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第一章王权支配社会 第九种是“贾”。“我狄荐居,贵货易土,土可贾焉”①。 在上述九种方式中,第九种是·个特例,以后再分析。其他八 种方式都不是买卖,这表明当时的土地运动不是通过经济方式进 行的,而是通过政治,军事手段实现的。为什么超经济的方式起了 主要作用,这要从当时的历史实际寻找答案。从目前所接触的史 料看,土地运动的范围是有限的,主要在诸侯和卿大夫之间进行。 卿大夫以下等级是否参加进了土地运动的行列,现在还难于断定。 个别史料透露了··点消息,有的家臣有食邑,有的士也有田。如郑 “子驷为田洫,司氏、堵氏、侯氏、子师氏皆丧田焉”②,杜预注,这些 人“皆土也”。即使卿大夫以下某些人加入土地运动的行列,但有 两点可以肯定:第一,卿大夫以下的人不占主要地位。第二,他们 也受政治权力的控制。 既然诸侯和卿大夫是土地运动的主体,那么,这种运动的本身 结构与特性,决定了诸侯和卿大夫们不可能按照经济的原则去操 纵土地,而只能借助于超经济的手段。因为诸侯和卿大夫不仅自 身发迹靠政治,而且他们又都是政治权力的负荷者。关于诸侯无 须多言,卿大夫有必要稍加论述。 卿大夫相对诸侯称之为“私”、“私家”、“私门”。于是,有的学 者认为这些“私门”是一批“不当权的”入,他们占有和兼并的土地 就是“私田”,因此“土地私有权较为完整”,“存在有土地买卖”③。 这种说法很值得怀疑。且不说秦国,山东各国卿大夫也都是当权 者,均是氏族长、食邑主、食邑内政长三位体式的入物。 卿大夫有与诸侯“公朝”相似的“家朝”和独立的官吏系统。 如齐“崔成、崔彊杀东郭偃、棠无咎于崔氏之朝”;鲁叔孙氏“朝其 ①②《左传·襄公四牛》、《左传·襄公小年》, ③见林剑鸣:《中国封建地于阶级产生的两条途径)
中国的王权主义 24 家众”灯:卿大夫下属有成套的官吏机构,泛称为“大夫”、“属大 夫”、“家大大”、“宰”,“相”、“室老”、“家臣”、“守臣”、“臣”等、表明 具体职掌的有“傅”、“宗人”、“祝”、“史”、“司徒”、“司马”、“工师” “贾正”、“御驺”、“圉人”、“阉天”、“寺人”等等。这些家臣的任免权 和使用权,完全由卿大夫掌管,诸侯不能干预。卿大夫既是诸侯的 片属,又是诸侯之下独立性极强的地方行政长官。 卿大夫还拥有自己直接指挥的军事力量,《左传》记述甚多,称 之为“私徒”、“私属徒”、“私卒”、“私属”;在标明主人的情况下,又 称之为某某之“甲”、“甲士”、“卒”、“徒”、“族”、“乘”、“赋”等等。在 国与国的争战中,卿大夫卒领自己的私卒协助国君作战,因而直接 指挥权操纵在卿大夫手中。在国内,常有卿大夫率领自己的私卒 与国君交手之事,至于卿大夫之间大动干戈,更是不胜枚举。 春秋时期“君”、“公”、“主”并不是诸侯的专称,卿大夫的属下也 以“君”、“公”、“主”称卿大夫。当卿大夫与诸侯矛盾时,家臣、私属 完全听从家主的指挥。齐崔杼命令家臣杀齐庄公时,齐庄公求饶, 崔杼的家臣回答道,我们只听我们主人的命令,除此之外,“不知二 命”②,结果把齐庄公杀了。这类事情,《左传》记载达五六起之多。 卿人夫既然是一级政权的主脑,因此就不好把诸侯与卿大夫 之间的土地争夺笼统地称之为土地私有。因为在这种结构中,土 地的占有从属于政治权力;土地运动主要不是通过经济的方式进 行买卖、交换,而是从属于政治和军事行动。因此,把卿大夫视为 中国历史上第一代与政治相分离的私人封建主是缺乏根据的。 春秋时期最为显著的特点之一是错综复杂的争战,这种争战 的结果是权力集中化。由于土地所有权是政治的从属物,所以土 ①左传·襄公二十七年》、《左传·昭公五年)。 ②《左传·襄公二十五年》
25 第一章王权支配社会 地占有关系也随者政治权力的集中而集中。如果说在春秋以前由 于逐级分封制行在,土地所有权实际表现为多级所有:那么随着战 国时期泱泱大国的形成,十地所有权便集中于诸侯国家之手,从而 在大范围内表现为诸侯上地国有。 到目前为让,确切记载春秋战国时期上地买卖的只有两条材 料,一条是前面提到的晋国用货“贾”戎狄之土。严格地说,这还不 是土地买卖,而是晋扩充国土的一种特别方式。另一条材料是人 所共知的《史记》所载赵括买田之事,这是真正的土地买卖,但已到 了战国末期。有的人把“中牟之天,弃其田耘,卖宅圃”①作为春 秋末已出现土地私有的论据,这是不准确的。文中已点明田与宅 圃是不同的,宅圃用“卖”,田则用“弃”。《管子》也有类似记载②。 综上所述,春秋时期土地主要是政治权力的从属物,只是到了 战国中期以后才有一部分土地可以开始买卖,但还是比较个别的。 内此,土地买卖不能成为封建地主形成的主要途径之-·。 2.从等级制对社会的控制看封建地主的形成 等级制度无疑需要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但是,等级制度 本身却是由政治直接造就的。等级制度实行的宽度与广度,标志 着政治权力对人身的支配程度。当等级制度不仅决定着人们的杜 会地位,而且也决定着天们的经济地位时,那就意味着人们很少能 在政治之外获得更多的自由。人们从属于政治的成分越大,作为 经济主体的可能性就越小。因此,考察一下春秋战国的等级制度, 对子澄清本节讨论的问题当会有所帮助。 春秋是个战乱时代,以周天子为中心的等级制度受到了冲击, ①《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②如《小称》载,民恶其上,“捐其地而上
中国的王权主义 26 对于桌个人来说,活动余地可能大了些,但是等级制度本身并没有 因此而走向衰败,当时所有的人仍生活在等级之中。有关论述甚 多:“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二宗,士有隶子弟,庶 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 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 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马有圉,牛有牧,以待百 事”①:“公食贡,大夫食邑,土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宫,皂隶食 职,官宰食加”:“诸侯春秋受职于王以临其民,大夫、士日恪位著, 以儆其官,庶人工商,各守其业以共其上”②。以上记载,有些被称 为“先王之制”,其实春秋时期的等级规定基本上亦复如是,在某些 方面似乎更趋于繁琐。比如卿,有“一命”、“再命”、“三命”之分,命 多者更为尊贵;另外又有“正卿”、“冢卿”、“上卿”、“亚卿”、“次卿”、 “介卿”、“下卿”、“少卿”、“摄脚”之别。在大夫中可分为“上”、 “中”、“下”三等;另外还有“亚大夫”,“七舆大夫”、“五大夫”、“属大 夫”等等。 众所周知,食邑制是春秋时期贵族们分享财产的一项主要制 度。那么,食邑是按照什么原则分配呢?从理论上讲,不同等级占 有食邑的数量是有差别的,月看如下记载:卫公“与免余邑六十。 辞日:唯卿备百邑,臣六十矣,下有上禄,乱也。臣弗敢闻。且宁 于唯多邑,故死。臣惧死之速及。’公时与之,受其半以为少师”;齐 晏要有功,齐侯赏他六十邑,不受,辞曰:“非恶富也,恐失富也。且 夫富,如布帛之有幅焉,为之制度,使无迁也”③;晋叔向日:“大国 之卿,旅之四。上大夫,一卒之田”④;郑胜陈,赐子产六邑。子 ①《左传·相公“年》、《左传·昭公七年》 ②《国语·晋语四、周语上) ③《左传·褒公二十七年、:十八年》 ③《国语·野语八》
27 第一雍王权支配社会 产辞H:“月上以下,隆杀以两,礼也。臣之位在四…请辞邑”①。 从春秋实际情况看,并未完全按照上述规定头行,封赏多少食邑, 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受封者也常常凭借实力扩大食邑范围。不过, 在名义上,予夺之权最后是由分封者决定的,正如卫孙林父所说 “臣之禄,君实有之”②。 春秋时期,除了最高的统治若外,其他的人都是政治从属物, 均构不成独立的经济主体。在这种情况下,也就不会有不受政治 干预的独立的经济运动和土地买卖。许多赫赫有名的卿大夫,资 财富、食邑众,随着政治上的垮台,不只全部财产被剥夺,本人也常 常降人皂隶之中。如晋国著名的栾、郤、胥、原、狐、绩、庆、伯诸氏, 背“降在皂隶”③。中政治决定经济地位的兴衰,是春秋时期普遍 存在的现象。 战国的等级制度于史有阙,不过从一些片断的记载看,爵制 仍普遍实行于各国。秦有“官爵”和“军爵”④。官爵情况不清楚, 待考:军爵即人所共知的二十等爵。由于全民皆兵,爵又普及于 民如长平之战胜利后,秦“赐民爵各·级”⑤。当然,社会上也还 有人未进人爵制,这些人不是更自由,而是更卑下、低贱,更不自 由。从一些零星材料看,山东诸侯的等级也是相当复杂的。比如 卿,又分“上卿”和“亚卿即”。人夫区分更多,据《荀子》、《目氏春秋》、 《韩非子》、《战国策》、《管子》、《孙膑兵法》等书记载,有“上大夫”、 “中人夫”、“下大夫”、“长大夫”、“国大夫”、“公大夫”、“五大夫”、 “属大夫”、“州大夫”、“都大夫”、“五校大夫”、“偏卒大夫”、“五属大 夫”、“列大夫”、“散大夫”等,这些“大夫”之称,有的指爵,有的指 ①②(左传·襄公二小六年》 ③《左传·昭公三年》 王《商君书·境内》 《史记·白起列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