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分论教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和特征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使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这类犯罪的主要特征是 1.这类犯罪侵害的共同客体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所谓市场经济,是指市场经济秩 序,是指一定时期国家依法管理经济而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有序的经济状态。 市场经济秩序是由货币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税收管理制度、证券管理制度、公司企业 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等组成的。本类具体犯罪虽然都不同程度地侵害了经济秩序,但因 其表现形式不同而呈个别性和具体性的特点,也就是说,往往只侵害到经济秩序的某一方面或某 一部分,这就形成了本类犯罪的分类(《刑法》将其分为8节)。另外,本类具体犯罪侵害的客体 往往是复杂客体。例如生产、销售假药罪,不仅是对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侵害,同时也危害到 公民生命、健康安全 2.这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经济管理法规,实施了破坏国家对市场经济管理 秩序的行为。这类犯罪首先违反了市场经济的管理法规,这既是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客观要件之一, 也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这一章一些犯罪采用了空白罪状的规定,这些犯罪的一部分 构成要件直接规定在经济法规中,对这些犯罪的认定,必须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这一类犯罪违反的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大致包括以下六类:(1)市场主体法,即关于市场 主体组织形式和地位的法律规范,包括公司法、合作社法、合伙企业法、国有企业法、集体企业 法、私营独资企业法及破产法等。(2)市场主体行为规则法,即关于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的法律规 范.包括物权法、债权法、票据法、证券交易法、保险法、海商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 等。(3)市场管理规则法,即规定市场平等竞争条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规 范,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4)市场体系法,即 确认不同市场,规定个别市场规则的法律规范,包括货物买卖法、期货交易法、信贷法、劳动力 市场管理法、技术贸易法、信息法、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等。(5)市场宏观调控法,即关于政府 对市场实施宏观调控的法律规范,主要有预算法、银行法、物价法、税法、投资法、产业政策法、 计划法等。(⑥)社会保障法,即关于对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劳动法、社会保 险法等。(参见马洪主编.《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发展出版社,1993年 10月版.第253~254页。)这些法律可分别归类为民法、经济法、商法和行政法等法律中。 正因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具有一般违法的特征,因此绝大多数行为均可以通过经济的、行 政的处罚办法得到调整、治理,只有少数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应当受到刑 事处罚,应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类犯罪行为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绝大部分是以作为的形式出现的,但有一些以不作为的 形式出现(如偷税罪)。这类犯罪大都以结果犯的形式出现。从这一类犯罪许多都把情节是否严重 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而情节是否严重又主要体现在结果的程度上。由于这一类犯罪大都涉 及到财产经济性的利益,犯罪活动的规模以及犯罪分子获得经济利益的多寡,常常反映了国家、 集体和个人因犯罪遭受实际损害的程度。因此,犯罪的涉案数额常常成为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刑法学分论教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 第四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一 、 破 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和特 征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使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这类犯罪的主要特征是: 1.这类犯罪侵害的共同客体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所谓市场经济,是指市场经济秩 序,是指一定时期国家依法管理经济而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有序的经济状态。 市场经济秩序是由货币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税收管理制度、证券管理制度、公司企业 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等组成的。本类具体犯罪虽然都不同程度地侵害了经济秩序,但因 其表现形式不同而呈个别性和具体性的特点,也就是说,往往只侵害到经济秩序的某一方面或某 一部分,这就形成了本类犯罪的分类(《刑法》将其分为 8 节)。另外,本类具体犯罪侵害的客体 往往是复杂客体。例如生产、销售假药罪,不仅是对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侵害,同时也危害到 公民生命、健康安全。 2.这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经济管理法规,实施了破坏国家对市场经济管理 秩序的行为。这类犯罪首先违反了市场经济的管理法规,这既是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客观要件之一, 也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这一章一些犯罪采用了空白罪状的规定,这些犯罪的一部分 构成要件直接规定在经济法规中,对这些犯罪的认定,必须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这一类犯罪违反的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大致包括以下六类:(1)市场主体法,即关于市场 主体组织形式和地位的法律规范,包括公司法、合作社法、合伙企业法、国有企业法、集体企业 法、私营独资企业法及破产法等。(2)市场主体行为规则法,即关于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的法律规 范.包括物权法、债权法、票据法、证券交易法、保险法、海商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 等。(3)市场管理规则法,即规定市场平等竞争条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规 范,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4)市场体系法,即 确认不同市场,规定个别市场规则的法律规范,包括货物买卖法、期货交易法、信贷法、劳动力 市场管理法、技术贸易法、信息法、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等。(5)市场宏观调控法,即关于政府 对市场实施宏观调控的法律规范,主要有预算法、银行法、物价法、税法、投资法、产业政策法、 计划法等。(6)社会保障法,即关于对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劳动法、社会保 险法等。(参 见马 洪 主 编.《 什 么 是社 会 主 义 市场 经 济 》.中 国 发展 出 版 社 ,19 93 年 10 月 版.第 253~2 54 页 。) 这些法律可分别归类为民法、经济法、商法和行政法等法律中。 正因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具有一般违法的特征,因此绝大多数行为均可以通过经济的、行 政的处罚办法得到调整、治理,只有少数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应当受到刑 事处罚,应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类犯罪行为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绝大部分是以作为的形式出现的,但有一些以不作为的 形式出现(如偷税罪)。这类犯罪大都以结果犯的形式出现。从这一类犯罪许多都把情节是否严重 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而情节是否严重又主要体现在结果的程度上。由于这一类犯罪大都涉 及到财产经济性的利益,犯罪活动的规模以及犯罪分子获得经济利益的多寡,常常反映了国家、 集体和个人因犯罪遭受实际损害的程度。因此,犯罪的涉案数额常常成为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刑法学分论教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本类犯罪中,少数犯罪由于客观上特殊的社会危害性,《刑法》将它们规定为危险犯或行为 犯。例如《刑法》第15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客观上只要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就构成 犯罪。《刑法》第144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第151条规定的走私武器、弹 药罪、走私核材料罪等,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相应行为,就构成犯罪。 3.这类犯罪的主体是多层次的。既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的 般主体,也有需要特定职责或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特殊主体(如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人员、 中介组织的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员、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益人、公司的发起人、股东等)。本类犯罪,单位犯罪的规定较集中,绝大部分的犯 罪,单位都可以构成 4.这类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故意,而且大都出于牟取经济利益的目的。但非法谋利或占 有目的一般不是这一类犯罪中的构成要件,只有部分犯罪需要有特定的犯罪目的才能构成(如《刑 法》第175条髙利转贷罪、第187条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第217条规定的侵犯 著作权罪、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等,都明确须有非法牟利的目的。有的条文虽然没有明确行 为人主观上须有牟利的目的,但从其犯罪的性质上,行为人非法牟利或者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是显而 易见的。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走私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个别犯罪主观上出于过失, 如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种类 本类犯罪侵害的客体虽然是市场经济秩序,但市场经济秩序的表现形式又是多方面的,有质量 管理、进出口管理、金融管理、公司、企业管理等等。具体的犯罪不可能对这些具体的制度都造成 侵害,往往只侵害到这些制度的某一方面,因此《刑法》将侵害某一方面的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归 纳集合成类,分为八类犯罪。这八类犯罪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 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 罪 本章原罪名共94个。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对刑法8个条文的具体罪状进行了修改补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2002年3月15日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也修改、取消和增设了 一些罪名,现罪名共为97个 第二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本类犯罪规定在现行《刑法》第140条至148条,共有9个罪名。2001年4月,最高人民法 院最髙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发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本节以下简称《解释》),(最髙人民法院法释[2001]10号)。又对这一类犯罪作了较为 详细的司法解释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和特征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学分论教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2 本类犯罪中,少数犯罪由于客观上特殊的社会危害性,《刑法》将它们规定为危险犯或行为 犯。例如《刑法》第 150 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客观上只要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就构成 犯罪。《刑法》第 144 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第 151 条规定的走私武器、弹 药罪、走私核材料罪等,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相应行为, 就构成犯罪。 3.这类犯罪的主体是多层次的。既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的一 般主体,也有需要特定职责或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特殊主体(如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人员、 中介组织的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员、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益人、公司的发起人、股东等)。本类犯罪,单位犯罪的规定较集中,绝大部分的犯 罪,单位都可以构成。 4.这类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故意,而且大都出于牟取经济利益的目的。但非法谋利或占 有目的一般不是这一类犯罪中的构成要件,只有部分犯罪需要有特定的犯罪目的才能构成(如《刑 法》第 175 条高利转贷罪、第 187 条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第 217 条规定的侵犯 著作权罪、第 218 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等,都明确须有非法牟利的目的。有的条文虽然没有明确行 为人主观上须有牟利的目的,但从其犯罪的性质上,行为人非法牟利或者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是显而 易见的。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走私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个别犯罪主观上出于过失, 如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二 、 破 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种类 本类犯罪侵害的客体虽然是市场经济秩序,但市场经济秩序的表现形式又是多方面的,有质量 管理、进出口管理、金融管理、公司、企业管理等等。具体的犯罪不可能对这些具体的制度都造成 侵害,往往只侵害到这些制度的某一方面,因此《刑法》将侵害某一方面的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归 纳集合成类,分为八类犯罪。这八类犯罪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 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 罪。 本章原罪名共 94 个。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1999 年 12 月 25 日通过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对刑法 8 个条文的具体罪状进行了修改补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 2002 年 3 月 15 日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也修改、取消和增设了 一些罪名,现罪名共为 97 个。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本类犯罪规定在现行《刑法》第 140 条至 148 条,共有 9 个罪名。2001 年 4 月,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发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本节以下简称《解释》),(最 高人 民 法 院法 释[ 200 1]10 号)。又对这一类犯罪作了较为 详细的司法解释。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和特征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 5 万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学分论教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要特征是 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关于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也损害了用户和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 合格的产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方式是多种多样的, 具体而言,本罪主要表现为四种方式:(1)掺杂、掺假。指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入杂物或一些 假的东西。《高院髙检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指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 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2)以假充 真,是指以假的产品冒充真的产品。《解释》第Ⅰ条具体规定“‘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 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3)以次充好,是指以质量差的产品冒充 好的产品或优良产品。《解释》第1条规定“‘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 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4)以不 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解释》第1条规定“‘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解释》同时规定,对上述行为难以确 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生产与销售是两个密切联系的环节,生产的目的是为了牟利,而只有通过销售才能牟利,同 行为人如既生产,又销售伪劣产品,由于两个行为的密切联系,故只能以一罪论处。生产者、销售 者如事先通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则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应以共同犯罪论处。此 外,根据《解释》第9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 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 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其次,本罪是数额犯。(所谓数额犯,是指刑法规定以一定的涉案数额作为定罪量刑 依据的犯罪。)行为人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必须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才能构成犯罪。《解释》 第2条规定,“销售金额,是指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 收入。”“所得”是指行为人出售伪劣商品后已经得到的违法收入:“应得”指行为人已经出售伪 劣商品按照合同或者约定将要得到的违法收入。因此,销售金额不同于“非法获利数额”,“非法 获利数额”通常是指违法收入中扣除成本、费用、税收数额的简称;销售金额是指“全部违法收 入”,即没有扣除成本及各种费用所得的和应得的违法收入。销售金额反映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的数量、范围,即使犯罪分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没有获利,只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就可追 究刑事责任。 3.本罪的主体是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本罪的行为人主观上一般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也 不排除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如不正当竞争目的)而实施本罪。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依据《刑法》第140条的规定,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刑法学分论教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3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关于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也损害了用户和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 合格的产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方式是多种多样的, 具体而言,本罪主要表现为四种方式:(1)掺杂、掺假。指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入杂物或一些 假的东西。《高院高检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 指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 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2)以假充 真,是指以假的产品冒充真的产品。《解释》第 1 条具体规定“‘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 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3)以次充好,是指以质量差的产品冒充 好的产品或优良产品。《解释》第 1 条规定“‘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 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4)以不 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解释》第 1 条规定“‘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产品质量法》第 26 条第 2 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解释》同时规定,对上述行为难以确 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生产与销售是两个密切联系的环节,生产的目的是为了牟利,而只有通过销售才能牟利,同一 行为人如既生产,又销售伪劣产品,由于两个行为的密切联系,故只能以一罪论处。生产者、销售 者如事先通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则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应以共同犯罪论处。此 外,根据《解释》第 9 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 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 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其次,本罪是数额犯。(所谓 数额 犯 ,是 指 刑法 规 定以 一 定的 涉 案数 额 作为 定 罪 量 刑 依据 的 犯罪 。)行为人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必须销售金额在 5 万元以上才能构成犯罪。《解释》 第 2 条规定,“销售金额,是指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 收入。”“所得”是指行为人出售伪劣商品后已经得到的违法收入;“应得”指行为人已经出售伪 劣商品按照合同或者约定将要得到的违法收入。因此,销售金额不同于“非法获利数额”,“非法 获利数额”通常是指违法收入中扣除成本、费用、税收数额的简称;销售金额是指“全部违法收 入”,即没有扣除成本及各种费用所得的和应得的违法收入。销售金额反映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的数量、范围,即使犯罪分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没有获利,只要销售金额在 5 万元以上,就可追 究刑事责任。 3.本罪的主体是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本罪的行为人主观上一般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也 不排除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如不正当竞争目的)而实施本罪。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依据《刑法》第 140 条的规定,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刑法学分论教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必须是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才构成犯罪。 2、区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一罪与数罪。本罪为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生产或 者销售伪劣产品行为中的任何一种,且销售金额达到法定标准,即可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或者销售 伪劣商品罪。如果行为人既生产了伪劣产品,又销售了自己生产的伪劣产品,且销售金额在5万元 以上,则构成一罪,而不应实行数罪并罚。 3区分本罪与其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界限。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意义上的不特定商 品,并且要求销售金额达到法定标准。根据《刑法》第149条的规定,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药等第 141条至第148条所列的特定伪劣商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则依照本罪定罪处罚。但是,如果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药等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的特定伪劣商 品,不仅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也构成本罪时,则依照处罚较重的 规定定罪处罚。 4.本罪想像竞合的处理。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可能同时触犯其他罪名,形成想像竞合。 例如,行为人擅自生产、销售伪劣的香烟、食盐,由于烟、盐等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 营、专卖物品,行为人的行为既触犯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又触犯了非法经营罪的罪名。但行 为人的行为只有一个,故只能按一罪论处。根据想像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按照具体犯罪 行为可能判处的具体刑罚的轻重,选择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的犯罪定罪处罚。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141)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概念和特征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1)药 品所含成分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不符合的:(2)以非药品冒充药 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4)未取得批 准文号生产的;(5)变质不能药用的;(6)被污染不能药用的。” 生产、销售假药必须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才能构成。这说明本罪是危险犯。何谓“足以危 害人体健康”,《解释》第3条规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 第141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二)不含所标明 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 治的:(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不过,是否为上述情形,必须经省级以上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认定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人只有生产、销售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假药,才构成犯 罪。如果行为人生产、销售的假药虽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时,则应 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论处。 2.区分本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界限。区别在于:(1)犯罪的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 假药,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对象是劣药。劣药包括:药品成分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 区、直辖市药品标准不符合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2)犯
刑法学分论教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 必须是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达到 5 万元以上的,才构成犯罪。 2、区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一罪与数罪。本罪为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生产或 者销售伪劣产品行为中的任何一种,且销售金额达到法定标准,即可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或者销售 伪劣商品罪。如果行为人既生产了伪劣产品,又销售了自己生产的伪劣产品,且销售金额在 5 万元 以上,则构成一罪,而不应实行数罪并罚。 3.区分本罪与其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界限。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意义上的不特定商 品,并且要求销售金额达到法定标准。根据《刑法》第 149 条的规定,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药等第 141 条至第 148 条所列的特定伪劣商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销售金额在 5 万元以上的, 则依照本罪定罪处罚。但是,如果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药等第 141 条至第 148 条所列的特定伪劣商 品,不仅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销售金额在 5 万元以上,也构成本罪时,则依照处罚较重的 规定定罪处罚。 4.本罪想像竞合的处理。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可能同时触犯其他罪名,形成想像竞合。 例如,行为人擅自生产、销售伪劣的香烟、食盐,由于烟、盐等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 营、专卖物品,行为人的行为既触犯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又触犯了非法经营罪的罪名。但行 为人的行为只有一个,故只能按一罪论处。根据想像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按照具体犯罪 行为可能判处的具体刑罚的轻重,选择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的犯罪定罪处罚。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141)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概念和特征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48 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1)药 品所含成分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不符合的;(2)以非药品冒充药 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4)未取得批 准文号生产的;(5)变质不能药用的;(6)被污染不能药用的。” 生产、销售假药必须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才能构成。这说明本罪是危险犯。何谓“足以危 害人体健康”,《解释》第 3 条规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 第 141 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二)不含所标明 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 治的;(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不过,是否为上述情形,必须经省级以上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认定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人只有生产、销售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假药,才构成犯 罪。如果行为人生产、销售的假药虽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但销售金额在 5 万元以上时,则应 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论处。 2.区分本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界限。区别在于:(1)犯罪的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 假药,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对象是劣药。劣药包括:药品成分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 区、直辖市药品标准不符合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2)犯
刑法学分论教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罪形态不同。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于危险犯,而生产、销售劣药罪属于结果犯,只有生产、销售劣 药的行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3)处罚的程度不同。由于“假药”对 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要大于“劣药”,因此,本罪的处罚程度要重于生产、销售劣药罪,本罪的法 定最高刑为死刑,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条) (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刑法》第144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违反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又危害到不特定的多数人的 生命健康的安全。本罪的对象是有毒、有害的食品。所谓有毒、有害的食品,是指在食品中掺入了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本来,在食品中掺入一定的添加剂,目的是为了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 味或者是为了防腐或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在食品中加入一定的添加剂,本身应对人体无害,而在食品 中加入一定、有害的物质,食用后能危害到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例如,用工业酒精 兑制成白酒出售、做馒头时掺入洗衣粉或硫磺。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 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首先,行为人违反了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食品卫生法》第6条规定,食 品应当是无毒无害,生产和经营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添加剂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在食品 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食品,无疑是违反了食品卫生法;其次,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 食品的行为。所谓“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如工业酒精、工业染料、色素、受污染的水源、化学合成剂、毒品和精神药品等:再则,本罪是行 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就构成犯罪。也就是说,即使没有造成严 重后果,同样构成本罪的既遂。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故意掺入食品中。至于行 为人对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可能损害消费者健康的后果,则大都持放任的态度。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44条的规定,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责任分为三个档次:在 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 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 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 上2倍以下罚金。根据《解释》第5条规定:“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 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144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致 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 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解释》第五条规定:“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重 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 别严重危害’”。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 自然人犯本罪的法定刑处罚
刑法学分论教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5 罪形态不同。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于危险犯,而生产、销售劣药罪属于结果犯,只有生产、销售劣 药的行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3)处罚的程度不同。由于“假药”对 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要大于“劣药”,因此,本罪的处罚程度要重于生产、销售劣药罪,本罪的法 定最高刑为死刑,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三 、 生 产、销售有 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 144 条) (一 )生产、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概念和 特征 根据《刑法》第 144 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违反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又危害到不特定的多数人的 生命健康的安全。本罪的对象是有毒、有害的食品。所谓有毒、有害的食品,是指在食品中掺入了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本来,在食品中掺入一定的添加剂,目的是为了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 味或者是为了防腐或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在食品中加入一定的添加剂,本身应对人体无害,而在食品 中加入一定、有害的物质,食用后能危害到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例如,用工业酒精 兑制成白酒出售、做馒头时掺入洗衣粉或硫磺。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 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首先,行为人违反了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食品卫生法》第 6 条规定,食 品应当是无毒无害,生产和经营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添加剂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在食品 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食品,无疑是违反了食品卫生法;其次,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 食品的行为。所谓“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如工业酒精、工业染料、色素、受污染的水源、化学合成剂、毒品和精神药品等;再则,本罪是行 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就构成犯罪。也就是说,即使没有造成严 重后果,同样构成本罪的既遂。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故意掺入食品中。至于行 为人对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可能损害消费者健康的后果,则大都持放任的态度。 (三 )生产、销 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 144 条的规定,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责任分为三个档次:在 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 销售金额 50%以上 2 倍以下的罚金;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 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 50%以 上 2 倍以下罚金。根据《解释》第 5 条规定:“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 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 144 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致 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 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解释》第五条规定:“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重 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 别严重危害’”。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 自然人犯本罪的法定刑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