最严厉性 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制裁方法。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和政治权利,而且可 以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甚至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而其他制裁方法都不 可能达到如此严厉的程度。 二、刑罚与犯罪的关系 (一)刑罚与犯罪的对立 1.从国家方面看,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抗现行统治关系的斗争,是对统治秩序的威胁和 破坏;而刑罚是社会对付违犯它的生存条件的行为的一种自卫手段,是对反抗行为的反破坏 和扼制。 2.从犯罪人方面看,犯罪者之所以实施犯罪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其物质或精神上的 需要;而刑罚的存在,则往往使这些欲望难以实现,甚至化为泡影
1 第十四章 刑罚概说 第一节 刑罚与刑罚权 一、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一)刑罚的概念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剥夺或限制其某种权益的最 严厉的法律强制方法。刑罚具有以下特征: (二)刑罚的特征 1.根据的法定性 适用刑罚的依据是刑事法律,包括刑事实体法(刑法)和刑事程序法(刑事诉讼法)。根 据《立法法》,实体刑法中的刑罚,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才有权设定、补充和 修改。 2.适用过程的合法性 审判机关适用刑罚一要符合刑法,二要符合刑事诉讼法。 3.适用对象的唯一性 刑罚只能适用于犯罪人。 4.适用机关的专门性 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适用。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 关)、社会组织、人民团体或者个人都无权适用刑罚。 5.执行机关的特定性。 死刑、罚金和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执行;“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由监狱和其他劳 动改造场所执行;管制、拘役和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 6.强制的最严厉性 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制裁方法。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和政治权利,而且可 以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甚至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而其他制裁方法都不 可能达到如此严厉的程度。 二、刑罚与犯罪的关系 (一)刑罚与犯罪的对立 1.从国家方面看,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抗现行统治关系的斗争,是对统治秩序的威胁和 破坏;而刑罚是社会对付违犯它的生存条件的行为的一种自卫手段,是对反抗行为的反破坏 和扼制。 2.从犯罪人方面看,犯罪者之所以实施犯罪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其物质或精神上的 需要;而刑罚的存在,则往往使这些欲望难以实现,甚至化为泡影
(二)刑罚与犯罪的统一 1.起源相同。犯罪和刑罚都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2.互相依存。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绝大多数犯罪的结局。 3.命运相同。刑罚不仅伴随着犯罪的产生而产生,而且最终将伴随着犯罪的消灭而消灭。 三、刑罚与其他法律强制方法的区别 在我国,法律制裁通常是由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经济制裁等处罚措施构成 的。刑罚作为制裁方法的一种,与其他法律强制方法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的根据不同。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法律根据是刑法,而对其他违法者适用其他强 制方法的法律根据是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 2.适用的机关不同。 在我国,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部门适用,民事处罚只能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审 判部门适用,行政处罚则由国家各级行政机关适用 3适用的对象不同。刑罚只适用于已确定了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而其他法律制裁方法 则分别适用于民事、行政、经济违法者。 4.严厉程度不同。 刑罚处罚涉及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和资格等重大权益,而其他法律制裁则排除对生命 的剥夺,一般也不涉及剥夺自由的问题 5.法律后果不同 受过刑罚处罚的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被视为有前科的人。受过刑罚处罚的人,有的将 在一定期限内、有的甚至终身被剥夺从事某种职业的资格。当其重新犯罪时,可能要受到比 初犯者较为严厉的处罚。而仅仅受过民事、行政、经济处罚的人,在法律评价和法律后果上, 将不会产生上述不利的影响 四、刑罚权及其根据 )刑罚权的概念 刑罚权,是国家基于其统治权依法对犯罪人进行刑罚惩罚的权力 (二)刑罚权的特征: (1)刑罚权根基于国家统治权,是国家统治权的组成部分。刑罚权是一种国家权力 (2)刑罚权是存在于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3)刑罚权是国家对犯罪人实行刑罚惩罚的权力。刑罚只能对犯罪人本人行使,如果犯罪 人死亡,刑罚权就会因为失去行使的对象而消灭。 (4)刑罚权是刑罚创制权、刑罚裁量权、刑罚执行权的统 刑罚创制权,又称制刑权,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刑法并在刑法中规定刑罚的权力
2 (二)刑罚与犯罪的统一 1.起源相同。犯罪和刑罚都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2.互相依存。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绝大多数犯罪的结局。 3.命运相同。刑罚不仅伴随着犯罪的产生而产生,而且最终将伴随着犯罪的消灭而消灭。 三、刑罚与其他法律强制方法的区别 在我国,法律制裁通常是由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经济制裁等处罚措施构成 的。刑罚作为制裁方法的一种,与其他法律强制方法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的根据不同。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法律根据是刑法,而对其他违法者适用其他强 制方法的法律根据是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 2.适用的机关不同。 在我国,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部门适用,民事处罚只能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审 判部门适用,行政处罚则由国家各级行政机关适用 3.适用的对象不同。刑罚只适用于已确定了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而其他法律制裁方法 则分别适用于民事、行政、经济违法者。 4.严厉程度不同。 刑罚处罚涉及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和资格等重大权益,而其他法律制裁则排除对生命 的剥夺,一般也不涉及剥夺自由的问题。 5.法律后果不同。 受过刑罚处罚的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被视为有前科的人。受过刑罚处罚的人,有的将 在一定期限内、有的甚至终身被剥夺从事某种职业的资格。当其重新犯罪时,可能要受到比 初犯者较为严厉的处罚。而仅仅受过民事、行政、经济处罚的人,在法律评价和法律后果上, 将不会产生上述不利的影响。 四、刑罚权及其根据 (一)刑罚权的概念 刑罚权,是国家基于其统治权依法对犯罪人进行刑罚惩罚的权力。 (二)刑罚权的特征: (1)刑罚权根基于国家统治权,是国家统治权的组成部分。刑罚权是一种国家权力。 (2)刑罚权是存在于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3)刑罚权是国家对犯罪人实行刑罚惩罚的权力。刑罚只能对犯罪人本人行使,如果犯罪 人死亡,刑罚权就会因为失去行使的对象而消灭。 (4)刑罚权是刑罚创制权、刑罚裁量权、刑罚执行权的统一。 刑罚创制权,又称制刑权,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刑法并在刑法中规定刑罚的权力
刑罚裁量权,又称量刑权,是指代表国家的法院在认定有罪的基础上对犯罪人是否判处 刑罚和判处什么刑罚的权力 刑罚执行权,又称行刑权,是指特定机关将法院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执行的权力。 (三)刑罚权的根据 刑罚权的根据,是指国家为什么有刑罚权,国家创制、裁量和执行刑罚这种造成人痛苦 的强制方法的正当理由何在。。 A.西方学者关于刑罚权根据的不同主张 1.神授说 该说是人类历史上最为古老的一种对刑罚权的解释。无论是在东方还是在西方,它都奠 基于君权神授的理论。德国学者斯塔尔认为:“神之秩序,发现于俗界,是为国家。身体健全, 财产保护,家族秩序,国家存立,寺院存续,莫非神明秩序之基础,有破坏此秩序者,曰犯 罪。神明对此破坏秩序之犯罪人,命令俗界之权力代表者(即国家),加之以刑罚,是即国家 刑罚权之所由来也。”25而在我国古代,集行政、司法、军事大权于一身的君王,更是常常 以“天子”的身份君临天下,替天行罚。如周武王伐纣时所举的旗帜便是“惟恭行天之罚”, 《尚书。吕刑》所谓:“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就是说法官是秉承上天的意志执法 的 2.契约说 亦可称为民约说。该说是从关于国家和法的起源的社会契约论中推论出来的。社会契约 论认为,国家与法的形成,起源于早期人们为了获得生存的社会保障而自愿转让本属于个人 的一些自然权利而缔结的社会契约。西方一些杰出的思想家,哲学家都是契约论的拥护者, 如斯宾诺莎、康德等。然而在运用契约理论来阐释刑罚权问题上,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做的 最为成功。他指出:在人类历史的某个阶段,为了争夺利益,人们相互残杀,朝不保夕,他 们非常需要有种东西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正 是这种需要迫使人们割让自己的一部分自由,而且,无疑每个人都希望交给公共保存的那份 自由尽量少些,只要足以让别人保护自己就行了。这一份份最少量自由的结晶形成惩罚权。” 3.人权要求说 又称为“报复权利说”。康德(1724-1840)从“一个人生来就有人格权”的命题出发, 推论出人是法律的权利主体,进而论证了人权必然要求权利义务绝对对等,从而指出:“如果 你诽谤了别人,你就是诽谤了自己;如果你偷了别人的东西,你就是偷了你自己的东西;如 果你打了别人,你就是打了自己;如果你杀了别人,你就是杀了你自己。”因此国家处罚犯罪 人,就是满足犯罪人“报复的权利”,而这样做正是对犯罪人人格的尊重。 后来黑格尔进一步发展了这一思想。他说:…所以处罚他,正是尊敬他是理性的存在
3 刑罚裁量权,又称量刑权,是指代表国家的法院在认定有罪的基础上对犯罪人是否判处 刑罚和判处什么刑罚的权力。 刑罚执行权,又称行刑权,是指特定机关将法院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执行的权力。 (三)刑罚权的根据 刑罚权的根据,是指国家为什么有刑罚权,国家创制、裁量和执行刑罚这种造成人痛苦 的强制方法的正当理由何在。 。 A.西方学者关于刑罚权根据的不同主张 1.神授说 该说是人类历史上最为古老的一种对刑罚权的解释。无论是在东方还是在西方,它都奠 基于君权神授的理论。德国学者斯塔尔认为:“神之秩序,发现于俗界,是为国家。身体健全, 财产保护,家族秩序,国家存立,寺院存续,莫非神明秩序之基础,有破坏此秩序者,曰犯 罪。神明对此破坏秩序之犯罪人,命令俗界之权力代表者(即国家),加之以刑罚,是即国家 刑罚权之所由来也。”25 而在我国古代,集行政、司法、军事大权于一身的君王,更是常常 以“天子”的身份君临天下,替天行罚。如周武王伐纣时所举的旗帜便是“惟恭行天之罚”, 《尚书。吕刑》所谓:“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就是说法官是秉承上天的意志执法 的。 2.契约说 亦可称为民约说。该说是从关于国家和法的起源的社会契约论中推论出来的。社会契约 论认为,国家与法的形成,起源于早期人们为了获得生存的社会保障而自愿转让本属于个人 的一些自然权利而缔结的社会契约。西方一些杰出的思想家,哲学家都是契约论的拥护者, 如斯宾诺莎、康德等。然而在运用契约理论来阐释刑罚权问题上,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做的 最为成功。他指出:在人类历史的某个阶段,为了争夺利益,人们相互残杀,朝不保夕,他 们非常需要有种东西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正 是这种需要迫使人们割让自己的一部分自由,而且,无疑每个人都希望交给公共保存的那份 自由尽量少些,只要足以让别人保护自己就行了。这一份份最少量自由的结晶形成惩罚权。” 3.人权要求说 又称为“报复权利说”。康德(1724-1840)从“一个人生来就有人格权”的命题出发, 推论出人是法律的权利主体,进而论证了人权必然要求权利义务绝对对等,从而指出:“如果 你诽谤了别人,你就是诽谤了自己;如果你偷了别人的东西,你就是偷了你自己的东西;如 果你打了别人,你就是打了自己;如果你杀了别人,你就是杀了你自己。”因此国家处罚犯罪 人,就是满足犯罪人“报复的权利”,而这样做正是对犯罪人人格的尊重。 后来黑格尔进一步发展了这一思想。他说:……所以处罚他,正是尊敬他是理性的存在
如果国家不对犯罪人处以刑罚,他就得不到这种尊重。因此,为了把犯罪人当人来尊重 国家就必须动用刑罚对他加以惩处。 4.必要说 该派学说的核心是:人类社会要维持正常的生存与发展,就必须尽量减少和排除犯罪带 来的骚乱和阻碍,而作为必要手段,国家动用刑罚权来打击犯罪应是必不可少的。根据论述 依据之不同,必要说又可分为“法律的必要说”和“进化论的必要说”。前者的代表人物是英 国功利主义法学家吉米.边沁;后者代表人物是意大利学派创始人龙勃罗梭(1835-1909) 边沁认为:社会秩序,完全依靠国家维持,从维持国家秩序的需要来看,国家有行使刑罚权 之必要。龙勃罗梭则以达尔文关于生物进化的理论为依据,他认为:社会作为一种客观存在 之物,受着进化理论的支配,因此,为了社会自身进化起见,对于侵害其生存的犯罪人,有 打击与抑制的必要,而国家的刑罚权正是从这种必要性中产生的 5强力意志说 此乃从德国哲学家尼采(1844-1900)关于惩罚、国家起源的哲学思想中提炼出来的 种有关刑罚权起源的见解。尼采认为:最早的“国家”是作为一个可怕的暴君、作为一个残 酷镇压、毫无顾忌的机器而问世并发展起来的,因而国家根本不是起始于什么社会契约。只 要它有足够的力量,就要建立法规,强行解释,什么在它看来是合法的、正确的,什么是非 法的、应当禁止的。可见,在尼采看来,国家刑罚权来自于国家统治者的“强力意志”。 B.国家创制、裁量和执行刑罚的正当理由 我国刑法学界对此也有不同的论述。我们认为,国家创制、裁量和执行刑罚的正当理由 是多方面的。 第一,伸张社会正义。这是刑罚权的报应性根据。 第二、预防和减少犯罪。这是刑罚权的功利性根据 第三,维护社会生存条件。这是刑罚权的本质根据 第二节刑罚的功能 刑罚功能的概念和特征 功能,从语辞意义上讲,是指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的作用。刑罚的功能,是指国家 确立、适用与执行刑罚对人们可能产生的有利的作用。刑罚的功能具有以下特征 1.刑罚的功能是刑罚对人们所产生的作用。 刑罚除了对犯罪人产生作用外,也对犯罪被害人和社会的其他成员产生一定的作用。社 会中的人们与犯罪的关系不同,刑罚对其产生的作用也不同。也就是具有不同的功能。 2.刑罚的功能是刑罚的积极作用
4 如果国家不对犯罪人处以刑罚,他就得不到这种尊重。因此,为了把犯罪人当人来尊重 , 国家就必须动用刑罚对他加以惩处。 4.必要说 该派学说的核心是:人类社会要维持正常的生存与发展,就必须尽量减少和排除犯罪带 来的骚乱和阻碍,而作为必要手段,国家动用刑罚权来打击犯罪应是必不可少的。根据论述 依据之不同,必要说又可分为“法律的必要说”和“进化论的必要说”。前者的代表人物是英 国功利主义法学家吉米.边沁;后者代表人物是意大利学派创始人龙勃罗梭(1835-1909)。 边沁认为:社会秩序,完全依靠国家维持,从维持国家秩序的需要来看,国家有行使刑罚权 之必要。龙勃罗梭则以达尔文关于生物进化的理论为依据,他认为:社会作为一种客观存在 之物,受着进化理论的支配,因此,为了社会自身进化起见,对于侵害其生存的犯罪人,有 打击与抑制的必要,而国家的刑罚权正是从这种必要性中产生的。 5.强力意志说 此乃从德国哲学家尼采(1844-1900)关于惩罚、国家起源的哲学思想中提炼出来的一 种有关刑罚权起源的见解。尼采认为:最早的“国家”是作为一个可怕的暴君、作为一个残 酷镇压、毫无顾忌的机器而问世并发展起来的,因而国家根本不是起始于什么社会契约。只 要它有足够的力量,就要建立法规,强行解释,什么在它看来是合法的、正确的,什么是非 法的、应当禁止的。可见,在尼采看来,国家刑罚权来自于国家统治者的“强力意志”。 B.国家创制、裁量和执行刑罚的正当理由 我国刑法学界对此也有不同的论述。我们认为,国家创制、裁量和执行刑罚的正当理由 是多方面的。 第一,伸张社会正义。这是刑罚权的报应性根据。 第二、预防和减少犯罪。这是刑罚权的功利性根据。 第三,维护社会生存条件。这是刑罚权的本质根据。 第二节 刑罚的功能 一、刑罚功能的概念和特征 功能,从语辞意义上讲,是指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的作用。刑罚的功能,是指国家 确立、适用与执行刑罚对人们可能产生的有利的作用。刑罚的功能具有以下特征: 1.刑罚的功能是刑罚对人们所产生的作用。 刑罚除了对犯罪人产生作用外,也对犯罪被害人和社会的其他成员产生一定的作用。社 会中的人们与犯罪的关系不同,刑罚对其产生的作用也不同。也就是具有不同的功能。 2.刑罚的功能是刑罚的积极作用
刑罚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但功能是指积极作用,而不包括消极作用 3刑罚的功能是刑罚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 刑罚具有对人们产生积极作用的可能性,这是客观的,是有其内在根据的。如果刑罚客 观上根本不可能产生积极作用,就谈不上刑罚的功能。刑罚功能的这一特征表明,即使刑罚 对人们的积极作用实际上没有实现,也不能因此而否认刑罚功能的存在。刑罚功能与刑罚功 能的实现不是同一语。 4.刑罚的功能是制定、适用、执行刑罚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 刑罚功能的种类 (一)刑罚对犯罪人的功能 1.剥夺功能。 是指通过适用刑罚来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分子的某种权益,使其丧失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 件的积极作用 剥夺功能又称为惩罚功能。对犯罪人适用刑法,剥夺其一定的权利和利益,造成其痛苦, 这就是刑法的惩罚功能。刑罚必然对犯罪分子造成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痛苦是刑罚的固 有属性,而当这种惩罚的痛苦性表现出来时,刑罚的剥夺功能就产生了。 2.改造功能 改造功能又称回归(复归)功能或称矫正(矫治)功能,主要是自由刑的功能,是指刑罚具 有改变犯罪人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使其成为社会有用之人的作用。改造功能是近代刑法 思想发展的产物,是与近代意义的监狱制度相联系的刑罚功能。 我国刑罚的改造功能其理论依据有两条:一是基于无产阶级改造社会、改造人类的历史 使命。正如毛泽东同志指出:“无产阶级和革命人民改造世界的斗争,包括实现下述任务:改 造客观世界、也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二是基于历史唯物主义认识论。历史唯物主义认 识论认为,人的思想意识并非与生俱来的,而是社会环境影响的结果,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 识。同样,驱使人犯罪的思想动因也不是天生固有的,而是社会消极因素在人头脑中的表现。 刑罚改造功能的具体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劳动改造,二是教育改造 3.感化功能 刑罚的感化功能,是指刑罚具有感召、软化犯罪人,促使其转变的作用 (二)刑罚对犯罪被害人的功能 1.安抚功能 刑罚的安抚功能是指国家通过对犯罪适用和执行刑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受害人及 其家属要求惩罚罪犯的强烈报复愿望,可以平息或缓和犯罪给被害人以及社会其他成员造成 的激愤情绪,使他们在心理上、精神上得到安抚。从刑罚史来看,在原始时代,实行以眼还
5 刑罚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但功能是指积极作用,而不包括消极作用。 3.刑罚的功能是刑罚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 刑罚具有对人们产生积极作用的可能性,这是客观的,是有其内在根据的。如果刑罚客 观上根本不可能产生积极作用,就谈不上刑罚的功能。刑罚功能的这一特征表明,即使刑罚 对人们的积极作用实际上没有实现,也不能因此而否认刑罚功能的存在。刑罚功能与刑罚功 能的实现不是同一语。 4.刑罚的功能是制定、适用、执行刑罚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 二、刑罚功能的种类 (一)刑罚对犯罪人的功能 1.剥夺功能。 是指通过适用刑罚来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分子的某种权益,使其丧失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 件的积极作用。 剥夺功能又称为惩罚功能。对犯罪人适用刑法,剥夺其一定的权利和利益,造成其痛苦, 这就是刑法的惩罚功能。刑罚必然对犯罪分子造成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痛苦是刑罚的固 有属性,而当这种惩罚的痛苦性表现出来时,刑罚的剥夺功能就产生了。 2.改造功能 改造功能又称回归(复归)功能或称矫正(矫治)功能,主要是自由刑的功能,是指刑罚具 有改变犯罪人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使其成为社会有用之人的作用。改造功能是近代刑法 思想发展的产物,是与近代意义的监狱制度相联系的刑罚功能。 我国刑罚的改造功能其理论依据有两条:一是基于无产阶级改造社会、改造人类的历史 使命。正如毛泽东同志指出:“无产阶级和革命人民改造世界的斗争,包括实现下述任务:改 造客观世界、也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二是基于历史唯物主义认识论。历史唯物主义认 识论认为,人的思想意识并非与生俱来的,而是社会环境影响的结果,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 识。同样,驱使人犯罪的思想动因也不是天生固有的,而是社会消极因素在人头脑中的表现。 刑罚改造功能的具体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劳动改造,二是教育改造。 3.感化功能 刑罚的感化功能,是指刑罚具有感召、软化犯罪人,促使其转变的作用。 (二)刑罚对犯罪被害人的功能 1.安抚功能 刑罚的安抚功能是指国家通过对犯罪适用和执行刑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受害人及 其家属要求惩罚罪犯的强烈报复愿望,可以平息或缓和犯罪给被害人以及社会其他成员造成 的激愤情绪,使他们在心理上、精神上得到安抚。从刑罚史来看,在原始时代,实行以眼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