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时作出的一种重要的具体行政行为。本章根据《行政 处罚法》的规定,对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及设立、行 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及管辖、行政处罚的适用、行政处罚的程序等问题进行了阐述。通过学习 本章内容,对于掌握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基本知识,对于明确我国行政主体依法正确、有效 地行使行政处罚权具有重要意义 重点问题: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一节行政处罚的概述 我国行政处罚涉及公安、税务、工商、海关、金融、资源保护、环境保护、教育、卫生 等多个行政管理领域。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 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1996年3月全 国人大通过了《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处罚的种类和设定、处罚主体的资 格、处罚的管辖、处罚的适用、处罚的各种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基本问题作了统一的规定。 该法于1996年10月1日开始施行。该法的通过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的行政制度发展到了一 个新阶段,为行政主体正确、有效地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活动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对实施处罚的主体来说,行政处罚是一种实施法律制裁的 行政执法活动;对受罚对象来说,行政处罚是因其违法行为而承担惩罚性的法律责任活动。 行政处罚的特征 第一,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特定的,即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具有法定处罚职权的行 政主体。行政处罚的这一特征使其区别于刑事制裁和民事制裁。刑事制裁、民事制裁的实施 主体是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因为审理判决刑事、民事案件,追究刑事和民事违法责任属于 人民法院职权范围。另一方面,这一特征也表明,并非所有的行政主体都具有行政处罚权 只有法律法规规定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才能行使行政处罚权,有行政处罚权的主体也 不是在任何领域、任何方面都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二,行政处罚是以行政违法事实存在和行政相对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为前 提。行政违法事实不存在,不会有行政处罚。但行政违法并不是行政处罚的唯一前提,对行 政相对人而言,其应受行政处罚除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外,这一违法行为还应是行政法律规范 规定的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行政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不大,不需要追究行政法 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就不需要实施行政处罚。对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行为,需要实施的是刑罚 而不是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第117页
《行政处罚》 第117页 第六章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时作出的一种重要的具体行政行为。本章根据《行政 处罚法》的规定,对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及设立、行 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及管辖、行政处罚的适用、行政处罚的程序等问题进行了阐述。通过学习 本章内容,对于掌握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基本知识,对于明确我国行政主体依法正确、有效 地行使行政处罚权具有重要意义。 重点问题: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概述 我国行政处罚涉及公安、税务、工商、海关、金融、资源保护、环境保护、教育、卫生 等多个行政管理领域。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 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1996 年 3 月全 国人大通过了《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处罚的种类和设定、处罚主体的资 格、处罚的管辖、处罚的适用、处罚的各种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基本问题作了统一的规定。 该法于 1996 年 10 月 1 日开始施行。该法的通过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的行政制度发展到了一 个新阶段,为行政主体正确、有效地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活动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对实施处罚的主体来说,行政处罚是一种实施法律制裁的 行政执法活动;对受罚对象来说,行政处罚是因其违法行为而承担惩罚性的法律责任活动。 二、行政处罚的特征 第一,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特定的,即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具有法定处罚职权的行 政主体。行政处罚的这一特征使其区别于刑事制裁和民事制裁。刑事制裁、民事制裁的实施 主体是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因为审理判决刑事、民事案件,追究刑事和民事违法责任属于 人民法院职权范围。另一方面,这一特征也表明,并非所有的行政主体都具有行政处罚权, 只有法律法规规定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才能行使行政处罚权,有行政处罚权的主体也 不是在任何领域、任何方面都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二,行政处罚是以行政违法事实存在和行政相对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为前 提。行政违法事实不存在,不会有行政处罚。但行政违法并不是行政处罚的唯一前提,对行 政相对人而言,其应受行政处罚除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外,这一违法行为还应是行政法律规范 规定的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行政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不大,不需要追究行政法 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就不需要实施行政处罚。对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行为,需要实施的是刑罚, 而不是行政处罚
第三,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处罚针对 的是所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不是局限于特定范围的个人或组织, 从而使其与基于行政机关范围内的行政处分相区别。 第四,行政处罚在处罚性质上属于行政制裁。行政处罚是一种制裁行为,通过行政处罚 而剥夺或者限制违法行为人的一定的权利或利益,使其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到一定的损失,从 而达到预防、警戒和制止违法行为的目的。 行政处罚与相近概念的区别 1.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是十分相似的行政法术语,它们都属于 行政法性质的法律制裁,都由法定行政主体予以实施。但是,两者仍是不同的。 (1)所针对的对象不同。行政处分针对行政主体内部的人员,他们与行政主体一般有 人事管理的隶属关系;行政处罚则针对社会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与行政主体 之间是没有隶属关系:同时,两者针对对象的违法行为所违反的行政法规范不同的,行政处 分所针对的违法行为中包括违反了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的行政法规范和纪律,行政处罚所针对 的违法行为是违反了对社会实施管理的行政法规范 (2)制裁的方法与手段不同。行政处分种类与内部的人事管理相适应,有警告、记过 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而行政处罚的种类在行政处罚法中规定 (3)制裁的依据不同。行政处分的依据有行政机关内部的奖惩规定,如《国家公务员 暂行条例》等,而行政处罚的依据只能是《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4)救济途径不同。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只能向主管行政机关或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 申诉解决,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则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行政处罚与刑罚都是具有强制力的制裁方式,但二者有显 著区别:(1)权力归属不没。行政处罚权属于行政权的一部分,而刑罚的权力归于审判权的 范畴;(2)实施惩罚的主体不同。行政处罚是由有外部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 权的组织实施,而刑罚的实施主体是人民法院;(3)实施处罚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的对象 是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刑罚适用的对象是依刑法应当适用刑罚 惩罚的犯罪分子;(4)所依程序不同。行政处罚是按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行政程序作出,而 刑罚必须根据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作出;(5)种类不同。行政处罚的种类很多,既有行 政处罚法统一规定的,也有各单行法律、法规分散规定的;而刑罚由刑法统一规定,有两类 十种,即五种主刑和五种附加刑。 3.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都是具体行政行为,都 是有权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采取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政行为,而且 两者有着某种承接关系,但二者仍有明显区别:(1)性质不同。行政处罚是对行政违法行为 的事后制裁:而行政强制执行不是制裁,本质上属于执行行为,在相对方应允或开始履行行 政处理决定或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即应停止;(2)目的不同。处罚的目的是为了惩戒 行政违法行为,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了促使被强制人履行法定义务:(3)实施的机关 不尽相同。行政强制执行除由行政机关实施外,主要由人民法院依行政机关的申请而实 而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定的行政主体实施 4.行政处罚中的罚款与执行罚。行政处罚中的罚款与执行罚在外部形态上比较相似 它们都由行政主体实施,都是罚没款项,因而较容易混淆。但两者是不同的。执行罚是行政 主体对负有行政法义务而无正当理由不予履行的相对人,加以罚款,以迫使义务人尽快履行 义务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由此,它与行政处罚有下列区别: 《行政处罚》第118页
《行政处罚》 第118页 第三,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处罚针对 的是所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不是局限于特定范围的个人或组织, 从而使其与基于行政机关范围内的行政处分相区别。 第四,行政处罚在处罚性质上属于行政制裁。行政处罚是一种制裁行为,通过行政处罚 而剥夺或者限制违法行为人的一定的权利或利益,使其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到一定的损失,从 而达到预防、警戒和制止违法行为的目的。 三、行政处罚与相近概念的区别 1.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是十分相似的行政法术语,它们都属于 行政法性质的法律制裁,都由法定行政主体予以实施。但是,两者仍是不同的。 (1)所针对的对象不同。行政处分针对行政主体内部的人员,他们与行政主体一般有 人事管理的隶属关系;行政处罚则针对社会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与行政主体 之间是没有隶属关系;同时,两者针对对象的违法行为所违反的行政法规范不同的,行政处 分所针对的违法行为中包括违反了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的行政法规范和纪律,行政处罚所针对 的违法行为是违反了对社会实施管理的行政法规范。 (2)制裁的方法与手段不同。行政处分种类与内部的人事管理相适应,有警告、记过、 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而行政处罚的种类在行政处罚法中规定。 (3)制裁的依据不同。行政处分的依据有行政机关内部的奖惩规定,如《国家公务员 暂行条例》等,而行政处罚的依据只能是《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4)救济途径不同。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只能向主管行政机关或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 申诉解决,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则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行政处罚与刑罚都是具有强制力的制裁方式,但二者有显 著区别:(1)权力归属不没。行政处罚权属于行政权的一部分,而刑罚的权力归于审判权的 范畴;(2)实施惩罚的主体不同。行政处罚是由有外部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 权的组织实施,而刑罚的实施主体是人民法院;(3)实施处罚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的对象 是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刑罚适用的对象是依刑法应当适用刑罚 惩罚的犯罪分子;(4)所依程序不同。行政处罚是按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行政程序作出,而 刑罚必须根据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作出;(5)种类不同。行政处罚的种类很多,既有行 政处罚法统一规定的,也有各单行法律、法规分散规定的;而刑罚由刑法统一规定,有两类 十种,即五种主刑和五种附加刑。 3.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都是具体行政行为,都 是有权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采取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政行为,而且 两者有着某种承接关系,但二者仍有明显区别:(1)性质不同。行政处罚是对行政违法行为 的事后制裁;而行政强制执行不是制裁,本质上属于执行行为,在相对方应允或开始履行行 政处理决定或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即应停止;(2)目的不同。处罚的目的是为了惩戒 行政违法行为,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了促使被强制人履行法定义务;(3)实施的机关 不尽相同。行政强制执行除由行政机关实施外,主要由人民法院依行政机关的申请而实施; 而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定的行政主体实施。 4.行政处罚中的罚款与执行罚。行政处罚中的罚款与执行罚在外部形态上比较相似, 它们都由行政主体实施,都是罚没款项,因而较容易混淆。但两者是不同的。执行罚是行政 主体对负有行政法义务而无正当理由不予履行的相对人,加以罚款,以迫使义务人尽快履行 义务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由此,它与行政处罚有下列区别:
(1)两者的属性不同。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是制裁、惩罚性的措施,针对违法行为;执 行罚是执行性、督促性的措施,针对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的行为 (2)两者的目的不同。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是制裁违法,执行罚只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 时履行义务。 (3)运用的方法不同。行政处罚中的罚款对违法行为是一次性的,而执行罚则可以按 照拖延时间的持续性按日反复多次进行,直到当事人履行了义务为止 (4)两者发生的时间不同。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是对违法行为事后的惩处,执行罚则发 生在当事人没有履行义务的过程之中。 四、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守的准则。它贯穿于行 政处罚的全过程,对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具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行 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有: 1.处罚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要求行政处罚依据法定,处罚主体、职权法定,处罚 程序法定。法定依据是指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得处罚。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法定是指实施行政 处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必须拥有法定的处罚主体资格:政使处罚权时 必须遵守法定的职权范围和遵守法定程序,不得越权和滥用权力 2.公正、公开原则。公正原则要求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做到客观、公平、合理 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是相一致的,做到过罚相当,即违法行为的种类、程度和所应受 到的处罚种类、幅度相一致,不能偏轻偏重,更不能畸轻畸重。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处罚活 动中,坚持公正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公正、平等,没有偏私,要考虑 相关的因素,对受处罚者要公正对待,一视同仁,不能厚此薄彼,不能以感情代替法律,反 复无常。 公开是指处罚公开,具体包括处罚的依据要公开,不能依据未公开的规定或内部文件实 施处罚:处罚的程序要公开,如获取证据的渠道公开,检查公开,处罚决定公开;在行政处 罚的实施过程中,要保障当事人享有申辩和了解情况权,行政主体的处罚活动应接受相对人 及社会的监督。 3.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要加强对受罚人的法制 教育,使其知道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保证今后自觉守法。行政主体在处罚时不能为了处罚而 处罚,一罚了之。同时,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还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处罚教育当事人在真正认 识行为违法性、危害性的基础上纠正违法行为,改正错误。 4.保障被处罚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行政处罚的指向对象是行为人违反行政法规定的行 为,而不是行为人的合法权益。针对不当处罚损害相当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行政处罚法》 规定了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并体现在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及其程序中,并确立了 保证相对人事前参与和事后救济的法律制度 5.行政处罚不能取代其他法律责任原则。行政处罚不能取代其他法律责任原则,是指 行政处罚不能代替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行政处罚与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虽然都属于法律制 裁,但它们有不同的性质和范围,三者不能相互替代。就行政处罚与民事制裁的关系来讲, 前者针对的是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后者是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就行政处罚与刑事 制裁的关系来讲,前者针对的是违法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后者针对的是犯罪行为。当违法 ①参见王连昌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8-189页。 《行政处罚》第119页
《行政处罚》 第119页 (1)两者的属性不同。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是制裁、惩罚性的措施,针对违法行为;执 行罚是执行性、督促性的措施,针对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的行为。 (2)两者的目的不同。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是制裁违法,执行罚只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 时履行义务。 (3)运用的方法不同。行政处罚中的罚款对违法行为是一次性的,而执行罚则可以按 照拖延时间的持续性按日反复多次进行,直到当事人履行了义务为止。 (4)两者发生的时间不同。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是对违法行为事后的惩处,执行罚则发 生在当事人没有履行义务的过程之中。 四、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守的准则。它贯穿于行 政处罚的全过程,对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具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行 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有①: 1.处罚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要求行政处罚依据法定,处罚主体、职权法定,处罚 程序法定。法定依据是指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得处罚。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法定是指实施行政 处罚 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必须拥有法定的处罚主体资格;政使处罚权时 必须遵守法定的职权范围和遵守法定程序,不得越权和滥用权力。 2.公正、公开原则。公正原则要求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做到客观、公平、合理, 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是相一致的,做到过罚相当,即违法行为的种类、程度和所应受 到的处罚种类、幅度相一致,不能偏轻偏重,更不能畸轻畸重。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处罚活 动中,坚持公正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公正、平等,没有偏私,要考虑 相关的因素,对受处罚者要公正对待,一视同仁,不能厚此薄彼,不能以感情代替法律,反 复无常。 公开是指处罚公开,具体包括处罚的依据要公开,不能依据未公开的规定或内部文件实 施处罚;处罚的程序要公开,如获取证据的渠道公开,检查公开,处罚决定公开;在行政处 罚的实施过程中,要保障当事人享有申辩和了解情况权,行政主体的处罚活动应接受相对人 及社会的监督。 3.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要加强对受罚人的法制 教育,使其知道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保证今后自觉守法。行政主体在处罚时不能为了处罚而 处罚,一罚了之。同时,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还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处罚教育当事人在真正认 识行为违法性、危害性的基础上纠正违法行为,改正错误。 4.保障被处罚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行政处罚的指向对象是行为人违反行政法规定的行 为,而不是行为人的合法权益。针对不当处罚损害相当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行政处罚法》 规定了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并体现在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及其程序中,并确立了 保证相对人事前参与和事后救济的法律制度。 5.行政处罚不能取代其他法律责任原则。行政处罚不能取代其他法律责任原则,是指 行政处罚不能代替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行政处罚与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虽然都属于法律制 裁,但它们有不同的性质和范围,三者不能相互替代。就行政处罚与民事制裁的关系来讲, 前者针对的是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后者是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就行政处罚与刑事 制裁的关系来讲,前者针对的是违法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后者针对的是犯罪行为。当违法 ①参见王连昌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第 188-189 页
人的行为只是违法,没有构成犯罪,就不能够予以刑事制裁,当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时,就 必须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制裁,否则,就放纵了犯罪行为 第二节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其设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 据统计我国行政处罚的种类多达120余种,各种行政处罚按其性质可分为四类: 1.申诫罚。亦称声誉罚是行政处罚机关向相对人发出警告,申明其具有违法行为,通 过对其名声、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在违法。申诫罚属于行政处罚中 最轻的处罚种类。具体包括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责令悔过等,其中以警告最为典型 和常用 2.财产罚。财产罚是对违法者剥夺一定财产或者科以财产给付义务的处罚类型,即剥 夺其某种财产权的处罚。经常使用的有罚款、没收非法财产或非法所得等。 3.行为能力罚。亦称资格罚,是一种取消或限制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类型, 般来说,该行为能力或资格是个人、组织赖以从事某种活动的条件,不具备该行为能力或资 格,就无法从事某种活动。主要有吊扣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 4.人身罚。又称人身自由罚,是指短期内限制或剥夺违法者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属 于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处罚种类,典型的人身罚就是行政拘留。人身罚只能由法律规定,由 公安机关行使,以防人身罚的滥用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种类,我国《行政处罚法》明确列举了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和非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这六种行政处罚的基本 种类,下面仅对这六种行政处罚作以简要说明 (1)警告。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的告诫和谴责,它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向本 人宣布和送达,不能以为是简单、随便的口头批评 (2)罚款。是指行政主体科以违法相对人承担金钱给付义务,并令其在一定期限内缴 纳的处罚形式。在治安管理处罚、工商管理处罚、海关处罚、土地管理处罚等不同领域内由 具体行政法律加以规定,一般规定最高限额与最高限额,最低可以是一元,高的可达数万元, 并规定加重或减轻罚款的限额。规定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应分离。除 法定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3)没收非法财物和非法所得。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剥夺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 如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违禁物品等。没收非法所得是行政主体对违法人剥夺其因违法行为 而获得的非法金钱收入,如违法经营所获得的非法利润等。 (4)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对人,在一定期限和 范围内限制或取消生产经营活动资格的处罚 (5)暂扣许可证和执照。是指行政主体对持有许可证和执照的相对人,因其有违法行 为而在一定期限内暂行扣押其执照和许可证,使之暂时失去从事某类活动资格的处罚。吊销 许可证和执照是行政主体对持有许可证和执照能从事某类型活动的相对人,永久性地取消其 许可证和执照,使其不再具有从事某类活动资格的处罚 ①参见王连昌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0页。 《行政处罚》第120页
《行政处罚》 第120页 人的行为只是违法,没有构成犯罪,就不能够予以刑事制裁,当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时,就 必须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制裁,否则,就放纵了犯罪行为。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其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据统计我国行政处罚的种类多达 120 余种,各种行政处罚按其性质可分为四类①: 1.申诫罚。亦称声誉罚是行政处罚机关向相对人发出警告,申明其具有违法行为,通 过对其名声、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在违法。申诫罚属于行政处罚中 最轻的处罚种类。具体包括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责令悔过等,其中以警告最为典型 和常用。 2.财产罚。财产罚是对违法者剥夺一定财产或者科以财产给付义务的处罚类型,即剥 夺其某种财产权的处罚。经常使用的有罚款、没收非法财产或非法所得等。 3.行为能力罚。亦称资格罚,是一种取消或限制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类型,一 般来说,该行为能力或资格是个人、组织赖以从事某种活动的条件,不具备该行为能力或资 格,就无法从事某种活动。主要有吊扣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 4.人身罚。又称人身自由罚,是指短期内限制或剥夺违法者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属 于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处罚种类,典型的人身罚就是行政拘留。人身罚只能由法律规定,由 公安机关行使,以防人身罚的滥用。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种类,我国《行政处罚法》明确列举了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和非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这六种行政处罚的基本 种类,下面仅对这六种行政处罚作以简要说明。 (1)警告。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的告诫和谴责,它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向本 人宣布和送达,不能以为是简单、随便的口头批评。 (2)罚款。是指行政主体科以违法相对人承担金钱给付义务,并令其在一定期限内缴 纳的处罚形式。在治安管理处罚、工商管理处罚、海关处罚、土地管理处罚等不同领域内由 具体行政法律加以规定,一般规定最高限额与最高限额,最低可以是一元,高的可达数万元, 并规定加重或减轻罚款的限额。规定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应分离。除 法定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3)没收非法财物和非法所得。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剥夺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 如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违禁物品等。没收非法所得是行政主体对违法人剥夺其因违法行为 而获得的非法金钱收入,如违法经营所获得的非法利润等。 (4)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对人,在一定期限和 范围内限制或取消生产经营活动资格的处罚。 (5)暂扣许可证和执照。是指行政主体对持有许可证和执照的相对人,因其有违法行 为而在一定期限内暂行扣押其执照和许可证,使之暂时失去从事某类活动资格的处罚。吊销 许可证和执照是行政主体对持有许可证和执照能从事某类型活动的相对人,永久性地取消其 许可证和执照,使其不再具有从事某类活动资格的处罚。 ①参见王连昌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第 190 页
(6)拘留,也称行政拘留。特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相对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 身自由的处罚。拘留有严格的期限限制,即1日以上,15日以下 除上述行政处罚种类之外,我国行政处罚法还确认,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 处罚都属于合法有效的处罚种类,如对外国人违法的驱逐出境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国家机关依照职权和实际需要,在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 创制或设立行政处罚的权力。我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权设定作了以下规定: 1.法律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的,法律可以设定任何种类和形式的行政处罚。同时,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则只能 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规章都无权设定。 2.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除了 不能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之外,它可以设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 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各种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 营业执照之外的其它各种行政处罚。由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而吊销 企业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已由法律、行政法规作了统一规定,全国各地应执行这些统一规定, 因此,地方性法规不宜再另行设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除上述两种处罚种类之外,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作了处罚规 定,地方性法规作出的具体规定,不能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的限度。 4.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行政处罚法》规定,在法律、法规已作行政处罚规定的 情况下,规章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 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规章可以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 的罚款这两种行政处罚。此外,国务院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虽无规章制定权,但为了 行政管理的需要,在国务院授权的情况下,也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这两种行政 处罚 对于规章规定的罚款数额有两种情况:其中部门规章规定的罚款由国务院限额。国务院 对此作出的规定是,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 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 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超过上述限额 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地方规章设定的罚款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可以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除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可设定行政处罚以外,其他仼何规 范性文件都不得设定。 第三节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及管辖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也就是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它不等同行政主体。在我国行政 《行政处罚》第121页
《行政处罚》 第121页 (6)拘留,也称行政拘留。特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相对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 身自由的处罚。拘留有严格的期限限制,即 1 日以上,15 日以下。 除上述行政处罚种类之外,我国行政处罚法还确认,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 处罚都属于合法有效的处罚种类,如对外国人违法的驱逐出境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国家机关依照职权和实际需要,在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 创制或设立行政处罚的权力。我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权设定作了以下规定: 1.法律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的,法律可以设定任何种类和形式的行政处罚。同时,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则只能 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规章都无权设定。 2.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除了 不能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之外,它可以设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 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各种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 营业执照之外的其它各种行政处罚。由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而吊销 企业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已由法律、行政法规作了统一规定,全国各地应执行这些统一规定, 因此,地方性法规不宜再另行设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除上述两种处罚种类之外,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作了处罚规 定,地方性法规作出的具体规定,不能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的限度。 4.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行政处罚法》规定,在法律、法规已作行政处罚规定的 情况下,规章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 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规章可以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 的罚款这两种行政处罚。此外,国务院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虽无规章制定权,但为了 行政管理的需要,在国务院授权的情况下,也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这两种行政 处罚。 对于规章规定的罚款数额有两种情况:其中部门规章规定的罚款由国务院限额。国务院 对此作出的规定是,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 1000 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 3 倍, 但是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 10000 元。超过上述限额 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地方规章设定的罚款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可以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除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可设定行政处罚以外,其他任何规 范性文件都不得设定。 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及管辖 一、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也就是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它不等同行政主体。在我国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