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纠正行政主体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制度,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 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制度。通过学习本章内容,明确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性质、行政复议 的基本原则:掌握《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参加人的规定,关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和管 辖的规定;关于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审理和决定等程序方面的规定。掌握《行政复议法》 的基本规定并在行政复议实践中正确运用这些规定,对切实加强我国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建设, 对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的实践 意义 重点问题: 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和性质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与特有原则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管辖 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审理和决定 第一节行政复议概述 1999年4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标志着我国独立的行政复议制度正式诞生。行政复议是我国法律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向公民提供法律救济的基本渠道之一。它通过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和对行政活动的审查,纠正 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的侵犯 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 具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作出行政复议决 定的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的特征 1.行政复议是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行政相对人只有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才能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也可以处理民事争议和其他争议,但这不是行政复议,行政 机关只是以处于独立的第三者地位进行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 2.行政复议是基于相对方的申请才能发生,没有复议申请人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就不可能产生行政复议,行政机关不能主动作出行政复议行为。 3.行政复议的参加人包括提起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 政主体,还包括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也就是说,包括行政复议关系的当事人和行政 复议的主体。在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中,提起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复议申请人,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 4.行政复议的客体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的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为附带审查对象。 《行政复议》第132页
《行政复议》 第132页 第七章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纠正行政主体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制度,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 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制度。通过学习本章内容,明确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性质、行政复议 的基本原则;掌握《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参加人的规定,关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和管 辖的规定;关于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审理和决定等程序方面的规定。掌握《行政复议法》 的基本规定并在行政复议实践中正确运用这些规定,对切实加强我国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建设, 对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的实践 意义。 重点问题: 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和性质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与特有原则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管辖 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审理和决定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1999 年 4 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标志着我国独立的行政复议制度正式诞生。行政复议是我国法律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向公民提供法律救济的基本渠道之一。它通过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和对行政活动的审查,纠正 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的侵犯, 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一、 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 具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作出行政复议决 定的法律制度。 二、 行政复议的特征 1.行政复议是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行政相对人只有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才能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也可以处理民事争议和其他争议,但这不是行政复议,行政 机关只是以处于独立的第三者地位进行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 2.行政复议是基于相对方的申请才能发生,没有复议申请人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就不可能产生行政复议,行政机关不能主动作出行政复议行为。 3.行政复议的参加人包括提起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 政主体,还包括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也就是说,包括行政复议关系的当事人和行政 复议的主体。在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中,提起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复议申请人,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 4.行政复议的客体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的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为附带审查对象
5.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争议的解决和处理只能有行政机关充任 其处理主体具有多元性,这一点与其他国家机关的行政救济行为相区别。 6.行政复议不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且还要审查其合理性,他与行政诉讼在裁决行 政纠纷上有原则的区别 7.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要形式 三、行政复议的性质 1.行政复议具有行政监督性。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主持的层级监督活动,是上级行政机关 包括本级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下级行政机关所做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进行的监 督 2.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救济制度。行政复议是针对行政主体其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权益事实的存在,通过行政复议使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得到制止或纠正,弥 补和挽回因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害。 3.行政复议的准司法性。首先,行政复议与司法权的行使,遵循“不告不理”的规则,即如 果被管理者不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就不会引起行政复议程序的开始。其次,行政复议是 以解决个案的方式来裁决争议的,不同于行政立法行为就一般情况作出带有普遍意义的处理 最后,行政复议的最终目的是解决争议,只不过解决的争议属于行政争议,这与司法行为的功 能是一致的。因而,行政复议具有司法活动的某些特点,具有准司法性,但由于行政复议毕竟 是由行政机关主持的,不是由司法机关主持的,它不完全具有司法性 四、行政复议的意义与作用 1.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3.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五、行政复议的原则 (一)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由《行政复议法》确立和体现的,反映行政复议基本特点的, 贯穿行政复议全过程,并对行政复议起规范和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行政复议法》第4条规定, 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五项原则为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实体方面和程序方 面的规定。也就是说,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是行政复议的基本依据。合法包含实体合法与程 序合法两方面。 2.公开原则。公开是指立法、执法必须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所有关于行政复 议的法律规范都要向社会公布或发布,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晓,不得以内部文件发放。 行政复议活动要公开,凡不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都要向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公开。这要求必须执行法定的资讯公开、调查公开、通知、说明理由、公布决定等制度 3。公正原则。行政复议活动必须公正。行政复议的受理、审查、决定等各个环节都应公 正。例如,对待当事人要公正:审查和调查活动要客观、公正,要依法实行回避,听取、采纳 意见要不偏不倚:作出的决定要合法、合理。同时,行政复议的立法也必须公正,立法不公正 必然是执法不公正,行政复议的某些法律规范不公正,就无法达到行政复议执法的公正。 4。及时原则。是指必须遵守行政复议活动的各项法定期限规定,如果超越法定时限应承 《行政复议》第135页
《行政复议》 第133页 5.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争议的解决和处理只能有行政机关充任, 其处理主体具有多元性,这一点与其他国家机关的行政救济行为相区别。 6.行政复议不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且还要审查其合理性,他与行政诉讼在裁决行 政纠纷上有原则的区别。 7.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要形式。 三、行政复议的性质 1.行政复议具有行政监督性。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主持的层级监督活动,是上级行政机关 (包括本级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下级行政机关所做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进行的监 督。 2.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救济制度。行政复议是针对行政主体其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权益事实的存在,通过行政复议使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得到制止或纠正,弥 补和挽回因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害。 3.行政复议的准司法性。首先,行政复议与司法权的行使,遵循“不告不理”的规则,即如 果被管理者不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就不会引起行政复议程序的开始。其次,行政复议是 以解决个案的方式来裁决争议的,不同于行政立法行为就一般情况作出带有普遍意义的处理。 最后,行政复议的最终目的是解决争议,只不过解决的争议属于行政争议,这与司法行为的功 能是一致的。因而,行政复议具有司法活动的某些特点,具有准司法性,但由于行政复议毕竟 是由行政机关主持的,不是由司法机关主持的,它不完全具有司法性 四、 行政复议的意义与作用 1.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3.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五、行政复议的原则 (一)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由《行政复议法》确立和体现的,反映行政复议基本特点的, 贯穿行政复议全过程,并对行政复议起规范和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行政复议法》第 4 条规定, 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五项原则为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实体方面和程序方 面的规定。也就是说,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是行政复议的基本依据。合法包含实体合法与程 序合法两方面。 2.公开原则。公开是指立法、执法必须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所有关于行政复 议的法律规范都要向社会公布或发布,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晓,不得以内部文件发放。 行政复议活动要公开,凡不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都要向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公开。这要求必须执行法定的资讯公开、调查公开、通知、说明理由、公布决定等制度。 3。公正原则。行政复议活动必须公正。行政复议的受理、审查、决定等各个环节都应公 正。例如,对待当事人要公正;审查和调查活动要客观、公正,要依法实行回避,听取、采纳 意见要不偏不倚;作出的决定要合法、合理。同时,行政复议的立法也必须公正,立法不公正 必然是执法不公正,行政复议的某些法律规范不公正,就无法达到行政复议执法的公正。 4。及时原则。是指必须遵守行政复议活动的各项法定期限规定,如果超越法定时限应承
担法律后果。 5.便民原则。便民原则主要是指行政复议活动应在人、财物、时间等方面便利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在合法、公正的前提下,能快则快、能省则省,使行政复议制度真正成为保护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便利的救济手段。例如:申请复议采用书面、口头方式均可 如果存在两上以上的行政复议机关都有权受理一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向哪一个行政复 议机关申请复议,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由选择;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转送制度:行政复 议不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收取费用等,都是便民规定。 (二)行政复议特有的原则 行政复议特有的原则是指符合行政复议特性的原则,由行政复议特性决定而只由行政复议 才能适用的原则。据此,行政复议的特有原则包括: 合法原则。这里与行政诉讼不同,行政复议可以依据合法规章。也就是说,行政复议和 行政诉讼都遵循合法原则,但含义不同,所以应列为行政复议原则 2.上一级复议制。这在管辖上与行政诉讼不同。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 服,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无须再向上 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全面审查原则。复议机关要对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 全面的审查,而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其行为是否 合理。 4.书面审查原则。这也与行政诉讼不同。 第二节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指复议机关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范围,也就是说,并不是被管理者对 行政机关的所有行政行为不服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而复议机关也不是对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可 以运用行政复议的方式来实施监督。法律、法规等对哪些行政行为可以复议,哪些不能复议的 规定,就是行政复议的范围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第2条规定,申请复议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本法,第6条明确规定下列作为或不 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 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 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7.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合同法权益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证可证、执照、资质、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 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行政复议》第134页
《行政复议》 第134页 担法律后果。 5.便民原则。便民原则主要是指行政复议活动应在人、财物、时间等方面便利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在合法、公正的前提下,能快则快、能省则省,使行政复议制度真正成为保护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便利的救济手段。例如:申请复议采用书面、口头方式均可; 如果存在两上以上的行政复议机关都有权受理一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向哪一个行政复 议机关申请复议,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由选择;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转送制度;行政复 议不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收取费用等,都是便民规定。 (二)行政复议特有的原则 行政复议特有的原则是指符合行政复议特性的原则,由行政复议特性决定而只由行政复议 才能适用的原则。据此,行政复议的特有原则包括: 1.合法原则。这里与行政诉讼不同,行政复议可以依据合法规章。也就是说,行政复议和 行政诉讼都遵循合法原则,但含义不同,所以应列为行政复议原则。 2.上一级复议制。这在管辖上与行政诉讼不同。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 服,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无须再向上 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3.全面审查原则。复议机关要对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 全面的审查,而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其行为是否 合理。 4.书面审查原则。这也与行政诉讼不同。 第二节 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指复议机关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范围,也就是说,并不是被管理者对 行政机关的所有行政行为不服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而复议机关也不是对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可 以运用行政复议的方式来实施监督。法律、法规等对哪些行政行为可以复议,哪些不能复议的 规定,就是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 、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第 2 条规定,申请复议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本法,第 6 条明确规定下列作为或不 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 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 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7.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合同法权益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证可证、执照、资质、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 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 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上述规定表明,除了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外,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都可申请复议 上述规定中的"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之意,含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其 他组织 二、可以提出审查申请的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 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以下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抽 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对国务院的规定不能提出审查申请)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对抽象行政行为中的行政法规、规章不能提出审查申请。对它们的审查分别依照宪法、地 方组织法办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国务院进行审查,地方规章也可由其制定机关的同级人 大审查 不能申请复议的行政决定 《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对以下行政决定不能申请复议: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依照我 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监察机关或人事机关 或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它们依法解决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其他处理不服的,不能提出复议,依法申请仲 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节行政复议参加人 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行政争议的当事人和与行政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行政复议申请 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共同被申请人、复议代理人 复议申请人 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謇,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复议 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复议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复议是对 行政相对人权益受损的救济措施,如果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 益时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获得补救;而行政主体作为行政管理方,它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处 主导地位,行政管理活动过程就是其意志实现的过程,因而它不能成为行政复议申请人。只有 行政主体作为一个普通的社会组织参加社会事务,成为被管理者,它才也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申 请人。 《行政复议》第135页
《行政复议》 第135页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 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 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上述规定表明,除了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外,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都可申请复议。 上述规定中的"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之意,含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其 他组织。 二 、可以提出审查申请的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第 7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 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以下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抽 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对国务院的规定不能提出审查申请);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对抽象行政行为中的行政法规、规章不能提出审查申请。对它们的审查分别依照宪法、地 方组织法办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国务院进行审查,地方规章也可由其制定机关的同级人 大审查。 三、不能申请复议的行政决定 《行政复议法》第 8 条规定,对以下行政决定不能申请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依照我 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监察机关或人事机关 或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它们依法解决。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其他处理不服的,不能提出复议,依法申请仲 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 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行政争议的当事人和与行政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行政复议申请 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共同被申请人、复议代理人。 一、复议申请人 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复议 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复议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复议是对 行政相对人权益受损的救济措施,如果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 益时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获得补救;而行政主体作为行政管理方,它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处于 主导地位,行政管理活动过程就是其意志实现的过程,因而它不能成为行政复议申请人。只有 行政主体作为一个普通的社会组织参加社会事务,成为被管理者,它才也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申 请人
第二,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必 须是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作用的对象。在下述情况下,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直 接作用的对象:(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 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2)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行政处罚中受被处罚人侵害的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被处罚人的裁决,可 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 第三,必须是明确提出复议申请的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复议被申请人 复议被申请人是指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行 政主体。被申请人只能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被 申请人有以下几种情况:(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 请复议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被申请人:(2)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主体以共同名义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共同被申请人:(3)法律、法规授权的 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4)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 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派出机关是被申请人:(5)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 构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派出机构是被申 请人:(6)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三、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与复议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经复议机关同意而参加复 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大致有以下 三种情况:(1)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被处罚人和被侵害人中一方申请行政复议,另一方可以作 为第三人参加复议;(2)因行政裁决引起的复议案件中,被裁决的民事纠纷中一方当事人是申 请人,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3)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就同一事实作出 互相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对其中一个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 其他行政主体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四、代理人 行政复议的代理人是指在行政复议中根据法律规定,根据行政机关的指定或当事人的委托, 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被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人。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复议代理人必须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的职权范围内实施复议行为,在此前提下复议行为产生的 切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代理人如果超越代理权限,其法律后果由代理人承担。 第四节行政复议管辖 行政复议机关与机构 《行政复议法》第3条规定,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 复议机关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享有行政主体资格,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行政复议机关有: 1.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人民政府。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依法设立 《行政复议》第136页
《行政复议》 第136页 第二,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必 须是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作用的对象。在下述情况下,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直 接作用的对象:(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 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2)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行政处罚中受被处罚人侵害的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被处罚人的裁决,可 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 第三,必须是明确提出复议申请的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二、 复议被申请人 复议被申请人是指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行 政主体。被申请人只能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被 申请人有以下几种情况:(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 请复议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被申请人:(2)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主体以共同名义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共同被申请人;(3)法律、法规授权的 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4)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 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派出机关是被申请人;(5)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 构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派出机构是被申 请人;(6)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三、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与复议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经复议机关同意而参加复 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大致有以下 三种情况:(1)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被处罚人和被侵害人中一方申请行政复议,另一方可以作 为第三人参加复议;(2)因行政裁决引起的复议案件中,被裁决的民事纠纷中一方当事人是申 请人,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3)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就同一事实作出 互相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对其中一个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 其他行政主体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四、代理人 行政复议的代理人是指在行政复议中根据法律规定,根据行政机关的指定或当事人的委托, 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被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人。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复议代理人必须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的职权范围内实施复议行为,在此前提下复议行为产生的 一切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代理人如果超越代理权限,其法律后果由代理人承担。 第四节 行政复议管辖 一、行政复议机关与机构 《行政复议法》第 3 条规定,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 复议机关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一)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享有行政主体资格,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行政复议机关有: 1.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人民政府。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依法设立