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望未来,中国将继续推进税制改革,不断完善税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合理调整宏观税负、优化税 制结构和完善各个税种。在完善税种方面,近期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完善增值税制度,调整消费税的征收 范围、税负和征收环节,实行综合征收与分类征收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等等。 (二)税种设置 目前,中国的税收制度一共设有18种税收,按照其征税对象大致可以分为以下4个类别: 1.货物和劳务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和关税4种税。这类税收是在生产、流通和服 务领域中,按照纳税人的销售收入(数量)、营业收入和进出口货物的价格(数量)征收的 2.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具有所得税性质的土地增值税3种税。这类税收是在收 入分配环节按照企业取得的利润或者个人取得的收入征收的。 3.财产税。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税和船舶吨税7种税 这类税收是对纳税人拥有和使用的财产征收的。西藏自治区暂时没有征收房产税、契税。 4.其他税收。包括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和环境保护税4种税 除了税收以外,国家规定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财政收入项目有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2 项;省级人民政府可以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目前主要有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4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局或者国家税务局,有关省、自治区和直 辖市规定的其他机关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由税务机关、海关分别征收。 2016年,中国的税收总额为130360.7亿元,占当年中国财政收入和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为81.7% 和17.5%。其中,货物和劳务税收入占52.6%,所得税收入占331%,财产税收入占9.4%,其他税收收 入占49%分收入级次看,同年中央政府的税收收入(包括中央税收入和中央政府分得的中央与地方共 税收入)为65669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504%: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包括地方税收入和地方政 府分得的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入)为64691.7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49.6% 另据初步统计,2017年,中国的税收总额达到亿元,占当年中国财政收入和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分 别为%和% (三)税收立法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等法律和国 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行政法规,中国的税收立法由以下层次 形式构成 法律。税收的基本制度由法律规定。税收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 人所得税法》: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行政法规。有关税收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有关法律制定,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或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的授权制定,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税收公约,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协议,大陆与香港、澳 门和台湾签订的税收安排、协议,也是中国税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 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税收法规,如山东省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山东省地方税收保 障条例》。 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下同)的人民代表大会有 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按照规定报批以后生效。上述 条例可以按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变通规定,但是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 原则,不得对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 作出变通规定。 5.部门规章。有关税收的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 部门、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増值税暂行 条例》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6 展望未来,中国将继续推进税制改革,不断完善税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合理调整宏观税负、优化税 制结构和完善各个税种。在完善税种方面,近期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完善增值税制度,调整消费税的征收 范围、税负和征收环节,实行综合征收与分类征收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等等。 (二)税种设置 目前,中国的税收制度一共设有 18 种税收,按照其征税对象大致可以分为以下 4 个类别: 1.货物和劳务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和关税 4 种税。这类税收是在生产、流通和服 务领域中,按照纳税人的销售收入(数量)、营业收入和进出口货物的价格(数量)征收的。 2.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具有所得税性质的土地增值税 3 种税。这类税收是在收 入分配环节按照企业取得的利润或者个人取得的收入征收的。 3.财产税。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税和船舶吨税 7 种税。 这类税收是对纳税人拥有和使用的财产征收的。西藏自治区暂时没有征收房产税、契税。 4.其他税收。包括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和环境保护税 4 种税。 除了税收以外,国家规定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财政收入项目有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2 项;省级人民政府可以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目前主要有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 4 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局或者国家税务局,有关省、自治区和直 辖市规定的其他机关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由税务机关、海关分别征收。 2016年,中国的税收总额为130360.7亿元,占当年中国财政收入和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为81.7% 和 17.5%。其中,货物和劳务税收入占 52.6%,所得税收入占 33.1%,财产税收入占 9.4%,其他税收收 入占 4.9%。分收入级次看,同年中央政府的税收收入(包括中央税收入和中央政府分得的中央与地方共 享税收入)为 65669 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 50.4%;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包括地方税收入和地方政 府分得的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入)为 64691.7 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 49.6%。 另据初步统计,2017 年,中国的税收总额达到 亿元,占当年中国财政收入和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分 别为 %和 %。 (三)税收立法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等法律和国 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行政法规,中国的税收立法由以下层次、 形式构成: 1.法律。税收的基本制度由法律规定。税收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 人所得税法》;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行政法规。有关税收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有关法律制定,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或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的授权制定,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税收公约,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协议,大陆与香港、澳 门和台湾签订的税收安排、协议,也是中国税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 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税收法规,如山东省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山东省地方税收保 障条例》。 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下同)的人民代表大会有 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按照规定报批以后生效。上述 条例可以按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变通规定,但是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 原则,不得对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 作出变通规定。 5.部门规章。有关税收的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 部门、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 条例》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6.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 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税收规章。例如,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 用税暂行条例》,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本地区实施该条例的具体办法(如北京市人民 政府公布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7.立法程序。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要经过提出立法议案、审议、表决通 过和公布四道程序,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要经过立项、起草、审査、决定和公布五 道程序 此外,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中央政府不在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征税,这两个特别行政区实行 独立的税收制度 (四)税收基本法规 中国现行税收基本法规的发布、实施情况,详见《中国现行税收基本法规目录》。 中国现行税收基本法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自1994年1月1 日起施行:201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三次修改并公布,自当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文件(93)财法字第38号发布,2011年10 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第二次修改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自1994年1月 日起施行:2008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修订并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文件(93)财法字第39号发布,2008年12 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修订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2000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公布,自2001年1 月1日起施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其中第五章为《关税》),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 次会议通过,当日中华人民共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公布,自当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四次修改,当日中华人民共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公布,自当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03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2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 起施行,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次修改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当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 次会议修改,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公布,自当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公布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当日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十一号公布,自当日起施行: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会议第六次修改,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公布,自当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2011年7月1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三次修改并公布 《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1999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2号发布,2007年7 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2号修改并公布。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6月20日国务院文件国发(200016号发布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发布,自1994年1 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5年1月27日财政部文件财法字〔1995)6号发布。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文件国发(1986)90号发布,自当年10月1日起施 行,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上述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送财政部备案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自当年11 日起施行;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三次修改
7 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6.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税收规章。例如,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 用税暂行条例》,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本地区实施该条例的具体办法(如北京市人民 政府公布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7.立法程序。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要经过提出立法议案、审议、表决通 过和公布四道程序,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要经过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五 道程序。 此外,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中央政府不在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征税,这两个特别行政区实行 独立的税收制度。 (四)税收基本法规 中国现行税收基本法规的发布、实施情况,详见《中国现行税收基本法规目录》。 中国现行税收基本法规目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 年 12 月 1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34 号发布,自 199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17 年 11 月 1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91 号第三次修改并公布,自当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文件(93)财法字第 38 号发布,2011 年 10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65 号第二次修改并公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 年 12 月 1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35 号发布,自 199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08 年 11 月 1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9 号修订并公布,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文件(93)财法字第 39 号发布,2008 年 12 月 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1 号修订并公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2000 年 10 月 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94 号公布,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其中第五章为《关税》),1987 年 1 月 2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 次会议通过,当日中华人民共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公布,自当年 7 月 1 日起施行;2017 年 11 月 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四次修改,当日中华人民共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公布,自当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03 年 11 月 2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2 号公布,自 2004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2017 年 3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76 号第四次修改。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 年 3 月 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当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17 年 2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 次会议修改,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公布,自当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 年 12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公布。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 年 9 月 10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当日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长令第十一号公布,自当日起施行;2011 年 6 月 30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第六次修改,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公布,自当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 年 1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42 号发布,2011 年 7 月 1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00 号第三次修改并公布。 《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1999 年 9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2 号发布,2007 年 7 月 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02 号修改并公布。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 年 6 月 20 日国务院文件国发〔2000〕16 号发布。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 年 12 月 1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38 号发布,自 199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11 年 1 月 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5 年 1 月 27 日财政部文件财法字〔1995〕6 号发布。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 年 9 月 15 日国务院文件国发〔1986〕90 号发布,自当年 10 月 1 日起施 行,2011 年 1 月 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改。 上述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送财政部备案。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 年 9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7 号发布,自当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2013 年 12 月 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45 号第三次修改
上述暂行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公布,自2008年1 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发布,自当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1997年10月28日财政部文件财法字(1997)52号发布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9号发布,自1994年 月1日起施行:2011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修改并公布,自当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30日财政部文件(93)财法字第43号发布,2011年10月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6号修改并公布 2016年5月9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自 当年7月1日起实施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当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公布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2011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0号公布,自2012年1 月1日起施行。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发布,自当年10月1日走 施行,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9月29日财政部文件(88)财税字第255号发布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1985年2月8日国务院文件国发(1985)19号发布,自当年1月 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上述暂行条例自行制定实施细则,送财政部备案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2006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4号公布,自当日起施行 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 过,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十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 决定》,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公布 自当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2月 日国务院文件国发(1994)10号发布,自当年1月1日起施行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当年5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改,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公布,自当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2016年2月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当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6号发布,自当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修改并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 务总局令第37号修改并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决定》,1995年10月30日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自当日起施行。 二十三、《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0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公布,自当年4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 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修改并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公布, 自当年3月1日起施行:2014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并公布,自当日起施行 此外,为了更好地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人才交流与合作,截至2018年1月1 日,中国已经先后同日本、美国、法国、英国、比利时、德国、马来西亚、挪威、丹麦、新加坡、加拿 大、芬兰、瑞典、新西兰、泰国、意大利、荷兰、原捷克斯洛伐克、波兰、澳大利亚、原南斯拉夫联邦
8 上述暂行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 年 12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1 号公布,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 年 2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9 号 公布。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 年 7 月 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24 号发布,自当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1997 年 10 月 28 日财政部文件财法字〔1997〕52 号发布。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993 年 12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39 号发布,自 199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11 年 9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05 号修改并公布,自当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文件(93)财法字第 43 号发布,2011 年 10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66 号修改并公布。 2016 年 5 月 9 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自 当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1 年 2 月 25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当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公布,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1 年 12 月 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1 号公布。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2011 年 12 月 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0 号公布,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 年 8 月 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1 号发布,自当年 10 月 1 日起 施行,2011 年 1 月 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 年 9 月 29 日财政部文件(88)财税字第 255 号发布。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1985 年 2 月 8 日国务院文件国发〔1985〕19 号发布,自当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11 年 1 月 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改。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上述暂行条例自行制定实施细则,送财政部备案。 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2006 年 4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64 号公布,自当日起施行。 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6 年 12 月 25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 过,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公布,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十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 决定》,1993 年 12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公布, 自当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 年 2 月 22 日国务院文件国发〔1994〕10 号发布,自当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 年 9 月 4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自 199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01 年 4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当年 5 月 1 日起施行;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改,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公布,自当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 年 9 月 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62 号公布,2016 年 2 月 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三次修改。 二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 年 12 月 12 日国务院批准,当年 12 月 2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6 号发布,自当日起施行;2010 年 12 月 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7 号修改并公布,自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 年 2 月 14 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5 号公布,2014 年 12 月 27 日国家税 务总局令第 37 号修改并公布。 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决定》,1995 年 10 月 30 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自当日起施行。 二十三、《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0 年 2 月 10 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1 号公布,自当年 4 月 1 日起施行;2015 年 12 月 28 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9 号修改并公布,自 2016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二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 年 1 月 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 124 号公布, 自当年 3 月 1 日起施行;2014 年 3 月 1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 218 号修改并公布,自当日起施行。 此外,为了更好地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人才交流与合作,截至 2018 年 1 月 1 日,中国已经先后同日本、美国、法国、英国、比利时、德国、马来西亚、挪威、丹麦、新加坡、加拿 大、芬兰、瑞典、新西兰、泰国、意大利、荷兰、原捷克斯洛伐克、波兰、澳大利亚、原南斯拉夫联邦
保加利亚、巴基斯坦、科威特、瑞士、塞浦路斯、西班牙、罗马尼亚、奥地利、巴西、蒙古、匈牙利、 马耳他、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卢森堡、韩国、俄罗斯、巴布亚新几内亚、印度、毛里求斯、克罗地亚、 白俄罗斯、斯洛文尼亚、以色列、越南、土耳其、乌克兰、亚美尼亚、牙买加、冰岛、立陶宛、拉脱维 亚、乌兹别克斯坦、孟加拉国、原南斯拉夫联盟、苏丹、马其顿、埃及、葡萄牙、爱沙尼亚、老挝、塞 舌尔、菲律宾、爱尔兰、南非、巴巴多斯、摩尔多瓦、卡塔尔、古巴、委内瑞拉、尼泊尔、哈萨克斯坦、 印度尼西亚、阿曼、尼日利亚、突尼斯、伊朗、巴林、希腊、吉尔吉斯斯坦、摩洛哥、斯里兰卡、特立 尼达和多巴哥、阿尔巴尼亚、文莱、阿塞拜疆、格鲁吉亚、墨西哥、沙特阿拉伯、阿尔及利亚、塔吉克 斯坦、埃塞俄比亚、捷克、土库曼斯坦、赞比亚、叙利亚、乌干达、博茨瓦纳、厄瓜多尔、智利、津巴 布韦、柬埔寨、肯尼亚103个国家签订了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其中同99个国 家(上述国家均不包括已经不存在,而且有关协定已经失效的国家)签订的协定已经生效并且执行。其 中,同原捷克斯洛伐克签订的协定仍然适用于斯洛伐克,同原南斯拉夫联邦签订的协定仍然适用波斯尼 亚和黑塞哥维那,同原南斯拉夫联盟签订的协定仍然适用于塞尔维亚、黑山 在多边国际税收合作方面,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决定批准2013年8月27日中国政府代表在巴黎签署的《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该公约2016年2 月1日对中国生效,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中国各税种简况 (一)增值税 增值税以销售货物、蒡务等过程中増加的价值和进口货物的价值为征税对象,是目前各国普遍征收 的一种税收。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 起施行。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对该条例作了第三次修改,当日公布施行。1993年12月25日,财 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10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 该细则作了第二次修改 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进口环节的増值税由海关代为征收管理,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 动产、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当缴纳的增值税,暂时由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管理),所得收入由中央政府 与地方政府共享,是中央政府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也是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2016年 增值税收入为41321.0亿元,占当年中国税收总额的31.5%,居各税之首 1.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加工、修理和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服务,无 形资产,不动产和进口货物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 商户和其他个人 以年应征増值税销售额为标准,増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中国境外的单位、个人在中国境内销售劳务,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其应纳增值税以 其中国境内的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目前,中国的增值税收入主要来自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 输业、建筑业、银行业、房地产业和商务服务业等行业的国有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 资企业和进口货物 2.税目、税率 增值税根据不同的货物、劳务和服务等征税对象,分别采用差别比例税率和零税率,详见《增值 税税目、税率表》。 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税率(%) 出囗货物(不包括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货物) 食用植物油 自来水 D、暖气、热气、热水和泠气 六、煤气
9 保加利亚、巴基斯坦、科威特、瑞士、塞浦路斯、西班牙、罗马尼亚、奥地利、巴西、蒙古、匈牙利、 马耳他、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卢森堡、韩国、俄罗斯、巴布亚新几内亚、印度、毛里求斯、克罗地亚、 白俄罗斯、斯洛文尼亚、以色列、越南、土耳其、乌克兰、亚美尼亚、牙买加、冰岛、立陶宛、拉脱维 亚、乌兹别克斯坦、孟加拉国、原南斯拉夫联盟、苏丹、马其顿、埃及、葡萄牙、爱沙尼亚、老挝、塞 舌尔、菲律宾、爱尔兰、南非、巴巴多斯、摩尔多瓦、卡塔尔、古巴、委内瑞拉、尼泊尔、哈萨克斯坦、 印度尼西亚、阿曼、尼日利亚、突尼斯、伊朗、巴林、希腊、吉尔吉斯斯坦、摩洛哥、斯里兰卡、特立 尼达和多巴哥、阿尔巴尼亚、文莱、阿塞拜疆、格鲁吉亚、墨西哥、沙特阿拉伯、阿尔及利亚、塔吉克 斯坦、埃塞俄比亚、捷克、土库曼斯坦、赞比亚、叙利亚、乌干达、博茨瓦纳、厄瓜多尔、智利、津巴 布韦、柬埔寨、肯尼亚 103 个国家签订了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其中同 99 个国 家(上述国家均不包括已经不存在,而且有关协定已经失效的国家)签订的协定已经生效并且执行。其 中,同原捷克斯洛伐克签订的协定仍然适用于斯洛伐克,同原南斯拉夫联邦签订的协定仍然适用波斯尼 亚和黑塞哥维那,同原南斯拉夫联盟签订的协定仍然适用于塞尔维亚、黑山。 在多边国际税收合作方面,2015 年 7 月 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决定批准 2013 年 8 月 27 日中国政府代表在巴黎签署的《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该公约 2016 年 2 月 1 日对中国生效,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二、中国各税种简况 (一)增值税 增值税以销售货物、劳务等过程中增加的价值和进口货物的价值为征税对象,是目前各国普遍征收 的一种税收。1993 年 12 月 13 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 1994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2017 年 11 月 19 日,国务院对该条例作了第三次修改,当日公布施行。1993 年 12 月 25 日,财 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 年 10 月 28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 该细则作了第二次修改。 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代为征收管理,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 动产、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当缴纳的增值税,暂时由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管理),所得收入由中央政府 与地方政府共享,是中央政府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也是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2016 年, 增值税收入为 41321.0 亿元,占当年中国税收总额的 31.5%,居各税之首。 1.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加工、修理和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服务,无 形资产,不动产和进口货物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 商户和其他个人。 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为标准,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中国境外的单位、个人在中国境内销售劳务,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其应纳增值税以 其中国境内的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目前,中国的增值税收入主要来自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 输业、建筑业、银行业、房地产业和商务服务业等行业的国有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 资企业和进口货物。 2.税目、税率 增值税根据不同的货物、劳务和服务等征税对象,分别采用差别比例税率和零税率,详见《增值 税税目、税率表》。 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税率(%) 一、出口货物(不包括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货物) 0 二、农业产品 11 三、食用植物油 11 四、自来水 11 五、暖气、热气、热水和冷气 11 六、煤气 11
石油液化气 十、居民用煤炭制品 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十四、农药 十五、农业机械 十七、食用盐 十八、二甲醚 其他货物 加工、修理和修配劳务 二十二、销售服务 (一)交通运输服务 (二)邮政服务 111111111111777111616 (三)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 (四)建筑服务 (五)金融服务 (六)现代服务 1.不动产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3.其他 (七)生活服务 (八)中国境内单位、个人跨境提供应税服务 十三、销售无形资产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 (二)转让其他无形资产 76601601 (三)中国境内单位、个人跨境转让无形资产 十四、销售不动产 增值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3.计税方法 増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扣缴税款计税方法和进口货物计税方法 (1)一般计税方法 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般纳税人在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时候,应当先分别计算其当期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然后以 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之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 2)简易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算应纳増值税税额的时候,应当以上述销售取得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按照 的征收率(销售、出租不动产为5%),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征收率 般纳税人发生特定的应税销售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征收率为3%(如自
10 七、石油液化气 11 八、天然气 11 九、沼气 11 十、居民用煤炭制品 11 十一、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11 十二、饲料 11 十三、化肥 11 十四、农药 11 十五、农业机械 11 十六、农用塑料薄膜 11 十七、食用盐 11 十八、二甲醚 11 十九、原油 17 二十、其他货物 17 二十一、加工、修理和修配劳务 17 二十二、销售服务 (一)交通运输服务 (二)邮政服务 (三)电信服务 1.基础电信服务 2.增值电信服务 (四)建筑服务 (五)金融服务 (六)现代服务 1.不动产租赁服务 2.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3.其他 (七)生活服务 (八)中国境内单位、个人跨境提供应税服务 11 11 11 6 11 6 11 17 6 6 0 二十三、销售无形资产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 (二)转让其他无形资产 (三)中国境内单位、个人跨境转让无形资产 11 6 0 二十四、销售不动产 11 增值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3.计税方法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扣缴税款计税方法和进口货物计税方法。 (1)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时候,应当先分别计算其当期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然后以 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之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 (2)简易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时候,应当以上述销售取得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按照 3% 的征收率(销售、出租不动产为 5%),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的应税销售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征收率为 3%(如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