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火接续·有一些例外)侧重在总体和抽象的层面上研究社会。有可能16世纪乡村的收养活动会说明一种态度,这种态度与武雅土和华生关于20世纪的报告一样偶然。然而,似乎在过去一百年里中国人对收养的态度经历了巨大变化,曾经是争论焦点的问题到如今已是平淡无奇了。我们在明朝(和更早)的文献中看到的反对收养的激烈情绪,在现代社会的任何层面都已寻找不到了。导致这种变化的原因并不复杂难懂。传统中国家庭在隐喻的意义上、在法律上以及在仪式上,曾被视为国家的基础。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改革派在批判作为中华帝国保守性关键要素的传统家庭制度时,却附和认可了这种联系。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便是重新修改家庭法规。合法的收养不再被限制在同姓群体之中。(18)这些立法上的变化,构成转变储家思想统治的格局并使其向现代化发展,共同反映和促进了社会变迁。习俗与习惯法之间.互动的微妙的辩证关系,早已使争论从姓氏至上转到其他方面。可以相信家族和亲属关系对于国家和对于改革派而言,仍是趣的关键。但是国家政策的日标与改革派的辞句,已经发生变化。与家庭政策的其他方面相比较,收养的合法化似乎是以一种相对平稳的方式进行,这毫无疑问是因为长期形成的思想观念结构支持这种做法。比较的视角对于,个受到同时代国亲属关系习俗约束的人来说,禁止异姓收继似乎是尤为突出的禁忌。但若粗略扫视其他传统社会的收养活动就会发现,引人注尽的不是这种禁忌的存在,而是它违反寸俗。在高死率的传统人统计资料中,无父母孤儿及无子女成人很多。在现代人看来,这两个间题似乎是相关联的。在现代美国社会,法律:对收养行为的规范正履行着解决这两个问题的功·6·
·序论·能。但现代关于收养的法律规楚起源相当晚。早期基督教会讀责收养【19],英国民法中也没有关于收养的法律条文。18世纪法国法学家普罗斯特·德·洛耶尔(ProstdeRoyer)总结了前近代欧洲对收养习惯的反对态度:K这些法规与教义致使我们视父亲凌驾子女之上的权利乃神圣权利,因此是不可剥夺的,并视父亲对子女真有的责任与义务为不能转让给外人的个人义务。【20】·美国有关收养的法规起源相对较晚,马萨诸塞州于1851年通过第--个内容广泛的收养法规。【21】现代英国收养法于1923年颁布。【22】需要明确的是,许多社会的收养实践要早于法律制订日期。但是作为法律上契合父母利益与孩子福利的现代收养观念,大体而言是20世纪的现象。【23】在大多数传统社会中,收养与抚育一前者是获得继承人,后者是照料孤儿、弃儿或其他穷困的孩子一一的区分在理论是清晰的,然而在实际生活中这种区分往往模糊不清。私人寻找继承人与公众照顾穷孩子乃是各不相于的问题。在收养日的是为了获得继承人的社会中,亲属集团很可能建立一套规则来决定谁有资格加人本团体,那些规则可能并非针对穷困该子的个别需要。并且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在收养与抚育制度之间存在着理论对立的情况,不仅见于中国传统社会。对收养本身的定义也存在着争论。人类学家与法律学者对这一·问题的意见并不一致。《布莱克法律辞典》对收养作出如下定义:
·烟火接续· 父母的子女。武雅上认为这个定义就中国情况而言,未免太狭窄 了,因为它将把中国某些收养形式,即一个孩子拥有双重家庭成员 身份的情况排除在外。武雅士更倾向瓦德·古德恩纳夫(Wad Goodenough)的比较宽泛的定义。(25]古德恩纳夫将亲属关系视作 系列权利与义务责任,在具体环境中这些权利义务可以转移。因 此,收养便被看作是有关父母对子女的权利的·笔交易。他将收养 定义为交易,把收养视为一个连续过程的··部分,这个过程通过对 生身家庭不同程度上的疏远与对收养家庭的整合而表现出来〔)许 多关于前「业社会收养问题的理论研究,已由研究大祥洲社会的 人类学家完成。古德恩纳夫的连续过程的观点已为这些学者广泛 接受。〔27) 在深入研究中国个案的具体细节之前,让我先比较一下其 他地区的例子。在其他一些传统社会中收养的功能是什么?对被收 养者都有何种限制?有关方面的定义和限制与中国的情况相比有 何差异?如果姓氏并非亲属集闭衡量合格成员的关键标准,那么这 个标准是什么?让我们简要考察一下四个杜会中的收养:罗马、印 度,大洋洲和日本。 收养在罗马历史上相当普遍,罗马法关注这方面的制度与惯 例。正如克鲁克(J.A.Cook)所说:“面临绝种危险的家庭的典型解 救方法便是收养,这是制度与惯例的首要目的。"〔8)罗马法中涉及 两种形式的收养,第一种是收养一个独立的成人(adrogation)。至少 理论上此人有可能成为家族首领,他带人新家族中的不仅包括财 产也包括他的子孙后代们,这个程序是不可逆转的。这种形式的收 养,其本质是一个成人作为被收养者,需要公众的认同,因为该成 年被收养者(adrogated)的祖先崇拜受到抑制。女性不能被收养 (adrogated)。 罗马法也承认个人的收养。这种收养把一个人从生身家庭的 权威下转换到收养家庭的权威下。这是一种彻底的、最终的转换, 月4
·序论 与生身家庭的割裂也是很清晰的。罗马收养法自帝国早期以来逐 渐发生演变,当时社会的基本单元是家庭,到查士∫'尼(Justinian, 卒于565年)时期,个人在更大程度上成为社会的单元。这种变迁 使得被收养孩子与其生身家庭日渐疏远,早期孩子与其生身家庭 的联系被割断了。在查士丁尼的法典中,养子通常保留有继承其生 父的权利。在罗马收养的任何形式中,亲属关系都不是决定收养资 格的关键因素。收养是一种法律上的虚构,在罗马人心目中,法律 的建构足以胜任这个任务。在任何形式的罗马收养中,照顾养子并 非制度的目的。其他有关监护人制度起到保护孤儿或年儿的作 用。〔29) 同样,在印度法中收养的主要日的也是为维持机先谱系。Te Baudchaya,-个对婆罗广J教早期法典(Dharmasutra)的评论,从印度 收养仪式中引用了以下几行话: 我利用你履行我的宗教职责。 我利用你继续我祖先的谱系。〔3) 在度收养程序中,表现出很大多样性,对谁将成为可被接受 的养子的问题,存在重大差别。正如梅恩(J.D.Mayne)所述:“虚拟 的父子关系在血缘上应该尽可能接近。"(3)根据有关法规(Dattaka Mimasa与Dattaka Chandrika),被收养的男孩应是血缘最接近的男 性(Sapinda),如果有可能的话应是兄弟之子。如无男性亲属,那么, 宗教信仰相同的家庭的儿子是合适的人选。〔2]于是精神纽带代替 了真实的血缘纽带。摩奴法典规定养子必须与收养者属同一种姓, 大多数人都对此表示赞同。谭北亚(S.J.Tambiah)援引了一条规则, 它要求被收养的儿子要显示出与亲生儿子相似与-一致,或可被视 为是对亲生儿了的反映。〔33)决定能否收养的标准最好悬血亲,但 也不是必需的,具备某些方面的共同性也可以。像在罗马一样,印 度也建立了一今单独的监护人责任制度以保护穷困儿童。 如我们所见,罗马与印度在收养问题上存在着上述普遍的共 ·9
·烟火接续 可点。相比之下,大洋洲社会的收养制度则迥然不同,如加以比较 将有不少收获。人洋洲社会中收养之事司空见惯。尽管在收养实践 中形式多样,有关制度的轮廓则十分清晰。那里似乎存在一种偏 好,即优先选择亲戚或朋友的孩子而不是收养一个身份不明的核 子。这种偏好的理由多种多样,从害怕身份不明的孩子将会继承其 生身父母的人格缺陷〔34),到感到收养无亲属关系的孩子将冒犯整 个亲族,丙为这将暗示亲族的孩子资源匮乏。〔35)收养与其说表示 一对父母取代了另-·对父母,木如说是表示附加了另一层亲属关 系职责义务。这种氛固下的收养是完全可能解除的。孤儿或弃婴可 能会被别人照料,从中可再次看到,在抚育与收养制度间没有必然 联系。〔36 另一个收养相对容易和常见的社会是日本。在日本,收养并不 限制在同姓范围内。日本人认为,户是一个共同体单位而非血缘单 位,加之封建制度下家庭火绝带来的后果无疑有助于收养的流 行。在H本,前程远大的年轻男子会被无子或儿子弱智的家庭所收 养。这种收养并不代表大范围社会流动的机会:但对个人来讲,被 高」收养显然是提高地位的.个重要途径。 在17世纪儒学复兴的日本,禁止收养是一个关键问题。改革 者希望废除收养,时为它违反儒家规范。但这种收养实践如此根深 蒂团,以致使改革者遭遇许多抵抗。正统理学家如室鸠巢(Muo Kw)认为,收养-·个外人就像将一个甜栗树嫁接在桃树上。既然 栗树与桃树根系不同,嫁接也就不会成功。但是改革者的批评遇到 的是那些对儒家精义毫无兴趣的听众,无论这种精义是否以园艺 学的比喻来表达。〔3列 中国有关收养的最初闲惑在于,鼓励苦于尤子者收继实际上 是需要收养一个继承人,这一继承人须出自同姓,而人们却经常收 养异姓。如果我们把传统中国的收养置于比较的情境中考察,这个 问题将不会使我们感到困惑。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