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行政法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称为“行政法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本章分别介绍行政主体, 被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行政公务人员与行政相对人的法律特征和法律地位。通过学习本章内容, 掌握有关行政主体的基本理论,明确行政机关和其它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法律特征 区别职杈性行政主体与授权性行政主体:掌握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的含义、特征及其主要内容;被 授权组织与受委托组织应具备的条件及其法律地位;把握行政公务人员和行政职务关系的特征,正 确区分公务人员的公务行为和非公务行为:明确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学习本章内 容,对行政法主体进行深入研究,无论是对行政法法理论研究的深化,还是对推进依法行政原则的 落实,都具有重要意义 重点问题 行政主体的概念、特点 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行政主体的类型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的涵义、特点,行政职权的主要内容 行政机关的概念、特点,国家行政机关的范围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概念、特征及其区别 被授权组织具备的条件和主要类型 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以及行政委托的有效条件 行政公务人员的概念、特征 行政公务行为的确认 行政相对人的概念、法律地位,行政相对人的范围 第一节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主体 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自己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的组织 (二)行政主体涵义 第一,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国家将行政权力直接赋予一定的国 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这些组织享有某些方面的行政职权和职责。任何个人都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无论普通公民还是国家公务员。行政公务员只能以组织成员的身份代表该组织具体运用权力去处理 行政事务 第二,行政主体是参加行政法律关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参加行政法 律关系,是其成为行政主体的前提,不参加行政法律关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①参见王连昌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页 《行政法概述》第21页
《行政法概述》 第21页 第二章 行政法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称为“行政法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本章分别介绍行政主体, 被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行政公务人员与行政相对人的法律特征和法律地位。通过学习本章内容, 掌握有关行政主体的基本理论,明确行政机关和其它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法律特征; 区别职权性行政主体与授权性行政主体;掌握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的含义、特征及其主要内容;被 授权组织与受委托组织应具备的条件及其法律地位;把握行政公务人员和行政职务关系的特征,正 确区分公务人员的公务行为和非公务行为;明确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学习本章内 容,对行政法主体进行深入研究,无论是对行政法法理论研究的深化,还是对推进依法行政原则的 落实,都具有重要意义。 重点问题 行政主体的概念、特点 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行政主体的类型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的涵义、特点,行政职权的主要内容 行政机关的概念、特点,国家行政机关的范围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概念、特征及其区别 被授权组织具备的条件和主要类型 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以及行政委托的有效条件 行政公务人员的概念、特征 行政公务行为的确认 行政相对人的概念、法律地位,行政相对人的范围 第一节 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一)行政主体 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自己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的组织①。 (二)行政主体涵义 第一,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国家将行政权力直接赋予一定的国 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这些组织享有某些方面的行政职权和职责。任何个人都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无论普通公民还是国家公务员。行政公务员只能以组织成员的身份代表该组织具体运用权力去处理 行政事务。 第二,行政主体是参加行政法律关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参加行政法 律关系,是其成为行政主体的前提,不参加行政法律关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①参见王连昌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第 33 页
第三,行政主体是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主体,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职能体现为其所享有的行政 职权与职责,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以行政管理者的地位和身份出现 第四,行政主体能够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对该活动行为所产生的 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在一般情况下不能成为行政主体,虽然行使国家行政权 的具体工作是由其内部完成的,并且内部机构也拥有自己的名称,但这只是一种内部分工,对外则 无任何意义。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及其他组织,只有依照法律授权获得行政权后,才能享有对外名 义权。行政主体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和参加法律活动,应当对其行为和活动的法律后果独立承 担法律责任,包括能够成为行政行为主体、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诉讼被告和国家赔偿义务机关 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是判断一个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主要标准 (三)确立行政主体的概念的法律意义 行政主体这一法律概念的确立与存在,对确立行政职权与职责的合法行使与履行,对行政行为 效果的归属和行政责任的承担,对区别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同性质的主体身份与地位和行政救济法律 制度中被诉人资格的确认,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第一,明确行政主体这一法律概念是确认行政职权、行政职责和行政责任的要求。行政主体作 为一个具有法律人格与独立地位的组织,同其所拥有的行政职权与职责内容及所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紧密相联。依法行政要求行政组织之间的职责权限界限要清,不得推诿或越权,并必须对自己的行 承担法律责任。而这一切的前提是必须明确主体资格与范围。 第二,明确行政主体这一概念是区别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权力主体与非行政权力主体身份性质 的需要。一方面,行政主体不同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另一方面,行政主体与作为机关法人的 行政组织也不相同。同一行政机关,当其以行政主体身份出现于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时候,其权利义 务表现为所拥有的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当其以机关法人身份出现于民事或经济法律关系中的时候 所享有的是与身份权、财产权等相关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明确行政主体这一概念是确定行政公务人员及受托组织实施行政行为效力与责任归属的 需要。行政活动主要由公务员和其他受托人来实施和完成,他们所实施的公务行为不属于其自己, 在法律上归属于一个有效力的行政主体。如此,既解决了行政责任的承担者,又保证了行政公务活 动的连续和统 第四,明确行政主体这一概念是判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诉讼被告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 前提和基础。只有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当事人,才可成为 行政救济法律制度中的参加者 (四)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的区别 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之间虽仅一字之差,但二者的含义和范围并不相同。行政法主体是指行 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行政公务人员和行政相对人。行政主 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但行政法主体不一定是行政主体。因 为行政法主体还包括行政相对人,即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政主体和行政机关的区别 行政主体和行政机关是两个联系密切的概念。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但行政机关不等 ①参见王连昌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35页 《行政法概述》第22页
《行政法概述》 第22页 第三,行政主体是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主体,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职能体现为其所享有的行政 职权与职责,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以行政管理者的地位和身份出现。 第四,行政主体能够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对该活动行为所产生的 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在一般情况下不能成为行政主体,虽然行使国家行政权 的具体工作是由其内部完成的,并且内部机构也拥有自己的名称,但这只是一种内部分工,对外则 无任何意义。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及其他组织,只有依照法律授权获得行政权后,才能享有对外名 义权。行政主体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和参加法律活动,应当对其行为和活动的法律后果独立承 担法律责任,包括能够成为行政行为主体、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诉讼被告和国家赔偿义务机关。 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是判断一个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主要标准。 (三)确立行政主体的概念的法律意义 行政主体这一法律概念的确立与存在,对确立行政职权与职责的合法行使与履行,对行政行为 效果的归属和行政责任的承担,对区别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同性质的主体身份与地位和行政救济法律 制度中被诉人资格的确认,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①。 第一,明确行政主体这一法律概念是确认行政职权、行政职责和行政责任的要求。行政主体作 为一个具有法律人格与独立地位的组织,同其所拥有的行政职权与职责内容及所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紧密相联。依法行政要求行政组织之间的职责权限界限要清,不得推诿或越权,并必须对自己的行 为承担法律责任。而这一切的前提是必须明确主体资格与范围。 第二,明确行政主体这一概念是区别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权力主体与非行政权力主体身份性质 的需要。一方面,行政主体不同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另一方面,行政主体与作为机关法人的 行政组织也不相同。同一行政机关,当其以行政主体身份出现于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时候,其权利义 务表现为所拥有的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当其以机关法人身份出现于民事或经济法律关系中的时候, 所享有的是与身份权、财产权等相关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明确行政主体这一概念是确定行政公务人员及受托组织实施行政行为效力与责任归属的 需要。行政活动主要由公务员和其他受托人来实施和完成,他们所实施的公务行为不属于其自己, 在法律上归属于一个有效力的行政主体。如此,既解决了行政责任的承担者,又保证了行政公务活 动的连续和统一。 第四,明确行政主体这一概念是判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诉讼被告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 前提和基础。只有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当事人,才可成为 行政救济法律制度中的参加者。 (四)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的区别 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之间虽仅一字之差,但二者的含义和范围并不相同。行政法主体是指行 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行政公务人员和行政相对人。行政主 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但行政法主体不一定是行政主体。因 为行政法主体还包括行政相对人,即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 政主体和行政机关的区别 行政主体和行政机关是两个联系密切的概念。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但行政机关不等 ①参见王连昌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第 34-35 页
于行政主体。一方面,行政机关并非在任何时候都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还可以是民事主体,甚至 在有些情况下,还可以是行政法主体中行政相对方的当事人。另一方面,行政主体不限于行政机关 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构和社会组织。需要指出的是,行政机构并不等同于行政机关,而 只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构成单位,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经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行政机构, 则取得行政主体资格。而且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也可以 成为行政主体。所以,行政主体的范围要大于行政机关的范围。 3、政主体与行政公务人员的区别 行政主体离不开行政公务人员,但行政公务人员不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由一定的公务人员 组成的整体,具体行政活动由公务人员实施。但公务人员属于自然人的个体,而行政主体是一种组 织。公务人员执行行政公务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其效力和后果归属于他所代表的行政主体。公务 人员与行政主体之间是一种职务委托关系,这种职务委托关系受内部行政组织法律关系调整。至于 行政首长,因实施首长负责制,行政组织法规范为其规定了相应的职责权限,如签发公文、发布首 长令等,但这些仅仅表明行政首长拥有行政主体法定代表人的地位和权限,而行政首长本身仍属于 公务人员,所作行为和实施的行政活动均代表行政主体,并不归属于其自身。因而,行政首长也不 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主体资格,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经过法定程序或途径所获得的行政主体法律地位 (一)行政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 行政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即一定的组织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应具备的必要条件。行政主体资格 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1、依法成立的组织。行政主体是一定的组织,该组织由有权机关依法批准成立。能够取得行政 主体资格的组织有行政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其中行政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内设的行政机 构;其他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事业、企业单位。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机构的成立,应当按照行政 组织法的要求,通过法定程序由有权机关批准而设立。社会团体、事业、企业单位的成立,应当按 照法律制度的规定,由主管机关依法批准而设立。未经依法批准而成立的组织,不能取得行政主体 资格 2、具有法定的机构编制、职位和人员编制,拥有独立的行政经费。这些要素是行政主体成立、 存在和运作的基本条件 、拥有法定的职权与职责。行政主体是具有法律地位的行政管理主体,因而必须在法律上拥有 独立的行政职权与职责。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与职责,由宪法和有关组织法予以规定。如《宪法》 第89条、第90条和《国务院组织法》所确定的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的行政职权。其他单行法律和 法规,还对行政机关拥有的行政职权与职责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行政机构和社会组织对行政职 权与职责的独立拥有,主要通过除宪法和有关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确定。 4、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并承担法律责任。法律、法规在确定行政主体拥有行政职权与 职责的前提下,还明确规定其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具体行政活动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如果某个组 织或个人不具有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就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5、拥有必要的办公条件,包括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二)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 《行政法概述》第23页
《行政法概述》 第23页 于行政主体。一方面,行政机关并非在任何时候都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还可以是民事主体,甚至 在有些情况下,还可以是行政法主体中行政相对方的当事人。另一方面,行政主体不限于行政机关, 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构和社会组织。需要指出的是,行政机构并不等同于行政机关,而 只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构成单位,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经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行政机构, 则取得行政主体资格。而且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也可以 成为行政主体。所以,行政主体的范围要大于行政机关的范围。 3、 政主体与行政公务人员的区别 行政主体离不开行政公务人员,但行政公务人员不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由一定的公务人员 组成的整体,具体行政活动由公务人员实施。但公务人员属于自然人的个体,而行政主体是一种组 织。公务人员执行行政公务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其效力和后果归属于他所代表的行政主体。公务 人员与行政主体之间是一种职务委托关系,这种职务委托关系受内部行政组织法律关系调整。至于 行政首长,因实施首长负责制,行政组织法规范为其规定了相应的职责权限,如签发公文、发布首 长令等,但这些仅仅表明行政首长拥有行政主体法定代表人的地位和权限,而行政首长本身仍属于 公务人员,所作行为和实施的行政活动均代表行政主体,并不归属于其自身。因而,行政首长也不 是行政主体。 二、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主体资格,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经过法定程序或途径所获得的行政主体法律地位。 (一)行政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 行政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即一定的组织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应具备的必要条件。行政主体资格 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1、依法成立的组织。行政主体是一定的组织,该组织由有权机关依法批准成立。能够取得行政 主体资格的组织有行政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其中行政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内设的行政机 构;其他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事业、企业单位。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机构的成立,应当按照行政 组织法的要求,通过法定程序由有权机关批准而设立。社会团体、事业、企业单位的成立,应当按 照法律制度的规定,由主管机关依法批准而设立。未经依法批准而成立的组织,不能取得行政主体 资格。 2、具有法定的机构编制、职位和人员编制,拥有独立的行政经费。这些要素是行政主体成立、 存在和运作的基本条件。 3、拥有法定的职权与职责。行政主体是具有法律地位的行政管理主体,因而必须在法律上拥有 独立的行政职权与职责。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与职责,由宪法和有关组织法予以规定。如《宪法》 第 89 条、第 90 条和《国务院组织法》所确定的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的行政职权。其他单行法律和 法规,还对行政机关拥有的行政职权与职责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行政机构和社会组织对行政职 权与职责的独立拥有,主要通过除宪法和有关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确定。 4、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并承担法律责任。法律、法规在确定行政主体拥有行政职权与 职责的前提下,还明确规定其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具体行政活动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如果某个组 织或个人不具有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就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5、拥有必要的办公条件,包括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二)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
在行政主体资格构成要件中,具有独立的行政职权与职责,是其获得独立法律地位的核心要素。根 据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与职责的来源不同,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有两种途径: 1、法定取得。即依照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法定取得有以下特 点:取得的法律依据是宪法和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如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中有关国务院及其职能 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规定:取得的方式,有通过国家权力 机关的决定而取得,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有通过行政机关的决定而取得,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的工作部门:取得的行政职权与职责主要由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以概括性和原则性方式进行 规定,并突出对行政机关职能的确立与规定,而其具体的职责权限内容,由单行法律、法规的明确 规定;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时间和该组织的成立是同时的,即行政机关依法成立之时,就是该机关 取得行政主体资格之日:取得资格的对象是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 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各个工作部门。 2、授权取得。即依照宪法和行政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的授权规定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 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最突出的特点表现为:被授权组织取得行政主体资格是经过特别的有效的授 权,行使的职权为自己非国有职权,即本来不应该由他们来行使的职权。经有效授权取得行政主体 资格主要有两种途径:(1)有关法律、法规直接授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 31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县以上卫生防疫站或者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2)由有杈机关的合法授权。这种形式又具体分为两种:其 由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直接授权,如全国人大常委会1983年 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对退休退职办法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的决定》、1984年通过的《关于授权 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发布试行有关税收条例(草案)的决定》、1985年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 对有关经济体制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制定暂行规定或条例的规定》等三个决定,直接授权国务院 在上述三个方面行使不应由它行使的职权。其二,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机关依法授权,如《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条“因公务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外交部授权的 地方外事部门颁发,海员证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颁发,因私事出境的中国 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颁发。中国公民在国外申请护照、证件, 由中国驻外国的外资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颁发。”无论何种形式的授 权,只要其授权有法定依据,即可成为行政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依据°。 不具有职权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构和组织欲取得授权行政主体资格时,在组织形式方面应当 符合一些基本条件,即应当拥有一定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拥有一定的行政活动经费,拥有一定的办 公场所和办公条件等,这些条件的完善程度虽不要求能保证它们完全以独立的地位从事其活动,但 应当保证它们能以独立的地位从事其所被授予的行政职权。若达不到这一要求,有关机构或组织就 不能取得被授权行政主体的资格。授权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不仅要有法定授权依据,还要严格遵 法定程序。除了法律、法规直接授权的情况外,被授权机关或组织可依法定程序取得。这种法定 程序包括形式授权,也包括实质授权。例如有权机关的授权书面决定、有权机关的公报或有关新闻 媒介的公告等,均成为实质授权的要件。 经过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时间与该组织的成立可能是同时的,也可以是组织机构的成立与 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时间是分开的,即组织机构成立在先,取得资格在后:取得资格的对象是行政 机关所属的行政机构、公务组织和社会组织。 (三)行政主体资格的变更 《行政法概述》第24页
《行政法概述》 第24页 在行政主体资格构成要件中,具有独立的行政职权与职责,是其获得独立法律地位的核心要素。根 据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与职责的来源不同,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有两种途径: 1、法定取得。即依照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法定取得有以下特 点:取得的法律依据是宪法和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如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中有关国务院及其职能 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规定;取得的方式,有通过国家权力 机关的决定而取得,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有通过行政机关的决定而取得,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的工作部门;取得的行政职权与职责主要由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以概括性和原则性方式进行 规定,并突出对行政机关职能的确立与规定,而其具体的职责权限内容,由单行法律、法规的明确 规定;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时间和该组织的成立是同时的,即行政机关依法成立之时,就是该机关 取得行政主体资格之日;取得资格的对象是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 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各个工作部门。 2、授权取得。即依照宪法和行政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的授权规定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 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最突出的特点表现为:被授权组织取得行政主体资格是经过特别的有效的授 权,行使的职权为自己非国有职权,即本来不应该由他们来行使的职权。经有效授权取得行政主体 资格主要有两种途径:(1)有关法律、法规直接授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 31 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县以上卫生防疫站或者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2)由有权机关的合法授权。这种形式又具体分为两种:其 一,由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直接授权,如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3 年 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对退休退职办法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的决定》、1984 年通过的《关于授权 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发布试行有关税收条例(草案)的决定》、1985 年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 对有关经济体制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制定暂行规定或条例的规定》等三个决定,直接授权国务院 在上述三个方面行使不应由它行使的职权。其二,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机关依法授权,如《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 12 条“因公务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外交部授权的 地方外事部门颁发,海员证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颁发,因私事出境的中国 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颁发。中国公民在国外申请护照、证件, 由中国驻外国的外资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颁发。”无论何种形式的授 权,只要其授权有法定依据,即可成为行政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依据①。 不具有职权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构和组织欲取得授权行政主体资格时,在组织形式方面应当 符合一些基本条件,即应当拥有一定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拥有一定的行政活动经费,拥有一定的办 公场所和办公条件等,这些条件的完善程度虽不要求能保证它们完全以独立的地位从事其活动,但 应当保证它们能以独立的地位从事其所被授予的行政职权。若达不到这一要求,有关机构或组织就 不能取得被授权行政主体的资格。授权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不仅要有法定授权依据,还要严格遵 守法定程序。除了法律、法规直接授权的情况外,被授权机关或组织可依法定程序取得。这种法定 程序包括形式授权,也包括实质授权。例如有权机关的授权书面决定、有权机关的公报或有关新闻 媒介的公告等,均成为实质授权的要件。 经过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时间与该组织的成立可能是同时的,也可以是组织机构的成立与 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时间是分开的,即组织机构成立在先,取得资格在后;取得资格的对象是行政 机关所属的行政机构、公务组织和社会组织。 (三)行政主体资格的变更
是指某一组织在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后,由于某种原因而使行政主体出现分解或合并,从而发生 行政主体资格的变更。行政主体资格的变更主要有两种情况:行政主体分解,即指由原来的一个行 政主体分解为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合并,即指由原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合并为 个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资格的变更,涉及到变更后的新行政主体对原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及其法律责任的 继承,包括原已作出行政行为的认可与执行,原已受理但尚未处理完毕事务的继续处理并作出决定 以及原已作出行为的法律救济。 (四)行政主体资格的丧失 是指已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由于某种原因被撤销或取消授权而失去其行政主体资格。行 政主体资格的丧失有四种情况:行政主体组织被撤销:行政组织被解散;法律、法规规定收回所授 之权;所授之权期限已满 行政主体资格丧失后,原行政主体所实施行为的法律后果与责任的继承是行政机关的,由继续 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承担,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由作出解散或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 或其上级机关承担;原是以授权方式取得主体资格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所属行政机关承担 三、行政主体的种类 (一)根据行政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不同,行政主体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 体。 1、职权性行政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的规定,在行政机关依法成立时就拥有相应 行政职权并同时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组织。职权性行政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 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职权性行政主体的最大特点,就是按照 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的规定及国家职能划分的需要,以组织程序而设立,在设立时就独立存在和 取得行政主体资格 授权性行政主体是根据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和法规的授权规定而获得行政 主体资格的组织。授权性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构、公务组织和社会组织。授权性行政主体的突出特 点,就是它们不是以其组织机构的成立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而是以单行法律、法规的授权规定而 获得的 3、职权性行政主体与授权性行政主体的主要区别:(1)取得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不同。获得职 权性行政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是宪法和有关组织法,取得授权性行政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是宪法和 有关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2)主体的组织性质不同。取得职权性行政主体的组织是行政 机关,是国家设立的专门履行行政职能的国家行政组织,而获得授权性行政主体的组织,除行政机 构外,是国家行政组织以外的社会性组织,包括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事业组织;(3)职权内容与 范围不同。职权性行政主体是以完成一定的国家行政职能为目的而设立的,故宪法和有关组织法对 其行政职权与职责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原则性、概括性,授权性行政主体是以单项法律、法规的明 确具体授权规定取得主体资格的,其职权的内容、范围和方式是专项的、单一的、具体的,必须按 照授权规范所确定的职权标准去行使 (二)根据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职权的范围,行政主体分为外部行政主体和内部行政主体。外部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对本行政主体之外的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管理权的行政主体:内部行政主体是指 依法对本行政主体的组成机构、公务员或隶属于本行政主体的其它行政主体的实施行政管理权的行 ①参见张正钊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6页 《行政法概述》第25页
《行政法概述》 第25页 是指某一组织在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后,由于某种原因而使行政主体出现分解或合并,从而发生 行政主体资格的变更。行政主体资格的变更主要有两种情况:行政主体分解,即指由原来的一个行 政主体分解为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合并,即指由原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合并为 一个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资格的变更,涉及到变更后的新行政主体对原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及其法律责任的 继承,包括原已作出行政行为的认可与执行,原已受理但尚未处理完毕事务的继续处理并作出决定, 以及原已作出行为的法律救济。 (四)行政主体资格的丧失 是指已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由于某种原因被撤销或取消授权而失去其行政主体资格。行 政主体资格的丧失有四种情况:行政主体组织被撤销;行政组织被解散;法律、法规规定收回所授 之权;所授之权期限已满。 行政主体资格丧失后,原行政主体所实施行为的法律后果与责任的继承是行政机关的,由继续 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承担,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由作出解散或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 或其上级机关承担;原是以授权方式取得主体资格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所属行政机关承担。 三、行政主体的种类 (一)根据行政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不同,行政主体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 体。 1、职权性行政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的规定,在行政机关依法成立时就拥有相应 行政职权并同时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组织。职权性行政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 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职权性行政主体的最大特点,就是按照 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的规定及国家职能划分的需要,以组织程序而设立,在设立时就独立存在和 取得行政主体资格。 2、授权性行政主体是根据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和法规的授权规定而获得行政 主体资格的组织。授权性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构、公务组织和社会组织。授权性行政主体的突出特 点,就是它们不是以其组织机构的成立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而是以单行法律、法规的授权规定而 获得的。 3、职权性行政主体与授权性行政主体的主要区别:(1)取得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不同。获得职 权性行政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是宪法和有关组织法,取得授权性行政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是宪法和 有关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2)主体的组织性质不同。取得职权性行政主体的组织是行政 机关,是国家设立的专门履行行政职能的国家行政组织,而获得授权性行政主体的组织,除行政机 构外,是国家行政组织以外的社会性组织,包括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事业组织;(3)职权内容与 范围不同。职权性行政主体是以完成一定的国家行政职能为目的而设立的,故宪法和有关组织法对 其行政职权与职责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原则性、概括性,授权性行政主体是以单项法律、法规的明 确具体授权规定取得主体资格的,其职权的内容、范围和方式是专项的、单一的、具体的,必须按 照授权规范所确定的职权标准去行使。 (二)根据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职权的范围,行政主体分为外部行政主体和内部行政主体。外部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对本行政主体之外的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管理权的行政主体 ;内部行政主体是指 依法对本行政主体的组成机构、公务员或隶属于本行政主体的其它行政主体的实施行政管理权的行 ①参见张正钊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第 4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