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的实施机关包括以下几类 (一)具有法定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 具有法定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是指法律、法规明确赋予行政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 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将治安管理的处罚权明确赋予给了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就属于具有 治安管理处罚方面法定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二)经特别决定而获得行政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 是指某一行政机关经过国务院决定或者经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后,可以行使其他有关行政 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这种行政处罚权来自有关机关的特别决定,其目的是为了实施综合执法 精简机构,提高效率,减少职权纠纷。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性质上都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但因国家行政管理的需 要,有些法律、法规规定专门赋予这类组织行使一定的行政处罚权。如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 法规就赋予卫生防疫站在食品卫生管理方面的处罚权,根据这种授权,该类组织就成为实施 行政处罚的机关 (四)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在性质上也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但因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将自己具有的行政处罚权委托其行使,受委托的组织成为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受委托的组织只能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代替该行政机关实施处罚,处罚的法律后果由委托 的行政机关承担。《行政处罚法》第19条对这种受委托的组织应当符合的条件作了规定。 、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的管辖,是指行政机关之间对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分工。行政处罚的 管辖包括职能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指定管辖等几种情况。 (一)职能管辖。这是由依法管理不同事项的行政主体依据各自的法定职权在实施行政 处罚上所作的分工。职能管辖通常由各种行业性的行政法律、法规作出具体规定。如工商法 律、法规规定税务行政机关税收违法案件实施税务处罚等等。《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 政处罚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这就明确了行政处罚的职能管辖问题。 (二)地域管辖。这是根据行政主体管理的地域范围来划分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分工。对 于地域管辖有不同的划分标准,如以当事人所在地为标准、以标的物所在地为标准、以行为 地为标准等等。《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以违法行为发生地为标准来确定 即对于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这就是说,违法行为发生何 处,就由当地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三)级别管辖。这是根据行政机关的级别确定其管辖范围。它要划分上下级行政机关 或组织之间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级别管辖主要解决不同级别的行政机关分别管辖哪些行政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对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实施行政处罚。这就明确了行政处罚管辖在级别上只能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地方 《行政处罚》第122页
《行政处罚》 第122页 处罚的实施机关包括以下几类: (一)具有法定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 具有法定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是指法律、法规明确赋予行政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 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将治安管理的处罚权明确赋予给了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就属于具有 治安管理处罚方面法定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二)经特别决定而获得行政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 是指某一行政机关经过国务院决定或者经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后,可以行使其他有关行政 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这种行政处罚权来自有关机关的特别决定,其目的是为了实施综合执法, 精简机构,提高效率,减少职权纠纷。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性质上都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但因国家行政管理的需 要,有些法律、法规规定专门赋予这类组织行使一定的行政处罚权。如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 法规就赋予卫生防疫站在食品卫生管理方面的处罚权,根据这种授权,该类组织就成为实施 行政处罚的机关。 (四)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在性质上也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但因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将自己具有的行政处罚权委托其行使,受委托的组织成为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受委托的组织只能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代替该行政机关实施处罚,处罚的法律后果由委托 的行政机关承担。《行政处罚法》第 19 条对这种受委托的组织应当符合的条件作了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的管辖,是指行政机关之间对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分工。行政处罚的 管辖包括职能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指定管辖等几种情况。 (一)职能管辖。这是由依法管理不同事项的行政主体依据各自的法定职权在实施行政 处罚上所作的分工。职能管辖通常由各种行业性的行政法律、法规作出具体规定。如工商法 律、法规规定税务行政机关税收违法案件实施税务处罚等等。《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 政处罚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这就明确了行政处罚的职能管辖问题。 (二)地域管辖。这是根据行政主体管理的地域范围来划分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分工。对 于地域管辖有不同的划分标准,如以当事人所在地为标准、以标的物所在地为标准、以行为 地为标准等等。《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以违法行为发生地为标准来确定。 即对于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这就是说,违法行为发生何 处,就由当地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三)级别管辖。这是根据行政机关的级别确定其管辖范围。它要划分上下级行政机关 或组织之间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级别管辖主要解决不同级别的行政机关分别管辖哪些行政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对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实施行政处罚。这就明确了行政处罚管辖在级别上只能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四)指定管辖。这是指上级行政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级行政机关对某一行政处 罚行使管辖权。通常是由于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对处罚管辖发生争议或者因特殊情况无法行 使管辖权时,才由上级机关指定由谁管辖。《行政处罚法》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 报请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除以上四种管辖以外,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管辖规定的,按规定的情况实施管辖。如 在有些情况下,单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个具体的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管辖权已作出 了特别规定,行政机关就按照这一特别规定执行 第四节行政处罚的适用 、行政处罚适用的概念 行政处罚的适用,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对应罚对象具体运用行政处罚法规范、实施行政处 罚的活动。行政处罚适用要对行政处罚的法律原则、方法、程序等进行具体运用,因而它是 行政处罚过程中具有决定意义的环节 二、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 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亦即在什么情况或状态下能够进行处罚,在什么情况或状态下不能 进行处罚。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包括事实条件、主体条件、对象条件、程度条件和时效条件 1.行政处罚适用的客观事实条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存在。 不具备这一客观条件,不可能发生行政处罚适用的情况,因此,处罚的对象有违法行为存在 是行政处罚适用最具有实质性的前提条件。在这里,对违法行为应从三个方面理解,违法行 为必须是已付诸实施、客观存在的,行政处罚主体必须有充分确凿的证据加以证实;违法行 为必须是属于违反行政法性质的行为;违法行为必须是违反了行政法中属于禁止性规范和义 务性规范的行为 2.行政处罚适用的主体须符合条件,即行政处罚必须由法定的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资格 主体实施。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6、17、18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包括:具有 法定处罚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受委 托组织有权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3.受罚对象必须是违犯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并且达到责任年龄,具备责任能 力。行政处罚的对象包括两类,一类是公民,即自然人;另一类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法 人和组织都是具有责任能力的责任主体,可以适用行政处罚。而对公民则必须要求达到责任 年龄、具备责任能力的人才能适用行政处罚。我国《行政处罚法》将责任年龄规定为年满 14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不具备责任能力:因生理上的原因不具备责任能力, 如《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作出违法行为”的情 况,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盲人或者又聋又哑人因生理缺陷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况等等 对上述未达到责任年龄、不具备责任能力的公民均不应适用处罚 4.违法行为应达到依法该受处罚的程度。行政违法行为并不绝对地要受行政处罚,因 为有些违法行为可能尚未达到受处罚的程度,或者因法律有特别规定而不应给予处罚。因此, 行政处罚适用的行为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受处罚的行为,不在这个范围之内的, 《行政处罚》第123页
《行政处罚》 第123页 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四)指定管辖。这是指上级行政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级行政机关对某一行政处 罚行使管辖权。通常是由于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对处罚管辖发生争议或者因特殊情况无法行 使管辖权时,才由上级机关指定由谁管辖。《行政处罚法》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 报请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除以上四种管辖以外,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管辖规定的,按规定的情况实施管辖。如 在有些情况下,单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个具体的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管辖权已作出 了特别规定,行政机关就按照这一特别规定执行。 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适用 一、行政处罚适用的概念 行政处罚的适用,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对应罚对象具体运用行政处罚法规范、实施行政处 罚的活动。行政处罚适用要对行政处罚的法律原则、方法、程序等进行具体运用,因而它是 行政处罚过程中具有决定意义的环节。 二、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 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亦即在什么情况或状态下能够进行处罚,在什么情况或状态下不能 进行处罚。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包括事实条件、主体条件、对象条件、程度条件和时效条件。 1.行政处罚适用的客观事实条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存在。 不具备这一客观条件,不可能发生行政处罚适用的情况,因此,处罚的对象有违法行为存在, 是行政处罚适用最具有实质性的前提条件。在这里,对违法行为应从三个方面理解,违法行 为必须是已付诸实施、客观存在的,行政处罚主体必须有充分确凿的证据加以证实;违法行 为必须是属于违反行政法性质的行为;违法行为必须是违反了行政法中属于禁止性规范和义 务性规范的行为。 2.行政处罚适用的主体须符合条件,即行政处罚必须由法定的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资格 主体实施。根据《行政处罚法》第 16、17、18 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包括:具有 法定处罚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受委 托组织有权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3.受罚对象必须是违犯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并且达到责任年龄,具备责任能 力。行政处罚的对象包括两类,一类是公民,即自然人;另一类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法 人和组织都是具有责任能力的责任主体,可以适用行政处罚。而对公民则必须要求达到责任 年龄、具备责任能力的人才能适用行政处罚。我国《行政处罚法》将责任年龄规定为年满 14 周岁,不满 14 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不具备责任能力;因生理上的原因不具备责任能力, 如《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作出违法行为”的情 况,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盲人或者又聋又哑人因生理缺陷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况等等。 对上述未达到责任年龄、不具备责任能力的公民均不应适用处罚。 4.违法行为应达到依法该受处罚的程度。行政违法行为并不绝对地要受行政处罚,因 为有些违法行为可能尚未达到受处罚的程度,或者因法律有特别规定而不应给予处罚。因此, 行政处罚适用的行为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受处罚的行为,不在这个范围之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