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分论讲稿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与特征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不是针对某一个人、某几个人或者某项财产的,其严重后果是犯 罪分子事先难以确定和控制的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放火、决水、爆炸和投毒等针对特定个人,但却发生危害多人的严重后 果的案件,如果行为人预见到这种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就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而不应定 为故意杀人罪。这时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对特定的个人是直接故意,对其他不特定的多人就是间 接故意,即采取了完全放任的态度。 “公共安全”,既包括人身安全,也包括财产安全 二、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表现形式是 多种多样的,概括起来,就是我国《刑法》第114条至第139条所规定的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各 种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己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二是虽未造成严重后果, 但足以威胁到多人的人身和大量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是因为这类犯罪具有极大的社 会危害性。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一般主体,也可以是特殊主体。例如,重大飞行事故 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从事航空运输的人员;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主体,只能由工厂、矿山、林 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生产或领导、指挥生产的人员构成。《刑法》 第17条对其中某些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有特别规定,如已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 火、爆炸、投毒罪的,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四、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包括故意或者过失。具体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只能由 故意构成的犯罪,如放火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等;二是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 如失火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三是既可以由故意,也可以由过失构成的犯罪,如 爆炸罪、决水罪、投毒罪等 第二节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放火罪 (一)放火罪的概念和特征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侵犯的对象 则是公共财产或者他人的私有财产。行为人放火烧毁自己的财物,不足以引起公共危险的, 般不构成放火罪。如果因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则构成放火罪 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这种放火行为既可能以作为 方式实行,也可能以不作为方式引发火灾
刑法学分论讲稿 危害公共安全罪 1 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与特征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不是针对某一个人、某几个人或者某项财产的,其严重后果是犯 罪分子事先难以确定和控制的。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放火、决水、爆炸和投毒等针对特定个人,但却发生危害多人的严重后 果的案件,如果行为人预见到这种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就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而不应定 为故意杀人罪。这时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对特定的个人是直接故意,对其他不特定的多人就是间 接故意,即采取了完全放任的态度。 “公共安全”,既包括人身安全,也包括财产安全。 二、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表现形式是 多种多样的,概括起来,就是我国《刑法》第 114 条至第 139 条所规定的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各 种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二是虽未造成严重后果, 但足以威胁到多人的人身和大量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是因为这类犯罪具有极大的社 会危害性。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一般主体,也可以是特殊主体。例如,重大飞行事故 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从事航空运输的人员;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主体,只能由工厂、矿山、林 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生产或领导、指挥生产的人员构成。《刑法》 第 17 条对其中某些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有特别规定,如已年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放 火、爆炸、投毒罪的,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四、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包括故意或者过失。具体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只能由 故意构成的犯罪,如放火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等;二是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 如失火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三是既可以由故意,也可以由过失构成的犯罪,如 爆炸罪、决水罪、投毒罪等。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一、放火罪 (一)放火罪的概念和特征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侵犯的对象, 则是公共财产或者他人的私有财产。行为人放火烧毁自己的财物,不足以引起公共危险的,一 般不构成放火罪。如果因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则构成放火罪。 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这种放火行为既可能以作为 方式实行,也可能以不作为方式引发火灾
刑法学分论讲稿危害公共安全罪 3.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二)认定放火罪应当划清的界限 放火罪与以放火方法实施其他犯罪的界限 关键要看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如为其他目的的实现而实施的放火行为足以 危及到公共安全,行为人对此也明知,应认定为放火罪;反之,如果放火行为不足以危及公共 安全,则应按相应的犯罪处理 2对于行为人在实施杀人、强奸等犯罪后用放火的方法焚毁罪迹的,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如果行为人消灭罪迹的放火行为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按所犯的罪从重处罚,不另以放 火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消灭罪迹的放火行为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应另以放火罪 与前行为构成的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3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对于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理论界曾经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烧毁了财物的是既 遂,否则是未遂;有的认为,放火罪是危险犯罪,只要行为人一实施放火行为,就构成既遂, 如拿着引火物点燃目的物的行为,就是既遂;有的认为,虽然从实践中看,放火犯的目的一般 是要把目的物烧毁。但是,根据刑法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已将目的物点燃并 开始独立燃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及时将火扑灭,未达到烧毁的目的,也构成放火罪既 遂。但是,如果放火行为没有实施完毕,例如正要点火即被抓获,应以放火未遂论处。我们认 为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因为根据刑法理论中的通行见解,认定某一犯罪行为是否既遂,应看 行为是否已经完全齐备了刑法分则对该罪规定的构成要件。要件齐备的,即使没有达到行为人 预期的犯罪目的,也应认为是既遂。对于放火罪来说,只要行为人已将放火行为实施完毕,即 行为人已经将目的物点着并开始独立燃烧,就已经齐备了刑法第114条对放火罪规定的全部构 成要件与要素,而构成既遂。 4.放火罪与失火罪的界限。二者区别的的关键是看行为人对主观上对火灾后果的心理态度 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火灾,而希望或放任火灾发生,就应定放火罪。反之,行为 人应当预见却没有预见到会有火灾发生,或已预见到会发生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引起火灾,就 应当定失火罪。如果由于失火而引起火灾的危险能够及时扑灭,但故意不扑灭而任其燃烧的, 失火行为就转化为放火行为。比如。一仓库保管员去仓库取货时,因停电而点燃火柴照明,无 意中熄灭的火柴引燃库里存放的棉花。该保管员知道如果不及时救助会引起火灾,却害怕自己 被烧伤而离去,以至仓库被烧毁。对此案的保管员应以放火罪论处。 二、失火罪 (一)、失火罪的概念和特征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失火 罪的主要特征: 1.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失火行为。这就是说, 行为人首先必须在客观上具有失火的行为;其次,这种失火行为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即致
刑法学分论讲稿 危害公共安全罪 2 3.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4.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二)认定放火罪应当划清的界限 1、放火罪与以放火方法实施其他犯罪的界限。 关键要看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如为其他目的的实现而实施的放火行为足以 危及到公共安全,行为人对此也明知,应认定为放火罪;反之,如果放火行为不足以危及公共 安全,则应按相应的犯罪处理。 2.对于行为人在实施杀人、强奸等犯罪后用放火的方法焚毁罪迹的,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如果行为人消灭罪迹的放火行为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按所犯的罪从重处罚,不另以放 火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消灭罪迹的放火行为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应另以放火罪 与前行为构成的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3.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对于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理论界曾经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烧毁了财物的是既 遂,否则是未遂;有的认为,放火罪是危险犯罪,只要行为人一实施放火行为,就构成既遂, 如拿着引火物点燃目的物的行为,就是既遂;有的认为,虽然从实践中看,放火犯的目的一般 是要把目的物烧毁。但是,根据刑法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已将目的物点燃并 开始独立燃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及时将火扑灭,未达到烧毁的目的,也构成放火罪既 遂。但是,如果放火行为没有实施完毕,例如正要点火即被抓获,应以放火未遂论处。我们认 为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因为根据刑法理论中的通行见解,认定某一犯罪行为是否既遂,应看 行为是否已经完全齐备了刑法分则对该罪规定的构成要件。要件齐备的,即使没有达到行为人 预期的犯罪目的,也应认为是既遂。对于放火罪来说,只要行为人已将放火行为实施完毕,即 行为人已经将目的物点着并开始独立燃烧,就已经齐备了刑法第 114 条对放火罪规定的全部构 成要件与要素,而构成既遂。 4.放火罪与失火罪的界限。二者区别的的关键是看行为人对主观上对火灾后果的心理态度。 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火灾,而希望或放任火灾发生,就应定放火罪。反之,行为 人应当预见却没有预见到会有火灾发生,或已预见到会发生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引起火灾,就 应当定失火罪。如果由于失火而引起火灾的危险能够及时扑灭,但故意不扑灭而任其燃烧的, 失火行为就转化为放火行为。比如。一仓库保管员去仓库取货时,因停电而点燃火柴照明,无 意中熄灭的火柴引燃库里存放的棉花。该保管员知道如果不及时救助会引起火灾,却害怕自己 被烧伤而离去,以至仓库被烧毁。对此案的保管员应以放火罪论处。 二、失火罪 (一)、失火罪的概念和特征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失火 罪的主要特征: 1.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失火行为。这就是说, 行为人首先必须在客观上具有失火的行为;其次,这种失火行为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即致
刑法学分论讲稿危害公共安全罪 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失火罪。 在主观方面,失火罪只能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 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这主要是指行为人对危害后果所持 的心理态度。至于行为人对引起火灾的行为本身,则可能是明知故犯,如在严禁烟火的各类易 燃、易爆仓库里抽烟等。 (二)、认定失火罪应当划清的界限 1.要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失火案件中引起火灾的原因比较复杂,既有人为的原因 也有自然界的原因。不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当然不构成犯罪;是人为原因引起的火灾,也要具 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行为人的过失与火灾的发生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联系, 也要仔细查明损失的严重程度。对于因及时扑救而未产生危害后果的,或者造成的损失轻微的 都不构成失火罪,确实需要处理的,可由公共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或 者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 2.要注意划清失火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的界限。这三种犯罪虽然都是过失 犯罪,但侵害的直接客体不同,客观方面的行为特征不同,因而是三种性质不同的犯罪。凡是 由于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不慎而引起火灾的,是失火罪;凡是由于自己或者强令他人违章作业 而发生火灾的,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凡是由对工作不负责或者擅离职守而发生火灾的,是玩忽 职守罪。 (三)失火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犯失火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 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三、爆炸罪 爆炸罪,是指行为人以爆炸的方式,杀伤不特定多人,破坏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 为。爆炸罪的主要特征是: 1、爆炸罪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是一种复杂客体。 爆炸罪侵犯的对象既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以爆炸方法杀伤不特定多人,破坏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 全的行为 3、爆炸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认定爆炸罪应当划清的界限 1.要注意划清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如果爆炸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人 的生命和健康,是爆炸罪;如果爆炸行为指向特定的个人,危害的只是特定个人的生命和健康, 没有造成其他的人身伤亡,则分别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如果爆炸行为虽然指向特定的个 人,但结果却杀伤了不特定的其他人,则应以爆炸罪论处。因为这时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对特定 的人是直接故意,对不特定的其他人则是间接故意,即采取了完全放任的态度。 2.要注意划清爆炸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爆炸罪不仅会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和健 康,而且会破坏大量的公私财产;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只能损毁某项特定的公私财物。因此
刑法学分论讲稿 危害公共安全罪 3 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失火罪。 2.在主观方面,失火罪只能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 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这主要是指行为人对危害后果所持 的心理态度。至于行为人对引起火灾的行为本身,则可能是明知故犯,如在严禁烟火的各类易 燃、易爆仓库里抽烟等。 (二)、认定失火罪应当划清的界限 1.要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失火案件中引起火灾的原因比较复杂,既有人为的原因, 也有自然界的原因。不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当然不构成犯罪;是人为原因引起的火灾,也要具 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行为人的过失与火灾的发生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联系, 也要仔细查明损失的严重程度。对于因及时扑救而未产生危害后果的,或者造成的损失轻微的, 都不构成失火罪,确实需要处理的,可由公共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或 者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 2.要注意划清失火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的界限。这三种犯罪虽然都是过失 犯罪,但侵害的直接客体不同,客观方面的行为特征不同,因而是三种性质不同的犯罪。凡是 由于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不慎而引起火灾的,是失火罪;凡是由于自己或者强令他人违章作业 而发生火灾的,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凡是由对工作不负责或者擅离职守而发生火灾的,是玩忽 职守罪。 (三)失火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115 条第 2 款的规定,犯失火罪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 较轻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三、爆炸罪 爆炸罪,是指行为人以爆炸的方式,杀伤不特定多人,破坏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 为。爆炸罪的主要特征是: 1、爆炸罪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是一种复杂客体。 爆炸罪侵犯的对象既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2、 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以爆炸方法杀伤不特定多人,破坏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 全的行为。 3、爆炸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认定爆炸罪应当划清的界限 1.要注意划清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如果爆炸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人 的生命和健康,是爆炸罪;如果爆炸行为指向特定的个人,危害的只是特定个人的生命和健康, 没有造成其他的人身伤亡,则分别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如果爆炸行为虽然指向特定的个 人,但结果却杀伤了不特定的其他人,则应以爆炸罪论处。因为这时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对特定 的人是直接故意,对不特定的其他人则是间接故意,即采取了完全放任的态度。 2.要注意划清爆炸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爆炸罪不仅会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和健 康,而且会破坏大量的公私财产;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只能损毁某项特定的公私财物。因此
刑法学分论讲稿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以爆炸手段毁坏某项特定的公私财物,客观上也没有同时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公私财产 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5条第1款)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1、2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原投 毒罪和过失投毒罪罪名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 (一)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危险物质 不仅包括毒害性物质即含有毒质的有机物或者无机物如砒霜,氰化钾,剧毒农药等,还包括放射性, 传染病病原体如炭疽病菌等物质。投放危险物质的主要特征是: 1、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危险物质的对象, 主要是针对不特定多人或者牲畜、家禽等其他财产;投放毒物的场所,主要是在公众饮用的自来 水池、水井、公共食堂的水缸、饭锅和食品中投放毒物,或者是在供牲畜饮用的水池和饲料中投 毒,以毒害牲畜和家禽等等。 2、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只能是故意。如果是由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 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二)认定投放危险物质罪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以投放危险物质方法实施的其他犯罪的界限。 关键要看投放危险物质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如为其他目的的实现而实施的投放危 险物质行为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行为人对此也明知,应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反之,如果投 放危险物质行为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则应按相应的犯罪处理。2、要注意划清投放危险物质罪 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故意犯罪,可能发生在任何场合,不受范围和地 点的限制;危险物品肇事罪是过失犯罪,通常是指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的重大事故, 受特定范围的限制。 3.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界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又往往因中毒造成多数人伤亡的严重后果,在这点上与投 放危险物质罪具有相似之处,但两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1)侵害的客体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 侵害的是公共安全,后者侵害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2)行为方式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 在客观上表现为向公共饮用水、水源、河流、食品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后者是指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的食品的行为。两者存在普通与特殊的关系,后者掺入毒物的行为仅限于生产食品的环节,而投 放危险物质罪可以发生在任何场合;另外,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危险犯,行为一经实施即告既遂, 甚至连抽象危险的发生都不要求;(3)故意的内容不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行为人 主观上具有牟利的目的,对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只能是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主动追求公 共危险的后果发生,应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4)主体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体仅限于自然 人,而后者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刑事责任 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
刑法学分论讲稿 危害公共安全罪 4 对以爆炸手段毁坏某项特定的公私财物,客观上也没有同时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公私财产 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四、投 放 危 险物质罪 (第 115 条第 1 款)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 1、2 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原投 毒罪和过失投毒罪罪名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 (一)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危险物质, 不仅包括毒害性物质即含有毒质的有机物或者无机物如砒霜,氰化钾,剧毒农药等,还包括放射性, 传染病病原体如炭疽病菌等物质。投放危险物质的主要特征是: 1、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危险物质的对象, 主要是针对不特定多人或者牲畜、家禽等其他财产;投放毒物的场所,主要是在公众饮用的自来 水池、水井、公共食堂的水缸、饭锅和食品中投放毒物,或者是在供牲畜饮用的水池和饲料中投 毒,以毒害牲畜和家禽等等。 2、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只能是故意。如果是由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 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二)认定投放危险物质罪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以投放危险物质方法实施的其他犯罪的界限。 关键要看投放危险物质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如为其他目的的实现而实施的投放危 险物质行为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行为人对此也明知,应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反之,如果投 放危险物质行为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则应按相应的犯罪处理。2、要注意划清投放危险物质罪 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故意犯罪,可能发生在任何场合,不受范围和地 点的限制;危险物品肇事罪是过失犯罪,通常是指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的重大事故, 受特定范围的限制。 3.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界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又往往因中毒造成多数人伤亡的严重后果,在这点上与投 放危险物质罪具有相似之处,但两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1)侵害的客体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 侵害的是公共安全,后者侵害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2)行为方式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 在客观上表现为向公共饮用水、水源、河流、食品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后者是指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的食品的行为。两者存在普通与特殊的关系,后者掺入毒物的行为仅限于生产食品的环节,而投 放危险物质罪可以发生在任何场合;另外,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危险犯,行为一经实施即告既遂, 甚至连抽象危险的发生都不要求;(3)故意的内容不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行为人 主观上具有牟利的目的,对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只能是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主动追求公 共危险的后果发生,应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4)主体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体仅限于自然 人,而后者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刑事责任 一、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
刑法学分论讲稿危害公共安全罪 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 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法律有明确规定 的犯罪方法以外的危险方法,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这种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的安全。但在司法实践 中处理的这类案件,主要是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和健康的犯罪行为。例如私拉电网致人死亡的 案件,从表面上看可能只导致某个人的死亡,但实质上却威胁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安全,无论何 人碰到电网都能造成死亡的结果。所以,私拉电网的行为,应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而不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2、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危险方法”, 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例如使用放射 性物质或有害微生物进行破坏、私拉电网,造成电线短路引起火灾,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在人群 密集的地方架车撞人等等 3、在主观方面,一般是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人一般都希望危害公共安全 结果的发生,少数情况下是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发生 对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何确定罪名,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确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1司机与乘客互殴造成交通事故如何定性 2001年3月30日7时许,上海市巴士一汽公司驾驶员陆建平驾驶716路公交车驶至浦东 德平路时,乘客张伟强上车后始终站在车门附近影响了其他乘客上车,陆建平因劝阻而与其发生 争执,继而互殴张某在争执中挥拳殴打正在驾车的陆某,击中陆的脸部。陆建平被打后,置行 驶中的车辆于不顾。在未踩刹车的情况下,离开驾驶座,与张伟强扭打。车因无人控制冲岀道路 陆某想去踩刹车,却脚踩在了油门上。公交车当场撞死-名妇女,撞坏-辆岀租车。接着撞毁 路边的一段围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余元。 对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办案人员有以下四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陆某和张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陆某主观上 具有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张 某明知攻击正在驾驶车辆的司机,必然影响司机安全驾驶,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而张某却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种意见认为,陆某认识到自己离开驾驶位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但是他轻信能够避免, 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因此其行为成立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刑法学分论讲稿 危害公共安全罪 5 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二、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 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法律有明确规定 的犯罪方法以外的危险方法,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这种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的安全。但在司法实践 中处理的这类案件,主要是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和健康的犯罪行为。例如私拉电网致人死亡的 案件,从表面上看可能只导致某个人的死亡,但实质上却威胁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安全,无论何 人碰到电网都能造成死亡的结果。所以,私拉电网的行为,应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而不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2、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危险方法”, 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例如使用放射 性物质或有害微生物进行破坏、私拉电网,造成电线短路引起火灾,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在人群 密集的地方架车撞人等等。 3、在主观方面,一般是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人一般都希望危害公共安全 结果的发生,少数情况下是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发生。 对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何确定罪名,1997 年 12 月 9 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确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 1 司机与乘客互殴造成交通事故如何定性 2001 年 3 月 30 日 7 时许,上海市巴士一汽公司驾驶员陆建平驾驶 716 路公交车驶至浦东 德平路时,乘客张伟强上车后始终站在车门附近影响了其他乘客上车,陆建平因劝阻而与其发生 争执,继而互殴,张某在争执中挥拳殴打正在驾车的陆某,击中陆的脸部。陆建平被打后,置行 驶中的车辆于不顾。在未踩刹车的情况下,离开驾驶座,与张伟强扭打。车因无人控制冲出道路, 陆某想去踩刹车,却一脚踩在了油门上。公交车当场撞死一名妇女,撞坏一辆出租车。接着撞毁 路边的一段围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 万余元。 对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办案人员有以下四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陆某和张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陆某主观上 具有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张 某明知攻击正在驾驶车辆的司机,必然影响司机安全驾驶,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而张某却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陆某认识到自己离开驾驶位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但是他轻信能够避免, 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因此其行为成立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